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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制度范文1
第一条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建立和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和《甘肃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基础,以医疗补助、大病医疗救助为补充,以医疗减免为配套,实行属地管理。
第二章保障对象
第三条凡持有本市户口的下列优抚对象适用本办法:
(一)在乡退伍老战士、在乡西路老战士、在乡失散人员;
(二)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三)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四)在乡老复员军人;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六)参战退役人员。
第三章医疗保险
第四条在乡退伍老战士、在乡西路老战士和在乡失散人员的医疗保障按现行政策执行。
第五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具体办法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对集中供养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原医疗保障渠道不变。
第六条城镇有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规定督促其所在单位及时缴费参保;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降低缴费率,不建立个人账户、单独建立统筹基金的办法,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参战退役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原工作单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对从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按有关规定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因生活困难无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参战退役人员,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八条在乡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失散人员、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应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九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参战退役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提出意见后报民政部门审核同意,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给予适当补助,帮助其缴费参保。
第十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第四章医疗补助
第十一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门诊补助。其中,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每年划入个人帐户资金低于我市离休人员门诊定额标准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到离休人员门诊费定额标准;五至六级残疾军人每年划入个人帐户资金低于离休人员医疗费门诊定额90%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到我市离休人员医疗费门诊定额的90%。所需费用由市财政部门随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一并拨付到其参保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二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家庭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民政部门审核后,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给予补助。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95%,五至六级残疾军人最高不超过90%。
第十三条城镇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参战退役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虽已享受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待遇,但医疗终结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经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提出意见后报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分别给予每年500元或每年800元的医疗补助。
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已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规定待遇,医疗终结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经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提出意见后报民政部门审核同意,给予每年1000元的医疗补助。
第五章医疗救助
第十四条民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对因患重大疾病,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的优抚对象,要优先给予救助,具体按****市城乡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医疗优惠
第十五条卫生部门按照方便就医的原则确定优抚对象定点医疗机构,鼓励优抚对象就近到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就医。
第十六条优抚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在乡退伍老战士、在乡西路老战士、失散人员凭《光荣证》或《抚恤补助金领取证》,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或《抚恤补助金领取证》,“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伍军人凭《抚恤补助金领取证》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享受《****市医疗机构设置济困病床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各项减免及优惠待遇。
第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在醒目位置公示优抚对象就医优先优惠项目,对优抚对象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第十八条优抚对象患疑难重症需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须按照城乡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医疗补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九条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省级及市财政预算安排、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吸收社会捐款等。
