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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产权制度论文范文1
论文关键词:农村产权,农村金融生态结构,农村金融体系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农村金融深化是农业现代化的基础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如何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需要,制度建设是关键,尤其是要建立适合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产权制度。我国进行了一系列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但是,就目前的农村金融发展状况来看,改革并未收到预期效果,其突出表现为: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农村金融市场竞争缺失,农业保险发展严重滞后。原本给农村“输血”的金融机构却演变成从农村“抽血”的主力军,同时,农村中非常活跃的非正规金融却不断受到打压。如何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提高农村金融资产质量,化解农村金融风险,深化农村金融,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金融论文,尤其是金融生态成为近几年来的研究热点。
一、农村金融生态的基本理论
在新制度经济学的诸多基础理论分支中,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和C.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以及在传统新制度经济学基础上扩展而来的法经济学,是对农村金融生态运行最具解释力的理论。
(一) 农村金融生态中的交易费用理论。
理性人、完全信息是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假设。然而现实的农村金融生态中,农村金融生态主体———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农户、农村企业和县乡政府等)都是有限理性的,并且因为有限理性的存在导致两者之间信息不对称、不完全。信息不对称的直接后果是金融交易费用大幅增加。当农村金融生态主体发现进行金融交易的费用太高或超过收益时,就会选择停止交易。在放贷之前,农村金融机构必须要调查农户的信用状况和经济状况、借款用途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贷款进行时,要发生谈判、签约费用;贷款发生后,放贷者要跟踪借款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监督借款投向等。而且农户以小额信贷居多,单位产品金融机构要付出更多的人力与物力。庞大的信息费用构成了金融交易中的巨大成本。当这种费用成本过高时,交易将无法进行。
制度的有效运作又有利于降低交易费用,制度的作用旨在节约交易费用,人们对制度进行选择与改革的动因也是为了节约交易费用。在农村金融生态中,作为金融生态主体的金融机构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行为是在特定的金融制度结构安排下进行的,不同的金融制度结构安排会产生不同的金融主体行为,农村金融信用环境的相对落后使得与农业金融支持相关的制度安排无法实施,即推广农业金融支持的制度成本极高,导致农村金融生态主体资金供给缺乏,而由于农村金融发展的路径依赖,一旦农村金融生态主体的资金供给缺失,农村金融发展就会无所适从,反过来也影响农村金融生态主体的发展,整个农村金融生态恶化也就在所难免,信用缺失的背后是信用制度的缺失,由此引致农村资金来源与资金需求之间的制度缺失,也是农村金融制度的供给和制度需求出现失衡,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对制度的需求源于经济主体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无法获得潜在的利益,制度供给则是经济体系出现制度安排的意愿和能力。因此,在目前的中国农村金融市场上,并不存在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的制度均衡,突出表现为农村金融生态主体的制度供给不足和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制度需求过剩金融论文,这种制度供需的失衡是制度变迁的强大动力,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的相互作用决定了制度变迁的路径论文格式范文。
(二)农村金融生态中的制度变迁理论。
制度变迁理论是科斯传统新制度经济学体系的核心部分,林毅夫首先提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概念,他认为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和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与此相反,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及实行,从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历史来看,强制性制度变迁一直居主导地位。上世纪50年代,信用合作社在政府推动下开始兴起;60年代,国家指定当时的人民公社接管信用社;80年代,信用社划归中国农业银行管理;90年代,又实行行社脱钩,实行在国家管理下的自主发展的合作金融发展模式。然而,合作金融的框架虽已确立,但远未达到农民广泛参与的合作金融宗旨。从表象来看,政府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管制是规范农村金融市场,维护农民切身利益和降低金融交易风险的一些必需的制度安排,事实上这种强制性制度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广大农户的投资冲动,大大减少了农村金融市场的金融交易数量,导致了农业金融支持的弱化,政府是金融生态环境中的关键因素之一,政府行为是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中的一股独特而重要的力量,对金融生态主体的影响往往是根本性的。
