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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范文1
修订草案有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但更有值得肯定的地方,可以归纳出十大亮点。
亮点一:食品安全进课堂。修订草案第7条规定:国家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和中小学教育课程,强化食品安全科学常识和法律知识普及。这充分体现了教育为本、法治为根和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无论是生产者,消费者还是监督者,都必须牢固树立食品安全的法治观念和科学精神,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而源头就在教育,特别是中小学教育,这是确保食品安全的百年大计,其意义极为深远。
亮点二: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修订草案第44条、60条、68条、80条、86条、137条、143条款,多处规定了信息公开、公示、公布等要求,对生产经营者、监督部门等强化食品安全状态的透明度,便于社会监督,社会共治,符合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要求,奠定了食品安全的信息基础。
亮点三:全链条监管,重在入口处。修订草案第53―55条,对餐饮服务业添加剂的使用、消毒管理、卫生制度等做了原则规定,弥补了以往法规重生产、销售,轻餐饮管理的不足。
亮点四:与时俱进,规范网络食品交易。修订草案第60―64条,对网络食品交易进行了规范。这是信息化、网络化时代出现的新问题。规范网络食品交易,特别是对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责任加以明确,是保护消费者的利器。
亮点五:操作细化,召回分级。修订草案第65条,按食品安全风险程度,划分了24小时、48小时、72小时的三级召回制度,这对保护消费者生命安全健康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亮点六:补短板,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过去由于体制问题,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一直是职能交叉、扯皮、管理较为薄弱的环节。修订草案用了一节7条对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主体、行为、监督等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范,是一大进步。
亮点七:统计分析,量化监督。由于我国长期以来没有食品安全统计调查制度,至多是食品中毒案件的流水账。因此,迄今为止,没有一个人能说清楚,中国的食品是安全还是不安全,大家都谈个案或者定性的争论,很难进行科学的量化分析和有效监管。修订草案第155条,确立了国家食品安全统计调查制度,这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也是本次修改条例的最大亮点之一。
亮点八: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安全网更牢。修订草案第158―165条,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做了具体、可操作的规定,增加了食品安全网的强度和密度,是中国特色食品安全监管的一大进步。
亮点九:责任追究细化,彰显执法威力。一部法律的效力,不在于有多严苛或罚个倾家荡产,而在于法之必行。责任追究到位。哪怕是轻罚,只要罚到位,也会有效果。修订草案第168条、171条、173条、175条、186条、187条等条款,对于什么是情节严重给予处罚,从重处罚;什么情况下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什么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都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使法律更具操作性和威慑力。
亮点十:术语定义,科学严谨。一部法律的基本概念、术语,清晰规范,科学严谨,体现了立法质量和执行性。修订草案第195条,对法律用语进行了规范,厘清不少模糊地带,如第一次在法律中定义了食用农产品这个一直有争议的概念,还有保健食品,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特殊食品等,为食安法的科学性、完整性、可操作性增添了光彩。 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
与此同时,修订草案中也有一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谨慎修改。
食品安全标准体制尚需完善。首先,任何一类产品的标准,都由强制性与非强制性标准组成。把食品类标准只归结为安全标准,又全部强制,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食品的一般质量要求、管理、检验方法、规格,型号、外包装及非安全类的标准,是现代食品工业不可缺少的技术支撑,绝大多数是非强制性的标准,法律应以认同。
其次,标准化法正在修改。在标准体系中除了国标、地标、企标外,又有一类新的标准即团体标准,包括行业标准,这是食品类标准体系中所缺少的。
再次,由于职能调整,卫生部门已不是食品监督的主导部门,因此,标准的制定权应当划归食药部门或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
行政监管体制关系需要理顺。目前,全国50%左右的县,由于机构改革已经没有独立的食药部门和质监部门,上下不对口;有不少市也在探索机构撤并。新体制下,上下监管如何衔接?政令畅通执法统一,是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单是机构名称、职能的表述,就需要明确、包容,避免执行中出现障碍。
三套检验监管体系交叉重复,需要改革。修订草案第9条、14条、17条、94条,重申了食安法设立的三套检验监管制度,即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抽样检验。实践中很可能出现的情况就是:三队人马进同一个企业,抽同一种食品,交三家实验室检验或一家实验室做三次同一产品的检验。财政部门为同一块月饼要花三次检验费。如果出现三种检验结果,就更麻烦了,三家不知该如何协调。这种重复、交叉、浪费、低效率、无端增加成本,浪费纳税人的钱,是纯粹、典型的体制病,迫切需要改革。
慎用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范。什么是规范,规范什么内容,有无法律效力,同强制标准、技术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等是什么关系,有何法律责任,如何监督,如果出现“一刀切”难以执行怎么办,修订草案第31条只讲了要搞规范,语义不清。
因此,如果现有文件手段足以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就不必叠床架屋。如果搞规范,千万不要“一刀切”。占食品生产经营80%以上的小企业、小摊贩,至今都没有完全规范,剩下的大企业、好企业,还有必要由中央政府部门统一规范吗?如果确有必要搞生产经营规范,最好也应当由行业协会、企业自己搞,充分体现社会共治原则。