(一)中央和省财政专项医疗补助资金,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拨付;
(二)市财政部门根据我市优抚对象实际支付需求,每年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三)市财政部门在每年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按照不低于3%的比例安排资金;
(四)社会捐助资金。
第二十条市财政部门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民政部门要设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医疗补助资金的核拨、支付等业务。对当年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不得平衡预算和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民政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医疗补助资金的违纪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八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财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民政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积极协调有关方面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统一办理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审核民政部门提出的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并会同财政、民政部门协商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卫生部门负责优先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督促医疗机构落实优先、优惠、优待、减免政策,确保优抚对象医疗优惠、优待政策落到实处。
第二十七条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情况,积极配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调查核实。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具有双重身份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医疗待遇按就高原则享受一种待遇。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所称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认定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细则所称参战退役人员,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第三十一条因战致残的民兵、民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医疗保障制度范文2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本省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补助金的以下抚恤优待对象:
(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失散人员、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第二条为了保障抚恤优待对象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抚恤优待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障抚恤优待对象在享受基本医疗待遇的基础上,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享受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确保抚恤优待对象医疗待遇落实到位,确保其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并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所提高。
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各级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第二章医疗保障
第五条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有单位的随单位参保;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经民政部门会同劳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由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按有关规定和征缴标准缴费。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地财政部门安排资金。
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待遇,在此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
补助范围:个人账户不足支付后,符合基本医疗支付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基本医疗支付范围内按比例个人自付部分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住院医疗费用。
支付渠道:上述医疗补助费用,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仍按原规定渠道支付;其他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经民政、劳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民政部门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国家和本省工伤保险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所在工作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政策予以解决;所在单位经民政、劳动、财政部门审核确定为无力支付的和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第七条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有工作单位的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单位和个人无力支付的,经民政、劳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由统筹地人民政府解决。
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经民政、劳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由统筹地人民政府解决。
第八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抚恤优待对象,其住院费用中,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后的部分,由当地民政部门参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按以下标准给予医疗补助:
七级至十级因战残疾军人,不低于70%;七级至十级因公残疾军人,不低于60%。烈士遗属,不低于8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不低于70%;病故军人遗属,不低于60%。复员军人,不低于60%;建国后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不低于50%。
