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权限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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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权限

行政审批权限范文1

目前,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有1700多项,新一届政府在两会时下决心在此基础上再削减1/3以上。为落实政府的执政承诺,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已经清理出涉及多个部门的600多项审批权,目前正在与各部委密集沟通,未来将逐一落实。

12年“瘦身”近七成

近年来,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建设让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成为其中重要的环节。经过数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近年来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行政审批事项大大减少,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的规范性、公开性等也大大提高。

2012年8月,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314项部门行政审批项目,行政审批“瘦身”的步伐也在不断加快。自2001年以来,国务院已先后六批取消和调整了2497项行政审批项目,占原有总数的69.3%;31个省、区、市取消和调整了3.7万余项审批项目,占原有总数的68.2%。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王峰表示,尤其在投资体制领域,改革以前的2002年,原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共审批1400多个项目,改革以后,发改委年均审批核准590个项目。审核项目的数量下降了60%,企业投资部分全部不再搞审批,而是搞核准制。其中一些重大的需要核准,80%以上是由自己来进行备案。通过这样的改革,进一步释放了中国的经济和市场以及企业的发展活力。同时,注重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严格市场监管,及时纠正市场失灵,保持了多年来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地发展。

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行政审批权限的革故鼎新,要义当然不只是“做减法”。一方面是该减的要减,另一方面该强化的公共服务与责任仍待明确。这些年,在大部制改革后,“能简则简、能放则放、能快则快、能优则优”的行政理念早已深入人心。

一轮轮行政审批权限调整,首先有助于理顺市场与政府之间关系,使得“有形手”与“无形手”各种边界清晰,互不逾越,谨守规则。从1992年党的十四大正式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21年的历史告诉我们,中国市场机制的建立健全史,其实也是一部行政权限更理性的历史。换言之,适合市场的事情,就该放手让市场做,大包大揽反而成为政府包袱,折损效率、虚耗成本。从更门阔的视野来看,谋取国际市场及WTO中“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认可,厘清行政与市场的关系,也是必经之路。

行政审批权限范文2

关键词:行政审批;公共服务;自由裁量权滥用;治理

中图分类号:D922.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4)01-0079-03

在法治社会里,公民可以从事一切活动。除非法律有禁止,行政审批正是权利和禁止这两者的结合点。行政审批是指行政审批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定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党的十提出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服务型政府效能化与人本化建构是公共管理发展的基本向度,也是我国政府体制改革的目标。”2013年12月10日,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68项行政审批项目。经过前几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务院共取消和调整2565项审批项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除取消不必要的行政审批外,还需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尤其是具体行政审批服务中自由裁量权滥用的问题。

一、行政审批服务中的自由裁量权以及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1.行政审批服务中的自由裁量权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境,通过主观合理的判断所作的科学决策、依法决策。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据法律规定,灵活裁决的职权,行政审批服务中的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在法律及其职权范围、限度、标准和原则内,按照自己的理解,自由选择,最终做出是否给予申请人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行为。

2.行政审批服务中的自由裁量权滥用

在现代公共行政实践中,公共行政权力体系是一种行政授权的机制,具体实施方案由行政机关制定实施,因此在此过程中行政主体拥有相当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法律授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目的在于要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和具体对象作出不逾越法律的、合理而迅速的选择与判断。但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扩大,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约束较小,造成了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行政审批服务中的自由裁量权滥用,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个人利益和部门利益为本,通过改变行政审批实施的手段和条件,通过增加事项、模糊申请条件、程序复杂化等途径,将自由裁量权不公开地无限扩大。

二、具体行政审批服务中自由裁量权滥用的表现

虽然行政审批受制于法律规定,但是法律不可能对每一种经济活动都规定非常具体的审批标准,造成具体行政审批服务中存在着大量滥用行政审批权限的现象。

1.行政审批程序设定的滥用

行政审批程序设定的滥用是指在行政审批程序中,行政机关要求行政审批申请人提供一些并非必要的申请材料,人为增设审批环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部门内部的多层审批。人为设定了窗口初审、科室审批、部门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批多个审批环节,因此造成简单事情复杂化。二是部门之间的多头审批。各部门间互相推诿扯皮,申请人要流转往返于多个部门,导致“马拉松”式审批。

