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并购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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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并购论文

跨国并购论文范文1

[关键词]跨国并购整合中国企业

一、跨国并购及跨国并购整合

跨国并购(cross-borderM&G)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企业并购。跨国并购的基本含义为:一国企业(并购企业或母国企业)为了达到某种目的,通过一定的形式和支付手段,把另一国企业(目标企业或东道国企业)的整个资产或足以行使经营控制权的股份收买下。跨国并购的形式包含跨国兼并和跨国收购。

跨国并购整合是指并购企业根据自身并购前所确定的战略目标和发展准则,遵循东道国的政治、社会文化、经济和法律环境,将目标企业的组织结构、管理风格、公司文化、生产、营销和人员等企业要素与并购企业的要素融为一体,通过两家企业之间的相互作用,来实现企业组织间的核心能力或战略能力的有效成功转移、扩散和积累,从而达到并购企业在全球范围内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创造企业价值的目标的过程。

跨国并购整合是并购成功的关键。科尔内顾问公司对1998年~1999年全球发生的115项并购交易(含跨国并购)调查显示:53%的被调查者将并购失败的主要原因归于整合失败。并购成功与否不仅依靠被并购公司所带来创造价值的能力,而且更大程度上依靠并购公司对目标公司的整合程度。(BruceWasserstein,1998)

在跨国并购整合中,企业能力在并购与目标企业之间的双向转移和扩散是实现并购价值创造和战略协同效应的关键。企业能力的转移与扩散可分为:经营性资源的共享、职能技能的转移与扩散、一般管理技能的转移与扩散。

一般来说,跨国并购整合成功至少要具备以下要素:

从发现并购机会开始;由专门的整合经理负责;有明确的整合计划;整合工作应迅速进行;进行全方位的沟通;提出更高的业绩标准。

二、中国企业跨国并购发展及现状

中国企业跨国并购起步较晚。从1985年开始,我国的大型企业集团,以及珠江三角洲、东南沿海地区的一些实力较强的企业才开始探索跨国并购之路。

1985年,首都钢铁公司投入340万美元购买了美国麦斯塔工程设计公司70%的股权。

2001年,海尔集团以800万美元收购意大利迈尼盖蒂冰箱厂。

2001年,万向集团收购美国UAI公司。

2002年,TCL集团通过其控股的全资子公司施奈德电子有限公司,以820万欧元收购德国SchneiderElectronicsAG的主要资产。

2004年,联想集团以12.5亿美元收购IBM的全球PC业务。

2006年,中国石油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中油国际,以27.35亿美元收购哈萨克斯坦PK公司67%的股权。

可以看出,中国企业跨国并购主要分为三类:

1.资源导向型,如首钢、中国石油等

该类型的企业对矿产和能源等资源的依赖度较高,企业进行跨国并购主要是为取得稳定的资源来源。

2.品牌导向型,如海尔、联想等

该类型的企业着眼于打造国际品牌,企业进行跨国并购主要是为了提升企业品牌价值。

3.市场导向型,如万向、TCL等

该类型的企业力求增加海外市场份额,企业进行跨国并购主要是为了开拓产品市场。

三、对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建议

中国企业成功跨国并购不等于成功的跨国并购,与全球化的跨国公司相比,在整合管理经验上有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例如,目标企业选择不当,盲目追求多元化经营,缺乏跨文化管理人才和健全的信息情报网络等等。从跨国并购整合的角度来看,中国企业在进行跨国并购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并购前的目标选择

首先,了解企业自身核心业务的竞争基础。这些竞争基础包括:成本优势、品牌优势、顾客忠诚度、物权优势、政府保护,大多数企业通常会有一两个竞争基础。其次,合理化核心业务,决定是否需要通过并购重新配置资源。再次,确定合适的兼并目标,列出潜在的目标企业,经过筛选找出合适的并购目标。最后,制定合理的并购计划,同时与目标企业建立良好的关系。

2.并购整合的范围选择

跨国并购的目标,可能是进行积极的投资,可能是扩大规模经济,也可能是位于二者中间。针对不同的目标,并购整合的深度和广度有所不同。如果是积极投资,仅需要低职能重叠的小规模整合,如抽调一些管理人员进入目标企业的管理层,并提高对财务报告的要求。如果是扩大业务,可能需要整合销售渠道和客户服务部门,而不必整合生产和研发部门。如果是扩张规模,就需要高职能重叠的全面整合,如文化整合、人力资源整合等等。

跨国并购论文范文2

(一)采取先合作后排挤的方式。跨国公司先与我国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具有竞争力的企业合资建厂,跨国公司提供管理,技术以及资金方面的支持,而中方往往出让自己的优良资产。建立合资企业以后,跨国公司利用各种手段阻挠合资企业的发展,致使合资企业长期处于亏损的状态。跨国公司相比于国内企业的一大优势就是其资本的国际化带来的资金充足。中方资金来源单一,在跨国公司的这种策略下往往被拖垮,最终不得不退出合资企业。跨国公司通过增资控股等方式控制整个合资企业之后,利用其强大的资本以及丰富的管理经验使整个企业在短期内扭亏为盈。相反,中方企业在退出合资企业丧失企业的控制权的同时还丢掉了本方企业以往有竞争力的产品的市场。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西北轴承厂。在与德国公司合资时,拿出了铁路轴承这一自己的优质资产,结果以后几年逐渐被德方拖垮丢掉了合资企业的控制权。德方控制合资企业的经营权后迅速实现盈利,不但控制了整个合资企业还抢占了铁路轴承的市场占有率。

(二)利用一些地方政府将招商引资作为政绩考核的指标急于吸引外资的心态廉价并购当地的一些企业或提出各种有利于自己抢占市场占有率的条件,挤压当地企业的生存空间。一些地方政府特别是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制定了各种优惠政策来吸引跨国公司投资,对外资不区分善意还是恶意,甚至不惜代价地吸引外资,为恶意并购提供了难得的机遇。这种盲目吸引外资导致的结果是地方企业的发展受到了极大地限制,一些国企趁机被外资以廉价收购,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而一些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在外资的拼命打压下难逃破产倒闭的命运。杭州齿轮厂在与外资整体合资时双方由于控股权的争夺使得谈判一度陷入僵局,此时,外资威胁称“如果不控股,就不来杭州投资”,最终,在地方政府以及其它各方面的压力下,外资如愿以偿,成功控股。合资后,杭州齿轮厂的商标被外资禁止使用,其优势产品和研发力量以及大量技术成果也尽归外资所有。

