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征管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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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征管论文

税费征管论文范文1

关键词:政府非税收管理财政收入国民收入分配

政府非税收入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政府收支管理、特别是基层政府收支管理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是构建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也是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但改革至今,尚未形成一套规范化的管理体制,文章拟结合工作实践,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提出粗浅见解。

一、政府非税收入的历史沿革和特点

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必须对政府非税收入本身的历史和特点进行研究。只有掌握了政府非税收入的发展规律、特点和管理要求,才能正确地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一)政府非税收入的历史沿革

政府非税收入的概念和范围在《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中已经有了明确界定,这里不再赘述。政府非税收入概念源起于预算外资金概念,预算外资金最初泛指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收人、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因为管理较为松散,多数未纳入预算管理甚至未纳入财政管理,故名之“预算外资金”。随着改革的推进,管理的加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了预算管理。捐赠收入、彩票公益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也涵盖纳入财政管理的范围。预算外资金的概念渐渐不能适应改革的需要,政府非税收入概念应运而生。政府非税收人概念及其范畴的提出,是深化改革的结果。标志着我国在建立公共财政体系、规范政府收人机制上向其迈出了可喜的一步。政府非税收入与预算外资金相比,不简单是范围的扩展,管理方式的改变,而是一个质的飞跃。政府非税收入与税收并列,这样从理论上就把政府非税收入摆到了与税收同等的高度,提高了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性。

(二)政府非税收入的特点

政府非税收人是指除税收以外,巾各级政府、周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相对于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来说,政府非税收入具有灵活性、补偿性、专用性、不稳定性、非普遍性和自主性等特点:灵活性:灵活性是指政府非税收入在实现政府财政职能上具有方便、灵活的特点。补偿性:按照公共财政理论,社会需要分为纯公共需要和准公共需要,纯公共需要由政府通过税收全部满足,社会准公共需要则只能由政府税收部分满足,不足的部分则要收取一定补偿费用,这就是政府非税收入的由来。专用性: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提供准公共服务取得的收入,带有一定的补偿性。不稳定性:税收具有固定的税率、征收范围,调整变动一般较小。非普遍性:政府非税收入的普遍性,是指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带有普遍性,只是向需要政府提供准公共服务的人群征收政府非税收入,而不需要政府提供准公共服务的人群则不需要缴纳政府非税收入。自主性:府非税收入的自主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地方政府设立的自主性;二是缴纳的自主性。

由于政府非税收入内容广泛,性质不完全相同,归纳的特点,对于政府非税收入主体是适用的,但不一定完全适用于每一项政府非税收入。充分认识和深刻领会政府非税收人的特点,对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提高政府非税收入使用效益,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进展情况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是对预算外资金管理改革的深化和拓展,同时也对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年,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o4153号),正式吹响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号角。《通知》的下发,对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改革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确定了大的指导方针。从地方到中央,对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加强。制定了一系列政策,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对于强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一是很多地方财政部门都陆续成立了政府非税收入专职管理机构,为加强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提供了组织保障。二是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法规和文件,为全国性立法作出了有益探索。三是将政府非税收人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通过编制综合财政预算,实现了财政收入的统筹安排。四是建立了政府非税收入年度稽查制度,加大了政府非税收人的监督管理。五是强化征管措施,加强了征收管理。实行了收缴分离制度,有效地杜绝了执收环节截留坐支行为的发生。改革推行几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不足。主要表现为,改革尚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没有统一同定的管理模式,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认识不一,很多地方还停留在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观念和模式上。离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

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当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结合管理实践,笔者认为,当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三:一是法律依据不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缺乏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在实践中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可以依据执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经常要到处寻找法律依据,出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二是机构职能不明。政府非税收入改革起源于地方,很多地方为加强管理成立了专职管理机构。地方成立机构本无可厚非,但财政体制基本是垂直对口管理,由于在机构设置上,地方设置在前,导致下级和上级机构设置不统一.上下级不对口,造成管理关系不顺畅。三是管理体制落后。目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设立管理、征收管理、资金管理、支出管理等仍然基本沿袭原来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模式和体制,没有随着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提升丽完善,存在分散、脱节现象。

(二)主要原因分析

改革推行这么多年,依然存在上述问题不得不引人深思,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是改革的推动力不足:改革的推动力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党委政府的重视;二是职能部门的工作;三是社会各界的舆论。三者中以党委政府的推动力为首,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其次是职能部门的工作,再次是社会各界的舆论推动。三者之间既可以相互制约,也可以相互促进。改革的阻力主要来自一些既得利益部门的反对,任何一项改革都会引起利益的重新划分。一些既得利益者当然不会轻易放弃自己的既得利益,会想方设法阻挠改革的进行。推动力与阻力的对比程度决定着改革的进程。

