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申报材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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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申报材料

劳动关系申报材料范文1

一、工作原则

(一)加大试点力度。总结第一批试点企业好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深化试点内涵,创新体制机制,提高试点工作水平。

(二)加强引导支持。依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xx-20xx年)》确定的重点领域,结合试点企业的重大技术创新需求,既要注重政府的引导性作用,又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吸引社会创新要素向试点企业聚焦。

(三)突出示范带动。完善标准,强化导向,加强宣传,促进交流,引导更多企业走创新发展的道路。

二、试点范围

国有骨干企业、转制科研院所、民营科技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依靠技术创新发展的企业。

三、选择资格和条件

(一)选择资格

申请开展试点的企业应具备以下资格:

1. 中国公民或中资机构在中国境内全资设立或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 企业主营业务和技术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源政策、环保政策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xx-20xx年)》确定的重点方向。

3. 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一般应近三年连续盈利或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6%以上。

(二)选择条件

根据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进行优选:

1. 具有企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拥有发明专利,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近三年获得过著作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近三年主持或参与制定过行业、国家或国际技术标准。

2. 具有持续创新能力。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在同类企业中,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较高。在同行业处于技术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吸引和使用。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研发费用占当年销售收入的5%以上。

3. 具有行业带动性和自主品牌。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细分)位居前列。拥有省部级以上名牌产品或知名商标。新产品(新服务)或采用新工艺带来的销售收入占当年全部销售收入的20%以上。

4. 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资产负债率合理,治理结构健全,具有良好的社会诚信形象。通过质量管理等相关认证,制药企业通过国家GMP认证。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5. 具有明确的创新发展战略和良好的企业文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重视技术创新。制定有技术创新规划或技术创新成为企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工会组织健全,能够正常开展活动,企业劳动关系和谐。职工技术创新活跃,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鼓励创新的薪酬激励和奖励表彰制度比较健全。

四、组织实施

(一)基本程序

企业自愿申报,各地方组织初选并推荐,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核确定第二批试点企业名单。

(二)申报方式和主要步骤

1. 请符合条件并自愿参加试点的企业认真填写《企业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申报书》和《企业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申报表》并准备有关证明材料。

2. 中央企业向国务院国资委、中央级转制院所向科学技术部递交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民营科技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依靠技术创新发展的企业向本地方的技术创新引导工程或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尚未建立联合工作机构的向地方科技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材料一式四份。申报截止时间为20xx年8月31日。

3. 请各地方技术创新引导工程或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通知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于20xx年9月2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并附推荐函(纸质版一式三份和电子版一份)寄送到创新型企业试点受理工作组(设在科技部火炬中心)。各地方推荐作为试点候选的企业最多不超过5家,并给出排序。推荐函可由地方科技主管部门代章。尚未建立联合工作机构的地方由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初审和推荐工作。有关行业协会也可按照通知要求向受理工作组提出推荐意见。

受理工作联系人:李享,阎冬

电话:010-68598364,68511564(传真)

E-mail:,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火炬中心(100045)

劳动关系申报材料范文2

一、指导思想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以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为目标,通过政策扶持和引导,广泛动员企事业单位具体承担促进就业的社会责任,形成以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为服务对象,以实践、实习和灵活就业为主要运行方式,并与政府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体系相衔接的预备就业工作机制,以缓解我州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二、工作要求

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是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是针对缺乏社会实践及职业经验的毕业生开展的专项就业援助行动,其依托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实操、管理等预备就业岗位,接纳高校毕业生在实际工作岗位上进行为期6个月左右的职业见习。见习期间,见习者和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参加见习毕业生提供免费人事服务和失业登记管理服务;用人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工资并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政府对见习单位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费用从当地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见习工作由州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州人事局人才开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具体运作并承担完成相关具体工作任务。就业见习供求信息和相关工作表格(附件)可通过*州信息公开网查询、下载。

三、实施对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指*州生源,自愿提出见习申请并符合见习岗位条件及专业要求的未就业或已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的应历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上述人员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政府提供的见习补贴。