(三)跨国公司利用其技术优势与中方合资后排斥合资企业的自主创新,大举扼杀中国品牌,使中国企业变成单一的加工厂,成为跨国公司全球生产链上的一环,既没有知识产权又没有核心技术。大多数中方企业与跨国公司合资的初衷是利用跨国公司资金优势的同时,学习和消化他们的管理与技术。然而,跨国公司却并不会向中方转移核心技术,其转移的仅仅是操作技术。当中方试图自主创新改造民族品牌时也会遭到外资的阻碍。我国的汽车工业在这方面就是相当典型的例子。上海汽车曾试图利用大众公司的技术改造民族品牌,但遭到了大众公司的断然拒绝,并且严格规定不允许将大众技术用于任何中国品牌上。

(四)少数一些跨国公司利用其雄厚的资金对同行业的国内中上游企业进行掠夺式的收购,从而取得整个行业的话语权,继而抢先制定行业标准,给其它弱势企业制造障碍,防止其它跨国公司进入。我国在实行长期的外资单向开放后,目前在一些行业内已出现了外资企业限制竞争的现象。柯达公司1998年对中国感光行业进行了大规模并购,并购了除乐凯公司以外的几乎所有同行企业,一举奠定了其中国感光行业的垄断地位,其对中国感光行业的控制不仅限制了其它国内企业的竞争而且还使得其它跨国公司难以涉足中国市场。

(五)一些跨国公司在并购图企的同时,利用国企改革之际成功绕过我国现有法规,打入部分限制外资进入的重要行业。2002年4月,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颁布,电信,燃气,热力,给排水等行业被允许外资进入,同年8月,《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正式实施,民用航空业也被允许外资进入。现今,外资已经进入到中国绝大多数行业和领域。而在此之前,个别原先禁止外资进入的行业已有被外资渗透的现象时有发生。

(六)随着A股市场全流通改革的逐步完成,跨国公司通过股票二级市场对中国上市公司进行恶意收购的比例将会逐渐增加。由于目前没有外资公司在中国A股上市,跨国公司往往以受让股权或战略投资人绝对控股的方式与中国企业合作,从而间接进入中国股市。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以及一批关于外资进入资本市场的相关法规和办法的实施也将为跨国公司收购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甚至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提供了机遇。

二、跨国公司在华恶意并购的特点

(一)跨国公司大举并购我国重点和关键产业的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往往在全行业中起着技术支撑和产业转型,的引导作用,容易受到行业内其它企业的追随。近年来,发生在工程机械业,装备制造业,电器业等重点和关键领域的并购案层出不穷:凯雷-徐工并购案,西北轴承厂外资并购案,杭州齿轮厂外资并购案,大连电机厂外资并购案,无锡威孚外资并购案,锦西化机外资并购案等。这一系列并购案的最终结果是中方一再痛失品牌,市场和产业平台。工程机械业和重大装备制造业是整个工业的基础,它涉及国家长远的发展能力等方面的问题。作为这些领域的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如果被外资掌握控制权,势必造成整个行业的过度集中和垄断,国内企业也因此失去自主创新能力,甚至危害国家经济安全。

(二)随着国企改革和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具有一定实力和发展潜力的上市公司成为跨国公司觊觎的目标。国有大中型企业往往基础好,市场知名度及信誉高,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并购后可取得短期投资,长期见效及改造一步到位的最佳经济效益。并购方还可以以三资企业的身份享有国家的各种相关优惠政策。国有企业改制和地方推进国有产权改革都为跨国公司并购国有大中型企业提供了机遇。另外,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在外资并购中具有明显的吸引力。未来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结束后上市公司股权的全流通对我国资本市场带来巨大好处的同时也给恶意并购开启了机会之窗,上市公司所面临的恶意并购威胁更加现实化。

(三)在并购过程中,由于我国资产评估制度不合理,评估方法不科学,产权交易不规范,同时由于中介机构不成熟,我国企业在并购过程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致使国有资产流失严重。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时,有部分企业对国有资产评估不实甚至未对国有资产进行有效评估,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价格往往偏低,而且对企业所用有的商标,专利,品牌,信誉等一些无形资产未给予充分的重视,没有计入企业总资产价值中,从而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损害国家利益。企业并购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市场行为,技巧性和操作性很强。在并购过程中,并购双方的信息对称,价格协商,法律保证等都应该由中介机构承担。然而由于并购刚刚在中国起步,中介机构尚处在发育阶段,这方面的专业人才有限,导致企业并购过程在非客观公平的条件下进行,致使我国企业在并购中处于劣势,并购成本过高,资源难以优化,资产难以有效重组。

(四)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的成功与否取决于政府,而非市场的选择。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的转轨期,传统体制的惯性使政府在企业并购过程中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缺乏规范性。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为了突出业绩,盲目追求GDP,违背市场经济规律,强制性地对企业并购决策进行干预,对外资由利用变成了仰仗。为了吸引跨国公司的投资,不惜以市场换技术,以地皮换资金,以国企的资金换资金,以环境的污染换资金。其后果是妨碍了资源的优化配置,抑制了产业组织结构的合理化,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了不利影响。

(五)中国企业自身的落后为跨国公司的并购在产业层面上产生垄断提供了可能,而恶意的跨国并购又会锁定中国企业的落后。我国企业落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我国企业普遍规模偏小,竞争力弱,有的企业在整合多家企业迅速壮大自己的规模的同时也因为整合的企业良莠不齐而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包袱,这为跨国公司的恶意并购埋下了伏笔。其次,我国企业技术研发能力弱,即使一些大企业的研发投入都还不到2%,而跨国公司一般的研发投入一般都在5%-15%之间。这正是我们企业普遍落后跨国公司的主要原因之一。再次,一些企业目光短浅,崇洋,把与跨国公司合作看作是一种时尚和光荣,殊不知与跨国公司合作容易,但要达到双赢最终还是要靠自身实力,而不是寄希望于讨好跨国公司。

