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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单价合同范文1
中图分类号:X820.4文献标识码:A
一、工程量清单模式下的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控制
(一)固定总价合同及风险
固定总价合同具有工程造价易于结算、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承包商索赔机会少等特点。固定总价合同在其适用的范围内,合同双方风险最小,最有利于合同目标的顺利实现。但是目前,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范围有不断扩大的趋势,特别是对于工程范围尚未完全明确的条件下采用这种合同类型,合同双方的风险就更大,因此必须对此类合同的风险进行分析。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的风险很小,主要承担不可抗力的风险和合同规定的其他风险。承包商除了承担合同明确规定的风险外,还包括价格风险和工程量风险。
(二)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控制
1、对合同范围的约定
由于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所对应的就是合同的工作范围约定,因此如何清楚描述是最重要的事情。这个描述除了图纸、技术要求、材料设备的详细规格等与工程直接相关的要素外,还应包括工作界面的划分、承发包双方的职责范围界定等间接相关的要素。从结算角度来看,凡是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承包方不得再提出任何额外的价款要求;而在合同约定范围的项目,承包方可以要求发包方作为变更另行支付费用。
2、关于价格争议
(1)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固定总价包干的风险范围,同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价格涨幅的处理方法。如果业主招标时明确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但未明确风险包干范围,则中标后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该固定价款包含的价格风险范围(行业惯例为10%)以及超出此范围的处理方法。(2)约定风险包干范围。因材料涨跌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签约双方均无法预知合同履行过程中材料是涨还是跌。(3)对于因设计变更和增减工程量引起的价格争议,由于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为了获取工程会故意将某个子项的价格压低或抬高,因此如果是低价工程量调增过大,则承包商将蒙受损失;而如果高价工程量调增过大,则发包商将蒙受损失。因此为了减少此类争议,建议承发包双方一方面要在合同中约定调增工程量时单价的确定方式,另一方面还应约定允许调增的工程量范围(行业惯例为15%),以及约定超过此范围的处理方法。(4)《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变更引起的价款确定方式有轨定,对工程量的调整范围承包发包双方应在签约时注意。
3、关于工程量争议
对于承包商而言,首先在投标时,应吃透设计意图,详细踏勘现场,对图纸和说明中不明确的地方应及时通过询标要求招标人明示,并做好询标答疑的详细记录,已备今后发生争议时有足够的证据。其次在编制经济标时应采取“背对背”的方法,由两名以上预算员同时计算或审核工程量,以便及时发现工程量漏算和错算。
4、漏项问题在招标文件中的预防
当采取固定总价招标的时候,工程量清单漏项主要是指招标方在招标文件当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没有很好地反映工作内容与图纸相脱节,造成的招投标过程中补遗工作量的增加。由此导致的问题还延伸到施工过程和工程竣工决算全过程。合同价款支付方式是合同中的核心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23条“合同价款及调整”中在选用“固定价格合同”时就明确提示双方在专用条款中要对固定总价下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调整和计算等做出明确的约定,以避免日后引发纠纷。在乙方容易以清单无列项的理由向甲方进行索赔,从而使甲方承担其提供清单漏项的风险的基础上,甲方为了规避这种风险,达到在一次投标报价中完成其提供图纸的工程建设,在招标文件中可以做如下说明:(1)投标人应将招标人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图纸等文件结合起来查阅与理解,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和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而投标人必须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2)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必须认真阅读图纸和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补遗书、答疑、答疑补充等开标前的文件对照工程量清单数量进行全面复核,对发现的数量差额与缺项,投标人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检查,除非招标人以补遗函或答疑补充的形式予以更正,所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数量不允许自行调整,若投标人认为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数量存在差额与缺项且招标人未以补遗函或答疑补充形式给予更正,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过程中另行补充编制分部分项清单偏离表予以调整。如投标书中未补充编制分部分项清单偏离表或偏离表中未完整列出分部分项偏离内容,则投标人不能再以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额与缺项为由提出增加费用。
