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保险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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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险论文

巨灾保险论文范文1

[关键词]巨灾保险,风险管理,巨灾债券,再保险

由于全球气候变暖、经济快速发展和人口不断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巨灾破坏性加剧,对人类生命和财产造成的损害越来越大,近10年来,全球巨灾损失呈增长趋势。台风、洪水、地震等巨灾造成的损失越来越严重,巨灾对从事风险承担的保险业影响尤其巨大,巨灾损失已成为国际保险和再保险公司破产清偿的一个重要原因。台风、地震等巨灾的频繁发生呼唤巨灾保险市场的完善和发展。

一、我国巨灾保险管理现状

我国自然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据联合国统计:20世纪以来,全世界54个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事件中就有8个发生在中国。近10年来,我国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年均达2000多亿元,占GDP的3%,占新增GDP的42%。2005年我国沿海地区遭受的7次台风中,国内保险业共支付赔款13.3亿元,在经济补偿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国家灾害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与巨灾损失相比,保险业目前所能够提供的经济补偿还是杯水车薪。由于目前还没有建立巨灾支持保护体系,缺乏有效的巨灾基金积累机制,巨灾损失基本上完全由商业保险经营主体承担,妨碍了保险补偿功能的发挥。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由国家财政支持的中央政府主导型巨灾风险管理模式,民政部救灾救济司主要负责应对巨灾风险和紧急事件。目前,巨灾保险业务仍只占了较小的比重,而且多数自然灾害都属于保单特约承保项目,属于商业保险范围。设立政策性的巨灾保险产品或者由政府设立专门的巨灾风险基金补偿各商业保险公司,无疑可以增加社会承受巨灾风险的能力,扩大投保范围,同时确保财政支出的平衡和稳健。因此,大力开展巨灾保险制度成为一项紧迫和重要的工作。瑞土再保险公司调查表明,由于中国遭受自然巨灾的风险较高,潜在的受灾损失金额也在不断上升,如果不提高保险的参保率,这种状况将会危及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由于我国保险深度较低(2005年保费与GDP之比,寿险领域为2%、财产和意外险估计只有0.7%),巨灾可能造成的巨大损失中只有一小部分能得到保险保障。因此,必须提高国民的巨灾保险意识,加强巨灾保险管理水平。但是,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成熟的、完备的巨灾保险支持保障体系。由于受到经营管理、产品技术设计开发以及偿付能力限制等因素制约,并且由于行业自身对巨灾风险认识不足,我国巨灾保险呈现出产品少、保障面窄、保障程度低、发展尚不充分等特点,使本来应该成为灾害“减震器”的保险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在金融体系发达的国家,遇到巨灾时,除了依靠国家救助外,各种金融手段如保险、巨灾风险基金、巨灾期货、巨灾证券等会同时发挥风险转移的作用,以缓解巨灾带来的经济损失。而在我国,由于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还相对处于初级阶段,因此无法承担上述功能。

今后,应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公司在重大灾难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建立起由国家财政、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投保人共同参与和负担的体制,开展地震、洪水、海啸等巨灾保险。在各项巨灾保险机制的建立过程中,还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制保障。我国当前需尽快制定灾难保险法,与防洪法、防震减灾法配套实施,以保证我国巨灾保险顺利开展。

目前我国应对巨灾风险的职能机构分散,相互间的沟通协调存在很大障碍。有必要成立对巨灾风险管理进行统筹协调的政府机构——巨灾风险管理协调委员会,对地震、洪水、台风等巨灾风险管理所涉及部门的工作进行统筹协调,以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应该尽快建立中国的巨灾保险计划,特别是地震和洪水保险计划。

二、国外巨灾保险管理经验及对我国的借鉴

包括欧美以及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巨灾管理模式主要是政府和保险公司合作进行风险管理。其中以挪威为代表的保险体系主要是商业化运作和商业化管理,政府参与程度比较低;以日本为代表的巨灾保险由政府主导和政府财政支持;土耳其则是由保险公司、政府以及国际组织(世界银行)共同合作。

英国、德国对巨灾保险没有强制性规定,由私人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保障。国家不规定巨灾保险的标准费率或免赔额,但要求保险公司必须运用统计数据和管理费率进行精算,对各个风险逐一进行评估。政府没有给承担巨灾保险风险的原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保障,保险公司运用商业运作方式在市场上寻找分保人。通常保险费率比较高,业务规模小,保险人和投保人的积极性不高。

美国的洪水保险计划和加利福尼亚地震局以及法国的自然灾害赔偿制度都是政府或者准政府机构直接举办的保险,商业保险不涉及。由于政府往往要求强制投保,保险的普及率比较高。但是由于保险是一个技术性极强的行业,政府部门可能因为缺乏专业经验导致低效率或者由于巨灾保险的险种不一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社会,台风、洪水、地震等巨灾造成的损失越来越严重,巨灾已经成为国际保险和再保险公司破产清偿的一个重要原因。2006年5月19日,在“巨灾风险管理研讨会”上,与会人士呼吁,保险业应共同努力,尽快推动中国巨灾保护体系的建立。建立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调动政府、保险人和投保人三方面的积极性;对我国灾害作系统研究,分析灾害的历史从而使得预测成为可能,划分灾害区域,建立灾害信息系统,让保险人和投保人对我国灾害情况有比较全面的了解;采取多种方式有效分散巨灾保险风险,使该业务能够持续健康发展,挖掘巨灾保险的巨大潜力。

(一)建立专业巨灾保险基金

设立一个由政府支持、专业机构管理的国家巨灾保险基金。所有国内巨灾保险业务承保之后,100%分保给国家巨灾保险基金,然后由该基金对巨灾业务进行处理,将其中一部分业务回分给直接保险公司,另一部分业务转分保给其他再保险公司,其余自留。巨灾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和保单服务等由直接保险公司承担完成。巨灾保险既可以单独承保,也可以附加承保,其中单独承保的费率较高。

(二)开发包括农业保险、地震保险在内的保险产品

比如GIS(GeographicInformationSystem)利用强大的空间操作功能,采用数据库、计算机图形学、多媒体等最新技术,对地理空间数据和属性信息进行实时采集、修改、更新、处理和分析,使它在辅助巨灾保险的风险管理的空间和辨识巨灾风险的视野方面,提供了科学方法。AIR是全球最早提供巨灾风险模型分析、巨灾量化和巨灾风险控制计划的公司之一。它研究开发的全球自然灾害模型已应用于4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以地震灾害模型分析最为出色。2005年12月,AIR及其母公司美国保险服务公司(1SO)在北京成立了代表处。可引入美国AIR环球公司的技术,对其在国内的地震风险做了定量分析评估,以地震研究为起点,继续深入研究台风、洪水等更为复杂的风险,加深对巨灾规律的认识,谋求行业共识。

(三)发行巨灾债券,在金融市场上分散风险

巨灾债券是一种场外交易的债权衍生物,是保险公司或者再保险公司通过直接发行公司债券,利用债券市场来分散风险的风险证券化形式。通过巨灾债券将巨灾风险转移给资本市场的投资者,社会的危机处理能力得到增强,保险人也可以借此扩大承保能力”

巨灾债券可以针对各种巨灾风险提供多年的保障,而且由于资本是一次性筹集,不存在购买再保险可能会出现的信用风险。巨灾债券的收益率比同级别债券的利率要高3到4个百分点且发生违约的概率比较低,可以提供较好的投资回报。同时,由于投资者对于巨灾债券市场针对风险建立精确模型的能力越来越有信心和投资者对巨灾债券需求的不断上升,巨灾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收益率和发行费用有不断下降的趋势。

(四)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巨灾保险的再保险体系

单一保险标的价值不断增加,使得任何单个保险公司都不敢单独承担巨额标的的风险。发达国家保险实务中巨灾风险传统解决方案是巨灾再保险。应进一步开放保险市场,引进资金实力雄厚、业务技术精湛、经营经验丰富的国际知名再保险公司和组织,例如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英国劳合社等公司和组织,增强国内保险市场的风险承担能力。通过开放再保险市场,引进国外再保险人,一方面可以扩大承保能力、减轻资本压力、增加就业机会、增强抗风险能力、引进先进理念、促进产品创新,另一方面可以创造就业机会、培养保险人才、减轻外汇压力、增加税收收入、加速国际接轨。在引进国外再保险公司和组织的同时,还要积极培育发展国内再保险公司;借鉴发达国家再保险发展的经验,大力培育专业再保险经纪公司等再保险市场中介,活跃再保险市场,便利再保险交易。

巨灾保险论文范文2

【关键词】巨灾保险;保险体系;再保险

中国是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目前中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巨灾损失只能由政府和社会来承担。推动中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增强中国应对巨灾风险的能力,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拟就我国应该如何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尽可能减少和预防自然灾害给老百姓和企业带来的财产风险等进行探讨。

一、巨灾保险体系的基本概念

巨灾是指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特别巨大的破坏损失,对区域或国家经济社会产生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事件。这里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地震与海啸、特大洪水、特大风暴潮。

巨灾保险是指对因发生地震、飓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通过保险形式,分散风险。

巨灾保险体系是发挥商业保险公司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为辅助的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层次、多支柱的巨灾保险及风险处置体系,以实现多方共担风险。

二、我国巨灾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巨灾保险存在的问题

1.投保率低,保险覆盖面积小。

由于人们的保险意识还比较薄弱,而且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所以参保的个人和企业较少,这就导致投保率低,保险覆盖面积小。

2.从保险产品的角度看。

对于寿险的意外险而言,未将因地震引发的保险事故列入除外责任条款,所以赔付情况较好,而对于财产险的家财险和企财险产品,并不包含地震责任,少数特约的地震险往往是以主要合同的附加险形式出现,且收费较高。而且,针对巨灾风险的农业保险也处于不断萎缩的状态。

3.巨灾风险有效承保能力严重不足,巨灾损失理赔额偏低

我国巨灾风险处置的现状是巨灾风险有效承保能力严重不足,商业保险还没有成为自然灾害风险补偿的重要手段,重大自然灾害中保险赔付率低,仅有少部分灾害事故损失能够通过保险获得补偿。如年初的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111亿元,保险业已给付赔款约50亿元,保险赔款占损失金额的4.5%;汶川地震截至6月28日,导致四川省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0亿元人民币,截至7月12日,保险公司已赔付保险金3.86亿元,预付保险金1.16亿元,保险赔款仅占损失金额的0.5‰。

