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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制度范文1
西方各国的公务员制度尽管有许多细微差别,但都具有以下五大特色 :
实行分类管理。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普遍实行“两官分途”,即将公务员分为政务类公务员与业务类公务员。政务类公务员实行任期制,由民选产生或由政府首脑任命,负责政党政策在政府工作中的贯彻执行;业务类公务员实行常任制,多数通过考试录用,主要负责执行政府的日常业务。两者不得相互转任。
保持政治中立。西方国家既要坚持“政党轮流执政”,又要避免“政党分赃”的腐败现象,因而特别强调业务类公务员得保持政治中立:必须忠于政府,不得带有党派倾向和其他政治倾向,不得参与党派活动,同时其管理也不受政党干预。日本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为政党和政治目的谋求接受捐款及其他利益,或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这些行为”,“公务员不得作政党或政治团体的负责人、政治顾问或有同等作用的成员”。
贯彻公开、平等、竞争原则。该项原则体现在公务员制度的各个环节上。“平等”主要表现在不能有“与生俱有”的差别歧视,如家庭出身、性别、种族、政治信仰等,只根据能力、知识、技能来决定录用和提升”。日本国家公务员法规定:“一切官职都对考试成绩优秀者敞开大门”,“国民不分民族、信仰、性别、社会身份、家庭出身、政治见解和政治所属关系,在本法面前一律平等”。
公务员制度范文2
关键词:政府雇员制;公务员制度;政府雇员
一、政府雇员制度
在一些西方国家的行政实务中,人们通常将包括公务员在内所有行政公务人员都称之为政府雇员,这是一种广义理解上的政府雇员制。而狭义的政府雇员则是指政府从社会上直接雇用的法律、金融、经贸、信息、高新技术等方面急需的专门人才,以及打字、驾驶、维修、勤务等熟练型、普通技能型的低端工作人员,他们一般不占用行政编制,不直接行使行政权力,按照雇用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在一段时间内服务于政府某项工作或某一政府工作部门,他们与实行常任制的公务员共同完成行政机关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和事务。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政府雇员是指:“政府根据全局性工作的特殊需要,从社会上雇用的为政府工作的法律、金融、经贸、信息、高新技术等方面的专门人才,他们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政府行政编制,服务于政府某项工作或某一政府工作部门。”政府雇员的职别分为一般雇员、高级雇员和资深高级雇员三种。一般雇员是政府一般工作需要的专门人才。除具有雇员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三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历。高级雇员是政府高层次服务性工作需要的特殊高级专门人才。必须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较深的学术和专业造诣,在本学术界或本专业技术领域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且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特别突出,政府工作特别需要的稀缺人才。资深高级雇员原则上在优秀的政府高级雇员中产生。对于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在全国或省内确实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条件特别优秀的,也可以直接雇用为资深高级雇员。
二、政府雇员制与公务员制度的区别
政府雇员制是不同于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公共人事制度。对两者之间的差异,笔者将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上进行探讨。
(一)立足于宏观层面上看
首先,政府雇员制和公务员制度的逻辑起点存在明显的区别。从根本上来看,中国公务员制度的逻辑起点是党政分开,是从完善国家制度层面来讲的。而政府雇员制的实行不一样,政府雇员制的实行是为了协助政府治理高难度公共事务和解决公共危机的需要,因此,政府雇员制的逻辑起点是为了满足政府特殊时期政府特殊工作的需要。
其次,政府雇员制和公务员制度在政府人力资源法治化体系中的地位不同。公务员制度是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政府人力资源法治化的主体构成;而政府雇员制只是我国政府人力资源管理法治体系有益补充。
再次,政府雇员制与公务员制度其内在精神理念有明显区别。政府雇员制则吸收了西方国家“新公共管理”理论中的一些积极的因素。人力资源管理作为新公共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强调人才管理和录用上要多样化,而不能局限于传统的官僚制理念。因此,政府雇员制在理念上偏于企业精神、市场理念,无论是在雇员的录用、报酬和管理上都是采用类似于企业按照实际工作需要用合同招聘雇员的做法。而公务员制度在理念上偏向于官僚制精神,以行为规范和行政效率为理念,同时保证政府工作的和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二)立足于微观层面上看
1、用人方式不一样。无论是选任还是委任,公务员制度一般来讲雇佣都是终身的。而政府雇员制的用人模式与企业相同,是市场化的。唯一不同之处是政府雇员的雇主是政府而不是企业。
2、适用法律规范不同。国家公务员制度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而政府雇员制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具体体现在违纪责任和申诉制度方面。政府雇员和雇用他的行政机关之间是劳动关系,不是行政职务关系,因此,政府雇员由于违反劳动纪律或工作中存在失误承担的责任不属于行政责任,政府雇员的责任不能以行政处分的责任惩戒形式进行处理,而只能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条款、劳动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形式进行惩戒,或者依据国家相关的劳动、安全等法律制度规范进行处理。如果政府雇员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他不能像公务员一样进行申诉和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但是可以选择劳动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讼。