二、工程量清单模式下的固定单价合同的风险控制
(一)固定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承包人在投标时,按招投标文件就分部分项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类型。这类合同的适用范围比较宽,其风险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摊,并且能鼓励承包商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节约成本,提高利润。这类合同能够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技术方法的确定。在合同履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双方对实际工程量计算的确认。
(二)固定单价合同的风险控制
1、合同签订阶段的风险控制
合同条款应全面,文字严谨,书写规范,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注意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尽量减少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纠纷。
工程造价人员应参与施工合同的签订,规避潜在的风险。某建筑公司在湖北汉川地区承担工程项目时,施工合同中约定:当单项设计变更的金额小于5万元时,不调整工程价款。但没有对设计变更单项金额小于5万元而累计金额超过一定数量时约定调整。由于该工程设计图纸不清楚,单张金额小于5万元的设计变更数量过多,使得施工企业出现了巨额的亏损,施工企业提出的施工索赔业主又不认可,工程难以为继,施工陷入了混乱、停工状态;结果业主以施工企业不能履行合同为由,中止了施工合同,最终双方不得不诉讼仲裁。
在施工合同中应该明确约定工程量的调整条件和调整范围。只有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产生的工程量,以及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误时才允许调整。但调整也不是无限制的,应按照风险分担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当工程量超过(或低于)一定范围,才能调整。
应该约定综合单价的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即当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超出或少于清单工程量一定幅度后,超出或减少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按一定的比例做出相应的下调或上浮。在施工中出现的合同价款调整,大部分是由工程变更引起的。因工程变更引起综合单价调整时,要在合同中约定,如: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该怎样确定;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又该怎样确定等等。
2、固定单价合同工程审计阶段的控制
审计发现,有的施工单位将已经含在综合单价中的部分工程内容作为洽商单独列项,向甲方索赔。对实行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除了要认真研读综合单价所包含的内容外,还要注意施工阶段的增补项目和增减工程量。对增补项目,审计人员首先应根据工程管理人员的签署意见对增补内容进行分析,区分该项工作是否有必要重新列项,是否已包含在合同中;如果有必要重新列项,要注意从以下三个方面去审核其单价的真实性:(1)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应以工程量表中的价格计算变更费用。实施变更工作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或施工方法发生实质性变动,不应调整该项目的单价。(2)工程量表中没有列出同类工作的单价,但有可参考的项目,则其单价应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进行调整。(3)在工程量表中没有同类或可参考的工作内容的单价,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去审核该项目的单价。也就是说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各项费用等应参照中标时的标准调整。尤其是企业管理费、利润,应执行中标时的承诺,不得任意调整。如某实验室水暖改造项目,承包商中标时企业管理费、利润是分别按15%和 1%计取的,但一些洽商增加项目在计算综合单价时,企业管理费、利润却是分别按47.6%和7%计取的。因此,审计人员认真分析工程项目综合单价计算表尤为重要。对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应该审核其工程量增减幅度,对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中标时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也应按照中标时的承诺和合同的约定进行调整。
参考文献
固定单价合同范文2
【关键词】EPC工程总承包;施工分包合同计价方式
