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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条例范文1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会议精神,深刻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要求全市各级工商机关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充分认识《条例》对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对于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协调发展,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就业的重大意义,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作为当前中心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是认真开展学习培训工作,保证每名执法人员熟练掌握《个体工商户条例》。
《条例》、《办法》和《规范》对个体工商户登记做了新的规定,为保证每一名基层登记人员能够熟练掌握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流程,要求各旗县区工商局通过采取专题讲座、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进行《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的业务学习和交流,提升基层登记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是认真做好新旧登记配套衔接工作,为《个体工商户条例》深入实施提供坚实保障。
从11月1日开始,各基层工商所登记大厅一律使用符合《规范》要求的登记表格和登记文书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工作,并及时修改办事指南、示范文本等政务公开资料,为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提供帮助。
同时为了不影响个体工商户正常生产经营,在营业执照换发上要求在个体工商户变更和验照时一并进行,不搞集中换照。
四是认真履行工商部门职能职责,为个私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认真落实国家各项扶持个私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不断完善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服务体系,积极鼓励个私企业转型升级,引导有条件的个私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走品牌化经营之路,切实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通过拓宽筹融资渠道和实施个体私营经济“信贷帮扶工程”,切实解决个体私营企业融资难问题,为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个体工商户条例范文2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以通过企业名称查法人姓名,如果要通过名字查询被注册的企业,需要带个人身份证到工商局去查,这个属于个人隐私,要申请才能查。
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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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条例范文3
第一条、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
第三条、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类型企业享有同等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采取积极的政策、措施,切实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主管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工作。
第五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积极反映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意见、建议及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必须依法生产经营、缴纳税费,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权利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对其所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一)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以个人、家庭或者企业的资产投资、入股办企业的,享有投资者、股东的权利。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投资及其合法收入归个人所有;家庭投资及其合法收入归家庭所有。
(三)私营企业采用独资企业形式的,企业的投资及其合法收入归投资者所有;采用合伙企业形式的,企业的投资及其合法收入归合伙人共有;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投资者依法享有股东的权利。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享有下列经营权:
(一)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特种行业和项目外,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注册登记不受限制。
(二)私营企业有权依法决定企业的经营策略、利润分配方式、产品或劳务价格、企业机构设置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私营企业,可以取得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四)私营企业可以依法兼并、购买、租赁、承包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其他形式的企业,自主决定与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企业集团等。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权依法自主招聘员工、签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办理保险。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登记的字号名称、注册商标、专利技术享有专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对涉及其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方面的规定,要求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解释的,政府有关部门或人员不得拒绝。
第十三条、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业主及其员工,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组织申报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技术等级,其评定和鉴定条件与其他经济类型企业的同类人员同等对待。
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业主和从业人员的人身权、人格权、名誉权及其他合法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章、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权利保护
第十五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司法机关检举、控告、申请复议、提讼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自愿参加或者退出有关社团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办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有关事项时,应当实行行政公示制度,公开机构职责,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对违纪行为的处罚办法。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费时,收费人员必须出示收费依据和有效证件,使用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违反规定收费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权拒交。
第十九条、有关企业在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提供通讯、交通等服务方面,应当与其他经济类型企业同等对待。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违法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以及强行要求其提供各种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第二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申报的科技成果,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和评审。开发的国家和省级新产品,应适当补贴三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申请改变房屋、土地使用性质,符合变更条件的,房产、土地及其他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手续。