公务员承担的违纪责任是行政责任,承担责任的形式是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同时可以辅助以其他惩戒方式。如果公务员对处理不服的,可以进行申请复核、申诉、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但是不能向法院提讼。3、管理方式不一样。政府雇员制与公务员制度在具体运作管理中存在很大的差异,主要表现在:(1)录用制度方面。政府雇员的录用可以根据招聘岗位的不同性质采取专家推荐考核、公开考试、个别选考等多种方式进行招考,人选确定后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办理雇用手续,经试用合格即可成为正式雇员。而我国公务员录用是相当规范的,除了一些特殊职位或专业,政府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一般都要采用公开考试(笔试和面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2)退出制度方面。政府雇员是基于劳动合同与行政机关构成劳动关系的,因此,政府雇员是否退出取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当合同期满政府不再续约,或者在合同执行期间发生违反合同的事项引起雇员辞职或政府解雇雇员,都会导致合同关系的中止。因此,政府雇员的退出主要有三种形式:合同期满、辞职、解雇。公务员的退出是指公务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与行政机关解除任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就我国而言,公务员的退出主要有辞职、辞退和退休等几种形式,并且对这几种退出方式都有严格的法律限制,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3)考核制度方面。政府雇员制和公务员制度在考核方面有着十分明显的区别:对政府雇员的考核一般是由雇员所服务的工作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的,其基本依据是政府与雇员间签署的劳动合同,主要考核内容是政府雇员在雇用期内是否完成了合同中所规定的任务,取得了良好的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将会成为续约或解雇雇员的重要标准。对公务员的考核由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而政府雇员制目前尚未建立系统的考核方式和程序等机制。(4)工资保险福利制度方面。政府雇员的工资一般由劳动合同确定的标准或双方协商的结果决定,各地政府对政府雇员大都实行年薪制,其金额大大超过公务员的薪水水平,政府雇员在受雇期间由雇用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一般不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我国公务员的工资制度以按劳分配为原则,实行的是职级工资制。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部分组成,同时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公务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
三、政府雇员制与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内在统一性分析
我国政府雇员制与公务员制度的关系虽然是有着诸多不同的两种人事行政制度,它们之间还是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主要表现在:政府雇员制和公务员制度同是我国政府人力资源管理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终极目的是相同的。公务员制度规范管理的对象是政府工作的主力军——公务员,通过对公务员进行全面、科学、系统的管理,促使公务员积极、有效的进行工作,最终确保政府优质、高效的实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既定目标。政府雇员制是政府对为了满足自身特殊的、暂时性的需要而通过合同聘用或者临时聘用的政府雇员进行管理的一种制度,也是为了促使政府更好的实现公共管理和服务的目标。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政府雇员制对于我国来讲是新生事物,要为其创制一个新的制度所需的成本会很大,因此我们应当尽量去开发目前中国公务员制度的体制资源,尽量去完善中国的公务员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来探索和实践中国雇员制。
参考文献:
1、汤兴荷.政府雇员制度:公务员制度的一种补充与发展[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5(3).
公务员制度范文3
通识教育有助于拓展大学生的知识、能力和人格,形成社会需要的素质。目前从就业需求趋势看,许多招聘者较注重应聘者的专业素养、公共责任和认知人格等决定任务效果的要素。公务员是具有公共属性的职业,尤其需要这些要素。而大学生在选择职业时,受求稳求同的择业观影响,会不考虑自己的专业、潜能和真正的工作兴趣,盲目报考公务员,或者是受家长的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官本位观点的影响,被迫去考公务员,从事公务员职业。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中国由于受不完善的法治和传统政治文明的影响,权力可以干预资源的配置,并能够满足多种的欲望,因而,在社会中产生对权力超级崇拜的现象。而获得权力的前提是需要成为公务员或者是与公务员相近的职业,如事业单位的事业编制职业等。以上这些因素,使大学生对公务员职业趋之若鹜。而众多大学生考上公务员后又存在不喜欢它的矛盾心理,这种矛盾行为不利于其能力发挥,势必是人才资源的一种浪费。在校大学生对公务员职业缺少合理的认知,会产生盲目选择。《国家公务员制度》通识课,是一门能够向大学生讲授与公务员制度规范相关的课程,更为重要的是在这个课程的学习过程中,大学生可以了解公务员职业,思考蕴含于公共行政过程中的公平和公共性内涵,能够充分调动和激发大学生对实现社会公平的热情和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愿望,从而,减少未来公共行政过程中和损害公共利益的现象,学习和养成社会所需的公共性素养,以在社会任何领域都有助于公共性的体现。通识教育是要培养合格的高尚的公民。而公务员首先是公民,是一个能够为其他公民和社会提供所需帮助的公民。因而,把《国家公务员制度》作为通识教育课极其必要。
