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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范文1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登记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诊疗科目、床位;
(四)注册资金。新晨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范文2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登记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诊疗科目、床位;
(四)注册资金。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执业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三十二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第三十九条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怦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O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范文3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加强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是指外国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合资、合作外方),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除外,下同)与中国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合资、合作中方)以合资或者合作形式设立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正当经营活动及合资、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五条 卫生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称外经贸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外经贸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条件
第六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与发展必须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执行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第七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中外双方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合资、合作的中外双方应当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一)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
(二)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
(三)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
第八条 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独立的法人;
(二)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xx万人民币;
(三)合资、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
(四)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xx年;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合资、合作中方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包括作价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应当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机构对拟投入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拟投入的国有资产的作价依据。
第三章 设置审批与登记
第十条 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合资、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银行资信证明;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提出初审意见,并与申请材料、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一起报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及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后报卫生部审批。
报请审批,需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卫生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设置申请材料;
(二)设置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设置地设区的市级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拟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是否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审核意见;
(三)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设置该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审核意见,其中包括对拟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规模(床位、牙椅)、诊疗科目和经营期限等的意见;
(四)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的其它材料。
卫生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请设置中外合资、合作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和中外合资、合作民族医医疗机构)的,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要求,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和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转报卫生部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获得卫生部设置许可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申请申报材料及批准文件;
(二)由中外合资、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合同、章程;
(三)拟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合资、合作各方董事委派书;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法律、法规和外经贸部规定的其它材料。
外经贸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获得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自收到外经贸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凭此证书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申请在我国中西部地区或老、少、边、穷地区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或申请设置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和内容属于国家鼓励的服务领域,可适当放宽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 获准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类别和规模,确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命名应当遵循卫生部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名称由所在地地名、识别名和通用名依次组成。
第十七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不得设置分支机构。
第四章 变更、延期和终止
第十八条 已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变更机构规模(床位、牙椅)、诊疗科目、合资、合作期限等,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原审批机关审批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涉及合同、章程有关条款的变更,由所在地外经贸部门转报外经贸部批准。