相关监督信息公开需要严格规范。修订草案第143条规定了食药部门应当及时公开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信息公开符合政务公开的方向,但以上信息涉及到生产经营者的人身权、荣誉权和隐私权,不能不慎重研究。其一,此类信息公开的性质,仅仅是政务公开的形式,绝不是另类的处罚,更不是羞辱企业,所以定性要准。其二,公开的内容,如果公布生产经营者个人信息,一定要于法有据。其三,公开的范围也有分寸,是县级、市级、省级还是全国?是监管部门平台还是公共媒体?都应有个规范。其四,救济渠道。公开错了如何纠正?如何补偿?谁来承责?其五,公开的期限问题,是永久还是有一定时限,都应当细化、规范,减少随意性。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范文2
虽然我国食品安全立法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尤其是《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通过,使我国食品安全立法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但是,由于我国食品安全立法起步晚,各项法规标准低于国际平均水平,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规范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应的制度环境建设尚需时日。现行食品安全法在落实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以下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完善
1.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权责
《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在坚持分段监管的基础上,对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较之以往有很大进步。并设立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食品安全委员会。然而,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没有对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权责做出明确的界定。因此,仍需期待国务院在《食品安全法》相关规中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职权,将其职权法定化,做到权责明确。
2.完善食品安全的监管内容
完善的法律制度不等于有效的实施,还有赖于各项制度的落实。在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已经出台,各项制度基本确定的情况下,如何使企业建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食品安全保障制度,落实《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各种针对生产经营者的规定,严格遵守生产操作规范显得更为重要。食品安全问题是社会的公共问题,单靠任何制度、责任、行政监管等,并不能有效地保障食品安全。
因此,如何改进行政监管模式,使监管部门由过去的重事前许可和事后处罚转向以人性化的行政指导为主,帮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建立起符合法律要求的各项制度,将会有利确保食品安全。同时,监管部门可以做好自己擅长的工作,如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信息等。对每个农户监管到位,而食品源头污染严重等问题,各个地方政府可以引导分散农户同大型食品加工企业合作,以大型企业在控制与质量管理方面的优势,加强对农户生产安全食品的引导,同时,监管部门集中对这些企业的监管。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国情下,以上建议可谓是一条行之有效的提升农产品质量的现实途径。同时,这也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二、食品安全消费者保护机制的完善
1.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食品安全事故大多是由如柴、米、油、盐、酱、醋等小商品引起的,这些商品价值很小,小到几毛钱大到几块钱,而维权成本却极其高昂,光检验费、律师费、诉讼费等高昂的成本不说,可能还要经过一审、二审等长时间的诉讼拖累。因此,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是发挥消费者作用的关键。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消费者协会是维护消费者利益的社会性组织,可以帮助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同生产经营者谈判。对于较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纠纷,可以赋予消费者协会代表受害人提讼的诉讼主体资格。这样可以实现利益的平衡,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
因为,消费者协会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其组织形式有利于直接接触大规模的受损害消费者,便于收集第一手资料,通过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系统的分类整理以协调众多受害人的诉讼请求,从而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顺利地审结案件,平息纷争。对于最后获得的补偿由消费者协会和消费者共同分享。这样一方面避免了消费者精力不济,同时也减轻了费用负担。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动力。此外,对于高昂的鉴定费用,笔者认为,法律应当规定由监管部门承担。因为,保障食品安全是国家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由财政拨款来负担。但是,如果最终鉴定结果证明食品有问题,则应当由食品企业来承担相关费用。这样一方面减轻消费者维权成本,另一方面可以激励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
2.完善消费者诉讼制度
谁有资格提讼是很重要的问题。很多消费者基于高昂的诉讼成本和烦琐的法律程序而放弃了维权,这也是食品安全事件愈演愈烈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范文3
为规范食品从业人员培训,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工作。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全员培训。
三、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要有针对性、实用性,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四、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五、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范文4
