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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商协议范文1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就甲方成为乙方加盟商,委托乙方代办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知识产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同意成为乙方的加盟商,将其下属客户的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知识产权事宜,委托乙方全权代办。正常情况下,甲方保证每月有____元/个,其他项目结算价见附件。___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量。商标注册规费、费合计为___万元,乙方每月逐笔从保证金中扣除当月注册及费用;每月___日前,甲方补足保证金数额;如果当月保证金余额不足支付注册费用,甲方须及时补充保证金。
2、甲方正式委托后,交纳注册保证金。
3、在加盟期内,甲方可以使用“______”商标开展业务,但不得以乙方公司的名义直接与客户签订合同;乙方只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与甲方的责任,不承担甲方与客户之间约定的责任。
4、甲方须保证提供之注册申请材料证明的合法性,如因甲方提供的材料失真,造成的一切损失及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5、审核期内,甲方之委托客户若有变故,如企业变更、联系人地址变更、电话变更等等,必须通知乙方,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如没有及时通知乙方,导致甲方委托客户无法收到相关通知及文件,乙方概不负责。
6、本协议从____日止,有效期_____年。_____月_____年_____日起到_____月_____年_____日。
7、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协议一方未履行协议条款,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甲方:
加盟商协议范文2
关键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欧盟;管辖权冲突
中图分类号:F8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3)29-0128-02
1 管辖权冲突的成因分析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成,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民商事交往越来越频繁,涉外民商事争议也会越来越多。对争议的解决,首先遇到的是管辖权问题。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例如政治、经济、历史、文化以及立法上的差异等,使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民商事管辖权的冲突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
从成因上来看,造成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原因与形成其他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原因并无太大差别,主要包括、法律和其他方面的原因。
1.1 国家原因
,即国家,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管辖权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在国际诉讼领域中的一个重要体现。各国之间发生的国际民商事诉讼的管辖权冲突,正是国家原则发生作用的结果。根据国家原则,任何国家都有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而任何国家无不各自独立地从自己的出发规定本国与他国民商事争议的管辖权规则。依据源于国家的司法管辖权,一国法院在行使司法管辖权时也往往会与他国的司法管辖权相冲突,结果是同一人或事会同时受到两个并存的不同司法管辖权的支配,由此可见,基于国家而生的不同司法管辖权之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分别都是独立的国家。各国都独立地从自己的出发规定本国与他国民商事争议的管辖权规则。这就不可避免地给管辖权冲突留下了机会与可能。
1.2 法律原因
各国立法的差异性是形成中国与东盟国家间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直接原因。由于中国与东盟各国彼此间在法律文化及法律传统上存在差异,以致在制定具体的民商事管辖权规则时各有特色。在东盟十国中,老挝、泰国、缅甸、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越南总体上属于民法(大陆)法系,而马来西亚、新加坡、菲律宾、文莱属于普通(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民商事管辖权的传统原则方面也明显地表现出来。即使在各法系内部,国家之间也有可能存在着不同的管辖权制度与特点,从而增大了这个问题在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差异性和复杂性。其次,法律上的原因还表现为各个国家在确立本国诉讼管辖权的依据上的冲突,各国基于本国历史传统和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考虑,对同一国际民商事案件确立了不同的管辖权依据,造成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再次,各国对同一法律术语所作的不同解释往往也是导致管辖权产生冲突的原因之一。
1.3 其他方面的原因
各国确立管辖权规则,一方面是基于要求,另一方面也是出于保护本国国民的利益,各国管辖权的确立基本上兼顾了国家的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也正因为私人利益在各国管辖权问题上的突出地位,国际民事案件当事人出于私利或经济考虑挑选法院或一事两诉。各国实体法的规定以及法律选择方法的不同可能导致同一案件在不同国家审理会得到不同的结果,这无疑会吸引当事人优先选择能为他提供最有利救济的法院和法律,以最小的诉讼成本获得最大的诉讼收益。而对于一事两诉这一管辖权冲突的表现形式,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中也得到了确认,例如缅甸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正在一个外国进行的事实,并不妨碍本国法院受理基于同一诉讼原因而提起的案件。
2 中国与东盟成员国之间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协调
途径
