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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思想汇报范文1
一、要严格执法,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
要全面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原因、犯罪类型、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家庭及社会关系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根据社区服刑人员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等的不同特点,针对矫正对象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矫正措施,并实行分级管理。按照有关法律和有关文件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严格要求,使矫正对象认真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区矫正有关制度,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定期上报思想汇报材料,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居住地,应当报告司法所,写出申请,并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等。
坚持每月组织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教育活动一次,坚持周、月汇报制度,每月组织参加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12小时。
要进一步健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评奖惩制度。坚持对社区矫正对象每月一考评,每季度一综评,半年和年终总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奖惩,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正工作,提高矫正效果
要采取培训、学习教育、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形式,对社会服刑人员进行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以及其他方面的教育。采取个别谈话、心理帮助、家访帮教等方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个别教育和帮教。加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的组织,建立对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表现情况的考核制度。
三、加强帮教活动,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困难和问题办事处社区矫正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为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为社区服刑人员遇到的其他问题提供指导和帮助。
四,认真抓好矫正工作培训,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要进一步提高司法所、各派出所社区矫正工作者以及各居委会社区矫正志愿者的整体素质,加强人员培训,今年计划在上半年和下半年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进行两次培训,平时定期召开例会,汇报和交流工作情况,以促进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志愿者思想汇报范文2
关键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完善措施
一、现阶段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
(一)实际操作缺乏具体规定
首先,矫正的主体规定不明确。虽然刑法修正案已经出台,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社区矫正的实际执行程序缺乏具体统一的规范,《刑法修正案(八)》也并未明确社区矫正的责任主体。
其次,由于缺乏具体的程序保障与惩戒措施,导致社区矫正难以执行。因为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通常在矫正中只有一些原则性内容,没有具体的操作程序,并且公益劳动和奖惩机制等没有具体的规章制度致使矫正对象缺乏积极性。
再次,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相分离的格局。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是司法行政部门,执法主体则是公安机关。大部分日常工作都是由基层司法所管理,一旦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工作责任的主要考核对象仍是司法行政部门,最终导致了司法行政部门即没有执行权又要为矫正对象重新罪犯的这种行为"买单",大大削弱了司法工作者的积极性。
(二)各部门工作衔接不足
在实践中,公安机关主要承担的还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打击刑事犯罪的工作,对于法律明确规定由其执行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大多转交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并且逐渐演变成公安机关备案,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的局面。但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和制度约束,仅靠司法行政机关来执行社区矫正在力度和力量上显得有些薄弱。事实上,由于审判与执行、执行与监督环节的沟通缺乏,协调不畅,各部门往往注重本部门局部利益,缺乏积极性与主动性,甚至不作为、推卸责任,造成监督不到位或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的现象。使得司法行政部门工作效率低下,难以真正实现社区矫正的效果。