夏秋季是食物中毒的高发季节,为更好地贯彻《食品安全法》,确保餐饮服务环节夏秋季食品安全,预防夏秋季食物中毒,保障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餐饮服务单位预防夏秋季食物中毒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企业责任,强化行业自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餐饮服务单位要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夏秋季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明确企业食品安全的职责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做到组织、人员和措施到位,确保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
(二)提高责任意识。各餐饮服务单位应牢固树立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和自律意识,加强自身食品安全的管理,切实将预防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为主要工作来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做好预防夏秋季食物中毒的各项工作,提高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严把各个关口,确保食品安全
(一)严把原料采购关。购买食品及原料时,要认真做好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要选择新鲜、无变质的,不购买来历不明的食品原料、死因不明的畜禽或水产品、超过保质期限和腐败变质的食品。
(二)严把食品加工、贮存关。一是避免交叉污染。用于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冰箱等,要有明显区分标志,分开使用。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凉菜制作必须在冷拼间内进行,制作凉菜应当达到“五专”(专人负责、专室制作、专用工具、专用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备)的要求,不具备冷拼间的餐饮服务单位,禁止供应冷菜。二是控制食品加工、贮存温度。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贮存熟食品,要及时热藏(使食品温度保持在60℃以上或者及时冷藏(把温度控制在10℃以下)。无适当保存条件,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超过2小时的熟食品,需再次利用的应充分加热,加热前应确认食品未变质。冷冻熟食品应彻底解冻后经充分加热方可食用。加工四季豆、黄花菜时,必须严格按照“一洗二浸三烫四烹调”工序进行并烧熟煮透,以防食用未经煮熟的四季豆、黄花菜可能引起的食物中毒。三是控制食品加工量。食品的加工量应与加工条件相吻合,食品加工量超过加工场所和设备的承受能力时,难以做到按卫生要求加工,极易造成食品污染,引起食物中毒。接待婚宴、大型会议的餐饮服务单位提前3天将有关情况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严把食品工具、用具、容器清洗消毒关。餐具、用具和容器要严格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必须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四)严把蔬菜农药残留消除关。蔬菜粗加工时先浸泡30分钟后再冲净,烹饪前再经烫泡1分钟,有效去除蔬菜表面的大部分农药后再使用。
(五)严把食品添加剂使用关。严禁添加非食用物质,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落实“五专、两公开”(定点购买、专账登记、专柜保存、专用计量器具、专人负责,公开承诺食品安全、公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并按规定的适用范围、用量使用。亚硝酸盐必须有专人保管,按规定用量使用,避免误作食盐使用。
(六)严把食品留样关。集体用餐单位(包括集体食堂、大型会议、婚宴)供应的各类食品均要分别留样100克,置于消毒的密闭容器中,在冰箱内冷藏保留48小时。
(七)严把信息报告关。如发生食物中毒,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局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并保留导致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剩余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和设备等,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中毒原因。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范文5
一、加强综合协调机构和能力建设,提高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水平
(一)加快推进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改革,完善综合协调机制
积极争取市、区政府支持,加快推进区级以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改革,建立市、区、街道三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努力向人事部门争取综合协调机构编制力量。推动成立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加强对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完善各项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制度,提高综合协调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加强培训,提高综合协调工作能力
抓好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队伍的培训工作,重点加强对《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食品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综合协调机构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培养一支优秀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队伍。
二、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体系,增强食品安全风险防范能力