在明确了协调中国与东盟成员国之间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一般原则之后,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总结常用的协调管辖权冲突的途径,并借鉴欧盟的作法,以期更好的找到解决中国与东盟成员国之间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办法。
2.1 签订区域性条约
随着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成,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越来越高。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当前国际经济发展的不可避免的趋势。区域经济的形成,使各国在经济上能互惠互利,共同发展,防止国家之间的贫富差异越来越大,有利于促进区域之间经济的交流和发展。在当今国际社会中,区域一体化程度最高的要算欧盟。目前它正从高度的经济一体化向高度的政治一体化迈进。欧盟不仅在经济一体化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而且在国际私法的统一化尤其是民商事管辖权规则的统一化方面也卓有成效。从1968年的《关于民商事管辖权及判决执行公约》(简称《布鲁塞尔公约》)的签署,到2000年欧盟理事会通过的《关于民商事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第44/2001号条例》(简称《布鲁塞尔规则》),欧盟形成了一套独特的有关民商事管辖权的规则体系。尽管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只是一个区域性经济合作组织,区域一体化程度没有欧盟那么高,但是欧盟的一些作法对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仍然有借鉴意义。在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关于涉外民商事管辖权领域,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管辖权规则体系。但随着中国与东盟国家间经济交往的不断深入,不排除签订关于涉外民商事管辖权的协调性条约,形成一套适用于中国与东盟国家间的独特的民商事管辖权的规则体系。
2.2 借助国际公约
借助有关国际公约是解决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有效途径。我国目前已参加的涉及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国际条约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和《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此外,在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一系列司法协助协定中,也有关于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规定。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一般国际法原则和我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法院在确定相关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时,必须信守上述条约的规定。在目前还没有形成适用于中国与东盟成员国之间的统一的民商事管辖权规则体系之前,如果当事国双方都是某一国际公约的缔约国,而该公约中又有关于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规定,则借助国际条约协调当事国之间民商事管辖权的冲突无疑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例如作为东盟成员国之一的越南也是《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签署国,我国也已于1953年参加了该公约,该公约中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如“凡有权向铁路请求赔偿的人,即有权根据货运合同提讼。这种诉讼只能由受理赔偿请求的铁路所属国的适当法院管辖”,这对中越两国相关方面管辖权的冲突起协调作用。
2.3 有关国家签订双边条约
签订一个统一适用于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民商事管辖权规则目前来说只能是一个美好的愿望与前景。条约的签订是国家间利益的博弈与妥协,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仅通过一个条约来涵盖所有成员国以及民商事管辖权的方方面面是不太可能、不太现实的。但在少数成员国之间,当事双方(几方)通过协商,可以签订双边条约来解决有关问题。这种方式在统一的欧盟民商事管辖权条约出现之前也被使用过,例如仅有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缔结的《比荷卢国际私法条约》中便包含有解决三国之间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等方面程序性问题的内容。因此,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也可以借鉴和采取这种方式,在一些有关法律法规尚未触及的领域,或是出现只在少数成员国之间才存在的特殊情形时,当事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双边条约的方式,解决有关问题。
2.4 中国及东盟各成员国自行完善内国法与法院的自由
裁量
目前,在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之间,内国法仍然是各国法院行使民商事管辖权的依据。各国自行决定是否对尚属空白的管辖权依据进行立法,或者在已经存在内国法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由该国法院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某一管辖依据。因而,为了避免或减少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民商事管辖权的冲突,应在国际协调原则的指导下,不断完善内国法,完善内国管辖权确定的依据。当案件的事实和诉讼程序与外国国家联系最为密切时,应当尽最大可能地排除内国法院的管辖,并且最大程度地尊重外国法院的管辖权;如果当案件与内国和外国均有密切联系时,应允许案件当事人协商选择有权管辖的法院;当有关案件的主要事实和诉讼程序与内国国家联系最为密切或其他国家排除管辖时,应当确定内国法院的管辖权。
