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治理实施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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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治理实施方案

河道治理实施方案范文1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中小河道堤防管理,切实提高我县河道行洪、渡汛能力,使水利工程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确保全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总体目标

通过集中开展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彻底清查、制止中小河道管理范围内存在的乱垦、乱种、乱栽、乱挖等违法违规现象,并形成中小河道管护的长效机制,达到堤防完好、河道畅通的目标,确保中小河道行洪安全。

三、清理整治的范围及内容

(一)各乡镇(开发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清查、制止我县南小陵河、西马莲河、东马莲河、利民河、李家河、蚂螂河、公河、八家子河以及其它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乱垦、乱种、乱栽、乱挖等一切违法违规现象。

(二)清理、解除涉及上述河道的各类违法违规合同。县级中小河道的所有权归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所有;各乡镇(开发区)及其所属单位和他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凡涉及河道行洪区的合同,均未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许可,全部为违法违规合同。

四、方法步骤

此次集中清理整治行动自2008年3月10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共分四个阶段。

(一)调查摸底阶段(3月10日至3月20日)。各乡镇(开发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就中小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垦、乱种、乱栽的作物面积、作物种类、涉及农户、承包合同等相关情况以及乱挖、乱采等破坏河道等违法违规现象进行详细调查,对相关情况进行分类归档,做好记录,做到摸清底数,掌握实情。

(二)宣传教育阶段(3月21日至3月31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中国水周”活动,利用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加强河道管理的重要意义。各乡镇(开发区)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专门印制清理整治行动的宣传单,印发到各管辖区,深入开展宣传活动,使群众详细了解此次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的重点、步骤等,确保宣传教育工作到位。

(三)集中整治阶段(4月1日至10月31日)。在做好调查摸底、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对在中小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垦、乱种、乱栽、乱挖等现象,采取有力措施进行集中整治。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种植任何农作物、栽植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和擅自取土。各乡镇(开发区)要做好各类违法违规合同的清理和解除工作。在行洪区内,曾经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滩地,责令违垦农户限期恢复其原貌;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栽植的树木,确有影响河道行洪及对河势稳定造成影响的,要责令栽植者限期清除;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恢复滩地原貌或拒不清除树木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乡镇(开发区)配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强行恢复原貌或清除,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检查总结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县政府组成检查组,深入各乡镇(开发区)对各中小河道的清理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问题尚未解决、违法行为尚未纠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纠正。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措施,建立定期巡查长效机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

五、保障措施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清理整治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县长李鸿志担任,副组长由县水利局局长李振英担任,成员由县政法委、公安局、法院主管领导和县局、林业局、农村经济管理局、农村经济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及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利局局长李振英兼任。各乡镇(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机构。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县清理整治领导小组负责此次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督查工作;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开发区)要在县清理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共同负责中小河道的乱垦、乱种、乱栽、乱挖现象的清理整治及违法违规合同的清理解除工作。清理整治期间,各乡镇(开发区)要确定专人做好信息报告工作。相关部门、各乡镇(开发区)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此次清理整治专项行动。

河道治理实施方案范文2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执法为民的宗旨,坚持“紧密协作、依法严管、长效治理、确保安全”的总体要求,县交运局、公安局、公路局和高速黄河大桥管理处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严厉打击超限、超载、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形成执法合力,加大工作力度,切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开展“百日专项整治行动”,通过在治理超限超载、打非治违、道路交通安全及通行秩序维护、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管理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域开展联合执法,建立起多部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使道路交通违法现象得到有效遏制,道路交通运输秩序明显好转。

二、整治重点

重点治理超限超载严重违法行为,查处车货总重超过55吨、超高、超长等超限违法和车货总重超过核定载质量超载违法等严重违法行为;重点治理非法改装、拼装货运车辆及拖拉机,超长、超宽的商品车运输车辆,或不符合国家标准、与车辆强制性认证一致性证书不一致的车辆违法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治理短途驳载、客车超员、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

