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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合营各方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企业总投资、注册资本股本额(自有资金额、合营各方出资比例、出资方式、股本交纳期限);合营期限、合营方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比例;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负责人名单;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概况、结论、问题和建议。
(二)产品生产安排及其依据。要说明国内外市场需求情况和市场预测的情况,以及国内外目前已有的和在建的生产装备能力。
(三)物料供应安排(包括能源和交通运输)及其依据。
(四)项目地址选择及其依据。
(五)技术装备和工艺过程的选择及其依据(包括国内外设备分批交货的安排)。
(六)生产组织安排(包括职工总数、构成、来源和经营管理)及其依据。
(七)环境污染治理和劳动安全保护、卫生设施及其依据。
(八)建设方式、建设进度安排及其依据。
(九)资金筹措及其依据(包括厂房、设备入股计算的依据)。
(十)外汇收支安排及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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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描述】
政府投资项目中,采用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的,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而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投资补助,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下一级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贴息,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贴息。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是项目建设筹建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国内外市场、所在地的内外部条件,提出的某一具体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对拟建项目提出的框架性的总体设想;是项目方为获取政府专项资金支持而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一种报告。政府资金支持包括投资无偿补助、奖励、转贷、贷款贴息等。
【报告目录】
第一章纯电动汽车项目建设必要性及条件
一、项目法人概况
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2、项目单位近几年财务状况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建设背景及建设必要性
2、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3、项目建设内容
4、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5、项目目前进度
三、项目结论
第二章纯电动汽车项目建设规模及产品方案
一、建设规模
二、产品方案
1、产品介绍
2、产品特点
3、产品技术参数及先进性
第三章纯电动汽车项目市场分析
一、产品市场现状分析
1、行业经济运行情况
2、产品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
3、产品市场供需情况
二、产品市场竞争情况
1、主要生产厂商和国力生产力布局
2、产品竞争趋势
3、项目单位优势及产品市场竞争力分析
三、产品市场前景预测
四、项目产品市场推广策略
第四章纯电动汽车项目建设条件和主要建设内容
一、项目建设条件分析
1、厂址选择
2、自然条件及环境
3、工程地质条件
4、经济发展及投资优惠
5、原材料及能源供应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1、土建工程
2、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
3、原辅材料及动力供应方案
第五章纯电动汽车项目产品生产工艺技术
一、工艺技术来源及先进性
二、产品生产工艺介绍
三、主要设备选型及购置方案
第六章纯电动汽车项目环境保护、节能措施、劳动安全
一、环境保护
二、节能措施
三、生产安全设施
四、消防
第七章纯电动汽车项目组织结构与人力资源方案
一、项目单位组织机构
二、项目劳动定员和职工培训计划
第八章纯电动汽车项目建设期、进度安排和招投标
一、项目建设期
二、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三、项目招投标计划
第九章纯电动汽车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
一、投资估算依据和说明
二、总投资估算
三、资金筹措方案及落实情况
第十章纯电动汽车项目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一、生产成本和销售收入估算
二、财务评价
三、不确定性分析
四、社会效益分析
第十一章纯电动汽车项目风险分析及防范对策
一、政策法规风险
二、市场风险及防范对策
三、技术风险及防范对策
四、管理风险及防范对策
五、人员风险及防范对策
六、财务风险及防范对策
七、成本控制风险及防范对策
第十二章纯电动汽车项目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二、建议
附件:
(1)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2)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3)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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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代建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推进现代工程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受项目业主委托,负责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以及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以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依照本办法推行代建制:
(一)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二)交通、水利、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三)监狱、戒毒所、治安拘留所等政法设施项目;
(四)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业务、技术用房及其配套设施用房项目;
(五)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 代建工作的开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建设程序规定审批代建项目,对代建项目实施投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建、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领域项目实施代建的监督管理,受理投诉,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代建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批复后直至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以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成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两阶段分别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
第七条 代建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项目审批程序,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积极推行代建项目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鼓励代建单位牵头,就建设工程项目统一投保。
第八条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合同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质量、工期、投资和代建管理费等控制指标,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奖惩等法律关系及违约责任的认定与处理方式。
代建单位依代建合同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代建招标文件和合同示范范本。项目业主应当使用示范文本组织招标,签订代建合同。
第二章 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
第九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根据项目批复文件,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三)依法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等工作,签订并监督代建单位履行代建合同;
(四)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审查,对设计及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
