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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制度论文范文1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西方被害人保护运动的兴起,出于对传统诉讼模式忽视被害人缺陷的反思,被害人和刑事被告人直面会商为中心的刑事和解程序成为西方犯罪学界研究的主体,以刑事和解方案为主要操作模式的恢复性司法方案成为热点。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引下,我国的理论界和实务界也都纷纷掀起了刑事和解的研究狂潮。各地的探索性实践也颇见成效。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也已经有了刑事和解的雏形,但都只限于自诉案件。虽然刑事和解是为了更好的保障被害人的合法利益,使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尽快而设立的,但在实践中会因多方利益的角逐而偏离预先设想的初衷,甚至会危及其根基,这是构建刑事和解制度面临的重大挑战。如有时会因被害人、加害人之间财力悬殊、取证困难、诉讼费高昂而使被害人违心和解,这样刑事和解成了有钱人逃避法律追究的避风港同样,加害人可能以赔偿为条件提出减轻刑罚等不合理的要求,这会从本质上动摇刑事和解的正当性根基,然而许多被害人及其家属却往往由于现实原因接受不合理的要求,从而使法官面临是保证被害人获得赔偿还是让被告人得到应有的惩罚的两难的窘境。而刑事和解则演变成了只要赔偿就可以按加害人要求量刑的真正交易。
刑事和解的含义及其特征
刑事和解的概念
和解作为诉讼法中的一个专业术语,是指发生纠纷的双方通过自愿达成协议的方式来解决纠纷的行为和结果。按照纠纷或诉讼性质的不同,和解可以分为民事和解、行政和解和刑事和解。刑事和解即刑事和解制度,一般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在调停人的主持下,使加害者和被害者直接对话协商,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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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刑事和解;立法构想;立法制度
一、刑事和解制度概述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界定
刑事和解制度(Victim-OffenderMediation,简称VOM)在西方诉讼法学理论上,也被称为被害人与加害人和解、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或者恢复正义会议[1]10,具体是指在犯罪发生之后,经由调停人的调停,使犯罪人与被害人直接商谈、协商解决纠纷的制度。
根据调停主体的不同,刑事和解制度分为公诉环节的刑事和解制度和民间调解机构主持的刑事和解制度两种。当前西方国家实行以民间调解机构主持为主、公诉环节刑事和解制度为辅的刑事和解体制。
刑事和解制度是以恢复正义理论的出现为前提,随着以被害人为向导的刑事保护政策思潮的勃兴和以犯罪为中心的监禁、矫形制度的失败而在各国刑事诉讼体系中得到确立的[2]60。它在强调对加害人惩罚的同时,也考虑对被害人的补偿和对社会的和谐的保护,更注重如何使加害人通过自我反省而重新融入社会。
(二)刑事和解制度的特点
1.协商的主体以及公权力扮演的角色
刑事和解制度解决方案的协商主体是被害人与加害人,调停人是完全被动和中立的。公诉环节的刑事和解制度中,司法机关在不放弃监督权的前提下,在启动上是被动的,在解决方案协商上更是中立的。这一特点使刑事和解制度既保持了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又能有效地防止司法腐败和司法权力滥用,达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2.预设的前提
刑事和解制度中,加害人是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在有罪答辩的前提下进行的,双方当事人并不针对加害人是否有罪进行协商。公诉环节刑事和解制度中,司法机关更不会就加害人是否有罪进行交易。这一特点决定刑事和解制度在本质上不是以司法公正为交易对价,从而不会对司法公正构成损害。
3.协商的重心
刑事和解制度中,被害人的赔偿问题是协商的重心所在。刑事和解的这一特点,有利于被害人利益的保护和社会秩序的恢复,对于社会和谐秩序的重构有重要价值。
刑事和解制度的这些特点使其能够适用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发展的现状,在维护司法公正和追求诉讼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被害人利益中找到平衡点,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三)刑事和解制度在外国的实践
从20世纪70年代起,外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加拿大门诺教刑事和解计划、美国公共刑事司法局缓刑计划①[3]67和美国矫正部门赔偿为中心的和解计划[4]139-150这三个传统的推动下,得以形成和发展,在经历了冷遇后,现已经成为包括美国、加拿大、西欧在内的众多国家和地区刑事诉讼制度中重要的刑事案件解决途径。同时,包括芬兰在内的一些欧盟国家也开始推广刑事和解制度,寻求刑事和解制度的统一化。②根据有关报道:“从1978年开始,它已经遍布美国和欧洲。据估计,光在美国就有400个刑事和解计划,这个数目类似地在欧洲也存在。”
具体地,通过考察芬兰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发现,芬兰的刑事和解制度排除了重罪和当事人可能存在政党压力的情形,可以适用于殴打罪、盗窃罪、财产损害罪等,是通过遍布全国的刑事和解机构的主持实现的,已经初步形成了规范化。据调查显示:在芬兰有25处刑事和解机构(其中有部分还有自己的专业调解方向)、90~100个专业调解人员和1000~1500个调解志愿者,同时警方和检察官也得到了调解培训。芬兰的刑事和解费用是国家支付的。
芬兰的刑事和解取得了很好社会效果。据报道,只有50%的地方法院案件在两个月内审结,就所有案件而言,地方法院审结每个案件平均需要3.3个月,而通过刑事和解程序只需一个月左右。根据芬兰法务部的估计,地方法院法官审理每起案件的成本是466欧,而之前的听证会和检察官花费每宗需319欧,而采取刑事和解每宗只需花费420欧,这样就可以节省365欧元。同时,在芬兰70%的家庭暴力刑事案件是以刑事和解的刑事解决的,而由于加害人不思悔改而被重新的情况几乎没有。可见刑事和解制度已经在芬兰取得了很好的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和使加害人重新融入社会、实现社会稳定的作用。