三、整治措施

(一)以县交运局为主导,设置多部门联合处理办公室。对查扣车辆根据执法部门各自职责集中处理,实行“联合执法检查、一单分类处理、严格履行程序、确保消除违法”。“联合执法检查”即由多部门联合组建执法队伍,对有违法嫌疑的车辆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进行检查;“一单分类处理”即对认定具有违法事实存在的车辆建立违法一式两联清单,包括车辆类型、车牌号、行驶证、驾驶证、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及处理责任部门和处理结果等内容,根据违法事实由责任部门进行处理后加盖公章,最终一联整理形成台账,便于上级领导机关随时了解查处情况;“严格履行程序”即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履行职责,确保不出现违法违纪现象,确保执法公正严明;“确保消除违法”即违法车辆由联合处理办公室集中处理完毕后,二联作为车辆放行凭据,确保其违法行为消除后,加盖联合执法各部门公章,由停车场放行车辆。

(二)由县交运局组织县公安局、公路局执法人员,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内组成联合执法队伍,依法对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行为进行查处,高速黄河大桥管理处协助。

(三)建立联合治理长效机制。县交运局、公安局、公路局和高速黄河大桥管理处要定期开展联合集中治理行动,震慑违法运输行为。同时,各执法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大部门执法力度,对超限超载运输比较集中的重要路段、重要节点进行突击治理,真正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既有集中执法又有分工治理的长效治超机制,坚决遏制影响人民群众安全出行的超限超载违法行为。

四、整治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交运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联合执法中信息共享、追踪处理等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县交运局、公安局、公路局、高速黄河大桥管理处等单位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会议,对联合执法的新动态、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和解决。相关镇(街道)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对辖区内道路运输和物流企业、采石场、沙场、货源场站等加强监管,确保车辆按国家规定装载、配载,坚决禁止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

河道治理实施方案范文3

一、目标任务

(一)基本目标

到年底,按照先导区要求全面完成、河环境综合治理任务。

(二)具体任务

1、河道清污。完成34公里、河流域60.8公里,总共94.8公里河道垃圾清理工作。

2、流域两厢畜禽养殖退出。、河流域两厢200米范围内20头以上养殖场(户)关闭退出。其中两厢200米范围内20头以上养殖场(户)应退出栏舍面积为64211平方米;河两厢200米范围内20头以上养殖场(户)应退出栏舍面积为38098平方米,总计102309平方米。

3、生活污水处理。以四格化粪池、小湿地等形式完成、河流域两厢200米范围内农户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其中有建设任务1057户,有建设任务909户,总计1966户。

4、涉水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完成、河流域沿线湖南合创新材料有限公司等涉水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

二、项目范围

河、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范围为含浦、两镇21个村,其中镇为等13个村(社区);含浦镇为等8个村(社区)。

三、工程投资

环境治理四大主体工程总投资约1060万元,其中按流域划分为流域约580万元,河流域约480万元;按工程内容划分为河道垃圾清理约190万元,流域两厢畜禽养殖户退出约515万元,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约355万元(工程量和投资明细详见表1、2)。根据《先导区年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拨”资金支持办法》(先管发[]27号)补助标准,先导区将提供“以奖代拨”补助约800万元,余下260万元资金缺口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四、实施步骤

(一)方案制定。含浦、两镇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联系各镇实际,分别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成立工作机构主抓项目实施,明确责任到人。

(二)宣传发动。印发《关于市区河、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通告》,明确整治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和要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三)项目实施。在区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由两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其中河道垃圾清理由镇政府组织专业队伍实施,进行全面清污并加强日常维护,确保全年河道清洁;畜禽养殖退出由镇政府与村组签订责任书,村组与养殖签订合同,确保在年底关闭退出;农户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由区环保局统一设计,镇政府组织实施,确保年月30日前全面完成治理任务。

(四)总结验收。年12月初由区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预验收后报先导区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结算经费。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区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项目实施统筹调度,含浦、两镇要建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各村、社区要由书记主任亲自抓,确保按时按质完成项目建设工作。

河道治理实施方案范文4

一、总体要求

按照“明确工作目标、落实管理责任、统一管理标准、严格管理考核”的要求,在全镇全面推行“河长制”。辖区各水环境功能区达到标准要求,河道两侧无入河的企业排污口和生活排污口。辖区河道内无阻水障碍物,河面基本无漂浮物,河岸无生活及建筑垃圾。河道两侧800米范围内无畜禽养殖企业,范围外的畜禽养殖企业规范整治,无生活污水及垃圾排入河道。

二、工作重点

(一)控污治污。全力推进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切实解决点源和面源污染。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管,按照轻重缓急制定排污口治理方案和实施计划,减少入河污染源;非汛期雨污合流口门要完全关闭,污水经处理达标排放。建立河道水质安全预警系统,制定水污染应急管理预案,实现河道水体清洁无黑臭。