2.行政审批项目申请资料设定的滥用

虽然我国相关法律对行政审批项目作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但是并没有详细明确的法律条文对申请资料进行设定,导致审批部门设定了一些没有法律依据的申请材料。例如安徽省某市建筑行业施工许可证的办理,申请资料共有18项,但是我国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明确指出,申请施工许可证需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只有8项,还有一项是法律、行政规定的其他条件。就这一项“其他条件”为人为增设申请资料提供了可能性。

3.办结行政审批项目时间权限的滥用

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审批时间,但是每个部门在对外承诺办理时间时,常常以审批部门单方面的需要确定。不管申请项目实质办结时限也不管申请人的意愿是什么,只要让审批项目在行政许可规定的最长时限20天内完成即可,对外还宣扬提高了办事效率。若是有中介机构参与的承诺项目,项目办结往往需要更久时间。

4.行政审批收费权限的滥用

我国《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审批不得收费,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但一些实施审批的行政机关将收费环节前移,使收费变得更为隐蔽,收取的费用直接进了指定机构的账户,并且脱离了财政部门的监督。此外,虽然《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由于目前对行政审批行为没有统一标准的管理,许多行政机关在追求自己局部利益的基础上,非法以一定费用的缴纳作为通过行政审批的标准。

5.行政审批削减权限的滥用

目前我国行政审批项目已大量削减,但是这种削减不够彻底,很多部门采取了投机取巧的方式。其一,采取将备案件变成审批件的方式,将原来只是备案的项目作为审批项目上报,然后再复原;其二,将多个项目合并为一个,虽然数量变少了,但是审批内容没有发生改变;其三,为了让应该削减而又不想削减的项目保留下来,将这些项目与绝对不会取消的项目进行绑定。

三、具体行政审批服务中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原因

1.行政审批程序设定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合法性是政治发展与行政发展的根本问题。”由于我国至今没有制定一部科学完备的《行政程序法》,导致行政审批过程无法可依。目前的规定是行政审批项目的程序不仅要适用《行政许可法》,更要适用各行业的法律法规。如施工许可证,在适用《行政许可法》的同时,还要符合《建筑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但是各行业的法律法规关于程序设定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给审批机关增设审批程序和申请条件提供了可能。

2.告知力度欠缺,公示渠道不畅

由于告知力度欠缺,公示渠道不畅,导致申请人并不知悉审批项目需要哪些申请资料。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窗口人员必须向行政相对人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否则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实际情况是行政部门既没有将告知渠道公示,也缺乏告知所需资料的力度。

3.审批环节繁琐,行政效率低下

办结审批时限的不确定。影响着行政审批效率的提高。究其原因,一是审批部门对审批窗口授权不充分,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实质性授权过少,责权不够明确。二是审批部门之间配合不协调。由于部门分散审批,涉及审批前后置关系、相邻关系的各部门之间,并无制度性的衔接和沟通机制。这种部门之间配合的不协调,导致审批时间不确定。三是政务公开不彻底。随着《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行政法规的不断健全,有关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等信息的公开力度也越来越大。但是,行政机关所公布的上述信息,更多的是对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梳理和罗列。对于行政机关的具体审查标准、整个行业准入的过程、需要办理的证照以及各项条件和标准的总和,行政审批的申请人都无从知晓。

4.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的存在

对于申请人而言,要想时间短,手续简便,自己少跑路,就只有听命于行政审批部门指定的中介机构,按他们的要求缴费、办理。虽然对外红头文件说了涉及中介机构按市场化运作,但实质上仍是变相指定。这些中介机构原是机关二级事业单位,资质也是上级机关颁发的,人员只有少部分是正常途径招考进来的工作人员,可见这些与政府部门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中介机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中介组织的官办性和对政府的依附性导致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收费项目设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问题。一定程度上由于名目繁多的收费名称变相增加了收费。二是收费标准不明晰,很多收费存在弹性区间,每个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并不明确,收费的随意性可想而知,白蚁防治费和房地产评估费是典型。三是在实际情况中,存在很多隐性收费问题。

5.行政审批人员的“经济人”特性

行政审批人员最终都是追求自身利益和效用最大化的“经济人”,在从事行政审批的同时必然有自己的利益需求,他们所追求的是审批权力最大化和经济利益最大化。这种短视和狭隘的利益取向决定了在削减行政审批项目时,他们是本着“只取消不收费的或者含金量低的项目,保留能给部门带来经济收益的含金量高的项目”的原则,投机削减行政审批项目。

