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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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范文1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以深入贯彻落实《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酒类商品批发、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为核心,在全区推进酒类管理法制化和酒类消费科学化,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酒类市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酒类市场流通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及范围

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重点是实行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逐步推行商务部颁布的《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和《酒类商品零售管理规范》的行业标准。酒类流通管理的范围是指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所称酒类是指国产白酒、啤酒、葡萄酒、黄酒、果露酒、配制酒、食用酒精、其他含有乙醇的饮料及进口酒。

三、方法步骤

按照市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通知的要求,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按属地管理原则,区发改局负责全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区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我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分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宣传发动阶段(6月4日至6月15日)

各街道办事处要利用各种手段,采取印发宣传资料、办宣传橱窗等形式,大力宣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标准,并将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办公地址、联系方式、联系人等予以公示,为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提供便利条件。

(二)调查摸底阶段(6月18日至6月30日)

开展酒类行业调查是进行酒类流通管理的基础工作,各街道办事处税源办负责辖区内酒类经营者的调查摸底。办事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与工商等部门的协调,确保调查数据完整、真实、准确。摸底调查表于6月30日前报区发改局汇总。

(三)建立备案登记制度阶段(7月2日至9月15日)

1、备案要求

在**年4月1日以前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年9月30日之前办理备案登记。**年4月1日后从事酒类经营的,必须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之内办理备案登记。

《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由企业或办事处到国家商务部网站下载(国家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信息系统),用A4纸一式三份打印填写,汇总后每月5日前报区发改局。

2、建立溯源制度

建立溯源制度,就是酒类商品自出厂至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都应有《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凡是批发销售的酒类商品,都应填制《随附单》,做到单随货走,单货相符。《随附单》为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为售货单位留存,第三联为随货同行。《随附单》由市经贸委按照商务部统一制定的格式和统一编号印制。

3、索取证件

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有关证照、单、书、表等复印件和《随附单》。区发改局会同工商部门对酒类经营者使用《随附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酒类备案管理制度具体要求

1、建立健全酒类经营购销台帐制度。酒类经营者应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购销台帐记录应包括品名、规格、计量单位、购销存数量、产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采购对象(限购货方)、销售对象(限供货方)等信息内容并保留3年。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对酒类经营者的购销台帐进行督促检查。

2、加强散装酒的销售管理。酒类经营者销售散装酒,应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严格管理,并应在办理登记备案时注明经营散装酒。销售散装酒的应在固定场所标明生产者、生产地址、开启日期、有效销售期和执行标准,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市、行业主管部门对销售的散装酒不定期进行抽检。

3、加强酒类商品的储运管理。酒类经营者应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储运酒类商品。储运酒类商品包括仓库储存、货架陈列、展示陈列和装载运输的酒类商品。装载运输的酒类商品应有《随附单》。

4、依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谢绝未成年人买酒”的敬告条幅。

5、禁止酒类经营者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

(1)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2)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3)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4)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5)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6、鼓励酒类经营者建立现代流通网络,发展现代营销方式,自觉执行酒类商品批发、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两个标准,提高现代经营管理水平,推动酒类商品大流通。

7、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对《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对举报、投诉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行为的,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

(五)督查考评

1、每月5日前,各办事处将上月的工作进展情况和《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酒类流通企业备案登记信息汇总表》报区发改局。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范文2

一、建立机构,落实人员

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市、县的安排部署,我局专门成立了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副局长梁恩伟为组长,市场体系建设运行科科长杜英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场体系建设运行科,杜英兼任办公室主任,科室其他人员为成员。确保食品安全工作落到实处,不走过场。

二、宣传动员,提高认识

一是组织各乡、镇生猪屠宰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和《管理办法》,充分领会其精神,不断增强了他们的法律意识;二是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切实加强宣传力度,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印制成册,上门送到各经营户手中,紧紧围绕《条例》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利用各种会议、培训等方式,打造声势;三是走访各屠宰厂(场)、酒类食品经营户,摸排我县生猪、酒类的经营情况,做到监管心中有数,进一步督促经营者依法经营;四是鼓励消费者对生猪、酒类等流通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进行社会监督。