第十九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合资、合作期20xx年届满,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合资、合作期限的,合资、合作双方可以申请延长合资、合作期限,并应当在合资、合作期限届满的90天前申请延期。延期申请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外经贸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卫生部和外经贸部审批。审批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在审批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有关登记注册手续;逾期未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核准后,撤销该合资、合作项目。
第五章 执 业
第二十一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作为独立法人实体,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执行医疗技术准入规范和临床诊疗技术规范,遵守新技术、新设备及大型医用设备临床应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聘请外籍医师、护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七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本机构医疗广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八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医疗收费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 督
第三十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由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办理。
第三十一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外经贸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变更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中外各方未经卫生部和外经贸部批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开展医疗活动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的,视同非法行医,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投资举办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不予以批准。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外经贸行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和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xx年7月1日起实施。
一九八九年二月十日颁布的卫医字〔89〕第3号文和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颁布的〔1997〕外经贸发第292号文同时废止。
医疗机构的种类(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五)疗养院;
(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八)村卫生室(所);
(九)急救中心、急救站;
(十)临床检验中心;
(十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范文4
为加强医疗服务,提升医疗质量管理,使医疗服务更加规范化,程序化,从而为更好服务于广大群众在医疗、公共卫生服务上需求,为更好不断增强群众的满意度,中心根据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标准要求,成立了医院等级评审领导小组,由徐建荣为组长,胡樟和 俞治球为副组长,下设医疗组、公卫组、一体化小组、后勤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心医务科由胡樟和负责医院等级评审指导、检查和日常工作,中心通过职工会组织职工学习宣传医院等级评审内容、意义和重要性,根据等级评审标准,结合科室工作,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工作完成时限,根据评审工作要求,填写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申请书,按照评审内容开展各项评审自查工作,现将医院各项自评情况说明如下:
通过自查评审内容中前置条件八项内容,中心进行了核对,中心机构名称根据查对医疗机构许可证、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与注册名称相符,根据中心开展服务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许可项目核对,未发生操科目和超范围执业,校验有效期限为2013年9月至2015年9月,未使用非卫技人员从事诊疗、护理工作,化验、心电图、B超、放射均有培训资格证,医疗安全在13年及当年未发生过经鉴定为二级及以上完全责任的医疗事故,诚信执业,无违规医疗广告,无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造成不良影响。在行风建设上13年及当年无严重职务犯罪和严重违纪事件。评审前一年及当年无因管理原因造成重大事件。能及时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和公益性任务。经济管理无出租、承包内部科室行为,无举债建设和无融资租赁行为。根据前置条件要求,通过自评自查符合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标准要求。
根据评审指标内6块评审基项目,中心根据职责要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细化工作内容,讲解各项评审要点和开展自评和对自评不足和问题作好进一步改进,并通过评审使医院整体服务更加规范,能力得到更好的提升,人才队伍更加精化,服务环境得到更好的优化,社会满意度进一步增加,更好满足群众的医疗保健康复需求。现将自评六项指标情况解说如下:
***镇基本情况,总户籍6630户,总人口19764人, 地域是我县第二大镇,居住分散,人口相对少(2万不到),其中农民19475人,占98.5%。外来人口200人,长住17477人,老年人3859人,一基本概况:***镇,位于桐庐县西北部,与淳安县相接壤。境内山水相依,绿色环抱,生态良好,盛产板栗、茶叶,是浙江省“板栗之乡”。全镇地域面积235.03平方公里,下辖15个行政村,以工业、农业为支柱产业,2013年全镇的工农业总产值为9.46亿元,201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3189元。中心下设罗山、联盟、东辉 、松村、翰板5个社区卫生服务站、5个村卫生室和5个村卫生工作室。中心从2010年医改以来,通过卫生局和政府的的大力支持下,基本建设和设施设备的改善,人员和技术力量的培养和增长,使得中心在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中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和巩固,追求和满足人们不断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中心根据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标准要求,通过等级评审使卫生院服务更加完善,体制更加合理,流程得到转变,规模更加符合要求,通过等级评审创建使中心的服务功能更加能满足辖区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和公卫生的需求,中心将以等级评审创建为契机,不断提升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现将各项评审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础设施1.1、基本建设 医院中心总面积4892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 2892平方米, 医疗和预防保健区域独立设置,标准分10分,自查得10分,1.2、床位设置 中心核定床位14张,按标准每千人口0.6-1.2张,大于0.6张,标准5分,自查得5分,1.3、设备配置 根据乡镇卫生院设备配置目录,以及中心技术水平,开展的业务项目和工作量,配备适应的医疗设备,化验室备置了全自动生化仪1台,全自动血球仪1台,尿液分析仪1台,放射科13年装备了DR1台,B超室彩超1台,全自动分析心电监护仪1台,急诊室配置心电监护仪1台,呼吸球囊1只,洗胃机1台,根据工作量增设微泵2台,标准10分,自查得10分,1.4、信息化建设医院建立了HIS系统,医生工作站,电子健康档案,医保系统,计划免疫、传染病等信息化系统建设,少护士工作站,标准5分,自查4分.标准30分,合计基础设施自查得29分.
二、科室设置2.1、临床设置了急诊抢救室、全科门诊1、2、3,儿科诊室、妇科,中医诊室、中医肾病科、中医康复室、观察室1、2,少感染性疾病科扣2分,标准15分,自查得13分。2.2医技科设有中西药房,检验科、放射科,超声室、心电图室合并为一室,消毒供应室有但无设置清洗保洁柜,扣1.5分,标准15分,自查得8.5分,2.3公共卫生科设有健康教育室,预检登记室,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门诊,健康档案室需增设,疾病控制室与卫生监督协查室根据业务需要设立公共卫生综合科室,预防接种门诊、孕产妇保健门诊、儿童保健门诊已创建三星级,标准15分,自查得15分,2.4行政科设有院办、医务科、公共卫生科、财务、后勤管理科,标准5分,自查得5分,标准52分,合计科室设置自查得48.5分.