二、《国家公务员制度》通识教育选修课的主要内容
(一)讲授《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理论
很多大学生对公务员这一职业不了解,不清楚与公务员相关的管理制度,譬如,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制度、考核制度、纪律与惩戒制度、交流与回避制度等。他们对现实中公务员、和某些公务员不合理的晋升、惩戒等现象没有客观的认知,认为这些问题是通过金钱搞好关系就可以解决的,而且,认为公务员可以利用公共权力获取很多资源,这是一些大学报考公务员的动机之一。为此,针对这一现实,结合政治学、法学和伦理学等相关理论知识讲授《国家公务员制度》,使大学生对公务员这一职业和管理制度产生合理的认知。
(二)分析国家公务员职业的现实境况
近几年,政府对公务员要求严格,一些不合理的福利待遇减少或者取消,但是一些在校大学生依然选择公务员职业,以实现家人的愿望。通过调研发现,一些毕业大学生通过努力考上了公务员,他们对公务员这一职业后并不是很满意,甚至有些失落。主要表现是:其一,一些怀有公务员梦想和抱负的毕业大学生,考上公务员后,却不能发挥自己的能力,因为初任公务员基本是做一些简单琐碎的事情或是被安排到基层做与专业不相适应的工作。理想与现实的落差巨大,使他们在日常工作中的热情日趋减少。其二,收入待遇与期望相差甚远。比起想象中公务员待遇,现实中的基层公务员,并没有那么好。大学毕业生初任公务员进入基层后,由于工作时间短、工作成绩不突出,与选择其他职业的同学相比,收入不高有差距,没有荣誉感以致在工作会没有较强的进取心。其三,竞争与压力较大。在一些领导看来,大学毕业生学历较高,能力也应该较强,是比较优秀的人才,当然会对其期望很高和工作要求较高、分配的任务较多。然而,多数大学毕业生刚刚参加公共管理领域的工作,需要适应环境、转变角色,同时由于经验不足、实践能力不强,在工作上效率与质量不高,被认为眼高手低,使他们容易产生受挫心理。在基层,晋升压力大,因为公务员的职务有限而欲晋升的人员多,晋升是非常慢的过程,这也会影响大学毕业生的工作积极性。通过对初任公务员的现实情况分析,使在校大学生清楚公务员职业的现实情况,公务员职业并不是很轻松没有压力的工作,所在领域要求有比较高的能力和素质,也存在被淘汰的风险。相较其他领域,公务员系统的等级制度比较严格,工作环境因其特殊性,相对比较保守,晋升竞争比较激烈。为此,大学生应该根据自己的专业、能力和兴趣去选择职业,不要盲目、盲从去报考公务员,减少浪费资源。
(三)指导大学生应对公务员考试
大学生不仅对公务员职业性质与本质不是很清楚,而且对参加公务员考试也有些模糊,侥幸心理较多,不会合理利用时间和备考。在调查中看到,在校大学生持“试一试”的态度去考公务员较多,做充分准备的人不是很多。而且通过访谈发现,应届毕业生即使有考公务员的想法,只是按照自己一贯的学习模式进行突击,看几本公务员考试指南书和多做几套题,侥幸心理较多。然而,公务员考试题复杂多变,涉及面积广,可谓是包括了整个人类的文明成果,如果没有平时的积累和认真的准备,仅仅采取突击的方式是很难取得理想成绩的;或者是大学生注重书本知识,忽视个人能力的培养,往往是笔试成绩很高而面试失利。也有一些大学生选择捷径备考,把成功的期望放在参加公务员考试的培训班上。在对公务员调研过程中获知,不论是领导还是初任公务员,都不提倡参加辅导班。因此,在讲授《国家公务员制度》通识教育选修课的过程中,客观理性地讲授与公务员考试相关的内容,使在校大学生了解如何报考如何准备,端正态度以减少在时间和金钱的浪费,并通过努力实现做公务员的愿望。
三、《国家公务员制度》通识教育选修课的形式
为了更有效地让在校大学生了解国家公务员职业及相关制度,运用不同的教学方式安排和讲授《国家公务员制度》通识课,以达到预期效果。
(一)运用现实中的案例,讲授国家公务员制度
其一,解读公务员职业。结合社会众多职业进行比较,指出公务员是社会各种职业中的一种,只是由于所在领域即在国家的各种机关中任职,具有特殊性,他们主要是运用所掌握的公共权力管理公共资源提供公共服务,要求具有无私奉献的精神,不是运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平台。而且,欲成为一名公务员必须通过公务员考试,凡进必考,不经过考试进入国家机关的人员不是正式公务员,不能享受公务员待遇,因为,这一职业是非常神圣而严肃的职业。其二,公务员的分类辨析。针对大学生考研还是考公务员的矛盾心理,结合职位的分类制度剖析学历和任职的关系,引导大学生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选择。职位分类是一种以工作职位为主要依据的人事分类制度,是对公务员进行各种管理的依据。公务员类别按照一定的标准又可分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等,不同职位所要求的专业和能力有差别。在我国进行公务员管理时,根据情况还需要结合品位分类进行。譬如,在初任公务员的初始定级中,以学历和阅历为主,认识到学历和阅历的价值,比如本科是科员,硕士可能是副主任科员(副科级),博士是主任科员(正科级),认识到公务员制度的公正性,也明白经过研究生学习后依然可以选择公务员职业。其三,公务员的晋升、纪律和奖惩制度的分析。在社会现实中,许多人认为,公务员的升迁和奖惩主要依靠社会关系和金钱来运作。因此,选择关于公务员的晋升、纪律和奖惩制度这些方面的案例,使其了解公务员的晋升、纪律和奖惩制度都是需要依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的,凡是没有根据这些制度运作的,最后都会有相应的行政和法律制裁,当前众人皆知的腐败案例,就是比较有力的说明。其四,交流和回避制度的阐释。这些制度是比较专业的,在现实中熟知的人不是很多。因此,结合国家高级公务员的异地任职、工作调动的事例进行分析,使大学生明晰此类规定是为了防止领导类公务员在不同工作领域、地域形成的关系网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同时,分析公务员执行公务和任职的限制条件要求,指出目的是为了保证行政执行过程的公正性。通过对这些制度的讲授,使在校大学生能够认清公务员制度客观公正的现实。
(二)通过不同的教学环节,使大学生了解公务员考试,为考试做好准备
在《国家公务员制度》通识教育选修课过程中,需要有不同的环节,针对具体的《行政能力测试》和《申论》考试科目,向学生讲授一些与公务员考试相关的知识,指出《行政能力测试》试题比较灵活、涉及范围广,离不开理论和实践的积累,多读书勤思考会有所助益,并提供应该阅读的书目类别;在练习环节,对于《申论》的准备,引导他们经常参与一些积极的公益性、公共危机处理的活动,平时多关注新闻时事,不断进行理性分析,养成从宏观上看问题的逻辑分析能力,并根据《申论》历年考试的特点,指导他们练习写作以提升写作水平。在实践环节,鼓励他们在课堂上积极发言和演讲,锻炼自己的语言表达和逻辑分析能力,有机会去参加和宣传社会上的积极活动,不断磨砺自己,使自己沉着冷静。此外,借助大学生的学生社团功能,定期组织在校大学生进行公务员模拟考试的活动,邀请专家、有经验的老师指导、评价,从中总结经验发现自己的不足,为正式的公务员考试做好准备。
