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安全管理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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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管理论文

实验室安全管理论文范文1

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工作人员所处理的实验对象含有致病的微生物及其毒素时,通过在实验室设计建造、使用个体防护装置、严格遵从标准化的工作及操作程序和规程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实验室工作人员不受实验对象侵染,确保周围环境不受实验对象污染。

关键字: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

.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问题

生物安全不仅是实验室工作的需要,也是防止医院感染、人畜共患病,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需要,更是防止外来生物危险因子侵入和反生物恐怖的需要。同时,实验室生物安全还涉及公共安全。

...实验室生物安全影响因素

.....气溶胶产生包括离心、旋转、匀浆、接种等环节。

....2潜在伤害注射器等锐器、酒精灯、玻璃器皿等引发的伤害。

....3标本的浓缩来自临床、现场、培养、浓缩等环节。

....4毒株和细胞野毒、减毒、疫苗株、毒素产生等。

....5标准操作程序(SOP)

..2实验室职业暴露感染的途径

实验室职业暴露可发生于实验室工作或逗留的任何时间。可通过呼吸道、消化道、血液等方式传播。

..3实验室学生生物安全潜在风险影响因素

目前,临床实验室安全防护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实验人员的安全意识。实验人员对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的认识是能否搞好安全防护工作的基础。只有认识到位,才能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生物安全防护规章制度并付诸实施。临床实验室实验人员必须从思想上对实验室安全防护有深刻的认识,以科学的态度制定切实符合临床实验室实际情况的安全防护措施[3]。

2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的现状

建立生物安全管理体系首先要领导高度重视。领导在思想上认识到该体系的建立有利于本单位的管理和发展,确保不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让职工充分理解一套完善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是规范实验操作,避免自己和他人受到危害的一种有效保护。其次建立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既要满足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法规的要求,又要满足实验室认证、认可机构、法定管理机构的要求,还要考虑与单位的其他体系兼容性,应是一个多方位相互相容的管理体系。

2..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的概念

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是指为实施生物安全及质量管理所需的组织结构、程序、职责、过程和资源。组织结构是实验室为实施生物安全相关工作按一定的格局设置的部门,并明确隶属关系和相互联系及协调方式,是实现生物安全管理方针和目标的组织保证;程序是为实施某项生物安全活动所规定的途径,为完成某项具体工作所遵循的规定;职责是规定各个部门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承担的任务和责任,以及在工作中失误应负有的责任;过程是将输入转换成输出的一组彼此相关的资源和活动,输入是实施过程的基础,输出是完成过程的结果,该过程应是增值的,其价值的来源就是过程投入的资源和活动所应产生的结果;资源是指人力资源、财务资源、物资资源、时间资源、信息资源,它是管理体系的硬件,是其运行的物质基础。

2.2生物安全相关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的学习

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要符合相关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必须满足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因此,首先要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学习相关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与实验室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建立的管理体系相比,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涉及的法规、标准更多。实验室资质认定满足《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实验室认可满足《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ISO/IEC.7025:2005)[.0]和《实验室认可准则在微生物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CNAL/AC05:2003)[..]。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既要满足实验室认证认可的要求,又要满足实验室生物安全涉及的相关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实验室生物安全涉及的相关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9489-2004),《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233-2002),《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0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等。

3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的实施、运行与改进

管理体系建立并运行后,日常的监督是不可缺少的,并做好监督记录。监督记录不仅要记录日常工作中的符合性结果,还要记录工作中出现的差错现象,同时提出纠正措施,并加以改进。内、外部审核是管理体系实施与维持的重要环节,通过对体系的符合性、实施性和效果性的内、外审核,找出问题并针对这一类问题进行整改。管理评审在管理体系的实施、维持与改进上起着重要作用,质量方针与目标必须由设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并对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与适宜性做出评价,同时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决定。能力验证在管理体系运行中占有重要地位。实验室间的技术比对、能力验证是衡量单位技术水平的有效方法,是履行科学、准确、公正、客观的质量方针、追求技术进步为目标的实践工作。开展质量控制是维持管理体系良好运转的一个关键因素。进行质量控制的方式有很多,除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质量考核外,同级之间可以进行实验室之间的比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在标本的收集、运送、分离培养、鉴定过程中所选用的染色液、培养基、试剂、诊断用品、细胞、鸡胚、动物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严格控制试剂质量,按照实验技术规范要求选用相应等级的检验试剂,与检验结果密切相关的试剂在使用前应用符合性检验等方面进行质量控制,要对培养箱、低温冰箱等实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校正,对标准菌毒种进行检查、定期传代等。质量记录是阐明所取得的结果或提供所完成的活动的证据。对所做的事情都应进行详细记录,没有记录就等于没有做,环环相扣。如从最后的报告结果可溯源到仪器设备的使用、培养基的配制记录等。在管理体系的运行中客户的抱怨是一个不可忽略的因素,客户是我们关注的焦点,是上帝,只有树立服务意识,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对客户做到安全、热情、周到、廉洁的服务,才能提高客户的满意率,提升单位的信誉度。持续改进使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不断完善、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是提高管理体系有效性和效率的重要手段。持续改进,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是建立和运行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的宗旨,是单位的一个永恒的目标。我们既要重视日常的改进活动,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找到问题的根源,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减少错误的发生,使改进活动得以持续,也要重视重大的改进活动,如对管理体系文件中不合理的要素进行修改,对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评价等,使管理体系不断地得到完善。