四、治理具体行政审批服务中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对策

行政审批的每一项权力背后都连带着一份责任和义务,违法或者行使权力不当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想改善目前具体行政审批服务中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状况,有必要减少行政审批权的含金量,缩小权力的随意性,加强行政审批权的规则建设,用规则代替个人意志。

1.建立保障行政审批运行的法律法规

只有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才能保证行政审批运行依法执行,使审批程序有法可依。例如,德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是由《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联邦德国行政法院法》和《联邦德国行政执行法》等法律中的相关条款构成,包含了大量行政程序的内容。虽然我国现在还不具备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的条件,但我们必须通过行政审批的程序法律规定制约行政审批的实体内容,对行政审批的每个环节均用法律、法规或规章加以规范,防止自由裁量权过大甚至滥用现象。

2.制定行政审批的运行规则

要使行政审批进一步规范化和标准化,就要制定运行规则。应当在目前赋予行政服务中心协调、监督、管理职能的前提下,尽可能授权其对行政审批的项目名称、程序、申请资料、收费标准、审批流程等进行研究、论证和。同时,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编码管理。所谓编码管理,就是按照统一格式、统一规范、统一管理的要求,对具有法律依据的每项审批事项进行编码,并同步编制再造审批流程,做到运行流程标准化。而这个编码是每个行政审批事项设置的唯一标识,相当于身份证的作用。对审批事项进行编码管理,实际上就是将行政审批项目细化至不可再分。我们将具有相同依据,具有关联性的事项划分为一个大类,这个大类通常只对应唯一的机构。在这个大类里再根据业务对象,业务办理流程、办理要求等分为多个小类,而小类通常对应的是唯一的业务对象、唯一的业务办理流程等。要做到要素全面公开,公开事项名称、事项编码、申请资料、办理地点、办理时间、最短审批时间、没有弹性的收费标准以及中介机构的收费标准等,将流程固化在网上。

3.加强行政审批权的集中管理

权力的分散以及各部门配合的不协调导致审批效率低下。现今多个部门集中到行政服务中心一个场所办公,往往仅仅是形式上的简单组合,而不是审批权限、审批内容的有机结合。有的审批权力集中在行政服务中心,有的留在原职能部门,有的一个部门内部科室之间串联重复审批,难上加难的是那些需要多个部门审批盖章的项目。所以应加强行政审批权的集中管理,将各部门行使的常规性行政审批权集中到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管理,规范审批,同时将分散在部门内部多个科室的行政审批职能集中到一个科室并充分授权直接办理,让多部门的自由意志受到中心普遍规则的约束和限制,以防止经办人员滥用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扼制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主观随意性。

4.提高行政审批人员的职业素质

行政审批人员是行政审批服务中自由裁量权的执行主体,他们对工作内容的熟识度和对工作的责任感对抑制自由裁量权滥用有着重要意义。由于行政审批人员“经济人”的特性,导致其责任意识淡薄,因此,应提高行政审批人员的责任意识和综合素质。应当定期对行政审批人员实施业务培训,培训直接为提高其素质提供支持。通过培训,一方面让工作人员了解不断更新的工作内容,培养他们的责任感,以及让他们学会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解决实际工作问题。另一方面,培养他们服务于民的意识,以追求公众利益为目标,淡化他们作为“经济人”的意识,从思想上消除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想法。

5.强化行政审批的内外监督

内部监督主要是指本部门内部或者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机关之间的监督。笔者认为,应设立专门的处室对行政审批行为进行监督。为从根本上制约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减少行政审批的随意性,必须将行政审批人员职业准则的贯彻落到实处,使行政审批人员明确自己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对于拥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审批人员而言,有权无责会滥用权力,有责无权会推卸责任。因此应将两者有机统一起来,更好地对行政审批人员加强监督管理。外部监督主要是来自被服务的外部对象的监督。要做到行政审批要素全面公开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布,以方便申请者了解。此外,随着舆论监督的作用日益彰显,我们也应加强舆论监督,使新闻媒体、网络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申请人更好地了解行政审批相关事务以及完善对行政审批的监督。