三、采取措施,强化管理

根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要求,我局采取了各种措施强化对生猪屠宰和酒类流通的管理。一是采取措施强化对屠场的管理。针对专项整治的要求,我局制定了《生猪屠宰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并要求各屠场与我局签订了《生猪屠宰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生猪屠宰加工企业产品质量承诺书》,制定了“肉品退出制度”等“五项”制度并张贴上墙,严格实行“两章”“两证,登记购销台帐,以建立生猪肉品溯源制度,强化了对屠场的管理。二是采取措施强化对酒类流通的管理。要求销售酒类的业主制定了“商品准入制度”、“商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等五项制度,严格按要求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强化对酒类流通的管理。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范文3

一、20__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1、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酒管氛围。

酒类市场的规范离不开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等各方面的参与,为进一步提高酒类经营者的依法经营意识,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全市出动宣传车26台次,印发宣传资料8600份,各类通知450份,组织经营者举办法规培训班3次,参加人数达980余(人)次。市酒管科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法》开展了广泛的宣传活动,活动中市商务局酒管科派出宣传组,重点介绍了鉴别真假酒知识,向社会发放有关宣传资料1800余份,并邀请了新闻媒体进行了广泛宣传报道,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2、严格依法行政,加强了酒类流通管理力度。

对申请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严格依法依规,严格办证审批程序,始终坚持了经营资质审查、现场审核和签订责任状等程序。对无证经营、无证批发、无证进行名牌的违法经营行为,视情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全市立案查处酒类违法案件6起,罚没金额9.3万元,查处各类假酒1520余瓶,其中低档酒690瓶、中低档酒550瓶、中高档酒280余瓶,有效地打击发违法行为,较好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严格审批手续,把好证照关。

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对经销商的相关证照,酒类随附单严格审核。上半年共发放随附单9500张,办理批发许可证28个,办理零售备案登记证253个。

4、酒类流通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是全市执法力度发展不平衡,有的区县(市)因经费、人员等原因,严重的制约了酒类执法开展、执法力度远不适应当今市场发展的需要;其次是随附单覆盖不全,有的单位还没有建立进出货台帐;再次是人员少、任务重、完成任务难度大。以上几个方面是阻碍全市酒类行业发展的主要瓶颈,力争在以后工作积极主动创新,争取较短时间内逐步解决这些问题。

二、20__年下半年工作安排

上半年来,虽然全市酒类管理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我市酒类监管工作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酒类监管工作的共识,以更大力度加强我市酒类监管工作。

1、结合全市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对酒类流通管理的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媒体多层次、多方位的加大宣传声势,使所有酒类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了解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的主要精神;

2、积极组织各区县(市)酒管负责人参加省厅组织的酒类管理专业知识培训班;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范文4

一、总则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管理的执法主体,负责酒类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酒类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冢有关行政管理

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第四条市区的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由币商务局负责。各县(市)商务局负责本辖区的酒类流通管理工作。

二、备案与监管

第五条建立和完善酒类经营备案管理制度和溯源制度。

酒类经营者必须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建立酒

类专卖溯源档案。

第六条酒类商品批发经营者和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和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从事经营。

第七条凡在黄冈境内从事酒类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必须到当地商务部门领取登记表进行备案登记,然后由县(市)商务局到市商务局办理酒类商品批发经营、零售经营备案登记证和储运证。办证除收取工本费外,不收取其它费用。

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或兼营酒类商品的经营者,都应依法进行备案。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第八条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友酒类商品时应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随附单》为酒类商品批发经营者批发酒类商品的配套使用备查凭证。凡在

工商注册和进行经营备案登记的酒类经营公司,从事批发时,必须使用并主动开具《随附单》。酒类零售经营者(含宾馆、饭店、酒吧等)购进酒类商品时,要主动索取并保存《随附单》备查。运输途中的酒类商品,须携带《准运证》和《随附单》。《随附单》附随酒类流通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随附单》按商务部统一格式,由市商务局统一印制统一

