投资监管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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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监管论文

投资监管论文范文1

(一)体制革新

1.应逐步把监管部门建成在体系上具有独立性在处理与被监管对象关系上具有超脱性,在监管工作开展上具有权威性,直接隶属总行,并对总行负责的监管组织。这一思路是以监管机构设置层次要高,力量要集中,监管分三个层次为要点,建立一个省、市两级行的监管部门,属于总行监管派出机构,挂靠当地行,实行垂直领导和下查一级的监管队伍体制,以摆脱同级行和地方自身利益的干预,使监管队伍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工作。

2.完善监管控制系统。银行、证券、保险应强化联合监管力量,不断提高综合监管的水平和效率。随着银、证、保险经营部门业务的相互融合,金融集团化趋势已经显现,三大监管机构的合作分工十分重要,必须明确由谁负责对控股集团的监管,以及对金融集团整体的并表监管,同时要明确对金融集团内银行、证券、保险业的监管分工。

3.加监管方式和手段电子化的步伐,将央行与证监会、保监会以及三大监管机构与国内银行、证券、保险经营机构之间进行联网,实现风险监测的电子化、规范化、程序化,分析各类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状况的变化,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预见性、针对性和快速反应能力,提高监管水平和质量。

(二)功能革新

1.风险预防管理。对各类金融机构的资本定义与构成做出规定,制定出资本充足性比率要求,采取分段考核、分层次管理,逐步过渡的办法,限期达到目标;正确划分银行资产的风险种类,制定能够客观反映金融机构风险状况的资产风险权重和换算系数;建立金融机构清偿能力监察制度,在合理区分资产流动性程度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流动资产比率;完善风险准备金制度,从提高呆账准备金比例和简化报批手续人手。

2.风险转移管理。应当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对保险的条件、程序、办法制定规章,根据资本资本性、资产流动性和风险资产比率制定保险费率;对受保的本币、外币最高限额给出量化指标。

3.风险吸收管理。风险吸收就是事后救济,指监管当局的最后援助贷款和抢救行动。当一个遵循稳健经营原则的银行出现清偿能力危机时,中央银行从保护存款人利益出发或基于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考虑选择适当的方式,承担最后贷款和迁就行为。中央银行提供低利率贷款,由中央银行全面接管清理,由中央银行牵头组织一个或多个实力雄厚、稳健的金融机构,实行兼并、消化破产金融机构的全部债务等等。通过最后援助和抢救,实现金融业的平稳运行。

(三)监管方式革新

1.完善非现场监管的风险监控指标。根据审慎性监管的要求,可建立一套完整的风险监控指标体系,包括科学的风险考核指标、规范化的财务报表统计分析指标,以及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预警指标。并运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手段,加强监管信息的收集、归类、分析和判断。

2.完善非现场监管的系统化建设。实施并表监管,对所辖地区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和附属公司的业务实施并表监管,明确应报送的报表及项目、数据的填报口径,特别是对某些报表及项目的合并,更应有明确的界定和标准;建立全国统一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按照“统一数据采集、统一编码和格式、统一软件开发,实现信息共享”的基本原则,实现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的全国共享,实现对金融机构(包括法人和非法人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逐步提高人民银行对各类金融机构的风险评判水平。

3.健全分析报告制度。监管部门对各种指标和相关行为信号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近期重点监察指标,就有关风险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讨论,责成监管人员进一步分析、核实,并定期就区域金融风险情况提交金融风险报告。

4.建立金融机构信用评级制度。中央银行可以从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质量、经营管理能力、盈利水平、资产流动性等方面进行考查,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进行定期测算评级,定期公布,以强化金融机构对其经营和风险程度的识别和管理,增强自我约束力。

5.建立金融监管信息传导机制。通过金融系统行长(主任)联席会、信用社主任例会、金融监管质询制度,全面通报监管工作动态,发出监管信息。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就监管过程中提出的某些质疑进行合理解答,依此促进信息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四)制度革新