(二)导致巨灾保险体系难以有效建立的原因

1.缺乏法律支持。

目前我国公民巨灾保险意识普遍较弱,强制性的保险法律制度也相对薄弱,使巨灾保险在推进过程中缺乏法律支持。从国际巨灾保险的成功经验看,为了确保巨灾保险的覆盖面,包括美国、日本等一些国家和地区都采用了一定程度的法律强制性保险制度,而我国目前尚缺乏相应的法规。

2.缺乏经营技术和水平。

经营巨灾保险涉及地质、地理、气象、土木工程等多学科的专业技术知识,技术门槛和投入成本相对较高。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对培训巨灾保险专业技术人才的投入力度还比较欠缺,保险公司无法对地震、风暴、洪水、冰雪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相对准确的衡量和把握,致使保险公司无法开发、设计出种类丰富的巨灾保险产品,对经营巨灾保险业务采取谨慎保守的态度。

3.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应对巨灾事故的保险制度,应对巨灾风险的职能机构分散,相互间的沟通协调存在很大障碍,且保险公司巨灾风险责任没有与一般风险责任加以区分,对保险费率的厘定未考虑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政府对巨灾保险的保费连同其他保费一起征收营业税与所得税,巨灾保险管理缺乏有效的政策保障和积累制度。再保险制度也还未完善,仅靠其自身的偿还能力根本无法解决巨灾保险的问题。

三、国外构建巨灾保险体系的经验

(一)美国

美国和中国的自然环境比较类似,对于巨灾损失分担,美国政府采取积极的态度,通过税收、财政补贴等方式去分担巨灾损失。比如,美国国会分别在1956年和1973年通过了《联邦洪水保险法》和《洪水灾害防御法》,提出了关于洪水保险的详尽计划,将洪水保险作为重要的救灾措施,并规定计划由全国洪水保险人协会具体管理;1938年,美国建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为超过农场主控制能力的自然情况引起的全部损失提供保障。

(二)日本

作为地震多发国,日本早在1966年就制定了《地震保险法》,并根据这一法律逐步创立了拥有自己特色的地震保险制度。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的特点是:企业地震保险由保险公司提供;家庭地震保险则由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参与。

(三)新西兰

新西兰对地震风险的应对体系由三部分组成,包括地震委员会、保险公司和保险协会,分属政府机构、商业机构和社会机构。新西兰巨灾保险的核心是风险分散机制。首先,当巨灾事件发生后,先由地震委员会支付两亿新元;其次,如果地震委员会支付的两亿新元难以弥补损失,则启动再保险方案。

四、我国巨灾保险体系的构建

中国的自然灾害损失基本上在政府和受灾者间分摊,其中政府在制度上扮演了风险第一承担者的角色。目前亟需建立由政府、商业保险机构和行业互助组织共同参与的巨灾保险体系,其结构如图1所示。

(一)灾前预防机制

1.从政府的角度。

目前,我国每当巨灾发生后,政府都成为了风险第一承担者,但这并不有利于政府资源的有效利用。所以政府应协调各方力量,合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建立和完善巨灾保险制度。

(1)设立国家地震及巨灾保险制度,制定一部有关巨灾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从而确立巨灾保险的政策性地位,明确巨灾保险的政策性保险地位和巨灾保险的强制性,规定各商业性保险公司把地震、洪水、冰雪、台风等列为综合性保险的承保责任。同时,国家应对巨灾保险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2)建立一套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公众参与地震保险。比如对地震保险保费提供适当的财政补贴,对地震保险保费提供税前扣除优惠,对采取抗震防灾的保险标的提供费率折扣,对申请国家财政信贷支持的项目可考虑要求投保地震保险等。

(3)加大科技投入,整合地震、地质、水利、海洋等各方面力量,研究各种自然灾害之间的联系及巨灾分布规律与发生条件,提高巨灾监测、预测、预报水平;开展全国巨灾风险调查,进行风险评估;建立并不断完善巨灾预警、防御体系。

2.从保险公司的角度。

因为保险公司在核保、核赔、定价等方面的技术优势无疑能为巨灾风险管理提供更好的技术保障,所以建立巨灾风险管理机制需要商业保险公司的大力参与。

(1)大力开发关于巨灾风险的保险产品,比如寿险可以开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财产险可以开发专门针对巨灾风险的巨灾保险产品。

(2)对于不同的险种可采用不同的运作模式。例如:家庭财产巨灾保险可以采用以政府统筹为主、商业保险为辅的政策性保险模式,由政府对居民家庭财产提供基本的保险保障,对于超过基本保障额度以上的家庭财产保险可由商业保险提供,政府可对购买巨灾商业保险的居民进行补贴;企业财产巨灾保险可以采用以商业保险为主、政府间接参与的模式。(3)从承保方面来说,可以采用地理承保方式,利用地理信息系统对保险标的进行风险评估和损失分析,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情况、保险业的偿付能力以及巨灾的出险频率、损失程度来厘定承保条件和费率。比如,制定一个基础费率,以基础为前提,根据自然灾害频发的地区和发生频率来调整费率。具体到地震险的保险费率可根据房屋的抗震水平差别对待,不同的抗震标准享受不同的保费优惠政策,从而加强当地的防震措施。总之,可以选择一个或者几个巨灾风险在经济发达地区先行试点,慢慢积累经验。

(4)从理赔角度来说,应做好一些基础性的技术工作,比如建立巨灾损失模型,有了这些信息资料后,就可以制定更科学的理赔标准。对于巨灾保险来说,在出险后,还应灵活运用理赔标准,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融赔付。

(5)保险公司可以将巨灾准备金列入成本进行核算,从而便于形成积累和公司财务状况的长期稳定。

(6)建立巨灾共保体。单独一家商业保险公司是无法抵御巨灾损失的,所以保险公司应联合起来,组成巨灾共保体,共同承担巨灾风险。当然,共保体的经营需要政府的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并且必须在国际市场购买商业再保险。

3.从再保险的角度。

再保险既要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更要发挥向全球分散风险的制度和技术优势。再保险作为保险的保险,是一个国家保险业发展水平的标志。

应建立巨灾保险的再保险体系,利用再保险扩大巨灾保险计划的承保能力。再保险的基本功能是保险公司出于控制损失、稳定业务经营、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有利于改善经营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种保险机制。积极培育发展国内再保险公司,大力培育专业再保险经纪公司,活跃再保险市场。同时,应进一步开放我国保险市场,引进资金实力雄厚、业务技术精湛、经营经验丰富的国际知名再保险公司和组织,构建商业再保险和国家再保险相结合的、多层级的地震风险分担机制。这种分担机制包括国内保险业承保地震风险,向商业再保险公司分保,由国内外商业再保险公司作为再保险主体;对于超过再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以上的部分,由政府管理的地震风险基金提供再保险。

4.巨灾债券。

发行巨灾债券,分散保险在金融市场上的风险。巨灾债券是一种场外交易的债权衍生品,是保险公司或者再保险公司通过直接发行公司债券、利用债券市场来分散风险的风险证券化形式。通过巨灾债券可将巨灾风险转移给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增强社会危机处理能力,增强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

5.巨灾风险基金。

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源可以从四条渠道筹集:一是通过国家财政,每年按照当年GDP的一定比例直接拨付,此项拨付应该优于其他需要;二是商业保险公司,从每年收取的保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提取的部分可以参照保险保障基金的方法进行管理;三是利用财政拨付和从保险公司提取的资金进行投资,以促进资金的保值增值,该部分资金的投资宜集中于低风险甚至无风险的领域,诸如国债、企业债券以及其他低风险的金融衍生产品;四是国家可以利用财税杠杆,实施减税政策,降低现行保险公司的营业税税率或者对巨灾险部分不征或减征营业税。

(二)灾后救助的补充形式

建立社会救助制度,当发生巨灾风险时,充分利用社会救济途径募集资金,用于灾民安置、灾后重建等。社会救助有两种途径为灾区筹集救助资金:

1.企业、事业单位、各种社会团体、组织、个人通过自愿的方式向灾区民众进行捐款,这应该是社会救济的主要方式。

2.可以发行赈灾福利彩票,将所募集资金捐献给灾区。

社会救济制度的建立一方面可以增强社会主体的社会责任感;另一方面也是建立巨灾保险体系时不可忽视的社会救济的力量。

巨灾来临,遭受损失的主要是公民个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以及社会团体和企业的财产。而这些受灾群体又恰好是投保主体,因而巨灾保险体系的健康运行也对投保主体提出了相应的要求:提高公民个人及企事业团体对巨灾的认识以及发生自然灾害后所产生的严重后果,从而增强其投保意识;在投保时,应向保险人如实告知、提供保险标的的相关资料;在平时应提高管理水平,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在发生风险时,投保人应主动、积极地进行恰当、正确的自救,争取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综上所述,我国巨灾保险体系应是一个由多主体参与、多层次立体化的结构。在这一体系中,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首先由巨灾风险基金进行赔付,对此应设立最高赔付限额,比如将房屋赔付的最高限额设定为10万元,将屋内财产赔付的最高限额设定为2万元。然后由保险公司负担超过限额部分的赔付,由再保险公司承担超过保险公司赔付限额的部分责任。此外,还要充分利用社会救济途径募集资金,用于灾民安置、灾后重建等。当这些民间救济手段不足以弥补损失时,由政府最后买单,相信此时政府所承担的责任应该不会很大。

【主要参考文献】

[1]米建华,龙艳.发达国家巨灾保险研究——基于英、美、日三国的经验[J].安徽农业科学,2007,(21).

[2]杨宝华.政府在巨灾保险体系中的角色定位与作用机制[J].上海保险,2008,(2).

[3]李文富.我国巨灾风险保障机制运作模式探析[J].中国保险,2008,(3).

[4]马莉.巨灾债券与巨灾保险风险分散[J].广东金融学院学报,2008,(1).