(五)协助项目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六)负责项目征迁工作;
(七)审核并汇总上报代建单位代编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八)负责自筹建设资金的筹措;
(九)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负责代建项目的接收、使用和保管;
(十)负责对代建单位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并将结果报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十一)按规定做好项目业主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
(二)具有满足代建项目规模等级要求的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咨询、工程造价咨询、招标、房地产开发、监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或者是由政府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管理机构或国有投资公司;
(三)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并制定有专门的规章制度。
代建项目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十年以上的本行业从业经验、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至少两个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经历。
国家对代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代建单位:
(一)已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近三年内承接的建设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事故以上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事故,或者近三年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
(三)近五年内曾代建的项目后评价结论为不良的。
第十二条 前期工作代建单位依照代建合同可以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与该阶段相关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行政许可手续;
(二)依法组织项目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签订并监督勘察、设计单位履行合同;
(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工作;
(四)代办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消防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五)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依照代建合同可以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与项目业主沟通协调,保证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其需要;
(二)组织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依法组织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签订并监督施工、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履行合同;
(四)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交由项目业主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按月向项目业主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六)代办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规划报验、消防、人防、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要求的手续;
(七)组织项目施工,负责代办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
(八)协助监理单位组织项目中间验收,会同项目业主组织交工或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验收);
(九)负责代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按规定程序报批;
(十)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并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根据项目产权归属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十一)办理代建项目资产移交手续;
(十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当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加强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供法定的保障条件和措施,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
代建单位可根据代建合同约定,对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等依法组织招标,并严格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招标人的规定。
代建单位不得以代建为由规避招标,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提出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过高的资格要求,不得以特定的单位为依据编制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代建单位,包括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股权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施工以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直接从事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和造价咨询。
代建单位具备相应监理资质的,可以承担工程监理的相应责任。代建单位相关人员应当具备项目管理和监理工作的经验和资格要求。代建单位不具备监理能力的,应当依法招标选择监理单位。
第三章 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七条 拟采用代建方式建设的项目,项目业主应当在报批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附上建设管理形式的内容,阐明代建实施方式(全过程或分阶段代建)和代建单位选择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
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批复中,确定该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并明确代建单位选择方式。
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等抄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代建管理费估算合同金额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项目,由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依法可以不招标,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由项目业主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代建单位。
选择项目代建单位,应当重点考核项目建设管理人员构成、项目建设管理方案、履约信誉、代建工作业绩和财务状况等方面内容。
第十九条 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实行前期工作代建的,确定代建单位的工作均在项目批复后进行。项目实行分阶段代建的,确定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的工作在项目批复后进行,确定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工作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进行。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项目业主应当做好两个阶段的衔接工作。
第二十条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前,代建单位应当向项目业主提供履约保函。具体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可依据代建合同和项目业主的授权委托书,直接到各有关部门办理项目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
