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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整改落实报告范文1
接到通知后,我委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全委干部职工学习通知,并按照要求开展以“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为主题的警示教育月活动。落实了“四个一”,即组织了廉洁自律规定的学习讨论,学习王瑛同志先进事迹,观看廉政电教片,开展了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自查自纠活动。
二、开展自查自纠情况
一是严格执行厉行节约有关规定情况。没有以任何名义组织和参加各类公款出国(境)旅游活动;单位招待、接待费用方面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做到对口接待,陪同人数从简,坚持必须、可能、节约的原则,由于单位制度健全,执行坚决,各项工作井井有条,基本杜绝了违纪违规现象。严格执行规范补贴相关规定,没有巧立名目乱发津补贴。
二是执行公务用车购置使用管理规定情况。我委没有超标准购置公务用面制定了比较全面的制度,领导班子和党员职工都认真执行,没有出现公车私用现象。我委公车没有以其它单位和私人的名义上户。
三是执行不准参与赌博、违规打麻将有关规定情况。没有在公务时间和公务场所打麻将。没有在下基层和工作时打麻将,在上班时间没有利用办公设施杂网上进行打麻将等娱乐活动和从事买卖股票,基金等投资活动。
四是执行不准违规收受红包礼金有关规定情况。严格执行不准接受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杜绝了违纪违规现象。
五是执行组织人事纪律情况。我委领导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相关规定,全委干部职工严格执行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杜绝了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
六是执行个人情况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婚姻变化情况,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况,如实报告子女及配偶工作,婚姻,社会关系情况。每半年向纪委报告个人收入情况。
三、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个人整改落实报告范文2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涉农生产资料和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分类整治,对非法生产经营坚决关闭取缔,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停产整顿,通过整顿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经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批准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加强安全监管。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推动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和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事故预防控制体系,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打击、彻底杜绝非法生产经营活动,进一步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水平,有效遏制涉农生产资料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维护农业各领域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特成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对农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协调各乡镇、街办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组长:*(副市长)
常务副组长:*(市农业局局长)
副组长:*(市农业局副局长)
*(市农业局副局长)
成员:各乡镇、街办分管农业的副职。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主任由李贵生副局长兼任。具体负责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安排,跟踪了解各乡镇、街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协调专项整治中的有关问题;同时负责对此次专项整治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和群众举报案件的处理汇总等工作。
三、整治范围和职责分工
此次专项整治结合*市农业局(并农发[2009]37号)《关于2009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的通知》精神,要做到全面覆盖,对各自的生产、建筑、经营等行业领域进行全面整治,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工作人员组成专项整治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对本乡镇、街办涉及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组织,统一安排,统一协调,统一整治,具体分工市级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经销及农产品安全质量由市农业局负责监管整治,乡、村两级经营经销及农产品安全质量由各乡镇、街办负责监管整治。
四、检查范围
此次专项整治主要针对市和各乡镇、街办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对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主体责任,即“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对生产经营门市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全面检查。
五、专项整治方式
此次专项整治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自查自整,各乡镇、街办对其进行排查整治。
各乡镇、街办所属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市政府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通知要求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开展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一)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整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本次专项整治的内容要求,对本单位及所属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自整措施。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要立即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监管部门如实报告。凡不如实报告的,要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按照整改。凡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凡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各乡镇、街办所涉及的安全进行排查整治
在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各乡镇、街办对所辖内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不论非法、合法,不论规模大小,不论录属关系)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对未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无任何证照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要列入取缔名单,并由各乡镇、街办组织实施关闭取缔。
2、对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虽然证照齐全,但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列入停产整顿名单,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对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列入正常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并加强日常监管。
六、专项整治步骤
第一阶段(3个月)按照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通知要求,做好部署和宣传发动,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做好专项整治的全面部署工作。要通过召开会议,公告,开展这次专项整治的宣传活动,并了解和掌握此次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政策措施、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
第二阶段(3个月)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自查自整和排查摸底,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要自查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问题,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将自查自整情况汇报市农业局。
第三阶段(6个月)在上级联动对我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的基础上,用后两个月的时间,再进行“回头看”并做好总结工作,为巩固此次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各乡镇、街办及有关单位要对一年来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做到各类事故隐患排查整改万无一失,认真总结,对组织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或在专项整治中依然发生事故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街办及有关单位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深刻理解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主要领导亲自挂帅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与各涉农生产资料和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把专项整治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人头上。