二、刑事和解制度对我国借鉴意义和可行性考察
(一)刑事和解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1.从加害人角度来看
通过刑事和解制度,加害人可以在与被害人的平等对话中反省自己的行为,更好地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一定程度上避免刑事惩罚可能存在的负面影响,避免加害人可能产生的报复心理,更高地回归社会,真正有效地实现改造和预防犯罪。
2.从被害人角度来看
通过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改变传统的报复性司法范式,将被害人真正作为主体纳入司法程序,使其利益真正得到尊重,使国家权力和个人利益得到平衡,从而改变以往因为报复性司法而造成的被害人利益保护停留在程序上甚至被忽视的现象。
3.从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有效来看
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消除双方当事人的仇恨和敌视,避免私力救济可能带来的恶性循环,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和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环境。同时,刑事和解制度的特点可以使起在维护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节省诉讼成本,更好地彰显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
(二)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存在的障碍
针对我国当前刑事诉讼的发展阶段的特点,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应该是公诉环节下的刑事和解制度。但是通过理论和实践的考察,公诉环节的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存在一些障碍:
首先,纵观现行的刑事司法制度,可以存在公诉环节刑事和解制度的,只有被害人参与的公诉程序。根据公权法定原则,国家机关的权力,必须经法律授权。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制度中,对此做法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据。其次,根据上述情况,在没有得到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即使达成和解,其效力以及执行都是很难保障的。再者,我国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规定,使刑事和解很难有个统一标准,司法人员介入刑事和解也无经验等等一系列问题都阻碍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真正发挥作用。
三、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想
(一)刑事和解范围
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应该限定在部分危害程度不大的危害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和一些少年犯、初犯、偶犯的轻微刑事案件中。具体地来看:在部分危害程度不大的危害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中,犯罪人主要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个人利益,通过刑事和解制度可以很好地实现两者利益的均衡而不损害社会利益。这些案件具体地可以体现在:亲属间的侵犯财产犯罪、邻里间因私人矛盾而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等。在一些少年犯、初犯、偶犯的轻微刑事案件中,通过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更好地恢复加害人和受害人的社会关系,较好地教育、感化犯罪人,防止社会矛盾激化。这些案件具体地可以体现在:未成年人斗殴的初犯、成年人盗窃数额不大的初犯等。同时,根据刑事和解制度本身的特点和外国实践借鉴的角度出发,刑事和解制度不应该适用于重刑案件和以公共利益侵犯为主的犯罪案件。
当然,刑事案件类型众多,实践中表现形式各异,其中有许多还类型模糊,因此,在还没有刑事和解实践经验的当前,应该通过条件描述性和列举性排除相结合的相关法律规定来明确界定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
(二)刑事和解条件
从主观条件来说,加害人应当对其的犯罪行为做有罪答辩,这种有罪答辩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加害人自愿作出的。同时,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有和解的主观意愿,自愿应该成为刑事和解的一个原则。
从客观条件来说,适合使用和解的刑事案件应该达到案件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的要求,因为刑事和解是作为一种对犯罪行为的处理手段,其应该有清楚的事实和充分的证据作为其确认犯罪前提的必要条件。这也是防止加害人为早日结束刑事诉讼程序而故意做有罪答辩的情况。
(三)刑事和解调解人
1.公权机关为主导
根据外国实践,调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机关均存在刑事和解的情况,这三个机关都可以成为刑事和解的组织者。但从真正实现公正与效率平衡角度看,检察机关应当成为刑事和解的主导力量。这是由它所处的纽带地位决定的。相对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可以更客观中立地作出判断,防止在侦查中所收取的信息而导致的先入为主。相对于审判机关来说,检察机关可以在提审过程中,通过与加害人的进一步接触,更加全面地了解加害人的情况,为是否进行和解、如何正确作出和解结果提供判断依据。
从检察机关内部具体部门来看,批捕部门更合适担任此项工作。根据当前批捕部门实际情况,又应加强批捕部门的机构建设,根据各地刑事案件性质和数量的现状,采取增加办案人员或者设立专员的形式。根据公权法定原则,检察机关的这项权力应该在立法上加以明确和固定。