巨灾保险论文范文3

论文关键词:区域性巨灾保险巨灾委员会

论文摘要: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灾害损失较严重的国家之一,每年都因自然灾害而使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遭受巨大的负面影响。特别是2008年发生的南方冰雪灾害和汶川地震,更是暴露出我国巨灾保障体系的缺失,建立完善的巨灾保障体系已经势在必行。笔者根据我国的具体同情,提出了建立区域性强制臣灾保险体系的设想。

一、我国巨灾风险保障现状分析

(一)我国巨灾风险保障现状

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气候和地理地质条件复杂、生态环境脆弱,而经济基础和减灾能力都比较薄弱.所以,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灾害造成损失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中国的自然灾害种类多。除了没有火山灾害外,世界上其它自然灾害都有不同程度的出现,包括干旱、洪涝、台风、地震、冰雹、冷冻、暴风雪、林火、病虫害、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沙暴、风暴潮、海浪、海冰、赤潮等。其中,又以地震和洪涝灾害最为严重,据统计,中国因各类自然灾害的死亡人口中,地震造成的损失最大,死亡人数占总数的54%,其次是洪涝干旱等气候灾害,死亡人数占总数的40%。

长期以来,我国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在灾害发生后.政府往往负责灾害兜底,安排财政资金负责灾民救济和灾后重建。事实上,由政府支出的救灾资金只是财政支出计划的一小部分,巨灾发生时,相对于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来讲,政府救济资金只是非常少的一部分1991.2005年的15年间,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为27845.8亿元,政府的累计救灾支出为524.98亿元,仅占直接经济损失的1.9%.占国家财政支出的0.25%。

在一些发达国家,保险公司在巨灾赔付中占有重要地位,保险赔偿通常能占到巨灾损失的30%到4O%,而我国保险业从总体上讲实力还不强,国民保险意识薄弱,1995年后保险公司更是退出了巨灾保险市场,因此保险公司在灾害损失补偿中所起的作用不大。例如,截至2009年5月10日.保险业对汶川地震保险理赔基本完成.合计赔付逾l6.6亿元,与巨大的损失相比是杯水车薪可见,在巨灾损失补偿中,政府拨付财政资金予以救济,不仅数额有限而且占用了本来应用于经济建设的资金,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保险公司由于缺乏政府的支持,发挥的作用也十分有限。因此,借鉴国外巨灾保险制度的先进经验,建立一种符合中国国情的巨灾保障体系势在必行

(二)建立全国统一参保的巨灾保险体系难度极大

在巨灾体系的理论探讨中,有学者提出建立全国统一参保,将洪水、地震和台风等我国面临的主要巨灾风险纳入一张保单承保范围的巨灾保险制度,即“一张保单保全国”。笔者认为,这种制度虽然实现了巨灾风险在全国范围内以及不同险种之间的分散,但具体实行起来难度极大,原因如下:

(1)保费单向转移有失公平。

我国气候和地理地质条件差异很大.各地区面临的风险也很不相同。以洪水为例,四川、湖南、贵州、湖北、浙江、吉林等省份面临的洪水风险极大.而陕西、山西、宁夏、新疆、青海、等省份受洪涝灾害影响较小,几乎没有发生过洪涝灾害。加之山西、宁夏等内陆省份经济欠发达,居民的收入水平不高,保费负担能力较差,倘若建立全国统一参保的巨灾保险制度。则山西、宁夏等省份只有交纳保费的义务,而从损失概率上讲几乎不能得到任何回报,权利义务不对等。这种保费单向转移的作法有违市场经济等价交换的规律,还有可能会引起风险低发区居民的抵触情绪,损害参保积极性.使其难以推广下去。而且,要求山西、宁夏省份为浙江等经济较为发达的省份交纳巨灾保费,也将加重其经济负担.不利于当地的经济建设。(2)技术难度大。建国以来我国从未建立过规范的巨灾保险制度,无论是技术水平、保险意识还是建设经验,各方面条件还很不成熟,在这种情况下“一张保单保全国”,不但进一步加大了保单的设计难度,而且为宣传和实行该制度要花费相当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如此巨大的工程可能会因困难太大而半途而废。因此,应将有限的精力集中于最需要保障的地区。

(三)保险公司有责任和实力参与我国的巨灾保险体系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社会管理三大职能,保险公司作为一个经济实体,能通过分保等经济手段将各种灾害事故损失风险在尽可能大的范围乃至全球范围内分散,从而具有强大的补偿力:权利义务关系的双向化使其具有更高的宏观补偿效率,这是其他补偿方式所不具备的优势。因此保险补偿是一种最具优势的灾害补偿方式,应当在巨灾损失的补偿中占有重要位置。此外,国内保险业恢复三十年来,保险实力不断壮大。截止到2008年底,我国保险资金已经达到3.3万亿元,几十年的发展也使保险业积累了丰富的风险管理经验,此外,1995年以前我国曾经营过地震等巨灾保险,也有一定的经验教训可以借鉴。

二、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巨灾保障体系——区域性强制保险

尽管经过几十年的飞速发展,我国保险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我国国民的保险意识还相当淡薄,2007年我国保险密度为69.6,全球排名第69位,保险深度仅为2.9%,排名第48名,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国民缺乏风险观念,保险意识落后。因此,保险公司参与巨灾保险制度必须以法律形式强制实施,要求巨灾区域所有的财产主(包括居民和企业)广泛投保巨灾保险,才能有效发挥保险大数定律的作用,否则将可能因为投保不足、逆向选择严重等问题使保险公司退出巨灾保险市场。因此,根据具体国情,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笔者认为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障体系应当是“政府主导,保险公司参与的区域性强制保险制度”。

区域性强制巨灾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是:保险公司在国家的支持下与政府一同承担巨灾风险。国家建立统管全国巨灾保险制度的组织——巨灾委员会.并开展以下工作

(一)风险评估和区划

政府组织气象、地质等有关专家对全国各地区进行风险评估,将受到地震洪涝灾害严重威胁的地区分别划人两大巨灾区。例如,可以将河北、云南、四川、辽宁四省划为地震区,将湖南、湖北、浙江等省划入洪涝区。如果技术力量允许,还可以细分不同风险等级。

(二)费率厘定和保单设计

作为一种关乎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计划,巨灾保险必须禀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国家组织精算机构、灾害研究机构、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根据巨灾区的风险特点、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财产集中度等情况设计统一的洪水保险单和地震保险单及费率标准。当然,地区间经济发展及风险状况不同,其费率和保险金额设定也应有所差异。对面临巨灾严重威胁的地区.要采取足够高的费率以引导居民和企业远离重灾区。

保单只承保居民最基本的住房和生活费用,并设立一定的免赔额和责任限额,投保人享受国家的费率补贴,使费率控制在投保人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三)立法强制实施

我国现有关于防治自然灾害的法律只有《防震减灾法》.相关的法律体系建设较为落后,因此要尽快制定《巨灾保险法》等相关的巨灾法律法规,明确各参与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关系。

国家在洪涝区和地震区实行强制巨灾保险制度,采取各种强制或鼓励措施要求巨灾区内所有家庭和企业都必须参保.如要求贷款银行履行如实告知贷款人相关信息的义务。不购买巨灾险将无权获得银行贷款;对于参保企业实行一定的优惠政策等。

保险公司和巨灾委员会均可提供巨灾保险单,为防止巨灾风险过大从而使保险公司破产,国家应根据各公司的承保能力分别对其设定承保限额。并对该业务实行免税。保险公司在其承保限额内向投保人提供巨灾保险,当承保限额已满或标的不符合承保条件时,保险公司可以分保以扩大承保能力或将其转移给巨灾委员会。巨灾委员会负责剩余巨灾保险市场的经营,并将其承保业务的一定比例向再保险市场分出。

(四)巨灾基金

巨灾委员会下设全国巨灾保险基金,包括地震基金和洪水基金两个子基金。巨灾保险基金由巨灾保险委员会或者委托信誉度高的专业投资机构代为投资管理,以保证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地震基金和洪水基金之间有必要进行风险共担.当其中一种巨灾的发生使其对应基金耗竭时,巨灾委员会有权动用另一个巨灾基金中的一定比例资金来救助灾民。巨灾基金的来源包括:中央政府拨付的初始准备金:巨灾委员会销售巨灾保险的保费收入;中央政府和巨灾区各级地方政府每年提取的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巨灾基金的投资收益;巨灾福利彩票的发行收入等。此外.巨灾委员会可以从巨灾保险基金每年的投资收益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居民住宅加固、防灾工程建设的补贴.以提高灾区抵御风险的能力。

(五)巨灾补偿顺序

巨灾损失的补偿顺序依次为:灾民自行负担免赔额内损失、保险公司和巨灾委员会的赔偿、再保险市场、巨灾基金余额。当巨灾损失超过了以上全部赔偿能力时,政府可以考虑发行特别债券筹集救灾基金,以后逐年偿还,以减轻大批救灾资金一次性大量支出对国民经济的冲击。

三、各参与主体在区域性强制保险体系中的角色定位

(一)政府

在区域性强制保险制度中,政府占有主导地位,需要承担包括:制定法律、设计保单、负责剩余保险市场、管理巨灾基金、费率补贴等多项责任。灾区各级地方政府应积极参与巨灾体系建设,按照国家规定每年从地方财政收入中提取一部分上交巨灾保险基金:通过广泛的宣传使民众能够了解巨灾保险的必要性.取得当地居民和企业的理解和支持:配合保险公司的工作.加强当地防洪防灾的基础设施建设等。

(二)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与政府共担风险,扮演承保和销售的双重角色。一方面,保险公司要在规定的限额内提供巨灾保险。收取保费并在巨灾事故发生后及时赔付,享受免税等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当超过限额或投保标的不符合承保条件时,保险公司可以将其转移给巨灾委员会,起到销售保单的目的,并按约定向巨灾委员会收取一定手续费。

核保工作及后续的风险控制和防灾防损也由保险公司负责.保险公司要定期检查标的的安全状况,一旦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通知投保人予以整改,否则有权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反之对采取有力防灾措施的财产主提供费率优惠。巨灾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有义务根据保险责任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赔偿。借助于保险公司庞大的销售网络和丰富的风险管理经验,巨灾保险委员会不但扩大了承保面。节省了管理费用,而且有效控制了风险。

(三)投保人

洪涝区和地震区域的所有居民和企业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分别投保洪水保险和地震保险,享受政府补贴,定期交纳保费。处于高风险区且重复遭受巨灾损失仍拒不投保的,灾后无权享受与其他居民同等水平的政府救济;巨灾保险费可以作为企业成本列支,在税前扣除,未参保的企业无权向银行申请贷款。

