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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管理履职报告范文1
一、认真开展好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
一是加大对超市、批发部食品的监督检查力度。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百姓的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对此,我局切实加大食品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旧州、表村、漕涧、县城的食品销售企业进行了认真检查,目前我县食品销售企业总体态势良好。二是加大对糕点等行业添加剂使用的备案制度,对于我县在用的食品添加剂,我局已在去年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中做了详细调查,为切实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我局对县城和周边乡镇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单位进行了重新梳理,现在已有9家糕点生产企业进行了食品添加剂的备案工作,我局执法人员依据GB2760对这些企业在用的添加剂进行了认真核对,证实这些企业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添加剂经在国家标准范围之内。三是加大我县获证食品企业的监督检查和巡查力度,重点对茶叶、火腿行业进行了检查。
二、严格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活动。
为保障我县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我局今年上半年开展了两次重点转向检查,其他企业巡查开展了十多次。一是州县联合检查组对功果桥电站进行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次检查由州局特种设备科黄德华科长带队,主要检查了水电十四局、水电四局、中铁十二局三家重点施工单位,检查方式以查阅台帐和实地检查为主。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了一些特种设备安全隐患问题,诸如:厂内机动车辆牌照不齐全,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牌照不全且操作人员无证,塔吊未经登记、注册、检验投入使用,压力容器未经检验等问题。黄科长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所在项目部进行了沟通衔接,对问题严重的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进入下一步执法程序。二是我局执法人员围绕功果桥电站沿线公路进行了认真检查,查出未经许可擅自安装门式起重机案一起、门式起重机未经检验投入使用案一起,两起案件现已基本处罚完毕,实现罚没10万元。三是对我县水电站进行了认真排查,重点对水电站在用的特种设备和低压电器进行了检查,目前已查出了3家违法使用特种设备的案件,正在处理过程中。四是围绕我县其他企业、单位在用的特种设备进行例行检查和签订了安全责任状。
三、严格市场检查和监督抽样工作,严格行政执法,规范市场,保证安全。我局执法人员切实加大对影响民生的重要商品进行监督抽样的力度,以油品、农资、饲料等产品为重点,现已抽样16个,目前大部分都在检验过程中。
四、强化农资监管,确保农民利益。
今年云龙局开展了两次大规模的农资专项检查活动,一是对辖区分管负责的旧州镇、表村乡、漕涧镇、民建乡四个乡镇进行了全方位的检查,以种子、农肥、农药、农机为检点和切入口,联合县农业局、籽种站工作人员,共计出动执法人员48人次,执法车辆12车次,历时8天,共计检查农资销售商铺50余家,查获过期籽种30余公斤、过期农药数百包,监督抽查了3个批次的化肥,切实加强了假冒伪劣农资案件的查处力度。二是2009年5月上旬,云龙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县农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相关单位对我县各乡镇部分地方农资市场及经营的肥料、农药、种子的质量进行了全面的监督检查。检查活动主要围绕商品进货凭证、注册商标、商品标识、检验合格证明等方面的内容展开。此次检查共计出动执法人员60余人次,执法车辆16车次,共计检查农资销售商铺50余家,监督抽查了12个批次的化肥。
五、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积极开展企业调研和“三走进、三破解”、“三个一”主题实践活动。
水电管理履职报告范文2
关键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中图分类号:TV5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532035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是为落实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是指受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与工程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性质相比,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具有必要性、不可替代性、艰巨性和专业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目的:以尽可能低的成本,按既定的工期完成一定数量的达到质量标准的工程,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1 质监机构的设置
1.1 机构健全
平远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成立于2006年5月,是县水务局下属股级事业单位,属事业编制,县质监站应通过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站会同本市水务局和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进行实地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相关质量监督工作。
1.2 人员配备
平远县质监站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定事业编制人数为3名,人员、专业结构配置合理,均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
1.3 经费保障
平远县质监站的一切经费由县水务局统筹解决,人员工资由水行政主管向当地县财政部门申请直拨。
2 质监工作的开展
县级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主要职能是归口管理本县水利工程及其配套、辅助(含住宅与文化卫生设施)和附属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质监工作原则是“监督、检查、帮助、促进”。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主要分为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施工初期质量监督、建设实施阶段的质量监督、工程验收阶段的质量监督共4个阶段。