行政审批权限范文3

一、效果可圈可点

(一)优化了审批方式。从改善经济环境的目标出发,优化审批方式,规范审批行为,方便市场主体,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市政府强力推行“两集中两到位”,将部门所有的行政审批职能集中到该部门的一个内设机构,并将该机构集中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实现行政审批项目进中心到位,审批权限授权到位,简化了审批环节,压缩了审批时限,提高了办事效率。审批时限比法定时限压缩了64%,比清理前承诺时限压缩了48%。审批要件减少289个,减少内部审批环节376个,绝大多数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环节由原来的5个环节减少为3个。规范了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管理,实行集中征收。通过对市级政府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等项目进行清理,对保留下来的收费项目由市财政部门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收费窗口集中征收,实现了窗口之外无收费。2013年,市级财政非税收入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直接征收完成1.943亿元,比上年增收1500万元,增长7.7%。

(二)推行了联合审批。2013年11月,我市首次组织发改、规划、国土、环保、地震等十几个部门,对丹阳路跨铁路立交桥建设工程项目实行联合审批,只用了四个工作日,即完成了该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按照过去正常的审批程序,即使是按各部门承诺的办理时限,至少也需要90多天的时间才能拿到项目立项批准手续。如果按法定办理时限还会更长。

(三)实行了阳光操作。过去,有关部门的审批权力之所以趋“商品化”,主要原因是审批工作没有透明度、暗箱操作。改革后,由于公开了审批内容、条件、程序、时限,实行“阳光作业”,有效地促进了党风政风转变。市环保局过去对建设项目审批没有实行公开制,出现过违规操作现象,建设单位意见比较大。推行审批制度改革后,对建设项目审批实行了“四公开”,即公开建设项目审批依据、审批工作制度、审批验收结果、违规处罚办法;建立了监督制约机制,采取聘用环保监督员、重大建设项目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意见、利用新闻媒体对违规进行曝光、定期走访征求建设单位意见等办法,把审批工作置于社会和群众监督之下,实现了“明明白白办事”的承诺。

但是,在调研中也听到了一些不同的声音。个别企业给出了不满意票,主要反映办税窗口效率较低。对改革前后的变化,认为有明显改观的占66%,认为变化不大的占34%。关于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建议,有25%的受访者回答了这个问题,并提出了诉求。希望有的审批权限可以下放到县区一级,如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运输超限证等;运输超限证办理下放到市级后,固然方便了许多,但9天办理一次,过于频繁。有的反映,个别部门太苛刻、死板,要求提供的材料过于繁琐,有些没有必要的材料不必要提供。有的反映办事程序应该简化一些、办事效率再高一些,发改、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应该开展联合审批,减少办理审批的往来次数。

二、问题不容忽视

(一)明减暗不减。一些部门和地方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表面文章,将审批改为核准、审核、事前备案,或者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无关联的合并,出现明减暗不减的问题,办事程序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审批环节。比如:市工商局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只有“核发《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1项,但是实际工作中“相关许可”包含了40多项审批。

(二)明放暗不放。一些部门虽然取消了部分审批项目,但却又设置了前置条件,或把权力下放给下属单位或者有关联的企业,通过他们获取利益,可谓换汤不换药。开发区是先行、先试区,在开发区的建设、发展和管理上,各级政府都赋予其同级政府的管理权限和审批权限,但实际运行当中,没有哪个政府部门愿意将审批权力真正交给开发区,区内企业很难如愿享受优质便捷服务。行政审批部门职能“越位”仍然存在。主要表现在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还没有完全分离。比如,有的行政审批部门将本该由市场或中介组织承担的规划、建设等方案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以及专业性、技术性审图工作当作审批事项,或与审批捆绑在一起,让建设单位无法分辨哪些是政府应该办的事,哪些是技术服务机构应该办的事。致使很多政府部门做了一些不该管的事,也限制了市场主体作用的发挥,影响了行政审批效率的提高,同时也为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