1.系统清理现行的金融监管法规。清理的原则为:(1)低层次的法律规定应服从于高层次的法律规定,两者在内容上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应宣布低层次规定废止;(2)不同的文件就同一监管事项做出规定的,如该监管规定仍然有效,只保留其中之一,如不适应现行监管需要,重新起草新的规定,废止原有的文件;(3)如认为某些金融监管法规已失效或应予废止,应提请国务院宣布该金融法规的某些内容应予以废止或宣告失效。

2.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层次结构。以确保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权力和金融机构的义务都有足够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

3.需要补充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当前亟须补充的金融监管立法项目包括: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金融机构信息披露法、存款保险制度法,以及风险监管过程中对金融机构采取早期纠正措施的法律规定。

4.完善监管组织体系。形成以中央银行风险监管为主导,以同业监督、金融机构内部自我监督为基础,以社会监督为补充,综合运用法律、自律、中介等手段的全方位监管网络体系。

5.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要根据《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对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会计管理、资金交易、保险基金管理、责任分离等各项业务和制度执行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进行检查和监督,使金融机构产生一种自我控制的自觉行为。

(五)机制革新

投资监管论文范文2

1投资控制项目建设

投资是指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各环节所使用费用的总和。这其中包括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费用。建筑项目投资控制的过程是指:通过专业财务人员对项目的总体预算,预估项目工程建设成本,并将这个值设定为项目建设总成本控制目标。此目标需要进一步按照组织架构及职责进行分解,分解到公司相关部门。在各部门领到任务目标后,要严格按照规定对各部门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通过目标及考核管理来控制投资。另一方面,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宜的标价,再签订合同,以及确定合同条款内容。还有应注意资金的过程支出。需要控制好各子项工程造价、耗材的价格等支出费用。需要对付款的时机加以控制,付款前先核验是否满足付款要求,满足后再行付款。做好资金统计工作,在适当的时间间隔内,对所发生的费用情况进行统计,以便于财务统计分析。确保实现在预算内进行资金使用的终极目标,使项目利润最大化。在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决策阶段,投资管理控制的重点包括:第一,在项目决策前需要进行充分的调研,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第二,项目是否可行需要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专业的分析报告。第三,做好工程项目资金预算工作,预算需要在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运用先进的方法进行测算得出。工程设计结算投资管理控制的主要内容有两点:

(1)经过专业的市场分析,给项目做好定位,制定出合理的执行方案。

(2)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管理。在建筑材料的选用上要既能满足使用要求,又能实现经济节约的目标。设计结算的投资控制是建设投资控制的最重要内容。工程实施阶段投资管理控制的要点如下:

(1)对招投标的科学管理。招标前要有规范的招标文件,细化招标评判标准,分析市场行情,制定出最适宜的中标范围。

(2)施工中的监控管理。建筑工程施工的环节众多,从资金管理控制角度说,诸如施工人员、技术、材料等的基本管控情况都是重点,大力度监督管理,可以使得相关环节无障碍进行,降低费用支出,创造经济效益。工程结算阶段投资管理控制的重点是需要竣工结算人员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及职业操守,同时需要做好资料收集和取证,保证其完整度及有效性。

2进度控制工程项目

进度控制是指使工程建设的实际进度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使项目按照计划要求的时间节点,开展相应的监督管理活动。贯穿整个项目工程的过程控制。进度控制的影响因素:

(1)相关人员的数量满足度,以及相关人员的素质能力匹配度。

(2)施工设备和施工材料的供应情况。

(3)施工技术水平。

(4)各业务接口之间的沟通顺畅度。

3质量控制工程项目质量的影响因素

工程项目质量的影响因素简单的可以分为人、机、料、法、环五方面,所以说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应该从以上五方面分别着手进行系统管控。人的因素可以通过培训教育。促进其专业技能水平的提升来控制。对于施工用料的控制,需要注意从合格供应商处选购,不合格材料不使用,避免不合格材料进入施工现场等措施来管控。法是指施工采用的方法需要是适宜的,高效节能的。环是指环境,施工现场安全,环保过关是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的基础。对以上五方面进行逐项综合管控,则可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的提升。

4建筑管理项目控制的发展趋势

我国建筑管理项目控制仍未达到国际标准要求,还需要行业人员不懈努力来提高建筑管理项目控制水平,促进建筑行业长足进步。我国建筑管理项目控制应向着以下几点发展:

(1)提高工程相关人员的整体素质。

(2)完善相关的管理大法及标准。

(3)加大建筑行业监管部门的监察力度。

(4)不断学习先进的管理办法并择其优点而用之。

二结束语

投资监管论文范文3

在引言中,笔者提到中缅油气管道建设及其预期令人担忧,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有效国际投资法律保障机制,虽然有部分国际法律规定但实际作用不尽如人意。截止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建成,这些国际法律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为《中国与东盟框架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议》(简称为《中国与东盟投资协议》)等中国与东盟成员国签订的多边协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鼓励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简称为《中国和缅甸投资协定》)是中缅之间最直接关于国际投资的双边协定。这些国际性法律文件旨在推进贸易自由化、投资便利化,改善贸易与投资合作的软件环境,描绘出中国与东盟自贸区经济合作的美好图景,并为中缅两国平稳顺利地进行国际经济交流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这些框架协议,大多数规定是笼统性的。建设中缅油气管道这样的跨国大型工程的风险不容忽视。中缅油气管道项目的风险主要来自政治风险:一是战乱风险。中国与大多数东盟国家的国内法并没有对战乱风险保护制度作出明确具体规定,但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对此问题都做了规定。《中国和缅甸投资协定》承认对战争或内乱风险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但并没有进一步可操作的具体赔偿标准予以规定;二是财产征收风险。《中国和缅甸投资协定》对财产征收的情形予以严格限制;三是汇兑限制风险。在中缅投资协定中也明确规定“资本可以自由转移”的原则;四是东道国违约风险。在《中国和缅甸投资协定》第八节、第九节等规定了或协商,或诉讼,或仲裁(包括国内和国外),允许适用1965年《华盛顿公约》。缅甸政府1988年颁布的《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至今仍在使用,其远远滞后于缅甸经济社会发展进程,其主要规定了税收优惠政策,但其没有规定最长投资期限和延长投资期限的条件,对此,投资者需要在投资合同中加以明确约定。同时,其未规定发生争议时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管辖权。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比较关注和重视发展海洋运输业的发展,对于国际陆地运输(尤其管道运输)不能不说不重视,但至少是重视不够。随着2013年7月中缅油气管道的初步投入使用,中缅之间的国际经济往来将更加密切,由此可知,中缅之间的经济摩擦也将增多,然而,现有的相关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对中缅油气管道的投资利益发挥的保护作用是远远不够的。

二、构建中缅油气管道国际投资法律保障机制的必要性

2009年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范围内统一的国际投资法律体系的形成,对于中国、东盟乃至世界经济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但《中国与东盟投资协议》实施过程中仍然有不少困难与障碍。这就对我国的国际投资安全构成严重挑战,更是对我国现有国际投资法律制度提出了极大考验。就我国的国际投资保护角度来看,一是国际投资立法缺乏系统性。现行投资立法体系比较杂乱,不完善,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利益难以保障;二是职能机关职责不清,各自为政,审批程序繁杂,亟需政府部门转变工作方式;三是尚未建立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虽然我国参加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但该公约的局限性很大,我国现今的对外直接投资只有很小一部分能得到该公约的保护。从东盟国家的国际投资立法情况来看,东盟国家虽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为外国投资者的合法财产和权益提供必要的法律保护,但其仍有很多不完善和不协调的规定,比如:对外商投资政治风险设定的条件以及风险发生后所采取的措施和争议的解决等不够明确和具体,甚至不合理,其中一些规定已不合时宜或者相互矛盾,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在国际法层面来看:一是双边投资协议。《中国和缅甸投资协定》的规定对很多焦点问题规定不清,内容过于陈旧,条款之间冲突、不协调,给双方适用该协议留下不少困难,尤其对于中缅油气管道涉及四国六方的投资保护突显其缺陷;二是多边投资协议。《中国与东盟争端解决机制》试图利用多边协议为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双边投资争端提供法律上的解决途径,但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却很难发挥应有作用;三是非违约之诉未纳入到该协议中。非违约之诉的解决机制仅仅适用于在申诉方因为被申诉方违反义务,才得以启动该争端解决机制。现实的情况是,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公然违反国际协议,裸的、直接的损害外商的财产权的行为已越来越少。当前违反国际协议多是采取间接地、迂回的方式,所以,多边投资保护措施在实施过程中难以真正发挥出保护外国投资者的作用。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法律渊源,它对条约成员国具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瑏瑡。我国在建设中缅油气管道的始终必须遵循和依靠国际法律制度的规范,并且树立国际条约是维护国际关系、促进国际交流、解决国际争端、保障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基础工程的思想。