2.1 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到属地管理或市级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签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是履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的一部分,在此阶段,质监站须严格审查项目法人提供的下列附件材料:
经批准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文,初步设计报告和总概算文件复印件;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项目法人与设计、监理、施工(安装)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施工单位项目现场机构文件及人员组成。①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考核证书复印件,②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③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安全考核证书B证复印件,④专职安全员安全考核证书C证复印件;现场监理机构文件及人员组成,总监理工程师注册岗位证书复印件,现场主要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监理资格证书复印件。
2.2 施工初期质量监督
在这一工作阶段中,由于县级水利水电工程规模较小,质量监督工作可适当简化。质监站的主要工作包括编写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制定可操作性、适合受监工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计划》,并印发给各参建单位。对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申报工程项目划分表的确认,对申报的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的确认;核查受监工程的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的资质证书和营业范围等;对各参建单位的制度体系等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并完成相关检查表格的填写。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或招投标文件的,及时通知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督促有关方面及时予以解决,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3 建设实施阶段的质量监督
在这个工作阶段中,质量监督机构除了对工程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外,还要对工程施工的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检查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2.3.1 监督工程实体质量
工程质量安全是监督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县质监站对受监工程主要以抽查为主,采用随机抽查、定期抽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质量监督。特别是对重要隐蔽工程的现场签证进行重点检查,若发现问题则以文件形式通知各参建单位,要求限期落实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质监站。
2.3.2 监督参建单位质量行为
监督受监工程时,对项目法人主要检查工程质量是否做到了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及相关人员质量行为;对监理单位主要监督检查派驻现场的监理工程师是否熟悉每道工序的质量控制标准,对施工方的自检是否及时签证;是否及时填写监理日志,是否及时对施工单位的质量检验结果进行了核实,是否及时对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进行了复核,监理跟踪及平行检测记录是否真实、齐全,结论是否正确,签字手续是否完备,是否按规定保存1份《工序、单元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和备查资料;是否及时组织了分部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工作;信息、档案管理是否规范等;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监督检查是质量监督活动中的重中之重,因为县管工程规模小、一般业主(特别是私营业主)不请有资质的监理机构,因此特别要对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有关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是否及时、现场人员是否熟悉各项质量标准;施工质量检查的“三检制”(班组初检记录、施工队复检记录、施工单位专职质检员终检记录)是否能认真执行;对设计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是检查设计单位设代是否驻在现场、设计变更是否符合有关变更程序,是否及时参加规定设计单位应参加的各类验收,是否按规定参与了质量缺陷及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分析,是否有指定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供应商的行为。
2.4 工程验收阶段的质量监督
列席受监工程主体建筑物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自查的验收会,参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会,并核定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会,并做为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核定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等级,并在竣工验收前,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其中应有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明确结论,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等级建议。此外还要参加上级组织的质量检查活动等。
3 质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1 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不清,意识不强