(三)比较分析国家的就业政策、社会所需要的职业,引导大学生理性选择职业
公务员制度范文4
关键词:战后;日本;公务员制度;特点;借鉴意义
中图分类号:D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9-0036-02
从1987年党的十三大做出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决定到200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经历了相当长时间的改革和实践经验。总体上看,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功,但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对我国公务员队伍的建设也提出了新的要求。而日本在战后初期的各项民主改革中,官吏制度的改革占有极其重要地位。日本“官僚制的改革,是日本民主化的核心”。如今,日本的公务员体系已经日臻成熟和完善,这对公务员体系起步较晚的我国及当前进行的行政体制改革具有深刻的借鉴意义。
一、战后日本公务员制度的建立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处于美军占领下的日本,在人民民主运动的推动和在美军占领当局的督促下,实行了大规模的社会改革。改革建立了资产阶级的议会民主主义政体,使日本成为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国家。同时,作为日本国家政治体制重要组成部分的人事行政制度,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从1945年币原喜重郎内阁抢先对官吏制度的改革提出了一系列广泛的研究项目,到接下来的吉田内阁制定了《官吏法案要纲》,接着1946年1月,盟军总部民政局官员艾斯曼中尉写了一份题为《日本公务员制度的改革》的报告呈交给民政局长霍伊特尼。这样,通过占领盟军给的外部压力以及日本政府自身的不懈努力,以为建立资本主义民主化的公务员制度为目标的改革轰轰烈烈展开,并取得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成就。根据日本政府总务厅史编辑委员会2001年公布的材料统计,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每一千人中公务员所占的比率中日本为最低,为38人。也就是说,占总人口比重不高的日本公务员队伍却有相当高的效率。这与日本完善的公务员制度体系是密不可分的。
二、日本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一)人员的分类管理细化,管理体制独立
首先,日本公务员队伍的定性非常明确,其类别、待遇划分也十分细致。日本公务员按公务人员的行政隶属关系分为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从横向上看,公务员队伍又分为特别职公务员和一般职公务员两大类。根据1991年修改后的《国家公务员法》,特别职公务员共列为18种。一般公务员的种类很多,分类方式也不完全一致。而各种类别下又被细分为更多种类。如按照职务和责任的特殊性任用的特例公务员又被分为教育公务员、外务公务员、检察官、现业人员、单纯劳务职员以及非常勤职员。这种较为细致的管理可以体现出不同类别公务员的职业特征,也使整个人事管理更为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其次,为了公正的运用职员的人事行政,保护职员的切身利益,在公务员人事管理机构设置上,国家人事院和地方级的人事委员会都相对独立于各级行政体系之外。这种管理体制独立的机构设置形式可以有效地使人事管理排除行政长官意志等人为因素的干扰,更加独立地按照人事行政原则有效的处理事务。
(二)任用职员的成绩主义原则
所谓任用职员的成绩主义原则是指排除私情任用和猎官制度,根据考试成绩、工作成绩或者其他能力的实际考核进行职员的任用。按照《国家公务员法》规定,职员任用的根本基准是成绩主义原则。职员的任用有录用、提升、转任、调整以及降职五种类型。在这个过程中,职员自始至终都要以成绩来评定。除了成绩主义原则外,还有平等处理的原则。即凡通过考试、工作成绩评定以及其他考核方法而被证明能力的人均有被任命的机会。不得因为人种、信仰、性别等不同而区别对待,也不得因为政治见解和政治上的所属关系不同而区别对待。职员的任用有录用、提升、转任、调整以及降职五种类型。其中职员的录用和提升都需要经过竞争考试进行。而转任、调整则都需要人事院的审查。具体操作中,由于考试报考人数多,录用人数少,所以竞争异常激烈。但是按照成绩主义原则,通过录用的都是一批有才之士,且日后他们的提升、转任等事宜皆要靠自身努力取得成绩,这种能力本位的做法大大提高了公务员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
(三)培训中注重官德培养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日本的公务员制度相当完善。而且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公务员的廉洁程度也很高。这与日本在公务员培育和道德建设方面做的一系列努力密切相关。在日本公务员的培训不仅注重职业能力的培养,更加重视职员职业道德修养的全面提高。日本公务员有专门的进修制度规定,而人事院公务员研修所提出公务员研修的基本内容就是要培养学员开阔的视野、柔软的管理、与其他组织、行业相融的能力、与其他职员的亲近感、信赖关系的形成能力、高尚的伦理观、国际感觉、国民视点,等等。进修非常强调公务员的职业伦理道德。在各种进修项目中有专项的公务员伦理研修,目的是弘扬公务员伦理,确保国民对公务的信赖以及使命感如何形成、公务员的基本职业伦理甚至服务规律等等内容。课长级的行政研修还进行古典伦理名著的阅读讨论,同时将职业道德作为公务员选拔任用的重要标准、考核奖励和监督约束的重要手段,这种较高的伦理素养要求成为日本公务员研修的一大特色。
(四)由政府实行人员编制削减
随着公务员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发展,机构臃肿和人浮于事的问题也渐渐出现,为了提高广大公务员的工作效率,日本政府逐步建立对公务员实行定员管理的制度。从20世纪50年代起,由于实行了《定员法》,特别是《总定员法》,官员过剩的趋向得到了改变,公务员总人数也始终控制在一定的适当的数额内。对于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由于日本经济实现高速增长而增长的公务员总数中央政府又从1968年开始先后又进行了八次的缩编减员,中央政府更是在定员限额内有计划、按结构地进行新公务员的招收,人员结构得到优化的同时,也保证了行政编制的稳定。地方公务员减少一开始稍显缓慢,但其总数也在1983年为顶点,五年间连续减少,一般行政部门尤为明显。因此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地方公务员队伍也逐步得到了精简。
三、日本公务员制度发展的借鉴意义