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工程总承包是指总承包商负责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全过程,并负责试运行服务。EPC工程总承包的本质是要充分发挥总承包商的集成管理优势,使工程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过程的组织集成,促使设计和施工紧密结合,通过对设计、采购和施工一体化管理,对共享资源的优化配置为项目增值,从而获取更多的利润。目前较多采用的EPC总承包方式是设计院(工程公司)为总承包商完成工程设计,将施工及设备制造分包给各专业分包商。基于EPC总承包工程的特点,在确定施工分包商前往往没有正式的设计图纸,这也就决定了施工分包计价方式的多样性。根据不同的项目,一般采用以下几种计价方式:
一、固定费率,材料按实调整
此计价方式适用性强,可适用任何项目。其特点是在初步设计阶段还没有确定最终工程量的时候,就可以进行招标和合同谈判,以确定施工分包商,尽快进行施工准备工作。这种计价方式优点是前期较容易选择确定分包商,便于工程尽早开工建设,缺点是后期工作量大,在双方确定工程价款时因公司利益和个人业务水平等原因产生争执。
二、固定总价
固定总价计价方式适用于建设单位指定分包或总包单位下属单位分包或一些定型设计比较容易确定合同价的项目。固定总价方式在没有正式施工图时一般采用概算切块包干。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商较多选用此计价方式,总承包商风险较小,其EPC投标时的瑕疵被分包商转移,其价格不管是多报或少报都由分包商承担,但总承包商的盈利空间被压缩,分包商风险较大,因为设计在总承包单位控制下,分包单位无法掌握自己的命运。总包单位下属单位分包属内部交易,风险在内部消化。对一些定型设计,在确定费用前都有正式图纸,可以计算确定,双方风险都较小。
三、固定单价
EPC总承包工程因是初步设计总承包,在没有正式蓝图前,其建(构)筑物的结构型式、建筑面积(体积)是已经确定的。较适用于类似于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单价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可以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和纯单价合同。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是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单价表为基础和依据来计算合同价格的。通常是由总包方提出总工程量估算表,列出分部分项工程量,由分包方以此为基础填报单价。最后工程的总价应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由合同中分部分项工程单价乘以实际工程量,得出工程结算的总价。采用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可以使承包方对其投标的工程范围有一个明确的概念。这种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性质比较清楚,但任务及其要求标准不能完全确定的情况。采用这种合同时,工程量是统一计算出来的,分包方只要填上适当的单价就可以了,承担风险比较小。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是,分包商报的不是总价,而是单价,单价乘以总承包方认可的工程量后才汇总出工程的总价,而这个总价是理念上的东西,或者说只是为总承包方在比较各分承包商标价的高低时提供的一个总的大致参考值,以便选择确定最终分包商。也防止分包商通过通常所说的“不平衡报价”获得额外收益。EPC固定单价计价方式建立在详细初步设计基础上,其各分部分项工程量不会有较大变化,利于报价的准确这种合同形式主要适用于没有施工图、工程量不明,却急需开工的紧迫工程。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优点的期中和最终结算付款比较简单,结算工作量较小,确定最终合同价较快。
四、可调单价
固定单价合同范文3
【关键词】清单计价;承发包;合同类型
2008年7月9日建设部第63号文件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并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同时废止。因而在行内有了原《计价规范》和新《计价规范》之说。而新《计价规范》补充及完善了原《计价规范》中的不足。具体体现在新《计价规范》的条文数量由原《计价规范》的45条增加到136条,其中强制性条文由6条增加到15条。新《计价规范》的内容涵盖了工程实施阶段从招投标开始到工程竣工结算办理的全过程,并增加了条文说明。包括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发、承包合同签订时对合同价款的约定,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的调整,工程竣工后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对工程计价争议的处理。
一、条款规定
在新《计价规范》4.4.3款中明确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外,允许调整。调整方式、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
而原《计价规范》中未对合同类型做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可调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可调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若不采用单价合同,则失去了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真正意义。国际上通用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制订的FIDIC合同条件、英国的NEC合同条件以及美国的AIA系列合同条件等,主要采用的都是固定单价合同。