(二)河流管养。按照“严格控制、保护生态、分类管理、占补平衡”的原则,切实加强建设项目占用河道水域的管理。坚持河道巡查和“蓝线”管理制度,适时掌握河道岸线动态变化和开发利用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非法占用水域与岸线资源及设置河道障碍物等行为,充分发挥水域的综合功能,使水域得以持续利用。

(三)河道疏浚。定期组织对河道淤积进行疏浚,确保河道水域面积不减少、蓄水能力不减弱、排涝功能不减退。

(四)清障拆违。加强河道执法力度,依法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和其它危害河道行洪安全的物体。

三、职责分工

境内河道及支流全面落实“河长制”,镇党委书记、镇长为“总河长”,各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河道流经村的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担任河长。

各村应管理好辖区内渠道的卫生并保障畅通,组织开展包干河道水质和污染物现状调查、制定水环境治理实施方案、推动落实重点工程项目、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做好督促检查,确保完成水环境治理的目标任务。

河长是各村河道水生态环境治理第一责任人,具体组织实施水生态环境治理方案,推进河道整治和保洁,截污纳管,生态修复,水质改善等水环境治理。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1)协调执法部门对河道污染进行调查处理;

(2)河道的日常疏浚、清障、保洁工作,开展河道管理日常巡查;

(3)河道的乱搭乱建、乱堆乱放行为处理;

(4)河道生态绿化、农业面源污染整治、长效保洁管理制度的建立;

(5)对河道内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及时报告;

(6)服从镇统一安排和调度,配合做好突击性保洁工作;

(7)确保河道整治无事故,安全设施齐全;

(8)收集管理资料,建立相应保洁台账,及时上报信息;

(9)做好突发事件处理,并及时汇报;

(10)做好河道保洁宣传工作,引导群众自觉保持河道清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各河道所在村要切实负起责任,对本辖区的河道河段全程踏勘,摸清辖区内各河道河段环境现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按期推进实施。同时,要加强与河长之间的沟通、支持和配合,切实把每条河流河段的工作任务落到实处。镇河长办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工作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二)加大力度,规范管理。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明实情、出实招,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工作方式,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做到“有案必查、查必有果”,增强实效,在“查、处、究”上狠下功夫,巩固河道整治成果,确保“河长制”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河道治理实施方案范文5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针对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承担的职能任务和河道环境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快我局创建步伐,通过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切实改善河流沿线环境卫生,全面提升水环境质量,为建设生态秀美县创造良好的水生态环境。

二、时间安排

(一)宣传动员阶段。

根据芜发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明确整治内容,突出工作重点,制定下发具体的整治实施方案,使这项活动人人皆知、人人参与。

(二)集中整治阶段。

按照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落实,着力解决水务局在承担专项任务方面中环境卫生存在的问题,彻底改善河流环境卫生面貌。

(三)巩固提高阶段。

主要任务是检查验收,巩固成果,总结经验,建章立制,探索建立河道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三、主要任务

(一)河流沿线环境卫生的整治任务。

1、进一步加强对河道的污染整治及河道管理,不断健全内部巡查制度,任务落实到组,责任到人,采取日常巡查与双休日抽查、局办督查相结合的办法,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2、采取得力措施,拆除青弋江城区段沿岸乱搭乱建的建筑物,清运垃圾,及时清理河道和水面积存的垃圾杂物。

3、明确河道采砂禁采管理责任人,为强化河道采砂管理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依法取缔非法堆砂场,恢复河道原貌;打捞青弋江城区段水面漂浮物。

4、加强河道管理与执法力度,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倒垃圾现象予以严厉打击,彻底解决青弋江城区段垃圾问题。

(二)加强农村供改水工作。

抓好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实施,农村自来水厂供水要求全部达到饮用水安全标准,确保农村供水安全,使我县改水范围内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5%以上、水源水质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三)城市管理责任分工。

1、全县河道、湖泊、堤防滩地等区域的管理。

2、城北路市容卫生管理。

3、育荣花苑小区管理。

4、全县农村供改水工作管理。

责任人从机关和局属单位中安排。

四、保障措施

为了确保这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取得显著成效,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这次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层层动员,精心组织,突出重点、真抓实干,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把整治活动转化为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次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务求实效。各单位领导要亲自抓,一线指挥,指导整治活动深入扎实开展,真正做到统筹有力、推动有方、协调有序、整治有效,确保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不留任何卫生死角,促使环境卫生整治活动深入扎实开展,整治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单位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及时限要求,认真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做到领导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真正把环境卫生整治作为本单位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全面改善单位的环境卫生面貌。