虽然水利水电工程基本确立了“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但县级及镇级水利水电工程规模小,项目法人(尤其是私营业主)对工程质量认识不强,在工程建设中为了减少投资,一般工程均不请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只依靠施工班组进行质量控制,而施工班组素质不高,缺乏质量安全方面等知识,只凭施工经验进行施工,更无相应的检测措施;政府投资的工程均会请工程监理,但是部分工程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施工过程中未能对工程施工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实行旁站,对施工单位的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未进行复核,没有达到控制工程施工质量目的;水利水电工程一般需由有水利水电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施工,但在县级水利水电工程中,由于工程投资规模小,达到需要招标工程也进行了招标,并选择了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但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一般只由当地有施工经验的施工企业(或个人)进行施工,工程转包现象较为普遍,投标书中承诺的工程管理机构有其名无其实,而施工班组往往口头承诺要保证工程施工质量,且施工班组对相关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不熟悉,工程施工质量只能由工人自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无法保证。
3.2 县质监站的设置和监督方式未能体现政府的监督管理
县质监站与一些工程的建设单位往往存在同体现象,导致政府监督工作与建设单位组织的质量管理或质量控制角色混淆不清,就会出现水务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从而导致建设单位游离于监督范围之外,影响质量监督工作的开展。
3.3 质量监督人员质量管理知识有待进一步的加强
由于水务部门工作需要,从事质量监督的质监人员需借调到其他部门协助工作,这时往往就对相关的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及工程质量监督规程规范疏忽学习,就降低了对工程质量监督的把控,未能充分发挥政府监管质量的作用,对具体的工序和实体质量上的问题难以掌握。
4 下一步质监工作计划
水电管理履职报告范文3
一、认真学习,提升修养强素质
作为一名人大代表、社居委主任,我深知学习的重要性,为此,我始终把学习贯穿于履行人大代表职责的全过程。一是加强政治理论、法律知识学习,着力提高自己思想政治素质和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水平。同时,带头深入贯彻学习镇人代会决议、决定,提高依法行使代表职权能力,增强当好人民代表的主人翁责任感和光荣感,坚定了做好代表工作的信心;二是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注重调查研究,做到在实践中提高自己的真才实学。积极参加人大组织的学习、会议和代表活动,使自身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不断得到提高;三是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围绕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进行思考,积极探索新的思路和办法,有效地推动了社区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身体力行,履职尽责促推进
作为代表就应该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积极参政议政,努力为民负责,为政府排忧,协助政府推行工作。日常工作中,我坚持深入群众听取反映,密切联系广大选民,做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会议期间,认真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对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议案都进行了认真讨论,积极发表意见、看法,明确表明了意愿、立场和态度。去年以来,结合镇人大开展的“12345”工程,积极参加代表小组会议;认真撰写学习心得;每年联系和帮扶3个贫困户;参加了镇人大组织的十八岗农业示范园视察、朱郢樊洼复建楼建设视察等一系列视察活动;每年给政府提5条建议或意见,得到了镇人大的重视和认可。
三、立足本职,注重实效促发展
立足本职工作。一是抓社区工作机制创新。围绕重激励、严考核、高保障,改进和完善了领导机制、激励机制、用人机制,激发了社区上下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二是认真落实社区经济工作措施,各项经济指标逐年实现稳步增长。全力做好樊洼路(卫楼段)征拆、社区服务中心办公楼、朱郢樊洼复建楼等重点项目建设及水电改造、房产证办理、小区内涝等重点遗留问题整改的协调、配合、服务工作;三是抓社区资源整合,促社区发展。扎实抓好综治、计生、社保等日常性管理服务工作,认真部署落实铲雪除冰、预防手足口病、抗震救灾等突发性工作,社区各项社会事业都有了新的进展。
与选民保持密切联系,为群众排忧解难,维护群众利益
四、勤勉奉公,清正廉洁作表率
水电管理履职报告范文4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改制方案》及搬迁安置有关法规政策。坚持“企业主导,政府监管,节约用地,依法操作”的原则。具体实施过程中要“严把三关”:一是严把职工身份关,杜绝不符合条件者参与购房;二是严把政策关,防止出现转卖购房指标等非法违规行为;三是严把质量关,杜绝房屋建筑质量问题。同时,推进冶金总厂厂区生产生活用地如期交付市人民政府,安置房建成后,厂区内净地交付,不留一人。
二、搬迁安置对象
本次搬迁安置对象(以下简称为安置对象)是指参与冶金总厂改制的全体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固定工、合同制工,以及在冶金总厂厂区内居住的非农户口职工遗属。以冶金总厂审核上报市改制办认定名单为准。
三、安置方式与规模
1、安置建设项目名称:安民小区
2、安置用地及选址布局
(1)建设用地:以冶金总厂670亩生产生活用地置换市城区内40亩土地(土地性质为政府划拨方式,土地使用权为冶金总厂)。
(2)安置地点:位于市金锋集团以东、桂林小学以西、新中医院以北、505地质队以南,占地40亩。
3、建设规模及套型
(1)建设规模:该项目总建筑面积为4万平方米,建设用地为40亩,容积率1.5,安置对象根据市改制办批复的意见,数量控制在410户(套)以内。截止时间为年月28日前。
(2)套(户)型及建筑面积:采取公寓楼方式安置,三种规格,套型面积分别约为70㎡、90㎡、120㎡。房屋为砖混结构毛坯房,外墙装饰、内墙拉毛、现浇楼地面、水电到户、穿线管到位,铝合金窗户、进户防盗门。
四、项目建设与管理
1、建设方式:项目建设由冶金总厂改制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由中标施工单位按合同施工,根据工程进度分期支付工程款。
2、建设进度计划: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许可和审批手续,加快搬迁安置进度。
(1)前期工作:年8月底前,完成土地征收、土地行政划拨、土地平整、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完成项目招投标工作。
(2)主体建设:年11月底完成基础工程;年8月底完成主体工程;力争年12月底前完成水、电、道路、绿化及配套设施建设,并组织验收。
3、建设资金来源、使用与管理