二、承发包单位对合同类型的选择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及的履行期限比较长,涉及的金额相对比较大,所以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会尤其注重本企业的利益,而将一些潜在风险转移给合同的另一方,从而会给合同的签订带来一定的麻烦,以至于影响工程。
那么,承包商站在自身企业利益的角度,它所要选择的合同类型优先顺序是:成本加酬金合同、可调单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可调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而业主选择合同类型优先顺序则与承包商恰恰相反。所以,我们必须对此做出相应规定。
三、合同类型分析
1、固定总价合同
本合同是承包商的报价以业主的详细设计图纸及工程量为基础,并考虑一些费用上升因素;如图纸及工程量要求不变则总价固定。但当施工总图纸或工程质量要求有变更,或工期要求提前,则总价也应有所改变。由此可见,承包商承担了全部工作量和价格上的风险。由于承包商承担了全部风险,因此报价中出现的不可预见费用相对较高。但是,此类合同在招标时的设计深度己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会出现较大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小、工期短,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以及工程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详细调查、复核工作量,拟定计划时仍然可以采用,这时对于承包商所要承担的风险因素相对比较小。
2、可调总价合同
本合同类型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及当时的物价计算总价合同。在执行合同中由于通货膨胀引起工料成本增加达到某一限度时,合同总价应相应调整。由此可见此类合同业主承担了通货膨胀的风险,而承包商承担了合同实施中实物工程量、成本和工期等方面的风险,但业主所应承担的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远远大于承包商。所以,此类合同适用于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规定很明确,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工程项目。
3、固定单价合同
本合同是按承包商在投标报价中填报的单价确定,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变更单价。工程量为业主估算工程量,实施过程中允许有上下的浮动变化。在单价合同下,最后支付款按当时填报单价与实际净工程量的乘积计算。然而这样的类型又不利于业主对工程总造价的控制,所以要求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原估计的工程量不能有实质性的变更,如果相差超过±10%时,允许承包商调整合同单价。当然也有些固定单价合同在材料价格变动较大时允许承包商调整单价。由此可见,此类型的合同相对比较灵活,所以它适用范围比较广,特别适合于工程性质比较清楚,但工程量计算并不能十分准确的项目。
4、可调单价合同
本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基本相似,但是在单价的调整形式当中却有很大的出入,本类型的合同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物价发生变化时方可调整,其余情形之下是不能调整的。所以它适用于施工图不全,工期长的工程项目。
5、成本加酬金合同
本合同中一般无合同价款,也没有工程量清单。承包商根据施工图纸施工,最后根据成本的多少给予一定的报酬。这样的方式承包商承担的风险较小,所有的风险都将转移给业主。所以此类型广泛适用于工作范围很难确定以及在设计完成之前就开始施工的工程。
四、合同类型的确定
新《计价规范》总则4.4.3中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1、工程量清单下选择单价合同的优点
①、与国际工程管理接轨的一个形式
国际上通用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制订的FIDIC合同条件、英国的NEC合同条件以及美国的AIA系列合同条件,主要采用的就是单价合同。
②、符合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基本要求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中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编制,工程量在招标过程中属于一种估算量,而综合单价由投标人自主报价,投标人根据自身企业的管理水平,全面分析市场变化,考虑经营风险后确定投标报价。
③、能够真正体现风险分担的风险管理原则
发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的风险,承包人承担综合单价的风险。发包人在施工准备阶段,精心编制工程量清单,分析工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制定相应的管理对策。承包人由于综合单价的不可调整性,必须提高自身的投标报价水平,增强企业的管理能力,以自己的综合实力完成工程建设,实现自己的利润目标。
④、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
单价合同招标成本较高,但执行成本较低。从降低交易成本的角度,宜选择单价合同。
2、分析单价合同的合理性
①、从风险分担角度分析