同时,鉴于公诉环节刑事诉讼制度在我国仍然是一个新生事物的情况,还应该加强对有关办案人员的培训,在借鉴外国经验的同时,探索适合我国现实情况的具体实践模式。芬兰对公权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行为对我国就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2.社会力量相配合
案发地的基层组织和一些有相关知识的专业人员应当配合检察机关推进刑事和解。纵观外国的刑事和解实践,大都是采取社会力量作为刑事和解调解主体,而我国的现状决定了应实行公诉环节刑事和解,但是这并不排除社会力量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参与。有社会力量的参与,一方面可以多角度、全面衡量该案件的危害性和进行和解的价值,另一方面可以从多角度让犯罪人认识到其行为的危害,并为日后的执行做好一个铺垫。当然,社会力量对刑事和解程序的参与是建立在公权机关作出同意以和解结束刑事案件的决定的基础上的,并不是与公权机关同时介入刑事和解程序的。
(四)刑事和解过程
1.刑事和解程序启动
从启动时间来说,刑事和解应在检察院审查阶段进行。在该阶段,公安侦查和证据收集工作已经完毕,整个案件的事实基本清楚,定性工作基本完成,为判断是否可以使用刑事和解程序已经做好了准备。虽然,在审判阶段进行刑事和解也未尝不可,但从节约司法资源来说,在审查阶段进行刑事和解更加合理,更何况就上述所言,检察机关更适合成为刑事和解制度的组织者。所以,刑事和解程序更合适在监察院审查阶段进行。
从启动主体来看,检察机关首先应该处在一个被动的地位。检察院不适宜主动提出刑事和解,更不适合规劝双方当事人采取刑事和解。他应该作为一个完全的中立者,只有双方当事人提出,才可启动刑事和解程序。同时,检察机关应当履行一个告知义务,告知双方当事人有启动程序的权利。再者,检察机关还应该处在一个判断者的地位,针对双方共同提出的要求,结合案件的证据、事实情况,判断该案件是否适用刑事和解。概言之,刑事和解启动主体为当事人,检察机关应该起到一个门阀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使公权力、被害人、加害人的利益得到平衡,减少国家意志在刑事和解中的强制作用而又不放弃公权利对犯罪追求的权力。
2.检察机关陈述案件事实,双方陈述采取刑事和解程序的理由
刑事和解程序启动后,检察机关开调解会议。检察机关就案件的事实作出陈述,并出示有关加害人犯罪事实的证据。通过中立客观的陈述和证据展示,可以避免有些加害人为早日结束司法程序而误认犯罪,造成错案。在陈述和证据展示后,加害人应就自己的行为作出认罪和悔过。同时,双方当事人应提供证据证明该案件是适合采取刑事和解程序的。其中,应有一个证据展示的过程和一个举证责任的分配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品格证据可以作为最后作出判断的依据。在完成此证据展示后,检察机关应作出双方是否可以通过和解结束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决定。此处的决定不同于启动阶段的判断。启动阶段的判断是对案件类型的初步界定,此处的判断是针对个案情况作出的决定。当检察机关作出肯定决定后,被害人应发表意见,就自己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做客观陈述。之后,双方应对自己的观点作出总结,并明确表示自愿和解的主观意愿。
3.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方案
检察机关应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为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中立而客观地提供咨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解决方案。同时,立法机关应制定有关刑事和解中赔偿问题的标准,防止有些犯罪嫌疑人一味地为了和解而产生以赔偿换自由的现象。当然,这个阶段会因为具体的损失确定等方面的问题而显得繁琐。因此,可以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在双方答成和解协议后,检察院应制作和解协议,让双方当事人签字。签字后的协议为一个生效法律文书,双方必须按期执行,以达到息诉的目的。整个调解会议应做相应记录,允许双方当事人查阅。
4.刑事和解结果的执行
只有真正执行了的和解结果才能使刑事和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是,由于检察机关其自身的功能所决定的,检察机关不可能担任和解结果的执行机关。同时,一般采取刑事和解程序的多为轻微的刑事案件,嫌疑人本身的社会危害并不大,所以,可以采取犯罪人自愿执行、犯罪人所在基层组织监督执行、检察院强制回到刑事程序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的说就是:法律应明确规定犯罪人的执行期限,检察院在和解程序结束后应将和解结果送达社区和法院。和解结果送达后,执行期限开始起算,犯罪人应在该期限内完成和解协议中对其要求的行为。在此过程中,犯罪人所在基层组织应该履行一个监督的作用,并在期限届满前几日履行一个提醒义务,使犯罪人能尽快履行义务,使被害人得到补偿,使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平复。如在基层组织履行了提醒义务而犯罪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不可抗力仍未履行时,由基层组织书面通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强制将该案件纳入刑事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其中造成的各参与人员的有关费用和支出都应由犯罪人承担。
注释:
①“美国各地公共刑事司法局的缓刑部门在1965年至1979年间建立了34个设计少年司法系统的刑事和解计划,缓刑执行官充当这些计划的调停人但他们并不是完全中立的第三方。因此,以缓刑为基础的和解计划逐渐由缓刑官做一些初期的工作,而让受培训的社区志愿者充当调解人。”
②2006年12月11日至12日在赫尔辛基举办了由90余位来自欧盟20多个国家的刑事司法官员和刑事和解服务者参加的研讨会,此次研讨会的目的是探讨传统犯罪司法解决制度以外的解决办法,刑事和解制度的统一化制度化成为谈论的焦点。
【参考文献】
[1]甄贞,陈静.刑事和解的可行性理论分析[J].人民检察,2006,(14).
[2]谢鹏.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之比较[J].人民检察,2005,(19).
和解制度论文范文3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相关概念;起源背景;理论基础;存在价值