(1)项目总需资金:总投资约3911.46万元(不含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土地成本),其中:①优惠后服务性规费总额214.46万元,合51.2元/㎡;②工程建设费总额3040万元,合760元/㎡;③配套设施费总额667万元,合166.75元/㎡。每平方米建设资金(含水、电等基础设施)控制在1000元左右。
(2)资金来源:根据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纪要、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文件精神,项目范围内“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费(含水电配套及道路绿化等费用),列入冶金总厂企业改制成本安排专项经费,其余一切建设投入均由安置户集资全额承担。
(3)资金使用与管理:设立市住房基金冶金总厂建房专项帐户,按照《冶金总厂改制涉及市有关问题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安置户所有购房款以及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统一进入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审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审计。
五、购房程序
1、资格审查:由冶金总厂改制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参与安置对象资格、家庭人口数,并张榜公示,确认符合条件后,报市房管局备案。
2、报名:《冶金总厂职工搬迁安置方案》正式批复后,同时启动购房报名工作(报名时间以冶金总厂通告日期为准)。符合条件者凭冶金总厂改制领导小组出具的凭证选择房型。一个月内,到委托开户银行缴纳1万元购房定金后,与冶金总厂改制领导小组签订购房协议和搬迁协议。并把安置对象报名名单汇总表报房产局备案,逾期则按自动弃权,取消其安置对象购房资格。
3、安置房面积的选定:按照安置对象家庭人口数×25㎡(独生子女增加1人)所得面积,就近选择户型及面积。为鼓励职工购买小户型房,凡购买70㎡左右房型的,不另补差价。职工在报名时选定购房户型面积大于按家庭人口(城镇户口)计算实际所得面积的,超出部份按同期市场价格补差(扣除土地费用),并补交相关税费;职工选定的购房面积小于按家庭人口数计算所得面积的,多余的面积不得转赠。不参加购房职工无其它补贴。
4、缴款方式:基础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购房户必须于规定期限内缴纳房款总额(预算价)的20%建房款,一层建成后一个月内再按房价总额缴纳60%的建房款,余款(含定金)在交房前一次清,多退少补。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
5、房价核定:由市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冶金总厂改制领导小组依据工程决算及国家相关政策予以核定。
6、房号选择:采取对照户型公开抓阄方式,如对所抓楼层不满意,建房户之间自愿相互调剂的,需报冶金总厂改制领导小组批准。
7、房屋交付:
(1)建房安置户自接到交房通知30日内,必须交清全部购房款额及政策规定应缴纳的相关费款(决算价),办理相关手续,领取住房装修钥匙。逾期未交清房款及相关税费款项的,取消其购房资格,无息退还所交房款。
(2)冶金总厂厂区范围内各类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拆除和新房交付工作,严格按照《关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区土地置换冶金总厂土地及相关事项的协议书》执行。
(3)所有取消购房资格的房屋及多余住房和超面积购房款,均由市政府收回处置,款项专项用于该项目区外基础设施配套等支出。
六、优惠政策
为保护文物,该项目属搬迁安置工程,是项惠民工程。根据市政年第次市长办公会议精神及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该项目享受以下政策优惠。
1、土地为行政划拨;
2、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即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服务性收费取廉租住房建设收费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收费的平均值;
3、根据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纪要、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文件精神,项目范围内“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费(含水电配套及道路绿化等费用),列入冶金总厂企业改制成本安排专项经费,不列入房屋建造成本。
七、产权认定及管理
1、房屋竣工安置后,按有限产权办理产权登记,产权证须按规定注明相关内容,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2、自取得产权证之日起满5年后,确需转让的,购房人须经市政府产权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并补交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安置房差价和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取得完全产权,方可上市交易。
水电管理履职报告范文5
庆城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矿产资源法执法检查 甘肃省庆城县人大常委会成立执法检查组,对矿产资源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检查组通过走访调查、实地察看、座谈交流,客观掌握了矿产资源法贯彻实施情况,指出了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一是强化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不遗余力、不留死角。二是严肃查处违法采矿行为。坚决打击私挖滥采、乱探、以采代探、无证开采、持过期证照开采、超深越界等违法行为,取缔一批屡教不改、顶风违纪的矿产资源开采企业。三是建立矿区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完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责任追究机制,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构建有序和谐的矿业秩序。(时 聪)
武山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政府采购法贯彻实施情况报告 甘肃省武山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专题听取和审议了县政府关于政府采购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针对存在的采购法宣传力度不够、违规现象时有发生、采购工作监督机制不够健全、政府采购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采购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等问题,会议提出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法制意识;要扩大采购范围和规模,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益;要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保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要加强队伍建设,夯实采购工作基础,推动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侯祥林)