上述抚恤优待对象,其门诊医疗费用,按不低于其抚恤补助标准的10%补助,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转下年度使用。
第九条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由当地医疗经办机构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范围。医疗保障所需经费,人均按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8%标准筹集,由省财政预算安排,按年划拨。其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地人民政府解决,其他医疗待遇参照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待遇执行。
第十条抚恤优待对象因患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其医疗费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以及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仍有较大困难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给予医疗救助。
第十一条抚恤优待对象在当地医疗机构就诊,其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输液费、手术费、检查费、床位费、护理费等优惠减免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要确定一家二级乙等以上、技术条件好、服务水平高的医院作为抚恤优待对象医疗指定医院。
抚恤优待对象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省抚恤优待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医疗机构就诊时,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等优待。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牵头,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四条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抚恤优待对象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统一办理无工作单位和所在单位无力参保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手续;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负责将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保障参保抚恤优待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卫生(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完善优惠政策,提高服务质量,落实优质服务措施,保障医疗安全。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公开对抚恤优待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在挂号、就诊、取药、住院等服务环节实行优先、优惠待遇,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
指定医院应按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实行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费“一站式”结算服务,对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费中非个人自付部分,应在其医疗终结时同步结算。对患危急重病的抚恤优待对象,应实行先就医后结算等医前医疗救助措施,确保抚恤优待对象患病后得到及时治疗。
第四章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各地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实现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费用信息共享,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则,尽可能减少结算环节,简化操作程序。民政部门对抚恤优待对象住院医疗补助,每月至少提供一次结算服务。
第二十条抚恤优待对象患疑难重症需转院或到外地治疗的,由原指定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经县级民政或劳动保障部门核准,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第二十一条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抚恤优待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种医疗待遇。
第二十二条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单位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
(二)在审批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中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二十三条抚恤优待对象所在单位未按规定落实相应待遇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履行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补助优待:
(一)不按规定在非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及购买药品的医疗费用;
(二)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以及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
(四)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他赔付责任支付的医疗费。
第二十五条抚恤优待对象虚报骗取医疗报销经费、优抚医疗补助资金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医疗保障待遇。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措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资金。资金来源为:
(一)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资金;
(三)依法可以用于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的福利彩票公益金;
(四)依法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
各级财政应多渠道筹措资金,把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资金纳入预算安排,并合理安排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经费。省级财政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时,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倾斜。
第二十七条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与抚恤、城乡医疗救助等专项资金混用,不得用于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补助,不得用于医疗机构补助,不得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民政部门管理工作等支出,年末结余资金,可转下年度使用。严禁贪污、挪用、截留、挤占。
医疗保障经费的使用情况,由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医疗保障制度范文3