(六)少数一些跨国公司恶意并购中国企业仅仅是出于投机的目的。在企业并购中,并购双方的股票往往都会上涨,收购方可以在目标企业的股票上涨之后将其拥有的股份溢价转让获取溢价收益。也有一些专门从事收购投机的企业长期致力于研究各个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和股权结构,寻找那些股权分散或有潜在价值的企业,通过发行垃圾债券或者抵押贷款取得融资来收购这些企业,然后经过短期的包装重组后出售,从中牟取暴利。

三、防止跨国公司恶意并购的对策研究

恶意并购的危害在于会形成垄断,抑制自由竞争。古典经济学认为,自由竞争的经济是最有效的经济,垄断会破坏良好的经济秩序,阻碍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防止跨国公司的恶意并购对我国国家经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对于那些试图垄断中国市场的恶意并购要从宏观和微观层面上同时采取措施制止和防范。

从宏观层面上来说,政府在跨国公司并购问题上的主要职能是根据国家经济结构调整的总体目标制定宏观调控政策和行规法规,通过制定外资并购的交易规则,保护国家经济安全。具体有:

(一)政府应进一步明确战略性产业,对于战略性产业外资进入的方式和深度要有明确的界定。对于涉及到战略性产业的外资并购应当加大审查力度,防范潜在风险。市场准入要管的同时更要加大准入后的监管。

(二)加快制定和完善现有法律法规,规范外资并购活动。随着我国市场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跨国并购活动将会越来越频繁,而我国的相关法规却不尽完善,一些法规制定之后没有根据形势及时做出修改,导致法规与市场不配套,对国家经济的安全运行产生威胁。与之相对应的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成熟市场和一些发达国家的法规相对完善。因此,我国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完善法规建设,包括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近日刚出台的《反垄断法》,规范和强化证券市场的监管,建立规范化的资产评估机制,大力发展社会中介结构等。

(三)完善对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政绩的考核。跨国公司并购的步伐在加快,一些掌有企业控股权的地方政府出于引进世界500强的政绩考虑,对外资收购行为往往不去认真分析其背后真正的意图,盲目地将国有企业与跨国公司合资,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对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政绩的考核不能单单停留在数量上,而应更看重其质量。

(四)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本土企业是国家确保产业安全最有力的措施。国家可以通过有效整合产权及其资源,对一些关系国家战略利益和产业安全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做大做强。同时,加大政策以及资金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全力支持有市场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对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要一视同仁,鼓励民营企业的发展,保持市场竞争的秩序和法规环境的公正透明。

从微观层面上来说,企业是并购的主体,任何一个企业都无法回避并购。我国企业要想不被跨国公司恶意并购,必须从自身发展角度寻求突破。具体有:

(一)我国企业应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努力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我国企业与跨国公司最大的差距就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不足,而自主创新的实质就是通过各种手段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我国企业应当抓住现今国家鼓励自主创新的历史契机,通过自主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自身企业价值,增强应对外资并购的能力和实力。

(二)我国企业特别是各行业的龙头企业和上市公司要借鉴国外公司应对恶意并购的经验,构建完善的反恶意并购机制。反恶意并购机制有利于推进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建设,切实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有利于确定和维护并购秩序,提高并购效率;有利于国家对战略性行业的控制,有效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具体做法有:确保公司的股权不过于分散;修改公司章程,树立反恶意并购的意识和紧迫感,及早制定防范恶意并购的方案和条款;密切关注本公司的股价走势,防止突如其来的恶意并购等。

(三)我国企业在与外资并购或合资中必须始终坚持以我为主的意识,摒弃崇洋的思想。在建立合资企业时必须坚持控股权,企业一旦失去控股权,自主创新只能听命于人,生存发展也要受制于人。在企业并购时要理性选择适于企业实际的合作伙伴和合作形式,避免盲目的资本化运作,努力实现与跨国公司的双赢即让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盈利的同时我国企业也能从跨国公司身上吸收并消化他从管理,技术等方面的优势,提高自身实力。

跨国并购论文范文3

关键词:跨国并购;文化差异;文化融合

跨国并购是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资源优化配置的行之有效办法,也是世界各国企业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重要形式。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参与到跨国并购的浪潮中来,成为世界经济的一道亮丽风景线。在跨国并购的整个过程中,无时无刻不面临着文化之间的差异与冲突。在并购前,收购方企业要面临着被收购方国家的审核与质疑,要准备着打开“国家之门”的种种艰辛,这就是国家间文化冲突的一种表现。各个国家只会重视并购给国家带来的“积极影响”,不同社会制度与政治体制的差异就成为了跨国并购过程中必须跨过的一道坎。在完成一场“跨国婚姻”之后,文化的融合或者独立的选择又成为一条摆在企业面前的布满荆棘的险途。所以,做好企业并购中的文化融合,对于提高并购的成功率和增强并购的附加值具有重要的作用。

1 跨国并购中的文化差异

特定的社会文化环境和企业在长期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属于自己的独特的信仰和价值观是形成企业文化的重要基础,并以此为基础形成独特的经营规范和经营风格等。企业文化具有稳定性的特点,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保持长时间不变。进行企业并购时,被并购企业不得不对本企业的企业文化进行反思,而在平时企业文化中很难表现出来的隐形部分在并购时面对新的文化的冲击也将凸显自己的个性。如果从企业文化和国家文化的关系来看,企业文化是一种亚文化,具有鲜明的国家性和民族性特征。