三、构建中缅油气管道国际投资法律保障机制的积极意义

中缅油气管道国际投资法律保障机制的构建,将促进两国经济更深入往来,为完善国际投资法律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1.构建中缅油气管道国际投资法律保障机制将为中缅两国搭建一个新的投资合作平台。

自开始建设中国与东盟自贸区以来,双方在贸易领域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但在投资领域,双方的合作还处于较低的层次瑏瑢。由此,中缅油气管道国际投资法律保障机制构建将中缅两国相互投资经常化提供可靠的国际投资法律制度依据,为维护双方相互投资合法利益提供行之有效的安全保障,为双方投资者创造机遇,实现互利共赢,营造更加稳定、开放的投资环境。

2.构建中缅油气管道国际投资法律保障机制,丰富完善自贸区国际经济法律体系。

构建中缅油气管道国际投资法律保障机制,不但为中缅油气管道的投资建设运营提供可供执行的法律制度,而且将极大促进双方的投资合作进程,将更加有利于中国与东盟自贸区法律体系的丰富完善。这将为一个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定,集货物、服务贸易以及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于一体的拥有19亿人口的新型自由贸易区的建成发挥积极作用。

3.可为其他国际投资法律保障机制提供经验和借鉴。

中缅油气管道国际投资保障机制逐步完善,定会为其他国际投资保障机制提供经验和借鉴,除此之外,更为重要的是,由中国所倡导的新型国际投资法律保障机制将推动国际投资法律的进步与发展,这是中国作为一个世界大国在大国崛起的过程中应有的作为和贡献。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不远的未来,一套带有鲜明时代气息和“中国元素”的新型国际投资法律保障制度必将成为国际投资法律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4.构建中缅油气管道国际投资法律保障机制给中国的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

我国的地理现状促使积极发展四大能源战略通道,但是能源战略安全问题从未缓和,我国必须加强能源战略安全的国际法律制度建设,若以构建中缅油气管道法律保障机制为契机,完善中国对外投资法律制度建设,必将为中国带来前所未有的国际投资蓬勃发展前景。

四、结束语

投资监管论文范文4

建设项目投资管理过程中,业主在投资前期的主要工作是项目设想、可行性研究、拟建规模方案、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等工作内容。而在项目投资决策阶段,则应做好数据分析、方案比较,最后作出切合实际的投资估算。对于新农村建设项目而言,工程规模一般较小,但影响因素多,若违背这些基本建设程序,就会在建设实施阶段留下后遗症,出现所谓的“三超”现象。鉴于此,针对当前我国许多地方正在进行的新一轮的城乡一体化建设,做好项目前期的投资估算,控制好初步设计和概算,进一步指导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预算,以保证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2新农村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理论依据

2.1建设项目投资构成

根据我国建设项目总投资构成理论,项目建设投资涵盖了项目规划、设计、施工,一直到竣工验收阶段的全部费用,一般可分为静态投资和动态投资两部分。其中,静态投资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动态投资包括涨价预备费、建设期利息,建设投资按费用构成如下图1.1所示[1]。

2.2建设项目投资估算

新农村建设项目需要腾出大量的土地,需要对原有设施进行拆迁,加上地上附着物情况复杂,所以往往需要重新布设基础设施,特别是道路、供水排水、垃圾处理设施。因此,在项目前期策划阶段,宜参照类似建设项目的管理经验,结合拟建项目选址、资源综合利用情况等实情进行可行性研究,再按照地方行政法规的规定来编制投资估算。在编制投资估算时,因为项目的进度尚处于设想阶段,暂时还没有详细的工程规划设计,所以可结合当地的建筑工程投资估算指标进行,比如标准住宅可以采用每平方米投资额、每套单位造价等。投资估算过程中,为有效控制总体设计和初步设计,要注意控制好投资估算的精度。一般情况下,项目前期构思阶段的精度控制在±30%以内、初步可行性研究的结果±20%以内、详细可行性研究的结果±10%以内[2]。