(一)制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方案
根据卫生部等六部门印发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等规定和省有关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的要求,结合深圳实际,制订《深圳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管理办法》和《深圳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方案(年)》,建立深圳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体系,开展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提高食品安全风险预警能力,开展辖区食品安全现状和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苗头。
(二)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构和能力建设
落实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估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19号)和省有关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和体系建设的要求,依托现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体系以及各监管部门资源,在本市建立起覆盖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和各区、街道的食品污染物、食源性疾病以及其他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体系,对已知和潜在的有毒有害物进行检验和评价,对有关食品安全风险进行排查、识别、鉴定和评价,为开展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及风险交流提供支持。
(三)提高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能力
以我市食品检测机构和高等院校为依托,加快培养本市掌握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方法的高水平专业人员,不断提高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能力。
三、突出重点,牵头推进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一)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
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机构改革后各部门的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监管职责,理清监管边界,避免监管交叉和监管空白,形成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合力。编制出台《年深圳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白皮书》和《年深圳市食品安全工作总结和年工作要点》,对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总体部署,加强对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落实各部门和各区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
(二)继续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三年规划
积极组织各部门、各区政府实施《食品安全三年规划纲要(年-年)》,充分调动政府、企业、消费者、媒体等社会各界的力量,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完善政策措施,保障各项工作顺利落实。
(三)扎实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
继续按照《深圳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深食安委6号)要求,加强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领导和督查,组织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继续抓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生产和进出口环节、食品流通环节、餐饮消费环节、禽畜屠宰和保健食品的集中整顿工作,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使我市食品安全形势明显好转。
(四)做好大运会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与大运会执行局密切沟通,根据《关于印发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42号)的要求,牵头组织各区、各部门建立健全供大运会食品安全保障机制,为大运会的召开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
四、完善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妥善处置各类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一)完善应急工作机制
明确全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流程,修订《深圳市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市、区、街道三级应急救援网络,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能力,打造一支“招之能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应急队伍,妥善处置各类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将其影响降到最低。
(二)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要依法迅速组织医疗机构开展应急救援,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及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做好信息工作,及时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查清事故责任,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五、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和宣传工作
(一)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