(二)规范检查,严格执法。各乡镇、街办及有关单位要对各涉农生产资料和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制定严密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落实专项整治负责人,要建立完善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专项整治检查工作,对参与专项整治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党纪、政纪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高政策水平和约束能力。进一步掌握整治检查的程序、内容、范围,做到政治上坚定,业务上过硬。
(三)广泛宣传,完善举报机构。各乡镇、街办及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开展宣传活动,召开会议,教育到人,宣传到人,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要设置专项整治工作举报箱及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受理。要严肃举报纪律,做到有报必查,属实必奖。
(四)统筹安排,保障投入。各乡镇、街办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统筹安排,足额配置,按时到位,保证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个人整改落实报告范文3
安全生产承诺书不知道怎么写?当想要给别人承诺的时候,这时候承诺书就派上用场了。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关于一些安全生产承诺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安全生产承诺书1我作为一名采购部部长要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各项规章制度及法规,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双百日承诺》活动,进一步落实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并郑重承诺如下:
一、采购负责人对本部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职业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的法律、法令,落实企业制定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规章和制度。
三、制定本企业"危险品及其它物品"的接收、储存、保管、检查、发放规章制度。
四、加强对仓库保管人员防火、防爆安全教育,要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五、加强对客户、承运人进入危险品仓库、场地前的安全教育,督促其遵守企业的有关安全规定。
六、负责对企业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和供应工作。
七、负责对员工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和按标准发放工作。
八、向供货方索取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承诺人(采购部部长):
年 月 日
安全生产承诺书2_____建设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相关规定,我公司对承建的 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加大检查力度,增加安全投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认真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1、严格按《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要求,将按该工程造价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措施费,并保证此项经费专户核算,按施工进度使用,同时还自愿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理单位对此项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
2、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对该工程定期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现委托担任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备案号或建造师注册号:
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号: ),为该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该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保证每周在施工现场履职时间按招投标合同中的要求执行。
3、委派
同志(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号: )担任该工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经理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且保证其每周常驻现场不少于6天.电工,电焊工,塔吊司机,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允许其上岗作业。(提示: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原则上为:(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为1人;1-5万平方米的工程为2人;5-10万平方米的工程为3人;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工程应当设置安全总监,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与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总造价: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为1人;
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为2人;1亿-2亿元的工程为3人;2亿元以上的大型工程应当设置安全总监,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按照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15]87号)规定,对施工过程中含有危险性较(重)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严格执行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程序,在施工时还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和检查验收工作.对危险性重大工程(重大危险源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不少于5人(本专业工程的高级工程师)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方案进行论证审查,且要有专家组作出书面论证的审查报告.
5、该工程施工前,我公司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对该工程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安全防护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必须符合有关标准.
6、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做到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区,生活区的选址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性规定要求.职工的伙食,饮水和休息场所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坚决杜绝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和施工场地,道路及施工围墙的`设置按《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执行.
7、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并遵守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造成的危害和污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储备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在施工现场作业区设置明显标志.
8、认真做好"三级"安全教育工作,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项目开工前,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同时要向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具和用品,并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一旦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或撤离危险区域.教育施工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也要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9、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等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其性能指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10、所使用的各种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自升式)脚手架,模板等危险性较大工程(设备)在安装,搭设,使用前,应组织有关单位对其安全性能进行验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安全性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按相关规定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建筑起重机械,严格按照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履行产权备案、安装告知、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等手续。
11、认真抓好安全监督部门对该项工程存在事故隐患下达相应执法文书的整改,复查及回复工作,坚决做到令行禁止,不违法违规施工.