(三)日常管理工作不足
《刑法》对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为:"(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但在实践中,这一规定具体表现为每月一次思想汇报,而关于会客的规定在社区环境下基本难以执行。很明显,在只需每月一次思想汇报、外出请假的情况下,矫正对象平时的情况就难以掌握,至于矫正对象是否产生了新的问题,需要什么新的帮助,就更难掌握。这种较为虚化的形式主义不仅可能使犯罪人员在刑意识弱化,而且可能使他们在某些特定情景下重新犯罪。
(四)考核机制影响矫正工作者的积极性
司法局对基层司法所在实际考评中,往往通过重犯率、脱管漏管率等少数指标进行简单衡量和评比。就重新犯罪率而言,如果矫正工作者所监管的矫正对象只要有一人重犯,此矫正工作者当月会被扣除相应奖金。对于基层司法所来说,管辖范围较小,需要矫正对象的总人数不多,如有一人再犯罪,下达指标可能立即突破。这种考评机制过于简单化,问责对象直接就是司法所,而不会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导致矫正工作者消极对待,"只要保证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限内不犯事就行",工作积极性被极大地抑制了,即使做再多工作,也会因为一个再犯或脱管漏管而被全部否决。
(五)社区群众参与性不高
社区参与的积极性是社区矫正具体实施中的一个重要前提。从我国现阶段来看,社区矫正中的"社区"实际上是以政府为主导和核心,基本上等同于行政区划的概念,主要是街道、镇、乡等,社区矫正的组织主要是基层司法所。因此,当前社区矫正基本上是政府行为,社区以及其他社会各界的参与度极低。
此外,由于社区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认识不足,大部分社区群众对矫正对象回归社区存在戒备之心,他们通常认为罪犯都应当被关押在监狱之中,对罪犯在社区服刑顾虑较多,排斥心理较重,不愿与矫正对象有过多的接触。
二、应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建议
(一)规范执行主体及工作程序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社区矫正"纳入其中,使得社区矫正有了效力层级更高的法律依据,但相关规定过于分散和粗浅,可执行性不强,必须完善立法,须以专门法对社区矫正予以规范。在制定专门法时,应结合全国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实际状况和发展趋势,以及现代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要求,学习借鉴国外立法的有益经验,对社区矫正的性质、对象、管理、保障、程序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的设置、职责、权利和义务,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都要作出明确规定,以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二)加强各环节工作内容
首先,法律文书的移交是防止因法律文书移交环节出现问题而导致缺管、漏管现象的出现。应加强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社区的工作衔接,切实执行定期例会制度、情况通报制度、核查核对制度。其次,建立完善的档案信息,了解每个矫正对象的真实资料,便于因人施矫的矫正工作开展,严格实行一人一档。再次,以个性化教育为主、集中教育为辅。针对每个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进度,及时运用最适宜的矫正方案。除每月定期的集中教育,应将工作重心放在个性化教育上,针对不同的矫正对象制定相应的矫正方案,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与矫正对象进行当面谈话,主要询问其生活、工作、思想及情绪状况,并进行相关法规政策和形势教育,有效地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实际困难。
(三)建立完善的矫正队伍
在不断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专业性上,也需对社区矫正志愿者开展适当的专业培训。相对于司法工作者来说,志愿者所处的地位更容易被矫正对象所接纳与信任,能够更好地促进志愿者与矫正对象之间的沟通交流。
在矫正工作中,除了专业的矫正工作人员和社工志愿者们,社区居委也有着紧密的协作关系。社区居委扎根于社区,与矫正人员也有较多的日常接触。矫正工作者想了解矫正对象近况又因矫正对象不愿如实告知时就可与居委会联系。社区矫正的实施仅仅依靠社区矫正人员显然有限,还应壮大其队伍,组成一个由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各方力量参与的社会团体。
(四)提高宣传力度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不少人受传统"报应思想"的影响较深,服刑人员也并不了解社区矫正的真正意义且不愿配合。因此,社区矫正需加强对外宣传,尽快让社区矫正这一理念深入民心。应当经过实证调查,举例出社区矫正在有效矫正罪犯、节省行刑成本、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等方面的科学数据,并推出一些典型的成功案例,向各方面进行宣传,可以借助法制宣传日,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让全社会了解、认识到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在理解的基础上支持这项工作的开展,吸引更多的志愿者加入社区矫正队。
参考文献:
志愿者思想汇报范文3
关键词:学长制 学生管理 自我提高