三、人员配备 3.1人员数量 全中心共有医务人员28名,根据卫生院核定编制每万服务人口13-15名,在核定编制内,在编率82%,标准分10分,自查得10分.3.2专业要求 总人数28人,卫生技术员23人,卫生技术人员占总人数82%,下降8个百分点,扣5分,公共卫生医师少2名,扣5分,大专以上学历卫技人员20人,占卫技人员比例83%,标准5分,自查得5分。3.3职称要求 中心主治医师3名,其中主治中医师3名,标准5分,自查得5分。乙等标准30分,合计人员配备自查得20分。
四、基本医疗
(一)急诊中心开展24小时急诊,急诊标志醒目,落实首诊负责,抢救室配设抢救车、氧气瓶、心电监护仪、洗胃机、呼吸球囊,少除颤仪、心电图机、吸引器扣3分,配备抢救药品,标准分10分自查得7分,4.1.2医务人员能熟练操作各种设备,能对一般急危重症作出初步诊断和处理,急诊常规和抢救方案齐全,能够开展心肺复苏急救技术,标准30分,自查得27分.4.1.3建立危重病人绿色通道先抢救评估,家属谈话,以急诊为患者急诊化验、辅助检查、抢救用药以绿色通道做好应急服务,做好院内会诊,与上级医院建立急诊转诊联系制度,标准10分,自查得10分,标准50分,合计自查得44分
(二)门诊中心开展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诊断、治疗、和各种咨询指导,提供综合、连续、可及的预防保服务,临床科室设置健康宣传架,摆设各种健康宣传小册和中医慢性病病防治以及体质辨证和防护调养宣传手册,能完成一般外科清创、止血、缝合、包扎和骨质固定处理,标准10分,自查10分。4.2.3中心集中中医诊疗区域有各种中医宣传图版,丰富的中医文化氛围,开展中医、中药、针灸、拨颧、刮痧、神灯、艾炙、推拿8种中医药服务,标准10分,自查得10分。4.2.4配有兼职康复人员具有专用场所和设施设备逐步开展躯体运动功能和社会适应能力评估,能利用理疗、传统康复治疗等6种服务,康复服务项目少2种,标准8分,自查得8分。4.2.5质量控制指标自查13年人口1.98万,13年门诊人次55918人次,2013年小病进社区70.%,标准10分,自查得10分;门诊书写医疗文书包括病历、处方、门诊日志、申请单填写合格率98%标准15分,自查得15分;13年门诊人次比上一年增长大于5%,标准5分,自查得0分;抗生素处方比例小于30%,标准5分,自查得5分;静脉滴注处方比例小于30%,标准5分,自查得5分;门诊乙等标准80分,合计自查得78分。
(三)住院 中心根据业务开展和辖区服务能力以及与市一院桐分院交通与中心较近和居民需求,未开展住院服务,,根据评审标准80分,自查得0分;
(四)医技 能开展血、尿、便常规及简单生化检验,能开展放射、心电图、、B超检查,标准10分,自查得10分;对化验室、心电图、B超、放射开展危急值报告,制定危急值报告和程序制度,标准10分,自查得10分;各种试剂符合质量要求,临检和生化质控每天一次,标准10分,自查得9分,标准30分,合计自查得29分。
(五)护理 护理按相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三查八对制度,严格无菌技术操作,严格执行一人一针一管,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用后按要求进行毁形,根据护理操作要求开展护理技术考核,护理标准50分,扣除由于中心不开展住院,基础护理10分和护理文书写10分,自查得25分。
(六)药品 严格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统一规范采购,执行药品质量验收制度,药品按分类定位存放,实行每季盘点,标准10分,自查10分;建立药品动态管理、设立监测制度,临床药品进行分类管理,每月开展处方点评,对抗生素、静滴、均次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和评点,建立预警管理机制,利用公示栏公示药品价格信息,14年上半年通过招投标,能对药品药品信息进行滚动显示,开展高危药品管理,此项标准20分,自查得20分;制定特殊药品管理制度,中心2人符合麻醉医师资格处方权,财物相符,存放符合要求,本项标准10分,自查得5分。药品标准40分,自查得35分。
(七)院感 建立院感管理制度,实施院感各项预防与防控措施,落实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加强对输液室、小手术室、治疗室妇科感染重点部门管理,标准5分,自查得5分;设立消毒灭菌供应室,由于未配备相应规范设施水池、存放柜,人员调动,操作人员上岗有待进行培训,一次性医疗用品管理及消毒剂采购符合规范,操作人员能规范操作,标准5分,自查得5分;针对医院医疗废物、污水、污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强对医疗废物的无害化处理,标准5分,自查得5分;医院感染发生率小于7%。标准5分,自查得5分。院感标准20分,自查20分。
(八)计划生育 本院做好孕产妇保分健的同时开展计划生育宣传和避孕药具,开展计生、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的科普宣传、咨询、技术指导相关服务记录。标准10分,自查得10分。
五、公共卫生标准300分,自查233分
