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助理工程师申请书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助理工程师申请书范文1
撰写人: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
xx年建筑工程造价员的个人总结
当新年的脚步悄然而至,我在xx建筑有限公司的xx年工作也告已段落。工作这一年来,在公司领导、部门经理及同事们的悉心关心和帮助下,我认真学习领会公司企业文化精神,牢记公司宗旨和使命,以企业理念为指导,服从工作安排,加强学习锻炼,认真履行职责,较好的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这一年的思想及工作情况以及今后的努力方向作工作总结
一、xx年工作情况的汇报
怀着对理想的追求,对建筑事业的热爱,xx年xx月份,我来到罗山县xx建筑有限公司进入综合管理部工作。在这一年工作期间我从事公司工程项目投标、文档的收发、职称申报及公司内部档案整理工作。先后参入公司xx卫生院门诊楼改造工程、xx综合教学楼、xx维修改造工程、xx工程、xx廉租房工程、xx工程等二十多个大小工程项目投标的制作及装订。
与此同时,对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各类文件及时接收,报总经理、董事长签字审批。并对审批后的有关文件精神及通知及时的下达各个项目部,同时对下发的文件都进行登记在册。积极响应上级下发申报助理工程师文件的通知,组织公司内部人员积极申报,此次申报助理工程师人数23人。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内部管理要求,针对公司内部档案资料进行从新规范管理。组建公司档案室,对公司内部资料按不同年份,不同工程项目分别登记归档并记录在册,为公司内部管理目标提升一个层次。
二、积极上进,端正工作态度,认真学习领会公司企业文化,认真对待每一次学习培训。
认真学习领会公司企业文化,认真学习公司有关管理制度规程和文件,学习公司有关会议精神、领导讲话。通过学习,理解了公司对做好建筑质量、安全生产、开展经营管理、进行队伍建设等方方面面都提出了非常简练而又精辟的要求。明确了公司今后的发展思路和现阶段的重点工作及要求。把整个公司企业文化的思想和思路自觉地、主动地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指导我们更好的完成每一项任务。
为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自身修养和觉悟,积极加入公司工委会,学习了解党和国家的各种路线、方针、政策并递交了入党申请书。
认真对待公司组织的每一次培训学习,公司以人为本,注重人的发展,关爱员工,我感同身受,公司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频繁组织各种培训,培养员工。在这一年的时间里,我有幸参加建筑工程造价员学习培训,巩固了我的理论知识,也学到了工作中的业务技能,在实际工作中也得到了检验,这将使我受用不尽。
三、加强多方面专业知识学习,努力提高自身各方面专业知识水平。
社会不断地发展,公司不断地进步,我们所学的仅有知识以远远满足不了公司对我们的要求。对此我利用业务时间来学习建筑造价经济管理、建筑法律法规、建筑施工合同管理规范等多方面专业知识,来提高自己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技术能力,为公司的发展做铺垫。
四、正确认识自己,找出差距和不足。
在这工作时间一年里,我的思想认识和觉悟及工作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在某些问题的认识和理解上存在片面性,不够客观,导致在工作和生活上产生一些消极思想,今后我将加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积极乐观面对工作和生活。
助理工程师申请书范文2
关键词:资格预审、投标人、资质
我国从80年代初期开始实行招标投标制度,资格预审作为招标投标工作中
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在实践中得以不断完善,为更多的招标人选用。并从2005年
也开始逐步完善起来。资格预审是对参与竞标的企业的资质等级、业绩、技术装
备、财务状况、技术人员构成等进行比较审查。从中选出几家优秀的企业来参加
竞标,这种做法利于保证招标人的自身利益。
一、资格审查概述
资格预审或称资格审查是招标中一项必不可少的程序。它是指在招标开始之
前或开始初期,由招标人对申请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进行信誉、技术、资金等多方
面的审查认定合格后,方准予参加有关投标。
在招标初期进行资格预审,通过比较选定少数几家竞争力较强的投标人,邀
请他们前来参加投标,能减少招标工作量。在提高招标效率的同时保证了招标质
量。因为经过资格预审后,只有那些具有较强的技术能力和财务能力的公司才能
参加投标,评审专家不需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那些竞争力不强的标书进行评
审。可以认真仔细地对通过了资格预审后的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审。如果通过预
审的投标者在财力上和技术上是健全和可信的。尽管投标者数量不多,同样能够
保证在投标过程中形成有效竞争的局面。从投标人的角度来说,数量越多,参加
投标的投标者中标的机会越小因此,他们可能不愿意花费太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准
备标书。相反,如果他们是少数投标者中的的一员,中标的机会增大,就会促使
他们认真而努力地提出一份竞争力很强的标书。
二、实际投标中实行资格预审的重要性
(一)资格预审首先是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信调查的方法
招标人所面对的被调查者可能是十几个,甚至是几十个。此时招标人并无能
力对众多的投标人逐个进行调查。无法对各个投标人进行深入、细致的了解,它
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方法,也就是要求未来投标人主动申报各自情况,根据投标
人过去的经历和表现了解其信誉好坏。
(二)资格预审是保证招标项目按质、按量完成的必要手段
资格预审的一项主要内容是审查投标人的生产能力、技术水平和经营的历史。此项审查就是为了确保招标项目合同签订之后,中标人能够达到招标人预定
的水准。
(三)资格预审可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招标成本
当招标公告发出之后,预备参加投标的企业中不但包括有能力的企业,还会
包括一些竞争能力不强或不具备履行合同能力的企业。若招标人接受所有投标,
势必增加招标工作中每一阶段的工作量。并增加工作成本。采用资格预审方式,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之前先对意欲参加投标的投标申请人进行初选,将有资格参加
投标的投标人的数目确定到合理的范围内,使招标人集中精力注意那些有诚意和
有能力与自己签定合同的投标人。从而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招标成本,也避免了
社会资源的浪费。
三、我国建设工程投标资格预审中的一些问题
(一)投标人有挂靠行为
一些承包者自身根本从未取得过任何资质,通常的做法是将其企业挂靠在某
个有资质等级的企业,借用其壳体进行,而这些被挂靠的企业在经济利益的驱动
下,一般都会同意,并且在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满足自身利益的前提之下,不会
去过问挂靠单位的经营管理情况,这种现象在目前是较为普遍的。随着市场经济
的不断深入,这种挂靠现象不仅没有得到抑制,反而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二)投标人提供的资格申请书存在做假行为
在资格预审的评审中有时候会发现投标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存做
假的现象。主要原因一是售标时把关不严,让一些资质条件不符合的人鱼目混珠;
二是评标专家责任心缺失,不能过细工作,让造假者屡屡得手;三是机构在
评标过程中袖手旁观,以独立评审原则为推托,对评委们的工作不闻不问,对重
要事项和关键环节缺乏必要提醒。
(三)投标人有恶意串通行为
在招标投标中的恶意串通行为,也称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它是指招标人与投
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工作进行串通,
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亦称围
标):如某投标人对一项目感兴趣,就联合几家企业在该项目投标资格预审阶段
都报名,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在专家评审时,如这基家的文件对资格预审
文件的要求都很符合,排名靠前,很可能就都通过了资格预审而进入招标阶段,
进而拿下该项目的可能性就非常大了。
(四)资格预审增加招标费用拖长招标周期
在招标公告时,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一般要求通过资格预审确定的投标
人数量为7家。如果报名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在10家之
内又多于7家,按照相关规定招标人不得调整招标方案,也必须得进行评审。这