12、扎实做好该项目部所有从业人员的维权工作,保证所有从业人员的工资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
我代表公司承诺:严格执行上述内容及标准抓好该项工程的安全管理,随时接受揭东县建筑安全监督站的监督。如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本公司自愿接受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15]9号))《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建质[2003]113号实施的各项行政处罚,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施工企业法人(签字盖章):
安全生产承诺书3为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其它安全法律法规,充分保障个人安全健康、家庭的幸福美满、企业的稳定发展,本部门在工作中,自愿签订并遵守以下承诺:
1、执行安全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为天"的思想意识,保证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法令、规定、指示和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在本部门的贯彻执行,把安全工作列入工作计划、生产作业的重要议事日程。
2、坚持持证上岗:对新工人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安全生产纪律教育、hse管理制度教育、本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及各项安全、治安管理规定和规章制度的教育。
对从事危化品从业人员、或安全管理人员、或特种设备操作 ,要进行资格培训,并持证上岗。
3、遵守油库库制度:督促本部门自觉接受油库封闭式和半军事管理,自觉遵守油库出入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出现违章乱纪现象,不出现事故苗头,全面执行员工"三不伤害"的安全承诺。
全面执行班组"班前五分钟安全警示教育"、"下班前(后)三分钟安全检查"活动,杜绝违章作业,防止事故发生。全面确保油库安全无事故。
4、开展安全检查:组织落实油库"三级安全检查"(即:油库月检查、部门周检查、安全员日检查),及时制止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对一时无法消除或解决的隐患,要立即采取强有力措施,并立即报告领导。
5、限期整改隐患:各级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按三定原则(定专人、定时间、定整改措施)进行整改。
部门自身可以整改的,立即整改;自身无法整改的,报请油库迅速整改。要迅速全面消除事故隐患。
6、召开安全例会:定期召开各种安全例会,研究、部署和解决安全生产方面出现的问题;
做到安全生产"三讲六有":即安全生产事事讲、处处讲、天天讲,安全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有监督、有检查、有结果。
7、应急响应处置:当发生火警、火灾、油品泄漏等紧急情况时,要及时向消防和安全及公司报告,同时及时油库现有消防力量组织扑救,力争把损失降到最低。
8、做好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监督员工穿防静电衣、佩戴安全帽、做好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防止意外事情发生、防止职业病发生。
组织职工身体健康检查。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当生产、设备、效益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坚持安全为主。
9、主动制止各种不安全行为:对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10、做好岗位练兵:积极组织本部门学习业务与安全知识,掌握劳动操作技能,不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日常工作中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不盲目作业。
对于以上承诺,本人自觉遵守,如有违反,本人愿承担责任。
本承诺书自签字日起生效。
部门: 部门负责人(签字):
安全生产承诺书4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其它安全法律法规,充分保障个人安全健康、家庭的幸福美满、企业的稳定发展,本部门在工作中,自愿签订并遵守以下承诺:
1、执行安全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为天”的思想意识,保证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法令、规定、指示和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在本部门的贯彻执行,把安全工作列入工作计划、生产作业的重要议事日程。
2、坚持持证上岗:对新的工人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安全生产纪律教育、HSE管理制度教育、本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及各项安全、治安管理规定和规章制度的教育。
对从事危化品从业人员、或安全管理人员、或特种设备操作 ,要进行资格培训,并持证上岗。
3、严格遵守油库库制度:督促本部门自觉接受油库封闭式和半军事管理,自觉遵守油库出入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出现违章乱纪现象,不出现事故苗头,全面执行员工“三不伤害”的安全承诺。
全面执行班组“班前五分钟安全警示教育”、“下班前(后)三分钟安全检查”活动,杜绝违章作业,防止事故发生。全面确保油库安全无事故。
4、开展安全检查:组织落实油库“三级安全检查”(即:油库月检查、部门周检查、安全员日检查),及时制止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对一时无法消除或解决的.隐患,要立即采取强有力措施,并立即报告领导。
5、限期整改隐患:各级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按三定原则(定专人、定时间、定整改措施)进行整改。
部门自身可以整改的,立即整改;自身无法整改的,报请油库迅速整改。要迅速全面消除事故隐患。
6、召开安全例会:定期召开各种安全例会,研究、部署和解决安全生产方面出现的问题;
做到安全生产“三讲六有”:即安全生产事事讲、处处讲、天天讲,安全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有监督、有检查、有结果。
7、应急响应处置:当发生火警、火灾、油品泄漏等紧急情况时,要及时向消防和安全及公司报告,同时及时油库现有消防力量组织扑救,力争把损失降到最低。
8、做好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监督员工穿防静电衣、佩戴安全帽、做好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防止意外事情发生、防止职业病发生。
组织职工身体健康检查。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当生产、设备、效益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坚持安全为主。
9、主动制止各种不安全行为:对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10、做好岗位练兵:积极组织本部门学习业务与安全知识,掌握劳动操作技能,不断的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日常工作中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不盲目作业。
对于以上承诺,本人自觉遵守,如有违反,本人愿承担责任。
本承诺书自签字日起生效。
安全生产承诺书5为进一步落实烜坤矿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各类生产事故发生,确保黑山嘴镇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本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一、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基层和基础工作。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高处作业、动火作业、临时用电及进入罐釜、壕池、管道等场所作业的制度。
三、做好安全大检查工作。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检查台帐,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落实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部门、整改人员,按时完成整改。