在管辖权冲突的协调方面,自由裁量权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一个因素。通常各国法院在决定是否对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行使管辖权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果各个国家借助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在狭隘的属地主义观念之下一味的强调本国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这无疑会激化管辖权的冲突。过于宽泛的管辖依据和滥用自由裁量权不利于管辖权积极冲突的解决,这时需要各国法院完善自我的自由裁量权,对自由裁量权进行适当的限制。不方便法院原则是一国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拒绝行使管辖权的重要方式之一。不方便法院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具有很强的法官随意性。这种随意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法官认定本国法院不方便的理由或依据,二是法官裁量别国法院管辖的适当性或便利性的标准。尽管如此,不方便法院原则仍不失为一种防止或减少管辖权冲突的明智之举。或许,正是因为不方便法院原则本身所具有的中和性,才使得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显得不是很突出,从而寻求解决的可能。中国与东盟国家都可以在立法或实践中借鉴或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是否便利参加诉讼以及法院自身审理案件的便利程度等因素,如果自认为不方便管辖该案件,倘若另一国法院对该诉讼同样具有管辖权且这种管辖权更为方便和合适,也符合当事人和大众的利益,则拒绝行使管辖权。
无论中国和东盟成员国是通过自行完善内国法还是通过完善法院自由裁量权的方式来处理,都将对中国与东盟国家间民商事管辖权的确定及冲突的解决起到一定的影响作用。
参考文献:
[1] 赵相林.国际私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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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李旺.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制度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
[4] 刘力.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加盟商协议范文3
第一条 宗旨
签署本合同,旨在通过分部使加盟店获得总部(_________公司)开发的经营(制造/销售)_________的特许经营权的使用权,设立加盟店,并获得分部给予的支持,共同努力,实现特许经营的经营效益。
第二条 特许经营项目
分部许可加盟店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为_________。
总部根据经营(制造/销售)_________的成功经验,建立起以_________商标(品牌)为代表的特许经营系统,并许可分部以分许可的形式发展加盟店。
第三条 特许经营关系
分部基于与总部签署的《区域特许经营合同》,获得总部的许可,在_________区域范围内发展加盟商,许可其设立加盟店。
分部与加盟商基于本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合作关系,加盟店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执行本合同。加盟店应当遵守法律的要求,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总部对分部与加盟商之间签订的本合同的审查,总部依据本合同对加盟店享有的权利,以及在实施本合同过程中对加盟店的管理与监督行为,并不表示总部与加盟商之间存在直接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总部不是本合同的当事人。
在本合同中涉及的总部的特许经营权,除本合同有明确规定之外,均由分部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总部不对加盟商(加盟店)承担任何义务与责任,加盟商不得依据本合同向总部主张权利。
在总部与分部之间的区域特许经营合同关系终止时,总部有权决定本合同继续履行或终止。总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临时行使分部依据本合同享有的权利,加盟商(加盟店)应当直接向总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除法律和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加盟店不是分部或总部的人或业务代表。加盟店不得以分部或总部的名义缔结合同,或约定其他义务,或作出任何承诺与保证,使分部或总部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第四条 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是订立和执行本合同的基本原则。
在签订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分部和加盟店应当自觉遵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善意的方式理解本合同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分歧与矛盾,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是实现合同目的的根本途径。
第二章 加盟商与加盟店
第五条 加盟商
加盟商为个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龄在_________岁至_________岁之间;
(二)文化程度为_________;
(三)有_________年以上_________行业的从业经验;
(四)无刑事犯罪及_________记录;
(五)无破产史及_________记录;
(六)有_________万元以上至_________万元的个人(家庭)财产;
(七)有_________万元以上至_________万元的自有资金;
(八)认同本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理念和管理制度;
(九)_________。
加盟商为企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51%以上的股份;
(二)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万元以上至_________万元以下;
(三)公司净资产为_________万元以上;
(四)公司拥有_________万元的自有资金;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符合前款(一)至(五)项的要求;
(六)认同本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理念和管理制度;
(七)_________。
第六条 加盟店
加盟店应当注册为_________,并以其名义履行本合同。
加盟店的选址应当进行商圈调查和评估,并符合规定的条件,其营业面积应当在_________平方米至_________平方米之间,与其他加盟店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得少于_________。