工作中要重点安排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的毕业生优先参加见习实践。

四、工作程序

(一)宣传发动通过各类媒体信息,广泛宣传发动,使各科室和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充分了解就业见习制度的内容及其发展的重要意义,引导他们积极参与到见习计划中来。

(二)组织开发见习单位和见习基地

1、见习单位申报条件。见习单位应当是具备一定规模、管理规范、在当地有一定的知名度,自愿提供各类就业见习工作岗位,并能提供一些具有一定管理、技术含量的见习岗位。市本级(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开发区)今年将确定5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

2、见习基地申报条件。在具备见习单位条件的基础上,一年内为毕业生提供10个以上见习岗位的见习单位,并能从见习毕业生中录用10%以上为正式员工的,可确定为“*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授予由州人事局等六部门印制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牌匾。挂牌期限为三年,三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并能持续提供较多见习岗位的可以继续挂牌,今后可长期参加我市毕业生见习计划的实施。

3、见习单位申报程序。通过新闻媒介,公布我市的见习工作政策和申报程序。能够满足见习条件和要求的用人单位,可自愿提出参与申请,向市人才中心进行申报,填写《*州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见附件1)。并提供下列申报材料:(1)企业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2)组织机构代码证;(3)见习单位简介。人才中心根据申报情况报上级部门审核认定。确定为见习单位的用人单位,须与组织实施机构签订《见习单位参与实施机构开展*州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见附件2)。

见习单位参与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试运行一期后,经评估合格的,可以认定为“*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三)见习实施

1、见习信息。根据见习单位上报的见习岗位需求信息,由市人才中心统一在*州信息公开网向社会,信息内容包括:见习单位名单、见习岗位、见习人数、见习期限、条件、要求等。

2、见习学员报名。符合见习岗位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应填写《*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见附件3),并持下列有效证件到市人才中心报名:(1)身份证、户口簿;(2)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报到证、就业协议书或失业登记证;(3)学历证明;(4)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证》,零就业家庭、收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家庭和就业困难的毕业生,所在社区居委会提供证明并由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签署意见(农村的提供村委会证明并由乡镇民政部门签署意见)。

3、见习供需对接。见习毕业生报名经人事部门复核后,由人才中心负责建立见习岗位需求信息和毕业生申请参加就业见习报名信息的供需信息库,搭建就业服务平台,通过网上双向选择或依托人才市场供需直接见面等形式,按照双向选择、择优使用的原则,帮助见习毕业生和见习单位实现供需对接。见习毕业生与见习单位达成就业见习意向,由见习单位和见习毕业生双方签订《*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协议书》(见附件4),并报实施机构鉴证备案。

五、见习管理与跟踪服务

1、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见习毕业生在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单位聘用的,应为见习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在见习期间被聘用的,中止见习活动)。在该单位见习期可作为工龄计算。

2、见习期间各方应按照协议要求,认真履行职责,配合完成任务。见习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与见习学生的见习关系,出现违规并拒不改正者,经核实人事部门可取消其参与见习计划的资格;见习学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见习。

3、见习期间,人事部门负责对见习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和服务,督促检查见习单位的日常管理情况,协调解决见习期间出现的问题。

4、见习期满,见习单位应根据毕业生的实际表现能力和工作能力,对毕业生见习情况进行考核鉴定。出具《*州见习毕业生就业能力鉴定表》(见附件6),作为实践锻炼经历和就业证明,作为今后招聘选用的依据。

5、见习单位应做好就业见习毕业生的日常管理,密切与他们的沟通和联系,了解和解决他们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难以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应及时与人事部门沟通研究,共同把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抓实做好。

劳动关系申报材料范文3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工会工作总体思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建家工作不断深入持久地发展,并使之更加规范,根据全总新时期建家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是认真落实工会的基本职责,全面履行工会的四项社会职能的重要举措;是围绕党的中心,全力推进两个文明建设,密切同职工群众联系的重要活动方式;是推动各级工会把工作重点放到基层,增强基层工会活力,提高工会工作总体水平的有效形式。

第三条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总的目标要求是:基层工会能够自觉坚持以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为指导,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进一步突出维护职能,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工会工作运行机制和工作格局,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推动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受到广大职工的拥护和信赖。