四、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对企业职工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建立企业、车间、班组“三级教育”档案;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确保执证上岗;按规定配备专职安管人员。
五、提高企业本质安全。严格落实危险工艺设置安全连锁、报警等保护措施;安全设施的安装、使用及设备设施的检测、维护符合相关要求,严禁跑、冒、滴、漏现象,不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
六、建立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具有针对性、实用性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发生事故果断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并按程序及时上报。
七、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制度,新设立的危化项目要进入化工园区。
八、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使用、储存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做好安全设施维护保养,严禁违规装卸、运输。
九、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积极推行安全标准化管理,逐步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不断提升企业整体安全水平。
十、确保企业不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认真做好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处置各环节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不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个人整改落实报告范文4
一、为什么说生产经营单位是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主体?
在《条例》所明确的相关主体中,生产经营单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主体。《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义务和责任作为较为具体和明确的规定。《条例》共六章四十六条,其中与生产经营单位直接相关的内容就有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等17条的规定。因此,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职责。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以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划分为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 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条例》还规定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报告方面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报告方面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的内容,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1、事故报告及补报的时限与程序。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三条规定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事故报告的内容。第十二条规定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事故报告的要求。第四条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四、《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应急处置方面有哪些规定?
《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面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两条的内容。如第十四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事故的处置中要注意保护现场。如第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五、《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调查与处理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处理方面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等条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配合、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如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组织事故调查。如第十九条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并接受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建议采取措施抓好落实,如第三十三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4)公布事故处理情况。第三十四条规定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六、《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有关人员不履行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有关规定要承担哪些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有关人员不履行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主要体现在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等规定中。具体可以从两个层面看:
(一)以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为主体承担的责任
有以下十五种情况之一的,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可能被处于以下处罚:
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三种情况之一。即(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
至80%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六种情况之一的,即(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 00%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即《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主要有六条: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②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③保证安全生产投入;④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⑤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⑥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四十条规定的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此外,有上述情况,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事故发生单位为主体承担的责任