所以不同文化间的差异就会导致在跨国并购中出现文化冲突的问题。这种冲突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一是对事物看法的不一致,更可怕的是对言行的“理解错误”。举一例子,当时浙江吉利公司买下沃尔沃的可能性很大,但由沃尔沃公司1800位工程师组成的轿车工程师工会不想由中国人领导,希望继续由以前的领导层领导。原因就是他们认为只有欧洲人才更懂沃尔沃的企业文化,知道怎样经营好这个品牌。这就是文化差异冲突的典型。跨国并购之所以会出现文化冲突,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在并购过程中强势的一方将自己的文化强加到对方文化之中,是一种粗暴的嫁接。但是企业是在长期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属于自己的独特的信仰和价值观,这是很难轻易去改变的事情,在企业内部具有强大的基础。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跨国并购中出现的因为文化差异导致的文化冲突是并购时不可避免的困难。

文化差异表现在很多方面,有很多表现形式。以开会为例。联想集团COO罗瑞德表示,中美两国同时在一起开始的时候就显现出了文化的差异。中国人比较保守,喜欢倾听别人的意见,而美国人正相反,他们比较健谈,在会议上非常活跃,喜欢发言。这就是东西方文化的不同。

2 跨国并购中的文化融合的管理

跨国并购的文化融合就是对并购后的企业文化进行必要的修改,从而在跨国公司中形成多元性的企业文化,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为文化差异带来的企业经营的麻烦,提高跨国公司的企业竞争力[2]。

实际上,融合一个双向的、互动的概念,并不是指一方独大和简单的代替或者是强势的一方吃掉另一方,而是双方之间相互学习,取长补短,从而形成一个更加强大的企业文化。如果是单纯的复制必然会带来文化冲突的问题。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经过一段时间的融合与交流,两种文化慢慢就具有了默契。

跨国并购文化融合是保证跨国并购顺利进行和取得成功的重要保障。减少因为文化间的差异给跨国并购带来的障碍和并购成功以后带来的文化冲突是跨国并购文化融合的重要目的。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发现跨国并购活动失败的主要原因是没有处理好文化差异带来的文化冲突,而跨国公司文化融合的重要内容是跨国并购文化冲突的管理。

可以将文化比喻成一颗树,有在土上面的部分,也有在土下面的部分,土下面的部分虽然看不见,但是并不意味着没有作用,相反的是土下面的部分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会直接影响上面的好与坏。吉利收购沃尔沃后在文化融合管理方面的做法是全面保留沃尔沃的领导层,即保留他们原有的企业文化。因为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问题,就是事实上中国企业和国外企业在文化上面有很大 的差别,这种差别在短期内是不能改变的。所以收购以后不能立即进行中国化的整合以避免不必要的文化冲突,吉利的这种做法应该是短期内最优的选择了。但是,杰克・韦尔奇说,每个公司都有属于自己独特的企业文化,或许中国公司认为自己培养的管理者没有能力去经营像沃尔沃这样的国际性品,所以他们才继续让沃尔沃原来的管理团队管理。而这样做有很大的弊端,吉利将错过通过技术整合、两家公司财务融合所带来的收益,也将错过锻炼自己人才的机会。

3 跨国并购中的文化融合策略

文化的特性决定了文化很难在短时间内做出改变,但是对待不同文化的态度却是可以改变的。文化除了具有相对稳定性之外还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在人类发展过程中保留到今天的文化,没有一种是自我封闭的,自我封闭的文化是不可能保留下来的。所有的文化始终在相互交流的过程中向前进步着。事实上,企业间的并购也是文化融合的一部分,跨国并购的文化融合过程主要有:

①跨国并购前文化审慎调查阶段

在实施企业并购之前就应该着手研究企业文化融合的事情,这样可以趁早发现问题,在萌芽阶段解决掉,为今后其他方面的合作扫清障碍。如果在前期发现了二者间的企业文化存在难以融合的问题,或者困难很大,这时候就应该及时终止合作。前期文化审查必须做到全面,内容涵盖面应尽量宽广,具体应包括并购企业的文化,并购企业国家的文化等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确保并购之后二者的企业文化可以融合,并且文化冲突可以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②成立公司的文化融合团队

跨国并购成功之后做的一件重要事情就是及时成立文化融合团队,团队的任务主要是研究两种文化之间的融合问题,避免文化冲突产生。使双方能够,共同促进公司的发展。行为的改变主要受到文化变化的影响。而让同时在两个企业中具有绝对威信的人担任融合团队的领导是行为改变的最有效的方式。

③选择合适的文化融合模式

在组织内部解决文差异的方式有四种:凌越、妥协、合成和隔离。凌越是指组织内一种民族或地域文化凌越于其他文化之上。妥协则是两种文化互相学习,借鉴,,最终达到融合。合成是指并购双方认识到组织内存在不同的文化群体,他们之间有共性也有不同点。合成要做的就是通过两种文化的相互学习和补充,最终形成一种新的企业文化。隔离就是保持并购和被并购双方企业各自文化的独立性。由于每次跨国并购所要面临的情况不同,并购企业的国家不同,文化自然也就不同,所以在跨国并购的过程中,要依据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文化融合模式,从而达到文化融合的及时性、有效性。

④举办跨文化培训

文化融合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培训。通过培训,在并购之前双方之间就可以对彼此的国家文化、企业文化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基于此可以使双方在并购之前就建立默契,从而为后续的工作铺平道路。培训通常分为两种形式,一种公司内部的员工培训,还有一种是公司将培训外包,外包对象主要是大学、科研机构、咨询公司等。

⑤构建共同的组织远景

跨国公司通过举办培训可以提高员工对文化的鉴别和适应能力,在充分了解共同文化的基础上建立起共同的组织远景,明确实现这一远景的计划和步骤,在公司内部之间运用各种形式手段加强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并最终得到认可,这一点至关重要[3]。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最后的融合阶段没有做好而导致失败的并购案例有很多,其中并不缺乏著名的案例。双方之间因并没有采取手段使员工之间在合并之后没有顺利的进行沟通,缺少对彼此的理解,也没有及时对公司未来进行规划,缺少共同奋斗的目标。举一个后期文化融合做的非常成功的例子,还是联想。七年的时间,联想很好地做到了将自己的价值观与外来文化进行结合,形成了以“说到做到、尽心尽力”为核心的具有开放和包容特征的“新联想文化”,这就充分体现了组织远景的构建过程。

因为文化差异带来的文化冲突问题是跨国并购中必须要面对的难题,是融合还是独立,相信每一个企业都有自己的考虑和打算,但是不论怎样,这都是一个解决起来十分困难的事情。解决好文化差异,除了对彼此文化加强理解和尊重外,更重要的就是要在冲突尚未发生之前就采取措施,将冲突扼杀在萌芽状态。

参考文献:

[1]顾卫平,薛求知.论跨国并购中的文化整合[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4(4).