制度因素作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中的重要因素之一,其变迁受诸多因素影响,也直接决定了农村金融生态运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农村金融领域一改计划经济时代农村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单一的局面,农村金融生态主体逐渐多样化,如四大国有银行尤其是农业银行开始在农村开展商业化经营金融论文,国家建立了农业政策性银行等,在农村并未逐步建立起一个基本上能够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效服务的农村金融体系。随着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落后的小农经济,典型的苟元结构购统窍绶指钍沟门褰鹑谥贫戎秃笥谂寰济发展的矛盾日益尖锐,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中的农户,农村企业和农村政府从非正规金融生态主体中寻求金融产品和服务实为无奈的选择,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勃兴也就水到渠成。因此,农村金融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成为农村经济金融改革进一步深化的必然要求和趋势,农村非正规金融或者民间金融的迅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制度供给的不足,但带来的新问题是民间金融缺乏制度的规范而可能隐藏金融风险。
二、关于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思路
建立高效的农村金融体系是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落脚点。要跳出农村金融供给制度陷阱,必须加强农村金融制度创新。
(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促进农村金融发展。没有抵押物,成为中国农民贷款难的最主要原因,长久以来,中国农民最大的资本———耕地,以及宅基地及其上的房屋--因为没有与城市一样的产权,均为抵押禁区。因此,促进农村金融发展,应从完善农村产权制度着手:一是赋予农民完整的财产权。建议将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改革为土地使用权,由国土部门发给土地使用证,使之具有土地的收益权、买卖权、抵押权和继承权。而农村房产也应该与城市房产一样拥有完全产权,可以自由流转,尤其是对城市居民的流转。二是培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一方面要完善农村土地市场的交易机构。健全农村土地使用权市场运作的立法、执法和仲裁,保护农村土地市场的正常运作。在进一步明晰产权的前提下,允许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合法的自由交易。三是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相关法律制度。尽快出台农村土地产权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度。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出让、继承出租、人股等流转形式。四是建立农村房屋产权制度。修改现行农村房屋产权制度,使之可以进入市场,完善房产权属登记、发证、流转制度。要建立城乡统一住宅市场,使农民住房资产资本化,可用于抵押或交易变现,改善农村融资难的现状。目前对国有和私有的物权、产权边界已经比较清晰,唯独对于集体物权、产权界定、计价、流动和配置方式尚不能确定,导致巨额的物权不能定价、流通,置身于经济货币化的进程之外金融论文,成为顾拉沟淖什,带来一系列问题。因此,必须加快农村各类可流转资产权益的确权、颁证制度,使农民与农村的资产可以有较好的表证。完善市场化流转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转平台和机构,建立有农村特点的物权、产权价格形成机制。要逐步建立农村生产要素计价、流动、配置体系。长期以来,我国产权制度按照国有、私有和集体三种方式界定。因此,必须加快农村各类可流转资产权益的确权、颁证制度,完善市场化流转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转平台和机构,建立有农村特点的物权、产权价格形成机制。
(二)引导农村非正规金融的适度发展,构建符合国情的农村金融体系。首先要正视和承认非正规金融在农村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改变对其持有的漠视和敌视的态度,并认真研究其特有的发展规律。民间金融不完全等同于非法金融,要尊重民间金融,客观认识民间金融,注意学习和研究民间金融,依法对民间金融进行合理的引导和管理,可能更有利于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的合理竞争和良性互动。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曾通过使民间金融购戏ɑ沟姆绞嚼垂娣睹窦浣鹑冢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我们要积极鼓励正常的农村民间金融活动,给民间金融以合法的空间,以使规范意义的信用合作拥有温床和土壤。
三、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结构的建议
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的基础性工作是搞好农村地区的产权建设,农民财产权的建设与发展是农村金融发展的基础,无产权则无金融,只有做好这个基础工作才能使我国农村金融生态可持续发展论文格式范文。但是我们不能等到农村的产权有了彻底的改革之后才发展农村金融,而是在现有的体制条件下不断改善农村金融的生态结构。
产权制度作为一个重要的内生性变量,已直接影响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好坏?完善的产权制度可以有效发挥制度的激励作用,增强农村金融生态的自我调节功能,有利于降低金融活动的交易费用,提高金融交易效率;有利于缩小农村金融生态主体与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之间的信息差距,促进农村金融生态中的信息交换和资金循环;有利于改善农村司法环境金融论文,保障农村债权人利益,农村金融兴则农业兴,农村金融活则农业活。十七届三中全会闭幕不久,央行和银监会就下发《关于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提出农民增收的来源要发生改变,关键是有财产性收入和创业性收入。通过土地流转,抵押、入股、融资,增加农村财产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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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甘肃省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研究.兰州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梁柱,2012.
[3]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发展问题研究――基于农户借贷的视角.甘肃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张娟娟,2013.
[4]中国农村信用社合理股权结构模式初探――以江苏省为例[J].中国农村观察.邢芙伟.2010.03.
[5]破解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民有资本官营化困局[J].金融研究.穆争社.2009,07.