投保人可根据其投保财产价值和经济能力自主选择保险金额,有义务接受保险公司的核保和定期检查,接受保险公司防灾防损的建议。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标的风险状况。巨灾发生后,投保人有权就标的损失向保险公司或巨灾委员会索赔以及有权就防灾费用向巨灾委员会申请资金补贴。

(四)资本市场

巨灾风险证券是保险业在遭受严重的承保损失和资本市场投资损失的双重打击下,迫于生存和竞争的压力而产生发展起来的。自从1992年l2月芝加哥交易所(CBOT)发行第一个巨灾期权后,越来越多的巨灾金融衍生工具被开发出来。有关资料显示。1994年以来全球大约有50多家再保险公司和投资银行发行了价值165亿美元保险联结证券,其中近2/3与巨灾风险有关。保险风险证券化是一项系统工程,对保险市场和证券市场都有很高要求。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受技术、法律、会计、资本市场等条件所限.目前设计出巨灾风险证券并实际运作还不太现实。但保险风险证券化作为一种能够在更广泛范围内有效分散巨灾风险的方式,将是我国巨灾保险的一个必然发展方向.并将成为我国巨灾体系的重要融资方式之一。因此我们要继续推动国内资本市场发展,加强巨灾数据的收集,及时跟踪国际巨灾保险证券化的最新理论.加强与有成功经验国家的技术沟通,为今后巨灾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融合创造条件。

巨灾保险论文范文4

关键词:农业巨灾保险;政府主导;政策扶持

Abstract:More and more frequent catastrophic risk has seriously affected the agricultural areas and even social stability and development,so the establishment of catastrophe insurance system is urgent. The government played a leading role in the agricultural catastrophe insurance based on the quasi-public goods of agricultural catastrophe,and the decision theory of agricultural protection. Government should supply financial subsidies,tax concessions,supporting measures and policies,establish diverting mechanism of agricultural catastrophe risk and the related measures such as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solve the problems completely caused by agriculture catastrophic risk.

Key Words:agricultural datastrophe insurance,leading role of government,government’s supporting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F840.66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10)06-0077-03

2008年初,我国南方发生大面积的冰冻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516.5亿元,保险赔付率却只有5.8%;2008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造成8451亿元的直接经济损失,赔付比例更低,为2.9%,远远低于发达国家36%的赔付比例。越发频繁的农业巨灾给我们敲了一次警钟,不禁让大家对巨灾风险多了一分畏惧,对农业巨灾风险又多了一分关注和思考。由于农业巨灾保险的特殊性,目前我国农业巨灾保险存在严重的供求“双冷”局面,因此不可能按照市场经济运行实现农业巨灾保险市场的效率均衡,只能通过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构建政策性农业巨灾保险制度,才能较完善地分散农业巨灾风险,减轻农民负担。

一、农业巨灾风险保险的的概念和性质

(一)农业巨灾保险的相关概念

目前国际上对农业巨灾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但是研究角度可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从一个国家或地区出发对农业巨灾进行定义,如T.L.Murlidharan(2003)认为,巨灾是一个涉及生命和财产的大损失的小概率事件,对当地资源配置和社会经济生产过程产生制约作用,以至于落后地区和国家被迫大量借贷和减少储蓄来恢复灾后经济生产;二是从整个保险行业角度,如美国保险服务局(ISO)把导致财政直接损失超过2500万美元(以1998年价格为基准)并影响到大范围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自然灾害定义为巨灾风险;三是从单个保险公司的角度,如冯玉梅(2003)提出巨灾是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相比较而言的,是导致保险公司赔款超过其一般偿付能力的风险。

农业巨灾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们集中讨论狭义的农业巨灾保险,仅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的保险。农业巨灾保险是指保险人对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加工过程中因巨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而提供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障制度。农业巨灾保险是特殊的农业保险,对农业经济生产和社会稳定发挥重要的作用。表现在:第一,加强农业保护,提高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第二,可以调节资源配置,促进农业产业结构升级,推进农村经济发展;第三,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另外,农业巨灾保险还可以缓解灾后政府救灾资金的压力。

(二)农业巨灾保险的准公共品性质

对于农业保险的性质理解,学者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批学者从各种角度出发,认为农业保险是具有公共物品属性的产品,另外有少部分学者则认为农业保险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是私人物品。

国外很早就对农业保险性质进行研究:Hazell(1981)的观点是,农业保险能够带来产量的增加,虽然对农产品供给者和需求者来说都是有益的,但是由于农产品需求曲线缺乏弹性,购买保险导致农场主收入减少,却不会减少消费者的消费剩余,农业保险的利益被消费者占有,因此农业保险具有正的外部效应。国内学者如庹国柱、冯文丽、刘京生分别从农业保险的公益性特征、准公共物品属性和属于商品和非商品的两重性角度进行了研究,认为农业保险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少部分学者认为农业保险是私人物品。Siamwalla和Valdes经过比较农业保险、农业科研活动与农作物种子生产,最后得出结论,只有农业科研活动属于公共物品,需要政策扶持,工业保险和农业种子生产属于私人物品,不同于农业科研活动。

但实践证明,农业巨灾保险具有外部性,其带来的社会效益大于私人效益,社会成本小于私人成本,显著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农业保险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使得农业巨灾保险具有生产和消费的双重正外部性,再加上农业的弱质性就决定了必须建立由政府主导的政策性农业巨灾保险制度。因此,在农业巨灾保险制度的构建经营过程中,政府应该起主导作用。

二、政府在巨灾保险中起主导作用的理论基础

(一)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农业保险基金理论

农业生产具有弱质产业,对自然环境有强烈的依赖性,其发展需要政府的扶持。马克思提出,在提供相等劳动量的情况下,农业劳动产品会由于自然条件的不同而出现较多或较少的产量或使用价值,“如果我们把‘劳动所得’这个用语首先理解为劳动总产品,那么集体劳动所得就是社会总产品。现在从它里面扣除:第一,……,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由此可以得出,马克思政治经济学认为自然灾害具有不可避免性,应从农业总产品中进行扣除,也就是要从社会总收入中扣除一部分用于农业保险费用或农业保险基金。

(二)农业保险公共产品属性决定政府主导地位

按照经济学理论,农业巨灾保险属于准公共产品,具有外部经济性、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等公共产品的特点,主要由政府统一提供。农民购买农业保险,可以在灾害发生时保证自己稳定的收入,并以此促进整个社会农业生产稳定增长,边际社会收益大于边际私人收益。同时,保险机构提供农业巨灾保险的边际私人成本大于边际社会成本。因此,按市场经济规律运行农业保险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是不公平的,也导致农业巨灾保险“双冷”的局面。这时,政府介入对农业巨灾保险给予补贴或税收优惠是必要的。

(三)市场失灵理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看不见的手”对资源配置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一系列假设条件下,完全竞争市场可以使整个经济达到一般均衡状态,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但是完全竞争市场及其假设条件对于农业巨灾保险这一准公共产品并不是有效率的,无法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目标,市场机制出现失灵。斯蒂格利茨等在“后华盛顿共识”中提到,发展中国家及转型时期存在市场机制不健全和信息不对称,因此需要一定程度的政府干预行为。

(四)福利经济学社会福利最大化理论

福利经济学观点认为,不论是作为社会风险还是个人风险,任何一种资源配置只要能使社会中的各个主体的总福利最大化,那么这种资源配置就是最有效率的。参与农业巨灾保险的社会总福利大于不保险的社会总福利,最大受益者是广大的消费者。因为农业巨灾保险利益具有外部性,农民不愿意也没有能力购买保险,但不保险就会损坏整个社会的福利,因此政府有必要提供保费补贴、税收优惠,减少农民和保险公司的福利损失,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

三、政府鼓励农业巨灾保险的具体措施

(一)制定《农业保险法》

国外农业巨灾保险制度实践证明,只有具备完善的巨灾农业保险法律法规才能保证农业巨灾保险制度正常运行。到目前为止,我国虽然颁布《防洪法》、《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支持相关保险业务活动,但是还未出台专门的农业巨灾保险的法律,因而应当尽快建立农业巨灾保险法律体系。法律应明确规定巨灾保险的性质、巨灾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约束行为主体的关系、组织安排制度等,从而分散巨灾所带来的风险和损失。通过立法确定政府在农业巨灾保险中的主导地位,维护政府干预宏观经济的权威性,保证农业巨灾风险得到根本的解决。但为了防止政府职能出现“缺位”、“越位”、“错位”,法律应明确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依法建立农业巨灾保险体系,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农业风险分担机制的构建,在政府的支持下参与农业保险再保险。

(二)加强对农业巨灾保险的财政支持

我国收入水平差距越拉越大,农村家庭收入主要用于日常消费支出,根本没有额外的资金用于购买农业保险。对于保险公司而言,风险大、保费难以厘定等是保险公司经营农业巨灾保险的重要制约因素。我国政府目前对农业巨灾风险分散实行的主要是“政府灾害救助”,对经营农业保险的机构只是给予免征营业税的优惠。由于我国财政能力有限和对农业保险的认识偏差,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很乏力。

农业巨灾保险采取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因此,要加强各级政府对农业巨灾保险的支持力度,从财政税收等多方面给予补贴。首先,对农民进行保费补贴。中央政府和当地政府从财政收入中划出一部分用于投保农户的保费补贴。考虑到东、中、西部地区的差异,每个地区发生的保费补贴比例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但不得低于一定比例,从而提高农民投保的积极性。其次,对经营农业巨灾保险的保险公司实行业务费用补贴。对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及农作物推广和教育费用等进行分摊,以保证农业保险业务的顺利进行。最后,对涉农保险机构开展税收优惠。我国目前只是免除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营业税,可以考虑在一定范围内减免农险经营机构的所得税和其他税种;补贴措施要循序渐进,补贴力度量力而行,补贴幅度要和农民负担能力相匹配,保证补贴效用最大化。

(三)以政府为主导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体系

结合巨灾风险和农业的特点,不可能通过单一的方式来弥补农业巨灾造成的损失和重建经济;商业保险公司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直接经营农业巨灾保险会导致“逆向选择”问题;农业的弱质性也要求政府参与构建多层次的农业巨灾分散机制。