跨国并购论文范文4

论文关键词:外资并购跨国公司产业政策

一、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现状

自2005年以来,跨国企业开始在中国消费品生产、基础材料业、重化工业等领域大手笔收购。2006年外国资本更是对中国一些行业的龙头企业频频出手,印度米塔尔钢铁公司人股华菱管线、摩根斯坦利和国际金融公司联合收购水泥行业龙头海螺水泥、私人资本PAG收购国内最大的婴儿用品公司“好孩子”等。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上半年外资对华的并购金额创下历史新高,达到128亿美元。外资并购在中国引起了广泛的争议:支持者认为外资并购有助于推动我国企业加快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而且并购并不~定构成行业垄断,也不会危及行业和经济安全;反对者则认为外资并购可能带来诸如排挤民族产业、形成金融风险,甚至危害国家经济安全等问题。

从近年的外资并购大型案例看,外资并购中国企业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领域:一是能源生产和供应领域;二是基础材料工业领域;三是具有巨大市场规模和长期增长潜力的消费品生产领域;四是具有巨大市场规模和长期增长潜力的消费品生产领域;五是新技术服务和正在逐步兑现“人世”承诺走向开放的商业、金融服务业领域。对于单纯的外资企业合并,则有以下特点:外资企业合并现象目前并不多见;合并多存在于外资企业之间,鲜见内外资合并现象;同一控制下的外资企业合并较多;合并大多是为了解决当初中国吸引外资的政策瓶颈,特别是经营范围的限制等,随着逐步放开,有必要整合资源和企业管理。

二、外资并购的正面效应

外资并购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及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因此,大量国有企业的改革迫切需要外资,特别是拥有雄厚的资金、先进的管理和技术水平的跨国公司参与。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实际上就是外资与国有企业的产权交易,这种交易将导致国有企业产权结构的调整,从而最终带动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地区结构的调整。

跨国并购不仅会给被并购企业带来大量现金流量,而且有助于企业更新装备,提高技术水平。外商并购国内企业,不仅使被并购企业可以直接获得外商原有的先进技术,而且还可通过跨国公司的R&D投资获得持续的先进技术,并充分利用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产生的溢出效应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不断提升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

外资并购可以使国内企业更快地融入国际生产体系。跨国公司的国际生产体系是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的框架,是世界范围内生产分工的深化和细化,国内企业可以通过被并购参与到跨国公司全球性的产业链中。被并购后,企业就能够按照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实现分工效益,更重要的是能够充分利用跨国公司在全球的营销网络、技术等资源拓展生存与发展空间。

三、当前外资并购领域存在的问题论文写作

1、外资并购的法律建设明显滞后。目前外资并购主要依据《外资企业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中的零散规定,而业务操作主要依据《夕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2)、《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2002)、《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3)、《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2004)等。存在外资并购法律依据层次低、不全面、法规零散又操作不便的问题。面对形式多样的外资并购,尚不能解决市场垄断、资本外逃等国家经济安全问题。政府职能部门对该相关政策还存在不熟悉的情况,对内对外宣传都少,客观上造成了合并的难度。

2、国有资产价值被低估和流失问题。尽管从理论上讲,外资并购与国有资产流失并没有必然的联系,然而在外资并购的实际操作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确实存在,有的还相当严重。许多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没有经过规范化的核定和评估,不少是按账面价值而不是重置价值出让,导致无形资产的流失。另外,从目前的形势看,我国的并购市场是一个供大于求的买方市场,外资作为买方往往占有明显优势。交易地位的不平等,加上国际资本运作信息的不对称,使得外方在交易谈判中寸利必争、寸权不让,而中方常常被动接受相对不利的条件,从而导致国有资产价值低估。有的外商利用中方渴望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提高产品科技含量的心理,以及对国际市场行情缺乏了解和技术标准上的知识缺陷,乘机以质量低劣的实物资产和陈旧过时的无形资产作价投资,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也导致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3、对国内一些企业和相关产业产生了挤出效应。目前,国内已经具备了一批有竞争力且成长前景看好的优势企业,外资的大规模进入,使这些正在迅速成长的优势企业面临实力更为强大的跨国公司的竞争。外资并购国内企业后,有可能打断国内运行已久的供应链,而转向跨国公司母国或跨国公司在国内的配套生产企业,从而对国内相关行业造成冲击。另外,外资集中购并某一行业的企业时,还往往会使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受到外国公司行业垄断的威胁。资料显示,几乎每个产业中排名前5位的企业都由外资控制,在中国28个主要产业中,外资在21个产业中拥有多数资产控制权。

4、技术层面的问题。外资企业并购存在的问题包括:相关配套政策不完善,操作存在困难;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服务人员的素质不高;服务意识差,造成并购成本提高;并购范围的延伸存在政策上的空白点,并购带来的积极意义和正面效应无法全部显现;国内中介机构提供的并购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人员素质普遍不高,多停留在跑行政审批阶段,缺乏对并购对象事先战略分析等高技术含量服务。