参考文献:

[.]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内外法规和标准汇编[M].北京: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2006.

[2]张晓曦,曾照丽,等.如何做好基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J].中国卫生检验杂志,2006,16(9):1116.

[3]杨凤华.基层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模式初探[J].中国卫生检验杂志,2007,.7(1):137-138.

[4]罗成旺,卢金星.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进展与对策[J].中国流行病学杂志,2006,27(.2):1093-1094.

[5]刘行可,牛建军.疾控机构建立适应多种资质认证认可管理体系方法的探讨[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06,22(6):483-484.

[6]WHO.LaboratoryBiosafetyManual,3rdrevisededition,2004.

[7]Canda.TheLaboratoryBiosafetyGuidelines,3rdEdition,2004.

[8]USA.BiosafetyinMicrobiologicalandBiomedicalLaboratories,CDC/NIHpublication,.999.

[9]祁国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M].第2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6.

[.0]ISO/IEC.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S].[..]CNAL/AC05:2003.实验室认可准则在微生物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S].

实验室安全管理论文范文2

学术界有专家认为,1987年颁布的《档案法》对我国有关主体的档案利用权利进行了法律确认,档案利用权利已经是一项法定权利。但是,从《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中不仅看不到有关档案利用权利的明确表述,而且从相关规定中也无法自然推导出档案利用权利就是一种法律权利。《档案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在规定档案利用行为时表示有关组织或公民“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或未开放的档案(对后者又做了特别限制性规定)。事实上,“可以利用”通常会出现在两种情况之下:一是公民或组织具有法定的档案利用权利;二是公民或组织可以从档案馆开放档案的行为中获益。虽然上述两者在目标指向上均表现为公民或组织档案利用过程或结果的实际发生,但它们显然有着明显区别。如果公民或组织是在履行档案利用权利,则其档案利用行为理应受到各种保障或救济,一旦其档案利用权利受到损害就应得到来自行政或司法渠道的救济;如果公民或组织是从档案开放过程中受益,那么自然不会对档案开放主体(主要是指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开放行为提出任何非议。从《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文本解读上看,它们在涉及公民或组织对开放档案的利用行为时,似乎都有意或无意省略了“权利”一词,而且通篇法律文本也未设计对公民档案利用权利进行保障或救济的任何措施。因此,笔者认为,迄今为止在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中档案利用权利并未被确认,它尚未成为一种法律权利,仍然只是一种应有或事实上的权利。

由于不同的权利主体基于同一档案客体对象会因利益目标不同而产生不同的权利类型并伴有普遍的信息权利冲突现象,因此,从权利协调与平衡的原则和要求看,公民或组织基于某一档案客体对象所产生的档案利用权利始终都是有限度的,它必然会受到档案开放或公布权、档案秘密权、档案作品著作权等相关权利的制约。因此,设计合理与合法的档案利用权利控制机制就成为我国档案立法的重要内容。

二、现有法律法规对档案利用权利的过度限制

任何权利的构成都包括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内容等基本要素,对档案利用权利限度的分析也可从这些角度分别进行。