第四条“模范职工之家”是反映工会工作总体水平的一种荣誉,是检验工会工作的一个标志。省总每1—2年评选一定数量的模范职工之家,并根据申报情况,按比例下达指标。

第五条申报模范职工之家应坚持以地方工会为主,逐级申报的原则,考核模范职工之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走群众路线的原则;管理模范职工之家要遵循定期复验、常建常新的原则。

第二章主要标准和基本条件

第六条模范职工之家的主要标准:

1、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以及经济效益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近两年达到较好水平,没有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或差错,职工的各项福利待遇有较大的提高。

2、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因地制宜地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和提合理化建议活动,通过工会各项活动吸引和团结职工,在实现本单位改革和发展目标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女工工作、技协工作、劳动保护工作、工会办实业等各项工作富有特色,上级工会安排、布置的各项任务能圆满完成。

3、工会能认真履行维护的基本职能,积极主动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立了职工互助补充保险组织,建立了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有具体的协调劳动关系的措施和效果,职工队伍稳定。

4、积极支持和依法监督企业领导干部,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企业的各项改革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业务招待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形成制度。

5、工会参与企业决策和管理已形成制度,能通过不同形式积极反映职工群众对企业管理、发展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和监事会中有工会组织民主选举产生的一定数量的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并有制度和措施保证其有效地行使职权,切实发挥作用。

6、重视和加强职工队伍建设,动员和组织职工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知识和经营管理知识,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素质。“四有”职工队伍建设成效显著,工会有与单位经济发展和职工队伍相适应的宣传舆论阵地和文化体育活动设施,有符合实际的宣传教育手段和活动安排。

7、加强了工会组织建设、自身建设和积极分子队伍建设。配齐选好领导班子,坚持工会干部教育和积极分子培训,工会的各项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健全,各种资料齐全,档案管理规范。

8、开展创建模范职工之家活动有计划、有目标,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发动,成立了相应的机构,党委加强了领导、行政给予了重视和支持,职工热心参加,形成了党政工团共建一个家的局面。

第七条模范职工之家的基本条件:

1、工会坚持开展建家活动且常建常新,工会小组合格率100%,先进面占30%以上。

2、工会已获得地市级模范(先进)职工之家荣誉称号,所辖工会小组有1个以上获得上级工会授予的模范或先进职工小家称号。

3、工会干部待遇落实,专职工会干部按要求配备。

4、足额、及时上解工会经费,并经审计认定。

5、民意测评职工赞同率,满意率达80%以上。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八条基层工会达到上述标准和基本条件,可通过地州市、省直或省产业工会(以下简称推介单位),向省总工会书面申报。

第九条申报应经职代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认可,并经推介单位初查同意。

第十条申报模范职工之家的材料:

1、基层工会申请考核的书面报告;

2、基本条件(第5款除外)达到的有关证明和复印件;

3、填写的《湖南省模范职工之家申报表》一式三份。

第四章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申报材料,由省总组织部初审后向省总领导汇报,确定考核方案。

第十二条考核采取省总直接考核;省总派人参与推介单位考核,省总委托推介单位考核三种形式。

第十三条考核应严格要求,不走过场。其程序为:听汇报,看现场,查资料,召开具有代表性人员参加的不同类型座谈会,成建制地进行民意测评,尔后与党政工领导交换意见。单位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的,民意测评面应达80%,100人以上的,成建制地测评100人左右。

第十四条通过考核基本符合标准,省总将会同有关推介单位再在同类型企业事业单位中进行评选。

第十五条评选结果经省总常委会审定。被评为“湖南省模范职工之家”的基层工会,由省总颁发奖牌和通报表彰。

第十六条经考核,主要标准中工作不先进或某一条做得不好或基本条件中任何一条未达到,均不能被评选为省模范职工之家。

第五章模范职工之家的管理

第十七条模范职工之家是省总授予的重要荣誉称号,是全省基层工会的榜样。没有获得省级以上模范职工之家的单位,一般不宜参加评选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第十八条省总将不定期组织部分省级和全国模范职工之家进行经验交流,总结深入开展建家活动的工作经验,统一认识和拓展建家工作新领域。