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的要求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项目全过程或者建设实施阶段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控制投资,在施工图设计中实行限额设计。项目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设计、增加投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变更核定的项目总概算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监理单位和项目业主同意,按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变更;涉及增加财政专项投资的,在审批前应商财政部门同意: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国家重大政策变化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三)因资源、水文、地质、考古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第二十二条 代建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竣工文件和技术、经济签证,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由代建单位核实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 代建项目全部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竣(交)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代建制的,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项目业主移交涉及项目前期工作的全部资料。
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自项目竣工或交工合格之日起,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在三个月内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程序报批。按照经批准的资产价值,根据产权归属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协助项目业主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五条 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项目档案。对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时,应当根据产权归属移交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缺陷责任期内,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维护;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由项目业主或养护单位负责项目维护。
第四章 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交由项目业主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进度要求及时将资金拨付给代建单位。有条件的,可以实行国库直接支付施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
代建项目自筹的非政府投资资金,由项目业主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按时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
代建项目的代建管理费由项目业主按程序向财政部门申领后根据合同约定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
第二十八条 项目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建预算管理、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进行管理和单独建账核算,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使用,定期向项目业主和财政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的建设资金不列为代建单位的收入来源,代建单位不得自行从中提取项目代建管理费。
第二十九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列入项目概算,在概算的第二部分费用中列项。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项目,概算中的代建管理费原则上按前期工作阶段占30%、建设实施阶段占70%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比例根据项目特点和代建单位确定方式而定。
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包括代建单位自行承担的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服务费用。代建单位直接承担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的,由项目业主另行支付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项目概算中原则上不得再列建设单位管理费。项目业主在代建过程中已发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需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在项目概算中列项。
第三十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应当根据代建工作内容、代建单位投入、项目特点及风险分担等因素通过竞争方式合理确定。实行全过程代建的项目,原则上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估算值的3%。
第三十一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应当由项目业主按项目进度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在项目代建合同中明确。
实行前期工作阶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费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前支付不超过80%,项目开工后再支付10%,余额待项目竣工验收后清算。
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费在项目竣工前支付不超过80%,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再支付15%,余额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奖惩规定
第三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代建单位信用考核办法。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代建单位进行年度综合信用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信誉档案。
非因政府或项目业主原因,代建单位未按合同规定完成项目代建的,对违约信息进行公示并记入不良记录管理档案,五年内不得参与本省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相关工作。代建单位涉及违约并记入不良记录管理档案的管理人员,三年内不得参与本省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工作。
第三十三条 项目业主应当将项目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依法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项目业主对代建单位履约情况的评价结果,作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代建单位信用考核的重要依据。
项目业主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代建项目管理职责,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工期延误等后果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需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代建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代建项目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察,对违法违规人员依法及时予以查处。
第三十五条 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或者全过程代建单位对项目因前期工作阶段设计不当造成的超概算承担连带责任,可按超概的相应比例扣减其代建管理费。
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或者全过程代建单位存在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设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或者未对投资控制实行科学管理等情形之一,造成项目总决算超出总概算的,超出部分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
第三十六条 代建单位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造成代建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无条件返工,直至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投资费用由项目代建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中的责任单位共同负责赔偿。