四、外资并购的对策研究

1、制定针对性法律法规。我国2006年9月8日起施行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虽然有反垄断审查的规定,但相对还比较粗放。而西方国家对重要行业的跨国并购一直实行严格的管制,包括制定完善的法律规定和严格的审查程序,实行积极有效的行政和法律干预等。我国目前并没有单独制定外资并购的产业政策和相关的法律,对于外商并购投资的监管还缺少法律依据。因此,我们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将外资并购纳入外资管理的范畴,填补反垄断法、跨国并购审查法和证券交易法的立法空白,以确立跨国并购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有关部门应加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制定外商收购和兼并国有企业、进行资产重组的可操作性政策和扶持措施;推动BOT、特许权转让投资方式、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发行股票等各项规定的制定与完善;鼓励外资参与国企改组改造、允许外商收购和兼并竞争性行业的国内企业。大部分竞争性的工业行业,应放开对跨国并购的各种限制,包括股权比例、并购方式等:存在明显的规模经济的工业行业,主要是重工业产业(汽车、重化工业等),应有步骤地放开对跨国并购的限制=对服务业的跨国并购应该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对外资的殴权比重进行限制,同时在审批环节从严把关。

2、外资并购规制的程序规范。要强化对外资并购的规制,关键环节之一就是要建构科学、合理、高效的外资并购审批制麦,以防范和消除外资并购实践中所产生的诸多弊端。综观世界各国,实行外资并购审批制度都是为了能最大限度地抑制外资并购对国内经济的消极影响,从而促进国内经济健康地发展:我国外资立法应对外资审批制度做出统一规定,统一适用外资企业创建和外资并购,而对于外资并购审批的特殊问题应做出专门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外资并购审批机构、审批标准、审批种类、审批程序等。

同时,应建立部门间外资并购监管协调机制。商务、工商、外汇局、税务等部门应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并购行为在审批、资金到位、登记变更等环节的规范管理。建议商务部门在核准外资并购项目时,应与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有所区别,须验证境外收购方的身份,同时重点审核作价依据,在批准文件上注明转让价格和付款时限,在源头上杜绝虚假外资并购。外汇局主要通过外汇资金的汇兑环节实施监督和管理。工商管理部门切实行使督促并购方履行支付协议的权力,对转股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变更应要求其重新验资,以外汇局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文件为依据,以重视外汇局出具登记证明的权威性。新晨

3、强化产业战略和产业政策。对于战略性产业和重要企业,外资进入的方式和深度要有明确的界定,对于涉及战略产业和重要企业的并购重组,必须坚持国家战略利益至上的原则,在服从战略利益的前提下考虑企业的商业利益,避免以牺牲战略利益、长远利益为代价去换取眼前利益。政府为保证本国的国家利益和社会经济福利的最大化,在允许和鼓励外资并购的前提下,应采取措施限制或禁止有损我国经济发展和经济安全的外资并购行为。产业政策是直接体现国家宏观调控意图的经济政策,政府应运用产业政策对外资并购进行引导,以促进其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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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跨国并购 反垄断 申报审查 法律规制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并购(Transnational Merger & Acquisition)已经成为外国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FDI)的最重要表现形式之一。近年来,外资并购也逐渐成为中国利用FDI的主要方式之一,因经济前景广阔,中国市场也成为了外国公司的竞争焦点,相应的,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相关法律问题也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和讨论,本文主要从跨国并购的审查监管方面,谈一谈笔者粗浅的看法。

一、跨国并购与反垄断概述

(一)跨国并购简述

跨国并购(Transnational Merger& Acquisition)作为一种企业并购的高级形态,是指在不同国籍企业之间进行的兼并或收购,国际上对跨国并购的概念尚无统一解释,国内很多学者也解释过这个概念,如史建三先生在其著作《跨国并购论》中指出:“跨国并购是指一国企业(并购企业)为了某种目的,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支付手段,将另一国企业(并购企业)的整个资产或足以行使经营控制权的股份收买下来”豍。无论哪种解释,从本质上说,跨国并购都不是一种单纯的买卖关系,而是通过产权交易对国际资本的重新分配,使国际资本进行流动。

(二)垄断与跨国并购

垄断(Monopoly)的概念最早源于经济学,国内一些学者将西方经济学者对垄断的定义加以总结,指出:“垄断是指特定经济主体为了特定目的通过构筑市场壁垒从而对目标市场所做的一种排他性控制状态”豎。与经济学定义不同,法律意义上的垄断则是指市场主体、政府机构或国家凭借其经济优势或国家权力,以单独、合谋或其他方式实施的妨碍或排除市场竞争效果的行为。为规制垄断行为,各国都相继出台了反垄断法,例如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德国的反对限制竞争法等,我国于2008年8月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开启了我国反垄断规制的新篇章。

在跨国并购中,跨国公司为了绝对控股,争取利益最大化,他们对很多企业拼命压价,甚至不惜高价收购,因此,对跨国并购行为进行严格的审查监管就变的至为重要,对规范市场的竞争机制,保护国有资产有重要意义。在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下,如果没有配套完善的法律制度,跨国并购就可能会影响到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因此,世界各国都相继把跨国并购纳入了本国反垄断法律体系。

二、我国有关跨国并购的反垄断法律制度

(一)我国有关跨国并购的反垄断立法现状

在《反垄断法》实施以前,我国在涉及跨国并购的审查监管问题方面的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这个时期涉及到跨国并购问题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但由于各个法规规定零散,不系统,我国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律规制体现出了很多缺陷,不能够对跨国并购尤其是其中的反垄断问题进行有效地规制。

2008年8月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对于市场经济秩序的调节和垄断行为的规制具有重要的意义。反垄断法被喻为“经济宪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工具,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在《反垄断法》颁布实施之后,我国又相继颁布了多项配套法律法规,主要有:《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关于建立外资并购企业安全审查的通知》等等,这些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我国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和实施《反垄断法》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这些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仍然存在冲突或空白,伴随着新的经济形势的出现,对跨国并购的审查监管的法律规制仍面临着很多问题。

(二)我国对跨国并购的申报审查制度

1.相关市场与垄断标准的界定

我国《反垄断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相关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我国《反垄断法》将并购称作“经营者集中”,27条规定:“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由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相关市场的界定与垄断行为的判定之间具有极其密切的关系。