(三)虚放实不放。受部门利益影响,“错放、空放、乱放”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只下放复杂的、管理责任大的,“含金量”较高的仍然留在手中;有的放权有水分,动辄上百项,但“干货”不多。我们对2013年取消下放的审批项目进行了筛选统计,发现涉及民生的较多、虚的较多、常年不发生业务的较多,而真正涉及到企业发展的、对县域经济发展有制约权的,却牢牢把住,不肯取消、下放。如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下放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市水产局下放的“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核发”等审批项目,都是多年没开展过业务。不少基层政府负责人反映:像类似地震设防这一类的审批项目,究竟有没有必要保留,地震安全性评价究竟有什么用,有没有必要都做。对此,我们查阅了有关条文、咨询了有关人员。得到的说法是:建设工程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竣工验收时要有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参与验收。而一些建设和设计部门的人却反映:他们从来都不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而是直接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和《中国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标准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有企业负责人提出质疑:路东、路西两个同样的项目,甚至不是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分界线附近的建设工程都要做同样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是不是重复评价、重复收费,是法规方面的缺陷,还是部门利益的驱使,不得而知。通过进一步调查了解,我们知道,按照现行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是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不管大小项目都要做震评,能够做震评的目前只有一家,并不是真正的社会中介组织,而是地震部门的下属单位。

(四)有人放无人接。有些审批项目,上面放下来,下面却没有能力承接,不知道怎样去接管。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制度建设不配套。原来的审批项目都是法律法规设定的,都有法定的办事程序。下放后,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修订,作为承接的一方,配套的制度没有建立起来,无法开展工作。二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不具备。一些审批项目,不能单靠拍拍脑袋、看看表格就能决定,既要有严密的办事程序,还要求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业务技能,需要开展相关的业务培训。调研中,我们针对性地对有承接下放审批权的政府部门进行了走访,发现有的部门负责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头雾水,竟然对承接的行政审批权一无所知,更不用说如何履行好职能,用好自己的审批权。

(五)审批收费不规范。有些部门费用收取标准宽泛,自由裁量权很大,造成了寻租行为,既延误企业发展,也使得一些干部走入了迷途。通过打点关系绕开一些行政审批门槛,是企业必须面对的生存环境。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除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收费的以外,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由于原先部门规章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已对一些许可项目规定了收费标准,且有部分收费还需上缴。调研中,不少企业针对个别行业审批过滥、收费过多、重复收费等问题提出了质疑。有企业反映:“企业发展,必须重视消防安全,加大消防安全设施投入有必要。但涉及消防安全方面的审批越来越多、费用越来越高,企业不堪重负。表面上看消防投入增加了,实际上增加的是办手续的费用。就是消防设施的建设,也必须由消防部门下属的、相关联的、有利益关系的企业来设计、施工、提品。”有企业负责人直接提出:“消防支队目前是部队建制,并不属于政府机关,其审批、收费的主体资格是否具备,值得商榷。”一些企业反映:“土地测绘中有个项目叫勘测定界测绘,也叫报批测绘,到确权发证时还要测绘一次,同样的地块,同一个部门要收两次费”,“还是同一个地块,规划部门要测绘、出红线图、还要放验线,这些当然都要收费。而房产部门还要做规划审批后的房产测绘,当然也要收费”,“几个部门为了各自的收费,分别采用不同的坐标系,可大地坐标系却只有一个”。同时,一些部门也反映,有些行政许可在实施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确实需要较大的费用,如须复制大量的资料,印制许可证件、送达、公告、组织专家论证、听证等等,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这些费用应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如何保障,如何编制合理的部门财政预算,还需要配套的财政政策来支持。

三、任务更加繁重

(一)要搞好顶层设计,打破审批怪圈。行政审批的设定都有部门的影子。部门利益取向不同,设定的审批就会附加许许多多的条件。调研中,有企业反映:作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要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才能开工建设,才能办理税务登记、购买税票;办理工商登记,又需要安全评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环评、通过环评验收;要通过安评验收、环评验收,就必须试生产;试生产就会有产品,就得办理工业品生产许可证;要办理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就必须提供土地、安评、环评验收的诸多证件。这样循环审批,环环相扣,步步设置审批前置条件,形成了审批怪圈。先办哪个审批都不行,哪个部门找你麻烦都有理。诸如这些,就需要高位统筹、顶层设计,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健全联合审批制度,避免企业处处为难。