(一)健全公务员法律法规,建立科学高效的人事管理体制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日本公务员法规已经比较健全,使公务员的职业在法律上得到保障。日本政府还颁布定员法专门规范了人员编制。与之相比较,我国目前在公务员制度方面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因此造成了在人员和机构编制的管理上无法可依,机构改革和队伍建设始终取得不了突破。因此,我国在公务员编制等法规上应该借鉴日本的一些成功经验,这是当前完善公务员制度不可忽视的重要任务。另外,在我国公务员制度没有专门的人事管理体制,这不利于对人事管理的客观安排和评价。而日本的人事管理体制是独立的管理系统并且有配套的处理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规,对于人事管理事务的处理更加专业和高效,我们应该借鉴其积极意义。
(二)公务员的任用应强调能力本位,以成绩主义为原则
日本公务员的录用和升迁采用的是能力本位,成绩主义原则。公务员自录用至升迁以及其职业发展,无一不和他自身的成绩紧密关联。而在我国,官员的录用,升迁方面尚有一些不足,如:录用或升迁程序不透明、公务员业绩没有可操作性的评价标准、公务员工作没有积极性,往往是人浮于事,行政效率不高。因此,建立相应的激励制度,提高年轻公务员的工作热情以及研究可操作性强的公务员成绩标准,并以公务员的能力和成绩审核其升迁才能人尽其才,对于提高行政机构整体效率也有相当大的意义。这种能力本位应该是贯穿到公务员进入、中途任用、进修培养、直到退休等各个人事管理环节中,从而使公务员任用程序更加公开、透明。
(三)公务员培训更要注重职业伦理修养
日本公务员培训非常重视公务员职业伦理研修,甚至有专门的公务员伦理的“道德项目”。培养我国公务员职业伦理意识的形势也十分严峻。因此,我们可以借鉴日本公务员制度在这方面一些成功的做法。在公务员培训中,大力加强以价值观、权力观、宗旨观为重点内容的公务员职业伦理教育,以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中的积极因素熏陶和教育广大公务员。使其在自身职业伦理道德上更加严格的要求,做一名合格的人民公仆。另外,日本公务员培训也非常强调学员与实践的结合。我们在对公务员进行培训时也应让他们走到实践中去,深入基层,锻炼其解决实际问题和增强联系群众的能力以及回应社会需求,公众期望需求的能力。
(四)公务员制度的改革适应时代的发展与实际相统一
从战后美国占领下的日本公务员制度改革到如今的以高效轻便著称的日本行政机构,经过几十年的不断改革和完善,日本公务员制度已经较为完善,且这种行政制度的改革为日本的现代化和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虽然期间也不断有很多缺陷和问题暴露出来,但是,日本的公务员制度却始终没有停下改革的脚步,而是根据不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整,根据时代的发展而相应的提高对公务员整体职业道德素养和专业能力的要求。日本公务员制度的改革是不断适应时展与实际相统一的。我国公务员制度建立不久,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尽完善,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总体而言还是有待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因此更应该多方面吸取营养,不断改进自身,树立国际眼光,立足国情和时展,不断推进我国行政改革,建立一支精简高效清廉的干部队伍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道路和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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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制度范文5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政执法、处理行政事务、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接待来访群众等直接面对社会公众执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工作程序、办事规则、行政纪律及言行规范。
第三条我县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适用本规定。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应当鼓励的行为:
(一)关心群众,深入基层,主动调查了解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和不满意的问题,并及时予以解决或处理;
(二)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不断推进本职工作创新,采用新技术、新办法,简化办事程序、手续,缩短办事时间,提高服务效率;
(三)依照职责积极预防事故的发生,在事故发生后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免受损失或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四)积极为基层、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努力树立和维护公务员的良好形象;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规定提倡或予以奖励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应当履行的行为: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有关规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二)严格按照所在政府工作部门公开办事事项的条件、程序、时限等为群众提供服务,并将群众咨询事项中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有关办理程序、方法及相关手续等一次性告知咨询人;
(三)严格按照规范的服务用语和礼仪接待来访群众,接听咨询电话;
(四)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规范的工作用语和工作礼仪进行行政执法;
(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文字使用必须规范化,语言必须使用普通话;
(六)对于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努力做到事事有回音;在不违反纪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且在职权范围内的前提下,努力做到件件有落实。