本文通过分析目前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所面临的问题,提出了对促进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可行性建议。
一、我国现行的农村社会医疗保障制度
我国农村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由三大部分构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医疗救助制度和大病救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面向全体农村居民的基本的普遍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医疗救助制度是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补充和完善,它是以中央财政拨款及社会力量筹集等多种形式建立的补助基金制度,对患大病的农村贫困人口及五保户给予的医疗参保费用和医疗费用补助的救助制度;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是面向城乡患有重大疾病并且医疗有困难的居民,给予一定数额资金的救助制度,获得救助的农村居民可享有相应的医疗优惠政策。
二、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面临的问题
(一)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在城市人口中所占的比重逐渐加大,形成一个庞大的团体。进城务工的农民同样也面临着失业、工伤、疾病、生育与养老的问题,而他们所享有的社会保障是属于农村社会保障系统,这种保障的方式会给农村的社会保障体制带来压力,同时也会给外出打工的农民工生活上带来诸多不便。
我国实行的城乡二元制度,农民的人户分离现象普遍存在,在工作地就医,存在医疗费用报销手续繁琐等问题,由此引发了很多新问题。农民工群体中大多数人受教育程度有限,一般从事高风险作业,生活条件艰苦,使得这一群体感染疾病的风险加大,所以是最需要医疗服务的人群,同时,又由于他们收入有限,常常发生付不起医疗费用的现象,因此,农民工“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尤为突出。而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问题不但会影响到他们自身的生存和家庭幸福,也会对国家各项建设的顺利实施造成影响。妥善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等社会问题是解决“三农”问题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二)农村空巢老人的医疗保障问题
中国城乡二元制结构长期存在,在城市各种养老保障制度已逐渐完善,老年人的养老问题也逐渐社会化,各种社会化服务顺利开展。而在农村偏远地区,由于经济条件有限及社会保障机制和服务不到位,农村空巢老人社会保障存在诸多不足。农村空巢老人医疗保障方面主要面临着护理费无法进入到医保系统进行报销的问题。2012年10月29日,首届全国智能化养老战略研讨会的数据显示,到2050年,临终无子女的老年人将达到7900万左右,失能老年人将达到1亿左右,独居和空巢老人将占54%以上,其中农村留守的空巢老人在2010年已经达到4000万,占农村老年人总数的37%。与此同时,老年人的慢性病发病率提高[2]。
(三)保障费用投入比例有限,是当前农村医疗保障制度面临的一个难题
我国新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离不了政府经济的支持,由于我国的国情决定了中央政府对医疗保障资金投入有限,而在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地方财政困难,用于医疗保障的资金对当地政府来说是一项较重的经济负担,在资金投入上会有一定的困难。同时,部分贫困山区由于消息闭塞和政策宣传不到位,有部分农村居民对“新农合”制度持观望和怀疑态度,其中少部分人不敢甚至不去参合。由于“新农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包含个人筹资部分,这部分资金的筹集采取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这些持观望态度的群众中有些人不愿缴纳个人缴费部分,这种现象不利于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的筹集。
三、我国农村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发展的制约因素
从影响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发展的制约因素来分析,包括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
(一)外部因素
①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保障的人群比例范围较城市小,特别是有些偏远地区,主要是由于信息传递相对滞后。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相比,经济发达地区农村人口参保率较高,普及范围较广。②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普及受到资金的影响,通常资金的投入是城市多于农村。③农村医疗保障报销的服务网点较少,而且程序较为繁琐。④医疗费用报销不及时的问题比较普遍。
(二)内部因素
①农村居民对医疗保障制度认识上存在偏差。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最大的受益者,农民在农村医疗保障匮乏时期对其的需求是强烈的,但在新制度的推行中却没有表现出足够的热情,这种现象的产生是建立在他们对该项制度的预期收益与付出成本的比较之上的。农村医疗保障虽然是政府主导的制度,但由于部分农民收入水平低,加之偏远地区农村群众受教育程度有限,知识相对贫乏,对其了解的程度不够,认知程度还没有得到提高,能够主动参加到这一体系的人数受到限制。②少数服务网点处理问题不及时造成农村人民对农村医疗保障的信任感降低。
四、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我国农村当前已经建立了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主体的医疗保障制度,初步实现了“广覆盖、保基本”的目标。“新农合”的出台和全国大范围的试点开展,改变了农村单纯地依靠家庭支付医疗费用的传统模式,填补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空白,但是保障力度仍然不够,农民的医疗费用很大一部分还需要家庭来承担,因此“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为了完善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大农村医疗保障资金的投入和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监督
2014年新农合的人均筹资标准为320元,比2013年提高了40元,个人的缴费标准是90元,较2013年提高了20元[2]。虽然筹资的总数一再提高,但是医疗费用的增长远远高于筹资水平的增长,“新农合”面临更大的资金压力。目前我国“新农合”资金来源以分散的区县统筹为主,各区县采用不同的“新农合”补偿方案,由于参与到统筹的人数较少,资金总数少,抗风险的能力较小。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医疗保障资金的投入,对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给予财政上的帮助。
同时,还应该完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监督机制。“新农合”制度的立法问题已经明确写入了《社会保险法》,但是受制于各种原因, 当前“新农合”的立法仍然处于地方试点阶段,全国性的立法还没有真正提上日程。建立立法机制,调整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对农村医疗保障的执行力度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加强乡镇医药价格市场的监督,对医药产品明码标价,严厉打击利用医药市场进行暴利牟利的不法手段,做到医药市场价格的透明化。
(二)加强农村偏远地区先进医疗器材的配备和专业人才的引进