农村产权制度论文范文3
论文关键词 宅基地 流转 改革 身份
党的十八界三中全会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所谓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经依法批准用以建造个人住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是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才能够享有农村宅基地这一身份要件,限制了宅基地的流转,从而不利于保护农民的财产权利,也不利于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一、我国当前宅基地流转之困境
1.抵押。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宅基地不能抵押。这么规定的理由是:它能够维护农民的基本生存条件。宅基地使用权是为了保障农民基本生活居住条件而无偿或者以非常低廉的价格批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用于建造农村村民的个人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性质,如果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那么当使用权人无法清偿债务时,就会丧失该土地使用权,从而出现农民居无定所,以致出现社会不稳定的严重后果。
若要打破现状允许农民将自有宅基地抵押融资,那么必然会导致宅基地流转的可能,因为一旦农民不能够偿还债务那么宅基地将面临拍卖。但是我国法律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由于农村居民购买力有限,这一限制买方的规定势必会导致宅基地的价格失真,宅基地价格的失真又会反作用于其作为抵押物所融资金,这样根本不利于拓展增加农民财产收入的渠道,从而使得宅基地的抵押意义大打折扣。
2.继承。我国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因结婚或其他原因分户另过,申请一处新的宅基地,于原有的宅基地便不再享有权利。据此我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当村民子女迁入城镇取得城市户口时,其当然不再享有原户籍中宅基地权利;当村民子女嫁入或迁入其他农村集体组织,由于其不再是本集体组织成员,其也不再享有原户籍中宅基地的权利;当村民在本村中分户另外申请宅基地生活后,依然不能享有原户籍中宅基权利。也就是说,唯一能够出现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可能,就是子女不从原户籍中分离出去,直至原户主死亡后成为新户主。
但是,法律虽然限制了宅基地使用权,但却没有限制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所有权。村民的宅基地是几乎免费的,但盖房子还是自己出资,地上建筑是村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既然是村民的合法私有财产,那么村民应该能够自由决定房子的继承问题。有学者认为当房屋作为遗产被继承时,其项下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应当被一体继承。我国法律中有“地随房走”的原则,但是一旦宅基地能够随同地上建筑继承,那么就会打破宅基地使用权所有者的身份要件。这显然与当前法律相悖,也与立法初衷相悖。
3.买卖。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十三条要求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又强调: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这些虽然从形式上禁止了宅基地的买卖,但其始终不是正式立法。从根本上来说,限制宅基地买卖的事由依然是我国法律对于宅基地取得的户籍身份限制。集体土地由村民集体所有,宅基地是作为福利性质为保障村民生活而免费分配给本集体内以户为单位生活的家庭,也就是说只允许本集体内的农村户口才有可能享有宅基地。同时,《土地管理法》还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那么该句话是否也禁止已经拥有宅基地的“户”购买宅基地呢?如果是,那么就只剩下那些没有宅基地的本集体农村户口的家庭能够购买宅基地了。这样一来宅基地的买卖市场被限制得所剩无几。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明确要求: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该通知同样并非法律法规,法律并没有禁止农村宅基地上建筑的买卖,只是买卖之后农民不得另行申请宅基地。宅基地能够随同地上房屋买卖而转让么?这在理论界存在很大争议。有学者认为,“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原则,并非在任何情况下均有利于确认和保护各种权利和利益,也难以解决各种纠纷。而应当承认房屋的所有权有时与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分开的。
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理论探索
面临现行土地制度存在的种种弊端,法学界和经济学界不少专家学者对其进行了深入探索,提出了各种改革的主张,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主张现行的农村土地所有制度并不是现阶段的一种合理的土地制度,必须采取大变革的方式,即变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例如农村土地国有化,农村土地私有化,农村土地混合所有化等;另一主张则是维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只需变革农村土地使用权制度。对此,作一下分析:
由于我国现阶段实行城乡二元结构,土地制度与户籍制度关联紧密,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该集体的成员必须有集体内的农村户口,才能够享有该集体土地的财产权益。根据十八界三中全会公报,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和完善农村土地制度,都同时提出。若能够将这几项改革同时推进,取消城乡户籍区别,形成一元制社会,那么对变革农村土地的产权制度才有实施的可能。但是,这种改革力度太大,在短期内难以完成,若强行推进势必会导致广大农村地区的不稳定。回顾中国历次大变革,虽然取得了成功,但也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如施行双轨制经济时的“倒爷”以及国有企业改革时期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农村地区作为国家稳定的核心,笔者并不主张在农村地区施行大变革式的改革。
那么,既要保持现有的城乡二元结构,又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界三中全会精神,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那么,就必须找到宅基地流转身份限制的突破口。
三、宅基地流转身份限制的突破
农村产权制度论文范文4
【关键词】 城乡统筹 土地制度 改革
当前,城乡统筹发展已成为我国建设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但现行的土地制度限制着土地要素的自由流动,阻碍了全国城乡统一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大市场的建立,更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因此,必须改革农村土地制度,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市场,使之既能保证农民的用地利益,又能与城乡统一的用地制度相协调。
一、土地制度改革对城乡统筹发展的作用
1、土地制度改革是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有效手段
土地问题一直是“三农”问题的核心,也是统筹城乡的战略问题之一。农村土地制度又是土地问题的核心,是解决“三农”问题的突破口。现行的土地制度存在着缺陷和不公平,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阻碍城乡一体化的进程。改革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从农民的利益出发,保障农民土地的合法权益,是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土地问题的正确选择,为解决“三农”问题指明了方向。土地制度改革也是实现农民收入持续增长,有效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快速发展的正确决策。
2、土地制度改革是实现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战略举措
土地制度改革有利于实现农业的现代化、产业化、规模化、市场化,从而促进农村集体土地利用结构和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进一步促进土地要素资源的自由流动和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通过探索发展农村土地的新模式,打通农村土地市场与资本的对接通道,盘活农业部门的各种资产,提升了农业的国际竞争力,推动了农业的现代化发展。
3、土地制度改革是促进农民就业和创业的重要条件
现行的土地制度把农民的身份与农地捆绑在一起,这实质上是增加了农民从事其他产业的成本。那些离开农村进城务工的农民,被排除在城市社会保障之外,相应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又缺乏,这些人仍然将农地作为最后的屏障。因此,农民被迫选择定居农村、做工于城市的生活。土地制度改革能确保农民的生活保障,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为农民进城就业、创业创造了条件。
二、我国土地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我国土地制度的现状