近年来,刑事和解日益进入中国的司法视野,逐步为各地司法机关所接纳,刑事和解作为我国刑事法领域的一种新理念,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逐渐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实践中有关刑事和解的尝试也比比皆是。刑事和解符合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保护了被害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了日益突出的社会矛盾,是一种值得提倡的纠纷解决方式。鉴于刑事和解在实践中所取得的良好效果,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专门设立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一章,正式在刑事诉讼法典中确立了刑事和解制度,实属本次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值得一提的是,刑事和解制度中体现的恢复正义的理念对于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来说是较为适合的,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也是当今西方各国的普遍做法,也日益被我国的理论界与实务界所接受并推行。自2002年以来,北京、上海、江苏等地司法机关相继制定了刑事和解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但是国内目前并没有关于全国性的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具体适用规则。此外,2003年之后上海、浙江、重庆、江苏一些检察院、法院结合少年司法改革专门进行了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司法适用的试点,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之相关概念
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努力,我国当前已初步建立了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加害人(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及其亲属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与协议以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刑事和解程序中所体现的恢复、保护、教育、感化的理念,与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中所遵循的特殊保护与教育挽救的原则是较为相符的。与此未成年人刑事和解是指在司法机关等的主持下,未成年犯罪人通过主动认罪积极进行补救措施挽回犯罪所造成的损失,并同时给予受害者经济赔偿和赔礼道歉,与受害者自愿达成和解,从而使得未成年犯罪人获得不、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等轻缓化处理的一种制度。
二、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之起源背景
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起源于西方少年司法的相关实践,19世纪的英国就在少年司法方面作了积极的探索。同时,为了有效利用相对有限的公共司法资源,英国法院也往往将民事手段引入刑事案件的解决中。如此,用经济赔偿来解决犯罪惩罚问题的替刑措施应运而生,不久英国普通法院判决中就有了这样的判例,其做法是:“司法机关在确定少年犯罪嫌疑人后,首先与其面谈,了解少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对罪行的承认,再征询是否愿意向被害人认错并赔偿损失,在得到少年犯罪嫌疑人的积极响应后即召集少年犯罪嫌疑人的父母及被害人进行讨论;在讨论时,首先让少年犯罪嫌疑人陈述犯罪事实,找到犯罪的真正动因,认识到其行为的危害后果,被害人则描述犯罪给其带来的心理痛苦及物质损失。在这基础上司法工作人员再对双方的主张进行调和、折衷,并形成一个双方均可接受的赔偿方案。如果协议达成,执法人员不再将少年犯罪嫌疑人送交法庭审判。”以上就是最早的适用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模式,由于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显著降低了青少年刑事犯罪的数量,其他国家也积极仿效,在刑事司法中相继引入并广泛运用该制度。
三、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之理论基础
“离开一项制度所赖以存在的理论基础而谈对这一制度的严格把握,无异于缘木求鱼。”要全面理解与准确把握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就必须对该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相应的探究。本文认为,恢复正义理论与未成年人保护理论是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最重要的两个理论支撑。
一是恢复正义理论。一般认为,恢复正义理论是刑事和解最重要的理论基础,也是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根基。恢复正义理论主要认为,犯罪破坏了加害人、被害人和社会之间的正常利益关系,恢复正义的任务就是在三者之间重建这种平衡。这种平衡是全面的平衡衡是全面的平衡:对被害人而言,修复物质的损害、治疗受到创伤的心理,使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恢复旧有的平衡;对加害人而言,向被害人、社会承认过错并承担责任,在确保社会安全价值的前提下交出不当利益从而恢复过去的平衡;对社会而言,受到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了彼害人与加害人的共同修复,从而恢复了社会关系的稳定和平衡。刑事和解是恢复正义理论最为重要的司法形式,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恢复正义的具体要求。而通过构建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则能全面恢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与加害人双方的利益,使得被害人得到应有补偿,加害人得到自新机会,实为恢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一剂良方。
