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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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范文1

北京营运车辆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出租汽车的管理,维护出租汽车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出租汽车正常营运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出租汽车的企业、个人以及出租汽车驾驶员、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的单位、出租汽车调度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是本市出租汽车管理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本市的出租汽车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工商行政、税务、物价、公安、公安交通、技术监督等管理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出租汽车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市出租汽车的发展和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鼓励竞争、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出租汽车的营运服务应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格管理第六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检验合格的符合规定数量的车辆;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车辆停放场地;

(三〕有合格的驾驶员;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取得正式驾驶证3年以上;

(二)男60岁、女50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遵纪守法,解除劳动教养的、刑满释放的,须期满5年以上;

(四)经出租汽车管理机关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八条 出租汽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检验合格;

(二)符合本市规定的车型和车身装饰;

(三)6座(含6座,下同)以下的车辆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安全隔离装置和准确有效的计价器;

(四)在车辆前风挡玻璃右侧上方张贴营运证件,在车内张贴车辆收费标准,并备有空车待租标志和停运标志;

(五)车辆整洁卫生。

第九条 申请经营出租汽车的,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一)申请者是单位的,持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者是个人的,持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填写《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写明经营规模、范围、从业人员和车辆、停车场地、营业站及管理制度等情况。出租汽车管理机关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二)申请者持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申请者取得营业执照和办理税务登记后,按规定对营运车辆进行车身装饰,安装隔离装置、计价器等,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乘客意外伤害保险;营运车辆按规定经检验合格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车辆号牌。

(四)申请者取得车辆号牌后,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报送车辆、经营场所、停车场地、驾驶员和管理制度等情况;经检查合格后发给出租汽车营运证件、驾驶员《准驾出租汽车证》和《服务监督卡》。

(五)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雇用他人驾驶出租汽车营运载客的,应当报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和出租汽车驾驶员及营运车辆状况每年复审一次。经复审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增加、减少或者更新营运车辆,应当报经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批准。出租汽车经营者歇业的,须经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批准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经批准歇业或者减少营运车辆的,须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缴销营运证件,并对不作为出租汽车使用的车辆去除车身装饰和车内的营运设施。

第三章 营运管理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营运管理制度,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周到、安全的服务。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出租汽车、工商行政、税务、物价、公安、公安交通、技术监督等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二)执行物价管理机关制定的收费标准,使用经税务机关监制的专用发票,不得擅自改变收费标准或者使用其他收费凭证;

(三)按照安全第一、优质服务的原则,制定服务标准、服务规程、驾驶员守则以及车辆检修、安全行车等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

(四)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和承包合同,依法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五)不得允许无《准驾出租汽车证》或者被暂扣、吊销、注销《准驾出租汽车证》的驾驶员从事出租汽车营运;

(六)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建立学习和业务培训制度;

(七)应当建立健全群众投诉受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群众投诉的调查处理;

(八)执行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协调营运业务的措施;

(九)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有关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出租汽车管理机关组织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出租汽车管理机关颁发的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十)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如实报送营运报表,接受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对其营运资料和票证的查阅;

(十一)按规定标准和期限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饰整洁,文明礼貌,服务规范;

(二)安全行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法规;

(三)携带《准驾出租汽车证》上岗,并在车内规定位置放置《服务监督卡》;

(四)在准许停车的路段实行招手停车载客或者停车下客,车内无客时必须显示空车待租标志(包车除外);

(五)因故暂时不能营运的,必须在车内规定位置显示停运标志;

(六)满足乘客提出的使用或者不使用车内服务设施、行驶路线等合理要求;

(七)按照最佳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行;

(八)正确使用计价器,严禁利用计价器弄虚作假;

(九)不得议价,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乘客多收费,不得向乘客索要财物;

(十)收款后必须给乘客开具项目填写齐全并与实收金额相符的专用发票;

(十一)遇有计价器失灵、失准、无专用发票或者标志灯发生故障以及车辆号牌污损、不全等情形时,不得营运载客,本项所列情形在载客过程中发生时,应当立即告知乘客,并与乘客协商合理的解决办法;

(十二)出本市或者夜间去远郊区、县营运,须按规定向*本单位登记或者到就近的营业站登记;

(十三)在营业站候客时,必须按序排队,顺序走车,服从调度员的调派,不得欺行霸市;

(十四)乘客遗失在车内的物品,应当及时归还失主;不能归还的,应当交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管理部门处理,不得私自隐匿;

(十五)不得将营运车辆交他人驾驶;

(十六)不得利用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十七)接受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和其他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应当待乘客上车后再询问乘客要到达的目的地,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载客或者中途甩客:

(一)乘客在禁止停车的路段拦车;

(二)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及污损车辆的物品乘车;

(三)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在无人陪同下乘车;

(四)看客要求出本市或者夜间到远郊区、县而不按规定随驾驶员到就近的出租汽车营业站登记;

(五)要求驾驶员作违反出租汽车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其他不当行为。

第十六条 乘客对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者投诉。乘客投诉应当自权利被侵犯之日起30日内提出,投诉时提供侵权者的姓名和单位的名称、车辆号牌、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或者其他明显特征。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受理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第四章 营业站管理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营业站和停车场地,应当按照本市城市规划、道路交通和出租汽车管理等有关规定设置。