2011年4月7日,国家教育部正式批准在齐齐哈尔职业学院基础上建立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升格为应用型本科院校以后,怎样搞好学生管理工作,促进学生管理工作更进一步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要从一个新的角度看待问题,而学长制的应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某些问题。“学长制”作为本科院校是教育管理的创新。
一、学长要从学生的基础工作抓起
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一个好士兵,但是当不好士兵的人永远也当不了将军,不要让学生输在“起跑线” 上。
二、认识校园文化建设,提高精神文明建设
认识校园文化建设是提高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的体现,校园文化建设对于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很有帮助,培养学生高尚的道德情操,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有其重要作用。因此要求学长要充分认识校园文化建设的意义,通过“传、帮、带”等有意义的活动丰富校园文化建设的内容。学长要注重发挥典型案例教学、课堂讨论、辩论等生动直观教育方式的作用,采取有效措施 ,共同加强校园文化建设 ,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学长与学生好相触。因此学长的品质和形像直接影响学生的,这种影响靠任何外力的灌输和教育所不能排除的。为此,在建设校园文化过程中,学长要努力不断的加强文化修养,注重自身的一言一行,严于律己,勤奋刻苦,严谨创新,诚恳待人,以良好的诚信道德形象取信于学生,感染学生,激励学生。时刻体现出学长的先锋模范作用,给学生起到榜样的作用。
三、构建寝室制度文化,培养学生自我管理能力
在学长与学生接触的过程中,走访宿舍尤为重要。在走访的过程中不仅可以增进感情,还可以发现一些寝室和个别学生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都是在平时的课堂上很难发现的。走访宿舍要有计划有目的,学长要填写详细的走寝室的记录,具体的记录下每一间宿舍的大体情况,每个学生的性格特点等。要给学长们明确一个概念,那就是学长走访寝室是和老师有区别的。有的候当辅导员在检查学生寝室的时候,个别学生表现出特别的内向,不愿意表达自己实际的想法,学生感觉即使说出自己的想法。也不能很好的全面的解决问题,可学长与辅导员在职务上或者生活上所扮演的角色就大不一样了。职务上辅导员单方面扮演着育者的身份,而学长则扮演着多方面的身份,学生更容易将学长视为自己的“良师益友”。所以学长走访寝室一定要做到勤、细、严。同时还要培养学长不定期走访寝室的习惯,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把一切问题消灭在萌芽中。
学长要严格按照学院“品牌寝室”建设标准来构建品牌寝室。品牌寝室建设非常注重寝室内部美化,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爱好、特长及饰品等来装扮寝室。学长要长期跟踪辅导,不定期组织寝室评比活动,大力加强寝室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寝室文化功能,不断培养学生自我学习的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四、学长要以平常心正确对待“特殊”学生
“特殊”学生是一个十分模糊的概念,“特殊”学生有很多种说法,如“后进生”、“问题生”、 “个别生”等等。实际上,“特殊” 学生就是那些带有问题行为的学生。学生的问题行为主要存在学习问题行为、生活问题行为和处世问题等几个方面。例如在学习问题上常见的有逃课生;在生活问题上常见的有留男生留长头发,女生染怪异的颜色等;在处世问题行为常见的有吸烟、打架、早恋、沉迷网吧等。每一个学生所表现出的任何问题行为,都是由于内因和外因两方面产生的。学长们要对有差异的学生,实施有差异的教育,最终实现共同进步。因此,学长在解读学生的问题行为时,要在坚持以学生为本的前提下,全面深入地了解诱发学生问题行为的内外原因、出现的情境和动机,以正确的观念分析问题行为的特点和性质,保护学生发展的可能和空间,切忌不要轻易对学生进行处罚,否则会严重的伤害学生的自尊心,增加学生的叛逆心理。
五、建立学校、社会、企业联合网络
区校共建,共建和谐新局面。长期以来,在学院团委领导的亲切关怀与指导下,学院志愿者服务队与市内各小区之间建立了长久的合作关系。青年志愿者以奉献为荣,以服务为本,在提供智力支持、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及关注弱势群体等方面,取得了卓越成效。这也正是同学们这种吃苦耐劳和无私奉献精神为区校共建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形成了正规化、规模化的“学院送人才,社区用人才,青年增才干”的区校共建新局面。学长要在此基础上,不断的培养学生无私奉献的精神,及时吸收新鲜血液,壮大青年志愿者队伍。
在校学习期间,学长要时刻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充分激发学生无私奉献精神。学长可以制定相关的活动计划,周期性的组织志愿者参加有意义的活动。在参加活动的同时,要求学生对每次活动撰写思想汇报,在“传、帮、带”的交流会上分享自己的活动感悟。通过一系列的教育活动,能够充分正确的引导学生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学长与学生共同参加活动时,学长可以很好的与学生进行交流,倾听学生的心声,充分的了解学生在学习上和生活上所遇到的困难,并能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在和谐的氛围中,共同努力,共同进步,逐步增强自愿服务意识。
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践行学长制的过程中,有少一部分的学长对“学长制”认识不够全面,在工作中对学生的了解和帮助不能够全方面的深入。由于大部分学长是党员或者是班级干部,肩上的担子会很重,有时候不能很好的顾及到自己所帮扶的学生,乃至耽误了学生工作,严重的影响了学生的发展。因此,首先要求学长必须能够很好的完成自身学习任务和工作任务。与此同时,辅导员与学长要经常沟通,加强对学长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及时的发现不足之处,及时予以纠正,培养出优秀的合格的应用性、职业型的创业者。
参考文献:
[1] 程墨.“学长制”为新生导航[N].中国教育报,2004.