样做限制了招标人的权利,把本可以压缩招标周期的情形只能按规定按部就班的
工作,还增大了招标人的费用。
作为招标投标中的资格预审,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时,在招标公告后,
其周期在10个工作日左右。这样对项目前期的准备时间要求较长,有些项目因
其性质的特殊性,招标周期问题推迟了项目的实施。如某公司热力改造项目,
资金审批下来已是当年7月份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测算,拿到开工证大概需要2个月时间。施工工期需要2个月,由于是热力改造项目,如果10月底不能完成
施工,会直接影响冬季供暖。为了确保项目的实施,公司决定当年放弃该项目,第二年供暖期结束后再进行实施。
四、实际工作中进一步完善投标资格预审管理制度的建议
(一)加强施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素质培养
从目前的情况看,之所以出现许多冒牌队伍投标的现象,根本在于有些正规
大中型企业经不起个体承包商的诱惑,心甘情愿为他人做嫁衣。因此,管理部门
以及其它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素质培养,对违纪违法当事人一
经查实即行处理,不光对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当事人也要有严厉的处罚措施。
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端正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作风,杜绝冒牌投标现象的发生。
(二)加强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水平
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
得限制其报名参加资格预审。以评分的方式进行资格预审的,在评分办法上对企
业资质等级不得额外计分。同时还要不断提高文件编制人员的业务水平。要通过
加强专业习和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努力提高工作水平。
(三)进一步完善资格预审的评审办法
对特殊情况有特殊的处理方法。如报名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潜在投标人
数量在10家之内,则可以调整资审文件中关于资格预审的评审办法,采用资格
后审的评审办法。这样做即保障了招标人的权利,又可以压缩招标周期,同时减
少了招标人的费用。
五、结论
实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竞争形式,也
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而资格预审制度正是为开展招投标工作把好重要的第一关。资格预审制度在提高招投标效率,防范招投标风险,保证竞争顺序,起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作用,进而可以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等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
助理工程师申请书范文3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含建制镇)范围内已建成交付使用一年以上的各类房屋(含构筑物,下同)。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房屋安全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确保房屋安全正常使用,对建筑物及附属物进行安全检查、鉴定和对危险房屋进行综合治理等的管理活动。
房屋安全检查是指对房屋的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的安全可靠程度进行查勘。
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的完好与损坏程度和使用状况进行鉴别、评定。
危险房屋防治是指对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进行鉴定、治理等的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房屋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房屋安全管理。
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房屋(含建制镇)的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共事业、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教育、文化、消防、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安全工作。
房屋所有人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以及房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作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六条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结构,不得拒绝、阻挠对房屋的维修和安全检查。
第七条房屋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一)拆除、破坏承重墙体、梁、板、墩、柱等结构的;
(二)在楼板或者阳台板面等主体承重构件上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的;
(三)破坏或挖掘地下基础的;
(四)安装设施和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每年应对其使用的房屋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建立房屋安全档案,发现危险情况应及时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
第九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需改变原房屋使用性质,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必须按设计部门出具的增荷设计方案实施,并必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条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用房(车站、宾馆、饭店、医院、学校、幼儿园、商场、交易场所、礼堂、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所等)自投入使用起,每5年必须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二条自然灾害或人为事故发生后,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及时向鉴定机构委托安全鉴定。
第十三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应督促房屋所有人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危险房屋,拒不按照处理意见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有权指定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四条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应按照国家关于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共同承担治理责任。
第十五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直接利害关系人,发现房屋有险情或对房屋安全有疑问的,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有危险症状的房屋,必须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六条达到或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尚需继续使用的房屋,必须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做出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报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同意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经鉴定确认为危险房屋的,不得出租或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在所管辖区域内,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房屋安全管理部门。