与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有关的六种情况之一的。即第三十六条六种情况之一的(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 OO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的,第三十七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 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歉: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七、《条例》中有关规定所说的“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中的“负有责任”主要是指哪些情况?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中的“责任”,主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操作规程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从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种情况,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没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
3、没有建立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落实的。
4、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
5、不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6、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及矿山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没有经过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安全的资格。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8、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9、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1 1、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没有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证书而上岗的。
12、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
13、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
1 4、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1 5、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按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和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1 6、生产经营单位没按规定对生产安全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定期检测并确保正常运行的。
1 7、不按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制定应急措施及监控的。
18、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情况以及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通道情况。
1 9、生产经营单位对爆破、吊装与交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落实情况。
20、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监督使用不到位的。
2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管理不到位的。
22、对承包租赁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安全管理不到位的(没有专门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安全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个人整改落实报告范文5
关键词:货币发行;风险管理;人民银行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12-0070-03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A
货币发行部门面对的风险按照来源可以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两类。外部风险指由于货币发行工作所处社会环境的不确定性因素而存在的风险隐患,例如因自然灾害危及发行库、发行基金的安全,因群体性的事件造成现金供应紧张等。外部风险独立于货币发行工作而存在,货币发行工作只能接受并做好应急管理工作,但不能控制这些风险。内部风险指由于部门内部运作而引起的风险,例如因制度、管理缺失造成的工作失误,因内部工作人员道德风险造成的盗窃案件等。内部风险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但我们可以通过一定的手段加以控制和管理。
一、货币发行业务风险隐患特征
货币发行工作直接与大量的现金接触,其风险性不言而喻。货币发行工作贯穿于现金流转的整个过程,由于人员、环境、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存在,涉及安全问题的矛盾比较突出。特别是近些年来,发行工作的任务量成倍增加,发生各类差错、事故、案件的风险也不断增加。我们对人民银行总行近几年通报的风险事件进行了研究,发现货币发行业务风险有以下基本的特点:
(一)风险集中在直接与现金接触的岗位和环节
从总行近些年的通报情况看,案件基本发自发行基金出入库、库房管理、复点、清分、销毁环节。按岗位环节分,我们统计的17个案件中,涉及复点环节的7个,占41.2%,库房管理的5个,占29.4%,销毁和调运的各2个,各占11.8%;按案件性质分,涉及故意犯罪和人为原因的13个,占76.5%,涉及盗窃的9个,占52.9%;涉及车祸和火灾的3个,占17.65%。按涉及人员分,涉及管库员的4个,占23.5%;涉及临时工和外部人员的4个,占23.5%。这些岗位在日常工作中直接与现金接触,是我们风险防范的重点,也是难点,尤其是复点环节,与现金接触的时间最长,风险性最大。
(二)案件事故主要是由故意为之和其他人为因素造成
仔细分析每次事故和差错,均是由于人员主观故意或工作失误造成的。货币发行日常工作业务量大,机械操作也比较多,但深刻的教训告诉我们,风险防范的重点往往不是机械事故或外界因素。特别是近些年来,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经济制度的深刻变化,对货币发行部门人员思想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使风险点更多地集中到了内部人员的管理和约束上。
(三)案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较大
货币发行工作事关政府信誉,金融秩序的稳定,该岗位发生的案件不论是对国家财产还是人民银行的威信都会构成严重的威胁和影响,涉案金额不仅动辄上万元,更重要的是极易引起社会的不稳定,造成很坏的影响。例如某中心支行已打洞残损人民币流向社会案件,就引起了社会公众对人民币流通退出环节的质疑,严重影响人民币的信誉和人民群众对人民币的绝对信任。
二、货币发行风险防范与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库房硬件设施薄弱,机械化、现代化程度低
近年来,在总行的指导下,各级人民银行加大了对发行库基础设施的投入,货币发行工作环境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工作人员的劳动强度有了缓解,但风险隐患并没有得到根除。
从库房基础设施来看,根据《发行库管理办法》要求,库区应设立专用备品库、复点人员专用通道,交接间应达到一定的面积,但从目前河南省一些地市中支的库房情况看,仍有一些库房和专用场地硬件设施达不到基本要求,直接构成业务风险点。从发行基金保管环节来看,库房管理机械化操作程度还比较低。因库房基础设施较差,库容限制,河南省仍有部分地市级人民币发行库,发行基金摆放没有实现托盘化管理,部分库房不能使用或没有配备电动叉车、电子显示标牌。库房管理机械化、现代化水平较低,工作手段和方式比较原始和落后。工作量的逐年增大,直接影响了库房管理人员的工作质量,在繁重的工作任务下,极易导致忙中出错和减少必需的工作程序,这将蕴涵大的风险隐患。从回笼券清分、复点环节看,全国仅是100元纸币能够实现钞票处理中心机械化清分操作,其余面额仍需要大量的人工进行复点。在现金大量回笼的地区,需要配备大量的临时复点人员,其人员思想状况较难掌握,流动性强、管理难度大,给我们的风险防范和控制工作带来较大的难度。
(二)制度落实不力,违规操作现象时有发生
