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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条例范文1
一、研究区域状况
海南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海南省东北部,离海口市区30公里,是以保护红树林湿地为主的北热带边缘河口港湾和海洋滩涂生态系统及越冬鸟类栖息的重要自然保护区。1980年1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海南东寨港自然保护区,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我国建立的第一个红树林湿地自然保护区,为我国首批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的7个湿地保护区之一。2006年被国家林业局评为示范保护区。保护区总面积3337.6hm(公顷),其中红树林面积1578hm(公顷),滩涂面积1759.6hm(公顷)。保护区内分布有红树林植物19科35种,栖息的鸟类有204种,记录的鱼类有119种,大型底栖动物115种,是我国红树林自然保护区中红树林资源最多,树种最丰富的自然保护区。
红树林――根的迷宫,防浪护堤的铜墙铁壁,天然的污水净化厂,海洋生物的伊甸园。红树林是热带、亚热带海湾、河口泥滩上特有的常绿灌木和小乔木群落;它生长于陆地与海洋交界带的滩涂浅滩,是陆地向海洋过渡的特殊生态系;有着发达的且具有呼吸根或支柱根根系,能在海水中生长。盘根错节的发达根系能有效地滞留陆地来沙,减少近岸海域的含沙量;茂密高大的枝体宛如一道道绿色长城,有效抵御风浪袭击,也为海洋动物提供良好的生长发育环境。同时,拥有丰富的鸟类食物资源,是候鸟的越冬场和迁徙中转站,更是各种海鸟的觅食栖息,生产繁殖的场所,在工业、药用等方面也有着很高的经济价值。
二、研究方法
预先选取海南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周边生态文明村,以随机的方法向游客\景区工作人员及保护区周边村民发放调查问卷,对于不能独立完成问卷的居民进行问卷的讲解和记录,协助其完成。共发放问卷180份,有效问卷为155份,有效率为86%。调查问卷共涉及被调查游客的个人基本特征、红树林知识普及程度、红树林景区经营管理、红树林发展前景四个方面。在调查访问结束后,对数据进行相关的统计处理。
三、研究结果
(一)被调查者的个人基本特征
本次被调查对象为海南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游客、工作人员及周边村落居民,被调查内容包括了年龄、不同文化程度、不同职业。
依据调查可知:①年龄结构上,以19~45岁的中青年为主,共占被调查者人数近80%,由此可看出海南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游玩的游客以19~45岁的中青年为主要人群;②文化程度上,被访者主要是大专/本科文化程度,其次是中专/高中;③在职业分布上,教师和学生群体占据了近一半的比重,由此可见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的游客以一日游游客为主。
(二)红树林知识普及程度
依据调查可知:①在对于海南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了解程度的问卷调查数据分析中,有79%的人表示了解,21%的人不了解。说明海南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绝大多数游客对红树林的相关知识具有一定的了解,这和游客的职业及文化程度密不可分。②对于当前海南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濒危物种的存活率,有56%的人表示了解,44%的人不了解。③对于红树林的价值认知调查中,67%人知道红树林可以防风固沙、调节气候的生态功能,66%人知道其药用价值和旅游观光价值,62%人知道红树林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价值。在这一系列的调查统计数据中可以看出,绝大多数游客对海南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着最基础的了解,且主要针对红树林的树木价值等本身问题。④在对于海南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污染程度的问卷调查数据分析中,绝大多数人认为污水和垃圾排放是红树林的主要污染,其次是乱砍滥伐、围海养殖与蛀虫的入侵。⑤在对于海南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的宣传活动的问题中, 51%人表示曾接触过海南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宣传活动。⑥对于政府是否举行过有关于海南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宣传教育活动,只有30%的人表示了解,表明政府对于海南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活动宣传力度不够。⑦在受调查的参加保护东寨港红树林的公益活动中只有38%的表示偶尔参加。表明,保护东寨港红树林的公益活动举办效果一般,参与度不高。
(三)红树林的经营管理
依据调查发现: ①对于目前东寨港红树林水质量的问卷调查数据显示,68%的受调查者感觉基本满意,32%表示不满意。
②受调查者中对东寨港红树林设立景区并收费表示赞成的有84%的人,说明大多数人理解并支持自然保护区通过收取门票的方式来弥补保护区系列费用的开支。③对东寨港红树林应该采取保护措施中,32%觉得应该由当地人民与环保部门共同监护;25%认为由景区人员自觉负责倡导与监护;20%认为游客自觉维护;23%认为应该专门设立部门共同监护,可以看出东寨港红树林存在污染基本是众所周知的事情。④在对东寨港红树林哪些管理方面比较薄弱方面,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景区的员工管理和服务管理方面比较薄弱,其次是基础设施与政策法规,可见东寨港红树林的员工管理与服务管理有待加强。⑤在东寨港红树林其他方面,绝大多数人认为对于东寨港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网站的维护与更新的管理不够,并认为应该加强对东寨港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网站的维护与更新。同时也应加大力度通过杂志报刊与组织公益活动的方式进行宣传。
四、结语
1.通过对旅游地的了解程度调查,被调查者中多为19-45岁年龄层,且具有一定文化程度的人群,其中学生占有一定比例,高达40%,根据这一结果说明海南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存在着大量的潜在消费者,提高景区知名度,加大力度宣传势在必行,同时游客对旅游地了解程度影响着游客对旅游目的地的选择,说明海南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仍要加大力度宣传。