1、档案利用权利主体上的限制

档案利用权利主体是指有权利用(而不是现在法律文本中表述的“可以利用”)已开放和未开放档案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我国在有关立法中习惯于将权利主体表述为“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对外国人或者组织作特殊处理或者规定。例如《档案法》第二十条就规定了对档案(半现行与非现行文件)利用主体的具体范围为“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而没有将“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纳入到利用主体的范围之内。为了处理这一局限,有关部门出台了《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一般而言,外国人或外国组织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只能利用国家档案馆已经开放的档案。从信息公开立法的国际趋势看,信息获取与利用权利主体一般具有无限性特点,习惯于将本国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和外国公民与组织均作为等同的权利主体对待。笔者认为,上述趋势虽然可以给我国档案立法提供借鉴,但从理论上还是应区分清楚档案利用权利主体和档案利用主体的界限。档案利用权利主体是指我国公民、法人或者组织,而档案利用主体除包括我国公民、法人或组织之外,还应包括外国公民或组织。他们与我国公民、法人或者组织等档案利用权利主体的本质差异在于:首先,外国公民或组织不能要求我国开放某类档案,而我国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组织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开放某些档案或申请利用某些未开放档案;其次,我国公民或组织可以通过行政援助和司法援助要求有关部门开放某类档案或收回已开放的档案,而外国公民或组织则无权要求。由此可见,在档案立法中理应区分档案利用权利主体和档案利用主体的不同。现阶段我国档案立法文本中对我国公民、法人或者组织的档案利用行为仅用“可以利用”来界定则远远不够,法律文本理应明确赋予他们档案利用权利主体的地位,而“可以利用”的表述仅适合于对外国公民或组织档案利用行为的概括。

2、档案利用权利客体范围上的限制

从我国法律制度关于档案开放利用客体对象范围的界定看,它仅限于国家档案馆保存的档案。《档案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是自其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档案法》第二十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如需要利用的,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从上述一系列规定可以看出,《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有两个重要限制:一是始终将档案开放客体对象限制在“国家档案馆的档案”这一范围内,虽原则性提出有关主体也可利用未进馆的档案,但将开放利用决定权交给了档案保管单位;二是虽然规定有关主体可以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但是,由于上述《档案法》第二十条明确授权制订“利用未开放档案办法”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至今没有出台“有关规定”,因此,从一定意义上来说,馆藏未开放档案的利用还是一个“无法可依”的领域。①这表明机关档案室收藏的档案和国家档案馆收藏的未开放档案均不在现有档案开放利用法律制度的调控范围之内。因此,档案利用权利客体对象目前仅限于国家档案馆保存的已开放档案。

3、档案利用权利行使目的的限制

档案工作基本原则指出档案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其言下之意就是所有主体(团体用户或个人用户,甚至包括国外用户)可以因各种需要(公务或私人目的)利用档案。这一理念在《档案法》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体现。《档案法》针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上述利用主体均为团体用户)利用开放档案和未开放档案均未明确限制其“利用目的”。但有关规定显然未将公民个人因“个人休闲”、“个人利益”等不属于“各项工作需要”范围的档案利用目的包涵在内。这就意味着公民出于“个人休闲”、“个人利益”等利用目的利用未开放档案的行为不能得到法律保护。

与此相类似,《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这意味着对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贯彻自由使用原则,但自由使用原则并不适用于被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生产、生活、科研等活动特殊需要”的信息公开申请限制极大地蚕食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息利用范围。

三、档案利用权利适度扩展及其实现的基本途径

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权利要求的提高,档案利用权利也应进行适度扩展。这种权利扩展首先体现在对档案法律政策设计上的要求。

1、设计覆盖文件管理全流程的信息开放政策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指向的客体对象是处于形成、处理或保存等所有阶段的政府信息,某一政府信息只要属于主动或被动公开的范围,不管其运动到什么阶段或收藏与保存在什么地点均应公开。这就意味着保存在机关业务部门或文书处理部门、机关内部档案部门和国家档案馆等不同地点的政府信息均应执行统一的开放政策。但与此不相容的是,《档案法》对处于国家档案馆保存阶段的档案开放政策则另有具体规定,而且这些规定又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存在矛盾冲突。从法律位阶和政策效应上来看,《档案法》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相关内容具有否定作用。这就导致了在文件全流程管理中,现行、半现行文件的开放政策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而非现行文件的开放政策适用《档案法》。由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作为立法指导思想,而《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强调的是以“档案保管和控制”作为立法指导思想,所以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开放度明显高于《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这就导致了现阶段我国文件与档案开放利用政策中存在着明显的前松后紧现象,即处于现行与半现行阶段的文件开放利用政策相对宽松,而处于非现行期的文件(即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开放利用政策却相对严格,显然,这不符合伴随着时间推移,信息机密性递减而其作用范围应该逐步扩大的一般规律。因此,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律位阶或制订《文件与档案法》(或称为《文件法》)将有利于从文件管理全流程上统一文件与档案的开放政策。

2、形成对档案利用权利科学控制的基本机制

正如前文分析的一样,档案利用权利是有限度的,对档案利用权利的限度必须进行科学的分析和控制。对档案利用权利的科学控制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对档案合理利用行为进行合法化确认;二是从源头上设计档案开放与公布权行使机制。