因国家建设需要,占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经营场地,拆迁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妥善安置和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因商务、学习考察、短期培训、技术交流等事务需要出国(境)的,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二十四条、银行在受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贷款申请时,应当与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同等对待。
第二十五条、各级行政机关在办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有关证照和年检时,不得附加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扣缴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毁坏。
第二十七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伙人、股东及所聘员工,应当自觉遵守依法制定的企业章程,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者其他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实施检查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干扰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司法机关以及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侵害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合法权益,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受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检举、控告、申请复议和提讼时,故意拖延或者不依法做出处理的;
(二)违法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费、摊派以及强行要求其提供各种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的;
(三)办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关证照和年检时,附加法律、法规规定以外条件的;
(四)违法扣缴、吊销或者收缴、扣押、毁坏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的;
(五)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符合规定申办的有关事项,拒不办理或者不及时办理的。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侵害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一条、各级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收费或者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行摊派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如数退还。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给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个体工商户条例范文4
根据xx工商[2005]380号《关于做好2006年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现将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的工作安排如下:
为确保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的顺利进行,决定成立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xx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xx、xx担任。领导小组成员:xxx。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注册登记科。
一、关于企业年度检验工作
企业年检的时间、范围:
根据市工商局通知精神(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通知),2005年度企业年度检验工作将推迟进行,预计于2006年3月1日至6月30日实施,(根据新修改的《公司法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请各工商分局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告知和解释工作,有关安排待市局决定后将另行通知。凡2oo5年12月31日前在区辖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性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他私营企业及上述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包括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均应参加2oo5年度企业年度检验工作。企业应凭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到登记机关领取年检报告书。企业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报送年检材料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报送年检材料。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
㈠、验照范围和时间
凡2005年12月31日前在昆明市盘龙区辖区内登记注册,并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均须于2006年1月1日至4月30日前到辖区工商分局办理验照贴花手续。
㈡、验照的工作要求
1、为做好2006年个体工商户的验照工作,各相关部门、各工商分局要在广泛宣传动员的基础上,做好验照的各项准备工作,精心安排、统一布置、认真落实,确保2006年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的顺利进行。
2、各分局要结合2006年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严把前置许可审查关,对各类涉及前置许可或专项审批的经营范围,要严格审查各种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特别是关系到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的行业和领域,更要作为审查的重点。凡属于前置许可或专项审批各类许可证失效或过期的,要强制要求变更经营范围或予以吊销。
3、在验照工作中,应对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进行认真审查核对。通过验照及时纠正各种登记失误。
4、2006年个体工商户的验照工作必须按市局的要求,统一从2004年市局信息处下发的“个体工商户换照程序”中进行数据录入,“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中的验照功能不再使用。
5、各工商分局可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采取统一验照;对农村、边远山区的个体工商户可采取分片定点定时通知集中,上门服务验照的方式开展2006年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
6、各分局在验照工作中,要与个体劳动者协会(分会)、私营企业协会(分会)紧密联系,密切配合,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分会)、私营企业协会(分会)的宣传、组织、协调作用。
7、在验照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的规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工商总局六条禁令》和《云南省公务人员八条禁令》,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切实加强纪检监察部门和执法监督部门的职能,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纪律,严历查处,切实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
8、在验照工作中,各分局应结合xx工商[2005]93号《xx市xx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实施方案》文件精神,认真清理经济户口。如果在其经营场所(住所)有门头字号、店堂牌匾的,应在企业名称栏后以括弧的形式记录其门头字号、店堂牌匾的简要内容。
9、验照工作结束后,各分局应对未参加换照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认真清理,做好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名单上报工作。
㈢、验照的程序:
1、在验照工作中,由受理人员受理后,应对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进行认真审查核对。
2、验照期间,对字号名称不规范的,由受理人员要求经营户按规范的名称填写变更登记表,变更为规范的字号名称。“字号”变动的需查询、核准后予以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事项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验照和变更同时进行。变更时原《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上记载有开户情况、刊刻印鉴情况的,须按原记载事项重新注明清楚。
对经营场所的审核,由受理人员在经济户口中核对;经济户口中没有记录的,交由管段巡查人员核实。
3、凡经营项目中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进行专项审批的,应提交合法有效的许可证(资质证)和专项审批文件复印件(必要时可查验核对原件),在复印件上须注明“此复印件内容与原件一致”签名及提供时间,下同;