二是未成年人保护理论。从我国一贯秉持的教育、感化、保护、挽救未成年人的做法与我国的《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来看,对未成年人犯罪都采取相对轻缓的保护性处理措施。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情形与成年人有别,其人格尚未定型,可塑性较强,改过自新的可能性大。有鉴于未成年人主体的特殊性,有必要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中采用刑罚的替代机制,双方当事人如果通过刑事和解达成谅解,就可以对未成年人从轻处理,尽量避免可能产生的人身监禁,有利于未成年人重返社会,也明显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与保护。
和解制度论文范文4
关键词:内经;和;人文理念;中医理论
中图分类号:R28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7717(2008)03-0461-03
From NeiJing of "Gentle" Read the Humanities Orinciple at Chinese Medicine Theories of Application
QIAN Hui-nan
(Beijing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Beijing 100029,China)
Abstract:NeiJing from inside and outside is in harmony with, to the description of the life normal;Get world with, natural ecosystem and the human body connection it prints to reflect;At enmity with, judge to read the reasonableness of the disease appearance;Make it adjust to reach,with the result that peace, adjust to cure and Health care of method, see through Nei Jing of"gentle", read the humanities principle the application of the theories at the Chinese medicine.
Keywords:Nei Jing;gentle;humanities principle;Chinese medicine theories
博大精深的中医学根植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土壤,在时间的流程中沿着自身的轨迹蕴生与发展,其完整的理论体系和充沛的生命力之中,所包含的人文精神是其生命的原动力,亦是其不断宏扬光大的根基,人文内涵是其突出的特色,也决定了其价值取向。《中庸》云:“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淮南子・论川》曰:“天地之气,莫大于和,和者,阴阳调。”中和,乃人文内涵的精髓之一,本文锁定中医最早之经典医籍《黄帝内经》(以下简称《内经》)使用频率居高,并作为理论重要架构元素之“和”,对生命密码的解读,透视其蕴藏的人文理念在中医理论的应用。
1内外调和 对生命常态之描述
《素问・生气通天论》阐述阴阳对立制约、互根互用的辨证关系,明示阴阳平和协调是人体健康的基本标志,凡阴阳之要,阳密乃固,两者不和,若春无秋,若冬无夏,因而“和之是谓圣度”。注重阴阳协调,无所偏胜,使机体“筋脉和同”,骨髓坚固,耳聪目明,血气运行通畅,使邪气不能侵害人体,达到生命常态之佳境“内外调和”,将人体内外的和谐,作为健康的象征乃生命常态之代表描述。
1.1 气血津液的和调 《素问・六节藏象论》曰:“气和而生,津液相成,神乃自生”,认为饮食五味入口,经肠胃消化吸收,其精微蓄养五脏之气,脏气和谐而有生化之机,人的精与神气方能旺盛,生命活动由此而产生。揭示其关键在于气和调通畅,和谐条达。通过“气和而生”,高度概括了人体生命活动之常态,说明天地之气的化生,精微物质的滋养,使人体五脏气化和谐有序,生理功能运转正常。
《灵枢・天年》提出,正常之人应是“血气以和”,营卫通畅,五脏俱全,神气内舍于心,魂魄毕具,乃形体、气血、精神俱备的健全生命体,并认为长寿的前提条件是,五脏坚固,“血脉和调”,肌肉解利,皮肤致密,营卫之行不失其常,六腑化谷,津液布扬,各如其常。《灵枢・逆顺肥瘦》记载,常人端正敦厚,主要在于“血气和调”。《灵枢・痈疽论》陈述,因其“血和”,血液得以在经脉之中流注,孙脉先满,则溢注于脉络,皆盈再注于经脉。《灵枢・阴阳二十五人》阐明,人体内之“血气和”,乃变现于外之气色华润光泽的基础。
《素问・痹论》表述,来自水谷之精气的营气,因其精专柔顺,乃能“和调”于五脏,洒陈于六腑,而入于脉,灌溉五脏六腑,濡养全身。《灵枢・痈疽论》说,源于饮食的津液,经“和调”变化而赤,则生成血。《灵枢・五癃津液别论》认为,五谷之津液,“和合”而为膏者,内渗入于骨空,而补益脑髓。
1.2 五脏之气和调《灵枢・脉度》基于“五脏常内阅于上七窍”之理论,提出五脏与官窍有内在联系,肺气通于鼻,心气通于舌,肝气通于目,脾气通于口,肾气通于耳。外在官窍生理机制的状况,是内在脏腑功能的视窗,亦即五脏之气“和”的真实写照。故肺和则鼻能知臭香,心和则舌能知五味,肝和则目能辨五色,脾和则口能知五谷,肾和则耳能闻五音。《灵枢・本脏论》以“和利”与否,说明脏腑位置的是否正常,认为心肺肝脾肾端正,则五脏“和利难伤”。若肺偏倾则胸偏痛,心偏倾则操持不一,无守司;肝偏倾则胁下痛,脾偏倾则善满善胀,肾偏倾则苦腰尻痛。
1.3 七情调摄 气和志达喜怒忧思悲恐惊七情,是人体对外界刺激的反应,是情绪状况的生动传递。《内经》对正常情志变化与调节的叙述,采用“和”作为表达关键词。《素问・举痛论》指出,喜可以使人“气和志达”,营卫通利,认为良好情绪对气血营卫的循行,气机之调畅有通达协调之功。《灵枢・本脏论》表明,志意的功能是驾驭精神,收摄魂魄,调节机体对寒温的适应能力,将适当控制情绪,做到“和喜怒”列为情志调摄的要点。并指出五脏皆端正之人,则“和利得人心”,认为脏腑的位置正常与否对情绪和性格等有影响。《灵枢・平人绝谷》明示,五脏安定,“血脉和利”,精神乃居。意识到五脏功能与血脉正常运行,是维持人体情志活动正常的保障。
1.4 脉象与体质之和 《素问・平人气象论》正常之脾脉,表现为“和柔相离如鸡践地”,以“和柔”表述了其从容和缓的脉象特点。《灵枢・终始论》邪气来时针下有坚紧而疾速感,谷气来时,则“徐而和”。《灵枢・通天论》称正常体质者为“阴阳和平”之人。
2得天地之和 自然生态与人体关联之印照