2.一般申报审查制度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反垄断申报审查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受理该申报的职能机关——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从竞争状况和消费者的利益角度考虑,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定程序,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依据《反垄断法》第21条,集中程度超过国务院规定的限度经营者若参与集中,则它有向反垄断机构申报的义务,没有进行申报或者经申报没有批准通过的不得实施集中。审查的程序,《规定》将垄断审查分为了申报审查阶段和实质审查阶段;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在《反垄断法》被分为初步审查和进一步审查两个阶段。我们可以注意到,《反垄断法》的出台将导致一个新问题的出现——《反垄断法》规定的审查制度与以《规定》为主体的审查制度存在诸多的不一致,而如何解决规定的矛盾,有效地实施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是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

3.国家安全申报审查制度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改革开放,外资并购的比例逐渐升高,哇哈哈遭强势并购,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等并购大案的出现开始让我们意识到有必要对国家安全审查作出相应规定。我国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的原则上的规定体现于《反垄断法》的第31条,《规定》的第12条也规定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项目应当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由于跨国并购会给东道国的经济带来重大影响,甚至会触及国家安全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外资并购的准入审查应由反垄断审查和国际安全审查两块组成,缺一不可。但就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对于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只做了一些原则上的规定,并没有详细具体的立法规定,因此,我们应该通过分析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并完善我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三、欧美国家对跨国并购的审查监管

(一)美国对跨国并购的审查监管

反垄断问题也是美国进行跨国并购首先要考虑的问题,美国反垄断法的法律体系由《谢尔曼法》、《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组成。其中,《谢尔曼法》只对鼓励竞争、禁止垄断的思想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实施规定则是由其后的《克莱顿法》予以补充,后者与前者相比,主要是起着预防垄断的作用,凡是那些可以合理的预见可能会对竞争产生损害的行为,虽未实际未发生损害但为违法,显然后者的规定更加严格。出于对美国国家利益的保护,美国有相对完善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主要由《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和《外国人合并、收购和接管规定》对国家安全审查进行具体规定,根据以上两部法律,美国国家安全审查的程序为:申报或通报—初审—调查—总统决定。从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并购美国MAMCO公司的失败和中海油宣布撤回对尤尼科的收购要约的案例可以看出,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美国外资并购审查中具有及其重要的地位。

(二)欧盟对跨国并购的审查监管

在欧盟成立之初,相关条约中并没有关于企业合并控制的规定,直到1989年欧共体理事会审议通过了《理事会关于企业之间集中控制条例》(简称《欧盟并购条例》)。后来,2004年新的《欧盟并购条例》生效,和同年1月公布的《横向并购指南》都在5月1日起实施,“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参照了美国成熟的‘横向并购指南’,承认对并购的评价不仅需要界定相关市场、计算市场份额,也需要考虑买方力量、以及并购产生的效率和可能垂危企业的辩护,更在乎认定构成垄断性跨国并购的本质是要考虑各个参与者相互施加的竞争约束,来衡量其是否威胁或者损害有效市场竞争”豏。欧盟国家的反垄断法主要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由欧盟制定的条约,二是各成员国的国内法,欧盟委员会有权依据欧盟诉讼法适用欧盟反垄断实体法。根据欧盟的相关条例,委员会对跨国并购的审查标准为“严重阻碍有效竞争”,具体来说,就是欧盟在对跨国并购的实质审查标准上既保留了“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内容,又重点强调了“严重阻碍有效竞争”的审查标准。

四、对于完善我国跨国并购的审查与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

首先,应当完善我国对于相关市场的界定标准。《反垄断法》应该结合我国市场的具体情况,从消费者和经营者的角度综合考虑,制定明确可操作的判定标准,这些都可以通过修改《反垄断法》和《外资并购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来实现。

其次,应当吸取其他国家的经验,完善我国跨国并购的实体审查标准。发达国家大多都对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以立法明确,我国应当吸取这些国家对跨国并购行为的审查标准的优点,制定出一套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审查标准。

再次,应当建立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而不应该由多个机关协调处理,因为各个机关在其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之下,会导致反垄断案件的处理效率低下,因此,我国应当通过明确的立法规定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管理权限,完善我国的反垄断法律体系。

最后,应当不断完善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由于跨国并购涉及到了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因此这类问题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我们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加强国际合作,通过与主要经济体订立双边、多边条约等形式来协调反垄断法的域外执行,既尊重他国的反垄断法的司法主权,也为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提供合理的依据。

跨国并购论文范文6

论文关键词:外资并购 跨国公司 产业政策

一、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现状

自2005年以来,跨国企业开始在中国消费品生产、基础材料业、重化工业等领域大手笔收购。2006年外国资本更是对中国一些行业的龙头企业频频出手,印度米塔尔钢铁公司人股华菱管线、摩根斯坦利和国际金融公司联合收购水泥行业龙头海螺水泥、私人资本PAG收购国内最大的婴儿用品公司“好孩子”等。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上半年外资对华的并购金额创下历史新高,达到128亿美元。外资并购在中国引起了广泛的争议:支持者认为外资并购有助于推动我国企业加快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而且并购并不~定构成行业垄断,也不会危及行业和经济安全;反对者则认为外资并购可能带来诸如排挤民族产业、形成金融风险,甚至危害国家经济安全等问题。

从近年的外资并购大型案例看,外资并购中国企业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领域:一是能源生产和供应领域;二是基础材料工业领域;三是具有巨大市场规模和长期增长潜力的消费品生产领域;四是具有巨大市场规模和长期增长潜力的消费品生产领域;五是新技术服务和正在逐步兑现“人世”承诺走向开放的商业、金融服务业领域。对于单纯的外资企业合并,则有以下特点:外资企业合并现象目前并不多见;合并多存在于外资企业之间,鲜见内外资合并现象;同一控制下的外资企业合并较多;合并大多是为了解决当初中国吸引外资的政策瓶颈,特别是经营范围的限制等,随着逐步放开,有必要整合资源和企业管理。

二、外资并购的正面效应

外资并购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及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因此,大量国有企业的改革迫切需要外资,特别是拥有雄厚的资金、先进的管理和技术水平的跨国公司参与。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实际上就是外资与国有企业的产权交易,这种交易将导致国有企业产权结构的调整,从而最终带动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地区结构的调整。