各级地方政府,要创新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服务。一是取消前置,最大限度消除制约项目前期审批工作进展的制度障碍。审批部门对设定互为审批前置条件的要进行清理、取消,避免后续审批事项以前置条件未完成为理由拖延审批。二是并联为主。通过流程再造,打破部门界限,同一阶段的审批事项同步进行。每一个阶段,各部门都要加强沟通,采取并联审查方式,实现部门间审批事项并联、项目主体单位前期工作并联、审批事项与前期工作并联。三是信息共享。以政务服务中心为平台,在各相关部门现有业务系统的基础上构建并联审批系统,实现审批信息实时共享、审批业务协同办理,减少公文往来耗时,提高审批效率。目前,房管部门与税务部门在收取税费方面已经实现了信息共享。工商、税务、发改、规划、国土、安监、环保等部门也应尽快共享审批服务信息资料,切实为企业卸包袱。四是限时办结,双向约束。同一阶段,规定时限内,各部门必须办结,没有办结的,视为同意。

(二)要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紧密结合。一是通过清理核查,摸清真实底数,编制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应将核实后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已经取消和下放的审批事项,一并在媒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以及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审批事项予以取消或调整。对一个审批事项需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原则上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和权责一致的要求进行调整,该取消的予以取消。对基层可以实施的审批事项,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原则,下放管理层级。对确认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制定详细的操作规则和程序,包括设定依据、申报条件、流转程序、法定时限以及申报时所需提供的材料等,并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同时,要特别重视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清理,列入清理目录的要监督执行到位,严禁设置新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二是通过部门“三定”,明确部门的职责任务和审批权限。在“三定”工作中,认真梳理部门报送的各类审批事项,查实法律法规根据,力求做到去伪存真、不留死角,编委审定后载入“三定”规定予以明确。

三是进一步强化部门职责。部门“三定”中既要明确审批权限,还要明确监管职能和责任。要处理好简政放权和正确履行职能的关系,“放”和“管”两个轮子要一起转起来。减少审批事项后,政府部门要转变管理理念,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的监督,改进管理方式,有效履行职责,既不能越位管理,也要避免管理缺位,克服“一放就乱”的弊病。特别是涉及到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上,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加强对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事务的管理,要从体制层面研究完善管理的措施和办法,妥善解决好改革后谁来管、怎么管、如何管好管住的问题,形成权责明确、监管有力、公平公正的监管体系,构造政府监管、社会协同、公众参与、企业负责的市场监管格局。对已取消调整的审批项目,要制定替代管理措施,防止管理脱节;对改变管理方式的项目,要规范办事程序,加强监督检查;对保留的审批项目,要明确审批部门和审批人的责任,做到责权统一;对违法审批出现问题的,不但要追究批而不管的责任,也要追究应审批监管而未履行审批监管职能的责任。

(三)要大力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加大扶持力度,着眼于培育和发展以外,还应该出台中介组织管理办法,明确中介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从而为部分政府审批职能的过渡和转换创造良好条件。要推动政府部门取消或放宽市场准入,让中介机构有生存、生长的土壤。将原本由政府包揽的技术审查逐步推向市场,行政审批部门不再承担技术性审查工作,改由具备法定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依照国家规范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只根据专业中介机构的审查结果,签发格式化的审批意见书,也为下一步网上审批奠定基础。

(四)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完善行政审批事项管理体制机制。一是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体制机制。探索建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与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的模式。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工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是行政审批改革的实施机关,负责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的组织清理、规范实施、动态管理、编码以及《目录》的编制、更新、信息共享、考核评估等工作,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公布《目录》;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级《目录》所列行政审批事项实施部门的职责审查工作,并结合行政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对职责任务和行政审批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目录》所列行政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监察机关负责本级《目录》所列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情况的行政监察工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纳入集中受理、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相应配套服务事务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二是研究制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在清理核查的基础上,编制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纳入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进行统一管理,对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统一编码,确立唯一身份,并纳入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行政审批的实施、监督和公开等都应以《目录》为依据,未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新增、减少,以及行政审批主体、依据、条件、程序等出现变化的都要到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办理登记、备案。实施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要定期梳理本部门各类行政审批事项,明确行使审批权的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等,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登记备案后,在政府网站集中公布。