货币发行岗位,应是一个严格按照制度办事的岗位。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多种因素导致个别岗位制度、规章落实得不到位,在工作中不能认真地执行制度、规章,违规操作现象时有发生。由于制度不能得到严格的执行,违规操作的情况在发行工作中时常发生,比如:商业银行存取款时换人复核的问题、业务办理一笔一清问题、管库员操作同进同出同操作问题、复点管理老师不得参与具体业务操作问题以及现场工作人员穿着敞口、无兜工作服问题等等。这些问题比较常见,也反复被强调为风险防范的重点,但仍被个别工作人员忽视,违规操作的概率也较高,制度没有起到应有的防火墙作用,对制度的漠视意味着风险隐患的产生。
(三)检查缺乏实效,后续监督检查机制不健全
检查监督是贯彻落实内控措施,增强内控效果的关键环节,也是发现各种问题的有效手段。货币发行工作离不开检查监督,在日常工作中各级人民银行不断开展高频率的业务检查,粗略计算,河南省每年库房、复点、销毁环节开展的大检查不低于四次,抽查、自查不低于四次。但是在各次检查中,同一单位仍能发现同类性质的问题,这说明检查仅是重过程,整改落实效果不佳,检查预期效果没有达到。这中间存在多方面的原因:一是检查人员工作态度不够端正,没有认识到检查的严肃性和重要性,走过场、留情面、擅自修改检查结果的事时有发生,检查效果大打折扣;二是被检查单位风险意识淡漠,没有对检查结果引起思想上的真正重视,检查出来的问题听之任之;三是检查缺少必要的后续监督检查手段,后续整改检查跟不上,检查问题的整改落实缺少推动力;四是缺少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对问题直接责任人,对没有如实报告检查情况、检查不认真、走过场的情况,没有切实进行严肃的责任追究。这样造成检查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风险即使暴露了,后续弥补手段跟不上,也就失去了对风险控制最好的时机,小的差错可能造成大的风险事故隐患。
(四)风险控制手段单一,现有的科技手段没有
充分利用
目前,货币发行工作风险控制手段主要依靠制度约束和各类监督检查,而逐渐完备的技防手段,其效用并没有充分发挥。比如库房监控设备,目前不仅实现了全范围、多角度、无死角监控,而且实现了远程监控网络一体化。但是监控技术手段基本上是作为在出事之后查找原因、查找证据,确认责任人的弥补手段,多用在事后,并没有充分发挥监控设施在事前、事中实时化解风险作用;远程监控网络现在也仅是在探索使用阶段,没有充分发挥作用。
三、提高货币发行业务风险管理的建议
(一)建立全面、系统的风险防范与控制体系
1、建立量化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状况具有横向、纵向的可比性。长期以来,在货币发行工作中对风险的识别和衡量,更多的是依靠制度规定的定性认识,没有定量分析,风险的大小凭经验,缺少可度量的标准。可根据现有的各项规章、制度,将货币发行各个风险岗位蕴含的各类风险,通过一系列可操作的指标进行衡量,并根据风险状况给各个指标赋予一定的权重指数,以此构建整个货币发行部门和各个风险岗位客观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业务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风险隐患都可以进行客观的衡量,指数可以累计,各环节权重指数之和即代表风险程度,根据风险指数划分若干等级,客观反映风险管理状况。风险评估指标可以借助于各类检查进行计算,同时可应用于各类检查决策和风险评估,对风险管理状况进行预警;可以从时间上进行同单位、同岗位纵向比较,也可用于不同单位、不同岗位的同一时间的横向比较,有助于风险评估和控制。
2、形成全方位的风险防范监督、控制模式。通过调查发现,我们的干部职工对风险控制的理解较肤浅和狭隘,90%的人员认为风险管理的责任在于直接责任人和直接领导,没有认识到每个人、每个环节都关系到风险防范与控制,有的甚至认为风险的防范控制主要是个别部门、个别人的工作。因此,在强调风险控制与防范的过程中,要将风险意识深入每个员工人心中,形成人人都是风险控制的主体,每个部门、每个岗位都是风险防范与控制主体的认识。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建立前岗与后岗、同一性质岗位之间的监督责任机制,明确同一工作岗位和相关工作岗位之间相互监督检查职责,可具体通过利益激励和责任追究的制度安排,将风险控制的责任与风险岗位每一个人的利益联系起来,如果出现了事故或者本岗位的风险指数达到了某一程度,每一个人的利益都要受到影响,每一个人都要承担责任,当然当事人要承担更多的损失和更严格的责任追究。这样,不仅会让每个人主动去监督周围员工的业务,而且会使当事人也愿意接受监督,更使直接责任人承受更大的压力。通过全方位风险防控体系的建立,增强每个员工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降低风险隐患。
3、建立专职内部风险监督控制岗位,实现对监控内容的常态与动态管理。仿照销毁专职督察员模式,设立专门的风险监督岗位,选配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日常通过监控录像、跟班作业、监督后续整改情况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有效地开展风险要害岗位监督,工作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有检查权、监督权、建议权。专职风险监督岗位的建立,目的是防范工作人员细节疏忽、习惯性操作与违规操作,真正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查处纠正,及时消除隐患。
4、建立后续监督检查机制,解决整改不力的问题。要从各个工作层面建立健全检查后续监督机制,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侧重点,将检查的重点放在整改落实和效果上,通过复查的手段监督整改落实,并将整改的效果纳入检查效果评估范围之内。
5、完善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在实际工作中,按年度对全年工作无差错、工作责任心强,特别是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精神奖励。
在物质奖励方面,可以考虑将现有的各种补贴、奖金打包,全年工作无差错的全额发放,甚至于增发一定的比例(比如20%);工作出现差错,达到风险评估体系所测定的某一风险程度,扣发部分奖金,甚至全部扣除;对敢于坚持制度的、安全方面堵塞漏洞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必要奖励,避免奖金平均分配问题。在精神奖励方面,可以尝试延续原有的做法,从事货币发行工作年限达到一定年限,授予货币发行优秀员工荣誉称号,并发给金质、银质奖章的作法,提升员工成就感、荣誉感,看到自己的价值。在职务、职称晋升方面应根据行业岗位特殊性给予制度性设计。对管理不严格、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办理业务,特别是连续出现同一差错的责任人、发现问题没有按照要求及时整改的直接责任人、碍于情面不能认真履职的管理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给予处罚,记入风险管理档案,当问题累积至某一程度,应及时调离其现任岗位或职位。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形成机制并程序化,一旦出现某种需要奖或惩的情况,应及时启动、进入下一程序,不能受到任何外来干预。
(二)加大技术投入和硬件设施更新,发挥现有技术手段潜力,用发展的眼光建设现代化库房
库房建设标准化、管理信息化、作业机械化不仅是为了完成了发行库管理的目标任务,也是加强发行业务风险控制,有效减少风险环节的必要手段,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将是今后发行工作的方向和趋势。从目前科技手段试点的情况看,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一些成果可以进行全面的推广。
1、大幅度提升发行库机械化作业水平,实现业务操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尽可能地对不达标库房进行改建、扩建;新建库房要充分考虑今后发展的空间和需要。创造条件积极推广托盘化库管方式,积极将电子叉车、清扫机、电子显示标牌、自动闭合栅栏门等机械手段引入库房管理工作中,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劳动强度,规避业务风险。
个人整改落实报告范文6
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活动及实施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通信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设计单位”)、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单位”)、通信工程施工企业、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以下合称“施工单位”)等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期报送和统计制度。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报告上季度安全生产情况,每年1月10日前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各行政区电信运营企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报送本行政区通信管理局;各电信运营企业总部和中央企业所属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电信运营企业(即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立完善的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紧急预案,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确定责任人。