《素问・生气通天论》曰:“天地之间,六合之内,其气九州九窍、五脏、十二节,皆通乎天气。”昭示人的生命活动与自然界之阴阳消长盛衰相通应,且具有同步变化之规律,对其机制的理性思维和探索,形成著名的生气通天之论。《灵枢・岁露》称谓:“人与天地相参也,与日月相应也。”将人类生存模式放在与宇宙万物密切联系的时空之中扫描分析,认为天地之气是万物滋生的根本,合则化生万物,因而四时变化与环境等因素对人类必然产生影响。
2.1 得天地之和《素问・气交变大论》认为,东方生风,风生木,“其德敷和”。将木运平气称作敷和,即敷布和柔。《素问・五常政大论》解释,“敷和之纪”,阳气舒畅,气阴散布,五行之气化亦畅通平和,敷和之气理端正,性顺随气行,其变动或曲或直,其化生使万物兴旺,属类为草木,功能特点是发散。“其候温和”,表现为风,其在人体内应为肝脏。木运不及则称为“委和”。《灵枢・胀论》指出,卫气之在身也,常并脉循分肉行,有逆顺阴阳相随,乃“得天和”,五脏更始,四时循序交替,五谷精微乃得以化生。《素问・汤液醪醴论》举例,稻米因得天地的和气“天地之和”,生长于高下适宜之方,故得气最完备。
2.2 得时之和 《灵枢・岁露论》观察到,逢年之盛,遇月之满,“得时之和”,虽有贼风邪气不能危害人体,命曰三实。乘年之衰,逢月之空,“失时之和”,易为贼风所伤,是谓三虚。《素问・至真要大论》亦认为,乘年之虚,“失时之和,”遇月之空,邪气亦甚。《灵枢・岁露论》将一年之中气候调和称为“因岁之和”,认为贼风邪气少,则民少病而少死。《素问・至真要大论》云:“至而和则平”,至而甚、至而反、至而不至,以及未至而至者皆可为病。《素问・五运行大论》曰:“气相得则和”,不相得则病。并称:“从其气则和”,违其气则病。《素问・气交变大论》说:“气相胜者和”,不相胜则病,重感于邪则甚。《素问・离合真邪论》立足于天人相应的思想,将天体运行、自然界气候变化与人体密切联系,认为天有三百六十五度及二十八宿,地有十二经水,人有十二经脉,“天地温和”则经水安静。《灵枢・岁露论》记载,岁多贼风邪气,“寒温不和”,则民多病而死,表明气候异常变化对人体患病与预后有影响作用。
2.3 无伐天和《素问・五常政大论》倡导,治疗及养生康复“必先岁气,无伐天和”,应先了解主岁之气的情况,不可违背天人相应之规律,不要补实泻虚,而造成疾患与损伤。正如张介宾注:“五运有纪,六气有序,四时有令,阴阳有节,皆岁气也。人气应之以生长收藏,即天和也。”四时寒来暑往,其气变化有生长收藏之规律,人体亦然。《素问・五常政大论》阐述“气从不康,病去而瘠”之原理,提出“化不可代,时不可违”,“无代化,无违时”之原则,力求“养之和之,静以待时,……必养必和,待其来复。”认为万物之生化,各有其自然之道。造化之机难以由人力替代,四时之气的变化规律,只能察而知之,顺而用之,不可违逆。强调治疗在于疏通经络气血或补养等法,恢复机体之生化能力。治病应顺从人体生化的自然规律,利用人体正气自我恢复的时机调养,关键在于调动、调节而非替代机体自身的生化机能,并要求与时令变化相配合。故王冰注之:“由是观之,则物之生长收藏化,必待其时也。……或言力必可致,而能代造化、违四时者,妄也。”《素问・六元正纪大论》告诫,诊治应热无犯热,寒无犯寒,若“从者和”,逆者则病。《灵枢・五乱》明言,四时者,春夏秋冬,其气各异,人体之营卫相随,故“阴阳巳和”,清浊不相干,则顺之而治,着眼于顺应自然气候之变化规律而治疗,亦是天人相应整体观理论的临床实践运用。
3 不和对疾病状态的理性判读
3.1 血气不和《素问・调经论》指出:“血气不和,百病乃变化而生”。认为气血失其和调畅达,是产生各种疾病的主要机制。究其原由,王冰注云:“邪侵之则血气不正,故变化而百病乃生矣。”《灵枢・血络》新饮而液渗于络,可引起而“未合和于血”,血出而汁别。《素问・阴阳别论》则认为,阴阳紊乱,“刚柔不和”,会导致十二经气衰竭。
3.2 阴阳不和《灵枢・五癃津液别》云:“阴阳不和”,使液溢而下流于阴,髓液皆减而下,下过度则虚,故出现腰背痛而胫酸。《灵枢・通天》认为,体质偏颇之太阴人,多阴而无阳,其阴血浊,其卫气,其“阴阳不和”,贪婪而不仁义,貌似谦恭,内心却深藏阴险,好得恶失,面色阴沉黑暗,喜怒不形于色,不识时务,处事惯于后发制人。
3.3 脏腑不和《素问・评热病论》曰:“胃中不和”者,可致不能仰卧。《素问・逆调》亦云:“胃不和则卧不安”,认为胃气以下行为顺,其气上逆,不得从其常道而行,引起不得卧之症状。《素问・厥论》认为,脾主为胃行其津液。阴气虚则阳气入,“阳气入则胃不和,胃不和则精气竭”,精气竭则不能营于四肢。《灵枢・脉度》称:“五脏不和”则七窍不通,“六腑不和”则留而为痈。并认为邪在腑则“阳脉不和”,阳脉不和则留之为病。《素问・示从容》亦有“六腑之所不和”之病理记录。
4令其调达 而致和平 调治与摄生之法度
《素问・至真要大论》认为,诊治须掌握天之五气,人之五脏五行更胜之规律,疏通气血,“令其调达,而致和平”。张介宾注:“适其中外,疏其壅塞,令上下无碍,气血通调,则寒热自和,阴阳调达矣。”正如王冰所云:“令药气至病所为故,无太过与不及,”将恢复机体的平和之状态,注意适度之掌握,勿太过与不及,作为疾病治疗调节之法度与典范。《素问・痿论》将治疗痿证原理,归纳为调其虚实,“和其逆顺”。《素问・五常政大论》提出,治疗无积者求其脏,虚则补之,药以祛之,食以随之,行水渍之,“和其中外”,可使疾病得以有效医治。《素问・至真要大论》认为,高者抑之,下者举之,有余折之,不足补之,佐以所利,引领治疗的精义在于“和以所宜” 。
4.1 调和气血《素问・至真要大论》认为,通过适当的治疗,可使坚硬破溃,正虚得补,达到“可使气和”之目的。《灵枢・终始论》使用针刺补泻法,注明当补则补,当泻则泻,而“气可令和”,“和气之方”,必通阴阳。诊疗必切而验之,疏取之,治疗原则在于“上气和乃止”。《灵枢・阴阳二十五人》治疗凝者,致气以温之,“血和乃止”,其结络者,“脉结血不和,决之乃行”。《灵枢・本输》记录,使逆则宛,“和则通”。《灵枢・刺节真邪》治厥者,必先使用熨法,“调和其经”。《灵枢・邪气脏腑病形》总结,针刺出针后快速按住针孔,无令其出血,治疗要义在于“以和其脉”。
4.2 调和阴阳《灵枢・终始论》提示,阴盛而阳虚,先补其阳,后“泻其阴而和之”,阴虚而阳盛,先补其阴,后“泻其阳而和之”。《灵枢・五色论》体察到,五脏六腑肢节之部,各有部分,可“用阴和阳,用阳和阴”。《灵枢・邪客》观察,阳气盛,不得入于阴,阴虚故目不瞑,予患者饮以半夏汤,一剂阴阳已通,达决渎壅塞,使经络大通,则其卧立至,机制即所谓“阳和得”。
4.3 修养和神《素问・刺法》明示,刺法有全神养真之旨,亦法有修真之道,非单纯治疾,故治疗要义在“修养和神“。《灵枢・九针十二原》说,针刺迎之随之,“以意和之”,则针道毕矣。《灵枢・官能》认为,缓节柔筋而“心和调者”,可使导引行气。
4.4 调食和药《素问・生气通天论》云:“谨和五味”,倡导谨慎调和五味,使骨骼强健,筋脉柔和,气血通畅,腠理致密,有利于延年益寿。《素问・经脉别论》提出“调食和药”,注重在针刺同时,调节饮食,并配合药物治疗。《素问・腹中论》提示,夫芳草之气美,石药之气悍,二者其气急疾坚劲,故非“缓心和人”不可以服此二者。《素问・上古天真论》在养生理法的叙述中,提出顺应阴阳变化,食饮有节,起居有常,不妄作劳,“和于术数”,恰当使用修身养性之术,方能形与神俱而尽终其天年。
和解制度论文范文5
关键词:毕业论文;论文质量;认识;管理;文档
中图分类号:G642.47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26(C)-0180-01