第六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有关规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按照所在政府工作部门公开办事事项的条件、程序、时限等为群众提供服务;
(三)不按照规范的服务用语和服务礼仪接待来访群众、接听咨询电话;
(四)不一次性将群众咨询事项中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有关办事程序、方法及相关手续等告知咨询人;
(五)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规范的工作用语及工作礼仪执行公务;
(六)不履行证明、给付、裁决、救济、保护等法定职责,在办理过程中无法定事由借故拖延、推诿,或人为设置障碍,歧视刁难服务对象;
(七)不在规定期限内调查核实并书面答复以真实姓名、工作单位投诉的当事人;
(八)其他与国家机关地位或公务员身份不相称的行为或表现。
第七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结合自己的行政职能,制定并公布本部门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应当建立督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本机关的监督电话。
第八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内设监察机构负责受理有关本机关公务员违反本规定的投诉,并定期对公务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督查。县行政投诉中心受理本县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的投诉。
第九条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后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必要时应向县行政投诉中心报告。复杂事件无法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的,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条公务员有本规定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年度考核评优时予以优先考虑;有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应当在各项表彰奖励中予以优先安排。
第十一条国家行政机关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有效投诉累计超过两次的,该机关公务员本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的比例不得高于9%;
(二)被有效投诉累计超过四次的,该机关公务员本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的比例不得高于8%;
(三)被有效投诉累计超过六次的,该机关公务员本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的比例不得高于7%;该机关不得参与本年度综合性评先、受奖。
国家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未制定并公布本部门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未建立督查制度,并未向社会公布本机关的监督电话;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投诉并告知投诉人,经查实仍不改正的,该机关的领导班子成员不能评为优秀,也不能评先、受奖。
第十二条公务员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其改正外,还应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一次的,本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二)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两次的,本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以上等次;
(三)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三次的,本人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予以换岗或降职;
(四)换岗或降职后又受到有效投诉或者被检查发现三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公务员因上述行为造成违法、违纪或严重后果的,应由同级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受行政机关委托,对外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被有效投诉的,除可参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进行处理外,还应追究其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公务员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有关处理不服的,有权向同级人事部门提出申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每年12月31日前,各级投诉受理机构应将受理有效投诉的统计情况通报监察与人事部门。
第十六条本规定所称“有效投诉”,是指投诉内容客观准确,经调查核实的确存有第六条所列行为,以及有其他违反政纪的行为的投诉。
第十七条本规定“以上”均含本数。
公务员制度范文6
【关键词】公务员;资格考试;制度;完善
一、推行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制度的功效