项目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如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舞弊,或者因工作疏忽、过失,导致代建项目出现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代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赔偿损失的,在赔偿额确认后的十五日内,由项目业主相应扣减其代建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不足以支付的,从代建单位的履约担保中收取其余赔偿金;履约担保仍不足以支付的,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赔偿金应全部用于项目建设。
第三十八条 代建单位因组织管理不力致使代建项目未能在移交使用目标日前完成移交的,每超过一天,项目业主可扣除其项目代建管理费的1。
第三十九条 项目如期建成竣工验收,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经验收全部符合代建合同约定,质量验收合格,竣工财务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如审定投资比合同约定同口径投资有节余,且该节余是由于代建单位通过优化设计、加强管理、配合决算审核等工作形成的,经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认定,可由项目业主对代建单位给予奖励,并记入其代建业绩档案。
奖励金额为节余资金的10%-30%,具体金额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项目部分使用自筹资金的,奖励金额由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按建设资金来源的比例分摊支付。其它节余资金按原投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条 发展改革、财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其他国有投资项目实施代建的,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 月 日起实施。《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闽政[20xx]11号)同时废止。
代建工程应用模式采用设计施工或EPC交钥匙承发包模式的优点是:使用一个承包商对整个项目负责,避免了设计和施工的矛盾,减少项目的成本和工期。在选定承包商时,把设计方案的优劣作为主要的评标因素,保证业主得到高质量的工程项目。业主可得到早期的成本保证。其缺点是:业主无法选择设计人员;设计可能会受到施工者利益的影响,由于主要风险均由承包商承担,因而可能工程的造价较高。
可行性研究报告范本范文4
一、易地技术改造项目财务规划目的
在财务规划中以严格规范为前提,梳理工程项目管理流程,有效规避工程项目管理中的财务风险。要做到超前规划,在规范的基础上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项目规范高效地完成。
二、易地技术改造项目财务规划思路
依据国家、行业、公司对工程项目的管理要求,针对易地技术改造项目的特点,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针对项目管理各阶段涉及的财务事项,找出财务关键节点,设置明确的财务控制目标。建立健全项目组织机构,明确职责。进行项目财务管理流程的设计,提出相关的管理要求。建立各项内控制度,配备高素质的财务人员,确保财务控制目标的实现。
三、易地技术改造项目组织结构
设立易地技术改造项目指挥部,指挥部下设财务部,派驻施工现场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配合企业财务处共同完成易地技术改造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同时设立审计部和若干专业部分别负责内部审计、土建施工、工艺设备、物流信息等事务。四、工程项目各阶段主要任务及财务规划要点工程项目管理可分为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工程项目招标阶段、合同签订阶段、合同实施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工程质保期阶段等八个阶段。各阶段主要完成任务不同,其财务规划要点也有所不同。
(一)可行性研究阶段
1.本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对工程项目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以及何时投资、何地投资、如何实施等重大问题进行分析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而做出科学决策。
2.本阶段财务规划要点本阶段投入少,但对企业的效益影响大,前期决策失误会导致项目失败。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院完成。通过财务测算分析体系中的投资利润率、投资利税率、投资回收期、财务净现值、财务内部收益率等评价指标,分析、计算项目的财务效益以及赢利能力、偿债能力等,判断其财务可行性。
(二)初步设计阶段
1.本阶段的主要任务是编制易地技术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图纸及初步投资概算。设计单位通过对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以及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进行计算,编制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聘请第三方审核单位对初步设计图纸和初步投资概算进行第三方审核,聘请跟踪审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过程审核。初步设计图纸和概算通过第三方审核单位和跟踪审计单位认可后,提报上级单位审批。
2.财务规划要点
(1)财务部门审核概算指标不得超出上级批复的额度。
(2)概算指标须经过第三方审核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审核确认。
(3)审核工程项目设计费、跟踪审计、土地出让等合同中的财务事项。
(4)按照上级批复资金预算及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比例、金额,支付合同款和日常费用款项。
(三)施工图设计阶段
1.本阶段的主要任务
(1)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是实现总体设计阶段构想、方案以及验证初步设计阶段工艺参数的实现阶段,施工图设计的结果即是设计的成果。
(2)划分总承包标段根据上级单位批复,对易地技术改造项目土建工程划分标段并制订招标计划。
(3)编制审核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聘请造价咨询单位计算工程量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跟踪审计单位同步编制,并据此审核造价咨询单位的相关数据,对编审双方的差异进行分析。最后以跟踪审计单位出具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
2.财务规划要点
(1)招标文件中的标段划分严格按照上级单位批复执行。
(2)招标文件中,标段工程造价不得突破初步设计中相应概算指标;总体工程造价不得突破上级批复初步设计概算。
(3)按照上级批复资金预算及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比例、金额,支付合同款和日常费用款项。
(四)工程项目招标阶段
1.本阶段主要任务
(1)准备招标文件根据招标公司提供的招标文件范本,业务主管专业部牵头组织招标文件的充实、完善、论证工作,招标公司和第三方参与招标文件论证。形成的招标文件初稿报相关部门审核、完善后形成正式招标文件,由招标公司组织招标事宜。
(2)审核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由主管专业部及相关部门审核并报经领导同意后,报上级单位相关部门审核。根据相关部门审核意见,进一步审核、充实、完善、论证招标文件。
(3)确定中标单位根据总承包标段以及相应金额标准分别由地方招标办或企业组织招标,确定中标单位候选人后,地方招标办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报上级备案。
2.本阶段财务规划要点与施工图设计阶段相同。
(五)合同签订阶段
1.本阶段主要任务
(1)合同谈判根据总承包标段以及相应金额标准分别由易地技改项目领导小组招标委员会或企业组织招标合同谈判。
(2)合同签订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项目指挥部组织各专业部、招标公司及第三方充实、完善、论证合同文本。合同文本经各部门审核会签后形成合同文本初稿,报上级单位相关部门审核。上级单位审核通过后的合同文本,作为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的最终文本。
(3)建立健全合同管理体系制定合同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形成有序的合同管理体系。
2.财务规划要点
(1)审核采购计划签订合同项目须在省工业公司批复的年度采购计划内。
(2)审核采购预算签订合同项目的采购预算,不得超出上级单位批复的年度采购计划中的金额;招标项目的年度资金预算额度,不得超出省工业公司批复的年度投资计划内的资金预算额度;工程类付款应按照已完工程量计算结算额,并与工程形象进度、采购计划、投资计划进展相匹配。
(3)审核合同价格工程类采购合同价格不得超出施工图预算指标,即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通用设备类、服务类采购合同价格不得超出初步设计概算指标;专用设备类采购合同不得超出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复的专用设备内容和金额。