行政审批权限范文4

一、主要经验做法

(一)深入开展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改革发展的意见》文件要求,园区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开展了机构编制改革、投融资平台建设、行政审批改革和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四项重点工作。通过改革,园区加快构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协作的人力资源配置新格局,打造公开透明、运转高效、便企便民的公共服务新环境,打造百舸争流、千帆竞发的良好态势,营造争先恐后、干事创业的工作氛围,以充满生机活力的人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园区全体干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实现园区高质量赶超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叫响“态度”服务金招牌。营商环境是滋养企业发展、创新创业的“土壤”,是县域经济实现高质量赶超发展的“试金石”。当前,园区正处于发展动力深度转换、经济结构全面升级的新阶段,新要素、新项目、新产业支撑不足,发展不快一直困扰园区产业转型升级。为解决这些问题,园区始终牢树“项目为王”意识,瞄准国内外500强企业,加大高、精、尖招商引资力度以集聚先进生产要素,园区积极设立了“营商专员”“帮服专员”,遴选了首批部分优秀干部职工作为项目招商时的政策宣传员、审批过程中的全程代办员、建设周期中的跟踪服务员、投产达效后的定期联络员。投入项目一线,对项目实行全过程、“妈妈式”精准代办服务。营商环境的优化为企业转型升级提供强力支撑,进而实现了通过引入“外生变量”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的发展途径。

(三)积极开展机关单位规范化建设。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安排,园区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轴承工业园区机关工作规范化资料汇编》。设立了便民导向图;公示公开单位基本情况、班子成员分工;建立健全公文管理、值班工作、重大事项报告等规章制度;设置制作科室标识牌及个人职务牌;完善规范了去向登记表、值班日志、“三卡两薄”等内容;于公共平台及时公布更新园区权责清单。做到了办事主体明确、流转程序明确、办理时限明确、工作责任明确,促进了园区综合服务质量大幅提升。

二、存在的问题不足及建议

行政审批权限范文5

一、开展“三清理”,大力精减行政审批内容

把企业和群众反映的审批事项多、中介乱、收费高作为工作突破口,集中开展“三清理”活动,努力把企业和群众负担减下来。

(一)抓重点,清理审批事项。由于个别部门把行政审批权力与部门利益联在一起,抓住不放,甚至增加或变相增加行政审批事项和环节,因而造成审批事项繁杂,办事难度加大。要改变这一局面,势必触动某些部门的利益,只有下决心,出狠招,才能推动问题彻底解决。为此,市编办召开了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动员大会,统一思想认识。在此基础上,从法制办、法院、司法局等部门抽调19名熟悉法律的同志组建了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组,集中办公,专门负责全市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工作。要求每个部门、单位列出审批事项,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而后,再由工作组依据法律法规,逐个部门、单位,逐个事项,逐条梳理,各个击破。经过近三个月的清理,把不该有的审批坚决取消,把应该保留的进行了规范,使全市的行政审批事项从717项精减到191项,压缩率达到73%。

(二)破难点,清理中介服务。以往个别审批部门和中介机构存有利益关联,地方政府又没有有效的制约措施,造成中介服务耗时长、收费高,社会反映较大。为解决这一问题,通过到审批部门、中介机构和企业走访,对中介服务事项、材料提供、收费标准和办结时限做了详细全面的调查。在此基础上,制定了《蓬莱市社会中介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全市74家中介机构按审批类、建设类和其它服务类实行分类管理。为强化监管效果,对中介机构的服务效率、服务质量等纳入考核,考核较差的单位实行黄牌警告。同时,出台了《蓬莱市关于实行部门审批和中介服务捆绑考核的意见》,按照“谁审批、谁主管”的原则,实行捆绑考核。通过以上举措,形成了监管合力,提升了中介服务水平。

(三)解热点,清理收费项目。为解决收费项目不透明、乱收费等问题,对全市各部门及其管理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内容进行了反复审核和清理规范,形成了268项的收费目录。在此基础上,根据优化投资环境、服务民生发展的需要,结合实际,对12项收费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了规范,今后所有相关费用都必须严格按照规范后的唯一标准收取。另外,还从加快蓬莱市小微企业发展、减轻群众负担等方面着手,制定了减免收费763.8万元的方案。

二、实行“三规范”,大幅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一)从简化程序上抓规范。按照行政审批标准化的要求,对每一个审批事项都进行了梳理规范,编制了《行政审批办事指南》,使行政审批事项都比法定时限缩短70%以上。尤其是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多个部门分别审批,审批节点大项有20多个,小项有120多个,时间长、手续繁杂,企业苦不堪言。为切实解决这一问题,制定了《蓬莱市重点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将原来复杂的审批程序规范为企业注册登记、立项、用地手续办理、图纸审查、施工报建、竣工验收六个阶段,每个阶段都制定了详细规范的操作手册,明确了牵头部门、责任部门、审批事项、上报材料、审批流程和办理时限。通过实施这些举措,蓬莱市投资建设项目审批从以往最长222个工作日缩短至目前最长不超过50个工作日。