第十九条已获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的单位,应根据各个时期工会工作的特点和要求,不断赋予新的内容,不断巩固建家成果使之常建常新。

第二十条省总每3年对获得省模范职工之家的单位进行一次复查验收,没达到标准和要求的,限期整改,否则经省总常委会决定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应开展“双爱双评”为主要内容的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其申报、考核的标准和条件以“双爱双评”为主,同时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科学、文化、卫生、教育系统的基层工会和机关工会,应按照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和工会工作总体思路的要求开展建家活动。其申报、考核的基本条件不变,主要标准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县、市、区总工会,可在开展建家活动正常的基层工会中,评选合格职工之家和先进职工之家。地、州、市和省直工会,可在所属基层工会中评选先进职工之家和模范职工之家,地市以上产业工会可在直属基层工会中评选先进(模范)职工之家。

第二十四条“职工之家”一般应从合格或先进、再到模范;从地市级模范职工之家,再到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的间隔时间应分别在1年以上。

第二十五条全省各级工会可从本地区、本产业、本系统的实际出发,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劳动关系申报材料范文4

一、总体思路

以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为先导,以帮扶辖区内“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4050”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和提升村(社区)户籍劳动力就业质量为重点,以村(社区)为基本单位,积极创建充分就业村(社区),建立起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提升村(社区)的就业服务水平和就业援助功能,实现我乡户籍劳动力充分就业、高质量就业的目标,为和谐鄞州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创建目标

到6月底之前搞好一个创建充分就业村的试点工作,以点带面开展我乡创建充分就业村,到年底创建完成率在70%以上。充分就业村的创建坚持成熟一个创建一个的原则。

三、“充分就业村”创建标准

(一)充分整合村内各种就业资源,多渠道开发村就业岗位,辖区内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率达到96%以上。

(二)就业困难人员得到有效援助,村内“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基本实现就业。

(三)不断提高就业质量,积极提升村户籍劳动力素质和技能水平,到2010年底,村户籍劳动力中从事二、三产业人员具有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比例达到10%以上,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比例达到20%,村户籍人员中现有不充分就业人数提升为充分就业人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失业人员均被组织在积极的就业准备中。

(四)各项促进就业再就业政策得到全面落实,就业信息和援助渠道畅通,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环境优化,村内劳动力资源得到充分开发和利用,无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失业人员。

(五)村劳动保障管理服务室功能齐全,全面负责起本辖区内本地和外地劳动力就业、社会保险和劳动关系协调等劳动保障管理服务工作,并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到位”。

四、创建内容和工作任务

(一)做好村失业人员摸底调查等基础性工作。全面掌握村就业状况,重点掌握户籍“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和“4050”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状况。调查上门走访率应达到100%;调查要有记录、有台帐,做到“失业状况、技术特长、培训需求、择业意向、家庭收入、就业结果”底子清情况明;要定期走访就业困难人员家庭,跟踪了解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情况,并对村内失业人员实现网上动态管理。

(二)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镇乡(街道)、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用,积极开发保洁、保绿、保安、社区食堂、幼儿接送、残疾人托养、老人陪护、垃圾分类和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

(三)开展村就业服务工作。村就业服务工作要做到“服务进门、管理到人”;在工作中做到主动热情、细致耐心、业务熟悉、方式得当、程序规范;服务要有内容、有台帐、有实效。村就业服务工作主要包括:

1.对符合“零就业家庭”条件和农村低保家庭的失业人员,做好审查发证有关工作。积极推荐各类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再就业培训;发动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共建就业互助平台,广泛收集用工信息;配合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各类劳动者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2.实施再就业援助。重点帮助村内“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和“4050”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对未就业人员要找原因、想对策,根据其基本情况和需求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等精细化、个性化服务方式,进行对口帮扶,努力实现就业困难人员托底安置。

3.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开展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使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对象和其他失业人员都能按规定享受到就业再就业政策的扶持。协助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初审和推荐工作,调查核实贷款人信用情况,配合参与欠款追索。