首先,构建与完善农业巨灾再保险制度。政府组建的保险公司、政府支持的保险公司经营再保险业务,针对不同的保险业务,进行风险分析,采取恰当的再保险方式(比例再保险或非比例再保险),确定自留额和分保额并对分入分出业务及承担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其次,建立农业巨灾专项基金组织。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并以政府为主导,基金来源主要是中央政府的财政补贴额、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金额、巨灾救灾款以及从农户提交的年度保费中提取的一定比例金额。巨灾发生后,可从巨灾风险基金中按比例抽取,用于补偿保险公司和农户,既可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又可以分散农业巨灾风险。再次,开展农业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我国应学习国外资本市场的成功经验,通过巨灾保险期货、期权、债券、巨灾互换等证券化手段分散巨灾风险,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规范资本市场分散风险的操作。最后,农业巨灾保险隶属于农村金融体系,应实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政府提供保费补贴。一是对贷款农户实行强制投保,对非贷款农户实行自愿性投保;二是对关系国计民生的产品(如水稻、小麦、牛等)实行强制保险,对其他产品则采取自愿保险;三是对达到一定生产规模的农户采取强制保险,对小规模生产的农户采取自愿保险的方式。

(四)促进内部和外部监控有效结合

农业保险公司要提高自我约束意识,建立内部制衡机制,即内控机制,便于及时发现和解决公司的经营风险,维持良好的财务状况。完善内部控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建立农业风险预警体系,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建立灾害的观察系统和动态监测、处理、分析体系,提高监测水平。二是对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授权管理。仅有内部控制并不能保证农业巨灾保险的顺利落实,因此,需要对农业保险进行外部监管。首先,成立专门负责农业保险的监督管理部门。农业保险监管部门可设中央和省两级,分别隶属于中国保监会和省保监会,负责农业保险制度的设计、规划和监管,对农业保险的险种、费率、农业保险业务资格及补贴等进行审批。其次,规范管理农业巨灾保险资金,实行农业保险和商业保险分账管理。农业巨灾保险基金更注重的是安全性,因此,农保资金和商业资金应单独核算、管理,农业保险基金的余额不参与保险公司商业利润的分配。农业保险机构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管机制应相互协调,可采取外部定期与不定期对内部控制进行检查的方式,严格审查内部权限的控制和执行力度。

参考文献:

[1]王俊凤,郭翔宇.论政策性农业保险中政府的地位和职能[J].学术交流,2009,(6).

[2]庹国柱,李军.农业保险[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李勇权.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1.

巨灾保险论文范文5

【关键词】巨灾债券 ; 再保险;SPV机构;制度障碍;

巨灾债券是将保险公司承保的巨灾风险转移给债券投资者的一种保险风险证券化产品,其运行机制为: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作为发起人,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 ,简称SPV)作为发行人实现破产隔离,然后由发行人将承保的巨灾风险证券化,并向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发行。巨灾债券最早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开始在美国、日本、瑞士等国实践。2015年7月,中国财产再保险公司作为发起人,以设在百慕大的特殊目的机构(SPV)Panda Re作为发行人在境外成功发行了第一支为中国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提供保障的巨灾债券,迈出了我国巨灾债券实践的第一步。但从制度层面来看,我国发行巨灾债券的还存一些障碍。

一、我国发行巨灾债券的制度障碍

1.设立SPV机构的制度障碍

SPV的法律形态通常有“公司型”和“信托型”两种。

1.设立“公司型”SPV的障碍。(1)巨灾债券的SPV机构在法律性质上相当于一个特殊的再保险机构。但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设立保险机构需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筹建的批准最长可达6个月,完成筹建工作可达一年)。因此依据现行法律在境内设立SPV再保险公司需要的时间比较长。这对于需要尽快通过资本市场分散已经承保的巨灾风险的保险公司来说,不能满足时间上的要求。(2)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如果要在境内设立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公司需要具备2亿元注册资本、实缴资本以及股东、组织机构等方面的硬性要求;如果要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根据保监会2006年颁布的《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拟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所在的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制度完善,并与中国保险监管机构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由于SPV机构设立目的是为了实现风险向资本市场的转移,本质上只是一个风险转移的工具,一般不是经营实体,可以没有注册资本,而且从持续期间来看,SPV特殊目的机构的存续期间往往与发行巨灾债券的期间一致,特殊目的完成后该SPV机构就不再存在。而且,在境外设立SPV的优势恰好是宽松而不是“完善”的监管制度。因此现有规定难以满足设立SPV的需要。

2.设立“信托型”SPV的障碍。我国《信托法》并未承认受托人对受托财产的所有权,而且明确规定信托财产可作为委托人的破产财产,这显然不能满足对发起人破产隔离的要求,从而背离了设立SPV的根本目的。而且《信托法》对负债类的信托也缺乏规定。此外,中国人民银行2002 年 6 月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九条也明确禁止信托投资公司发行债券。再者,由于《证券法》和《信托法》都明确规定: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不能出资设立信托型的SPV机构。

3.向SPV分保的制度障碍

由于原保险人与SPV之间的合同属于特殊的再保险合同,因此原保险人向SPV缴纳保费,同时将其承保的部分巨灾风险责任转由SPV承担,法律性质上属于再保险的分保行为。在现行保险法律制度框架下,保险公司选择再保险接受人时受到严格的限制。例如,保监会2007年《关于再保险业务安全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再保险人的资质提出明确要求:实收资本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2012年保监会办公厅通过复函的形式对该通知做出进一步明确:“对于注册地监管当局对偿付能力没有规定的境外公司……不应选择其作为再保险接受人”。如此一来,即使在境内成功设立了特殊目的SPV公司,但因SPV无偿付能力、无符合要求的实收资本,将无法实现从原保险公司向SPV的分保。

4.SPV发行债券的制度障碍

从发行的主体来看,《公司法》、《证券法》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公司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包括净资产额度、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组织机构健全等。而特殊目的机构的条件(如净资产等)很难达到我国现行法律的要求。

从发行的客体来看,巨灾债券作为“负债型”债券,因其发行目的、信用基础、证券化标的、触发机制等特征而不属于《证券法》和《公司法》规定的股票、公司债券,也不是证监会《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规定的“资产证券”。

此外,在会计和税收制度方面也存在一些障碍。例如,根据财政部《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定。而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原保险人作为发起人与其设立的SPV之间存在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在编制发起人的会计报表时,很可能将二者进行合并核算,这样将使破产隔离不能实现。再如,根据我国目前税收法律,发行巨灾债券的过程中可能出现涉及重复征税。从而对发起人、SPV和投资人带来过高的税收成本,阻碍巨灾风险证券化的推行。

二、我国巨灾债券的制度建构

1.巨灾债券立法模式选择。巨灾债券法律制度的建构可以采取专项立法和相关法协调修改两种模式。由于巨灾债券的法律问题涉及到《公司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破产法》、税法、会计准则等多个法律制度或法律部门,如果采取多个部门法协调修改的模式,立法成本会比较高,程序会比较复杂,而且时间的一致性很难保障。因此本文认为采取类似“特殊目的保险机构法”专项立法的模式可能更为高效。在法律适用上,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特殊目的保险机构法”也不会与其他相关部门法发生冲突。美国2003年推出的《特殊目的再保险载体模范法案》,台湾地区2002年颁布的《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等均采专项立法模式。

2.巨灾债券专项立法的内容设计

(1)关于SPV机构的法律形式

我国应当确定SPV的法律形式为“公司型”而非“信托型”,因为后者首先违反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这一金融监管的根本原则。而且现行《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在委托人破产清算时可能被纳入破产财产的范围,难以实现破产隔离。因此如果立法允许“信托型”SPV机构,可能会导致我国商法体系的重塑,而如果立法选择“公司型”SPV机构,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约立法成本。

(2)关于分保

《保险法》关于再保险接受主体的限制性规定应当仅适用于传统再保险人。专项立法应对境内外接受特殊再保险业务的SPV主体免除偿付能力等方面的限制。目前各离岸注册地都根据当地的立法对SPV豁免偿付能力,这正是其优势所在。

(3)关于巨灾债券的发行制度

专项立法必须明确赋予SPV机构发行巨灾债券的权利,并明确投资者购买巨灾债券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债券交易,而不保险交易,以免引起保险交易主体的合法性问题,影响债券发行。

(4)关于会计和税收制度

关于会计准则,我国SPV专项立法应明确规定:特殊目的再保险公司(SPV)与发起人之间,因破产隔离的特殊需要,不适用《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规定;关于税收制度,我国SPV专项立法应当考虑到SPV机构的过渡性和非实际经营性,对巨灾债券发行实行低税、甚至免税的政策。在立法技术上,可以在相关的税法中添加一个授权性条款:其他法律对税收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监管体制方面,可以参照欧洲保险监管局2005年的《再保险监管法案》以及国际保险监管协会2009年的《保险(再保险)证券化发展报告》,将巨灾债券纳入到我国再保险的监管框架之内围。

3.巨灾债券的立法定位

2014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即新保险“国十条”)提出要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等制度,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据此理解,我国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大致可以分为4个层级:一是直接保险;二是巨灾再保险;三是巨灾基金;四是国家财政提供应急处理机制。巨灾债券虽然是一种新的、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但是本质上属于一种特殊的巨灾再保险,与传统再保险应当同属第二层级,二者之间也应当是而不是互相替代的关系。因此,本文所探讨的巨灾债券制度应成为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秦岩.保险证券化应纳入再保险监管整体框架[J].中国金融,2011(6).

[2]郭颖真. 资产证券化下税收问题的比较研究[J].特区经济,2006(11).