面对县乡级卫生院就医人次的下降、医疗设备落后和专业人才缺乏的现象,应该加强国家对乡村医疗设备的投入部分,同时,提高乡村医务人员的待遇,吸引更多的优秀的专业医务人员去乡村卫生院工作,方便群众就医,缓解“大医院门庭若市,小医院门可罗雀”的现象,使医疗资源得到合理利用。提高和优化医疗资源整体利用率,落实分级诊疗惠民政策,采取医院优化双向转诊流程,保障转诊患者优先获得门诊和住院服务。同时,患者如果按照分级诊疗相关程序就诊,在费用报销方面,享受相当比率的优惠,以此来提高乡村医疗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简化医保报销流程
规范各个报销流程,简化农村群众报销程序,积极推行定点医疗机构的及时结报和异地结报,推行一站式服务,方便农村医疗患者得到及时的全方位的补偿,建立农村人民的信任感。加强对服务机构人员的培训指导,加大对农村医疗保障服务网点的建设,进行分散式的多个网点服务,使农村群众能够更加快捷地享受医疗保障制度带来的益处。
(四)建立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我国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参照其他国家推行的护理保险制度。美国健康保险学会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它的运营机制是在一个比较长的时期内,持续地为慢性病患者、老年性痴呆等认知障碍的患者或者伤残状态下的人提供的护理[3],美国和法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开展了长期护理商业保险。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是为解决城乡失能人员的医疗护理难题而设立,可以有几种服务方式,如:医疗护理,主要是以住院的方式在定点医疗机构开设医疗专护病房,为参保人员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养老和护理相结合的方式,这种方式是为入住本机构的参保人员提供养老和长期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家庭护理,是护理服务机构派医护人员到参保人员家中提供医疗护理服务。
医疗保障制度范文4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区域发展的不协调的状况也越来越明显,这其中最直接的就是医疗保障在区域间的不平衡。人民的收入水平越来越高,随之而来的是对医疗,健康的需求逐渐增大。自21世纪初以来,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大大增加,公平性也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是,弱势群体的医疗保障问题仍然亟待解决,“看病贵,看病难”在各地也普遍存在。而在大洋的彼岸,美国的医疗保障制度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已经日趋成熟,本文就将对中美当前的医疗保障制度做一个简要的对比,并得到一些启示。
一、中美医疗保障制度的现状对比
美国是目前唯一没有实行全民医保的发达国家,但这并不妨碍美国成为世界上医疗保障体系最为成熟的国家之一。具体来说,美国医疗保障体系可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由政府提供的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包括了医疗照顾,医疗救助和州儿童健康保险计划,第二部分则是由商业保险提供的医疗保险。第一部分主要是针对65岁以上老人,残疾人和儿童设立一种补缺型医疗保障措施,而第二部分则是为广大普通民众设立的医疗保障。2008年,美国医疗保险的覆盖率约为85%,其中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比例约占29%,而商业医疗保险人数却高达66.7% 。这表明美国属于典型的以商业医疗保险为主导的医疗保障体系。
与美国商业医疗保险体系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推行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主要由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以及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几部分构成,其中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指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捐助为农村贫困人口,城市低保户等提供的医疗救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则是按是否有固定工作划分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经过近十年来的不断推行和完善,我国目前的医疗保障覆盖率基本已经达到95%以上。
二、中美医疗保障制度的评价
从覆盖比例上说,以社会医疗保险为主体的医疗保障制度似乎在整体上是更公平的,而商业医疗保险的特点则体现在政府的无作为或少作为以提高医疗的效率。美国的商业医疗保险体系使得参保人群的医疗费用负担大大降低,并且财政医疗支出主要由联邦政府负担,而地方政府仅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资金来源充足。不仅如此,根据杨红燕等人在《美国财政医疗保障支出的均等化效果研究》一文中的研究表明,美国的医疗保障转移支付与个人的收入呈高度相关,保证了微观的公平性,而在区域间则实现了互助共济,横向转移,保证了各州贫困人口都享有相对均等医疗支持,从而实现了宏观上公平公正。
但值得注意的是表面上的支出均等并不意味着整体上的公平,事实上,美国尚有高达4600万左右的人口没有任何医疗保险,这些人大多属于无收入或低收入者,没有资金购买医疗保险,这与整体的公平相距甚远。因此,商业医疗保险虽然具有较高的微观经济效率,强调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但却无情的将低收入的弱势群体阶层挡在门外,严重地降低了公平性。此外,在美国医疗保障体系还存着一个有意思的现象,虽然覆盖率在发达国家中十分低下,但美国人的医疗费用支出却占GDP的17%,相比欧洲许多全民医保的发达国家要高出近50%,这其中支出与公平的不对等引人深思。
相比而言,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覆盖全面,似乎整体公平性更高,但实际上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却普遍存在,覆盖率并没有解决根本上医疗费用高,支出效率低下的问题。而且我国目前实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不算是真正的医疗保险体系,农村人口的医疗保险覆盖面依然很不足,其发展和完善仍需做出很大努力。
三、启示
(一)医疗保障制度的选择
虽然我国目前推行的以社会医疗保险为主体的医疗保障制度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但不可否定这确是最适合当前国情的选择。从美国的商业医疗保险体系来说,由于其极高的门槛,对于经济发展水平的要求,很显然不适合我国当前的国民收入水平,而全民免费医疗保障虽然具有极高的公平性,但效率低下并为财政支出带来的极大负担。社会医疗保险中和了这两者优缺点,兼顾了公平和效率也考虑了综合国力问题。
(二)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的有机结合
如果仅靠医疗保险维持国民医疗保障难以保证低收入者和弱势群体的利益,所以医疗救助体系的建立对于促进整体的公平十分必要,不仅如此,当前我国的财政资金应该首先保证对于弱势群体的医疗救助支出,如率先保证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新农合,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主要依靠保险体系自身完善,财政只做最后一道保障,避免越俎代庖,缓解财政压力。
(三)财政医疗保障支出以中央为主导保证横向公平
美国医疗保障体系主要由联邦政府掌控,而地方政府大多充当管理协调的角色,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区域间财政转移支出的公平性。而我国目前中央掌握大部分财权,医疗保障支出作为国计民生的重要部分,理应由中央承担主要责任,地方政府更多的实在中央的监督下进行资金分配和协调。这既能保证在财政转移支付的过程中由中央统一管理,确保不同地区的收入与医疗支出平衡,又由地方政府根据地方具体情况进行资金的高效配置。
参考文献
[1]朱铭来,陈妍,王梦雯. 美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评述[J]. 保险研究,2010.11.
[2]杨红燕,陈天红.美国财政医疗保障支出的均等化效果研究[J].西北人口,2011,10.