(4)审核履约事项工程建设项目中单项合同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单一来源采购的通用设备),须在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制度。履约保证金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5%;可以采取现金和银行保函的形式缴纳,优先采用现金形式。
(5)审核付款进度工程类预付款比例控制在合同价的20%以内,材料、设备类预付款比例控制在30%以内,超过300万元(不含)的预付款须对方单位提供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与履约保证金合计应不低于预付款额度);工程进度款在结算审计完成前不得超出合同价的75%。支付预付款前,须确保收到对方单位的履约保证金。
(6)审核票据合同中要约定结算时必须保证提供货物(劳务)单位、合同签约单位、收款单位、票据开具单位、资金流向单位名称、账号相统一。开具的发票应符合相关法规要求;银行保函有效期须大于或等于合同履约期限;付款方式原则上一律采用银行转账支付。
(7)关注烟草机械专用设备采购合同烟草机械专用设备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烟草机械专用设备的附联设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设备运输费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六)合同实施阶段
1.本阶段主要任务
(1)跟踪合同实施情况主管签订合同的专业部负责合同的执行,应及时收集合同实施的信息,进行分析,找出偏差,做出判断,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达到合同约定的各项目标和要求。
(2)建立合同变更管理程序分析和处理合同变更,有效控制合同变更的数量;对照预算进行控制,对各种合同条件和技术要求引起的争议要及时处理。
(3)办理付款手续由专业部按照合同的约定,按工程进度做好合同价款支付手续。
2.财务规划要点
(1)组织月度预算资金项目指挥部各专业部提报资金需求预算,技改财务部汇总后报上级单位审批。批复的资金预算为当月工程项目资金支付上限。
(2)监督概算执行情况项目各专业部工程变更、签证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加,不得突破合同总价;确因实际工作需要增加造价的,由专业部提供变更、签证的完整审批手续。
(3)资金支付管理技改财务部按照上级单位批复资金预算及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比例、金额,在付款依据完整齐备、签批流程完整合规的前提下,支付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以及日常费用款。
(4)履约保证金管理支付工程预付款前必须收到签约的履约保证金。保函到期但尚未完全履约的,提醒专业部办理保函续签手续。
(5)会计核算管理办理并复核在建工程项目(含烟草机械专用设备)的会计核算。
(6)预算分析管理统计、分析易地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投资情况,做好月度、季度、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7)监督、管理共管账户资金支付流程的完整性。
(七)竣工验收阶段
1.本阶段主要任务
(1)组织准备验收准备工作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组成验收准备领导小组,统筹安排验收准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验收办公室,具体负责督促检查各项验收准备工作,验收报告编写,资料汇总上报,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验收准备情况。
(2)验收报告及资料的准备按上级批准的设计等有关文件和年度建设计划,对已完、未完工程、设备、仪器全面清查登记,认真进行工程结算和财务清理,做好账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做到工完账清、账物相符、资料完整,编制验收报告各项附表。
(3)资料审查准备工作就绪后,将竣工验收报告及其它有关资料报送上级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并同时分送当地建委等有关单位审查备案。
(4)生产准备根据生产需要,建设单位进行人员培训和生产试制等准备工作,为验收投产创造必要的条件。
(5)竣工验收建立验收委员会负责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验收委员会主要由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的代表,设计单位的代表,当地消防、城建规划、工程质量检查等部门的代表,上级单位的代表等组成。验收委员会应形成验收结论并须有委员本人的签名。有关资料报送项目审批机关备案。
2.财务规划要点
(1)按照实际投资分配率分摊待摊投资。
(2)做好项目各项涉税业务处理。
(3)正确估算尾工工程。尾工工程不得超出项目投资总概算的5%,超过5%的不能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4)达到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预转资。
(5)对各项资产逐项盘点核实,编制资产移交清单。
(6)清理债权债务,做好账务核实工作。
(7)向上级单位报送自评报告。
(8)提供与易地技术改造项目有关的记账凭证、工程结算等财务资料。
(9)审核竣工结算款是否超出上级批复概算及合同金额。
(10)各专业部向资产管理部门移交资产,同时移交相应债权债务。各专业部撤消后,由企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质保期内的付款事宜。
(八)工程质保期阶段
1.本阶段主要任务工程质保期阶段,企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支付工程尾款和各类保证金的证明材料。
2.财务规划要点
(1)按照竣工决算报告中的结算款,支付工程尾款和各类保证金;
可行性研究报告范本范文5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县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建立健康、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市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办法(暂行)》等法律、法规及本县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黑名单”制度。将投标企业信用作为评判是否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重要依据。监察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投标人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黑名单”制度是指招标投标及中标履约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制度。对不良行为记录达到警示程度的投标人限制其投标资格。
“黑名单”由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经县发改委审核备案后,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予以公布,并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四条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中心,下同)或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
二招标范围
第五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或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包括BT、BOT工程)、货物及设备采购、服务和特许经营等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装饰装修项目1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国产)、材料、药品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的采购预算金额在市政府规定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机电设备的采购一次进口在10万美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科研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不含征地、拆迁费用)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五)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主体的选择;
(六)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组建者的选择;
(七)年经营额1000万元以上道路、供水、电力等经营权的选择。
低于上述规模标准,实行招标采购的,按国家现行相关法规执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向发改部门报送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时,必须同时拟定项目的招标方案以便核准。招标人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招标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拟采用自行招标和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确需对招标方案作出调整的,应当到原批准机关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时无法确定招标内容的,项目单位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中予以说明,在初步设计完成后补报有关招标的内容并由发改部门核准。
不需要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项目,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方案,由发改部门核准。