发放,酒类经营者凭《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证》到当地酒类流通主管部门领取(只限收工本费)。《随附单》为酒类商品流通专用单,为一次性有效凭证,不得重复使用,酒类经营企业必

须严格管理,不得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

第九条酒类经营者不得批发、零售没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非法生产者所生产的酒类产品。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和加盖酒类经营印章的《随附单》;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经营者应建立酒类购销台账,保留3年。

对合法厂家生产的合格散装酒,其经营者应当按商务部规定销售。禁止批发、零售、储运商务部[2005]25号令第二十条所规定的酒类商品。

第十条为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全市实行酒类防伪管理。建立酒类防伪编码管理体系,加入16831500--999全国酒类防伪查询专号行列。宾馆、酒店、商场、超市等酒类经营者经营酒类商品的防伪贴标率要达到100%。

三、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严格酒类市场管理,确保酒类市场经营秩序。各级酒类流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法,不准吃拿卡要,在执法过程中要出示执法证件,对执法者违纪违法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商务、公安、工商、物价、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组织力量,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酒类市场进行集中整顿和经常性检查。对无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证和准运证而从事酒类经营活动,或经营假冒伪劣酒类商品,阻碍酒类流通管理人员执行公务以及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其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酒类流通主管部门按照商务部[2005]25号令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进行处罚。情节严重,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范文5

推进改革创新,统计监测打开新局面。积极稳妥推进内贸流通统计监测制度改革,制定下发《“十三五”时期内贸流通统计监测工作指导意见》,明确目标任务。及时修订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等报表制度,全面整合优化行业统计和市场监测平台,以适应新业态、新模式和新消费发展升级趋势。

统计监测基层基础得到夯实。狠抓样本结构优化和数据质量提升。截至2016年10月底,样本企业县级覆盖率达83%,比去年底提高2个百分点,内蒙古、宁夏等地县级覆盖率达到100%。积极推进农产品流通大数据平台建设,分品种逐步整合汇聚重要农产品全链条核心数据。

信息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重点针对生活必需品价格明显波动等情况,及时准确市场信息,稳定市场预期,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开通商务预报手机客户端,拓展信息传播渠道。2016年以来,累计向社会各类市场信息s50万条,统计监测服务经济发展的综合性、基础性作用更加突出。

完善体制机制,应急调控取得新成效。完善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完善中央储备猪肉功能定位。稳妥消化储备糖库存,优化边销茶储备规模和品种结构。组织各地进一步健全覆盖29种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制度,浙江、福建等10个省份地方储备品种超过10种。

针对肉菜糖等重要商品价格波动,适时组织收储、投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下达了储备活畜入储计划和储备冻牛羊肉补库计划,分批组织中央储备冻猪肉和地方储备肉出库。会同有关部门下达企业临时储存食糖计划,针对9月份以来食糖价格快速上涨的情况,及时启动2015/2016年度中央储备糖加工投放工作,维护市场稳定。

提升应急保供能力。针对年初南方地区大范围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各地商务部门加大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应急调运力度,有效抑制菜价过快上涨。入夏多地暴雨洪涝灾害发生后,组织召开全国商务系统防汛抗洪保障市场供应暨安全生产视频工作会部署相关工作,浙江、江西等10余个地区启动生活必需品日报监测,着力保障市场供应。继续加强应急投放体系建设,已形成由63种应急商品、1200多家骨干企业、640多家应急商品集散地、1.4万多家投放网点组成的应急投放网络。

加强统筹协调,消费促进迈出新步伐。积极做好商务领域消费促进统筹推进工作。组织召开加快内贸流通创新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副总理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对加快内贸流通改革创新扩大消费作出全面部署。积极推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工作。结合“十三五”新形势,围绕消费新趋势,充分发挥流通引导生产、扩大消费作用,印发《商务部关于“十三五”时期消费促进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下一步消费促进工作任务。围绕“增强供给能力、促进消费升级”,组织开展全国消费促进月活动,构建促进消费规模扩大和结构升级长效机制。积极参与相关部门扩大消费政策的研究制定。