3新农村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的方法

一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应搜集的技术及经济方面的主要资料有:①国家、行业和地方政府关于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②拟建工程的勘察设计文件;③拟建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指标、造价指数、相似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及参数;④其他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图纸等。新农村建设项目多以住宅、文化广场、农家乐、义务教育等项目为主,这些建设项目不同于商品住宅项目,大多结构简单、样式统一,工程建设便于标准化管理,所以通常参照已建类似项目的经济指标来估计其早期的成本。类似的工程项目虽然众多,但由于建筑本身的单件性、异质性,即使结构类型、装修标准完全一样的工程,也会在某些方面存在差异。概算指标法就是利用这种相似性和差异性,,对差异部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技术修正。只要我们能找到相似工程,先按照规范计量差异部分的工程量,再套用该地区人、材、机等资源的市场信息价,即可确定拟建工程项目差异部分的估算额,并对所采用的造价指标进行修正[3]。

4概算指标法的应用

房屋建筑技术经济指标是投资估算编制的主要依据,运用当地的房建技术经济指标,能及时根据预测对象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估算的过程中也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拟建项目的结构类型、建筑规模、建设标准等,指标内涵要明确;(2)类似工程的竣工资料,尤其是单位造价指标内人工、材料、机械费的含量;(3)时间跨度不能太大,最好是3年以内的工程项目;(4)投资估算中需要的规费、税费及有关的取费标准;概算指标法进行投资估算,既不能照搬照套,也不能人为修改指标参数,而要看类似项目的指数和拟建项目之间是否有差异的标准或条件,如果有,则要进行调整或修正。实践中常用的概算指标有单项工程指标、单位工程指标、主要材料费指标等。用相应的指标乘上单位工程的数量,即可找到每个单项工程相应的投资;再估算其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铺底流动资金,便可得到拟建项目所需投资。

5某新农村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实例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任何一个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先导是确定其建设标准,然后再根据该项目建筑结构和装修以及规划建设指标,参考当地工程造价信息和市场条件,采用概算指标法编制投资估算。下表是某地一新农村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约18000m2,投资估算结果如表1.1所示。

6结束语

投资监管论文范文5

论文摘要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与原有的准则相比,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的会计处理规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本文以成本法、权益法的原理及适用范围为基础,通过实例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的方法及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探析。

一、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及其适用范围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该方法下,长期股权投资以取得股权时的成本计价,其后。除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收回投资等情形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保持不变。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其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化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权益法的核心思想是从投资企业角度,将被投资单位经济活动及其影响与投资企业视同一体,因此要求投资的账面价值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的变动而变动。

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新准则”)规定,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能够实施控制或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这两种情况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成本法、权益法的适用范围是建立在判断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影响程度的基础上的。实务中,区分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关系的标准有两种:一种是法律上的标准(如持股比例),主要依据投资企业所持有的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来判断;另一种是经济实质上的标准。可见持股比例并非决定长期股权投资目的和采用相应会计处理方法的绝对标准。在判断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的关系时。要考虑多方面因素,从经济实质出发。依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影响程度来确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关系。即在判断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关系时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基本原则。由于减少投资或追加投资等各种原因,致使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的影响程度发生变化时,应根据权益法和成本法适用的范围,重新判断新的影响程度,进而决定是否继续采用原来的核算方法。一般情况下是通过持股比例进行判断的。为便于理解持股比例与核算方法之间的对应关系,笔者用图1说明。

从图1可以看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选择方法是:如果持股比例在20%-50%之间应采用权益法,一旦持股比例高于或者低于这个范围,就应采用成本法;与之相反。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若持股比例发生变化进入20%-50%的范围就应改按权益法。

二、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的情形及其处理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原持股比例不足20%,因持股比例增加进入20%-50%,导致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这种情况是指因追加投资由原先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变为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二是原持股比例在50%以上,因持股比例减少进入20%-50%。导致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这种情况是指因减少投资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而变为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新准则规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此时应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确定是否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按照权益法核算、进行后续计量。