高台县人大常委会督查代表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甘肃省高台县人大常委会组成督查组对县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提出的54件意见建议办理情况逐单位逐件进行了督查。督查组先后深入民政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委等19个承办单位,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详细了解办理进展情况。为进一步办理好代表意见建议,督查组要求,各相关单位要继续深化认识,真正把办理工作放在心上、抓在手上、落实在行动上;要把办理代表建议与推进部门工作结合起来,通过建议办理了解群众需求,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要进一步加强同代表的沟通联系,听取代表意见建议,做到认真办理,答复及时,使建议办理取得实效,提高建议办结率和代表满意率。(盛学源)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跟踪审议森林法贯彻落实情况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县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贯彻实施森林法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跟踪审议,县林业主管部门就县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意见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专题汇报。在审议中,会议对县人民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对贯彻森林法整改落实情况给予了充分肯定,并进行了满意度测评。会议同时建议县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大对森林法及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全民造林、依法护林的良好氛围;积极争取林业工程建设项目和资金,加大对林业生态建设的投入力度;坚持林牧并举,妥善处理林牧矛盾;加快林权制度改革,推进林业产业化建设;加强林业执法体系的建设,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杨景锋)
宕昌县人大常委会视察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工作 甘肃省宕昌县人大常委会组成视察组,采取实地察看、座谈交流等方式,对全县农村公路建设及养护工作进行了视察。针对视察中发现的农村公路建设工期短、任务重和养护不够及时等问题,视察组要求,要进一步统筹规划交通工作,工作分重点,靠上抓进度;既要重建设,又要重管理,加大日常养护力度,建立长效管理和养护机制;要想方设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大力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於胜安)
天水市人大常委会调研工业经济发展情况 甘肃省天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调研组赴武山县调研工业经济运行和骨干企业发展情况。调研组先后深入到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武山水泥厂、武山县工业园区,通过多种方式,详细了解了武山县域骨干企业生产经营和未来工业企业发展规划情况,询问了企业在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调研组对武山县工业经济发展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一要深化认识,更新观念,开拓奋进,选好工业项目,加快工业发展;二要做好规划,整合资源,全力以赴抓好项目的前期工作;三要坚持树立选好商、招好商、招大商的理念,大力招商引资,并立足现有企业,把有潜力、前景好的企业发展好;四要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发展步伐,完善配套设施,优化投资环境,使政策、资金和企业向园区聚集,使工业园区成为武山工业发展的承载区、产业转型的创新区;五要深入研究市场动态,拓展销售渠道,释放政策红利,保企业运行、促经济增长,为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侯祥林 康 永)
清水县人大常委会视察扶贫开发工作情况 甘肃省清水县人大常委会组成视察组,对全县扶贫开发工作情况进行了视察。视察组指出,为进一步做好扶贫开发工作,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多形式、宽渠道、全方位加大对扶贫开发法律法规和精准扶贫政策的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关心扶贫、支持扶贫、参与扶贫的良好氛围;要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提升群众就业、创业能力;要继续加强与中央和省、市相关部门的联系,积极争取项目扶持,争取更多的扶贫开发资金;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关于精准扶贫的部署要求,按照全省“1236”扶贫攻坚行动和我县“1+19”精准扶贫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研究、精心规划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具体工作。(刘志斌)
永昌县人大常委会督办代表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甘肃省永昌县人大常委会会同县政府组成督查组,就县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83条涉及农林牧水电、教育卫生、交通卫生、民生保障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办理情况进行督办。在督办座谈会上,各主办单位负责人分别就代表意见建议办理情况做了详细汇报。督察组对县政府及各承办单位的代表意见建议办理情况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各承办单位领导高度重视、采取措施有效得力、办理的结果成效显著。督察组强调,各承办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主动上门,加强同代表的沟通与联系,及时听取代表意见,增强办理工作针对性,提高办理答复质量,确保办理结果让代表满意。(赵文杰)