四、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几点建议

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的特点,结合政府非税收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积极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改革要以舆论为导向,通过舆论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政府非税收人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争取得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社会各界的支持。统一思想,形成改革的合力,减少改革的阻力。

(二)加强机构建设,组建专业化管理队伍

对政府非税收入实施专门管理是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需要,也是社会化分工发展的客观要求。按照整合资源、职能统一的原则,中央、省应组建政府非税收入专职管理机构,整合各项管理职能,做到机构和职能相对应,并对下级管理机构提出明确要求。从而理顺管理关系,强化管理职能。做到上下畅通,规范高效。

(三)加强法制建设。做到有法可依

建议尽快出台全国性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明确政府非税收入概念、性质、范围、管理原则、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等,以形成包括立项制度、审批制度、征收制度、预算制度、执行制度、监督制度在内的科学管理体系。用以指导、约束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行为。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做到依法管理,规范管理。

税费征管论文范文2

关键词:环境税 税收征管 制度设计 征管能力

一、引言

20世纪70年代以来,环境税逐步从理论走向实践,许多西方国家特别是北欧国家都引入了专门的环境税种,取得了良好的环境效果和财政效果。环境税同时具备约束和激励的双重功能,既可以涵盖生产活动,也可以涵盖消费活动,能有效地引导企业和家庭以有利于环境的方式生产和消费;同时环境税顺应了从命令强制手段向经济手段转变解决环境问题的趋势,作为柔性手段被各国政府所青睐;在国际贸易中,环境税也经常被作为贸易保护的工具来使用。经过多年的研究和推动,开征环境税已经被列入我国环境保护发展规划和“十二五”规划纲要,可以预见,环境税即将迈入实施阶段,必将在我国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我国的环境税理论研究已经迈过了介绍与论证阶段,正处于融合、创新、制度创建的新的时期,有关机构和院校联合组成的课题组已经开始环境税具体税种的设计,这些研究的重点是环境税的作用机制、实施效应分析、环境税种的选择、税制要素的设计等。虽然目前对环境税的理论研究成果颇丰,但对环境税的保障性制度还没有展开充分研究,一方面是因为当前环境税研究的焦点是主体税种的确定及实施路线图,征管问题研究滞后于税制设计也就在所难免,另一方面则可能是对环境税征管的特殊性认识不足,对环境税特殊的征管要求还不够重视。 环境税的征管工作是环境税实施的基础工作,是环境税政策效果实现的重要保证,而环境税的主体税种污染排放税的征管要求与现有税种有明显差异,要保证环境税在十二五期间顺利推出,就必须对环境税的征管特点展开分析,对国内外环境税(费)征管经验进行借鉴,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征管制度设计和征管能力建设。

二、环境税分类、征管特征现状分析

(一)环境税的定义和分类

环境税的定义和分类是研究环境税征管问题的起点。国际上对环境税的定义较为宽泛,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际能源署和欧洲委员会将环境税称为“与环境相关的税收”(Environmentally Related Taxes),可以看出,国际上通常所称的“环境税”不是一个独立税种,而是以环境保护作为设计目标的税种的集合。国内学界关于环境税的定义,根据其内涵的不同,存在狭义说、中义说、广义说之分,但综合来讲,环境税是国家基于环境保护目的,筹集环境保护资金,调节纳税人环境保护行为而征收的税收和采取的税收措施,具体包括:污染排放税、污染产品(服务)税、环境收入税、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收措施。有学者将资源税也纳入环境税的研究范畴,因为资源税更多的是体现资源租税和级差租税,并且已经存在与之相配套的征管制度,因此本文未涉及资源税的征管问题。污染排放税是指对直接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所征收的税,是一种同所导致的污染的实际数值(或估计量)直接相关的环境税类,如二氧化硫税、二氧化碳税、水污染物排放税、固体废弃物排放税、噪音税等。按污染物命名的污染排放税又称为独立环境税,这一税类对排污的控制性较强,但征管成本较高。污染产品(服务)税,是指对使用过程(服务)中容易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服务),或者使用以后残留物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所征收的税。是一种针对污染产品生产或消费金额以及造成污染后果的服务行为营业额按比例税率或定额税率征收的环境税类,是一种间接税,如能源税、汽车税、农药税等。环境收入税是指以筹集环境保护资金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税,是一种财政性税收,一般是随已有的主体税种加成征收,类似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收措施,是指能产生环境保护刺激或激励作用的税收手段,如差别税率、税收优惠等。

