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暂行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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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暂行条例

房产税暂行条例范文1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范围:

城市  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城市(不包括市属县);

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建制镇(不包括历史习惯形成的自然集镇);

工矿区县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的市、县、镇以外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凡设在以上区域范围内的应税房产,均应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对产权共有的,由共有人确定代表交纳或经协商分别交纳。

第四条  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对个人没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价格计算征收。

第五条  除《条例》第五条规定免税者外,对下列房产列入免税范围:

(一)不在开征地区范围内的工厂、仓库;

(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三)暂行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

(四)城镇集体举办的敬老院、幼儿园占用的房产;

(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需要给予免税照顾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的业务用房。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活动的房屋和宗教人员的生活用房。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

上述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应征收房产税。

第七条  纳税人无偿使用房管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第八条  破产、关闭的企业,对原有房产闲置未用的,应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闲置期间暂不征收房产税。

第九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免税照顾的,经纳税人申请,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分别办理审批手续:

(一)地、市、县(区)范围内全面性(如特大自然灾害)的减税或免税,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个别纳税人确有实际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的,由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规定,本省房产税按年一次布征,在每年的四月、十月各征收半年房产税。

第十一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陕西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房产税暂行条例范文2

关键词:房产税;计缴;关键点 

    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 人(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依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 税。2009年1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外 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号)文 件就有关事项做了明确规定。需要指出的是,2009年1月1日之前, 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一直执行着《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不少纳税 人对于依照《房产税暂行条例》计算房产税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并不 十分清楚。下面笔者就以下几个问题加以分别说明.

    1.关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其中,城市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具体区域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 县城;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 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 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2.关于房产税的适用税率 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采用比例税 率。按房产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按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 12%。另外,《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 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 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3.关于房产税对房屋原值的规定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 号)第二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 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 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 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同时还应注意的是, 《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 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 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 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 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 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另外,《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 〔2005〕181号)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 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科 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 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 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自用的地 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一是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 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 至30%]×1.2%。二是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 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至 30%)]×1.2%。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 定。三是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 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 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四是报批类减免税政策.

    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对一些房产规定免税,包括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 房产免税。对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条例规定

可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4.关于房产税纳税义务的起止时间 对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 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 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 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 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而房产税纳税义务截止 时间的问题,《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 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 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5.关于外币换算的时间点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 号)第四条规定,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外资企业及外 籍个人在缴纳房产税时,均应将其根据记账本位币计算的税款按照缴 款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

【参考文献】 

房产税暂行条例范文3

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及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根据这条规定,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基本原则为权责发生制。即只要是当期的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到都要作当期收入。不属于当期收入的,即使收到款项,也不作为当期收入。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又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第十九条规定,企业预收的租金收入,要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确认收入。

针对上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对租金收入的确认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即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果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对纳税人取得的租金收入,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的解释,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确认上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确认收入。即出租方按照交易合同或者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此项规定适用于出租方与承租方虽然签订了跨年度租赁合同,但是合同约定租金不是提前一次性支付的,而是分期支付或者在租赁期满后一次性支付租金的情形。二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即出租方对提前一次性收取的租金,可以在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内,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这项规定适用于出租方与承租方既签订了跨年度的租赁合同,同时又明确了租金必须是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情形。

综上所述,纳税人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在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时间上,应区别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税务处理,而不是由纳税人自由选择。因此,在上例中,出租方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租金收入,应在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内,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即2011年确认租金收入为40万元,2012年至2015年每年确认租金收入80万元,2016年确认租金收入为40万元。

营业税政策规定及税务处理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第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由此可见,预收租金缴纳营业税采取的是收付实现制,上述企业在2011年5月与另一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并约定于2011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收取5年的租金。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执行,即纳税人在2011年12月20日不论是否实际收到租金,都应在2011年12月份就5年的租金收入一次性申报缴纳营业税20万元(80×5×5%)。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在征收营业税的同时一并征收。

印花税政策规定及税务处理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签订时、书据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上例中的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当同时在2011年5月签订租赁协议时,分别按租赁协议标的的5年租金金额一次性缴纳印花税4000元(400万×1‰)。

房产税政策规定及税务处理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房产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出租房产的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够明确。有的地区规定,将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按月分摊申报缴纳房产税。也有的地方规定,对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应在收取租金的次月,就取得的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但对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按照代开票发票金额,一次性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范文4