可见由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不再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原先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投资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是应根据不同的转换前提。对初始投资、追加投资等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一)原持股比例不足20%,因持股增加进入20%-50%,导致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

这种情况是指。原持有的投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因持股比例增加。导致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是共同控制的情形。此时,应区分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新增长期股权投资两部分分别考虑、综合处理。同时,应分析计算原投资后至再次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增减变化额,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及留存收益。对于这些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1原持股权部分

比较原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与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确定的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以下简称“应享有的份额”)之间的差额。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大于应享有的份额(超出的部分为“正商誉”),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小于应享有的份额(小于的部分为“负商誉”),应按其差额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及留存收益。

2新增股权部分

应比较新增投资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如果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的份额,即出现“正商誉”,则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如果小于应享有的份额,即出现“负商誉”,应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及营业外收入。

必须注意的是:要综合考虑上述两种情况。确定与整体投资相关的商誉或是因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份额应计入留存收益或损益的金额。可简单理解为:大投资获得小份额不调账,小投资获得大份额则调账,简称“大不调、小调”。在此,投资成本与应享有的份额之间不外乎有以下关系:

A初始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追加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综合成本>应享有的份额

B初始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追加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综合成本<应享有的份额

C初始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追加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综合成本≠应享有的份额

D初始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追加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综合成本≠应享有的份额

E初始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追加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综合成本=应享有的份额

在上述情况中。只要是综合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即出现综合“负商誉”,就应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及留存收益或者资本公积。

3原投资后至再次投资的交易日之间(以下简称“两次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化的处理

两次投资期间。因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化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属于此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部分,应调整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及留存收益;属于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及资本公积。

例1甲公司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有关长期股权投资业务如下:

(1)2007年1月1日用银行存款1000万元取得乙公司10%的股权。当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8000万元(假定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重大影响且无法可靠确定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甲公司对其采用成本法核算。

(2)甲公司2008年1月1日,又以1300万元的价格取得乙公司12%的股权,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2000万元(假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取得该部分股权后,甲公司能够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实施重大影响,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改为权益法核算。(3)假设甲公司上述两次投资期间,乙公司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净利润为3000万元。未派发过现金股利;因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公积金增加1000万元。这两项因素导致乙公司的账面净资产自2007年初的8000万元,增加至2008年初的12000万元。

甲公司在追加投资时。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分析如下:

首先,初始投资1000万元,按10%持股比例拥有份额800万元,出现正商誉200万元;其次,追加投资1300万元。按12%持股比例拥有份额1440万元,产生负商誉140万元;正、负商誉综合考虑,出现正商誉60万元。因此不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再次,两次投资期间。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增加4000万元。其中3000万元为净损益的增加。应按原持股比例调增留存收益;另外1000万元为资本公积的变化,按原持股比例应调增资本公积。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300万元

——乙公司(其他权益变动)100万元

贷:盈余公积30万元

利润分配270万元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00万元

上述分录做完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000+1300+400=2700万元,在2008年初享有的份额为:12000×22%=2640万元,账面价值高出“份额”60万元,即为综合正商誉。

例2假设例1中2008年1月1日追加投资时,支付的款项为10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追加投资拥有的份额为12000×12%=1440万元,产生负商誉440万元,与初始投资产生的正商誉200万元相抵后,出现240万元的负商誉。对此应作如下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24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240万元

涉及损益调整的分录与例1相同。调整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000+1000+400+240=2640万元,与应享有的份额2640万元相等。

综上所述,可得出如下结论:如果初始投资产生的商誉与追加投资产生的商誉综合在一起时为正商誉,则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如果综合在一起为负商誉,则应根据如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如果初始投资产生负商誉,追加投资也产生负商誉。综合为负商誉,则应在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同时,对前者调增留存收益,后者调增营业外收入。

(2)如果初始投资产生负商誉,追加投资产生正商誉。综合为负商誉,则应在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同时,调增留存收益。

(3)如果初始投资产生正商誉、追加投资产生负商誉。综合为负商誉。则应在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同时,调增营业外收入。

(二)原持股比例在50%以上,因持股比例减少进入20%-50%,导致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