健康教育健康教育资料中医比例不足扣1分,自查得1分;宣传栏设置符合要求自查得2分;健康咨询只有3次,扣2分,自查得0分;健康讲座服务站每2月一次无,扣1分,自查得1分;年度计划、总结,场地、设施、设备完好,能正常使用。自查各2,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大于84%,自查得9分;标准20分,自查得15分。
居民建康档居民健康档案规范,自查得5分;健康档案合格,自查得10分;健康档案使用扣5分,自查得5分;标准共25分,自查得20分。
儿童保健新生儿访视率大于大于95%,自查得10分,0-3岁儿童系统管理率大于90%,自查得10分,高危儿及营养病儿童管理率100%和,自查得10分标准30分,自查得30分。
孕产妇保健早孕建册扣5分,自查得5分;5次以上产前检查扣5分,自查得5分;产后访视率大于90%,自查得10分;高危孕产妇管理率100%,自查得5分,标准30分,自查得25分。
老年人保健60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扣3分,自查得7分;健康体检表完整扣10分,自查得10分;标准30分,规范管理率自查得10分,合计自查得27分。
高血压管理高血压患者管理100%,自查得10分,高血压规范管理大于60%,自查得10分;高血压管理人群控制扣5分,自查得5分;标准分30分,自相得25分。
糖尿病患者管理糖尿病患者管理,自查得10分;病患者规范管理扣6.5分,自查得3.5分,糖尿病管理人群控制率扣,自查得10分,标准30分,自查得23.5分。
重性精神病管理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率自查得10分;规范管理自查得10分,标准20分,自查得20分。
适龄儿童预防接种适龄儿童接种90%,自查得5分;入托、入学查验接种种、补证、补种疫苗达95%,自查得5分;适龄儿童麻疹2次接种达95%,自查得5分;流动儿童五苗接种率扣2分,自查得3分,标准20分,自查得18分。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建立建全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各项制度自查得5分;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率100%,自查得10分;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及时率自查得5分。标准分20分,自查得20分。
(十一)卫生监督协查创建省级卫生监督协管示范点扣8分;建立协查工作制度和管理规定;建立辖区内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的基础档案信息。自查得10分;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无法行医或非法采供血,卫生监督信息报告自查得5分;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法行医或非法采供血每季一次,自查得5分;标准25分,自查得17分。
(十二)公共卫生知晓率公共卫生知晓率自查得20分。
六、机构管理
(一)业务管理组建15支服务团队,分别由全科医生、护理、公共卫生医师组成的社区医生团队,实行辖区分片包干,每季开展巡回医疗和对乡村医生进行业务指导,开展重点人群全科医生签约式服务,重点人群 人,共签约 人,共签约达到建档 16.3 %;标准5分自查得5分;建立建全医院核心制度,装订成册,相关制度上墙,对医院核心制度进行职工学习、培训,并要求掌握,标准5分,自查得5分;建立建全放射防护规章制度,有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有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证,建立放射工作场所工作档案,和个人剂量档案,定期开展放射工作场所防护和放射诊断设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和场所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标准5分,自查得5分;推行乡村一体化管理,每季开展乡村医生业务技术培训和指导,建立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制度,每季开展对乡村医疗和公共卫生和管理考核,并与绩效挂钩,标准10分,自查得5分;和杭州一院桐庐分院建立双向转诊服务,设立双向转诊办公室,专人负责转诊工作,标准5分,自查得5分;根据卫生局关于落实引导和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相关政策,中心制定了相关有利于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相应政策和方案,让毕业生能在基层得到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和待遇,标准5分,自查得5分。业务管理标准35分,自查得35分。
(二)人员管理科学设置岗位方案,实施绩效工资制度,按劳分配,多劳多得,根据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设置绩效方案为依据,每月开展绩效考核,按季发放,适当拉开分配差距,制定中长期培训计划,13年全科医师4人,培训4人,社区护士2人,培训2人,中级2人,继教2人。标准25分,自相得21分,