招标人凭发改部门招标项目核准情况,到监察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招标项目情况告知书。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经发改部门批准后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但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八条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又不宜公开招标的;
(二)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九条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相关工程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施工(监理)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该企业有直接控股的施工(监理)企业,或者该企业由施工(监理)企业直接控股,且相应施工(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六)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七)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八)只有唯一符合条件承包商或者供货商的;
(九)必须保持原工程建设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由原工程承包商承建的或者由原货物供应商供应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低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但必须招标的小额建设工程项目,经批准后可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适当简化招标程序。
三招标和投标
第十一条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必须在市招标投标网、县人民政府网、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等指定的媒介上招标公告,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招标公告,但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二条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报名截止日期、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实施地点和时间、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以及获取文件的时间、地点、费用和办法等事项。
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项目被取消或者招标公告所载事项发生变更时,招标人应当在原招标公告的媒介上取消或者变更公告,招标人变更公告的,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自变更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少于3个工作日。
招标文件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招标公告的媒介上进行公告,且公告时间不少于3日。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实行资格后审制度,拟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发改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并报县招标投标和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推行示范文本制度。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九部委2007年制定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结合本地本行业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编制行业标准示范文本。按照示范文本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人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应当作特别说明。
第十六条招标人可以对发售的招标文件收取费用,其收费标准应当以项目的规模大小、招标文件的知识含量及其印制等实际发生成本为依据。国家和省规定了收费标准的,招标人应当遵守规定。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信用和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另有要求的,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投标人可以委托有关单位编制投标文件,但同一个项目受托人只能接受一个投标人的委托。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履行义务,严格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投标人委托有关单位编制投标文件的,应在标书上注明制标单位名称。
第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现场。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对密封情况进行核对并签收保存,但不得开启。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重新招标后仍失败的,需要审批的项目,经原核准机关核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不需审批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进行招标。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到指定地点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或者密封不严可能泄露的;
(三)投标人交纳的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帐户的。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各方组成的联合体,其资质等级和信誉等级按最低的一方确定。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第二十一条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招标人有权拒绝。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串通投标和以他人名义投标中标无效。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包括下列行为: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投标人与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串通投标包括下列行为:
(一)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三)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四)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或者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实行投标和履约保证金制度。
投标人在投标时应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履约保证金交纳和返还内容,投标人中标后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发交易确认书前交清履约保证金。保证金额不超过中标合同造价的10%。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的交纳和返还内容,中标人必须按合同约定事项和内容,完全履约到位,除遇地震等不可抗拒自然灾害因素影响外,中标人违背合同约定或未完全履约到位的,招标人将视情况予以部分没收或全部没收履约保证金。
投标和履约保证金统一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代退。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保证金管理制度。
四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四条开标一般由招标人主持。招标人委托招标机构进行开标的,开标可以由招标机构主持。
开标、评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和公开的方式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评标过程应在县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等监督下进行,重点工程还须在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共同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五条招标实行合理低价中标原则,招标人可以自主选择评标定标办法,但须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行业全县统一的评标办法,报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法定代表或者其委托人、签署投标文件的建造师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作出承诺和声明,承诺不提供虚假材料、不参与围标串标、不变更项目班子成员等,并声明一旦违背承诺,将无条件接受招标人、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消中标资格、解除合同、拒绝后续工程投标、不准继续在本县承接工程或者执业等处理。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建提供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投标人、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建设单位招标人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多于1人。