英语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是一个将学习、实践和创新相结合的过程,是对英语专业学生4年所学英语知识和言语技能的全面检验,也是对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核。对于学校来说,毕业论文是对学生综合素质与培养效果的全面检验,可以说,毕业论文质量的高低是一所高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直接反映。因此,提高毕业论文质量是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毕业论文质量滑坡的原因分析。1、就业的冲击。目前人才交流市场对毕业论文的撰写工作冲击最大。而面对愈来愈严峻的就业形势,很多学生在第7学期就开始找上作,正常的教学、学习秩序受到干扰,学生的主要精力开始偏离,学习成绩下降。第8学期一开学应是本科学生开始进入毕业论文的关键时刻,也是整个大学学习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但是,这个时期也是毕业生求职择业的高峰期。择业的巨大压力使得学生不得不把主要精力放在寻找就业单位上,因此求职择业对学生在校学习和人才培养的冲击已经到了极其严重的地步,应该引起高度重视。2、规章制度不健全。对指导教师的指导工作没有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无要求更无检查;缺乏对毕业论文全过程的有效监控机制。3、指导教师精力投入不足。指导教师从拟定毕业论文题目到毕业论文写作结束,其精力投入程度也直接影响到毕业论文的质量。目前,英语专业教研室的教师已经承担了大量、繁重的教学任务,其他时间还要用于科学研究和自我充实。精力和体力的原因,使部分教师指导毕业论文的时间较少、精力不够。4、学生重视不够。由于用人单位在选聘毕业生时,很少考虑毕业论得如何,学生由此认为毕业论文对就业的影响不大,忙于择业又没有更多的精力顾及,因而对毕业论文不够重视;有的学生认为工作已经落实,毕业论文成绩无关紧要,应付了事,东拼西凑,甚至抄袭而成,论文质量可想可知。
二、提高毕业论文质量的措施。1、提高认识。提高对毕业论文的认识是提高毕业论文质量的前提,要通过现代教育思想的学习和教育,使教师和学生明确毕业论文的教学与教育功能,认识到:毕业论文是高校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其他教学环节彼此配合,相辅相成,构成一个完整的教学体系,而它的实践性和综合性是其他教学环节所不能代替的。从更深层的意义来讲,毕业论文不仅仅是一个实践教学环节,它是高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手段,是学生学习深化与升华的重要过程,是对学生进行科学教育、培养探求真理精神,提高学生科研与工程训练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有效途径,也是培养学生优良的思想品质、责任感、使命感和进行综合素质培养必不可少的教学环节。2、加大管理力度,制定和完善与毕业论文相关的各类规范。遵循教育规律,建立和完善毕业论文的规范化要求,加大管理力度是提高毕业论文质量的基础性工作和根本保证。针对毕业论文工作有完整的工作规范和系统的管理制度,有切实可行的质量评价标准。先后完善了《西安工业大学外国语学院英语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程序及进程安排》、《西安工业大学外国语学院英语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规范》,制定了《西安工业大学外国语学院英语专业本科毕业论文选题指南》、《西安工业大学外国语学院英语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职责及相关规定》。3、在教师方面,选拔对工作高度负责、教学和学术水平较高、科研能力强、有实践经验的教师任指导教师,并对指导工作有具体、规范的要求。《西安工业大学外国语学院英语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职责及相关规定》对选题、指导、定期检查、评分、答辩、总结等各环都明确的规定。要求论文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严格按照《西安工业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检查表》、《西安工业大学毕业设计(论文)中期检查表》、《西安工业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外文资料翻译评价表》、《西安工业大学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评分表》中的评分要素,逐项逐条地对学生的论文和答辩情况进行评分,在对论文质量和答辩过程中,对学生论文中知识的掌握程度、语言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综合衡量后,给出论文答辩成绩。4、毕业论文后期文档应该科学、规范管理。对于毕业论文的后期文档管理工作,建议由专人负责制。包括收集答辩过程中的一手资料,按照答辩名单和顺序,收缴毕业论文设计,包括打印版和电子版,并按年级和班级归类成论文设计集,并要附有编号和目录、页码,刻成光盘长期保管。对于被评为优秀的论文,可汇编优秀论文集,起示范作用。并将这些资料和往届毕业论文分类保存,以便后面的复查和借阅。
结论:总之,英语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是整个英语本科教学体系中综合性最强的一个环节,与英语专业培养目标密不可分,它使学生通过在整个大学本科教育期间的知识积累和专业能力训练,从而获得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技能和素质。它需要学生在整个大学教育期间的知识积累和言语技能训练,需要指导教师的资深引导,也需要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作保障。因此,英语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质量的提高,与论文教学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是密不可分的。院系应该从教学管理的角度去观察、分析和研究问题,有效实施教学管理的改革,确保高质量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作者单位:西安工业大学外国语学院
参考文献:
[1]陈家新.高等学校本科生毕业论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教育科学,2002,18(2):43-44.