这种情况是指原持有的投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能力,因持股比例减少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是与其他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情形。此时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理解。

1按减少的持股比例结转应中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2应将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应享有的剩余份额(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的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部分)进行比较,属于投资作价中商誉的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属于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份额的部分(即负商誉),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3对于原取得投资后到转变为权益法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按照持股比例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及留存收益;对于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根据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及资本公积。

例3甲公司按10%提取盈余公积。甲公司原持有乙公司60%的股权,属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其账面余额为7500万元。为提取减值准备。甲公司取得60%的股权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0000万元,账面净资产与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存在差额。2007年3月1日,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乙公司20%的股权对外出售,获得价款2600万元存入银行,当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5000万元,与账面净资产相等。甲公司自取得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后至处置投资期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除了所实现的净损益外,其他原因使资本公积增加4000万元。

甲公司处置对乙公司20%的股权后,剩余40%的股权应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分析如下:

首先,结转减持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借:银行存款260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2500万元

投资收益500万元

其次,将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5000万元与原投资时应享有的剩余份额4000万元(10000×40%)进行比较,出现正商誉1000万元,不需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进行调整。(如果是负商誉。则应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

再次,针对原取得投资后到转变为权益法期间,乙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5000万元(15000-10000),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增加的5000万元中,有1000万元属于净利,4000万元属于资本公积,因此:

按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收益额=1000×40%=400万元

按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资本公积=4000×40%:1600万元

针对两次投资时点期间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变动。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400万元

——乙公司(其他权益变动)1600万元

贷:盈余公积40万元

利润分配360万元

投资监管论文范文6

论文关键词:会计信息披露,会计准则,监管主体,关联方交易

 

在我国资本市场规模扩张的大环境下,股份制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迅猛发展。但是,随着政府公共监督影响和社会媒体关注度明显提高,上市公司的诚信问题日益成为公众普遍诟病的焦点。特别是近年来上市公司一系列造假事件如银广厦、ST猴王、ST金泰、蓝田股份等,使上市公司在股民们心目中的形象一落千丈。所以,因涉及到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相关性和可靠性,会计信息披露已成为上市公司与舆论社会直接接触的主要途径。另外,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面临内部管理与规模经营不相适应的困境,公司管理层为了自身利益或出于保护既得利益而隐瞒公司本应披露的公开信息甚至散播虚假信息。以此造成了管理层和投资者在会计信息供应与需求之间两者的矛盾。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最重要的信息之一,是投资者和相关信息需求者最直接、最主要的信息来源,是反映一个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和资金运行情况的晴雨表。会计信息披露的严重失真会影响信息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中小股东等)和监管者(政府、监管机构)判断上市公司的真实情况,对其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错误做出结论,进而误导投资决策。另外,从目前现状来看小论文,上市公司对会计信息披露的程度尚不十分规范。离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披露会计信息的范围和详细程度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因此,基于社会信息风险考虑,上市公司亟需引入规范会计信息披露的理念,加强对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管理和协调,促进其信息披露体系完善并增进投资者了解企业发展的不同时期的财务战略和资金状况。

一、影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因素分析

会计信息披露的控制效果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监管体系、管理层对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研究影响上市信息披露的因素,是了解会计信息披露的运用和规范程度。从这些因素入手并分析如何使上市公司有更强烈的动机对会计信息进行更加详尽和高质量的披露,以便监管机构和投资者发现上市企业在日常管理活动中潜在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避免潜在的风险演变成现实,起到保护资产安全的作用。对会计信息的影响因素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显著相关的,更多公司治理结构的因素将会影响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政策规定。监事总规模较大、董事长与总经理职务分离不由一人兼任披露会计信息的情况较好。根据上市公司发展状况和治理结构特点,投资者运用其对治理结构健全的了解信息和统计资料,测算结构指标及指标体系,反映上市公司管理层在行业中的口碑和财务状态,为决策评价和决策提供参考。

2.监管机构。上市公司的证券主管机关一般仅就重大事项或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假如涉及到市场欺诈、会计信息失真,要由证券主管机关介入处理,并由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实施事先登记、事后审核。对上市公司临时公告实施事前形式审核,督促上市公司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公允地披露信息。除此以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注册会计师进行规范和监督。政府监管部门也随时收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变化资料,以此加强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监督和监管,以保护信息使用者的利益。