对档案合理利用行为进行合法化确认是在对档案利用行为进行合理化程度分析的基础上,通过法律法规对这些合理利用行为进行认可的过程,它影响和决定着档案利用权利本身的内容及其可能实现的广度和深度。由于档案利用过程中不同信息权利之间矛盾冲突的普遍存在(例如档案控制权与获取权的冲突、档案开放权与保密权的冲突等),这就决定了档案利用应是合理和合法的利用,并且合理的档案利用行为也应得到有关法律法规的确认,例如档案利用行为必须遵守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仅就档案利用权利本身设计档案利用控制机制那么便是一种片面思维。这是由于档案利用是对已开放档案和未开放档案的利用,档案利用权利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档案开放程度。因此,要建立和完善档案开放审查机制。笔者认为,在档案开放审查机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档案开放审查与决定主体的政策执行意识、能力与水平。从开放档案信息的义务与责任、对档案信息的理解力等方面看,档案开放审查和决定主体不仅包括国家档案馆,还应包括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只要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依法开放与公布的档案,任何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法人或组织无论出于公务或私人目的均可对其进行利用。

3、制定未开放档案申请利用的科学程序

档案利用权利指向的客体对象既包括对已开放档案的利用,也包括对未开放档案的利用。《档案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而且,该条款同时明确,“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但从具体实践看,现阶段我国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办法始终没有出台,档案利用工作的着力点集中在已开放档案利用上,而相对忽视了未开放档案的利用工作,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了公民档案利用权利的实现。针对公众档案信息个性化需要不断增多、公民档案利用权利实现的要求和进一步提高综合档案馆管理绩效的客观形势,综合档案馆和有关档案机构均应适时启动未开放档案的申请利用。从保障未开放档案申请利用的程序合法要求看,综合档案馆和有关档案机构可以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信息申请公开的规定执行。从政策衔接要求看,对处于不同运动阶段的文件信息适用相同的依申请公开程序既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可喜的是,这种针对未开放档案申请利用的有关规定或办法已经在我国一些地方性档案立法中开始出现。2008年修订的《上海市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利用和公布办法》在第八条就详细规定了公民和组织利用档案馆未开放档案的程序办法,这极大地保障了公民和组织的档案利用权利。

4、开发具有保障档案利用权利实现的文件管理系统

档案利用权利的实现依赖于数字档案馆或电子文件管理系统的功能完备。由于电子文件数量不断增长和种类日趋复杂,因此,开发建设功能完备的数字档案馆与电子文件管理系统就成为文件与档案利用权利实现的基本保证。从国际范围看,一些国家的数字档案馆或电子文件管理系统项目均将保障利用作为其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美国国家档案文件管理局(NARA)建设电子文件档案馆(ERA)系统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要保障具有合法权利的政府部门及公众不管在何时何地都能利用文件与档案。突出“在线利用”的文件管理系统功能(而不仅是保管或备份功能)设计对推进有关主体档案利用权利的实现将产生重要的保障作用。

实验室安全管理论文范文3

【关键词】 桥梁建设;安全施工;管理措施

【 abstract 】 with the highway and bridge construction projects continue to increase, the bridge construction process of the security issues are becoming increasingly emerges. How to carry on the scientific construction process of safety management is the modern bridg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the top issue facing the. Bridge constr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is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personnel of the importance of safety means, is to ensure the safety of construction equipment, is effectively reduce key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safety accident cost the key. Scientific analysis of the bridge constr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current situation and problems, help the safety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to optimize and rectification, promote the smooth development of the bridge construction.

【 keywords 】 bridge construction; Safety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U44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桥梁施工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

随着本国公路建设的飞速发展,公路通车里程迅速增多,桥梁数量也随之增加。而桥梁施工管理的严谨有序、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建造和使用过程中,关于桥梁桥体坍塌的事故频发,直接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而事实上,针对桥梁施工进行一定措施的处理,就会抑制不必要的事故发生,为桥梁施工的安全性和使用性能提供保障,进一步减少人民的生命财产损失。

桥梁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有很多,本文不能一一解答,其中主要的有加强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培养施工人员的心理素质,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保证措施,以及实际施工整个过程中的安全对策。

二 加强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培养施工人员的心理素质

1、加强安全设施的检验管理,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对于桥梁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安全防护设施,施工企业还要定期对其进行校验,确保其能够达到安全防护的目的,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通过定期的校验能够有效减少由于安全绳断裂造成的人员伤亡,保障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的安全。