第十九条 机场、火车站、饭店、宾馆或者客运业务较集中的公共场所,由该单位或者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并选派调度员,对出租汽车的营运进行调度和管理。

第二十条 设立营业站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管理责任制度,维护营运秩序,保障营业站的安全畅通和乘客用车,并制止和纠正违反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对所有乘客和出租汽车开放,做到公正调派;

(三)对调度员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四)发生重大或者紧急情况时,应当妥善处理并及时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报告;

(五)接受出租汽车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调度员应当由出租汽车管理机关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发给统一制式的《调度员证》。

第二十二条 营业站调度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饰整洁、文明礼貌、服务规范,为乘客提供周到方便的服务;

(二)佩戴《调度员证》上岗,坚守工作岗位,按序派车,并做好派车记录;

(三)维护营业站秩序,保持营业站安全、畅通,对违反营业站管理秩序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

(四)对出租汽车出本市或者夜间去远郊区、县营运的进行登记;

(五)秉公派车,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或者帮助驾驶员私揽业务;

(六)在营运调度工作中发生重大或者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向本单位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暂扣车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按每辆车处以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超过15日不交付罚款的,将车辆公开拍卖抵交罚款。公安交通、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发现无照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可暂扣车辆,并在5日内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不经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增加出租汽车营运车辆的,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税务等管理机关不予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减少或者变相减少营运车辆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处以每减少一辆20xx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警告、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7天至10天。

(一)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或者未认真执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办理乘客投诉的;

(三)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未经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批准擅自雇用他人驾驶出租汽车营运载客的;

(四)允许无《准驾出租汽车证》或者被暂扣、吊销、注销《准驾出租汽车证》的驾驶员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

(五)不执行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协调营运业务的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拒绝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或者有关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报送营运报表的;

(八)拒绝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对其营运资料和票证查阅的;

(九)不按规定参加出租汽车管理机关组织的培训的。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拒绝载客或者中途甩客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对驾驶员处1000元罚款,在其《准驾出租汽车证》上作违章记录,并暂扣《准驾出租汽车证》3个月至6个月。

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物价管理规定,多收费、乱收费或者擅自改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在检查、管理中发现上述行为的,责令驾驶员将所收费中属于多收费、乱收费的部分退还给乘客,在驾驶员《准驾出租汽车证》上作违章记录,同时暂扣《准驾出租汽车证》3个月至6个月。

第二十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使用经税务机关监制的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利用专用发票弄虚作假或者非法转让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在检查、管理中发现上述行为的,在驾驶员《准驾出租汽车证》上作违章记录,同时暂扣《准驾出租汽车证》3个月至6个月。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擅自拆除计价器铅封、私自改装计价器或者在计价器上弄虚作假,致使计价器计量失准的,由技术监督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吊销其《准驾出租汽车证》。

第三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对其给予警告、批评教育,并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在《准驾出租汽车证》上作违章记录、暂扣《准驾出租汽车证》1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准驾出租汽车证》。

(一)服饰不整、车容不整洁卫生、服务不文明规范的;

(二)不按规定携带、放置、使用营运证件或者标志的;

(三)故意污损或者摘除车辆号牌、营运证件、营运标志的;

(四)将营运车辆交予他人驾驶的;

(五)不按规定满足乘客合理服务要求、故意绕路行驶或者有殴打、辱骂乘客行为的;

(六)与乘客议价或者不使用、不正确使用计价器的;

(七)收费后付给乘客填写项目不全或者与收费金额不符的专用发票以及向乘客索要礼品或者小费的;

(八)不按规定进行登记出本市或者夜间去远郊区、县营运的;

(九)妨碍出租汽车营业站管理秩序,不按序排队、不服从调派,私自揽客,欺行霸市的;

(十)拒不接受出租汽车管理机关以及其他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一年内违章记录累计达到2次或者被暂扣《准驾出租汽车证》的时间累计达6个月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对其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章记录一年内累计达3次,被暂扣《准驾出租汽车证》的时间累计达12个月或者在被暂扣《准驾出租汽车证》期间继续营运载客的,以及不接受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年度审验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吊销其《准驾出租汽车证》,并责令其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准驾出租汽车证》。

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生严重服务质量事故、驾驶作风恶劣影响极坏、利用出租汽车进行犯罪活动或者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方便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吊销其《准驾出租汽车证》。

第三十三条 违章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不到指地点接受处罚的,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注销其《准驾出租汽车证》。

第三十四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因经营管理不善,本单位驾驶员违反规定拒绝载客、多收费、乱收费、私自改装计价器、不使用专用发票或者在专用发票上弄虚作假等违章现象严重,服务质量低劣,由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责令其停业整顿10天至30天。整顿后仍无明显改进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规定的标准和期限缴纳管理费的,按日加收应缴额1%的滞纳金,逾期30日仍不缴纳的,责令其暂停营运。

第三十六条 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的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关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并处以20xx元至1万元罚款。

(一)独占营业站,垄断业务的;

(二)对调度员管理不善,使得服务质量低劣、调度员违章问题严重或者营业站秩序混乱的;