(二)按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提取费率的要求,在工程概预算中明确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打折,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不得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四)建设单位在通信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对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通信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设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对其设计安全性负责。
(二)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全额列出安全生产费用。
(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四)设计单位应参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紧急预案。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保证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通信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三)建立安全生产费用预算,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要保证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四)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进行施工作业。
(五)建设工程实施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六)要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工程建设生产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二)要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通信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五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费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使用、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478号)的规定,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费率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十八条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按照《关于<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相关定额的通知》(工信部规[20**]75号),确定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九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或委托的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条投标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单独报价,不得删减。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计划;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建设单位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生产增加项目清单。
第二十二条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下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预付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在工程量或施工进度完成50%时,项目负责人填写请款书,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3日内审核工程进度和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监理单位审核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经审核符合要求或整改合格的,总监方可签署请款书,并提请建设单位及时支付。
未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项目负责人填写请款书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直接提请建设单位申请支付其余安全生产费用。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478号)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范围内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的使用和管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所需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企业为员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本行政区通信管理局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通报事故情况。
第三十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十一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查明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事故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应积极配合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抢救、事故调查及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电信运营企业(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未按本规定按期报送安全生产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撤销资质。
第三十六条电信运营企业(即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进行处罚。
(一)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及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企业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建设工程及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提供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或未按期足额支付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费用提而不用导致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未按规定单列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警告直至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第四十二条监理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