兰州市西固区人大常委会召开“双联帮扶”工作推进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区委关于精准扶贫工作的精神要求,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各联扶成员单位及“双联”联系点乡村主要负责人,召开“双联帮扶”工作推进会。会议对联系点金沟乡片区上半年各成员单位联扶工作情况进行了通报,各联扶单位及4个行政村负责人重点就下半年联扶工作打算进行了简要汇报和沟通交流,并重点就全区联扶工作会议上安排的解决群众困难、驻村干部主题教育、困难群体关爱救助、农村土地确权登记等4项工作进行了再部署、再安排,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张 敏)
庆阳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基层人大工作调研 甘肃省庆阳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调研组赴西峰区、庆城县、华池县实地调研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及深化拓展双联“人大代表在行动”及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履职情况。调研组指出,明年是县乡人大的换届之年,县乡人大要及早谋划,统筹安排,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总结经验,开展调研,确保明年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依法有序进行。要以已建成的146个“人大代表之家”为平台,不断为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依法履职创造条件、丰富内容、强化保障、提供服务,充分调动各级人大代表履职积极性、主动性,抓住国家、省市开展扶贫攻坚的有利因素和重大机遇,把开展双联“人大代表在行动”活动与精准扶贫高度对接,确保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履职活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张 康)
靖远县人大常委会检查档案法贯彻执行情况 甘肃省靖远县人大常委会组成检查组,对档案法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综合执法检查。检查组认为,该县档案部门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全面推行档案资料数字化录入、防虫无尘性保管、电子化查阅利用等工作,使该县档案资料得到很好的保护,提高了利用和服务效率。同时,检查组要求该县要继续深化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全社会档案法律意识、依法治档意识;要严格落实档案管理、定期移送移交制度,抓好各企事业单位档案建立、征集、存放等基础性监管工作,避免档案遗失损毁;要全面加强从事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提升其业务水平;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化的档案管理技术,加快档案馆馆藏档案的数字信息化建设进程,不断提升馆藏档案利用价值和服务功能。(赵映玄)
陇西县人大常委会检查退耕还林条例贯彻落实情况 甘肃省陇西县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队,部分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参加,对全县退耕还林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组重点围绕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和推进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顺利进行等内容,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检查和了解。针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检查组提出:一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思想认识;二要制定总体规划,优化品种结构;三要切实加强退耕还林的后续管理;四要重视后续产业发展,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王占军)
湖北省襄阳市疾控中心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意见建议 湖北省襄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办理人大代表意见、建议作为吸取群众意见、改进工作、促进发展的重要手段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中心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的办理工作三级责任制,形成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工作格局。在对建议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采取走访代表、深入调查、召开协调会议等方式,对每件建议都落实了承办科室和人员及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办理质量和办理责任,把办理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做到了责任领导、承办科室、承办人员、承办条件、检查考核“五落实”。2011年至今,襄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共收到人大代表意见、建议19件,均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代表满意率达100%。(徐艳杰)
水电管理履职报告范文6
一、组织领导及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工
县政府已于2012年4月1日批准成立以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县委农工部部长肖惜才同志任组长的“县河道河砂开采权公开出让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县政府的直接领导下,组织、协调县河道河砂开采权第三轮出让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负责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从县有关单位临时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做好拍卖前的资格审查、组织拍卖及拍卖后的交接和管理等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具体分工如下:
(一)经市水利局授权同意后,县水务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评估报告》,依据《评估报告》起草县河道河砂开采权第三轮公开出让方案、合同等有关主要材料,依法提出可采区和禁采区、可采期和禁采期、年度控制采砂总量、开采方式、采砂船舶、机具数量和安全生产等有关要求,市管河道河砂开采权出让方案报市水利局批准,负责河道河砂开采权出让后河道采砂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采砂行为,实施采砂方量专用票据核查;为买受人及时审批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加强对买受人及其聘请的主要管理人员和采砂户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培训等。