[2] 郝文清.大学新生环境适应问题与应对措施[J].中国高教研究,2006,(2).
志愿者思想汇报范文4
关键词 附条件不 监督考察 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新刑诉法的亮点之一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设置了附条件不制度,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符合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的决定。它体现了非刑罚化、刑罚个别化的发展趋势;契合了便宜主义精神,是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不权的内涵得到深化;符合了诉讼经济的原则,通过诉前程序分流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实现合理配置,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发展和恢复性司法理念,有利于社会稳定。
1附条件不监督考察制度的司法困境
1.1检察机关的人员力量难以承担监督考察的全部工作
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在附条件不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由此可以看出附条件不的监督考察主体是检察机关,具体到检察机关内部就是公诉部门的办案人员。众所周知,基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人案矛盾长期存在,且较为突出。附条件不的考察期限为6―12个月,跨度较长的考察期限无形中增加了办案人的工作量,且针对个案特点制定行之有效的考察方式和考察内容,确保个案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则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1.2监督考察方式单一,难以达到立法追求的效果
检察机关目前使用的监督考察方式以书面审查为主。主要是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定期以书面形式汇报生活、学习及思想情况,书面审查后装卷存档。个别检察院与相关学校、社区等商定由上述帮教机构定期向检察院报告帮教监管情况,但执行中很少能够落实。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检察机关的监督考察权有流于形式之虞。
2附条件不监督考察制度构建
2.1建立检察机关―考察辅助单位―监护人“三位一体”考察体系
根据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在附条件不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附条件不的未成年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但是仅凭检察机关一家之力所发挥的作用毕竟有限。因此积极动员调动社会力量、运用各方专业方法参与到考察帮教工作中,是确保附条件不制度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
考察辅助单位可以由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学校、社区及志愿者服务队组成。公安机关和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在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工作中发挥着巨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而附条件不与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在工作内容上也有交叉和贴近的部分,因此将其作为附条件不的辅助考察部门,可以实现有限司法资源的合理整合和共享。而学校和社区作为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所在,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一举一动有着更为直接的观察。
未成年犯罪的发生与家庭因素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有许多就是因为父母管教能力较弱或者管教方法不得当导致的犯罪,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应根据具体情况为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引导监护人正确关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敦促监护人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期真正起到监护和管教的作用。