[3][美] 斯蒂文・L・西瓦兹, 李传全、龚磊、杨明秋译.结构融资:证券化原理指南[M].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巨灾保险论文范文6

关键词:农业巨灾保险;ART;双轨机制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2008年以来,天灾人祸接踵而至,给我国人民生命财产特别是农业造成了巨大损失。如何加强农业的抗巨灾能力再次成为保险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

传统的再保险业务对巨灾补偿作用的有限性越来越凸现,近年来许多国际再保险公司放弃了巨灾再保险业务。原因在于,随机发生的且危险单位相关度低的风险事件有利于风险的分散;但是巨灾风险却不存在这些特征,它发生率低,但损失极大,风险单位之间相关性高,故巨灾风险属于不可保风险。为此,在金融创新浪潮推动下,保险业进行了一系列创新,其中近几年来最为活跃的创新是非传统风险转移(简称为ART)。保险风险证券化是ART(非传统风险转移)产品的创新的主要成果之一。ART将一部分风险转移给资本市场,为解决农业巨灾风险的不可保性开创了新的途径。西方国家已运用ART(非传统风险转移)方式很好的解决了农业巨灾风险的不可保性,并且开发了很多制度和产品,其农业保险市场呈现兴兴向荣之势,值得我国借鉴之。

从另一个谨慎角度看,如果中国模仿西方国家,也建立运用ART方式转移巨灾风险的体制,那么必然要依靠资本市场的规范性和活性来运作,而中国目前资本市场尚不成熟。另外我国其他方面的国情也造成了农业巨灾保险的诸多困难。这种情况下,日本、欧洲的一些传统农业保险的做法又可能会给我国一些启迪。

这样就存在如何在中国国情之下建立一个适合的农业巨灾保险体系的课题。本论文就这个命题展开讨论。我们首先将美国、西欧、日本的农业巨灾保险体系作概览和借鉴,然后就我国国情构建一个ART和财务恢复回应力相结合的双轨机制,既能够利用ART的强扩散巨灾风险能力,又可以通过发挥财务恢复回应力机制的作用来弥补ART在资本市场不成熟条件下无法完全发挥其作用的缺点,从而在理论上提出破解我国农业巨灾保险难题的观点。

二、北美、欧洲和日本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比较

(一)美国农业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实践

1、美国农业巨灾保险体系

美国的农作物保险,由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私营保险公司、农作物保险协会共同参与开办,形成了政府和民间相互联系的农业保险保障体系。

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主要有三项基金:即商业基金――应付小灾害损失;储备基金――应对中等灾害;发展基金――应付巨灾损失。FCIC通过和私营保险公司建立分保关系来收集这三项基金的来源,同时统领各州的私营保险公司。美国农作物保险协会主要负责为立法机构提供有效的事实陈述、保持各成员和FCIC的联系、提供农业保险方面的法律援助。

美国现行的农业保险制度包括巨灾风险保障制度、多风险保险保障制度、集体风险保险制度和非保险农作物灾害援助计划这四项基本补偿制度。由于本文重点不在此,故不再详述。

下图简要展示了美国农业巨灾保险体系。其中,农户可以从州政府得到保费补贴;而原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公司和FCIC将自己吸收的农户投保风险分配出去。

2、农业巨灾保险风险管理的手段之一―ART

除了再保险之类的传统风险转移方式以外,上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的非传统风险转移(简称ART)从理论到实践得以迅速发展。ART是近20年才出现的词汇,迄今为止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但是,其凭借独特而超强的风险扩散机制、特别强有力的承保能力开始吸引越来越多的关注。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简称CIRS)是ART(非传统风险转移)产品的创新之一。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CIRS)产品包括巨灾债券、巨灾期权等。

以美国某个州遭受飓风为触发事件所发行的巨灾债券为例,笔者简要说明ART产品是如何在农户遭受巨灾损失后进行运作,凭借独特而超强的风险扩散机制、特别强有力的承保能力来及时减少农户损失的。

首先,发起人(很可能是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机构)设立一个(离岸的)特殊目的再保险机构(SPRV),SPRV(特殊目的再保险机构)通常是拥有一个地方保险公司执照的特殊目的再保险公司。出于会计和评级方面的考虑,SPRV(特殊目的再保险机构)通常与分出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分离,而分出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只以交易发起人的身份出现。

其次,当分出保险公司已经承保了巨灾保险的情况下,分出保险公司会将公司的相关未来保费流支付给SPRV(特殊目的再保险机构),以获取SPRV(特殊目的再保险机构)提供的巨灾风险保障。同时,SPRV(特殊目的再保险机构)发行巨灾债券。在巨灾债券的条款中,有相关SPRV可以”违约”的条款,此条款即为“触发条件”,即如果约定的触发事件发生,那么SPRV可以不对债券投资者进行本金或利息的支付;否则,再保险合约不会要求SPRV进行支付, SPRV将按巨灾债券合约的规定向债券投资者进行本利的支付。

另外,在巨灾债券发行的同时,SPRV(特殊目的再保险机构)通常将发行所得投资于高级证券。这些证券通常存放在一个抵押账户或一个信托之中,作为对SPRV再保险责任的抵押。SPRV的首要责任是再保险合约,然后才是巨灾债券,因此来自销售巨灾债券的全部或部分净收益构成了对SPRV的再保险合约责任的完全抵押。保险公司支付的保费连同在高级证券上的投资利息作为巨灾债券的利息直接支付给投资者,从而巨灾债券投资者既可能得到来自保费的收益,也可能面临来自巨灾的损失。

我们将上述过程用流程图表示如下:

当某个州确实遭受了飓风袭击时,农民蒙受了损失。此时当地的农业保险体系开始进入统计农业损失程度和计算保险赔偿的阶段。保险公司为了把巨灾引起的索赔风险尽量转移出去,于是便向原先从特殊目的机构处吸收了保险公司分出的保费流的信托机构索要该笔赔款,以便支付农业保险赔偿。而同时,根据特殊目的机构和投资者签订的巨灾债券合约,由于触发事件已经发生,SPRV可以不向投资者支付利息。农户遭受的巨灾损失就这样最终由广泛的资本市场投资者来分散化承担了,而资本市场具有超强的吸收该巨灾风险的能力,所以ART产品都具有很强的承保能力。

ART在美国的不断发展,对美国农业巨灾保险开辟了新大陆。最重要的是,农业巨灾风险开始有了新的风险转移和补偿的途径――资本市场,这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联邦政府的财政负担;相对于传统风险转移方式,ART对农业巨灾风险暴露具有更强的稀释性,这弥补了传统农业保险承保能力十分有限的固有缺点;从可行性上说,资本市场所提供的资金远远超过保险业的可用资金,美国资本市场的平均日交易额为1300亿美元,而一次巨灾所造成的500亿美元的最大潜在损失,还不足以使资本市场发生剧烈动荡;另外,巨灾保险风险经由ART转移给投资者,为投资者提供了投资新选择。这对于我国如何解决巨灾的不可保问题和减轻救灾的财政压力具有借鉴意义。

(二)欧洲农业巨灾保险的内容和实践

欧洲农业巨灾保险的典型范例是法国。法国和欧洲多数国家一样,不采取“一切险”的做法。其农业经济学界普遍认为:除雹灾以外的农作物灾害,可以通过农户的预防消除,实行一切险反而破坏生产积极性;在发生巨灾损失的情况下,如果不是农户的责任,则应由国家提供保障,这种思想至今都未曾改变。在该思想的指导下,欧洲的多数国家都以相互会社、私营保险公司、公营保险机构为主体,以自愿参保为方式,覆盖大部分农作物和牲畜的农业保险内容和体系进行实际操作。故欧洲的农业保险体现了民办公助的总体特色。

民办公助的模式在法国农业保险实践中得到充分体现。法国政府对农业保险实施了低费率高补贴政策,补贴比例在50%~80%左右;国家每年进行一次保险预算,并且在政府专门建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的统领下进行业务的开展。法国设立了公办民办结合的农业互助保险集团,该集团实行三级控制群体结构,分设4个经营不同农业保险细分业务的保险公司。另外,农业合作基金组织以互济为准则,用非农保险资金来眷育农业保险,农民扮演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双重角色。

欧洲这种民办公助的模式调动了政府和民间的双重积极性,有利于农业保险补偿的有效执行,但是财政负担很大,对于巨灾损失可能会因资金不足而造成补偿链条的断裂。

(三)日本农业巨灾保险的实践

1929年,日本颁布了第一部农业保险法――《牲畜保险法》,开始推行牲畜保险。后来几经修改完善,日本于1964年最终确立了立法健全、独树一帜的农业保险制度。

日本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采用“三级”制村民共济制度,即以市町村的农业共济组合为本位,直接承办各种农业保险业务;以都道府县各共济联合会为中心,承担农业共济组合的分险业务;再以全国农业保险协会承担各共济联合会的再保险。这样,就构成了一个一层直接承保、两层再保险的三重危险保障机制。可见,日本的农作物保险实质上是一种具有政策保险特征的互济制度。

日本农业保险的实施,采取了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根据立法规定,一旦在某一地区建立了互济组织,所有的粮食作物种植人只要其农作物耕种面积(主要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稻、麦作物)达到预定规模,即被强制参加农业保险。对于较小种植面积的农户来说,是否参加农作物保险,可以自主选择确定。不过,农户只要按照县政府的指令种上了稻谷、麦子或养殖了牲畜,不管其是否自愿,都算自动参加了保险,而且保险责任是“一切险”。

在保险费的负担方面,农户只承担很小一部分,各级互济组织承担比例一般为:互济组合为10%-20%,政府为50%―70%,遇到巨灾时,则由政府承担80%-100%的保险赔款。日本政府对农业保险承担如此之大的财政责任,充分表现农业保险是一种政策保险而非普通的商业保险。下图简要表示了日本农业保险的组织机构:

近年来,巨灾造成日本每年18亿美元左右的损失,这使得日本开始应用ART产品中诸如巨灾保险证券化之类的工具来降低保险偿还压力。2003年Swiss Re为Zenkyoren(即日本农业合作会社的国家共同保险联盟)发行了三档次数触发的Phoenix Quake债券。

(四)美、欧、日的农业巨灾保险对我国的经验借鉴

通过对上述国外农业巨灾保险的分析,笔者归纳出如下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

第一,在我国资本市场、金融市场和法制不完善的国情下,必须既学习美国的经验,充分发挥ART固有的强稀释巨灾风险的能力,解决巨灾风险的不可保问题,又利用一些诸如民办公助等符合国情的机制来弥补资本市场的不成熟,而后者就是我们在后文中将构建的农业财务恢复回应力机制的一部分体现。

第二,针对普遍存在的诸如农民收入低所造成的有效需求偏低、农业保险意识薄弱、保险宣传和营销上存在诸多误解和偏见、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积极性不高、保险责任过于狭窄、农业保险亏损严重等问题,我国政府应该学习日本的做法,有效发挥对农业保险的法律、税收、引导和监管作用,故不能一味让市场来运作农业巨灾保险;有必要建立政府性的农业巨灾损失补偿机制。