医疗保障制度范文5
关键词:城乡统筹;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
0引言
目前,我国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主要覆盖城镇各类用人单位;二是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各类城镇居民。三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主要覆盖对象是农民。
1现存三种模式差异比较
1.1面对人群不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主要面向城镇各类企业。城镇居民医保主要面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县城镇户籍居民,包括未满十八周岁的居民(未成年人),中小学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大中专及技工、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等。“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主要面向的是农民。
1.2缴费来源不同城镇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不享受政府补贴。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总体上低于职工医保,在个人缴费基础上政府给予适当补贴;新农合基金统筹方式为:参合农民个人缴费,省、市、县三级财政补助,中央财政补助。
1.3医疗保险待遇不同城镇居民医保由于筹资水平较低,医疗待遇标准总体上略低于职工医保。新农合的医疗待遇最低,报销的范围也最小。
1.4缴费要求不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设立最低缴费年限,达到缴费年限(男25年、女2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费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设立最低缴费年限,必须每年缴费,不缴费不享受待遇。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当年购买,次年生效享受报销待遇,其最低档费用为20元/年/人。
2现阶段农民工医疗保障实施状况
2.1农民工是我国二元结构的夹缝中产生的一种特殊阶层农民工生活在城市中,但其户口却是农村的。他们在城市中属于被边缘化的一类群体,享受不到城镇企业职工的医疗待遇。很多农民工外出打工以后“新农合”又不能为其提供有效率的医疗保障。在他们受到病痛侵扰时,多是拖延病情而不及时就医,所以“新农合”对他们来说名存实亡。
2.2现阶段所能覆盖到农民工的各项医疗保障政策太少,满意度太低一些农民工不参加“新农合”主要是基于“新农合”的保障水平低,更重要的是农民工在城市工作,而且一般都为青壮年得病率低,所以不愿意投保,即使愿意投保,得了病还得回农村报销,参加和理赔程序太繁琐等。
3农民工投保意愿调查
调查发现,由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在执行上是相互独立的,很多农民工外出打工以后无法享受原籍地的合作医疗,所以合作医疗对他们来说名存实亡,而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又覆盖不到他们。所以52.8%农民工希望一种确实可以保障他们利益的医疗保障模式,这种模式应该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医疗保险模式。另外,现有的保障范围太小,并不能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利益,大多数农民工希望保障范围扩大,调查显示,49.10%的单位认为对农民工应该大小病都保,所以在制度建设上,可以考虑扩大农民工的医疗保障覆盖范围,提高保障水平,保证农民工对基本医疗的可及性。
4基于城乡统筹下的模式选择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四种模式供农民工这个群体参加医疗保险。
第一种模式是单独为农民工设立一种医疗保险模式,设立单独的账户,由专门的组织负责管理,单独保障农民工的切实利益。由我国发展目标是和谐发展城乡,可知这种单独为农民工设立的模式是与现实目标相违背的,所以不能采取。
第二种模式是让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把农民工的医疗保险问题与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问题一视同仁。但是农民工的特征是流动性大,流动于不同城市间,在不同地区参保只能保证当期,所以只保住院的医疗保障制度对大多数青壮年农民工来说,医疗保险没有吸引力。
第三种模式是让农民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把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加入到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范围内,保障农民工的利益。根据农民工的流动性大的特征,可以得出这种模式也是不适合农民工的。
第四种模式是,建立一种全面统筹的,把现有的三种医疗保险模式相结合的一种医疗保险模式,实现城乡医疗保险模式的有机统筹发展,保障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统筹城乡发展,为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改变二元经济结构指明了方向。城乡统筹促进和谐发展,统筹城乡发展是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共同发展,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在城乡统筹背景下,我国应该选择能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使农民工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统筹城乡劳动就业,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引导农民有序外出就业的模式。这种模式在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的衔接以及城乡居民合作医保、城镇职工医保的转化中实现三大系统间关系互动和演化均衡。根据分析得出,这种模式应该是第四种模式,即把现有的三种医疗保障模式相结合的一种模式,这是最适合我国现阶段发展需要的,它保证了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超级秘书网:
参考文献:
[1]侯文若.社会保险[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版.