3.管理层的重视程度。只有上市公司的管理层真正意识到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的重要性,才会有较强的动机真实披露经营管理信息,建立起适应本公司的信息披露控制体系。在经营环境发生了变化以及随着公司经营规模不断的发展,上市公司的披露政策和范围也不断发生调整,在这种情况下,管理层对会计信息的态度也会影响到信息披露的范围和详细程度。

二、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弊端

目前,上市公司在会计信息披露环节上,出现了一些存在弊端,客观分析如下:

1、夸大经营业绩,披露缺乏及时性。

我国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中虽然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中期报告的时间期限,但在实际执行中,虽然大部分上市公司都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但存在着披露时间偏晚的现象,有的公司直到规定披露时间的最后期限才公布企业的财务报告而对于临时重大事件的披露小论文,从而降低了相关信息及其他信息的及时性,直接影响到众多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2、信息披露不充分,信息含量偏低。

现行财务报表的信息含量主要是以财务信息为主,缺乏非财务信息以及企业背景信息的披露,这样子使信息使用者缺乏对企业的全面了解,如缺乏分部信息的披露、衍生金融工具运用的披露、核心业务与非核心业务的区分、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报表定项目的不确定性披露等信息。

3、信息披露不客观不真实。

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恶化,为避免退市,铤而走险,编造和捏造虚假原始凭证,操纵会计信息,致使信息使用者难以对上市公司进行合理的判断并正确地作出决策,最终导致理性的投资者失去了对市场的信心。

4、目前监管体系薄弱,监管手段落后。

证券会等政府监督机构包括上市公司内部的监事会监督手段落后,有些还存在监管人员不足的现象。在此情况下,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会计造假发现的可能性是较小的。再加上主要依靠行政处罚手段来打击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造假,对直接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多,民事赔偿也是微乎其微。

三、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采取的对策

会计信息披露的有效控制和规范发展,不仅牵涉到上市公司的监督控制和投资者资金的安全性,而且关系到上市公司财务资源运营的持续发展和战略定位,直接决定着上市公司的兴衰成败和社会系统诚信建设。在会计信息披露控制过程实现上市公司发展目标,强化信息披露程序和内容的规范发展,兼顾未来发展完善的需要,实现服务于投资者和股东的目标。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1.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内容规定,强化会计信息披露的管理力度。上市公司要改善会计信息披露状况,落实好管理层和监事会的责任。证券监督机构也要在披露内容规定的制订上加大力度和宣传,并统一规范化的格式准确性则,确保披露内容与会计准则有关规定相接轨,并对上市公司明确相关披露要求,要其对存在欠缺的披露内容作出补充。如规定招股说明书中要作出盈利预测和相关解释资料。

2.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经营者的约束和控制。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的股权责任意识淡薄,可通过引入外部董事改变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状况。大力培育资本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以及建立市场化的动态的激励机制等措施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培养社会公众股股东;充分利用外部资金,使其积极参与到公

司治理中来。保持合理的股权集中度,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公众股股东和监事会的力量,促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发展充满信心。

3. 加强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主体建设,提高监管水平。

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小论文,转变内部监事会职能,加强自律性组织的自律监管,通过相应的正式制度安排和非正式制度安排,充分发挥自律监管的作用。另外,证券监管部门要建立起上市公司信息监查员制度,派出相应机构或监查员到各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中报、年报、股利分配信息等的生成和披露加以监督,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四、结语

完善规范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工作,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切实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这项任务相对我国现状而言显得任重道远,形势严峻。但通过加强改革和提高认识,从长远角度来看,必定会使会计信息披露在质和量两方面更上一层楼,完善会计信息披露规范性和有效性水平,改善信息披露环境,增强社会公众的投资信心,促进证券市场公正健康发展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顶柱,“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的若干问题探析”,《会计之友》,2004年6月。

[2]郑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析”,《财会研究》,2009年2月。

[3]袁金平,“浅谈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合理有效性”,《信息技术》,2010年35期。

[4]李静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经济师》,2010年12月。

[5]吕景彩,“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对策思考”,《财政监督》,2008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