第三,结合ART和政府性补偿双方的优势,乃是摆脱农业巨灾保险困境的未来发展趋势。欧洲意识到了这点,开始运用这种思路:在2000年至2002年间,欧洲先后发行了集中针对风暴保险的巨灾债券,并且开始研究美国的ART产品。

三、ART和财务恢复回应力双轨机制的构建

(一)我国现有农业保险业困境的原因:动力不足论

我国农业保险特别是巨灾保险领域一直囿于经营无法维持、停滞不前的困局之中。其原因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农民收入过低导致农业保险潜在需求量未被释放。农民的低收入严重制约投保能力,再加上农作物保险费率一般在2%―15%,比家财的损失率(1%左右)高很多,这就进一步限制了投保能力。如果考虑到农忙时节农民需要大笔支出用于种子、化肥的购买,这样一来农民更加没有时间也没有资金去考虑农业保险,而此时恰恰是最需要农业保险的时候。

2.农民对保险的认知程度不高。广大农民认为靠天吃饭是无法改变的,农业风险也无法规避。同时由于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滞后,农民认为把钱存入银行最可靠,储蓄是其唯一选择。稍微了解一些农业保险知识的农民又认为保险意义不大、不值得,因为索赔困难。一旦出险,索赔时手续繁琐,很多保险公司以种种理由拒赔,农民由此产生了不信任。

3.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很低。首先,农业保险的风险太大,往往需要赔付几千万元,对于保险公司这样趋利避害的商业机构来说,自然提不起兴趣。其次,农业保险的费率也难以计算。在农业保险上,缺乏大量数据,相关精算难以到位。同时农村缺乏电脑的普及率,交通不方便,这使得理赔、宣传工作的成本偏高。最后,保险纠纷也制约着保险公司的积极性。

4.政府未设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中央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部设立农业保险部,省级人民保险公司设立农保机构的并不多,专门化程度不高。这种机构设置和发展农业保险的要求极不适应。

5、政府救灾方式过于单一,救灾资金筹集和使用效率较低。我国以直接救援方式为主,缺乏有力的灾情评估和审核手段,一些地方故意虚报灾情套取救灾资金;由于缺乏市场机制的参与,救灾资金筹集渠道单一,使用效率低,往往难以足额落实到农户;计划经济固有观念根深蒂固,地方过于依赖中央。这些表现都最终导致了农业保险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笔者认为,上述原因可以归结为一点:面对无法承保的巨灾损失和复杂的国情,政府、保险公司、农户三者都缺乏充足的动力去开发农业保险的利益空间。这就是农业保险面临困境的最根源性起因,即动力不足论。

摆脱困境的对策,其核心是怎样使得农业保险能够承受巨灾风险这种不可保风险的同时,调动起政府、保险公司、农户三方的积极性。从这个核心出发,笔者在借鉴西方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双轨机制:一轨是本土化的ART,另一轨是政府引导下的农业财务恢复回应力机制。本土化的ART用于解决在中国国情下增强保险对巨灾风险的承受力,农业财务恢复回应力机制用于调动起政府、保险公司、农户三方的积极性。

下面分别叙述各轨机制,然后阐述双轨机制的运行原理。

(二)双轨之一:ART的构建

1.ART概述

ART,全称Alternative Risk Transfer,译为“非传统风险转移”。ART的成功,一方面得益于欧美发达的资本市场和金融创新传统,另一方面也归功于孜孜不倦的金融工程计量和定价方法的完善。ART可以分为三类:产品、渠道、解决方案。产品包括各种再保险产品、保险衍生工具、与保险相关的资本市场等。渠道就是用来达到风险管理目标的路径,包括专属保险和风险自留集团、特殊目的机构等。解决方案是指任何在综合基础上使用多重工具来管理风险敞口的计划,例如企业风险管理计划。ART是一种打破传统风险管理边界,为不同客户量身订做、横跨不同金融市场的工具。本文所述的ART仅限于联结农业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部分。

ART的核心优势就在于它拥有了一个较为理想的、能够吸纳转移来的保险风险并且将之广泛扩散、瓦解的领域――资本市场。资本市场本身实力雄厚,投资者的投资愿望强烈,能够吸收和扩散大量巨灾保险的风险。据瑞士再保险公司测算,美国的资本市场拥有足够的巨灾风险承受力,ART的运用正是利用了资本市场的扩散风险力。美国资本市场日交易量的标准差约为1000亿美元,而100亿美元的保险损失就会造成数家保险公司破产与偿付危机,而这只相当于资本市场日交易量波动的10%。因此,资本市场完全有能力通过ART工具对风险的传导来扩散和承担巨灾风险。ART囊括繁多种类的产品,但是它们本质上都是采用一定的机制和手段,将汇集的巨灾风险转移并扩散到资本市场。因此,ART就具备了对农业巨灾风险的强扩散能力。

2.我国农业巨灾保险引入ART的条件不足

我国的国情和各方面环境都表明直接引入国外ART的运作条件不够成熟。

(1)我国正处于转轨经济时期,体制上的双面性容易导致“拿来主义”的失败。自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以来,我国一直在努力克服转轨过程中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强大的引力,同时还在艰苦探索新经济体制下具体规范的适当性。在转轨期,新旧两种经济体制的斗争在所难免,经济体制双面性的并存使得直接模仿存在很大的失败风险。

(2)我国金融改革正处于攻坚阶段,风险管理体制和相应法律体系尚处于幼年期,缺乏ART建设所需的良好风险控制体制和法制环境。ART是一种需要较高成熟度的风险管理体系、良好法律约束力和强有力征信制度的风险转移工具,而我国恰恰在这几点上存在欠缺。另一方面,银行、保险公司等的内部风险管理还是无法紧跟发展要求。国外银行的坏账率平均为2%左右,但是我国年均银行坏账率却高达5%左右,这表明风险管理的不到位何其严重。在这样的情况下,要想运用ART来大大减少巨灾保险风险是困难的。

(3)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够成熟,规范化程度和专业化程度尚无法跟上ART运作的要求。我国的资本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在市场规范和业务拓展上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不规范和不法行为依然没有完全消除;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还存在许多漏洞。ART的运作完全是依靠资本市场来扩散巨灾保险风险的。如果资本市场的规范化程度低、监管不得力,就不能排除道德风险行为。

3.在不成熟条件下对ART的本土化改进

既然我国目前的环境和条件还不适合完全照搬ART,那么是否能够在这种不成熟条件下对ART做一些本土化的改进呢?我们课题组经过对所有ART产品和市场的研究,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1)宏观层面的改进

1)对风险转移市场的一体化塑造。ART本质上是一种独特的载体,它将巨灾风险敞口在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进行巧妙的转移。ART的运作成功离不开过去相互区分的各个市场的完美融合,它需要风险转移市场的一体化进行配合。

2)对ART市场参与者的培育。ART市场一直在供给和需求双重力量的支配下增长和创新。投资者提供资本或风险容量,需要转移风险者则通过ART转移风险。因此ART市场参与者就涵盖了风险释放者、中介、风险吸收者。通常,风险释放者就是需要保险产品的一方,例如法人终端用户、农民、个人等等。中介就是利用ART进行风险包装的媒介,比如,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投资银行、保险人和经纪人等。风险吸收者即提供资本或风险容量的广大投资者。我国目前缺乏成熟的ART市场参与者。

3)设立官方直接控制的SPV(特殊目的机构)和信托机构,以国家信用为担保发行ART产品,扩散巨灾保险风险。为什么要官方化呢?我们发现,西方ART产品的运作设计中主要通过私人经营的SPV机构来作为中介。但是,我国如果也沿袭西方的做法,会产生转轨经济下特有的逆向选择等一系列问题。例如,一家私人资本建立的SPV机构,宣布发行以某种巨灾风险为标的的巨灾债券。这家机构如果和信托公司串谋,可以在触发事件(即巨灾)发生后,虚报受灾指标,任意侵吞保费和不合理收回对投资人的利息支付。但若性质是官方机构则可以较大程度上减轻这些自利或不道德行为的发生。

4)保监会要承担起对ART产品的研发试验的监管责任,防范风险。对于我国这样一个金融市场和资本市场都不完善、保险意识欠佳、经济正在转型中的发展中国家来说,ART产品的研发和试验过程中可能存在定价模型过于复杂、理论看似完美实际不具有可行性、理论研究没有符合实际导致试验施行效果欠佳、产品没有充分考虑我国市场需求等问题;保监会的监管虽然不能最大程度上消除这些问题,但却是有用的一种纠正形式。例如,ART产品研发出一个新品种,保监会通过审核研发报告,作出是否进入试验阶段的决定。

5)优化法律环境,协助ART的创新。保险业出售的不是一件物品或一项服务,而是一项有关未来不确定性的承诺。这个特点决定了法律环境在一定程度上会制约保险业的创新。在ART的创新过程中,针对它的法律越完善,对于保险业的发展和农业生产当然越有益。

(2)微观层面的改进

1)建立专门的ART产品的风险评估和精算定价机构。我国目前还未完全拥有一套经过实践检验的、有效的巨灾保险创新产品的风险评估和定价的理论,对于ART产品的定价虽然国外已有了丰富经验和理论,但是对于我国的适用性尚无定论。设立专门的机构来调查并不断设计研究适合我国的ART产品,是一条可行的途径。况且国外“拿来”的创新产品立刻投入本国市场,很容易造成产品定位不准确、定价不合理等,这在激烈的竞争中容易被淘汰。故专门建立一个机构进行ART产品的风险评估和精算定价是必要的。

2)差异化和深化细分市场,利用ART产品的优势逐渐到达精耕细作。目前国内大多数保险公司采取的经营方式还是“一张保单卖全国”。这样的产品显然无法满足某些地区的特殊需求,甚至是优质客户和高风险客户的不同需求。

3)整合和重塑网络数据库资源,实现信息广泛共享和隐私保密的兼具性。目前我国金融数据尚处于“地方保护主义”的状态,这不利于广泛引入ART产品。ART的运用需要这种金融信息的互通来保持合同的履行和监督。下图表示了本土化的ART基本运作过程:

在保监会的监管下,由于金融数据的开放和保密工作的有效、法律环境的优化,ART产品被研发出来并在局部地区进行试验,当其可行以后被投放给细分化的保险市场。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构成了ART的运动领域。各种诸如保险公司、中介机构、资本市场投资者之类的ART市场主体开始了包装巨灾风险、评估风险和吸收风险的过程。