工程量清单报价模式是从量价分离、量变价不变、单价优先这几个方面较为合理地处理了风险分担问题。如果风险分担极为不均,承包商就会承担不合理的风险。很明显,承包商在将所有可能发生的风险均考虑在投标报价中,这样的报价必然很高,对业主来说,不管该风险实际发生与否,都要支付这些风险的成本。这样,业主无形中就支付了本不应支付的费用。所以,风险的合理分担对业主和承包商都是有利的。
②、从降低交易成本角度分析
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咨询机构根据设计编制工程量清单,然后以该清单及施工单位提供的单价计算出的总价选出施工单位,竣工结算价可根据工程量的变化做相应的增减。这种合约安排虽然在签约准备阶段要花费额外的交易成本,在履行阶段也需要对工程量的变更进行验证,但由于合约在总价方面招标人为投标人承担部分风险,因此,风险的分布比较均匀,产生合约问题的诱因相对较小。单价合同招标成本较高,但执行成本较低。从降低交易成本的角度,宜选择单价合同。
总结
新《计价规范》4.7.5中提到,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工程量清单的价格特点是“量变价不变”,无论事实上工程量增大或减少,单位工程量的单价都不发生变化。所以,工程量清单报价本质上就是单价合同的计价模式。
参考文献
[1] 王武齐.王春林.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2004年1月第一版
[2] 宋景智.俊耀.筑工程概预算与工程量清单计价实例应用手册.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
[3] 黄伟由.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案例详解.济南: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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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S].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1)
固定单价合同范文4
首先看一下工程合同内容,看签订的合同是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如果是固定总价合同,则一般应按原签订的合同价格执行。
如果是固定单价合同,双方应本着平等、公正的原则,结合现场已完工的成果,对照合同、图纸、招投标文件等,采用双方任可的工程量计算方法、综合单价等,重新计算工程量。拿出结算的充分依据。
如果甲乙双方因某些原因不能达成一致,可以聘请双方任可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进行结算。
如果其中一方对中介机构的结算结果仍有异议,可以根据合同订立时的约定,请求仲裁或提交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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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单价合同范文5
【关键词】 清单计价;结算审核;施工合同
【中图分类号】 TU723.3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727-5123(2012)06-060-01
1 结算原则
作为专业的工程造价审核人员必须具有独立判断结算原则的能力,应当首先从宏观上把握工程造价确定的的原则和要素,这是关于工程结算的大政策、大方向,决不能迷糊,不能被施工单位的结算思路牵着鼻子走。
1.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确定结算原则的最重要依据。因与清单招标配套的合同范本尚未出台,目前市场上普遍采用的合同范本是GF—1999—0201,其中的第23条“合同价款及调整”即是对工程结算作出的相关规定,该范本中明确了三种确定合同价款方式,即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但由于该合同范本比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出台的要早几年,有关用词表述不够清晰,易产生歧义,特别是对“固定价格合同”的理解,到底是总价固定还是单价固定,甲乙双方经常为此发生争执。为规范建筑市场工程计价行为,原江苏省建设厅发文《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5)593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固定单价、固定总价、可调价格三种合同价款形式,并对各自的适用条件作了明确的界定。
1.2 单价合同。这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最常用也是最应当采用的合同价款形式。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要进行合同风险的合理分担:招标人承担工程量变动的风险,投标人承担单价波动的风险,招标人(或委托的中介机构,下同)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负责提供项目全面、表述清晰、计算较为准确(误差在±15%以内)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可以在符合《规范》的要求内自由确定单价,不再囿于建设定额。清单计价就是要求投标人在同一平台(量的统一)上进行公开、透明的竞争,其竞争的实质是单价竞争,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凡是招标文件中没有明文要求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合同中没有明文的固定总价的表述,这一类“固定价格合同”均应作为固定单价合同。