进一步加强对市场形势的研判。深入调研分析消费市场形势,构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预测模型和居民消费价格预测模型,组织开展2016年上半年、下半年300种主要生产资料和600种主要消费品市场供求调查,实现较高精度预测预警。围绕消费市场新情况、新变化,组织开展消费专题调研,完善消费政策研究与储备。

加快职能转变,重点行业实现新发展。加强茧丝绸行业管理。编制印发《茧丝绸行业“十三五”发展纲要》,修订《国家厂丝储备管理办法》,废止《茧丝流通管理办法》和《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编写《茧丝绸行业标准汇编》。

加强石油流通管理。组织修订《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制订相关行业标准。积极推进石油成品油行政审批改革,优化流程,提高效率,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完善“十三五”成品油分销体系规划布局。继续推进石油信息系统建设和信息公开,提升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深入开展成品油市场秩序、自贸区成品油流通政策等行业管理重大问题研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油品质量升级、地下水及大气污染防治等工作。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范文6

一、大力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保障群众食品安全

今年以来,我局按照“突出重点、带动全面”的工作思路,把整治与建设、当前和长远、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治标与治本有机结合起来,完善食品监管体制,促进食品市场的全面规范,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的消费安全。

1、抓好食品安全的市场监管。

我局配合工商、农经等部门,做好全区食品市场的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特别在节假日黄金周期间,我局加强市场食品安全检查,对市场供应工作进行周密部署和具体安排。把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粮、肉、蔬菜、饮料、糕点、水产品、酒类食品和儿童食品、营养品、保健品作为节日市场监管的重点,并及时做好市场分析。

2、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

商务部今年制订颁发了《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于*年5月1日正式施行,我市制定了《*市贯彻执行〈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活动方案》,为此我局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区、乡、村三级管理网络,认真组织学习,并向食品经营企业和经销商大力宣传,共发放了1000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并组织企业签订《安全经营承诺书》,指导企业制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各街道(乡)、开发区逐步建立本区内食品流通经营企业档案台帐和市场巡查制度及巡查台帐资料。

3、完善酒类流通管理工作。

根据市经贸委《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做好*年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局在上半年又加大工作力度,采取现场办公的办法,由杨局长亲自带队到高店农副产品食品交易市场宣传,收集登记表所需的材料,统一复印、上网登记并发证。全市场27家经销商已有22家领取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对各街道(乡)、开发区分解任务并下发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及随附单数量表,登记表发放工作还在继续展开中。

4、做好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

(1)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做好部署工作,建立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小组,及时制定下发了《港闸区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进一步强化管理职责,落实管理责任。

(2)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今年我局结合工商、农林、卫生、公安等职能部门生猪屠宰管理执法192次,出动执法检查950人次,检查集贸市场135次,检查集伙单位27次,检查超市26次,查扣违规猪肉2000公斤,查处违规经营户4户。

(3)、全面整顿升级定点屠宰场。对永兴、秦灶两屠宰场进行了工作部署,明确了整治重点,提出工作步骤和工作要求,将我区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推向深处。

(4)、加强对肉品品质的检验工作。要求区内定点屠宰场按照农业部门的要求,全力支持配合和做好生猪屠宰检验检疫工作,严把生猪进场关、宰中检验关、检后处理关、宰后巡视关,不得收购无有效检疫合格证明的和“瘦肉精”检测合格证明的生猪,严禁从“瘦肉精”现象严重的地区调运生猪,确保肉品的质量。

(5)、进一步建立健全生猪屠宰举报、投诉制度。建立健全了生猪屠宰举报电话和投诉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对群众的举报都能按规定认真查处,做到件件有回音,查处有着落。同时加大力度对农贸市场的督查力度,采取“四个结合”,即常规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拉网式检查与突出检查相结合,城乡结合部市场与边远市场相结合,举报查处与重点查处相结合,使“放心肉”工程真正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