桥梁施工多采用预制结构、现场吊装的形式进行施工,其施工过程中大型起吊设备等设施较多。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现场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要格外注重起吊过程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通过强化施工现场设备管理工作有效保障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2、加强施工人员心理素质的培训,确保施工人员的人生安全

由于桥梁施工一线工人多数为就近的农民工,他们缺乏影响的安全意识与相关培训的现状。桥梁施工企业应加强对施工人员安全意识的培养,强化现场监督机制,以监督机制促进工人安全防护工作的开展。虽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工人进行相关培训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人工费用的支出,但是其在另一方面也减少了企业安全事故处理费用的支出。安全管理培训工作可以安排在天气因素不能进行施工的间歇进行,以此达到既不影响工期又能使工人在雨天有事可做的目的。通过安全培训工作培养一线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

3、严格执行施工安全的考核制度是做好安全施工管理的坚实保障要严格安全施工管理考核制度,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施工管理,推动安全生产水平提高。对安全施工管理检查结果优秀的给予奖励并总结推广其先进经验,对安全施工管理存在问题和隐患的要限期整改,特别严重的要立即停工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

三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保证措施

1、 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的管理措施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会因为外界环境因素的影响(外界因素主要包括社会因素、环境因素、劳动管理方法等)因此,要对施工人员在不同环境情况下产生的不良情绪进行综合的探析,要消除施工人员的不良心理情绪,这就要求基层管理人员在日常的施工过程中要深入施工人员周围,观察收集施工人员情况,及时发现其心理变化动向,从而降低因施工人员的情绪问题导致的操作安全问题。合理安排休息时间,防止人员过劳因为工程施工人员工作强度大,工作量大,因此就要合理、适时的安排人员的休息时间。 2、建立完善的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完善奖罚制度,提高员工积极性工程质量项目经理要完善相应的奖惩制度,通过建立工程质量监理奖惩制度。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违规操作、隐瞒质量、弄虚作假、擅离职守等人员行为所造成的事故进行相应的处罚;对工作积极认真,事前预防重大事故发生的人员或班组要给与表彰奖励,从而提高员工认真工作的责任心。 做好机械保养与维护。机械的维护工作要通过相关的专业机修人员在计算机的辅助管理下给与维护,机械操作人员要做到配合、监督工作,在日常操作中要对机械认真观察,做到一日三查,对设备进行基本保养,谨慎操作。

四实际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对策

1、 脚手架在施工中的运用

对桥梁施工中的脚手架等临时工程应进行安全检算,脚手架的搭设一定符合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开挖基坑时应根据规定的基坑边坡开挖,严禁采用局部开挖深坑,从底层向四周掏土的方法施工;灌筑砼基础时,应搭设灌筑平台及运料走道,并设置防护栏杆;墩身钢筋、模板安置前,一定搭设脚手架平台、栏杆及上下扶梯,桥墩台整体模板吊装前,应使模板连接牢固,内撑、拉杆、箍筋上紧,吊点正确牢固。起吊时,应拴好溜绳,并听从信号指挥,不得超载;桥梁墩台施工,应搭脚手架,其上满铺木板,安置栏杆、扶梯,在脚手架四周挂安全网。

2、挂篮施工安全对策:

每施工一个节段,挂篮移动到位后,各连结接头一定进行检查。普通螺栓连结松动的重新扭紧,焊缝开裂的要重新补焊;严格检查后锚系统,各锚件发生了非弹性形变时一定进行更换;为防止千斤顶稳定,应加工硬质方木块作帮助支撑;灌注混凝土整个过程中,应常常实测挂篮变形量;挂篮四周采用密目防护网实行全封闭作业。防护网有一定的抗风性,由于车辆的高速通行,防护网的连结一定牢固可靠,才气确保车辆通行或刮大风时,防护网不翻起,防护网有一定的强度,挂网应能确保碎石、钢筋头、螺栓滑落时不至于砸穿挂网;为了防范被坠落尖锐物或较重的物品撕破防护网,在挂篮底部再增加一个钢板防护平台,由角钢和薄钢板焊接而成;桥面设置1m围护栏,防止灌注顶板混凝土时,混凝土掉入高速公路上,砸坏车辆,污染路面,且保护桥面施工人员安全;各类机具不得侵入限界。

五 结束语

安全事故发生关系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和谐,安全管理是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的大事,每个单位及个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特别是安全生产事故多发行业,更要加大人力财力投入,确保安全生产的稳定。我们相信有政府的强力监督、有领导的大力支持,只要做到齐心协力、落实职责, 群防群策, 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必然会避免,一定会实现安全生产零事故。

参考文献

[1]杨万东.浅析道路桥梁施工管理[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