2.被访者大多对红树林的价值有一定的了解,并且了解红树林存在一定的污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治理开展相应措施防止污染扩大。
自然保护区条例范文2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的资金投入,把自然保护区管理经费、科学研究经费及必要的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予以安排。
第五条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和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分为省级自然保护区、地(市)级自然保护区和县级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等级的评定应根据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保护对象的典型性、自然性、稀有性、脆弱性、多样性及科学研究价值、对国内外影响程度等综合评价确定。
第七条建立自然保护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报:
(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省级自然保护区,由县、市人民政府或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地(市)级自然保护区,由县(市)人民政府或地(市)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提出审批建议,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县级自然保护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有关自然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提出审批建议,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提出申请。
第八条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批准文件确定后公告,其区界标志由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设置。
确定自然保护区范围和界线,应当兼顾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适度性,以及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
第九条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变更,应当经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界标。
第十条经批准建立的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省级以下自然保护区可由相应的管理机构或由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保护。
第十一条在自然保护区及保护地带建设项目或设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需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和保护地带建设项目或设施的,应当经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度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辖区内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情况的信息统计工作,并在年度环境状况公报。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辖区内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区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自然保护区条例范文3
一、成立领导组织,制定工作方案
为保证此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成立了由副县长何晓刚担任组长的宾县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对此项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和领导。制定了《宾县自然保护区执法检查工作方案》,要求以《自然保护区条例》、《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大力查处自然保护区内的生态破坏行为和环境违法案件,规范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秩序,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依法合理开发和利用,推动自然保护区等生态良好区实施主动性和预防性保护,强化对自然保护区实施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促进保护区的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制度化,确保我县生态环境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抽调专门人员,重点检查推进
我县从环保局和旅游区管委会抽调人员,集中3天时间,对全县自然保护区进行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了二龙山自然保护区、宾西长寿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胜利高丽帽子自然保护区、香炉山自然保护区。通过检查,发现各保护区没有新增污染源,但二龙山自然保护区和宾西长寿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不同程度存在问题。
1、二龙山自然保护区存在的问题
(1)保护区内龙珠集团、龙湖度假村、吉华园、省计划干部培训中心等单位无废气、废水处理设施,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2)湖滨山庄、铁路培训中心、龙泉山庄有废气、废水处理设施,但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同时,该防治污染设施也未正常运行。
2、宾西长寿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存在的问题