2.2因人而异,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
制定方案时需把握两个原则,即凡属于义务教育阶段应继续接受学校教育或者有意愿上学的未成年人,力争让其回归校园;没有继续学习条件的未成年人,力争让其学习一门生活技能。
志愿者思想汇报范文5
关键词:后续教育制度;跟踪教育;处分撤销
高校受处分学生虽然只占学生总数的一小部分,但却是一个特殊群体。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各高校制订的违纪处理规定,高校学生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要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类处分。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学生出现违纪行为就要给予相应处分。学生受处分后,高校应积极加强教育引导,建立和实施科学的后续教育制度。
一、后续教育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后续教育制度主要包括心理预警和疏导制度、跟踪教育制度、处分撤销制度、社会支持制度等。通过心理预警和疏导制度,消除学生的心理障碍;通过跟踪教育制度,考核学生的行为表现;通过处分撤销制度,给予学生获得重新正面评价的机会;通过社会支持制度,让学生体会到更多的人文关怀和理解宽容。建立健全后续教育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后续教育制度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
与一般社会犯罪案件相比,大部分学生违纪行为的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也不大。高等教育是为了使人得到全面发展,高校对学生进行处分的目的不是惩罚,而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学生的行为。
后续教育制度可以使学生在接受纪律约束的同时,也能体会到高校的人性关怀。正如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所言:“法律(包括纪律)所考虑的不是人们都像哨兵一样时时刻刻目不转睛,而是要他们偶尔也能无忧无虑地抬头观瞧灿烂的星空、盛开的花木和存在的必要性及美感。”无论如何,处分学生不是教育的最终目的。后续教育制度讲究宽严适度,给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真正体现了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
(二)后续教育制度保障受处分学生的公正评价权
我国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因此,受处分的学生也同样有权要求学校对其思想品德、言谈举止做出客观、公平、正直、没有偏私的评价。
高校对学生的评价是具有公信力的证明,直接关系到学生今后的升学和就业等。后续教育制度能够使受处分学生通过正面教育引导,扭转心理行为偏差,从而得到客观公正的评价。
二、现有后续教育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目前,国内真正建立受处分学生后续教育制度的高校是少之又少。有些高校即使建立了后续教育制度,但其管理者仍然存在着“强调处分程序,轻视教育过程”的观念,认为对学生处分就等于对学生进行教育。也有少数教育工作者以繁忙的事务性工作为由,淡化了对受处分学生的关心和教育,使教育工作流于形式。
(二)教育管理体系分裂
每一个教育工作者都应该对学生的学业、思想和心理等各方面进行指导,而不是只有专职思想政治辅导员才管学生的思想工作。但是,目前很多高校中存在两个极端现象,教学的往往不管育人,育人的很少管教学,任课教师上完课就离开课堂,其他工作都由辅导员等负责。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工作,都是靠辅导员、副书记的个人力量和经验进行,任意性和波动性太大,缺乏科学化、体系化。
(三)跟踪教育制度缺乏
跟踪教育制度主要是对受处分学生进行学业、心理、就业等全方位的跟踪和记录,内容可包括跟踪人、跟踪事项、跟踪目标以及跟踪考核等。目前,很多高校尚未建立这种跟踪教育制度,有的高校即使建立了类似的跟踪辅导制度,也大多流于形式,管理比较粗糙,没有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四)教育方式方法有待改善
1.对受处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不够深入
学生受处分后,一些教育工作者没有注意运用更多的工作技巧,深入地慰疗学生的心理,对学生的心理补救往往只停留在关注学生情绪状态,引导学生摆脱处分造成的心理阴影,使他们将精力转移到学习中,但却忽视了心理健康教育的系统性、全面性。
2.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方式比较单一