4.有效帮助村户籍劳动力参加劳动实用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培训,做好培训的宣传、信息提供和报名等服务工作,

(四)行政村劳动保障服务室要结合各村特点,设室立牌,聘用劳动保障专兼职协理员1-2名-劳动保障服务室办公面积应达到20-30平方米,实现计算机信息联网,硬件设备由区统一配备,服务室须建立健全规范的服务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

五、创建验收办法

“充分就业村”的创建验收程序为:年初制订创建目标,年底自评申报,全年考核评分,年度认定授牌。具体为:

(一)每年初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创建“充分就业村”总体规划确定当年创建目标。每年11月初,村逐项对照《区创建“充分就业村”考核评估表》(另行制订)标准,对当年创建工作进行自查自评,自评分在90分以上的,向乡提出认定申报,并提供有关材料。

劳动关系申报材料范文5

一、基本情况

镇距县城6.2公里,是县工业园区所在地,辖15个行政村,1个社区,总人口2.7万余人。我镇便民服务中心自2010年3月26日挂牌办公以来,全面推行便民服务制度,切实推动了我镇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我镇便民服务中心占地150平方米左右,现有10个窗口,13名工作人员。4年来,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中心工作步入了正常化、规范化运行轨道。

二、主要做法

1、全面推进职能职责标准化。中心积极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便民服务工作,明确党委副书记任便民服务中心主任,确定各入驻部门的具体工作人员和职责,制订和组织实施了便民服务事项的相关办事指南。严格制订和组织实施服务规范、项目运行和大厅管理制度,设立了群众诉求和意见箱,并向群众公布监督电话,定期收集群众意见和诉求,并及时处理。针对本镇进驻机构及工作人员实行严格的考核和管理并积极接受县政务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

2、全面推进场地和设施标准化。按照省市相关要求,制作标准牌匾悬挂在显眼位置。为了改善办公条件,中心在2014年3月搬入了镇政府大楼,并在底楼临街面开辟了150㎡的服务大厅,实行“开放式办公”、“柜台式服务”。配置的led显示屏滚动播放便民信息,指纹考勤机监督中心工作人员出勤情况,并实现大厅wifi全覆盖便利办事群众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3、全面推进进驻部门及项目、服务类型标准化。中心在将民政、人口计生、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规建等部门进驻中心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创新,拓展服务范围,纳入了新农合、水利、林业、社会救助服务等窗口,努力将镇党委政府面向群众的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事项全部纳入便民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政策、法规、文件同步在中心公开,供群众查询。设立了群众诉求和意见箱,并向群众公布监督电话,定期收集群众意见和诉求。

4、全面推进办事制度标准化。我镇制订了一整套规范性的管理制度,实行严格的考核奖惩,并在具体工作过程中注重收集群众意见,不断完善各项办事服务制度。对服务范围内的事项实行办理事项、办事程序、申报资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五公开”,做到明明白白办事。

5、全面推进办公软件标准化。中心对工作人员开展了便民服务业务通用软件的培训工作,做到在办理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事项时,全面使用该软件。

6、全面推进便民服务向村社延伸标准化。积极推行为民办事制度。在村委会、社区设置了便民服务代办点,以村组干部等为代办员,为群众实行免费代办。代办点和代办员纳入了中心统一管理和考核,并在中心设立村干部临时办公桌,推进村社干部定期到便民服务中心办公。

三、工作亮点

1、强化基础设施。整合有效资源、加大对镇便民服务中心办公设施设备的经费投入,配齐电脑、打印机等设备,为提升我镇便民服务中心为民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提供有力保障。

2、完善制度建设。严格落实领导坐班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考勤请假制等制度的建立和对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为便民服务中心的正常运转提供保障。

劳动关系申报材料范文6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招调员工工作,积极引进所需技术技能人才,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企业招调员工入户我市的,适用本规定。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调公务员、职员以外的人员入户我市的,可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招调员工包括招工和调工。对在深圳市外已就业、有工作关系且已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按调工办理,其他人员按招工办理。

第四条 招调员工工作应遵守依法、公开、公平的原则,并依照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招调员工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信息管理系统、统一职业技能鉴定和实操测试。