(三)在调度工作。中发生重大或者紧急情况时,不妥善处理、未及时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七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5年8月1日起施行。1988年12月6日市人民政府的《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京政发[1988]112号)和1991年4月30日市人民政府的第13号令《北京市个体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运营车辆基本内容按照我国1986年出台的《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公路运输分为营业性、非营业性两种。营业性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业性运输则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因此,交通局某专业人士认为,发生了各种方式的费用结算,收取报酬的运输应属营业性运输,反之,则属非营业性运输。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范文2

出租车管理方法

第一条:凡在我公司内经营出租汽车的个人,必须服从公司,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和安全监督,做到合法经营。

第二条:凡申请经营出租汽车的个人,在取得合法证件后,必须在公司申报登记,公司带为领取由治管办核发的出租汽车治安许可证。

第三条:公司长期确定一名技安分管安全工作,将所属出租汽车驾驶员分组,设置相应的小组长,协助公司安全保卫工作,当驾驶人员、乘客遭到犯罪分子袭击时,已离开城区的要立即到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报告,或110报告。

第四条:出租车驾乘人员在任何情况下无论采用、电话报告、其发生事件的情况、地点必须准确,凡报案失实而造成后果的,公司将视其情节依法追究谎报人责任。

第五条:我公司运营的出租轿车必需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全天候自动追踪服务。

第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治安、交通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做到文明、安全行车,热情服务。

二、提高警惕,积极防范、预防犯罪分子不法侵害,减少各类案 件的发生。

三、增强自我防卫能力,勇敢地同侵害自己的犯罪分子作斗争。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违法犯罪分子,应立即向公司或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缉拿罪犯,查破案件。

四、严禁在出租车内携带火药枪、匕手等凶器及其载运国家规定的违禁品。

五、严禁与违法犯罪分子相勾结和利用出租汽车为作案工具进行流氓、赌博、运赃、销赃、、、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六、按规定停放车辆,不准乱停乱放,影响交通,并预防车辆被盗。

七、不准利用出租汽车参与游行、示威、聚从闹事,堵塞交通等非法活动。

八、自觉服从公司的管理和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七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做出成绩的个人,公司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驾驶员,视共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行业规定以警告或取消出租车驾驶资格等。

出租汽车管理存在的问题

1.盲目的投入带来不正当竞争。

合法的出租汽车其经营权和车辆实际全部掌握在私人手里,挂靠公司经营。由于单车经营者受经济利益驱动,给行业管理部门日常的行业监管和真正的公司化经营管理带来相当大的难度。同时由于近年来,在政府对出租汽车投放总量严格控制下,利用该市场投机取巧的人也渗透其中,许多出租汽车经营权所有者认为有利可图,再加之商业化的炒作,使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私下转让价格一路飚升。部分经营权所有者在高额转让收益的诱惑下,不择手段私自转让倒卖出租汽车顶子。

2、非法营运屡禁不止。从而激化出租汽车市场新的矛盾。

3、从业人员素质普遍较低。

4.出租汽车挂靠经营,公司管理手段欠缺。

5.城市客运发展与县城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不匹配。

6.供大于求,出租汽车运力投放相对过剩,加之滴滴打车等打车服务软件的推行,给出租汽车市场管理带来不稳定因素。

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城市客运出租车行业坚持从机制创新入手,不断强化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对方便市民和游客出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以下,笔者就中小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对策,做一浅显分析。

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政策法规建设相对滞后。至今为止,从中央到地方都没有出台具体明确出租车经营模式、方式的行业管理法规,致使出租车行业管理权分散,不清晰,导致行业管理被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出台后没有涉及出租车管理方面的条款,为此给交通执法带来了许多困难。致使对出租汽车行业是采取公车公营的公司化经营模式还是采取经营权和车辆都属个人所有的挂靠方式或出租车经营权为公司所有,由经营者投入购车资金的合作模式或经营权和车辆都属个体所有的个体模式经营缺少法定的依据。就大部分中小城市而言,现有的出租汽车基本采取挂靠或合作经营模式,事实上形成了公司和行业管理部门都很难充分行使管理权的局面,车辆在审批后,进入自由流动状态,致使出租车行业管理权分散。对出租车市场是宏观调控,进行数量管制,还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自由进入、自由发展也没有法定的依据。出租车经营方式等问题,也缺乏相应的法规管理依据,使执法人员很难对出租车非法经营作出相应的处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购臵“私家车”从事出租“黑车”者日益增多。近年来,国家取消了购臵私家车“先审批,后购臵”的规定,并且对农村人口购臵车辆进行补贴。一部分社会无业、企业下岗分流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甚至还有部分解除劳教人员利用私家车不纳入行业管理的政策漏洞,购臵小轿车

往往管理人员明明知道是“黑车”,却无法取得证据,无法查扣。更有一些“黑车”经营者停靠在自己的铺面或者饭店、宾馆门口非法待客,却否认从事“黑车”营运。同时,“黑车”经营者为了逃避稽查处罚,窥探管理机构的管理动向,利用稽查时间和地域的空隙从事非法营运。他们还采用先进的通讯手段,相互联络,与稽查执法人员“捉迷藏”,从而造成了查处“黑车”取证难的问题。在查扣“黑车”过程中,当管理人员检查时,“黑车”往往急速逃脱,不顾及安全,经常出现碰撞事故。即使查处后,驾驶员要么不下车,要么不交钥匙,甚至暴力抗法,聚众闹事,唆使老人堵车,有的还以黑社会势力威胁执法人员,造成了查扣“黑车”难的问题。