第三章安全鉴定
第十九条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二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本辖区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二)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三)负责承办房屋安全纠纷的技术鉴定;(四)负责发放危房通知书,受委托对加固改造房屋进行鉴定;(五)参与房屋损毁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抢险救灾;(六)受委托对遭受灾害侵害的房屋损坏程度及其安全性能进行鉴定;(七)承办第十一条规定和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安排的其它例行安全鉴定。
第二十一条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聘请有关专家或部门参与鉴定。
第二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必须具备5年以上建筑设计或施工经验,有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岗位证书》方可上岗。
第二十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需要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及申请人身份证明;(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受托管理他人房屋的,受托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房屋产权人出据的书面证明;(三)房屋地质、设计、施工、竣工、修缮、装饰装修、改建、加层等有关技术档案资料;(四)房屋安全鉴定所需要的其它资料。
当事人无法提供前款第(三)项资料档案的,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现场查勘、测试。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自接到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之日起5日内答复委托人是否予以鉴定。
倒塌的房屋,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技术分析的,鉴定机构应受理鉴定。
第二十四条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应遵守下列程序:
(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建筑物环境,搜集有关技术资料;(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房屋的各种破损数据和状况,并绘制草图及拍照;(四)整理技术资料,进行检测验算;(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综合判断,作出鉴定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六)签发鉴定报告。
第二十五条房屋经现场鉴定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15日内出具鉴定报告。特殊结构、难度较大的一般不超过30日。
第二十六条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鉴定人员签字并注明职称和岗位证书编号;(二)鉴定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鉴定机构公章;(三)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支付房屋安全鉴定费。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报告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九条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要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加固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需要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三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是房屋安全鉴定的技术依据和申请办理危房改造、维修、加固及房屋安全纠纷处理的合法依据。
非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及无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资料无效。
第三十一条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20日内,报请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另行指派鉴定机构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应另缴鉴定费。
第三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参照标准:执行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评定房屋完损等级执行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对工业建筑鉴定执行国家《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对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的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管理部门人员以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将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二)因过失将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责任时限内发生事故的;(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委托、拖延鉴定时间造成事故和不良后果的;(四)工作人员、索贿受贿、的。
第三十四条房屋所有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排除危险、赔偿损失的责任:(一)发现房屋损坏不及时维修,有险不查的;(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给他人造成危害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失的,行为人、使用人应承担排除危险、赔偿损失的责任:(一)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和使用性质,任意拆墙打洞或对房屋使用不当的;(二)房屋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的;(三)行为人在房屋附近施工、堆物或碰撞,危及房屋安全而导致事故的。
第三十六条异产毗连或共有房屋,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或已查出险情,一方提出防范解危措施,另一方拒绝或拖延而导致事故的,由拒绝或拖延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实施禁止行为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责令其停止施工,恢复原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施工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由室内装修装饰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施工,恢复原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规定不经安全鉴定、擅自投入使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交易和房屋所有权证,属于商业用房、文体娱乐用房责令其停业,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并处以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拒绝、阻碍、刁难房地产安全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以暴力、威胁办法阻碍执行公务,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