(二)县监察局负责对河道河砂开采权出让过程及后期采砂管理中的部门履职行为进行监督。
(三)县海事处负责航道管理、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理、船舶检验、船员考试发证、船舶登记签证,依法查处“三无”船只和偷盗、破坏航道设施、侵占和损坏航道的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对出让后未批准的采砂船舶、机具的监管。
(四)县交通局负责河道砂石运输行政管理,受理砂场岸线使用、船舶营运、码头经营及滩场地使用行政许可等,加强砂场安全生产监管,依法规范水上经营秩序。
(五)县财政局负责将纳入财政非税专户的河道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及有关规费进行管理,并按县政府批准同意的支出费用及时拨付和实施监督。
(六)县物价局负责对河砂开采权出让后的砂石市场销售价格进行监管。
(七)县法制办负责河砂开采权出让许可有关文件合法性的审查,参与对出让过程及后期执法监督过程中协调相关部门行政执法的有关事宜。
(八)县招投标中心做好河砂开采权拍卖会的准备及组织工作。负责拍卖资料的编制并提供数家有资质、信誉好的拍卖公司名单,供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九)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拍卖、移交、开采中的治安秩序,依法查处各类治安案件。
(十)县工商局负责为买受人办理相关工商手续和加强砂石市场的监督管理。
(十一)县国税、地税局提供所征国家税收的依据、标准,以便竞买人咨询,依法征收买受人的生产经营税赋。
(十二)县环保局依法提出水源保护范围并在后期管理中加强对水源保护范围的监督。
(十三)县国资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局、县安监局配合各成员单位完成领导小组布置的工作。
(十四)各标段所涉乡镇人民政府(葛坳、银坑、宽田、段屋、车溪、岭背、贡江、罗坳、罗江、梓山、黄麟等十一个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确保当地社会和谐稳定。
(十五)征收买受人规费的单位,须提供所征费项的依据、标准,以便竞买人咨询,依法征收买受人的生产经营管理规费。
二、出让方式、标的、期限
(一)出让方式
经市水利局授权、县政府同意后,本轮出让实行有保留价的增价公开拍卖。拍卖公司由县招投标中心按有关规定公开招标确定,佣金5%以内(由竞买人支付)。竞买人公开竞价,应价最高者(必须不低于保留价)为开采权的买受人(即开采权人)。若最高出价未达到保留价时,可以保留价为起拍价重新竞拍。拍卖后未成交的标的,将视情况另行组织拍卖或挂牌出让。如竞买人中标后不缴纳中标款的,将按《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没收中标人竞买保证金,并由领导小组重新组织拍卖。如重新拍卖后标的成交价低于原中标价的,其差额部分由原中标人赔偿。
(二)出让标的
按照便于管理、允许竞争、防止垄断的原则,结合出让标的河道的砂石储量及其它自然条件等具体情况,本次出让区域设置六个标的。
见下表:
注:1、依据法律法规和县政府同意,将贡江镇梅江黄金大桥至贡江跃洲水电站大坝河段新增设为禁采区。2、梅江与贡江汇合口以上贡江梓山河段4km内是县城饮用水新取水口二级保护区应设为禁采区。
(三)出让期限
本次6个标的公开出让的开采期限均为叁年,自2012年7月18日起至2013年7月17日止(依据《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规定,出让开采期限和控制开采量任何一条达到,同为开采权到期,发证机关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注销手续)。
三、公开拍卖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二)有利于河道采砂管理;
(三)有利于砂石市场经营秩序以及砂石销售价格的稳定;
(四)不影响防洪、通航、堤防、城区饮用水等安全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安全。
四、拍卖要求
(一)每个标的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的竞买人参与,应价最高者为该标的竞拍买受人。
(二)每个标的成交价不低于规定的拍卖保留价。
(三)竞买人可以报名参与6个标的中任何一个标的的竞拍,但每个竞买人只能获得1个标的的开采权,竞买人获得1个标的开采权后,便无权参与其它标的的竞拍。
(四)竞买人必须保证缴纳经营期限内国家规定的所有税费,并在拍卖会前签订竞买承诺书。
(五)竞买人在拍卖中标后有能力保证所中标的内所属砂场的安全生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要求。
五、竞买人资格要求及资格审查
(一)竞买人资格要求:
1、具有合法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近三年无违法记录。
3、提供中标后对标的砂石开采和经营管理方案。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要求。
(二)资格审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对报名人员按上述资格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在资格审查通过后,方可允许报名人报名。
六、拍卖手续
(一)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一个标段时按该标段起拍价的50%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多个标段时,竞买人应按多标段报名交纳竞拍标段累计起拍价的50%交纳竞买保证金。
(二)竞买人竞买成功后,公证单位对本次拍卖结果当场公证,签订成交确认书。
(三)买受人凭成交确认书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拍卖全部成交价款和按拍卖期限内控制开采量的河道砂石资源费、货物港务费、船舶港务费等费用及履约保证金后,即与县水务局签订合同,并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逾期不交上述费用者,视为买受人放弃中标权力,并按前述第二大点竞买人中标后不缴纳中标款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在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不计利息)。竞买保证金可抵买受人拍卖成交价款,多退少补。
(五)买受人要按拍卖成交价的15%向县水务局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规定专户存储,合同期满后,如无违反合同条款行为,在七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七、起拍价的确定和主要规费的征收标准
起拍价的确定:根据《评估报告》提供的市、县管河道各标的的砂石资源的贮藏量以及控制砂石开采量及河道砂卵石预测销售量等数据确定各标的开采权的起拍价。
见下表:
1、标的出让期限内批准开采量及起拍价
2、主要规费的征收标准
3、河砂开采权出让费