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与现正施行的公务员录用考试相比较,二者既有相同点,也存在相当差异。在总体上,两者均须遵循公务员法律制度,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其目的在于形成同一用人机制,即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考试,遴选优秀人才,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两者的主要区别:公务员录用考试是即时为补充特定的空缺职位而进行的考试,除经过笔试筛选外,还须随即进行面试、考核和体检,对合格者进行试用,最后才能决定能否转正。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不是获得具体职位的考试,而是为建立备选公务员队伍而进行的考试,这种考试一般只进行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的笔试,为考试合格者颁发公务员录用资格证书。只有在必要和可行的情况下,对笔试合格者进行面试和心理测试。录用持有公务员录用资格证书者进入公务员队伍,一般需依照规定进行包括面试或有关职位所需要的专门素质的测试、体检和考核在内的筛选。
在一些较完善施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国家,国家公务员资格考试制度得以充分实施。《美国文官法》规定:文官委员会根据考试科目的相对重要
性,凡平均获得百分制七十分以上的人员即达到
考试最低要求,均获得被任用为文官的资格。《13
本国家公务员法》规定,每年竞争考试之后,按成
绩高低记载录用考试合格者的姓名及其得分,编
制各种职位的录用候补人员花名册。英国政府规
定,各部门无权任命没有通过录用考试考取并获
得文官委员会给予的合格证明书的人员充当公务
员。这些国家建立公务员资格制度的经验值得探
讨和借鉴。在我国,随着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
的深化,同各种职业资格制度、职称资格制度和学
位资格制度一样,国家公务员资格制度也必将逐
步建立和完善。
可见,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是人事主管部门
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通过考试(一般是笔试)的方
式,确认非公务员系统中人员可以获得公务员资
格,即达到从事一定的公务员职位的工作所必备
的基本素质的标准考试。取得公务员录用资格是
进入公务员队伍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或
唯一性条件。能否进入公务员队伍,既要考虑资格
获得者的愿望和要求,还要对资格获得者的政治、
思想、身体和心理方面的素质进行考核和测评,同
时,还要受人员编制、结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
个性结构)等方面制约。
实行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是公务员考试录用
制度的纵深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其一,它不仅可以扩大竞争面,更有利于优中
【作者简介】关键(1963一),男,辽宁岫岩人,华侨大学人文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公共组织理论、国家
公务员制度;本论文为国务院侨办科研基金资助项目,课题编号:QSK0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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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优,而且可以建立备选人才库,满足对国家管理
人才的不时之需。实施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制度,
可以提供备选的公务员人力资源,一旦需要,可在
候选人员中进行选拔而不必匆促开考,为国家事
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提供充足的稳定的后备
力量。
其二,它可以使有志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
根据自己的特点和意愿有计划地进修,能够更加
调动他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有利于人才资
源的计划性开发。
其三,普遍定期推行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与
大量分散的局部性公务员录用考试相比,可节省
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减少公共资源支出。
其四,实行统一的国家公务员资格制度,体现
了公务员制度的特点和它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开
放性,能够减少和杜绝公务员考录中存在的不正
当行为,为公务员录用走上科学化、规范化、法制
化的轨道奠定基础。
二、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制度的规范
与完善
公务员资格考试制度设计的规范和完善,要
着重解决以下问题:考试及格线的科学论证和确
定;保证资格考试的测验等值;克服考核录用阶段
人情影响和权力干预。具体包括下列方面:
1.明确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的分类。
公务员的录用资格考试,应推行分级分类的
考试制度。纵向实行分级考试,即不同层级的公务
员考试应具有相应的学历、学位、资历的要求;横
向的分类考试,即依照职位的能力要求进行分类
考试。
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的纵向分类,应包括乡
(镇)级、县级、地级、省级和中央政府五级。不同层
级的考试应有不同的学历要求。参加乡({真)级公务
员资格考试者,应具有高中或中专学历,参加县级
公务员资格考试的应具有大专学历,参加地级及
其以上级别公务员资格考试者应具有大学本科学
历,某些职位的报考条件也可要求具有硕士或更
高的学位。随着全民文化水平的提高,学历要求可
相应提高。与此同时应注意做到人才的层次需求
应与工作职位相匹配,适才适用,不可盲目追求人
才的高消费。
在职业种类的划分上,大体上可以分为 行政
执法类、综合事务类和专门技术类i种公务员资
格考试。各种分类还可以进一步划分,如专门技术
类可以分为会计职系、统计职系、档案管理职系、
电子与信息职系、税务职系、土建职系、水利职系、
地矿职系、森林资源职系、外语职系等等。
2.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的内容。
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的科目、标准和考试大
纲应由国家人事部统一审定。我们的基本构想如
下:
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的内容取决于这项考试
的目的。由于中央、省、地、县、乡五级机关公务员
的素质要求、报考条件均有所差别,在考试内容上