许多教育工作者采用的方式方法比较单一,往往局限于口头谈话和书面思想汇报,找学生谈几次话,写几次思想汇报就算进行了教育,力度不够,效果也不好,更谈不上根据受处分学生的特点,采用多种行之有效的教育手段,也很少有效地利用各类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教育资源。
三、完善后续教育制度的建议
(一)转变观念,坚持以教育为中心
科学合理的学生处分模式应坚持正确的价值观念,不是以惩罚为中心,而是以教育为中心。
1.处分方式和手段必须适合学生身心发展的要求
处分是建立在对教育活动中每一个个体作为“人”的地位的承认及对其人格、权益的充分尊重的基础之上的,只有突出学生处分的教育目的,才能确保受处分学生的人格尊严、合法权益得到尊重,才不至于用简单的惩罚代替应有的“劝诫”。
2.必须最大限度地保护学生的权益
高校不能仅从维持管理和教育秩序出发,这有违教育的基本原则。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应充分体现对学生权益的尊重、保护和实现。
(二)加强教育工作者队伍建设
1.管理者要充分重视制度建设
重视并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能极大地推动处分后续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管理者尤其是高校领导应充分重视学生处分后续教育,调动学校各方面力量开展教育工作。
2.任课教师要积极参与
任课教师在承担学生学业指导的同时,也应兼顾学生思想教育等工作,应当与辅导员相互配合协作,积极关注受处分学生这一特殊群体,对他们进行相应的学业生涯和人生规划的引导。
3.教育工作者要加强培训
要以制度形式,有计划地组织相关专业培训,改善教育工作队伍的整体知识结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修养,促使他们科学掌握沟通、指导、教育以及管理等技巧。
(三)强化心理预警和心理疏导
心理预警机制是以预防为主,集学校、家庭、院系、班级、寝室五位一体的心理健康监督预警机制。应结合受处分学生的性格特征,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辅导工作。心理疏导机制是针对已经出现心理障碍的学生,如自卑心理、放纵心理、孤僻心理等,通过开展个别咨询和团体心理辅导活动,及时化解学生的心理危机,促进他们心理健康状态的回归。
(四)进一步完善跟踪教育制度
跟踪教育制度是指教育工作者通过对受处分学生心理、行为、学习、生活等方面采取全程监控的方式进行追踪考核或阶段性总结。跟踪教育的目的是关注受处分学生的后续行为,并对其行为做出及时的修正和鼓励。要尽可能地与学生进行情感交流,消除隔阂,建立信任。对学生受处分后的心理态度、行为举止、学业成绩、生活状态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了解,要强调对学生隐私的尊重,维护其正当利益。
(五)开拓思路,采用多种教育手段
除了主动谈心和定期思想汇报外,应在教育过程中开拓思路,通过素质拓展和集体文化体育活动,加强受处分学生与班级同学之间的交流。还可推荐或吸收受处分学生参加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活动、公益活动、创新人才培训、文化艺术演出等具体活动,发掘和培养他们身上的闪光点。
(六)探索建立处分撤销制度
学生处分制度主要表现为一种约束机制,体现的是约束功能,而学生处分撤销制度,则主要表现为一种激励机制,体现的是激励功能。建立学生处分撤销制度,能够对学生处分制度进行弥补。以国家公务员纪律管理为例,我国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改正错误的,警告处分满半年可予以撤销;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满一年可予以撤销;撤职处分满两年可予以撤销。既然对行使国家权力的公务员都有处分撤销制度,那么,对教育对象学生也应建立处分撤销制度。因此,建立学生处分撤销制度是现行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内在要求。
当然,不是所有的处分都能撤销,达到一定条件的才能撤销。即使处分撤销了,撤销处分决定书与原处分决定书也应当一同存入学生本人档案,以维护学生在校情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处分撤销对象可拟定为曾受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的学生。处分撤销的条件可以一年时间为考察期,学生受处分后对自己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后果有深刻的认识和悔改,没有再发生任何违纪现象。受处分后学生成绩无不及格现象,能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志愿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并获好评。在此基础上,学生提交撤销处分书面申请后,班级、学院、学校通过民主评议、测评和审核过程决定撤销与否。处分撤销要充分考虑“违纪情节较轻”和“具有明显悔改表现”两个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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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思想汇报范文6