(1)产权制度不完善。尽管中国的《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等重要法律都已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是,“集体如何界定”,集体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如何?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加上中国相当多的地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名存实亡,缺乏行使集体经济所有权的组织形式和程序,因此,极易造成上级政府替代下级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假象,致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主要包括农村土地所有权模糊、对农地使用权的限制、对农地收益权的限制、对农地转让权的限制。
(2)土地法律制度失效。目前快速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的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正面临着以下三方面的困境。一是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与集体土地权能之间的困境。当前含糊不清且不完整的集体土地权利划分模式已严重影响了农民开发利用土地的积极性。二是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与土地资源配置方式的困境。当前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的不健全致使农村土地利用的低效率。三是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与农民权益保障之间的困境。长期忽视对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益的保护必将最终导致对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严重制约。
2、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引发的问题
(1)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农地市场无法形成。一是由于我国目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中所有权的模糊不清,致使人们利用土地的成本就成了“社会成本”,使用者不会考虑土地过度利用的损失,促使土地急剧退化,农业再生产效率低下;二是所有权不明晰,利益关系模糊,在部分土地农转非的过程中难以保障农民利益得到充分补偿,因而使农民失去生产经营的积极性,致使经济运行效率低下;三是所有权明晰是市场经济的前提,所有权模糊必然导致农村土地市场不成熟,使土地要素价值无法通过市场实现,以及土地资源无法通过市场进行最优配置。
(2)农业规模化生产难以形成,管理要素难以发挥作用。由于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模糊不清、收益权部分受限以及转让权受限,又必然使土地资本难以通过市场转让集中,农业难以进行规模化生产。规模化生产是管理要素在生产力系统中发挥作用的前提,所以规模化生产难以形成,也必然导致管理水平低下和管理要素发挥作用低下。
(3)农民没有真正拥有对农地的处置权,阻碍了土地要素的市场化配置。目前土地控制权往往掌握在地方政府和村集体的手中,农民没有真正拥有对农地的处置权。在农村土地交易过程中,农民根本就没有议价的权利。农民对土地的处置权受到了限制,也就阻碍了土地要素的自由流动,市场经济难以实现。因此,只有当农民完全拥有了土地的处置权以后,他们才可以自行决定如何占有、使用、收益以及支配自己的土地。
三、城乡统筹发展的土地制度改革的对策建议
土地制度改革应该朝着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有利于土地要素自由流动的方向改革。土地制度改革的目标应该是实现土地要素的自由流动,以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应该实现市场在决定土地使用权中起到的基础性作用,不再是通过分配到农民手里的土地只能掌握在特定人的手里。其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多举措改革户籍制度与土地制度
以地级市为单位,在辖区范围内,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改为居民登记制,应取消实行了几十年的城镇户籍、农业户籍的分类,统一按就业地或居住地登记户籍。其具体措施:一是通过户籍制度改革使长期在城市生产生活的农民工变为市民,将其纳入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管辖范围,消除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减少他们对土地的依赖;二是允许自愿放弃土地的农民以宅基地置换城镇房产,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社会保障,给予他们城市居民身份和相应的社会保障,促进农民人口城市化。
2、不断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一是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具体落到实处。农民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国土局1995年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要指:时分给农民并颁布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土地制度改革内容,也进一步强调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宅基地的物权性。农民不仅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且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是赋予农民自由转让土地的权利,特别是要按照“权利平等”的原则,公平对待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有条件地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流转,进而推动城乡土地市场体系的完善和土地配置效率的优化。
3、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和组织建设
一是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建设,完善土地流转机制。其一,建立一个开放、竞争、公平、有序的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和租赁市场,建立市、镇两级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每个村设立土地流转服务站,形成市、镇、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其二,建立、健全农业投入保障制度、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制度。为保证粮食安全,一方面必须严格土地征用制度;另一方面应对农民保护基本农田和种粮所支付的机会成本实行财政补贴。其三,为了降低农业经营和土地流转的风险,引入农业保险机制。由政府对农业保险给予保费补贴,降低农村土地合作社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风险和银行贷款风险。二是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组织建设,健全土地流转市场。一方面可动用社会力量,成立民间或非官方的中介机构;另一方面可成立土地银行,根据我国的实际,土地银行应该是国家成立的政策性银行,可暂设在农业银行内。
4、积极推进农地股份制试点
农村土地股份制是我国目前具有突破意义的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和经营方式的探索。农民把家庭联产承包获得的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以合作的方式由村级集体经营或建立股份公司经营土地,农户按照股权的多少参与经营收益的分配。对以农户承包地和村集体资产共同入股而建立的股份制,可考虑将集体资产部分的股份随着村集体人员的调整,以户籍为依据实行每两年调整一次,原则上可分设“人口股”和“农龄股”。这样既可以解决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而给农民带来的收益分配不公平矛盾,也便于通过“调股”代替“调地”,从而避免因人口数量变动而频繁调整土地带来的一系列操作上的问题和矛盾。
5、探索土地的种植经营权市场化模式
一是以村为单位,进行土地整理。比如可以留全村2/3的土地平均分给村里的农村居民耕种,其余1/3的土地由村里统一招标(招标的对象可以越出县、市甚至面向全国),在保证土地种植规划用途的前提下,实行对外承包制,出价高者得。这样可以把土地让给产量最大化的经营者种植经营,实现土地产出效率的最大化。部分实行土地集中种植,符合未来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经营发展要求的大趋势。二是的范围要先村后镇,逐渐扩大至县市省以致全国。在村级逐渐实行土地种植使用权的市场化招投标制度之后,可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全镇范围内统一规划。如此类推,在镇内实现农民的土地种植使用权的平均化之后,进一步在县内实现上述办法,然后在全地级市范围内实现农民的土地种植使用权的平均化。
(注:本论文系“唐山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研究资金资助”。)
【参考文献】
[1] 吴翔华、付光辉:城乡统筹发展背景下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土地市场构建[J].安徽农业科学,2008,36(9).