专家的抽取和通知均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封闭场所内进行。专家原则上应当即时抽取、即时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参加评标。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独立评标,切实履行评标职责,全面完成评标工作。对评标中发现的违法或者其他不良行为,评标委员会应及时做出处理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评标结论应当通过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集体表决做出。禁止评标委员会成员将个人意见强加给他人,影响正常评标秩序和妨碍评标结论的公正性。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应当以综合单价的形式,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成本合理报价,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价。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设定合理投标价的上限和下限,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或者低于该合理投标价上限或下限的,投标文件无效。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并列入黑名单。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八)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九)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十)评标委员会认定的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第三十一条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招标文件单列的无效标、废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作无效标或者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在做出无效标或者废标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核实有关事项,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案。无效标或者废标应当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作出。
评标委员会在否决所有投标文件前,应当向招标人核实有关情况,听取招标人意见。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否决无效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可以视投标情况,作出以下评标结论:
(一)认为投标仍具有竞争力,推荐中标候选人;
(二)认为投标缺乏竞争力,或者根据本办法认定为围标串标的,否决所有投标,建议招标人宣布本次招标失败。
招标失败后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或者按规定直接发包的,曾在本工程招标中提交缺乏竞争力投标文件、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参与围标串标的投标人不得再参与本工程投标或者承接工程。
第三十三条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提出明确的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该时间内不能确定的,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日前确定。
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缺乏竞争性,或者认为投标人涉嫌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的,或者按招标文件评标将严重影响评标的公平、公正性,评标委员会可不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作出评标结论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提出异议,要求进行复议或者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应当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复议或者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只可就原评标结论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推荐或者否决。否决原评标结论的中标候选人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五条中标候选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经招标投标市场管理部门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现场交易监督进行确认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在对公示结果无异议后,招标人应在收到成交确认书3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机构办理前款中标通知事宜。
未按招标文件约定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视为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签发成交确认书,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招标人擅自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招标人提请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经评标委员会调整后的中标价为合同价;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列入县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招标项目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时,中标单位法人代表必须到场签订书面合同。
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7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将招标价格、中标人、中标价格等招标情况予以公示。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合同备案工作,及时纠正合同中的违法及不平等条款,维护合同双方的平等权利。
第三十七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班子成员、机械设备配置情况表应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必须在合同履行中落实到位。
招标人在进行资格预审、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时,提醒投标单位若中标后,中标的建造师、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造价员、专职安全员不得擅自变更,并且每月在施工现场工作不少于20天,总监理工程师在现场不少于10天,必须按合同约定的工期、造价保质保量完成施工和监理任务。
投标人未按投标文件履行承诺的,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提请行政主管部门对中标人做不良行为记录。
五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
发改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依照审批权限核准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并监督其具体实施;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经济贸易、规划建设、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监督工业、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财政部门对招标投标项目涉及的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县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建设工程开标进行现场监督。