服务设施还不够配套,缺少科学合理划定的机动车停车场及出租车停车场。目前大多中小城市出租车停车泊位和候车泊位明显不足,出租车随叫随停阻碍交通现象比较严重。大多中小城市机动车停车场及出租车停车场建设长期未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中,出租车现有的停车点,基础设施不配套,没有明显标志,甚至与班线客车争抢客源,造成客运纠纷不断。一些城市由于没有规定的机动车停车场,各宾馆商店、酒店饭馆、娱乐场所门口、马路沿线,“黑车”随意停靠,非法待客运营。运政管理部门虽明知其非法待客,却无法获得确凿的证据进行查扣。

解决出租车行业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国务院应尽快制定出租车管理的指导性法规,各级政府尽快出台符合实际的出租车管理地方法规。

面对现今出租车市场由于缺少指导性的法规而在监管、经营模式等方面难以把握,导致出租车市场矛盾突出的问题。国务院应制定出明确出租车行业经营模式、经营方式、劳动用工关系、事故责任、风险分担机制、非法运营的打击、群体性事件的防范、管理体制、各主体的责权利和法律责任,出租车市场是宏观调控,进行数量管制,还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自由进入、自由发展等重大事项的指导性法规。法规中要明确私家小轿车和社会非营运车辆的购臵管理办法,要明确统一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出租汽车经营权属,实行经营权有期限使用制,推行竞争退出机制,杜绝出租汽车经营权长期使用从而导致出租汽车经营权产生有偿出让金,减轻经营者的负担,从根本上杜绝目前存在的出租汽车私自转让、高价炒卖的行为,法规中要理顺出租行业的劳动用工关系,制定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调整好企业与司机之间的收益分配关系,并建立政府指导、部门监督机制,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油价与运价联动长效应对机制,使政府、企业、出租车经营者、消费者合理分担由于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导致出租车运营成本增加的费用。法规中要规定对从事“黑车”经营处罚的强制措施,可以规定对驾驶员违规从事“黑车”吊销驾驶证直至拍卖。

前瞻产业研究院相关行业报告指出:加强对客运出租车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行为。要结合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年度审验等措施,认真监督客运出租车运输企业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促进企业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保证良好的经营管理状况。对企业经营管理行为不规范、服务不到位等问题要督促企业进行整改,经整改仍未达标、不能履行管理责任的企业,取消经营资质。抓好出租汽车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建设。根据出租汽车市场需求,适度提高市场准入条件,对车辆低档次、人员低素质、驾驶低水平的,严禁进入出租汽车行业。切实落实经营权有限期使用制度,对经营到期的,根据市场需求与运力供给情况进行质量信誉招投标。按照公开透明、公正有序、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新增运力的服务质量招投标制度。抓好出租汽车服务评价制度的建立,对有严重违规行为、给行业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或经营行为不规范、多次受到乘客投诉举报的,依法清理出出租汽车市场。切实解决只进不出、服务质量差、市场供需失衡等问题。

同时要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富有成效的创建活动,不断提升行业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的出租汽车行业形象。要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推广电话即时调车、应急电话调车、预约调车、婚庆调车等业务,把GPS卫星定位系统和电信通讯呼叫系统与110联网,既可以实现定位跟踪、防盗、防抢、监控,又可以导航承接业务,减少出租汽车的空驶率。

探索出租车经营模式,经营权配臵,车型选择,出租车市场是宏观调控、进行数量管制,还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自由进入、自由发展等重大事项的问题。出租行业的政策是相对的,稳定也是相对的,常常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由于出租车的经营模式没有明确的法规规定,根据中小城市的实际,完全的公车公营公司化模式将造成承租车辆者将过高的承租费转嫁到乘客身上,公司的风险也过大,承租者的收益低下。个体经营模式造成主管部门管理成本过高。挂靠和合作经营都存在抵御风险能力弱的问题。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范文3

9月1日,该市万州区127名出租车司机诉区政府、区运管处违法行政案二审开庭。这些出租司机要求,撤销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行政判决,确认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恢复自己依法从事出租车经营的权利。

据悉,这是近两年间,围绕万州区政府对出租车经营指标重新分配所引发的第三轮诉讼。

区政府分配指标引发争议

在重庆直辖前,万州原名万县,是重庆市的第二大城市。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该城市自发出现个体私营出租车,1998年发展到900余辆,出租车市场基本稳定,初具规模。

2000年10月,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出通知,其中包括出租汽车经营权不能永久出让,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该通知称,重庆市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所有者,经市政府批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城区以外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将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给经营者经营。

随后,该局再发通知,明确规定运力投放时,车辆报废按有关规定办理,不与营运证牌挂钩。更新车辆肆ν斗牛按新增车辆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一律实行准购制度。该通知?001年1月1日起执行。

2001年,万州区政府开始提倡公司化经营,80%的出租车挂靠了出租车公司,每月向出租车公司交纳100多元的管理费。当年,万州区已出现了不少出租车公司。

2001年底,万州区政府制定了《规范万州城区公交车出租车管理的实施方案》(下称101号文件),规定万州现有987辆出租车按规定年限实行报废,不准延期经营。对报废的指标和新增的指标,按政府导向和市场法则相结合的办法投放市场。