除了共同性要求之外,也应有所差别。在共性要求
方面,应当包括政治理论、法律、行政管理、公文写
作与处理等基础知识,另设《申论》和《行政职业能
力倾向测试》两科测试。
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地挑战和需要,中央和省
级机关考试科目应该增加一门外语,特别是英语。
其他大城市和沿海开放地区也应制定相应规定。
鉴于信息技术重要性的彰显和推行电子政务要
求,电子计算机基本理论及其基本应用技能应列
人中央、省级机关公务员的考试内容之中。对基层
公务员则应注重操作技能和执行政策能力测试。
乡级公务员的专业考试应着重考核各种农村法规
和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农业的基础知识、乡镇管
理等内容。
作为公共科目的《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
在我国公务员的录用考试中业已应用十年有余。
目前所采用的《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的题型应
该进一步开发,专门性较强的特定的题目也应着
手研制。《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应向创造性思
维、全方位思维、散发性思维、超前性思维、风险型
思维倾斜,着重向情绪稳定性、自我调适能力倾
斜,这是公共管理的客观需求,是社会发展必然要
求的反映。与此相同,《申论》的考试也须不断调
整,不可一成不变。
在专业测试方面,行政执法类应以《政府管理
概论》、《法学概论》、《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等
为必考科目,并进行相应的专业能力和技能测试。
综合事务类应以《行政学》、《行政法学》、《秘书
学》、《文书学》、《档案学》等为必考科目,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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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能力和技能测试。由于专业考试门类繁多,因
而除I生质相近的职位可以并为几个大类以拟定共
同性的笔试题目外,还应在面试或心理测评中顾
及特定的专业,使其在测试内容中占有相应的比
重。
3.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的基本程序。
在报考资格的认定环节,为了最大限度开发
人力资源,人事主管部门可考虑对达不到学历要
求但具有同等学力或者有突出业绩的人员举行考
试,以使其取得参考资格。在报考年龄上,报考者
一般不应超过35岁,从中央、省级、地级、县级到
乡级机关依次递减。乡镇一级机关的公务员一般
不能超过28岁。有些职位的报考年龄还要限制得
更低一些。这是公务员年轻化和维持整体的年龄
梯次结构所必需的。
在命题环节,编制命题计划至关重要。笔试是
一种抽样测量,命题计划所确定的命题原则,是作
为样本的试题在全部考试内容总体中分布和抽选
的具体准则,它对于命题的科学性、代表性、可靠
性、实效性或区分度乃至对整个笔试工作的效果
都有极大影响。命题计划应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
命题大纲,指明该学科命题工作的指导思想、命题
的具体原则和具体要求,并以文件形式发给命题
人员,使之有所遵循;二是关于试卷中各种试题分
布的规定,具体确定考试内容中各部分试题的比
例和分值,并列表加以明示。
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的各个环节,包括确定
命题计划、命题组卷、试卷印发、考场监督、评卷登
分,特别是笔试成绩的确定阶段应接受法定的有
效监督。
4.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的管理和监督。
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的管理机构对考试成绩
合格者授予公务员录用资格证书,作为取得这种
资格的主要体现形式。这种证书应有不易仿制的
防伪标志,并应实行电子注册制度。
公务员的候选资格根据职位的不同,一般可
保留一至二年。超期后,须重新考试才可获得公务
员资格。
如发现公务员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者,除
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外,应规定舞弊者不得再
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或录用资格考试。获得公务
员录用资格者有较严重的违法行为,视其情节,或
取消其所获得的资格,或设立一定的考验期(1至
2年),或永久性取消其参考权利。
补充调配公务员时,用人单位报经主管部门
批准后向主管公务员资格的机构提出申请,调阅
公务员录用资格获得者的登记表。登记表应按3:
1或5:1的比例提供。如高分者未被录用而录用
成绩较低者,用人单位应书面说明原由。如某一职
位的公务员录用资格获得者已告罄,可按相同程
序调阅相近职类的公务员录用资格获得者的名
册。因过期而被取消公务员资格但再度获得者,在
同等条件下应享有优先被录用权。少数民族的公
务员录用资格获得者在同等条件下,也应享有优
先的被录用权。用人单位经考核和体检决定录用
后,如候选者本人不同意录取决定应提出充足理
由。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者,应取消其候选资格。
在公务员试用期内要建立笔试成绩复试、复
查制度。在试用期内,选用与录取考试难度相近的
试卷,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笔试成绩进行复试和检
测,可防止违规作弊者凭借虚假的笔试成绩进入
公务员队伍,有利于遏制公务员考录中的种种不
良现象。同时发挥警示功效,消除社会考生中投机
取巧的心理。,
公务员资格考试是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必然延
伸,是全面而深人地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
举措。在实践中,应注意制度设计的严密、规范和
统一,推行中则应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从而实现
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制度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参考文献]
[1]卢绍武.考录与竞岗[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20__.
[2]曹志.各国公职人员考试任用制度(上下册)[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