[2] 谢从朴、田莉:城乡统筹背景下的集体土地制度创新与城乡统一规划――来自重庆的实践[J].上海城市规划,2010(3).
[3] 姚丽:我国农村土地冒度瑰状分析及改革对策探索[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5(5).
[4] 张红宇:农村改革与统筹城乡发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5] 陈学法:二元结构变迁中的户籍制度与土地制度变革[J].体制改革,2010(3).
[6] 陈志刚: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村土地问题:特征、诱因与解决路径[J].经济体制改革,2010(5).
农村产权制度论文范文5
论文摘要:本文认为在制度适应的视角下,由于征地补偿制度,现行的户籍制度以及土地产权制度的问题,导致了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出现困难,因此应该相应改革或者改进现有的征地、户籍以及土地产权政策制度,确保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利益不被侵害。
一、城郊失地农民是城乡一体化的必然产物
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需要城市与乡村两个不同特质的经济社会单元和人类聚落空间在一个相互依存的区域范围内谋求融合发展、协调共生,而城郊则是城市和农村共同依存空间范围的联系纽带。从分布地区来看,土地被征用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的郊区。据四川省成都市农工办统计,1999年到2004年初,共有失地农民59万人。其中,完全失地的农民24.78万人,人均耕地 0.3亩以下的农民34.23万人,占全市农民总数10%左右,约占全国失地农民总数1/ 70。
绝大数城郊农民的生存状态正处在一个尴尬的境地。在“进路”上,由于其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低下等因素,他们很难进入城市化的生活,成为三无的困难户。在“退路”上,由于土地被征用,农民失去了基本收入来源;现行失地农民即期补偿普遍只能维持3-5年,可持续的养老保障缺失。据2007年统计,在北京市自谋职业的失地农民中,自己缴费参加养老保险不到30%,而江苏省无锡市失地农民参加各种养老保险的人数仅占失地农民总数的15%(杨炳照,2009)。城郊失地农民处于养老保障体制的真空地带,使失地农民大量转化为城市贫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二、城郊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困境的制度原因分析
(一)征地补偿安置制度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
1.补偿安置的标准过低。现有的补偿是一种即期性、非可持续性的补偿,既没体现土地潜在收益,又没考虑土地对农民承担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更没体现土地市场的供求关系。这种补偿标准与飞涨的房地产价格形成了强烈反差,与国民经济增长率极不相称。例如按《成都市征用土地管理办法》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办法,中心城区土地被征用可获得补偿6-8万元/人,郊县为2-4万元/人,中心城区劳动力可得1.8万元,18岁以下。.6万元,女50岁,男60岁以上为1.6万元,补偿款主要用于生活补偿。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只能维持7-8年,而且绝大多数没有养老和医疗保险(刘家强等,2007)。
2.补偿安置金额分配不明确。我国征地补偿没有明确规定集体和农民两者之间的经济补偿分配比例,集体组织支配着土地补偿费的大部分。由于集体组织最终决策权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为寻租提供了有利载体,易侵犯失地农民补偿权益。据有关资料显示,改革开放以来,政府通过征地农民的价格“剪刀差”从农民身上拿走了大约2万亿元人民币。各个主体所占征地成本的比重大约为:政府及各部门60%-70%,农村集体25%-30%,而农民只占5%-10%,从绝对量来看,农村集体所得每亩地约为3000-30000元(张寿正,2004)。由于目前对征地补偿安置补助费的分配缺乏细则,造成各地对征地安置补偿费分配混乱,这也直接导致了失地农民利益受损。
(二)现行户籍制度的不合理导致城乡养老保障二元化
我国户籍制度是治安户籍和人口统计户籍的综合形式。现行户籍制度更多与粮油供应、劳动就业、福利保障、义务教育等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在此制度上衍生出固化公民先天身份、控制人口自由迁移等附属职能,这些附属职能逐渐成为各类保障城乡差异的重要因素。从保障体制建设上看,城市的社会保障已经建立起涵盖养老、医疗、工伤、社会优抚和救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等项目的广覆盖、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制。但在农村,社会保障却存在整体性的制度缺失,社会保障项目残缺不全。以养老保障为例,目前并未完全普及开展,并且保障的内容上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孙文基,2006)。而城郊失地农民处在一个尴尬的境地,他们失去土地却未能完全转变成为城市居民,得不到城市居民享有的各种完善的社会保障。此外,城郊失地农民属于农转非人员已不是单纯的农民,养老保障归属也很难得到一个合理的回应。
(三)土地产权制度不完备致使农民社会主体地位低下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拥有使用权,这从法律上剥夺了农民对土地的处置权(刘永信,2004 )。尽管农民是乡村地权的实际主人,但却不是法理意义上的所有者,因此在实际征地过程中往往处于失语阶层,属于弱势阶层。他们不能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土地的去留,更没有与征地单位对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用进行定价和讨价的权利。此外,农民不拥有土地所有权,就丧失了对土地处置权以及土地出让中的增值收益权。《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依法占有变为国有后,政府成为土地所有权主体,从而享有土地出让的增值收益。这样土地增值收益依然与失地农民无关。因此,法律对农村土地所有权的规定,使农民失去了对土地补偿费的索取权,更失去了对土地出让金的索取权,不能享受土地增值收益.导致了在土地补偿及转型中城郊失地农民利益的双重损失(公维才,2007)。