1.3 总价合同。对于体量小、工期短、设计图纸达到足够深度的工程,也可采用总价合同,但在招标文件中必须将“总价合同”进行明示,同时招标人必须给投标人足够的时间,由投标人在投标前去核对和确认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修正工程量清单中的缺陷或错误。
2 结算方法
审核人员首先应通读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图纸、施工合同、各类变更签证等资料,对整个项目的建设过程做到心中有谱,这样就可始终把握住项目造价变化的宏观脉络,这对审核结算中的重复计算、高估冒算大有裨益。
2.1 单价合同。结算价款=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投标单价(或新增单价)。工程量的审核:工程量原则上应按竣工图全部重新计算,对结算量与招标量出入较大的项目应进行重点审核,计算规则应遵循《规范》的计算规则,而不是省计价表规则。审核人员应当特别注意:由于竣工图系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图的一般做法是施工单位在设计院的施工蓝图上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局部修改,然后盖上竣工图章,交给建设单位审核,故主动权掌握在施工单位手中,因此笔者认为:凡招标蓝图与竣工图不符或改动处均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相关原始证明资料,如会审洽商、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等,决不能盲从竣工图纸。
单价的审核:审核的最主要依据就是施工单位投标书中的综合单价,凡是投标书中已有的项目必须执行投标的综合单价;相类似的项目可参考投标单价,作部分置换,无类似的新增项目应由乙方报价、甲方核定。
2.2 总价合同。结算价款=合同价款(扣除其它项目清单中招标人部分)+调整价款。调整价款:指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工程签证、发包人更改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等发生的造价变动,其结算方法同单价合同。
3 操作层面的热点探讨
3.1 电子版本。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应当包括书面和电子两个版本,而且电子版应当包括投标价与结算价两个部分。因为在清单招标模式下,投标人有了充分的自主报价权力,政府的计价定额对投标人而言只是参考,而非强制执行,投标人完全可以采用企业自编的定额,因此投标人的分部分项单价是其他人无法完全编制出来的,审核人员要想快速、准确地分析出投标人的投标思路,全面、迅速地掌握施工单位投标时的各种费率标准及资源价格,仅有书面资料是不够的,特别是对于不平衡报价,如果能用造价软件打开投标文件,则能对投标明细组成一目了然。
3.2 算术性错误。当施工单位投标书中部分项目的单价很高,乘以数量后与合价不符时该如何处理?当合价汇总出错时又该怎样处理?这些情况在没有实行电子清标前是完全可能发生的,招标人很难在有限的时间内将这类算术性错误全部发现并予修正,结算时单价的确定便又成为争执的焦点。尽管招标文件中一般有“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这一类表述,但笔者仍然认为上述情况应当修改单价,原因是评标打分是依据总价的,工程中标是因为总价有竞争力。投标人应当对自己的投标书质量负责,不应当出现低级错误,如投标人是有意为之,那就更是一种恶意行为,这是有违合同法中 “诚实信用” 的原则,故上述情况应当作不利于责任方的解释。
3.3 综合单价调整。对于新增项目,合同中一般规定单价调整原则为“乙方报价,甲方核定”,但这样往往没有操作性,乙方狮子大开口,甲方不知从何下手。笔者认为比较公允的方法是“同口径重新组价”:依据新增项目的施工工艺套用投标时的定额,这样就确定了一个基础消耗量水平,然后依据投标书来调整出投标消耗量水平,最后将人、材、机等资源按投标时的单价代入进行重新组价。资源(人材机)单价及费率标准(管理费、利润、规费等)必须与投标书一致,如确实找不到合适定额,那只能采用“实物法”或市场价确定,这就近似于“成本+酬金”思路了。
3.4 措施费调整。一般来说措施费用不宜调整,系带有一定包干性质。但《意见》中有“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发生变更时,其措施项目费用中相应的模板、脚手架工程量应作适当调整”的明确说明。目前措施费用的计算方式大致有三种:费率法、定额法、一口价法,笔者认为仍应深入研究投标文件,在弄清投标人的计价思想后区别对待:费率法因基数变化当然可以调整(费率不变),定额法可以调整工程量(包括调增、调减),但投标单价不能变动,而一口价法就不应再作任何调整了。
固定单价合同范文6
关键词:工程合同类型选择
中图分类号: TU198 文献标识码: A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基本建设投资逐年加大,建设项目类型繁多,特点各异,如何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已成为工程项目管理的一个重点环节,合同类型选择的适合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效益。
一、合同的主要类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 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目前根据合同计价方式的不同主要可以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类型。
1.总价合同
所谓总价合同(Lump Sum Contract),是指根据合同规定的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业主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额是一个规定的金额,即明确的总价。总价合同也称作总价包干合同,即根据施工招标时的要求和条件,当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业主付给承包商的价款总额就不发生变化。这种合同有利于评标时确定最低报价、易于进行支付控制。总价合同又分固定总价合同和变动总价合同两种。