关键词:房产税立法;房产税;税率;征税范围

一、我国房产税制度的立法检视

(1)1993年1月1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正式实施,后经过多次修订。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大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对具体的征税对象进行规定。(2)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后在2011年进行了修订。该条例规定了房产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的范围、税率以及减免税收的相关情况。然而,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该条例的不足逐渐显现出来,为数不多的条文已经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3)2011年1月27日,上海市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地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上海房地产税试点由此开始。同期,重庆市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启动重庆市房地产税改革试点。

二、我国房产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房产税立法亟待完善我国有关具体房产税征收的规范性文件仅有《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地方关于房产税的行政规章,内容条文简单,该文件属于行政法规,没有上升为法律的高度,文件的效力等级较低。在“税收法定”的原则下,仅仅依据一个内容不完备的行政法规,难以实现房产税征收的任务。

2.房产税征收范围不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同时,第五条又把房产税的征税限制在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由于该条例的制定比较早,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房地产市场规模十分小,没有必要对此进行征税。如今,房地产行业已经成了我国的重要行业。随着农村“三权分置”的土地政策改革,个人所承包的集体土地可以依法进行流转。因此,把征收范围限定在城镇范围是不合理的。与此同时,个人所有的非经营性用房已经占据了房地产市场的重要地位,不应当再把个人非经营性住房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

3.税率设置不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该条例已经制定了30年之久,我国经过改革开放的发展,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纳税范围和税基都发生了巨大变化,继续延续这一单一的税率,与如今纷繁复杂的社会经济现实不符合。

4.税收执法有待加强2018年6月中旬,自然资源部称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已实现全国联网,我国不动产登记体系进入全面运行阶段。虽然不动产登记平台已经实现全国联网,但是房产不动产登记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并不是一时半会能够解决的。

三、改革和完善房产税制度的意义

1.遏制房价,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房价的暴涨,必然会带来房地产泡沫,一旦达到一定的程度,必然会导致房地产供需失衡,从而使房地产泡沫破灭,带来不可估量的影响。通过加征房产税,让拥有多套房屋的人承受更多的赋税压力,以此增加房产商和炒房者进行房屋建设和购买的负担,进而遏制这些不良的需求,从而使得房地产达到供需平衡,抑制房价的快速上涨,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2.控制贫富差距税收是社会再分配的重要手段,通过房产税的征收,让那些占据多套房的人支付更多的房产税;对于拥有小户型或者少量住房的人,少征或不征房产税,以此来平衡二者的收入差距,进一步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从而减小贫富差距。通过税收等途径可以减少贫富差距,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3.增加财政收入,服务社会税收是国家财政的最重要来源,也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重要保证。房地产已经成为居民最重要的财富之一,税源范围广泛而且稳定,通过开征房产税,必然一定程度上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同时,税收的性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通过加强房产税的改革与征收,在扩大政府的财政收入的基础上,政府有更多的物力财力来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政府财政收入有了提高,就有了进一步实现其社会职能的基础,例如,加强城市和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医疗卫生方面的财政支持等。

四、房产税制度的经验借鉴与完善路径

1.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加快房产税的立法工作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收的种类、税率等必须有法律的规定。当前,我国的房产税征收的依据是《房产税暂行条例》,法律法规的层次还不够高。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开征房产税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在原有房产税制的基础上,分析我国上海、重庆两市关于房产税试点的有益经验,同时也可以参考国外的房产税制度。例如,美国目前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房产税征收的法律体系,其以不动产及其建筑物统一征收为主体,税率由州、市政府根据财政预算等政策特征,其宗旨是为各地方政府提供持续可靠的财政收入,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支持。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在中央的统一部署和分类指导下,可以根据各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适应于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或授权各地方,根据地方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措施。