市管河道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市河砂开采权出让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委托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让市管河道河砂开采权的,其出让费应当由买受人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买受人和受委托组织公开拍卖部门的规费足额上缴后,由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将出让总额的80%返还受委托的县(市、区)。县(市、区)管河道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全部自留使用。
4、河道砂石资源费(本轮河道河砂拍卖只拍卖开采权、砂石资源费等费用另按规定收取)
市管河道征收的河道砂石资源费按《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附件三第七条规定:按省、市、县1:3:6的比例分成,即按40%及时上缴市财政;县(市、区)管河道砂石资源费全部自留使用。
八、现有砂场管理及砂石的处置
(一)买受人原则上使用现有合法的砂场销售砂、卵石,不得擅自新建砂场和新增采砂船舶、机具。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贡江镇梅江黄金大桥至贡江跃洲水电站大坝河段设为禁采区。
(三)对第三轮开采权期满后,各砂场所遗留的砂、卵石,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向各砂场业主告之,所有遗留的砂、卵石均归新一轮开采权买受人经营。
九、工作日程安排
一、成立县河道河砂开采权公开出让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2012年3月31日完成,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委托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和县物价局对出让河段的砂石资源储量、可采量、控采量及砂石市场的需求量和合理砂(石)价格等编制评估论证报告,并完成报告的论证。(2012年4月18日前完成报告的论证。责任单位: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协助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起草《县河道河砂开采权第三轮公开出让及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拍卖各标的的《合同书》讨论稿)(2012年4月28日以前完成,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讨论研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草拟的《实施方案》及《合同书》,确定有关重大事项。(2012年4月30日以前完成,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向市水利局上报将县市管河道河砂开采权出让委托我县组织实施的请示。(2012年5月5日以前完成,责任单位:县水务局)
六、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行政服务中心、拍卖公司编制拍卖资料文本。(2012年5月15日以前完成。责任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协助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拍卖公司)
七、在媒体拍卖公告。(2012年5月18日,责任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
八、竞买人资格审查。(2012年5月19日至6月17日,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
九、举行拍卖会和签订《合同书》。(2012年6月18日,责任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拍卖公司,协助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向社会公告每个标的的买受人。(2012年6月28日,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一、对买受人及其聘请的采砂管理人员培训。(2012年7月15日完成,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二、买受人正式接受所买标的内的砂场。(2012年7月18日,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单位: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十、出让后的监督管理
(一)价格管理
1、砂石价格管理由县物价局负责,买受人必须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2、河道砂石销售实行最高限价制(砂22元/方,石35元/方),买受人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砂石销售价格,不得擅自涨价。如有串通、垄断砂石市场及砂石销售价格等不法行为,县工商、物价部门将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按《合同书》约定,终止合同,并按《合同书》约定的有关条款处理。
(二)税费管理
买受人须依法注册经营主体,统一经营、统一纳税,一次性缴清全部拍卖成交价款、竞拍的有关费用以及出让期限内控制开采量的砂石资源费、货物港务费、船舶港务费等费用,按规定缴纳国家规定的税收,并实行一季一征缴。
(三)采砂管理
采区正式生产作业后,由县水务、公安、海事、港航等成员单位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抽调专人,按领导小组指定的管理区域,对采砂现场实施包干监管。
1、买受人必须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采砂作业,并必须在限定的可采区内定时、定点、定船、定量开采。禁止在河道内淘金或开采其它金属。
2、买受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3、开采权期限内,采砂管理部门不得为买受人及其签订协议的合法砂场以外单位和个人办理采砂许可证。除买受人及与其签订协议的合法砂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河道河砂开采权拍卖的河段内从事经营性采砂活动。
4、买受人不得阻挠政府组织的河道整治、航道整治、河道清淤和个人年自用砂量少于50立方米的采砂行为,不得阻止外地砂、卵石进入砂石市场。
5、买受人根据生产需要,如需扩大或新建砂场,在不影响防洪和航运及采砂机具(船)总数控制等的情况下,必须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许可审批手续,否则,将依法取缔。
6、买受人(含所属采砂户)在河砂开采中,须随采随运,严禁将尾砂、尾石或废弃物堆积在河道中,影响防洪、航运及人身安全。合同期满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县境内河段继续开采和经营砂石。
7、竞买人在拍卖中标后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抓好标的内所属砂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在采区河道两岸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8、买受人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