保护区内的御龙山庄、雅园、华隆山庄、长寿宫和长寿山庄均没有废气、废水处理设施,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三、依照法定程序,责令限期改正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法单位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责令其在法定的期限内必须完成治理任务,否则,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报请县政府予以关停处理。
为更好地治理二龙山水库污染,保护饮用水源,提高保护区环境质量,我县由县长带队组成专题考察组赴吉林松花湖考察吉林环科院的污水处理应用技术,并邀请有关专家到二龙山现场指导,对二龙山水库周边排污单位逐一踏察,并提出技术意见。目前,二龙山点源污染治理正在推进中,各排污单位基本确定治理方案,签定治理承诺。
四、协调相关部门,建立长效机制
通过这次专项执法检查,我们对辖区内自然保护区的基本现状、存在的问题有了全面的掌握,深刻认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必须建全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目前,我局已与有关部门协调,由县政府出台了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制度,从而确保了这项工作更加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
总之,这次执法检查工作在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相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下,按时完成了本次检查的各项工作任务,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省、市环保局继续做好此项工作,使宾县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不断得到加强。
自然保护区条例范文4
[关键词]:自然保护区 立法 必要性
一、引言
环境要素中已被人类认识的对人类具有经济价值的自然物以及尚未被人类认识的自然物在作为“经济资源”或“一般存在物”的同时,还具有维持整个地球生态系统稳定和繁衍的特殊作用和功能。因此,在对环境中的自然物予以开发利用同时,还应当注意对它们予以保护,以保持整个地球生态系统的稳定,使人类世代得以生存繁衍。[1]设立自然保护区已被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我国于1956年在广东省肇庆市建立了第一个自然保护区――鼎湖山自然保护区。到2000年底,全国已建立各类各级自然保护区1227个,总面积达9820.8万公顷,约占陆地国土面积的9.85%,其中19处自然保护区加入“国际人与生物圈保护区网络”,7处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武夷山、张家界等4处自然保护区列入世界自然遗产或自然与文化遗产。[2]鉴于自然保护区在保护天然“本底”、生物多样性以及进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巨大作用,将之纳入法制轨道强制保护已成当务之急。本文拟从以下几个角度谈一下自然保护区立法的必要性。
二、从国际环境法理论谈立法必要性
“不是地球属于人类,而是人类属于地球”。在这个蓝色的星球上,人类生息繁衍。我们使用机器的历史还只有大约六百年,而我们地球迅速的现代化发生于最近六十年。[3]今天,人类已不再天真地以为未来世代的生活条件将会比我们的更好,而是在思考着作为人类一员,我们将要传给未来世代的自然和文化遗产的状况,以及我们自己取得和享用这些前代人留给我们的遗产的权利。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各国在国际法的文件方面开始表现出对未来世代人类福利的关心。在自然环境方面对未来世代正义的关心,最初是在1972年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准备会议中宣示的。该宣言的第一原则规定,“人类……负有保护、改善现在和未来世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在第二原则还宣示,“为了现在和未来世代,应当对地球上的自然资源包括大气、水、土地、动植物种……,通过周密的计划和细致的管理予以充分的保护。”在与斯德哥尔摩宣言大致相同的时期,为了将来的世代保护自然的、文化的环境的理念就已经清楚地纳入在三个条约文本的谈判之中。这些条约就是1972年的《伦敦海洋倾废公约》、《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公约》和1973年的《控制濒危物种和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4]
为实现世代间公平理论所包含的世代间的正义,有人尝试将公平作为分配资源的规范原则。并提出关于世代间公平的三个基本原则:第一,保护选择原则;第二,保护质量原则;第三,保护获取原则。[5]其中,保护选择原则的核心要义在于保护选择的多样性,保护选择的机会。对于生物资源来说保护选择的多样性必须保护生物栖息地。我们没有必要保护一切物种,实际上也做不到。生态系统会自动改变一些物种和品系来修复自身。不过,我们需要保护一个地区总的生物多样性,这对保持自然环境的活力和维系人类文明来说至关重要。
世界基因多样性的丧失的危害超过“能源耗尽、经济危机、有限的核战争或集权政府的压迫。尽管我们有可能遭遇那些灾难,它们能在几个世代内得到修复。有一件事则需要几百万年来矫正,这就是本世纪80年代正在发生的自然栖息地被毁导致的基因和物种的丧失。后人绝不可能原谅我们的这种愚行”。[6]生物资源是无价的遗产。当我们破坏富于基因多样性的森林和其他生物栖息地时,我们减少了未来世代开发食品和其他商品作物、药物和工业品的机会。而随着生物技术的进步,这些资源将变得更加有用。为了给未来世代保留基因财富和确保当今世代的各个成员的利用机会,在利用基因资源时我们必须考虑一定的国际性义务,首要一点就是保护资源的措施。基因资源可以就地或异地保存。但最有效的保护基因多样性的方法是保护它们的栖息地――就地保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已建立了一个环球生物圈保护区网络,挑选出一些地方对其生态系统加以保护。
综上可知,建立自然保护区对生态系统、自然资源进行保护是各国都应承担的国际义务。目前,世界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使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依法治区,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一部“自然保护区法”。
三、从自然保护区角度谈立法必要性