其他行政监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监督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察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察,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九条建立工程结算的通报和披露制度。负责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机关应当将审核后的竣工结算情况(包括工程款变更价款、调整材料价款)向监察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审核报告的主要内容向公众披露。
六罚则
第四十条列入“黑名单”的投标企业和个人,两年内取消其进入县招标投标市场的资格。
第四十一参加招标投标的企业、个人和评标专家,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可行性研究报告范本范文6
一、当前政府投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的现状和不足
政府投资是指政府做为投资主体,利用国家赋予他的权力,利用公共资源进行投资,整个过程都是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操作下来完成的。目前我市政府投资的现状是:发改委负责立项、审批、招投标、竣工验收;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与财务管理;审计部门审计资金运用情况;建设部门负责设计、监理;纪委、监察及重大项目稽察办负责项目监管的政府投资管理模式,这些都为合理使用政府投资,规范、加强项目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应看到,当前在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尚未完全建立,决策监督机制尚不完备的情况下,行政手段过深介入政府投资项目决策也产生了这样或那样一些问题:
1、重复建设现象尚未得到根本遏制。受行业及行政隶属关系的影响,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选择以及建设资金的分配,基本上还是中央与地方、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行政划分与切块。条块分割、自成系统,小而全、大而全的投资理念没有得到转变。行业、部门之间从自身利益出发争项目、争投资造成重复建设就难以避免。
2、项目投资存在重立项、轻可研,重前期、轻管理现象。具体表现在:
(1)项目前期工作不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事。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议书阶段都非常重视,建设单位在争取项目立项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项目立项后,对项目决策的关键环节可行性研究阶段和项目实施环节初步设计阶段不够重视。造成项目一经立项,可研和初步设计只是走形式或简化甚至省略这几道程序,不能真正为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建设把关。
(2)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及合同制未真正落实。一是项目法人责任制不落实,许多项目以工程指挥部或项目办公室的形式组织建设,政企不分。 一些项目虽成立了法人机构,但基本上仍以行政指挥为主,有的工程 指挥部和项目法人并存,关系不清,职责不明,项目法人无法独立履 行职责。二是招投标存在诸多问题。有的地方或部门、行业利用各种手段,排斥潜在投标人,搞地方和行业保护;有的无视《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及政策性规定,不依法招标;有的招标投标在具体操作时,存在许多不规范动作; 有的单位串通招标投标,谋取不正当利益。三是工程监理制贯彻不到位。项目现场监理人员少,部分关键部位不按要求实行傍站,外聘监理人员多,离退休人员多,同体监理现象较为普遍,难以实施有效监督。还有的项目没有实行监理制;四是合同执行不严格。有的建设单位并未严格按照施工合同范本签订合同,或者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签订合同。
(3)项目的竣工验收责任不明确,行为不规范。目前,国家对政府投资项目在1991年后没有出台新的竣工验收办法,验收的组织也不明确,业主、行业、项目审批部门等多种形式牵头验收,大部分项目只进行单项工程验收,而没有进行工程的综合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工作缺乏强制性、规范化、程序化,无法发挥验收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评价和问责的作用。
(4)缺乏必要的项目后评价。项目后评价是指建设项目正式投产营运达到设计生产能力时,对该项目立项、决策、实施、试生产直至达产后,全过程的综合评价。通过项目后评价,可以全面总结项目投资管理经验,为以后改进投资项目管理、制定投资方向、投资政策收集、反馈信息,并针对实际情况,提出有效的改进措施,从而促使项目更好发挥投资效益。
3、决策风险尚未引起充分重视,决策责任制不落实。目前,在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缺乏对项目风险的综合分析。决策者对风险的严重性和危险性也没有保持清醒的认识和采取足够的防范措施。由于没有严格的决策失误责任监督制和责任追究制,一些领导主观臆断及行政干预确定建设
项目,划框框、定调子替代项目科学决策的现象未能杜绝。涉及到关系工程、形象工程时有人拍板;决策失误,出现问题时,无人承担投资决策失误的责任,责任人缺位。二、对政府投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建议
1、提高决策的民主参与度,强化决策监督与责任认定的群众基础 。
只有提高项目决策的民主参与程度,才能不断提高人们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关注度,才能给有关决策部门形成舆论压力与社会约束,形成利于落实决策责任的群众基础与舆论氛围。具体措施可以考虑:一是强化规划的民主参与,只有依靠公众,并充分发挥公众在规划中的积极性,通过公众与规划编制部门的充分信息交流,才能得以充分了解公众的真实需求,保证规划中项目供给规模符合公众需求;二是强化项目决策信息公开透明,要尽可能地把规划信息与项目决策信息公开,只有对项目信息充分了解,才能发表决策意见,否则参与也只能形式化、程序化;三是加快推行重大项目决策的专家评议制度和项目公示制度,一定要在制度上避免项目公示或专家评议的形式化,尝试公众或专家评议的项目“否决制”;四是针对目前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人大最终决策制度,即在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按照一般项目的决策程序,对项目进行决策后,要把项目决策的结果进行详细说明,把项目实施与否的各种利害得失进行充分论证分析后报同级人大进行审议,并由人大最终决定项目是否实施。
2、强化决策监督,保证决策责任及时落实 。
强化监督对于落实决策责任必不可少,具体措施就是要充分发挥项目建设单位与投资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与咨询机构、咨询机构与项目建设单位的监督作用,逐步形成项目决策各相关机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监督与制衡机制。
3、建立决策责任评价与认定制度,完善落实决策责任的制度环境。
建立决策责任评价与认定制度是落实决策责任制度建设的核心。第一,必须明确各相关决策主体的责任。对于中介咨询机构,必须保证咨询报告的真实、客观与科学;对于咨询报告的委托部门,必须保证向咨询机构提供有关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对于项目的上报单位或部门,必须保证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对于决策或项目审批部门,必须按照国家建设程序,根据国家的相关决策依据,进行科学的项目审批与决策。第二,建立决策责任评价与认定制度。目前可以项目后评价与绩效审计理念为基础,对项目后评价制度加以延伸与拓展,并通过以上所述理论完善与技术信息支持,来逐步推进决策责任评价与认定制度,但具体的制度措施还需深入研究。第三,就是要完善决策责任追究机制,具体可以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针对不同部门的特点,建立不同的责任追究制度,各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细则,必须要与相关部门如纪检、执法机构协调,形成一个相对权威的责任追究组织,并赋予相应的权利。对于中介机构,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可以分别进行经济惩罚、降级或吊销机构与相关人员执业资格、追究负责人刑事责任等;对于项目上报部门或使用部门,主要应是针对具体办事人员以及负责人的行政处分,但在目前这是较为难以实施的一个环节,需投资主管部门与人事纪检部门联合实施;对于决策或审批机构的责任追究,也应以行政处罚为主。
4、推行项目“代建制”有利于政府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管。
推行项目“代建制”,政府可以集中精力以合同管理为中心,运用法律、法规等手段,制衡各方。同时,项目审批部门根据国家政策审批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标准,并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将政府资金集中起来,根据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直接拨付给代建单位;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还可以运用稽察、审计、监察等手段,可以对项目进行强力有效的外部监督。
5、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
为彻底改变政府投资项目重前轻后、虎头蛇尾,甚至一建了之的现象,建议省政府出台推动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评价内容初步考虑从以下三方面实施:
(1)评价项目实施过程。主要是对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决策和批准程序,项目合同及投资协议的签订与执行,项目设计施工和招投标,项目融资、资金支付及财务核算,项目运行及股权管理等,进行回顾、总结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