2.扩大房产税征收范围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制度的征收范围仅包括特定的经营性房产,而不包括个人自住房屋。同时,上海和重庆的试点虽然将个人自住房屋纳入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但上海仅对个人购买的新增住房进行征收;重庆在新增住房的基础上增加了对豪宅的征收,扩大了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但是从整体上来看,两城市对房产税的征收对象都偏狭窄,对于已购住房和空置的房屋不进行征收。从房价暴涨的根源来看,造成房价过度上涨的正是那些已购房屋的个人和房地产商。但是,对于这部分房产又不征收房产税,不但没有起到打击炒房的作用,反而增加了那些房屋刚需者的购房负担,不利于减小贫富差距,无法实现公平和正义。把已购房屋和空置房屋纳入征收范围是十分必要的,有利于进一步扩展税收的征收范围,扩大税基,从而增加财政税收;同时还可以进一步减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3.合理确定征税起点和税率计税依据是征税对象的数量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设置房产税起征点的时候一定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个人所得税一样,随着居民收入的增加,需要适时进行调整。税率也要科学设定,当前的房产税税率过于单一,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设定税率要充分考虑房屋的数量、性质和价格。对于一人拥有数套房产的,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增加其税负,提高房产的持有成本,从而打击炒房者,进而稳定房价,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4.强化涉税信息网络建设随着不动产登记全国联网,个人名下所有的财产已经可以很方便地进行查阅。然而,信息网络建设依然还有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地方。不动产登记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登记制度建设,加强涉税财产的登记和监管,防止虚假登记。同时要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实时更新不动产的登记信息,以便不同地区能及时接收相关数据。另外,税务机关要加强和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协作和配合,以便及时进行数据的交换和沟通,从而打击逃税和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在互联网蓬勃发展的今天,互联网安全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话题,掌握相关数据的机构都应当把网络安全建设作为重要任务,防止相关数据信息的泄露和篡改,加强内控建设,提升管理质量。

房产税暂行条例范文5

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六条 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

五、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六、经有关部门核定属然房,不准使用的房产;

七、经财政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七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山区和其他地区部分新建立的建制镇,由于经济不发达,房屋简陋,县人民政府要求缓征的,可由县税务局上报,经省税务局批准,可暂缓征收房产税。

第八条 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可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经县(市)税务局批准,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第九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规定。

第十条 纳税人应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二个月内,将现有房产的座落、结构、幢数或间数、面积、原值或租金等情况据实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纳税人变更地址,新建或购买的房产,产权转移,房屋添建、改建增减原值,免税房产出租或营业,应于变更、建成、购进、转移、添建、改建竣工和出租,营业之日起二十天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一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条例》和《广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房产税暂行条例范文6

不动产登记将实现信息的互联。《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同时,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也需要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的直接目的在于摸清家底、提高国家的治理能力。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存在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簿册和信息平台不统一的问题,不但造成了人员和行政资源的浪费,还导致了国家对不动产的基本情况不了解,不能对全国资源进行有效管理。

进一步来说,不动产统一登记更深远的意义则在于保障国家及个人的物权。《暂行条例》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没有要求对不动产权利进行强制登记。但如果权利人不登记,其不动产交易安全将受到严重影响。因此,《暂行条例》重点从保护权利人物权的角度作了依申请登记的制度安排。

那么《暂行条例》的实施是否会对房地产市场造成影响呢?亚豪房地产服务机构的观点认为,《暂行条例》的实施会对二手房市场产生一定的冲击。虽然《暂行条例》并未提及以自然人为条件查询其名下持有的房产状况,但以地址倒推房产持有人,特别是多部门信息联网,依然打破了以往房产信息查询的瓶径,将可能导致新一轮的投资客集中抛售房产,高端二手房供量有望增加,对于平抑二手房市场价格起到积极作用。

中国社科院城市与环境研究所土地经济室主任王业强则认为,不动产登记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更多体现在对未来市场的规范运行方面,而影响市场的主要因素依然是供求关系,不动产登记本身不会引起市场波动。

对于普通购房者而言,中原地产有限公司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认为,虽然政策本身并非调控,但它标志着,中国经济包括中国房地产进入存量调整阶段。“不动产登记条例可能意味着公民拥有房屋情况的‘全透明’。未来借助不动产登记条例,政府的税费将逐渐从交易环节过度到持有环节。”

亚豪房地产服务机构市场总监郭毅说,此前曾在重庆、上海等多个城市试点的房产税已基本淡出,加征的税费并未对楼市格局产生影响,反而成为推高房价和房屋租金的推手。因此,重构房地产税费体系,才能改变当前重交易环节轻保有环节、以费代税等现象,才能弱化房地产的金融属性,回归其居住属性,最终对保持房价稳定、减少投资投机行为产生实际效果。“《暂行条例》的实施为加快房地产税的立法进程提供了技术条件。”郭毅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