第六条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劳动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我市招调员工有关工作。

第二章 招调员工条件

第七条 在我市注册的企业法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且经工商年检合格的,可以申请办理招调员工:

(一)上一年度纳税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人民币)的企业;

(二)上一年度出口创汇额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的企业;

(三)经我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产品的企业;

(四)具有我市重大建设项目以及高新技术开发项目需要招调相关人才的企业。

第八条 在我市注册,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均在8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万元人民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将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经营者(限工商注册时登记的负责人)招调入我市。

第九条 具有自主人事管理权限的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在人事部门核准的编制数内申请招调员工。

第十条 市外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由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申请招调入户我市:

(一)城镇户籍居民;

(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每年公布的《深圳市市外招调员工职业目录》中对学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所学的专业或从事的职业与用人单位拟安排的职业对口;

(五)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

(六)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七)身体健康。

拟招调入我市的人员已婚的,其配偶应当同时符合前款规定或者符合我市有关公务员、职员招调政策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拟调入我市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年龄限制可相应放宽:

(一)具有高级职业资格,其本人与配偶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二)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本人与配偶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三)以夫妻分居条件调入的,拟调入员工本人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四)投资纳税额较大的企业中任期一年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者,其本人与配偶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但需按深府〔2003〕56号文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第十二条 招调已在我市工作的人员,可放宽年龄限制,计算方法是将其在我市办理劳务工手续且依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累积年限从实际年龄中扣除,但招调时的年龄不得超过48周岁(属调工的,需按深府〔2003〕56号文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 宝安、龙岗两区居民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现实表现好,身体健康,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且具有常住户籍5年以上(含5年)的,经特区内用人单位录用后,可以招调入户特区内。

第三章 招调员工办理

第十四条 招调员工业务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如尚未达到立户条件,企业需引进持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员工以及其他企业生产急需的特殊人才的,可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举办的职介机构申请引进。

第十五条 特区内下列用人单位依照本规定招调员工的,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立户、申报计划、报送个人材料等招调员工事宜:

(一)市投资管理公司、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

(二)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

(三)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深单位;

(四)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特区内上述单位以外其他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区劳动(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 宝安区、龙岗区内用人单位依照本规定招调员工的,到所在地的区劳动部门办理招调员工的有关事宜。

生产基地在特区外,生活基地在特区内的市属大型企业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调员工的有关事宜。

第十七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受理用人单位立户申请与申报计划后,对拟招调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核准下达计划指标:

(一)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技师或技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工程技术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

(四)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职业资格;

(五)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中级职业资格,在我市办理劳务工手续且依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3年以上(限《2005年度深圳市市外招调员工职业目录》中技能鉴定工种);

(六)获得国务院、广东省人民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荣誉证书;

(七)获得我市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委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项目负责人;

(八)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以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在省、市级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以及省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技能竞赛中获得前六名的;在省、市级劳动保障部门与省、市行业主管部门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六名的;

(九)具有发明专利,获得国家专利证书,且作为知识产权入股的;

(十)属于随军家属调动的。

夫妻分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核准下达计划指标:

(一)具有高级技师或技师职业资格人员的配偶;

(二)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职业资格人员的配偶;

(三)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人员的配偶;

(四)本市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人员的配偶;

(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配偶;

(六)立户企业中个人出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的配偶;

(七)配偶本人具有高级职业资格,或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中级职业资格(含全国及广东省统考),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八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受理用人单位立户申请与申报计划后,对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外的人员,审批下达计划指标。

审批计划指标实行综合评价用人单位及拟招调人员个人条件并择优下达的办法。根据本市产业政策导向和就业岗位余缺情况,优先解决用人单位急需的技能人才。

在招调员工指标投向上,对高新技术、先进技术等各类政策性扶持的企业及市级重大项目(或高新项目)给予重点保证;对菜篮子工程以及公交、能源、基础设施等行业的企业,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产品的企业给予扶持。