摘 要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内处遇方式,在我国正逐步兴起,并积累了一定经验。犯罪学、刑罚学、心理学、管理学及其他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和国外先进做法为社区矫正配套性措施的设计和运用提供了重要依据,本文拟构建一套由五项配套性措施紧密联系、相互配合形成的矫正措施体系。
关键词 犯罪 社区矫正 措施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机关和团体监督并帮助其矫正犯罪心理和恶习,改善更生、重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在我国,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为被判处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的五类犯罪人。社区的广泛自由度与监狱的紧闭环境相比,有利于罪犯加强与亲属、社会的联系,能够起到良好的教育改善效果。目前有越来越多的城市开始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而全新的社会内处遇框架也为具体矫正措施的设计和应用提供了宽阔的空间。
社区矫正配套性措施的设计应围绕以下原则进行:1.减少刑罚、重视对罪犯的教育;2.实行罪犯分类管理;3.运用现代科学成果综合矫正;4.增加罪犯回归社会的可能性。综合犯罪学、刑罚学、心理学、管理学及其他相关学科对犯罪防控的理论贡献,借鉴国外通行做法,我设计的社区矫正配套性措施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分类处遇制度
将罪犯按照犯罪性质、情节、人身危险性、环境条件等考量因素分为不同类别和等级,以合理配备矫正资源。对高危险性的罪犯实行高频处遇和实时监控,其行动空间狭窄,并接受全方位的行为矫正治疗。通过分类对每一个罪犯设计符合自身情况的矫正计划,既能够实现分级危险控制,又有利于罪犯正当利益的保护,是一种对症下药的良策。分类处遇制度灵活机动,根据罪犯的奖惩表现,各人的处遇等级可升可降。
二、心理矫正制度
犯罪心理的生成是罪犯实施行为的内心惹起因素。定期由心理医生或心理学专业志愿者对罪犯进行心理治疗,能够改变其犯罪心理结构,消除某些变态心理、社会适应障碍、品行障碍及其他心理问题,使其恢复心理健康人格。具体来说,可以开展罪犯心理测试与诊断、再犯罪心理预测、矫正质量评估、心理关怀等诊治活动,逐步减轻罪犯内心与社会的心理对立。此外,对信教的罪犯可以组织修行,请宗教人士以说教的方式对其施以感化。
三、行为矫正制度
对罪犯的行为矫正借助公益劳动、技能学习、思想通联三项活动完成。根据罪犯的特长、爱好、甚至犯罪原因,就近安排罪犯从事固定时限的公益劳动,能够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公德意识,强化心理矫正效果;为罪犯提供就业咨询和技能学习的机会,则有助于他们提高职业技能,在回归社会后能自食其力;每月学习政策法规,提交思想汇报,与矫正工作人员接触、交流思想,有利于监督人员掌握罪犯思想动态,为其定制或调整矫正计划。这三项活动最大程度地发挥了社区矫正惩戒、教育、服务的功能,增加了社会对矫正对象的容纳性。
四、量化测评制度
通过建立科学的量化评分标准和测评内容,对罪犯在社区的实际表现情况实行加减分值记录,督促罪犯自律和加强改造,并将测评结果作为罪犯行为评价、分类转化、给予奖惩的客观依据。如,对矫正期间有重大发明、发现的罪犯加3-5分,在期刊上发表文章、论文者加1分,社区劳动旷工者减2分。每月根据测评成绩施以奖惩措施,以此引导罪犯积极表现,自觉纠正不端行为。
五、点名考勤制度
社会矫正的罪犯与监狱在押人员相比拥有更多的自由,为了预防危险,必须加强对罪犯的行动控制,实行每日点名和考勤制度,对其心理施加严密的监督压力。罪犯每日早中晚三次在固定地点集合由社区督察点名,行动不便或其他特殊情况者可实行电话点名或由督察步巡喊话点名。此外,督察对罪犯个人的请销假、社区劳动到位情况、矫正活动出勤情况予以详细记录,作为量化测评管理的考察内容。
社区矫正的配套性措施之间紧密联系,相互配合,为开放型改造提供了科学的方法体系。
分类处遇制度是实施所有配套性措施的基础和首要,矫正机关通过罪犯分类,拟定个人矫正计划和处遇等级,有针对性地施行心理矫正措施和行为矫正措施,并以罪犯的配合程度、矫正效果为依据对其现实表现进行量化测评,最后将测评结果反馈至分类基础再作新的分类调整,制定新的心理、行为矫正措施,如此循环往复以至矫正目的的达成。这一过程中以点名考勤制度作为危险防控的措施,切实保障社会矫正机制的安全运行。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