4、对委托经营者以外来办理验照手续的应提交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
5、凡材料齐全、验照通过的,由受理人员在《营业执照》正本左下角、副本“年度验照”栏内各粘贴一枚“验照”标识;
凡材料不齐全的,由受理人员一次性告知经营户。
6、验照资料的统计与录入由受理人员负责。
7、个体工商户办理注册登记后,失去经营场所的,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个字(2000)第319号文的规定办理。即按“个体工商户丧失了原有的合法经营场所,并在6个月内未找到新的经营场所的,按自行停业处理,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营业执照》”的规定执行。
8、超过验照期限未办理验照手续的个体工商户,由工商分局核实其是在“继续经营”还是“查无下落”。如是“继续经营”的,由工商分局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办理;如是“查无下落”的,由工商分局将其名单(含名称、经营者姓名、注册号、经营场所)统一报局企业个体注册登记管理科。由企业个体注册登记管理科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9、区划划入后仍未换照的个体工商户在验照中,应查明原因后,视情况将个体工商户原《营业执照》换发为我局的《营业执照》。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㈣、验照有关注意事项:
(1)、医药类(含药品的生产、批发、零售,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发、零售,一次性医疗用品)须有卫生部门(许可证);
(2)、食品生产、经营类须有卫生部门(许可证);
(3)、娱乐类(含桑拿按摩、美容美发)须有消防部门(意见书)、卫生部门(许可证)、文化部门(许可证);
(4)、旅游类(含旅行社、宾馆、酒店):提交旅游管理部门(许可证)、消防部门(意见书)、卫生部门(许可证)、公安部门(涉外、特行许可证);
(5)、出版类(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发行、销售,印刷)须有文化部门(许可证);
(6)、危险物品(含烟花爆竹的生产、仓储、运输、销售,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化学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易制化学物品的销售管理)须有公安部门(许可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手续);
(7)、成品油(含批发、零售、仓储)须有消防部门(意见书)、商务部(厅)审批手续;
(8)、非煤矿山须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手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采矿许可证》;
(9)、公众电脑、电子游戏室须有消防部门(意见书)、文化部门(许可证)、公安部门(审核批准文件)、卫生部门(许可证);
(10)、从事道路运输的企业应提交交通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1)、其他如经营(或种植)苗木、种籽、农药等,需前置审批的,并提交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个体工商户条例范文5
关键词:个体经济;发展史;阶段;展望;特征
在改革开放后,我国个体经济迅速发展起来,在安置就业、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社会稳定等领域产生了巨大影响。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个体经营发展,要结合其发展史逐步研究与把握它的规律,使其在市场经济改革逐步深化的过程中得到全面发展。
一、我国个体经济的发展特点
1.数量逐步增加
从改革开放至今,除了1999-2004年间有所下降,我国个体经济组织的数量一直持续增加。个体数量不断增加的同时,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也在不断扩大,覆盖了零售业、服务业、餐饮业、制造业等诸多领域。
2.经营规范持续扩大
从个体经济投入金额来看,已经从早期的几亿发展成为现今的十几万亿;从从业人员规模来看,数量增加更迅速,全国30%左右的人基本都在从事与个体经济相关的行业。一些个体工商户由几人构成逐渐发展成为几十人、几百人规模的民营经济组织,成为民营企业,经营规范不断扩大,私营企业得到了扩展。
3.发展环境逐渐宽松
2011年前,我国个体经济只允许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经营,为民众提供服务。自从2011年11月1日颁布《个体工商户条例》后,在经营主体、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等方面放宽了限制,鼓励并支持有经营能力的人成为个体工商户、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与此同时,《个体工商户条例》中明确要求政府或其他组织在个体工商户发展上给予足够的支持,引导其发展,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完善、健全的制度保障。
4.社会贡献不断增加
当前,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占全国企业总数80%左右,占GDP总值60%左右,每年都为社会提供了数以万计的就业岗位。由此可见,其在增加就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并且这种作用持续发挥着。
二、我国个体经济发展史
从1978年至今,根据我国个体经济发展进程可将其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起步和迅猛发展时期,时间为1978-1986。改革开放后,我国允许个体经济发展,在政府鼓励和带动下,我国个体工商户从无到有,数量增加十分迅猛,发展速度非常快。
第二阶段是快速发展时期,时间为1987-1999。在这一时期,我国颁布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为个体经济发展提供了基本规范和发展条件。1987年,我国个体工商户有1373万户,到了1999年,个体工商户已有2160万户,从业人员更是增加了3倍,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第三阶段是调整阶段,时间为2000-2005。这一阶段,由于我国经济正处于一个调整时期,在此影响下个体经济没有呈现增长态势而是出现了下滑。
第四阶段是稳定发展阶段,时间为2005至今。经过6年调整,个体经济中的“死户”逐渐被清理出去,虽然数量有所减少,但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数量切实反映了我国个体经济的发展情况。截止到2012年,我国个体工商户数量由2005年2000多万户增至约4000万户,从业人员数量增至8000多万户,足见个体经济的发展势头。
三、我国个体经济发展前景展望
我国个体经济从改革开放至今经历了34年,期间有发展、有起伏、有调整,总体上一直呈现着积极向上的发展态势,并在促进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营造公平竞争机制、加强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贡献不断增加。但是,我们并不能否认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行业进入资格过高、融资贷款体系不完善等。
从2002年到2012年的10年间,全国个体工商户年均增长率稳定在4.4%,私营企业年均增长率达15.5%。在此期间,国家出台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为此,个体经济大举进驻电力、电信、铁路、石油等领域,促进了垄断经济改革,利于更为公平、完善竞争机制的建立。此项政策推行后,国务院又推出了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对私营经济投资等做出了全面、细化规定,并放宽了民营资本进入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方式要求,鼓励私营经济发展。
为了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实处,2012年有关部门在国务院部署下,制定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落实措施,共包括42条细则,为个体经济发展提供了明确方向和发展准则。它们的颁布为营造公平、透明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等作出了突出贡献。虽然当前的个体经济发展存在着一些问题,但是国家为个体经济创造了更好的发展条件,私营企业要坚定发展的决心,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谋求更为广泛的发展空间。党和国家要坚定不移地解放思想、深化认识,进一步明确个体经济发展目标和思路,引导私营资本投入,鼓励民营企业发展。同时,积极落实各种政策,抓紧推进经济机制建设与改革工作,如建设税收增长的新机制、正确处理税收任务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等等,为个体经济发展创造完备、良好的条件,全面推进个体经济发展,加快步入小康社会的步伐。
四、结论
从1987年至今,我国个体经济走过了三十多个年头,经历了快速发展时期也经历了重要的调整时期。无论那一阶段,个体经济都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党和政府为个体经济提供了更为宽松的政策条件和广泛的发展空间,个体经济组织要在相关政策指导和鼓励下大胆发展,深化改革,在经济市场上站稳脚跟,寻求更为广阔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媚,李海宁,唐宏敏,胡文玲,李婧.地税力挺小微个体工商户[N].南宁日报,2012-07-23(007)
[2]傅瑶.“十星级”个体工商户可获金色贷款证[N].丹东日报,2010-11-24(001)
个体工商户条例范文6
2、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③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4、委托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人证明》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填好表格提交完毕所需资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办理是不收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