同时,万州区政府办公室的《会议纪要》明确了出租车指标分配问题———

出租车实行总量控制,未来5年控制在1100辆以内,出租车指标分配如下:重庆东赢公司400辆、区汽车运输总公司100辆、3个移民开发区组建的公司分别为280辆、120辆、50辆,预留150辆。每辆车有偿使用费不得低于5万元,所有出租车指标只能由上述5家公司按市场法则取得。

《纪要》对出租车有偿经营权的取得问题作出了规定:到期报废出租车必须报废,有偿经营权到期的出租车必须退出客运市场。所有按期或提前报废、退出营运市场的出租车指标,在区属和三个移民开发区组建完毕的出租车公司中按各公司已分配的出租车总数确定比例取得有偿经营权。

随后,该区将数百辆出租车指标分配给上述的几家公司。

2003年8月,万州区委办公室作出纪要,称出租车经营公司控制在区政府确定的5家内,不再新增加,现行运营的出租车经营8年后必须报废,收回有偿使用权,今后新增投放的出租车经营期限为8年。

有分析认为,这意味着,万州区原有的987辆个体出租车8年报废期一到,车主将不再拥有出租车经营权。如果这些出租车个体经营户想继续执业,必须去政府指定的公司租车经营。

万州区部分从事个体出租车的经营者对此不服,遂将万州区政府和区运管处一并告上法庭。

一审判决:原告败诉

这127名出租车司机代表在诉状中称,他们多是下岗工人,为解决温饱问题、减轻政府就业压力,自筹资金从事个体出租车经营。现在,他们的车辆大多已按规定报废或即将报废,剩下的800多人同样将面临这个问题。

他们认为,自己手中的出租车运营指标被区政府以文件形式决定收回,并分配给重庆东赢客运有限公司等,剥夺了他们依法从事出租车经营的权利。这违反了《出租汽车旅游客运管理规定》、《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体户经营出租汽车、允许各种经营主体平等竞争的规定。

他们说,有原告方中出租汽车已报废的经营户前往区运管处,办理购置新车顶替原有出租汽车指标的相关手续,而区运管处拒不办理相关手续,致使自身利益受损。

他们请求撤销区里有关文件内容,包括:“只允许3至5家出租车公司经营万州区出租车”;关于将万州区出租车指标分配给东赢公司等的规定。要求判令被告准予原告依法从事出租车经营,并依法为原告颁发道路运输许可证等。

今年5月26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原告败诉,其诉讼请求被驳回。

该判决称,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与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的规定,万州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编制了相应的规划,并据此作出了相关文件,并无不当。且出租汽车有偿使用权属社会公共资源,政府可以对公共资源的配置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使对公共资源的利用最大限度地发挥。

今年6月9日,原告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激辩:政府行为是否违法

在二审中,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双方在诸多焦点问题上存有争议。

第一,区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该级政府是否有权力收回和分配原来的出租车经营权?

原告方认为,被上诉人无权以内部文件的形式设定、限制公民的权利,也无权设定行政审批。

理由是:根据《重庆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行政审批只能由市政府以上的文件设定。而且,区政府无权对出租车进行经营权转让。根据《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有权从事出租车经营业务。

被告方则认为,其议事纪要是否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值得探讨。万府纪(2002)14号文,是万州区政府办公室在关于规范城区出租车管理有关问题会议上对与会人员所发表的意见加以整理形成的《议事纪要》,是一个指导性意见,不是万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他们还认为,在关于规范城区出租车管理有关问题的会议上,区政府办公室对与会人员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条例》第四条编制的万州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相应规划所发表的意见加以整理形成的《议事纪要》,及万州区政府的批复,并无不当。且出租汽车有偿使用权属社会公共资源,政府可以对公共资源的配置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使有限的公共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被告认为,对出租车经营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及出租车行业实行公司化经营符合出租车行业的发展方向及重庆市有关法规及文件的规定。而且,其做法已经上级政府及重庆市交委批准。

但司机们说,今年6月,重庆市交委已经行文,废止了渝交(2003)3号等24件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此外,今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出台文件,规定城市出租车经营权的期限为25年,该规定与万州所规定的经营权为8年相冲突。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万州区政府的规定属于无效并应被撤销。

第二,万州区的出租车营运指标是如何发放的?政府所定的五家出租车公司是否经过公开、公正、公平的程序?

被上诉人称,万州区出租车经营权是通过协议转让的,并不违法。但他们并未在法庭上清晰回答,万州区政府具体是如何协议转让的。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范文4

出租车改革已在路上,在经营权、“份子钱”、网约车合法性等方面取得突破。记者梳理了各地的一些做法,从中透视出租车改革的趋势。

经营权方向明朗

长期以来,在数量管控和公司化经营模式下,出租车被看成是一种可以“经营”的资源,有地方一个出租车牌照可以卖到几十万元,形成了巨大的利益“奶酪”。

出租车改革开始破冰,杭州、南昌等多个城市相继取消出租车经营权使用费。2016年3月1日起,苏州、无锡、常州、徐州等地也停止征收出租车经营权使用费,实行经营权无偿、有期限使用。