三、城郊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建构
(一)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提升制度的替代性和绩效性
现存补偿标准是按照土地年均产值计量的,但若土地的价值补偿仅以土地的产值为依据,就不能体现土地价值的差异,应该以土地收益为依据进行补偿。土地赔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的多少决定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的高低。首先属于公共利益征用土地应以土地市场价格为基础,以相当补偿为原则,提高征地补偿和安置标准,一次性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其次以土地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提高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总体水平。最后必须处理和协调好农民、集体及政府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建立科学的土地利益分配机制。
(二)改革现行户籍制度,完善城郊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体制
失地的现实只能让城郊失地农民逐步进入城市,因此为了社会稳定发展应该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取消城乡差异,建立完善统一的城乡养老保障制度。政策的制定者更应该建立起专门针对城郊失地农民为参保对象的险种,以失地农民自愿为前提,将所得补偿金全部或大部分用于参加不同档次的养老保险。由政府的专门社会保障机构管理,专门用于解决失地农民中的老弱病残和生活特别困难者的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养老保障(章安友,2004)。
(三)明确农民土地财产权,保护农民各种权益
根据我国产权理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承包权和经营权都直接来自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应归属于农民集体土地产权体系中的使用权。因财产的所有权属于物权,使用权则是由这一物权派生的“准物权”。所以,应尽快明晰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建立和完善农民承包土地所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完整物权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土地财产合法权益。农民集体土地权利其实质意义上是农民集体的财产权,分割到农民自然人即为私有财产权。国家实行土地征用时,应以平等的姿态与农民对等洽谈,不应再以“居高凌下”的国家意志作出征地“强制性”行为,而应充分尊重农民的土地产权,实现农民集体土地的产权价值,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利益(陈彬文,2009)。
农村产权制度论文范文6
[论文摘要]本文从产权结构、组织结构、业务结构三个方面论述了国有商业银行重组的必要性和构想。
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为我国银行业的改革与发展提出了全新课题。银行重组是当前世界范围内银行改革与发展的典型方式。它能够有效地避免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与进步,也能够使商业银行迅速获得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同时,在银行重组的过程中,按照经济发展的要求调整了银行的规模和结构,因此也增强了银行的规模效应和结构效应。此外,银行重组还可以实现银行业的优势互补,提高银行业的经营效益等等,这些都是银行重组之所以长盛不衰的奥秘。
我国银行业的改革和发展,走过了20多年的风雨历程,从总体上看,基本上可以认为是一个整合与重组的过程。这些重组与整合,适应并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金融全球化以及我国加入WTO等,我国银行业在新世纪面临着新形势,因此,就必须继续推进金融改革,其核心就是深化银行重组。我们认为,我国银行业重组的重点应当放在产权结构重组、组织结构重组和业务结构重组三个方面。银行重组的侧重点则应放在国有商业银行上,同时兼顾地方性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根据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和银行业的现状,银行重组应当综合设计、系统思考、整体推进。
一、银行产权结构重组
产权结构重组是银行重组的基础要件。没有产权结构的重组,银行重组就是一句空话。按照十六大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建立与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产权体制、金融体制和银行管理体制,是实现金融改革新突破的关键。
(一)以创新思维推进产权结构重组。
十六大提出,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要把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
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银行业,其改革与发展必须与经济制度相适应,并且还要能够有效地服务于经济制度的完善,促进经济的发展。这就要求一是国家垄断信用的和传统观念必须打破;二是金融市场必须要对内对外同时开放;三是以现代公司制改革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四是发展大、中、小共生、相互促进、相得益彰、产权结构多元化的银行体制。
(二)用总体战略统率产权结构重组。
要采取用总体战略统率产权结构重组的方针,实现产权结构重组的战略目标。我国银行业改革的总体战略就:“改革主体,发展两翼”。即深化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现代公司制改革,壮大股份制商业银行,发展民营银行机构和合作银行组织。