加盟店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装修,经分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加盟店使用总部统一设计(制作)的招牌,费用由_________承担。
第七条 合同文本
分部与加盟商签订的本合同及合同附件,使用总部统一制定的《特许经营合同》文本,未经总部同意,分部与加盟店不得擅自修改。
第八条 合同审查
分部与加盟商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应当将合同副本、合同附件和有关资料,以及加盟商先行签署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报总部审查。
总部收到后,应在_________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合格,总部将签署《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本合同自总部签署《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时生效;如不符合总部规定,总部将不予签署《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本合同不生效。
在总部审查批准期间,分部和加盟商均无权终止本合同。如未经总部审查批准,加盟费返还加盟商。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
第九条 许可的权利
分部许可加盟店在特许区域内,使用总部经营(制造/销售)_________的特许经营权,按照本合同规定,设立加盟店。
本合同所称特许经营权是总部经营(制造/销售)_________的全部商业要素,包括总部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经营诀窍等,其中:
(一)商标是指总部注册的_________产品(服务)商标,注册号_________;
(二)商号是指总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_________,登记号为_________,登记机关为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专利是指总部拥有的_________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_________,专利有效期截止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四)著作权是指总部创作的_________作品,著作权有效期限截止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五)商业秘密是指总部拥有的经营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诀窍和专有技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手册》制造_________的技术,以及_________;
(六)经营诀窍是指经营(制造/销售)_________的全部程序和方法,包括产品配方、加工工艺、营销方式、_________等等;
(七)_________。
第十条 使用方式
分部许可加盟商以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使用总部特许经营权设立加盟店:
(一)将加盟商现有门店改建为(非)法人资格的加盟店;
(二)由加盟商投资设立(非)法人资格的加盟店;
(三)由加盟商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公司类型的加盟店;
(四)以_________形式分销特许经营的产品。
第十一条 许可形式
基于总部授予分部的_________许可权,分部许可加盟店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形式为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分部承诺并保证:
(一)不许可第三人以任何方式在特许区域内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二)不以任何方式(或与特许经营相同或相似的方式)在特许区域内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三)不向特许区域内的任何第三人销售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任何产品(服务)。
第十二条 权利的保留
在特许区域范围内,分部对许可加盟店使用的特许经营权作出以下保留:
(一)在客观情况变化时,如果分部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在加盟店现有区域增设加盟店而不至于对加盟店的业务造成实质性影响时,分部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加盟店区域内设立新的加盟店,但与加盟店的距离不得少于_________米,且加盟店享有优先权;
(二)以特许店之外的其他商业形式(批发、邮购、直销……)分销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
(三)_________。
第十三条 营业场所
分部许可加盟商设立的加盟店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区(县)_________路(街)_________号建筑物_________层,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产权系_________拥有。
加盟商租赁该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使用总部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或者经分部审查同意,符合总部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特许区域
加盟店的特许区域,是指以加盟店为中心半径_________米的市场范围,在该区域内,加盟店享有本合同规定的独占许可权。
第四章 合同期限与续约
第十五条 合同期间
加盟商协议范文4
投资者只有通过在线咨询、网上留言、电话咨询等方式向重庆面食加盟总部专业的投资顾问详细咨询加盟项目情况以及相关合作事项,投资者才能够确定自己是否应该加盟。如果经过咨询之后,投资者仍然不能够确定加盟意向,那么就需要亲自到重庆面食加盟总部进行实地项目考察,以了解总部的经济实力和连锁店的经营情况,这样就可以放心加盟。
在投资者确定加盟意向之后,需要事先向重庆面食加盟总部递交一份加盟申请表,详细介绍自己的投资预算、意向投资区域的市场状况等。之后如果加盟双方都觉得能够合作,就可以正式的签订合作协议,此时投资者需要按照所选择的投资类型向重庆面食加盟总部缴纳全部的合作费用。
重庆面食加盟总部会提供给加盟商一系列的支持帮助,以让加盟商能够更快的开店。主要包括对加盟店的核心岗位成员进行专业实战培训,为加盟商店提供店面装修的设计方案、设计开业促销方案、宣传海报等,这样投资者就能够更轻松的将店面开起来。
在加盟商店正式营业当天,重庆面食加盟总部会委派专员来协助和指导加盟商店的开业庆典,并会在日后持续关注加盟商的经营情况,不定期地向各加盟店提供新品研发和经营指导服务等,以帮助加盟商店在市场中更好的经营。
(来源:文章屋网 )
加盟商协议范文5
加盟者有着强烈的加盟意愿,但资金不足,怎么办?