(1)固定总价合同就是承包商按投标时业主接受的合同价格一笔包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业主没有要求变更原定的承包内容,承包商在完成承包任务后,不论其实际成本如何,均应按合同价获得工程款的支付。
(2)变动总价合同又称为可调总价合同,合同价格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时价进行计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合同价格,它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 当然,一般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也可以进行调整。因此,通货膨胀等不可预见因素的风险由业主承担,对承包商而言,其风险相对较小,但对业主而言,不利于其进行投资控制,突破投资的风险就增大了。
2.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承包人在投标时,按招投标文件就分部分项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类型。这类合同的适用范围比较宽,其风险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摊,并且能鼓励承包商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节约成本,提高利润。这类合同能够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技术方法的确认。在合同履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则是双方对实际工程量计量的确认。单价合同也可以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
(1)固定单价合同。这也是经常采用的合同形式。特别是在设计或其他建设条件(如地质条件)还不太落实的情况下(计算条件应明确),而以后又需增加工程内容或工程量时。可以按单价适当追加合同内容。在每月(或每阶段)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时以竣工图的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总价款。
(2)可调单价合同。合同单价可调,一般是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整。有的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 3.成本加酬金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也称为成本补偿合同,这是与固定总价合同正好相反的合同,工程施工的最终合同价格是按照工程的实际成本再加上一定的酬金计算。在合同签订时,工程实际成本往往不能确定,只能确定酬金的取值比例或者计算原则。采用这种合同,承包商不承担任何价格变化或工程量变化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由业主承担,对业主的投资控制很不利。而承包商则往往缺乏控制成本的积极性,常常不仅不愿意控制成本,甚至还会期望提高成本以提高自己的经济效益,因此这种合同容易被那些不道德、不称职的承包商滥用,从而损害工程的整体效益。为了克服成本加酬金合同的缺点,人们对其进行了许多改进,比如:事先商定一个目标成本,实际成本低于目标成本,则按照实际成本的比例支付酬金,当实际成本超过目标成本时,超过目标成本部分的实际成本不再按比例计算酬金,即酬金不再增加:如果实际成本低于目标成本,除了支付合同规定的酬金以外,将另外给承包商一定比例的奖励;也可以采取成本加固定额度酬金的办法,即规定固定的酬金,酬金不随实际成本的变化而调整。二、合同类型的选择各种不同类型的合同有着不同的使用条件,在合同选择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选择合同类型应考虑以下因素:1.项目规模和工期长短;2.项目的竞争情况;3.项目的复杂程度;4.项目的单项工程的透明度;5.项目准备时间的长短;6.项目的外部环境等。
1.总价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施工计划。
2.单价合同:大多用于工期长、技术复杂、实施过程中发生各种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大型土建工程,以及业主为了缩短工程建设周期,初步设计完成后就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单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内所开列的工程量一般为估计工程量,而非准确工程量。
3.成本加酬金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特别复杂,工程技术、结构方案不能预先确定,或者尽管可以确定工程技术和结构方案但是不可能进行竞争性的招标活动以总价合同形式确定承包商,如研究开发性质的工程项目:时间特别紧迫,如抢险、救灾工程,来不及进行详细的计划和商谈。对业主而言,这种合同形式也有一定优点,如:可以通过分段施工缩短工期,而不必等待所有施工图完成才开始招标和施工;可以减少承包商的对立情绪,承包商对设计变更和不可预见条件的反应会比较积极和快捷;可以利用承包商的施工技术专家,帮助改进或弥补设计中的不足;业主可以根据自身力量和需要,较深人地介入和控制工程施工和管理;也可以通过确定最大保证价格约束工程成本不超过某一限值,从而转移一部分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