我们认为,实现这一战略目标的重点应放在产权结构、治理结构、内控结构的重新整合上。大、中、小银行的改革都应按照这个思路进行。产权不界定,就不可能建立起现代公司制的治理结构,没有科学的治理结构,也就不可能建立起有效的内控机制。而且权、责、利的统一,信息的对称,激励约束机制的健全,又是提高竞争力、创新机制的制度基础,所有这一切都取决于产权改革、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的建立。因此,根据国有和非国有银行在历史中形成的产权结构以及全国性和地区性规模各异的大、中、小银行机构的现实状况,从制度转换成本的承受能力出发,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取得产权结构、治理结构和内控结构改革的新突破,是银行重组创新必须突破的三个战略重点。另外,实现我国银行产权结构重组还必须坚持市场取向,无论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改革,还是股份制商业银行或小型银行机构与组织,都必须按市场运作的原则来进行。
(三)扎实推进国有商业银行产权结构重组。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进行重组,实现产权制度创新,从而构建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是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加快体制创新,实现与国际银行业惯例接轨所应当首选解决的问题。
1、股份制——现代商业银行产权制度的一般形式。商业银行是市场经济的产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股份制法人产权制度便应运而生。实行股份制的商业银行法人产权制度适应了现代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形成了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了商业银行的运作效率。因此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现代商业银行一般都是建立在现代法人产权制度基础之上的,现代股份制产权结构是现代商业银行产权结构的一般形式。
2、股份制改革——国有商业银行产权结构重组的最佳选择。无论是理论界,抑或是实务界,在关于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的探讨中,都认为实行股份制是国有商业银行产权结构重组的最佳选择,也是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创新的最佳路径。
3、股份制运行——建立国有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按股份制方式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产权结构重组与创新,就必须建立符合现代商业银行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现代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内容。
(四)重视增量改革:产权结构重组的重要环节。
发展民营银行机构,放宽市场准入限制,是银行制度增量改革与银行重组必须突破的障碍。民营银行机构包括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合作金融银行。他们是县域经济、中小企业、个体经济、私营企业、农村经济与农民金融需求的主要供给者,又是货币政策传导的重要中间环节。但是,由于长期以来的理论禁锢和法律限制,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对内开放。广大农村的集体信用合作组织,也是一种功能和机制扭曲的“准国有金融”,基层机构。至于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民营资本得以进入也还是一种特例。
现在,我国已经加入WTO,金融业既然可以向外资开放,就更有理由对内开放。而且,国有商业银行实行市场战略调整后,机构收缩,功能缩小,使县域经济、民营经济面临着严重的金融服务短缺;加之货币政策传导不畅、机制梗阻、政策扩张而运行紧缩的矛盾日益凸出,已经和正在产生的严重的负面效应,构成了银行业发展的严峻挑战和压力。在这种形势下银行业的对内开放就成为了突破制度增量改革障碍的题中之义。发展民营银行,实现增量改革,增加金融供给,推动我国银行业产权结构重组,是我国经济发展和金融改革的重要战略任务。
二、银行组织结构重组
同银行产权结构重组一样重要的,是银行组织结构的重组。只有加快商业银行组织结构的创新与重组。其产权结构的重组才能有所依托,也才能尽快形成商业银行的创新体制,形成与国际银行业接轨的新型运行机制。
(一)现代组织结构的有关理论问题简述。
现代组织理论认为,组织理论的基础是一些有关组织结构和职能的设想。一种是关心工作和从事这些工作的人的设想,被称之为以工作为中心的古典组织理论。另一种不同的是以人为中心的,被称之为新古典理论。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要从系统的内在关系上去理解组织,则被称为权变理论。作为组织而言,它是组织实体和组织过程的统一。著名管理学家马奇和西蒙在他们所著的《组织》一书中指出,组织及其效率依赖于认识并适应许多变化着的和相互依存的境况因素,而丑那些被认为对某一种情况有效的组织,对另外一种情况可能就是不幸的和不适当的。也就是说,第一,一个组织的效率依赖于环境因素;第二,不同的环境因素对不同的组织产生不同的影响;第三,组织及其结构要随着环境的变化不断改革和发展,也就是要不断进行组织及其结构的重组创新。
我国商业银行进行组织及其组织结构重组与创新,必须深入研究现代组织理论、深入研究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环境、深入研究我国商业银行既有的组织结构及其问题,只有如此,才能对症下药,顺利实现组织结构重组与创新,与国际银行业接轨,推进我国商业银行的改革和发展。
(二)我国商业银行组织结构的主要问题简析。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问题表现为继续沿袭计划经济时代留下的框架,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业化运行很不适应,问题重重,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后,在金融业竞争的严峻形势下,必须对之进行全面重组与创新。而在我国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问题中,国有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问题是十分突出的,代表了我国商业银行的典型类型。