河道治理实施方案范文6

kSR案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决了多起有关新化合物取得专利可能性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明确判定了专利质疑提出者提出的现有技术化合物(“先导化合物”)是否会被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选为进行进一步创新的出发点。根据先导化合物案件的法律框架(简要讨论如下),我们为在所有技术学科中应对显而易见性判定提出“先导现有技术”方法。

一、KSR案后分析新化合物显而易见性的过程中确定“先导化合物”

传统上,主要的现有技术参考文献由审查员在申请期间选择,或者由专利质疑提出者在诉讼期间选择。我们发现,选定的主要参考文献是否合适很少受到质疑。例如,新化合物显而易见性的常规分析方法涉及由诉讼当事人和USPTO审查员确定现有技术中结构类似的化合物,然后提出对该化合物进行适当修改以生成主张的化合物。此过程中可使用主张的化合物作为模板,通过以结构为基础的搜索确定结构类似的化合物。这种方法明显包含了不被允许的事后之见,因为它无法解释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POSITA”,代表一位假定的人员,被推定为在发明时已经了解了所有相关的现有技术)为什么会选择结构最相似的化合物作为进一步开发的出发点。特别是POSITA不具有提前知道申请专利的化合物并回头选择结构相似的化合物的优势。

在KSR案之后的化学制品案件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曾明确质疑选定的主要参考文献是否确实是显而易见性分析的合适的出发点,以尝试避免出现事后之见。法院分析每起案件中被选定为显而易见性分析依据的现有技术化合物是否被恰当地视为“先导化合物”;即POSITA鉴于现有技术中已有的知识选择作为进一步开发的出发点的化合物。

要想说明先导化合物分析的概念,须考虑Takeda的事实。吡格列酮是一种已获得专利的化合物,对治疗糖尿病有疗效,它与现有技术“化合物b”具有两项结构差异:(1)乙基(而不是甲基)作为侧链附着于吡啶环基团,以及(2)吡格列酮中的乙基附着于吡啶环中的碳原子,这与化合物b中具有甲基的碳原子不同。除了这些差异外,这两种化合物是相同的。

被控侵权者-Alphapharm辩护说,如果一位POSITA选择化合物b作为先导化合物,就会用乙基代替甲基,并且会将乙基置于环内,使其与甲基在吡格列酮中的位置一致。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此提出了异议,解释说化合物b不是比较发明物的适当现有技术。尽管化合物b毫无疑问是与吡格列酮结构最相似的化合物,但化合物b显示出了不良的生理副作用,包括“显著增加体重和褐色脂肪重量”。权衡现有证据之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定POSITA不会选择化合物b作为先导化合物,理由就在于这些不良的副作用―尤其是因为其他已知的化合物显示出了有潜力的活性且无副作用。即使Alphapharm证明POSITA会选择化合物b作为先导化合物,但法院依然认定Alphapharm无法证明POSITA有理由通过采用生成吡格列酮所必需的方法转变化合物b。

Takeda分析为先导化合物方法奠定了基础,确定在以下情况下仅结构上的相似性不足以确定表面上证据确凿的显而易见性案件:(1)POSITA不会选择该结构相近的化合物,或者(2)POSITA不会进行生成主张发明所必需的修改。

二、将“先导化合物”方法延伸至所有技术,识别在确定显而易见性过程中使用的适当先导现有技术

依法规,显而易见性分析的适当观点指的是发明时POSITA的观点。因此,从理论上讲,确定显而易见性时应在不将发明用作结合现有技术教导蓝图的前提下考虑发明时技术的状态。但是,事后之见依然是显而易见性分析中的一种内在且显著的不良影响。我们提出的先导现有技术方法延伸了先导化合物理论,以尽量减少运用事后之见的诱惑,即在分析过程中专注于POSITA可能会考虑的、与解决主张发明已提供解决方案的问题相关的信息-无论发明者是否旨在解决该问题。

采用35 U.S.C. § 103的案例法涉及几项客观事实认定-统称为格雷厄姆因素,其中包括确定现有技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主张发明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差异。为了开展这些事实认定,我们提出的方法的初步步骤是确定类似现有技术的有效范围,其中仅包含发明时已有的信息。