“改革有一个非常明确的指向,就是出租汽车的经营权要无偿、有期限。”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司长刘小明说,对出租车经营权总量必须要有所调控,通过数量控制形成合理的交通结构。

3月底举行的2016年深圳市交通运输工作会议上,深圳市交委提出,深圳新增的出租车经营权将全部无偿使用,已有牌照逐步过渡到无偿化。“由于已有牌照较为复杂,有关部门将从可行性、风险评估等方面考量,成熟之后上报市政府。”市交委客运管理局调研员俞力说。

南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介绍,南昌此次停止征收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是通过长期调研后采取的“破冰”行动。将预先实际征收的2016年1月1日以后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予以退还。经初步测算,南昌市(不含进贤、安义两县)预计退还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约为8400万元。

既然是免费,未来如何确定出租车经营权归属的问题呢?这是经营权无偿之后许多人关心的问题。记者调研得知,多地的思路是根据出租车企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能力来确定,而非“价高者得”。

“份子钱”由多方协定

由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企业管理费等构成的“份子钱”,是出租车改革的焦点之一。

此前,江苏省提出将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的管理服务费、租赁承包费正式放开,这意味着,“份子钱”交多少,司机可以和公司商量着办。近日,深圳市公布“出租车行业简政放权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四项措施”,其中包括改革月缴定额(份子钱),额度将由企业与驾驶员协商确定。

作为出租车改革六方面内容之一,交通运输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份子钱”将由过去的政府调控改为由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

一些地区降低“份子钱”直接降低了出租车司机负担,在杭州,多家公司返还承包金的10%给司机,另外还通过补贴、奖励的方式,“份子钱”从每月8000元降到现在的最低每月6400元。

“‘份子钱’与司机和百姓利益息息相关,‘份子钱’的多少应有科学、多赢的改革导向。”南京市人大代表、南京市城市与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杨涛认为。

专家表示,从各地出台的政策看,对于“份子钱”这块难啃的“骨头”,要从不完全竞争到完全竞争恐怕还需时间和决心。

网约车正探索规范发展路径

大量的网约车正让出行变得更便捷,但网约车如何规范却一直是悬而未决的问题。

近期,上海市交通执法部门正加大对网络约车平台的查处力度;而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也开展了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清明假期查处了28辆异地网约车。

据悉,2016年4月起深圳启动对异地牌照网约车的清理工作。要求尽快完成清理,逾期各网约车平台如果还未清理异地牌照,将受到惩罚。

私家车与挂靠车兼有的网约车,到底能不能获得运营许可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出租车;市场准入;特许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制

基金项目:城市出租汽车行业标准化管理研究(lnccky201404)

中图分类号:F570.7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6月23日

一、完善出租车市场准入制度的必要性

2015年1月,沈阳发生出租车罢运事件。在过去的若干年间,全国各地发生的罢运事件层出不穷,这种“两败俱伤”的对抗事件对城市交通的影响极为严重。通过调查分析问题的原因,出租车司机的不满主要来自于以下几点:

第一,高昂的车标和份子钱。车标是出租车的经营许可,由于对出租车准入和数量的严格控制导致近年来车标价格一路上升。据调查,沈阳的车标也接近60万。份子钱是出租车司机每个月需要向出租车公司交纳的固定费用,沈阳市出租车的份子钱因经营权的不同每月从100~2,500不等。从司机的运营成本来看,除了均摊的车标钱、份子钱,还需缴纳燃油、保险、维修等费用,这使得司机们的收益与付出的劳动不成正比。

第二,屡禁不止的黑车和新兴的专车。尽管政府每年都在打击黑车,确从未根除,沈阳目前仍然黑车泛滥,尤其在各主要交通枢纽。另外,从2014年起,打车软件推动了专车这一特殊运营个体,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乘客对出租车的需求。

第三,燃油附加费被取消。2015年因为燃油价格下降,沈阳出租车资费中的1元燃油附加费被取消,这本是让乘客受益的事情,但对于出租车司机们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以上几个问题,从出租车行业准入制度角度来分析,都能找到一定的原因。首先,出租车公司经营模式存在严重的弊端,高昂的份子钱和车标价格严重剥削了司机的个人利益,而出租车公司仅仅通过出售经营权的方式每月坐享高额收入;其次,我市现行的准入制度对出租车公司的要求非常高,正因为如此,很多想从事出租车行业的人员被拒之门外,从而开起了黑车。所以,适当的调整现行的准入制度,能够逐渐改变出租车行业的经营模式,均衡多方利益,实现市场的合理化。

二、我国常见的出租车市场准入制度

目前,我国各地出租汽车市场准入的方式共有行政审批、招投标、拍卖、定额收取经营权使用费四种。据统计,在直辖市、省会城市中,除北京、上海、天津等个别地区采取行政审批制外,其他均通过实行有偿使用进行市场准入的。

有偿使用方式中,定额收取经营权使用费在我国出租汽车市场准入中运用最为广泛。而经营权拍卖制使用较少,在采取拍卖方式配置经营权的温州等地,由于拍卖易造成恶性竞争氛围,成交价较高。

招投标制是现阶段的一个主要的趋势,从厦门、苏州开始逐渐有城市开始实施招投标,取得了一定效果。2011年以来,诸多城市加入招投标的队伍,沈阳市也从2012年起实施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