或是身揣充足的资金,但没有合适的开店店址,又怎么办?
……
放弃?还是争取?这是个问题。
连锁企业招商,常会发现有相当数量的潜在加盟商不完全具备加盟条件,一只脚长,好几只脚短。他们多少都有一些长处,但短处也十分明显:资金不够、没店址、店址面积太大或太小、店面租金太贵等。
真的就这样放弃他们吗?
其实,特许人完全可以打开思路,和这些“长短脚”潜在加盟商一起来解决上述困难,为自己、也为他们争取一次机会,正所谓“帮人也是帮自己”。
没有钱怎么办?
特许人可以考虑给他们提供设备融资,延缓其特许经营费用支付和货品结款,甚至为其贷款提供帮助(直接贷款、贷款担保等)。比如麦当劳、7―11等著名特许企业都会为特别优秀的潜在加盟商提供设备之类的融资帮助。
没有店址怎么办?
1.推荐你所知道的一些商铺信息;
2.推荐专门从事商铺中介、出租或销售的公司,请他们去那里寻找;
3.在自己的网站或其他大众渠道中征求商铺来源,或派专人寻找合适的商铺,日积月累,形成自己的商铺资源,以便推荐给潜在加盟商。
不过,特许人这样做是有风险的,比如加盟商日后生意不好,便可能会把失败原因归结于你所提供的店址。因此,推荐商铺之前,双方一定要签订一个协议或事先声明,明确加盟商选择这个店址是他自愿,而非特许人强迫或引诱的;
4.教他们如何选址,再全程协助其选址。当然,这样做之前,最好要潜在加盟商签订一个意向书,或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不然,指导、协助他选址的成本,就要由你自己支付了;更麻烦的是,你帮他选好址,他却加盟了别的企业。
店面不合适怎么办?
店面太大者,特许人可以协助其处理多余的面积,比如投资别的项目、转租出去等。
店面太小者,则建议其另租店面,或把相邻店面租下,或为其设计专门的迷你型加盟店等。
店租太贵怎么办?
特许人可以指导甚至协助他们去和出租方谈判,把租金压下来。或是采取其他策略,如减免特许经营费用、简化装修等,降低其总体投资额,挤出赢利。
加盟商协议范文6
而在这些品牌连锁店成立的背后,离不开资金的支持。越来越多银行已将眼光投向这部分需求,开发出了“连锁贷”产品。
银行偏爱低风险贷款
之所以不少银行特别是股份制银行、城商银行对这类企业青睐有加,自然有不少原因。据融道网中小企业融资研究中心郑海阳总监分析,首先,银行的核心竞争力在于风险控制。因此对于申贷企业的风险审核十分严格,而对于连锁企业来说,特别是一些较为正规和大型的连锁品牌,被特许人在获得特许人所拥有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之前,都要经过特许人的审查与考核,并与之签订合同,而这相当于为银行做了一次前道审核,与一般的中小企业相比自然有较高的可信度。
其次,被特许人要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使之在管理、促销、质量控制上有系统化、组织化的特点,因此相对于其它“单打独斗”的中小企业而言,加盟商的还款能力更有保障。
第三,银行可以对连锁企业实行多种担保方式,除了传统的房产抵押,还可以进行连锁企业法人担保、加盟商联保等模式,提高了加盟商的信用级别。
供应链融资就是一种,例如服装业的欧迪芬与华夏银行合作,由华夏银行提供贷款给欧迪芬的加盟商,加盟商用这笔贷款购买欧迪芬的货。一旦账面上显示对欧迪芬的应付账款,华夏银行的贷款就将很快到账。
“联保”模式也是一种,如民生银行的“同行业商户联保贷款”:同行业三家以上商户均有贷款需求,三方经考察认可,无需任何抵押,可采取联保方式贷款,而不需要任何抵押物。
中信银行以“总对总”模式提供授信:中信银行与荣昌洗衣合作,先授信给荣昌总部,再给加盟商授信。同时还接受加盟商的房产抵押贷款、有价证券抵押。
此外,对于一些设备比较昂贵的加盟品牌,还可以通过设备抵押贷款的方式获取资金。如荣昌洗衣,也在与中信银行进行设备抵押贷款的尝试,因荣昌洗衣的机器设备是从意大利进口的,价格在40万元以上,占到一个店投资总额的60%。不过由于这种设备专用型太强许多银行在短时间内难以接受。