根据深圳市政府为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的精神,简化大企业招调工手续,其档案材料、缴纳社会保险等资料由企业人事部门审核,劳动保障部门抽查核实;优先满足大企业招调工需求,对有特殊专长、特别贡献的技能人才,特事特办,确保大企业及时招调所需技能人才。

第十九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受理用人单位立户申请与申报计划后,对以配偶身份招调入我市,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核准下达计划指标的夫妻分居人员,进行统一计分排序,按计分高低下达计划指标。

第二十条 对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相关规定下达计划指标。

第二十一条经国家或广东省统考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拟招调人员,如系农业户口,可同时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子女16周岁以下(或16—18周岁且为在校中学生的)且与拟招调人员在同一户口本上的,可同时办理“农转非”及随迁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所有拟招调人员,在下达计划指标的同时,一并下达符合随迁条件的随迁子女入户指标。

用人单位根据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下达的计划指标,申报招调员工个人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十三条 属于审批下达计划指标范围的拟招调人员,应当通过中级以上的职业技能鉴定后方可招调。但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员除外。

第二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标准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中级以上职业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属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急需、目前暂未纳入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按以下情况执行:

(一)企业或行业特有工种,由企业或行业协会提出申请,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后,企业或行业协会可以组织技能鉴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工种类别由市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提供)。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由所在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申报办理招调工。

(二)属市政府公布的产业导向目录中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的企业急需的特殊人才,企业可提出申请,报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后,由该企业组织考试,对考试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员工,可由所在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申报办理招调工。

第二十六条 持非深圳市颁发的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含国家或广东省统考取得证书的),免予理论考试,但需参加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技能鉴定的实操测试,实操测试成绩合格的,方可申请招调工。

如属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实操测试合格的,也可享受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拟招调人员,可不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按免试类申报招调工:

(一)持有规定的执业资格证书的;

(二)参加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考获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

(三)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中级职业资格的;

(四)经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技术工人交流引进的技术技能人才;

(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

(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七)在各区劳动(人力资源)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三名的;

(八)宝安区、龙岗区户籍居民,招调进入特区的;

(九)立户企业中个人出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人民币)且出资时间一年以上的投资者以及注册资金人民币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人民币)且任期一年以上的立户企业法定代表人;

(十)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均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元人民币)的立户企业法定代表人;

(十一)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均在8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万元人民币)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人和个人独资企业主;

(十二)经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职业技能培训试点企业培训和考核,达到中级职业资格水平的本企业员工。

第二十八条在下列企业工作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和国家计划内统招的全日制大专生,且在深圳工作3年(在申报企业工作一年以上)并已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可由所在企业按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考试规则自行组织进行岗位技能考试。考试结果应在企业内公示,对考试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员工,可由所在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申报办理招调工:

(一)政府公布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的大企业;

(二)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市投资控股公司系统企业;

(三)政府认定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第五章 招调员工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招调员工工作,并对各区劳动部门的招调员工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招调员工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按全市统一的要求办理招调员工业务,为企业和员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积极促进本市户籍居民就业。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依照国家规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对有能力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拟招调员工单位,可依照有关规定下达安置任务。

有意向安置随军家属的用人单位,在申报招调员工计划时,可同时申报安置计划。对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单位,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可优先下达招调员工指标,并给予其他相关优惠。对有条件安置随军家属就业但不完成安置任务的用人单位,或招用本市户籍居民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应当停止办理该单位的招调员工业务,并按《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认真审查本单位拟招调人员的有关材料,由其劳动保障管理员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办理本单位招调员工业务。

第三十四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在招调员工审核工作中实行经办人签字负责制,签字人为直接责任人。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经查实后按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不严格审查招调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调离审核工作岗位;

(二)参与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定办理的,调离审核工作岗位并酌情给予纪律处分;

(三)受贿索贿、徇私舞弊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确保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在招调员工报批过程中实行劳动保障管理员、人事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负责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不予办理该单位招调员工业务,并建议用人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经办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空挂办理招调员工;

(二)伪造或故意提供虚假的招调员工材料;

(三)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索贿。

第三十六条 拟招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招调员工手续,已调入者由有关单位退回原单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

(二)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和实操测试;

(三)有诬告、行贿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