三、沈阳市出租车市场准入制度分析

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沈阳市客运出租车管理办法》中规定,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按照公开透明、公正有序、公平竞争的原则,采用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确定。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经营期满后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个以上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及相应车辆;(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三)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四)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五)使用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和计算机管理系统;(六)其他条件。

据了解,沈阳市计划再增加出租汽车时,那些符合竞标条件的、服务质量好、规模大的出租汽车公司可以通过招投标,合理取得出租汽车的经营权。而小规模、服务质量不好的出租车企业根本没有资格参与招投标。

沈阳市的出租车准入制度已经逐步完善,并将带动行业经营模式的良性转变。但在此过程中也难免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第一,对竞标出租车企业的高要求可能导致黑车的增加。因为对于能够竞标成功的企业要求过高,那么就会有一些想从事出租车行业的企业或者人员望而却步,从而选择开黑车;第二,服务质量的评价机制尚不健全,可能导致竞标评判的失衡。目前我市已经对出租车的服务质量评价有一套具体的指标体系,但是数据的搜集并不全面和完善,仅通过车辆投诉、抽查等不完全方式统计。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建议如下:

第一,准入制度和经营主体的多元化。社会上针对准入制度一直有两个声音,其一是政府全权调控的“计划准入”,其二是市场自动调节的“开放准入”。无论哪一种对于我国现状都是不合适的,应该两端适当平衡,采取以政府调控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准入方式。即有关部门适当的放宽出租车的准入标准,实现服务质量评价的主导,让想从事该行业的公司或者个人都能通过服务质量竞标的方式参与进来,而不是一味的要求公司的硬件指标。

第二,建立信息化的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因为全面的评价数据难以采集,所以建议建立信息化的评价机制,可在出租车或者手机客户端上设置评价系统,实现背对背的客观评价,通过此种方法可以获得大量的统计数据,以此作为服务质量评判的基础会更具说服力。

主要参考文献: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协同治理 网络预约租车 新路径

网络预约租车是一种“互联网+”与城市交通领域相结合的产物,它将传统租车行业融入移动互联网中,为乘客提供了一种新的城市交通出行方式。网络预约租车实际上是“分享经济”理念的延伸,而分享经济的实质就是协同与合作,网络预约租车就是将过去限于私用或者其他用途的车辆通过网络预约,以互助的形式提供给社会,这样使得社会资源充分利用,节约了时间,减少了交通拥堵。

然而,自从滴滴等网络预约租车平台问世以来,已经有不止一次出租车罢工抵抗网络预约租车的事情出现,从北方的沈阳、长春、济南,到南方的南京、成都、南昌,多个省会城市都发生了规模不等的罢工停运事件,2015年的专车第一案也引起了社会的重大关注,这些问题实际上暴露了网络预约租车使得交通领域内产生的一系列矛盾问题与利益冲突。这些矛盾涉及多方主体利益,因此必须趋利避害,规范其发展。

2015年10月,交通部颁布了《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指导意见》及《管理办法》从一定程度上对网络预约租车行业提供了规范和指导,但其视角局限于管理部门本身,缺乏与其他利益主体的良性互动以及相关协同治理机制的建立。因此,将协同治理理念融入对网络预约租车的管理中有利于实现行业发展与行业监管之间的动态平衡。

一、协同治理理论内涵

协同治理理论是一种新兴的理论,是一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的理论,是将自然科学中的协同论同社会科学中的治理理论交叉结合起来的一种新兴理论,协同治理理论对于解释社会系统的系统发展、对于改善社会治理的效果都有着较强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学者何水认为,协同治理是指在网络技术与信息技术的支持下,政府、民间组织、企业、公民个人等社会多元要素相互协调、合作治理社会公共事务,以追求最大化的治理效能,最终达到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之目的。

具体包括协同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治理权威的多样性、各主体之间的自愿平等与协作,其直接目的是提高治理效能,最终目的是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1]网络预约租车业务是现代化城市发展的新生事物,契合了网络技术与信息技术载体的效应,它涉及多元化主体要素的参与,因此,适用于协同治理理论范式下诸要素的有效配置与整合,从而实现社会公益的最大化。

二、网络预约租车管理面临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一)管理理念滞后

《管理办法》要求网络预约租车平台应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等相关证照且车辆使用性质要登记为出租客运,将其限制在旧的出租车监管体制中进行管理。但事实上,网络预约租车与出租车在很多方面存在不同(见表1)。从现实角度讲,这些不同都要求在监管时应打破维稳方式,进一步规范创新。现阶段这种将其限制在旧的出租车监管体制中进行管理的方式最终目的是提高管理效能,实现对行业的管控。这种管理观念滞后的原因主要是管理部门只从部门利益出发,只考虑部门监管的方便,而没有从公众出行方便、有利于城市环境改善、有利于培养城市新业态、有利于节约能源、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堵塞压力等方面综合考量网络预约租车的好处,也不符合社会转型期,政府应该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的发展方式的需要(如表1)。

网络预约租车是由现代城市生活节奏加快的当今社会和移动网络迅速发展的时代催生的产物,它不同于传统的出租车,其经营方式、组织方式和销售方式都发生了本质的改变,因此政府应在尊重行业多方主体的前提下主动转变服务方式,完善管理规范,更新监管体制,从顶层设计的高度有效应对当下网络预约租车的治理困境。