根据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对象是指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这些区域是组成整体环境的一部分,也是一种特殊的环境要素。它们往往具有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属性,一旦毁坏就难以恢复。众所周知,开发行为对自然环境的改造具有不可逆转性,而这些天然的环境资源可以告诉人类最原始的和谐是如何保持并得以发展的,也为人类研究自身行为对环境的影响提供参照。
建立一套专门的管理机构并建立专门的程序和制度,按保护对象的特征设定专门的标准,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等措施已经在“自然保护区条例”中有所反映。虽然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自然环境的一种最严格、有效的形式,但若无法律的调整与规制,没有强制力做后盾,保护力度堪忧,难免流于形式。
四、从我国环境资源法体系健全的角度谈立法的必要性
(一)我国正处于环境资源法的进一步发展、健全和完善时期。法律体系功能的发挥要通过法律体系的结构来实现。结构不完善,整体功能效应就会下降。就我国以往环境资源立法的侧重点而言,有关的单项法律法规重环境污染防治、轻自然资源保护的倾向明显,不利于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然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环境问题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往往具有复合效应,忽视哪一方面的防治都会带来问题,特别是生态破坏,常常给人类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针对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水、森林、草原、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我们已经制定了一系列单项法律法规,如“土地管理法”、“水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等。这些资源法律的制定实施侧重维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自然保护区不仅仅包含这些自然要素,更具有其自身的独特性能,是一种特殊的环境要素。在对其进行保护时须侧重维护保持,而非开发增殖。在自然保护区内发生了生态利益与其他利益的冲突时,首先要保护的是生态利益,这也是自然保护区立法的必要性之一。在我们顺应时展,调整立法侧重点,坚持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并重,促进预防性环境政策落实之际,自然保护区立法理应提上日程。
(二)环境民主是我国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中国21世纪议程》明确指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必须依靠公众及社会团体的支持与参与。公众、团体和组织的参与方式和参与程度,将决定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的进程。……团体及公众参与可持续发展,需要新的参与机制和方式。团体及公众参与可持续发展,需要新的参与机制和方式。团体及公众既需要参与有关环境与发展的决策过程,特别是参与那些肯影响他们生活和工作的社区决策,也需要参与对决策执行的监督。”由于广大公众往往是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直接受害者,他们对环境问题的感受最直接、最强烈,所以,公众参与在完善立法、实施法律中发挥着巨大作用。已有学者提出:“落实环境民主原则,变现有环境资源立法的行政权力、公民义务本位为公民权利、社会利益本位”。[7]
现有的“自然保护区条例”,除第七条第2款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外,对公众参与原则几无体现。有必要通过立法将环境民主原则有机地纳入其中,特别应当确认和保障包括环保组织在内的社会公众在自然保护区管理中的知情权、参与决策权以及通过行政、司法等途径获得救济的权利。
五、从现存问题谈几点建议
目前,我国自然保护区按保护对象,可以划分为三个类别、九个类型。[8]分别是自然生态系统类自然保护区、野生生物类自然保护区和自然遗迹类自然保护区。由于重点保护对象不同,各自然保护区存在的问题也不同,归纳起来,比较突出的有:[9]
1、基础设施缺乏,保护体系不健全。特别是一些自然条件恶劣的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非常薄弱,通讯、电力等保护工作所需的最基本条件极不具备。同时,保护人员编制和配备不足,不能建立起有效的保护管理体系。
2、科技人才缺乏,科研工作进展缓慢。保护区社会、经济、地理环境等客观条件造成了科技人才的严重不足,再加上科研设施落后、科研经费匮乏,更增加了引进和留住人才的难度。但保护区本底资源、自然生态演替、植被恢复等大批项目亟待调查研究和开展。
3、资金普遍匮乏。病虫害防治、珍稀濒危动植物繁育以及日常的资源管护都需要大量的经费开销。然而许多自然保护区都面临自有资金不足,国家投入有限,难以正常运转的困境。
4、宣教工作滞后,打击力度不够。比如一些保护区都成立好几年了,可因为宣传教育工作没有有效开展,打击的力度又不够,区内居民保护意识不强,过度放牧现象不仅没有遏止,反而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给保护区保护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和巨大威胁。
首先就要解决保护区的资金来源问题,已有的“自然保护区条例”在第六条规定:“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第二十三条规定:“管理自然保护区所需经费,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国家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这些规定虽然起到一定作用,但却不能给予自然保护区坚实有力的资金支持,建议拓宽自然保护区筹资渠道,对于国家财政拨款则重在落实。
其次,细化法律责任的规定,适当加重处罚额度。比如,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负责着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管理人员的行为直接影响着保护区工作的成效,故应当增加对管理人员怠于履行职责的处罚。
六、结语