1、忽视经济原则。根据经济学的原理,在经济发展的低级阶段,不可能也不需要存在分支机构遍布的大型银行机构,如果刻意追求之则是不经济的;相反,现代分支网络发达的大型银行机构很大程度上是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和结果,如果刻意抑制之也是无效率的。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是一种“低(初)级阶段”,因此,忽视经济原则,按行政区划设置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就导致了银行规模过大、科层结构重叠、信息传递迟缓,从而造成了组织结构的不经济问题。由于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呈现出一种非均衡状态。而且由于交通、通讯落后,在这种情况下,从首都北京到边远小镇,按行政区划和政府层级层层设置分支机构,不仅忽视经济原则,而且造成奇高的经营成本。
2、助长行政干预。在我国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按行政区划设置的状况下,不仅银行的自主经营受到了多方限制,而且导致了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地方化倾向,削弱了商业银行总行的调控功能。在这方面表现最突出,也是最具典型性的就是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
3、损害银行效率。按行政区划和政府层级设立分支机构,使我国商业银行实行的授权经营制度的效率和业务经营的效益受到严重损害。如经济发达地区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在现有权限下无法满足当地经济发展所产生的有效金融需求,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却存在着权限过剩,进而造成金融资源的严重浪费。无论金融资源的不足还是过剩,都是对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效率的损害。4、缺乏创新思想。这里主要是指在地方性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设置上,缺少创新思想。依旧是一地一行,与行政机构配套,名曰扶持地方经济发展,实则因袭国有商业银行设置的套路,因循守旧,缺乏创新,最后会依然重蹈国有商业银行的覆辙,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和银行体制的改革增加负面效应。
(三)我国商业银行组织结构创新的思路。
商业银行组织结构的创新,既要依据组织结构理论的有关原则,又要参考国际商业银行的先进经验,还要考虑中国的国情和我国商业银行的行情,从而使创新后的商业银行及其组织结构既能与国际商业银行接轨,又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商业银行的要求,更能促进商业银行的全面发展。通过重组与创新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使商业银行真正成为经营稳健、管理严谨、实力雄厚、效益良好的现代化金融企业。
创新国有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经济区划原则。打破原有的按行政区划设置分支机构的格局,优化金融资源合理配置,减少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提高经营与管理的效率与效益。二是坚持集约经营原则。要坚持组织结构重组与创新的集约化,用集约经营的指导思想,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进行创新。三是坚持循序渐进原则。国有商业银行组织结构的创新,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结构改革的方法即按经济区划设置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和支行。
在重组与创新国有商业银行组织结构的同时,要全面重组与创新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要建立一种或松或紧的,可以将全国各地方性商业银行联系起来的机制,使地方商业银行既独立自主经营,又互相联系沟通,交流经验、提高水平、提升效益,全面创新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达到我国商业银行组织结构重组的目的。
三、银行业务结构重组
目前商业银行的业务结构,仍然是传统存、贷、汇三大块,这十分不利于商业银行的发展。综观世界各国商业银行发展史和业务经营史,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都是交替发展的。所以,我们必须迅速着手商业银行业务结构的重组,使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建立在知识经济、全球化浪潮、电子化时代的基础之上。
(一)业务管理思想创新。
商业银行业务管理思想经历了一个由资产管理、负债管理,到资产负债联合管理的发展过程。目前普遍地采用资产负债联合管理的模式,实际上仍然是以负债管理为主导。根据经济与金融发展的实际,以及我国商业银行巨额不良资产存在的现实,我们认为我国商业银行应当以资产管理为重点,突出资产管理的指导思想。在重视资产管理的基础,创新业务结构,突出电子化业务在我国商业银行业务结构中的地位,为业务全面电子化奠定基础。
(二)存贷业务关系创新。
在经济欠发达与流通中货币偏紧的历史条件下,我国商业银行形成了一种“存款情结”,也错误地诱导社会公众偏爱存款。我国商业银行加强业务管理、创新业务结构、实现业务结构重组,首要的是调整存款与贷款的关系,将贷款管理作为业务管理重心。只有加强贷款管理,迅速清收不良贷款,全面盘活存量资产,才能为业务重组与管理创新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
(三)突出业务创新重点。
进行业务管理创新,必须紧紧抓住电子化、网络化、全球化这一主线。当前,最能体现电子化与时代精神的是表外业务。电子化为表外业务发展提供了契机,表外业务的发展又为电子化在金融领域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我国商业银行在业务开拓与管理中,要以发展表外业务为重点,设置发展机构、制定发展目标、拟定发展步骤、促进全面发展。
(四)全面推进混业经营。
实现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结构重组必须迅速推进混业经营。国际银行业的混业趋势与中国商业银行的分业现状,要求我国商业银行推进分业格局下的渐进式混业经营模式,这是实现业务结构重组的要义。
1、功能定位:完善信用中介职能,提升支付中介、信用创造和金融服务职能。近年来中国证券市场的迅猛发展,金融业相互渗透与跨业经营趋势的逐渐明朗,使得商业银行功能发生了重大变化。金融其他各业的发展冲击了商业银行的存、贷款业务,但强化了其作为金融业务“操作平台”的功能。这样,商业银行若能保持传统优势、把握新兴优势,就得以完善和提升各类职能,以推进混业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