(二)管理主体单一

交通部是网络预约租车管理的主体,随着行业的不断发展及管理困境加剧,逐渐形成了由发展改革、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商务、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的格局。但这种格局仅仅使管理主体从一个政府部门变为多个政府部门,并未真正改变政府主导的状态,并未真正吸纳行业协会、网络预约租车平台企业、私家车车主及乘客的有效参与,行业协会、网络预约租车平台企业、私家车车主及乘客的利益与话语权均没有得到应有的彰显,导致两个征求意见难以得到相关利益主体的支持和遵守,最终的治理效果也不容乐观,难遂人愿。

其主要原因是各级政府主体仍然按照原有的管理方式在管理,没有改变管理方式与服务方式,没有按照“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执政理念转变服务方式,因此,管理主体的单一化政府行为,不能适应城市快速发展带来的市民对网络预约租车的强烈需求,社情民意没有转化为政府制定政策的行动,当然就不能满足人们对日益增长的网络预约租车的现实需求。

(三)管理机制缺乏

当前各地政府对网络预约租车的管理多以“运动式”为主,在2014年到2015年初,上海、北京等多地都对网络预约租车以“非法运营”为由进行过短期的查禁行动,但这些并没有完全阻止各地网络预约租车行业的发展。各地交通管理部门将其与黑车一起进行阶段性整治,是缺乏长效性与前瞻性管理机制的体现。在管理过程中缺乏一个吸纳各方主体共同参与,共同治理的平台,以明确各利益主体的责任,从而规范管理流程。原因是各地管理仍然是各自为政的粗放式管理模式,这种理念指导实际工作,必然产生管理机制匮乏、不系统、没有全局观念的问题。制度的缺失,是社会管理最大的遗憾,也是社会管理必须解决的核心问题。

三、协同治理视角下网络预约租车管理的新路径

(一)树立协同治理理念

政府对网络预约租车的管理要树立协同治理理念。政府部门不应该将其限制在旧的出租车监管体制中进行管理,不能仅仅依靠行政强制力实施硬性管理,只注重实现对行业的管控,而应该加强学习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社会管理理念,树立政府、行业协会、网络预约租车平台企业、私家车车主及乘客等多元主体的平等观念,更新系统的多元主体全员参与的监管模式,加强与网络预约租车涉及的各个要素间的平等协商与有效合作,倾听各方的利益诉求,采用创新的监管方式,使得混乱的系统中要素之间相互协调,注重发挥各个主体的协作功能,建立有序协同的管理系统,发挥系统的整合作用,最大限度服务于公众利益,降低治理成本。

(二)加强多元主体参与

网络预约租车的发展涉及政府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网络预约租车平台企业、私家车车主及乘客等多方主体的利益,仅靠政府的管理很难取得良好的效果,因此加强管理中的多元主体参与是当务之急。

首先,国家要顺应社会发展的大趋势,给予地方政府更多的自治权力,通过颁布适合网络预约租车发展的地方政策,从而有的放矢地进行管理,同时要在重点区域进行试点,为制定更加实际的政策做出导向,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

其次,要结合网络预约租车行业实情,发挥行业协会在协同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网络预约租车是一个新兴事物,要逐步完善和扩大整合行业协会功能,引导形成更为合理科学的行业规范和行业准则,发挥行业协会最大的作用;真正地将自交给行业的从业者,让他们发挥主观能动性和积极的创造性,鼓励行业自治;

再次,还要与网约租车平台企业平等协商通力合作,实现互联网约车信息平台的共建共享与协同监管,实现协同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利益多元化共享;

最后,还要使消费者代表、私家车车主代表通过听证等方式参与到决策与治理中来,有利于确保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更有利于使政策得到相关利益主体的支持和遵守,从而达到良好的治理效果。因此,要加强管理中的多元主体参与,发挥各参与主体的优势,相互合作,协同治理。

(三)构建协同治理机制

网络预约租车不同于传统出租车的单纯线下业务形态,它是一种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新型业务形态,同时由于互联网是个虚拟的载体,因此在信息安全、隐私安全和数据跨境流动安全上存在特殊的监管问题,所以必须和企业平等协商通力合作,协同网络平台公司进行线下和线上的协同监管,培养互联网思维,重视网络平台的作用。首先,要建立统一的预约租车网络平台,核准经营范围,对于对那些无车承运人进行资格上的限制,也就是对预约租车行业的发展实行准入制度。其次,要建立出租汽车个体户托管机制,为预约租车搭建更好的服务平台,从而降低服务收费、丰富服务内容。第三,创新监协同管机制,也就是政府管平台、平台管车辆,协会负责监督,建立真正的协同监管机制。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网络预约租车的安全运行、才能促进网络预约租车向更成熟阶段发展。

四、结束语:

网络预约租车是新生事物,现有的管理模式,不能适应多元主体共治共享的客观需要。当前网络预约租车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困境,要求我们要不断转变共治共享的协同治理理念,政府要树立协同治理理念,加强多元主体平等参与、平等对话,构建协同治理机制,在协同治理理念和机制下,站在公众利益的角度规范和优化网络预约租车治理体系,充分发挥多元利益主体的参与优势,开辟出网络预约租车的新路径,使之健康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