一般来讲,对特殊区域,应当根据其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更为严格的措施。自然保护区承担着保存自然的天然本底,为人类评价自己的行为对环境的影响提供“参考系”;保护各种珍稀濒危物种及其他生物物种;为科研、教育提供条件、场所等重要任务。制定“自然保护区法”,可以提高自然保护区法律调整的规格,促进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顺利开展,从而对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生物资源进行更为有效的保护。
参考文献:
[1] 金瑞林、汪劲著,《中国环境与自然资源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
[2] 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2页。
[3] 普拉慈,《历史上最大的跳跃》载于《80年代》10-13页(F.Feather出版:1980年)。
[4] (美)爱蒂丝﹒布朗﹒魏伊丝著,汪劲等译,《公平地对待未来人类:国际法、共同遗产与世代间衡平》,第30-31页。
[5] 同上,第41页。
[6] 同上,第195页。
[7] 王曦主编,《国际环境法与比较环境法评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61页。
自然保护区条例范文5
第二条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猎、经营野生药材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对野生药材资源实行保护、采猎相结合的原则,并创造条件开展人工种养。
第四条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分为三级:
一级:濒临灭绝状态的稀有珍贵野生药材物种(以下简称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二级:分布区域缩小、资源处于衰竭状态的重要野生药材物种(以下简称二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三级:资源严重减少的主要常用野生药材物种(以下简称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第五条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名录,由国家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制定。
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名录之外,需要增加的野生药材保护物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抄送国家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禁止采猎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第七条采猎、收购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该计划由县
以上(含县,下同)医药管理部门(含当地人民政府授权管理该项工作的有关部门,下同)会同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制定,报上一级医药管理部门批准。
第八条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不得在禁止采猎区、禁止采猎期进行采猎,不得使用禁用工具进行采猎。
前款关于禁止采猎区、禁止采猎期和禁止使用的工具,由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确定。
第九条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必须持有采药证。
取得采药证后,需要进行采伐或狩猎的,必须分别向有关部门申请采伐证或狩猎证。
第十条采药证的格式由国家医药管理部门确定。采药证由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会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核发。
采伐证和狩猎证的核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建立国家或地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需经国务院或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在国家或地方自然保护区内建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必须征得国家或地方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二条进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旅游等活动的,必须经该保护区管理部门批准。进入设在国家或地方自然保护区范围内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的,还须征得该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的同意。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自然淘汰的,其药用部分由各级药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但不得出口。
第十四条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国家计划管理的品种,由中国药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其余品种由产地县药材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按照计划收购。
第十五条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药用部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实行限量出口。