跨国并购不仅会给被并购企业带来大量现金流量,而且有助于企业更新装备,提高技术水平。外商并购国内企业,不仅使被并购企业可以直接获得外商原有的先进技术,而且还可通过跨国公司的R&D投资获得持续的先进技术,并充分利用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产生的溢出效应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不断提升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

外资并购可以使国内企业更快地融入国际生产体系。跨国公司的国际生产体系是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的框架,是世界范围内生产分工的深化和细化,国内企业可以通过被并购参与到跨国公司全球性的产业链中。被并购后,企业就能够按照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实现分工效益,更重要的是能够充分利用跨国公司在全球的营销网络、技术等资源拓展生存与发展空间。

三、当前外资并购领域存在的问题

1、外资并购的法律建设明显滞后。目前外资并购主要依据《外资企业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中的零散规定,而业务操作主要依据《夕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2)、《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2002)、《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3)、《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2004)等。存在外资并购法律依据层次低、不全面、法规零散又操作不便的问题。面对形式多样的外资并购,尚不能解决市场垄断、资本外逃等国家经济安全问题。政府职能部门对该相关政策还存在不熟悉的情况,对内对外宣传都少,客观上造成了合并的难度。

2、国有资产价值被低估和流失问题。尽管从理论上讲,外资并购与国有资产流失并没有必然的联系,然而在外资并购的实际操作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确实存在,有的还相当严重。许多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没有经过规范化的核定和评估,不少是按账面价值而不是重置价值出让,导致无形资产的流失。另外,从目前的形势看,我国的并购市场是一个供大于求的买方市场,外资作为买方往往占有明显优势。交易地位的不平等,加上国际资本运作信息的不对称,使得外方在交易谈判中寸利必争、寸权不让,而中方常常被动接受相对不利的条件,从而导致国有资产价值低估。有的外商利用中方渴望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提高产品科技含量的心理,以及对国际市场行情缺乏了解和技术标准上的知识缺陷,乘机以质量低劣的实物资产和陈旧过时的无形资产作价投资,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也导致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3、对国内一些企业和相关产业产生了挤出效应。目前,国内已经具备了一批有竞争力且成长前景看好的优势企业,外资的大规模进入,使这些正在迅速成长的优势企业面临实力更为强大的跨国公司的竞争。外资并购国内企业后,有可能打断国内运行已久的供应链,而转向跨国公司母国或跨国公司在国内的配套生产企业,从而对国内相关行业造成冲击。另外,外资集中购并某一行业的企业时,还往往会使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受到外国公司行业垄断的威胁。资料显示,几乎每个产业中排名前5位的企业都由外资控制,在中国28个主要产业中,外资在21个产业中拥有多数资产控制权。

4、技术层面的问题。外资企业并购存在的问题包括:相关配套政策不完善,操作存在困难;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服务人员的素质不高;服务意识差,造成并购成本提高;并购范围的延伸存在政策上的空白点,并购带来的积极意义和正面效应无法全部显现;国内中介机构提供的并购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人员素质普遍不高,多停留在跑行政审批阶段,缺乏对并购对象事先战略分析等高技术含量服务。

四、外资并购的对策研究

1、制定针对性法律法规。我国2006年9月8日起施行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虽然有反垄断审查的规定,但相对还比较粗放。而西方国家对重要行业的跨国并购一直实行严格的管制,包括制定完善的法律规定和严格的审查程序,实行积极有效的行政和法律干预等。我国目前并没有单独制定外资并购的产业政策和相关的法律,对于外商并购投资的监管还缺少法律依据。因此,我们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将外资并购纳入外资管理的范畴,填补反垄断法、跨国并购审查法和证券交易法的立法空白,以确立跨国并购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有关部门应加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制定外商收购和兼并国有企业、进行资产重组的可操作性政策和扶持措施;推动BOT、特许权转让投资方式、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发行股票等各项规定的制定与完善;鼓励外资参与国企改组改造、允许外商收购和兼并竞争性行业的国内企业。大部分竞争性的工业行业,应放开对跨国并购的各种限制,包括股权比例、并购方式等:存在明显的规模经济的工业行业,主要是重工业产业(汽车、重化工业等),应有步骤地放开对跨国并购的限制=对服务业的跨国并购应该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对外资的殴权比重进行限制,同时在审批环节从严把关。

2、外资并购规制的程序规范。要强化对外资并购的规制,关键环节之一就是要建构科学、合理、高效的外资并购审批制麦,以防范和消除外资并购实践中所产生的诸多弊端。综观世界各国,实行外资并购审批制度都是为了能最大限度地抑制外资并购对国内经济的消极影响,从而促进国内经济健康地发展:我国外资立法应对外资审批制度做出统一规定,统一适用外资企业创建和外资并购,而对于外资并购审批的特殊问题应做出专门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外资并购审批机构、审批标准、审批种类、审批程序等。

同时,应建立部门间外资并购监管协调机制。商务、工商、外汇局、税务等部门应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并购行为在审批、资金到位、登记变更等环节的规范管理。建议商务部门在核准外资并购项目时,应与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有所区别,须验证境外收购方的身份,同时重点审核作价依据,在批准文件上注明转让价格和付款时限,在源头上杜绝虚假外资并购。外汇局主要通过外汇资金的汇兑环节实施监督和管理。工商管理部门切实行使督促并购方履行支付协议的权力,对转股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变更应要求其重新验资,以外汇局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文件为依据,以重视外汇局出具登记证明的权威性。

3、强化产业战略和产业政策。对于战略性产业和重要企业,外资进入的方式和深度要有明确的界定,对于涉及战略产业和重要企业的并购重组,必须坚持国家战略利益至上的原则,在服从战略利益的前提下考虑企业的商业利益,避免以牺牲战略利益、长远利益为代价去换取眼前利益。政府为保证本国的国家利益和社会经济福利的最大化,在允许和鼓励外资并购的前提下,应采取措施限制或禁止有损我国经济发展和经济安全的外资并购行为。产业政策是直接体现国家宏观调控意图的经济政策,政府应运用产业政策对外资并购进行引导,以促进其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