如果审查已有的现有技术时发现存在未解决的问题,我们的方法能够确定已有的现有技术是否表明进一步开发的一个或多个出发点。在我们的方法中,我们将这些出发点称为“先导现有技术”。与“显而易见尝试”方法一致的是,如果主张的发明是先导现有技术提议的少数易于详细研究、识别且可预测的解决方案之一,那么发明时该解决方案即对POSITA具有显而易见性。另外,如果现有技术未对上述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或者提议的解决方案涉及过度的试验,我们方法中的下一步就是确定POSITA认为与解决该问题相关的信息。

先导化合物案件表明,通过分析POSITA为解决问题可能采用的、具备一定成功机会的选项,可以获取相关的信息。例如,在新的化合物领域中,拥有“理想的有用特性...以激励化学家生成结构类似的化合物”的现有技术化合物被视为合适的先导化合物。同样地,对POSITA而言,那些拥有不良特性(例如:Takeda 中的化合物b)的化合物就不会成为理想的现有技术出发点。

可表明明智出发点的信息实例包括可证明出发点具备以下特性的信息:(1)与其他出发点相比,显示出一定的优越特性,(2)具有其他出发点未显示的理想特点,(3)突出特定出发点可获得更多信息,使得比其它出发点更加易于开发改进的解决方案,以及(4)不存在其他出发点显示的不良特性或者特点。这些实例只是可影响倾向于选择特定出发点的潜在信息的一部分。在一般情况下,可被POSITA用于选定一个或者多个潜在出发点而不是其他出发点的任何适用信息都与确定先导现有技术有关。

我们假定,在确定先导现有技术时,应考虑与POSITA可用的一些出发点相关的技术的不可预测性程度以及成功的期望值程度。尽管成功的不可预测性和期望值通常是在选择适当的现有技术之后阶段的显而易见性分析中考虑的,但它们可能与POSITA基于特定的事实背景选择适当的出发点相关。例如,如果POSITA认为修改特定出发点必需的步骤所产生的结果是不可预测的或者缺乏合理的成功期望值,那么该POSITA可能不会选择该选项,而是寻求其他更加可预测或者有潜力的出发点。

此外,尽管非显而易见性的客观征象(例如:商业上获得的成功、存在已久但未得到满足的需求、他人的失败以及意想不到的结果等等)通常被视为显而易见性的反驳证据,但这些征象其实可表明是否成立了表面上证据确凿的显而易见性案件。例如,在过去未能获得成功的特定出发点的现有技术证据往往表明,POSITA基于对这些失败结果的认识可能不会选择该出发点。同样地,如果发明者的证据表明从某个出发点获得的结果出人意料地等于甚至优于从其它现有技术出发点获得的结果,那么该发明者的证明可表明,在不清楚那些在后来显示的意外结果的情况下,POSITA很可能会选择据推测会显示更佳结果的其他现有技术出发点。

一旦分析完所有可用信息并确定了一个或者多个潜在出发点,即可评估信息,以确定POSITA会选择哪个潜在出发点进行进一步的开发。因此确定的出发点构成了通过传统方式(即根据格雷厄姆因素)与主张的发明进行比较的先导现有技术。识别先导现有技术或者确定某个参考不是适当的先导现有技术可以判定是否成立表面上证据确凿的显而易见性案件。

我们所提出的方法至少在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近期对一起非先导化合物案件的判定中得到了验证。Inre Klein涉及一项制备鸟类和蝴蝶所用糖水花蜜的发明。该发明涉及用可移动分配器将水隔间和糖隔间分离。分配器的位置确定糖和水之间的比例,从而为不同消费者配置适合的花蜜。

审查员基于五个主要参考文献驳回了主张。委员会对此表示肯定,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了这一驳回。其中三个参考文献指向的容器包含确定不同隔间的分配器,这与归纳抽屉内小物件的容器类似。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解释说,这些参考文献是“非类似技术”,POSITA不会参考它们来制备花蜜,因为那些容器无法容纳液体,且其用途是隔开物件而不是将其混合。其他两个参考文献指向的容器便于混合两种液体。法院认为,这两个参考文献也是非类似技术,POSITA“不会考虑[它们,因为它们未显示]可移动分配器或者能够制备不同的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