(三)双轨之二:农业财务恢复回应力机制的构建

如前面第(一)部分所述,该机制是以调动起政府、保险公司、农户三方的积极性为目标的。根据行为理论,无论是政府、保险公司,还是农户,都是在个人的基础上的集合体。组成政府或者保险公司的个人同时会追求个人利益或者团体利益的最大化。这种理性体现在农业巨灾保险上可能会损害社会的整体利益,比如地方政府为了追求形象工程或个人政绩,不愿意把资金投入农业保险补贴而执著于有形的基础设施建设。为了突破这种行为倾向,最终建立起能够调动起三方积极性的机制,就必须利用这种行为倾向逆转方向并且顺利引导。

归根到底,这种理性其根源在于个人理性的易违规性:个人理性本身是固有而不容易改变的。当个人理性超出了一定范围,就容易产生整体的不理性,表现为:农户认为农业保险没有很大益处而无积极性投保;地方政府因农业保险不能为自己树立功绩也不能增加税收而冷于投入农业保险补贴资金;保险公司因为费率厘定困难、人工成本高、保费收入匮乏、巨灾风险的不可保性等原因放弃该业务的发展。

如果能够使得群体中的每一个个人发现存在利益空间,那么个人理性便不会泛滥,农户、政府、保险公司三方的投资于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就会被调动起来。农业财务恢复回应力机制就是基于挖掘利益空间,调动三方积极性而设计的。

农业财务恢复回应力机制的监管主体是保监会控制下的专门化的机构:中国农业巨灾保险委员会(以下简称灾保会)。

农业财务恢复回应力机制分为以下几个模块:

1、风险融资资金的筹集、增值和运用模块。顾名思义,这个模块主要解决巨灾风险准备金的来源、增值和投放问题。下面分别叙述:

(1)资金的筹集来源

①国家财政补贴。一方面,中央每年从财政预算中按一定比例划拨,形成农业抗巨灾专项基金,该基金只在其他补偿还不足以弥补时才作为最终补偿资金动用。另一方面,我国应实行政府补贴农业保险、政府向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经营管理费补贴。这样做可以制造可供保险公司分享的利益空间,调动保险公司的积极性

②农业贷款收入。每年国家从农业贷款收入中提取5%作为农业巨灾风险准备基金,该基金一般是作为ART产品的巨灾补偿金的补给源的一种实体存在,并且由财政部门监督。这样做保障了农户在遭受巨灾损失以后,可以从保险公司取得充足的赔偿;而保险公司通过ART又获得了农业巨灾风险准备基金的补偿,两方都获得了利益,积极性自然提高。

③地方财政巨灾保险专项资金。

④民政部用于自然灾害的经费。

⑤吸收社会资金、民间风险投资商的资本投入。例如社会各界的捐款和支农善款。

(2)资金的增值活动

①将筹集的资金用于风险低的国债、优质企业债券、国家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投资,努力回避风险。收益流以渐进的方式分配流入中央和地方两级的巨灾保险监管机构,可以调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②资金的投资活动受保监会直接监管。保监会必须严格审查灾保会的资金增值活动(即投资),确保没有投入到股票之类的高风险项目,确保资金来龙去脉清白,财务记录清晰无误。

(3)资金的投放

当灾害造成农业损失时,灾保会就启动了投放巨灾补偿金的程序。资金的投放必须遵循“专门化、有序化、法制化”的原则:即资金专门用于农业保险的财政性补偿,投放逐级照一定比例下放,投放必须有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2、溯源式风险控制模块。

所谓“溯源式风险控制模块”,是指对于农业所面临的巨灾损失风险,要抛弃以往事后补救、事前预防不足的风险控制做法,从源头抓起,在引起农业风险的一些根源上投入大量资源的一种风险控制方式。比如美国的管理式医疗就是遵循这一思路的成功典范,它使得医生将工作重新转移到医疗保健上,也就是转移到控制风险发生的根源上,最终走向良性循环;美国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也是一样从根源上着手,在政策引导下,人们开始重视保护生态,与自然和谐共处,从而减少了洪水发生的机率。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搭建这一模块:

(1)防灾技术推广工程。中国的农村集中于中西部地区,交通不便,相对东南沿海在思想和物质上都较为封闭,防灾技术推广必定困难较大、耗费财力物力人力。但是,如果不能在田间地头手把手教农民各种防灾技术的话,一旦重大灾害来临,农民将承受巨大损失。以免费培训班等形式传授防灾技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城乡二元化特征明显的国家来说是必要的。

(2)防灾设施建设计划。仅仅有防灾技术是不够的,因为对于一些诸如地震、海啸的灾难来说,事先的预防可能无法尽可能减少农业损失。所以,国家有必要投入专项资金用于防灾设施的建设。例如,对于常见的旱涝灾害,修建蓄水库和排涝渠是一种有效的防灾设施;对于时常受到风沙袭击的地区,可以种植防护林。

(3)高抗灾作物基因改良工程。作物通过基因工程的试验和改良,可以拥有耐盐碱、耐洪水浸泡的特性。目前我国已经培育出水稻、小麦的抗灾品种,相信不久的将来,各种农作物和禽畜的基因都将得到优化,更能抵抗和忍受自然灾害的侵袭。

(4)农村生态环境改善工程。这是溯源式风险控制的重要内容,因为如今很多异常的巨灾是和人类的活动密切相关的。人类在工业文明的100多年里,比以往任何漫长的时代中都更加迅速地改变着地球的面貌。很多人类的活动,已经造成地球资源的匮乏和生态环境的恶化,并且这种局面正在被各种经济理由所继续维持着。只有人类行动起来、步伐一致,为工业文明的惨重代价忏悔和弥补,使地球恢复以前的和谐状态,才能很大程度上减少人为因素所引起的灾害。众所周知,1998年我国洪灾的加剧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连年围湖造田,使得与长江相通的几个湖泊的蓄洪能力几乎丧失造成的,这就是真实的例子。这说明生态环境的改善,是最大程度上减少巨灾的溯源式的有效方法。农村生态环境改善工程的框架如下:

1)农村植树造林种草计划。农村目前的绿化率普遍不高,这严重恶化了改革开放以前良好的农村生态环境。本课题组建议国家应该大力改善农村的绿化率,促进良性循环。

2)生态循环式农业普及计划。农业本身可以实现生态循环,节约资源并保护环境的。例如,养殖蚯蚓来吃农村的垃圾,然后用蚯蚓粪来作为生物化肥。农作物收割后的秸秆又可以喂食蚯蚓,还可以作为生产沼气的原料。沼气又可以发电和当作农村做饭的燃料。国家应该极力制定生态循环农业的发展计划。

3)工业污染远离农村计划。目前很多高污染的小企业、小作坊集中在农村的各个角落,其工业污染严重破坏农村生态,也引发了农业歉收、公害人体健康的事件。这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国家只有大力惩治这些高污染的小企业、小作坊,才能还绿色于民。

3、监管模块。

灾保委应该在保监会的直接领导下,专门监管各种性质的保险公司(包括商业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相互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中的农业巨灾保险业务领域的行为,遵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严查它们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是否违规操作、是否存在欺诈等。

(四)ART和农业财务恢复回应力双轨机制的结构性构想

在分别构筑了ART和农业财务恢复回应力两个机制以后,我们现在需要将两者有机地耦合成一个整体(即双轨机制),从而发挥该双轨机制的作用。

下图清晰地表示了双轨机制的运作:

农户通过农业巨灾保险公司向各种保险公司(包括商业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相互保险公司)投保,同时转移了巨灾风险;然后保险公司将巨灾风险打包、分割和重组后做成本土化的ART产品,将巨灾风险通过ART市场转移给广泛的资本市场投资者。保险公司通过ART条款享受信托机构定期的证券化收益;资本市场投资者通过持有的ART产品获得巨灾触发事件未发生时的固定利息等收益;信托机构和ART产品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获得灾前的管理费收入;农户投保后享有巨灾触发事件的潜在或有收益;地方政府能够取得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增量收入。各方均构造出了利益空间,个人理性恢复到合理范畴之内,投资于农业保险的积极性被普遍激发。

当巨灾触发事件发生时,信托机构不再向资本市场投资者支付触发事件未发生时约定的现金流,而是通过保险公司转而向农户支付保险补偿。如果这些仍不足以补偿的话,中国农业巨灾保险委员会才作为最后的保险法人支付补偿金,这就是所谓的"顺位最后的补偿金"。这样,农户其实拥有双重的农业保险利益空间,积极性被极大调动。保险公司在支付了ART产品约定的补偿金以后,又利用ART条款向资本市场投资者进行追偿,保险公司也有利可图。地方政府因减灾得力取得了政绩成果,政治利益容量扩张,农业保险的建设动力进一步增强。三方均取得了利益容量,解决了农业保险困境的原因:动力不足。

因此,双轨机制本质上依靠构造利益空间驱动农户、政府、保险公司积极投资于农业保险,并且利用ART超强承保巨灾风险的能力和农业财务恢复回应力机制的公私合营的益处解决农业保险困境,提高农业抗巨灾能力。

(五)双轨机制的优点和不足

双轨机制的显著优点主要是在充分发挥ART工具的强大扩散风险能力的同时能够实现较有效的监管,兼顾了我国转轨经济的两面性。但是,它并没有实际实施过,所以没有相关数据支持。

四、结论

本文从中国农业巨灾保险的困境原因着手,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创造性地购建了一个ART和农业财务恢复回应力相结合的双轨机制。该双轨机制一方面(一轨)依靠本土化的ART工具来扩散巨灾风险,使得巨灾风险变为可保风险;另一方面(另一轨)依靠农业财务恢复回应力机制,发挥政府的监管、引导和法律的规范配合作用来控制ART工具固有的一些金融风险,并且逐步解决造成中国农业巨灾保险困境的一些诸如农业生态环境脆弱、防灾设施落后、农民投保能力有限的深层次问题。双轨的完美耦合形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对于我国摆脱农业保险实施难的困局提供了新思路。

但是,本文还有很多亟待深入探讨的问题:首先关于中国农业巨灾保险委员会的具体规范和运作并没有详细探讨,仅仅做了宏观上的框架设想;其次,本文对ART工具的本土化过程,只是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来进行,对于具体细节并没有深入探讨。这些都有待有识之士的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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