和解制度论文范文6
关键词 角色换位 科技期刊 编辑质量
付晓娟,北京航天总医院,中国现代医药杂志编辑部。
科技期刊质量包括政治质量、学术质量、编辑质量和出版质量,科技期刊编辑质量直接影响刊物的整体质量。[1]科技期刊的编辑质量控制主要是在三校过程中完成的,这一过程需编辑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扎实的编辑基本功和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同时也需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寻找技巧,变换思路,一种行之有效的编辑工作方法往往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可降低差错率。笔者在近几年的编辑实践中,将角色换位运用于不同校次的稿件编辑加工中,对于提高编辑质量有很大帮助。
“三校一读”是期刊在出版过程中必须坚持的制度。由于编辑和校对工作的针对性不同,以往所说的三校一般指的是校对。而现代科技在出版业的应用,使得“编校合一”成为可能。[2]相对于传统的“编校分离”,在“编校合一”形势下,已淡化了编辑和校对的区别,编校人员无论在稿件的编辑加工,还是在稿件的“三校一读”过程中,都需用审稿的眼光审视手中的稿件。[3]实际工作中的三校,已不是单纯的校对,而是编辑既负责修改稿件又负责校对,相对而言,三校过程更主要的是编辑对稿件进行编辑加工。
二、角色转换在三校中的应用
进入一校阶段的稿件虽已经过初审、外审和终审,学术质量和出版价值等方面已经过严格把关,但稿件本身很多细节之处,仍需编辑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揣摩和修改。一校过程对于稿件的编辑加工是确保期刊编辑质量的基础性和关键性环节。编辑要以作者的角色对稿件进行编辑加工,假设自己就是作者本人,因此,首先要对论文想要表达的观点,得出的结论以及得出结论的过程和依据非常熟悉,且将这些内容以科技论文的形式表述。要逐字逐句地研读论文,从内容上看,要使论文达到目的简洁明确,方法运用得当,结果客观真实,讨论紧扣主题,且各部分互相呼应,逐渐展开,整体内容流畅,逻辑清晰。
编辑在接触一校稿件之前的初审和综合外审及终审意见时,对稿件内容只是大体的了解,只有以作者的角色去精读全文,将论文视为己作,才能真正地融入作者的思路,更准确地把握论文的内容。在此基础上,才能充分发挥编辑的作用,对稿件的结构进行调整,对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删减,且在与作者沟通过程中才能做到游刃有余。与作者讨论稿件时,当作者发现编辑和自己一样对论文内容了如指掌,会有相遇知音的感觉,从而交流更加充分,修改更加积极,自然也就提高了编辑质量和工作效率。同时,也可避免因编辑自身对稿件内容理解不到位,向作者提出原本并不需要修改的建议,使作者对编辑的水平产生怀疑,影响再次投稿的积极性。
经过一校对稿件内容的准确把握和编辑加工,二校时则转换为编者的角色,从编辑出版要求的角度,对稿件进行精雕细琢,力求论文形式的统一和规范。重点放在改正错别字、病句,更新专业术语,规范量和单位、数字、字母、符号的使用,以及图表的编排格式,核对参考文献的引用和列出等。这一过程考验的是编者对编辑出版知识的掌握和熟练程度,需要日积月累,勤学苦练。注意总结常见的错误类型:有些是出现频率较高的错别字,如“搏动”写为“膊动”,“纵隔”写为“纵膈”;有些是文字录入和排版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如“人员”录入成“入员”,“心脏负荷”录入成“心脏符合”;有些是常用医学缩略语中字母大小写和上下标容易混淆,如血压“BP”写成“Bp”,酸碱度“pH”写成“PH”,糖化血红蛋白“HbA1C”写成“HBA1C”;有些则是编排格式方面需要改为统一形式。在处理完整篇稿件之后,再单独检查一下文题、段落标题、作者、作者单位、收稿修回日期、参考文献标引顺序及与列表的对应等,以免疏忽这些相对零散的部分,因小失大,影响整体编辑质量。
论文的创新性和科学价值,固然是科技期刊整体质量的主体,但论文毕竟要通过出版进行交流和传播,为了这一过程的顺利进行,就要求从编辑出版角度对论文进行深度加工,使语言文字符合科技期刊的风格,并保持使用的正确和统一。内容再好的论文,如果刊登出来时错字连篇,语句不通,格式混乱,其可读性会大打折扣,引起读者的反感,失去阅读兴趣,也就无法实现其交流和传播的目的。因此,论文的细节和呈现形式与主要内容同等重要。这一方面是对编辑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编辑的价值体现,另一方面也是作为媒体的科技期刊在传播科技成果,促进科学发展中必须坚持的原则,是编辑在规范语言文字使用,更新专业知识中的职责所在。
在一校、二校对论文的内容和形式进行编辑加工之后,可再以读者的角色对稿件进行第三遍修改。把校样看做已经刊登的论文,而自己就是正在阅读论文的读者,亲身体验一下读者的阅读感受,这样可从整个出版过程的终端来考察稿件的编辑质量。阅读的同时,能够看到论文是否主题明确,结构合理,论据充分,逻辑清晰,有没有出现理解困难或容易引起歧义的语句,语言文字和专业术语是否已经规范等。也可用读者对于成品论文的阅读标准挑剔稿件编辑加工方面的不足,以免局限于编者的思维,一味地就改错而改错,忽视从整体角度去发现问题。
科技论文的价值是通过读者阅读并准确理解而实现的,作者写作和编辑修改的最终目的,是要为读者呈献具有科学性、可读性、实用性的科技资料,可用于了解学术前沿信息和技术发展动态,指导开展相关工作和研究。在第三校时从读者的角度考量论文的成品效果,不仅是为编辑加工工作提供新的思路,也是对读者负责、尊重读者的体现。在实际读者阅读论文之前,自己首先就是读者,如果即将付印出版的论文自己读起来都感到晦涩难懂,还时而出现错别字和已经摒弃不用的专业术语,怎能引起读者的阅读兴趣,论文的价值又如何去实现呢?
结 语
三校制度是大多数科技期刊编辑部为保证稿件编辑质量而实行的工作流程,也是决定期刊整体质量的关键环节。如果三校只是单纯地重复三遍编辑加工工作,将稿件看三遍、改三遍,容易出现思路单一、惯性思维和视觉疲劳,导致顾此失彼,产生疏漏。以作者、编者和读者的角色分别进行三校工作,使每一校次各有侧重,从不同的角度去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既注重细节又兼顾全局,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参考文献:
[1] 黄政,郝希春. 关于科技期刊编辑质量考核的思考[J]. 编辑学报,2011,23(4):291-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