(二)从减少环节上抓规范。一方面,实行“一次告知、一窗受理、分送相关、容缺预审、同步审查、限时办理”的“一站式”服务模式。对所有材料实行一窗式受理,对部门间互为前置的申请材料或其它非必要性材料,可先受理后补齐,有效解决前置审批问题。另一方面,建立统一的网上审批平台,开通了网上办理“快车道”,通过统一规范申报材料的格式、内容、大小,实现了提交材料“一家输入,多家共享”,有关审批部门可直接从后台调阅,减少了反复提交环节,最多可以使企业减少重复提交申请材料40份(次)以上。

(三)从下放权力上抓规范。为了减少审批层级,方便农村群众办事,以加快小城镇建设发展为契机,按照重心下移和责权利一致的原则,推进扩权强镇,采取设立分支机构、委托办理、站所承接办理等方式,赋于乡镇部分审批权限,强化服务功能,提高办事效率。目前,已按照经济发展和惠及民生两个方面,分两个批次下放了住建局、水务局等16家部门、单位的85个事项。

三、落实“三到位”,全面提升审批服务效能

(一)审批集中到位。实行“四项集中”,把行政审批“管”起来。审批职能集中。将全市24个部门的审批职能整合到行政许可科,集中行使部门审批权力,使全市承办行政审批的科室由原来的85个减少到24个。审批事项集中。将各部门行政许可科成建制入驻到新启用的1.8万平方米的政务服务中心,使入驻大厅部门由原来的12个增加到24个,审批事项入驻率达到100%。审批人员集中。将各部门审批人员集中到政务服务中心办公,使窗口工作人员从42名增加到214名。建立后备干部挂职锻炼机制,重点从主要审批部门和镇街抽调素质高、能力强的后备干部到政务服务中心脱产挂职,专门为投资项目、办事企业和群众提供全程服务。审批权限集中。推行窗口服务“首席代表制”,将审批权限统一授权给首席代表,并签订书面授权书,实现审批权限向“关键人”集中,提高了窗口即时办结率。

(二)跟踪服务到位。推行“一条龙”服务,把审批流程“顺”起来。设立“导服台”。在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入口处安排2名工作人员,专职负责审批事项的引导告知、咨询答复、受理转接等工作,提高了服务质量。推行“代办员”制度。从各部门、各镇街挑选123名业务骨干,组成蓬莱市行政审批代办服务小组,进行统一培训,由代办员全程协助企业做好审批材料的准备、递交、申报、落实等工作,切实加快了审批速度。实施“保姆式”跟踪服务。制定出台《重点项目建设保姆式跟踪服务机制管理办法》,由项目责任单位担任“全职保姆”,政管办担任“审批保姆”,发改局担任“解忧保姆”,分别做好项目建设、行政审批、协调解难三个层面的跟踪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了行政服务效能。

行政审批权限范文6

三集中是指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科室集中、承担审批职能的科室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行政审批事项向电子政务平台集中。三到位指做到事项进驻大厅到位,审批授权,窗口到位,电子监察到位。

1、加快发展的迫切要求。地方经济发展的快慢,与地方投资环境密切相关。近年来,县委、县政府坚持把优化发展环境,作为提升综合竞争力、加快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来抓,采取精简审批项目、开展行政效能建设和行风评议等措施,促进了县域经济发展环境的优化和改善。实行三集中、三到位的行政审批工作新机制,就是以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打造宽松、优越、安全的投资环境。

2、便民利民的现实需要。充分利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这个载体来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行行政审批、行政收费三集中、三到位,是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办事难的有效途径。只有把行政服务向行政审批中心集中,并做好行政服务中心的配套建设,才能使其成为一个互动的体系。审批服务项目进中心的到位、审批权限的到位,将有效保障审批效率;审批事项实施电子平台全程监察,将有效提高审批的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

3、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体现。建设服务型政府,基础是理顺行政管理体制,核心是转变政府职能,突破口就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和规范审批制度,推进行政审批三集中、三到位,将有效整合行政资源,优化审批服务方式,缩短审批时间,提高行政效能,更好地为发展经济和人民群众服务。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