完善食品安全信息报送、考核和统一制度,整合目前分散在各部门、各环节的食品安全信息,协调建立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及时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继续做好《食品安全和营养信息简报》的编印工作,及时向市领导和政府相关部门通报全市食品安全工作信息。
(二)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力度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贯彻实施相关法律法规的自觉性,用科学的食品安全知识武装市民,营造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范文6
关键词:食品;流通环节;抽样检验;安全
工商部门对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食品抽样检验,是其监管食品质量最重要的手段,尤其是在我国《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后,工商部门就已经许可县级工商局有食品检验的权限,我国各级政府也在食品安全上投入较大大经费保障,这也让工商部门抽检的数量呈现上升的态势。食品安全法还有配套的相关法律在抽样检验中有着很多规定,但真正将诸多规定落实的过程中,工商部门在尽心食品抽样检验的时候仍然有很多问题没有得到切实地解决,这也让食品质量没有更好地保障,所以相关部门还要在食品流通环节中对抽样检验工作予以重视,让食品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1 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效力的范围
从流通环节的食品抽样检查效力范围上看,这本身就是和事后处置问题相关联的,而我国相关法律规范还有工商部门的规章中并没有在这一问题上有具体的规定。从流通环节的食品监督管理办法中的事后处置规定中可以知道,食品抽检报告主要的效力就是样品代表的这个批次中所有的食品,还明确指出,要是食品有任何抽检问题出现,应及时向被检验人通知抽检结果,并让起到停止不合格食品的销售,还要让其他经营者也停止销售同一批次的所有食品。从这能够看出,食品抽检结果的效力是代表了这一批次的所有食品,也才有了不能销售统一批次食品的结论,要是具体去看,这个观点的依据并不是很有说服力,对工商部门的履职问题也是很不利的。
第一,从食品质检部门的规定来看,食品抽样检验是有单独规范的,要是判断出一个批次的食品不合格,那么样本的数量不同,抽取样品数量也应该是不同的。但是工商部门对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抽检的时候,并不能对食品整个批次的情况有所了解,所以在进行食品抽检的时候,抽检的取样数量通常都会比厂商生产环节的抽样数量要低很多,这样的话,在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的结构也不能对整个批次的食品质量负责,没有一定的说服力。第二,食品生产环节确实是食品质量的源头所在,但在食品的储存以及运输过程中也不能排除有不当的操作行为存在,这也就是在流通环节会有质量问题出现,就像油炸食品在夏季要是没有保管好,就会有氧化值超标的问题。这样一来,对食品流通环节中任何一个经营者问题上导致的食品质量问题,就判定这个批次的食品全部不合格是以偏概全的表现。第三,要是食品在抽检的时候有不达标的情况,是要追查到整个食品销售渠道所有经营者的,对辖区内销售这一批次食品人员进行处罚,这对于下级经销商来说,其处罚依据还是有所欠缺的。
2 复检的程序问题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卜简称《条例》)第五章对复检作了规定。之前,工商部门对于复检工作的主要规定是《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以卜简称《商品监测办法》),二者相比较,主要有以卜几个区别:一是申请人提出复检申请的对象不同。《商品监测办法》规定是向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机关提出,而《条例》规定是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提出。二是复检机构的确定不同。《商品监测办法》规定复检工作原则上由原承检单位承担,而《条例》则规定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共同公布。三是复检申请期限不同。《商品监测办法》规定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确认书之日起巧日内提出申请,而《条例》却没有规定期限。四是复检结论的效力不同。《条例》规定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而《商品监测办法》没有这方而规定。
尽管《条例》关于复检的规定对于保证复检的公平公正、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目前国务院相关部门一直没有明确复检机构名录,根据《条例》开展复检根木无从谈起。
3 抽检后的处置
3.1 根据抽检结果实施行政处罚。目前最大的问题在于:一是自由裁量幅度过大,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罚款可以从二千到五万不等。二是在法律法规的适用方而,《食品安全法》和《监管办法》的规定不一致。《食品安全法》没有直接规定对于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的处罚,只是规定了工商机关可以责令经营者停止经营该食品,如经营者拒不停止经营的,才能够适用该法第八十五条第(十)项予以处罚,实际上就基木不会形成处罚了;而《监管办法》却规定可以直接予以处罚。这种不一致带来的结果会大相径庭。
3.2 抽检发现不合格食品线索的处理。有的工商机关在抽检发现问题后将线索通报给上游经销商或生产者所在地工商机关,看似履职了,其实没有解决问题。因为接到通报的工商机关无法直接根据一纸通报或一份检验报告复印件就对经营者采取措施,更无法对生产者进行监管,最后反而造成混乱。因此,对于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工商机关只有将线索通报该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质监部门。
结束语
对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安全检测本身就是比较发杂的一项问题,这和工商部门自身的管理有着直接的关系,如果管理部门没有对抽样检验工作有所重视,那么在食品检验的时候也会不会有较好的责任心,这很容易让检验信息不够准确;还有就是食品市场的基数本来就很大,这让食品检测难度也有所增加,让检测工作更加复杂化,所以工商部门还要在食品检测机制上下功夫,切实去完善检测机制,并和相关部门配合工作,规范检验人员的专业技术和能力,让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有较高的校验水品,让诸位消费者不是担心食品安全问题,这也是我国经济发展进步的最基础保证。
参考文献
[1]解静伟.浅析提升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成效的有效机制[J].中国卫生产业,2015(3).
[2]周长春.强化食品抽样检验推动食品安全深度监管[J].硅谷,201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