医疗保障制度范文6
关键字:农民工;医疗保障
在我国的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农民工群体在发展中做出了有目共睹的贡献。但是这个群体本身却是由于劳动强度较大、工作条件恶劣等因素,而对自己本身的健康带来了巨大的风险。而我国政府积极推行的医疗保障制度可以针对性的解决其财务上的困难,维持农民工群体的健康进而为社会提高生产的效率。目前的我国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农民工群体的基本医疗保险也都取得了重大的进步。
目前我国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问题
(一)农民工医疗保险缴纳费率较高
在我国的大多数地方实行的就是把当地的平均工资的一半拿出来作为缴费的基数,这一规定完全不顾农民工群体本身收入较低的事实,过高的缴费基数使得大多数的农民工群体难以承受其压力。况且大多数的农民工也都是工作于私营企业,过高的缴费基数使得其经营负担过重,这也在很大的程度上加大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对于企业的健康发展也都有所不利。
(二)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门槛太高
在实际中通过调查发现,大多数地区的医疗保险的补偿的门槛也都比较高,这过高的门槛也就并不能够很好地来帮助到农民工群体真正的享受到其实惠。大部分的时候一些生病的费用达不到相应的起付的标准,使得大部分的时候农民工的医药费用得不到报销,或者有些农民工生大病达到报销的比例的话,因为难以承受其自己需要支付的部分,使得其被迫返乡接受治疗而无法得到相应的待遇。
(三)保障制度仅仅涵盖正式农民工群体
农民工群体本身由于工作机会的变动而使得其流动率非常大,但是相关部门的规定都是仅仅保障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正式用工合同的正式农民工,这样一来就使得很多的农民工群体被排除在外了,而忽略了大多数的农民工群体都是非正式就业为主的人口,这样一来就违背了这项政策设立之初的初衷,即使全部的农民工群体的医疗健康可以得到保障。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民工群体的基本医疗保险的建议
(一)加强国家的投入来减轻个人负担
国家的财政需要加强对于农民工的基本保险的资金投入的力度来减轻农民工群体的压力。从国际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在发达国家人均工资成本占人均增加值比重的一半左右,而发展中国家大多数是占有其三成的份额,但是在我国的农民工广泛就业的劳动密集型的制造行业中,这个比例仅仅是一成左右,我国的农民工群体在人均工资占人均增加值的比例一直是处于较低的水平,还有很大的改善空间。在生产的发展中,资本的投入一般都获得了较为丰厚的回报,但是劳动要素的投入与产出却没有相应的产出。农民工每年给城市留下近两万亿元的增加值,所以城市融资水平能够有进一步上升的空问。在提高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融资水平的过程中,应该加强公共财政的投入比重,强化政府的筹资责任。
(二)提高农民工医疗保险的补偿的标准
政府的有关部门需要可以扩大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偿的范围,并且来提高相应的标准。长期以来较低的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偿标准较低使得并不利于帮助农民工群体得到真正的帮助。在我国的城镇居民中,补偿的标准为七成左右,有的发达地区达到了八成,但是农民工群体的补偿标准仅仅是四成左右,这中间有着巨大的差距。在一般看来农民工群体大多由欠发达地区向着发达地区流动,发达地区由于医疗设施的完善以及医疗服务的完善,所以往往价格会较高,使得医疗服务的可得性较低。而作为第三方的医疗保险的机构,一旦降低了医疗机构的应付比例就会导致农民工失去获得医疗服务的能力。有鉴于这一点,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应该提高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偿标准,减轻农民工自身的医疗费用负担。
(三)采用新的模式来对医疗服务的价格进行控制
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可以在农民工流动较为集中地地区,有较多农民工群体在其中就业的企业内部,相应的成立一些医疗的小组,进而实现对于医疗价格的控制。这种方式采取预先向服务对象收取固定的医疗费用,之后为特定的人群来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这种合作的方式最大的优点就是其医疗服务的价格较低,在之前付了一些费用之后,在生病时只需要支付较少的挂号费用即可,之后也都没有其他的支出了。小组与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签订一些合同,通过制定一些规则来对医疗服务的价格进行控制;为了维持一定的利润率,医疗机构也就需要大量的群体来为他们提供医疗服务。这种方式在实际中检验之后发现是非常有效地方式来控制医疗服务的价格,非常适合于我国的低收入群体的农民工。
(四)推行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医疗服务业务
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农民工的医疗服务,可以有效监督医疗服务的价格,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支出。农民工的流动性较强,医疗保险异地就诊费用的有效核查是亟待解决的难题。
农民工在外地工作时,将可能出现以下情况:其一,外地就诊的医疗费用,其真实性难以核查;其二,如果返回家乡所在地就医,虽然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比较容易核查医疗费用的真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