实行限量出口和出口许可证制度的品种,由国家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野生药材的规格、等级标准,由国家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对保护野生药材资源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当地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没收其非法采猎的野生药材及使用工具,并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当地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和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有权制止;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没收其野生药材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保护野生药栈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野生药材资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期满不又不执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破坏野生药材资源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自然保护区条例范文6
关键词:生态旅游;旅游;建议
生态旅游是一种正在迅速发展的新兴的旅游形式,也是当前旅游界的一个热门话题。鉴于此,中国国家旅游局把1999年规定为“生态旅游年”。世界旅游专业人士预测,以走向保护区、亲近大自然为主题的“生态旅游热”将在全球兴起。
1生态旅游的概念和内涵
生态旅游(Ecotourism)是由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NCN)特别顾问谢贝洛斯•拉斯喀瑞(H CeballosLascuruin)于1983年首次提出。他认为生态旅游就是“所有观览自然景物的旅行,而这种行为不应使被观览的景物受到损失”。关于生态旅游的概念,一直是学术界争论较多的一个问题。目前,有关生态旅游的定义有许多,但其中具有广泛代表性还是国际生态旅游学会(Ecotourism Society)在1993年提出的概念,它把生态旅游定义为:“具有保护自然环境和维系当地人民生活双重责任的旅游活动”。这一定义既强调了对旅游对象的自然环境进行保护,又提出了“维系当地人民生活”的功能。
开展生态旅游可以认为是生态与旅游所组成的一个复杂的系统,其实质就是运用生态学思想指导包括旅游目的地、旅游者、旅游业在内的旅游系统的有序发展。生态旅游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生态旅游是一种满足高品位游客需要的旅游活动。生态旅游产品较普通的旅游产品而言,更追求那种回归大自然的自然情调、追求原汁原味的文化享受、追求在生态旅游的过程中体验“人地合一”的。这种高品位的旅游活动适应了具有较高生态意识水平,并且具备较高层次教育背景和文化涵养的生态旅游者的参与。
与此同时,这些旅游者还可以充当传播生态意识和思想的使者,通过一次丰富的旅游经历,可以使他们自发地呼吁和影响周围的人群,来共同珍惜我们的生活环境,共同来保护好我们的生态环境。
(2)生态旅游是一种借助与外部旅游资源的旅游活动。要申明一点,这里的外部旅游资源不一定是现在植被茂密,生态环境保护良好的旅游目的地。因为一些植被破坏相当严重,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地区也可以作为生态旅游的目的地,如黄土高原等。与此同时,一些植被环境不是很理想,但是该地如果具有相当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照样可以作为生态旅游的目的地,如殷墟等。
开展生态旅游,旅游者可以在生态旅游资源中探求大自然的奥秘,感受大自然的魅力,也可以在丰富的人文生态旅游资源中提升自己的文化涵养,感受祖国悠久的历史文化。但是,不管怎么样发展,生态旅游既然是作为了一种旅游活动,其活动的开展和完善必须依赖一定的旅游资源。这一点是勿庸置疑的。
(3)生态旅游是一种带责任感的旅游。这些责任包括对旅游资源的保护责任,尊重旅游目的地经济、社会、文化并促进旅游目的地可持续发展的责任等。生态旅游不仅是一种单纯的生态性、自然性的旅游,更是一种通过旅游来加强自然资源保护责任的旅游活动。所以,生态保护一直作为生态旅游的一大特点,也是生态旅游开展的前提,并且还是生态旅游区别于自然旅游的本质特点。
2现阶段我国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1)国民生态意识淡薄。
许多地区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开发旅游资源时,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全面的科学论证、评估与规划,缺乏对生态旅游的正确认识。特别是新旅游区的开发,开发者急功近利,在缺少必要论证与总体规划的条件下,便盲目地进行探索式,粗放式的开发。开发中重开发、轻保护,造成许多不可再生的贵重旅游资源的损害与浪费。被誉为“童话世界”的九寨沟,如今,由于上游和周边森林大面积砍伐,使这里原湖泊水位每年降低6-30厘米,致使黄龙钙华堤已开始退化、变色。如再不采取保护措施,这里的岩溶湖将会过早衰亡。湖南武陵源风景区中二氧化硫含量高达0.62毫克/立方米,超过国家一级大气标准3.68倍;树林大片枯黄,PH值达4.44并出现酸雨酸雾。
另外,广大旅游者的生态旅游知识贫乏,欣赏水平低,环境保护意识差。在生态旅游区内,游人的踏踩、攀摘野花等不文明行为会造成土壤侵蚀,影响自然保护区植物的生长发育和更新。此外,许多导游没有受过专业训练,缺乏基本生态保护知识,不能把地质地貌的形成、动植物的分布及保护生态系统的意义等讲解给游客,达不到让游客认识自然、增强环保意识的目的;旅游地社区群众没有或很少从生态旅游中获益。
(2)缺乏必备的景区规划和监管机制。
不少地方在开发旅游前未制订详细的旅游规划,或者制订了旅游规划但实施过程中并未很好执行,盲目发展,导致旅游开发失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保护区从结构上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一般也不允许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缓冲区内只许进行科学考察研究活动;实验区内可以进行旅游活动。据我国人与生物圈国家委员会一份调查资料显示:一些自然保护区违反有关管理条例,在缓冲区甚至核心区内开展生态旅游活动。在已开展生态旅游的自然保护区中,有44%的保护区存在垃圾公害,12%出现水污染,11%有噪声污染,3%有空气污染;22%的自然保护区由于开展生态旅游而造成保护对象受到损害。11%出现旅游资源退化。
另据调查显示,在已经开展旅游的保护区中,仅有16%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工作,有的保护区连一台必须的测量仪器也没有。根据科学监测对游客数量进行控制的保护区仅占20%,一些保护区已出现人满为患的现象。甚至有23%的保护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内从事旅游活动,使原动植物赖以生存的地域减少,它们的生活空间和养料系统也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这里的动植物死亡和生态环境的破坏。据中国人与生物圈国家委员会对保护区旅游现状调查显示:已有22%的自然保护区由于开展旅游而造成保护对象的破坏,11%出现旅游资源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