(二)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度,建立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按规定设立帐簿,规范进行会计核算,实行电算化核算,财务报告编制准确、完善、及时,财务分析内容欠完整,标准10分,自查得10分;按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科学、合理、真实、完整地编制预算,预算流程欠合理,扣2分,按执行预算要求,预算符合率85%,标准5分,自查得5分;加强资产管理,采购流程规范,建立建全固定资产三账一卡制度和库存物资专用账册数据欠完整,扣1分未按要求开展盘点核实资产,扣1分,处置资产欠合理扣1分,标准5分,自查得5分;一切财务收支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收入和支出管理,未发现帐外帐和小金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价格,票据管规范,使用省级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标准5分,自查得5分;合计自查得20分。
(二)信息管理医院通过招投标设置电子显示屏公开以下信息:服务辖区范围和辖区居民情况,业务科室名称、布局、门急诊挂号、就诊、取药、交费流程与服务地点,服务时间,医务人员名录,服务团队及负责区域,门诊服务内容、免费公共服务项目,公示诊疗项目、各种检查基本药物目录和价格,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人群优先服务措施,公示便民热线和投诉电话,标准10分,自查得6分;上报各种卫生统计报表,,未及时提出建议、分析和对策扣5分,标准10分,自查得10分;合计自查得16分。
(三)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与隐患缺陷管理 建立医疗安全不良事件非惩罚性报告制度,设立主动报告医疗事件途经,结合平时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开展医疗质量大检查,根据检查做好有针对性的落实和整改,严格要求遵守岗位职责和掌握中心制定的核心制度,加强学习、讨论布置工作精神,每季开展职工医疗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敬业精神、职业操守,提高安全意识,加强法制观念,标准5分,自查得3分;医院设立专人负责医疗纠纷和处理,13年未发生二级以下完全责任医疗事故,标准5分,自查得2分。合计自查得5分
(四)医德医风医务人员着装整洁,统一出诊服,佩戴胸牌、举止文明。建立了医德医风管理档案,有计划、措施、检查、总结和培训记录。标准10分,自查得10分。
(五)后勤服务管理 环境整洁、温馨,诊疗区及科室标示清楚明了,有禁烟标示,建立医疗设备档案及维修记录,医疗设备能正常使用,实行医疗设备强检;建立消防安全制,签定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按排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每季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疏散标示清楚,安全通通畅通,标准分10分,自查得10分
(六)院务公开 实行院科二级目标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年度和任期目标方案,推行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有不完整,有会议记录和公示内容。标准10分,自查得7分,
(七)满意度 通过入户和电话调查50名服务对象,满意率78%,标准10分,扣6分,自查得4分;调查卫生技术人员20员,满意率84%,标准10分,自查得7分,合计自查得16分。
根据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标准,中心依照乡镇卫生院发展和辖区群众健康需求,中心立足人民群众的基层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发挥好、利用好现有的医疗资源,把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做好做强做大。中心通过等级评审内容,组织,落实开展评审自查,并通过自查,将医疗务服更加规范化、流程合理化、操作程序化,使医院更上一台阶,使群众得到更好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现将评审自查得分总结如下:
1、基础设施29分2、科室设置46.5分,3、人员配备23分,4基本医疗(由于住院不开展80分,基础护理10分和护理书写10分合计100分扣完)241分,5公共卫生 260.5分,6机构管理140分:业务管理35分,人员管理21分,财务管理20分,信息管理16分,医疗安全事件与陷患缺陷管理5分,医德医风10分,后勤服务管理10分,院务管理7分,满意度16分,总分合计7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