融道网中小企业融资研究中心指出,这些与银行合作的连锁企业通常有相同的特征,如拥有一套完整有效的运作技术优势,包括独特的商业特权、人员训练、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商品供销等保障了被特许人的成功外,成熟的连锁网络也有良好的示范效应,为银行进行贷前调查提供了足够多的参考依据。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目前有哪些银行推出了“连锁贷”产品。
中信银行
“连锁贷”是中信银行为连锁企业的加盟商(可以是法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法人、股东、个人量身定制的个人经营贷款业务,以流动资金周转或加盟费或装修款为用途的短、中期贷款。同时为加盟商提供集“贷款融资、支付结算、理财规划、贵宾服务”为一体的全方位、多层次的综合金融服务。
“连锁贷”业务贷款最高金额是500万元,贷款期限为加盟商与连锁企业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内,担保方式有“1+N”种类,包括加盟商提供银行存单、国债等权利凭证质押、房产抵押、连锁企业法人担保、加盟商联保等模式。
“连锁贷”最大的特点就是产品针对性强,贷款用途灵活,装修用途贷款期限长(最长可达3年)、分期还款,减轻一次性还款压力。同时对全国知名连锁企业,可与中信银行总行签署“总对总”连锁贷金融业务,中信银行将对其全国性加盟商提供个人经营性贷款支持力度,并建立战略合作关系。
华夏银行
华夏银行小企业品牌连锁按揭贷是指围绕品牌核心客户,为其加盟商在开业初期为购置必要设备、租赁房屋时,由品牌核心客户担保或加盟商提供我行认可的担保方式,给予加盟商(借款人)一定期限的流动资金贷款。
产品的授信期限为1年,根据小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可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对于贷款用途以及额度,华夏指出,应为品牌连锁加盟商在开业初期购置必要设备、租赁房屋、装潢房屋时一次性投入所需的费用,贷款额度不超过上述费用的50%,且不超过华夏银行小企业授权规定。
据了解,该产品可由品牌核心客户提供担保,也可由加盟商提供我行认可的担保;小型企业实际控制人为个人的,应追加实际控制人连带责任保证。
还款较为灵活,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采取按月付息、按计划还款;也可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小型企业须按计划还款(按月、按季或半年还本,按月付息),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主须分期还款(按月、按季或按半年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
民生银行
2011年,民生银行与国际连锁企业管理协会国合作,共同推出“同行业商户联保贷款”服务,民生银行给予国际连锁企业管理协会会员商户融资授信2亿元,以协会甄选准入的优质品牌、大型连锁超市等企业为核心,向符合银行授信条件的品牌上下游供应商、经销商发放贷款,用以满足企业经营周转的资金需求。
同行业商户联保贷款是指,同行业三家以上商户(连锁总部和加盟商,或者三家加盟商、商之间)均有贷款需求,三方经考察认可,无需任何抵押,可采取联保方式贷款,经由国际连锁企业管理协会审核相关条件并推荐,即可向民生银行提出贷款申请。这种贷款方式方便快捷,无需任何抵押物。
招商银行
“品牌连锁贷”业务是向知名品牌连锁经营企业的加盟商(法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发放的,以流动资金周转或加盟费或装修款为用途的短、中期贷款。
“品牌连锁贷”业务是属于“1+N”业务的一种,根据风险控制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种业务模式:A.品牌商为加盟商提供担保模式;B. 品牌商收购加盟商,变加盟店为直营店的模式;C.加盟商自行提供担保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