(二)环境税的征管特点

污染产品(服务)税可以通过增加消费税税目、营业税税目的方式开征,其征管制度是比较健全的;环境收入税随主税种一起征收,在征管上并没有特殊要求;只有污染排放税是一类新颖的税种,有着独特的征管特性:(1)征管对象的特殊性。污染排放税属于行为税,发生排污行为的组织和个人都是环境税的纳税人,排污行为的广泛性决定了污染排放税纳税人的广泛性。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排放可能涉及很多行业、众多企业,消费过程中的污染排放更加面广量大,大量非企业单位、家庭甚至个人都可能成为污染排放税的纳税人。(2)征管环节的特殊性。污染排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的排污量,而排污量一般只能在排污行为发生时才能记录下来,如一些有害气体的排污量是通过记录排放浓度、排放时间等测算出来的,如果未及时记录很难再推算出排污量。有些污染事件事后甚至难以确定排污者,更无法确定计税依据。(3)征管规模的特殊性。从学者们提出的各种设计方案来看,结合现有排污费的征收情况,污染排放税的收入规模不会很大,户均税额也不会太高;随着治污技术的提高和纳税人治污能力的增强,污染排放税税基趋于收缩,纳税人总体税负还有进一步下降的趋势。(4)征管技术的特殊性。污染排放税计税依据即排污量的确定有三种方法,收入法是根据产品的产量核定排污量,投入法是根据生产投入物中的化合物或污染物含量核定排污量,监测法是根据生产过程中监测设备记录的数据确定排污量。根据理论研究的结果,通过监测设备确定排污量是最准确,而且是环境效应最显著的方法,这种方法直接刺激排污者采取各种手段减少排污量,有效实现环保目标,因此在实际征收中应广泛采用。但监测法的技术性很强,需要配备专业的测试设备和计算设备,需要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定期监测和采集数据;由于排污量数据不是建立在财务核算基础之上,没有上下游企业可以调查比对,一旦数据丢失,计税依据难以确定。(5)征管目的的特殊性。开征污染排放税是为了将纳税人的边际生产成本提高到社会边际成本之上,促使纳税人在权衡得失后开展排污治理减少污染排放,因此环境税的环境目的高于组织收入目的,即使单位税款征管成本很高,仍然需要加强征管以保证排污行为机会成本的存在。(6)税收优惠的多样性。为了通过市场信号,合理地引导微观经济主体自发地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以达到环境效果,环境税通常都规定有许多税收差别和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如采取了规定的措施或排放达到了规定的标准将会获得税收差别对待或税收优惠。污染排放税是环境税的主要税种,是一个国家税制是否绿化的重要标志,也是我国引入环境税初期计划开征的主体税种,因此在征管上必须予以特别的保障。现行的征管制度对行为课税的管理制度较少,缺乏必须的制度建设,同时征税机关缺乏专业设备和专业人才,纳税人的检测设备安装远未普及,征纳双方的硬件条件不能满足征管技术需求,在征管准备上市场价格传导机制还不完善,征纳双方乃至整个社会对开征新税种的心理建设非常不充分,这些都将会对污染排放税的征收产生负面影响。

(三)我国排污费征管制度分析

排污费是我国现行环保收费制度中规模最大征管最为规范的一种收费,也是污染排放税征收前的过渡形式。2003年,国务院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排污收费制度;在《条例》的基础上,有关部委陆续出台了《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配套法规与规章,与《条例》一起构成了较为完整的排污费征管制度。现行的排污费征管制度既有着鲜明的优点,也存在明显的缺陷。(1)现行排污费征管制度的优点。第一,实现了按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为单位实行总量多因子排污收费。即实现了由单一浓度收费向浓度与总量相结合的收费转变;由单因子收费向多因子收费转变。第二,规定了仪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征收的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对污染物排放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并规定排污者安装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应当依法定期进行校验。2008年3月环境保护部颁布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管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第三,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环境监测体系。全国性的环境监测网络已经建成并逐渐完善。污染物排放监测技术水平得到不断改进,监控手段已日渐成熟,国家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稳步推进。第四,实行了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环保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原则,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第五,规定了罚款和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处罚手段。《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对不缴或者欠缴排污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现行排污费征管制度的缺点。第一,征管规定以部门规章的形式颁布,法律层次较低,且不具有完全的强制性,导致在征收时阻力大,协议收费、人情收费、行政干预收费现象严重;同时收费的性质容易与其他经营性费用相混淆,在公众意识中也没有税收的地位高,因此排污费难免会受到缴费人的排斥。第二,征收成本高,收费项目多而杂,缓缴、减免范围各地不一,征收效率较低;对一些生产工艺复杂、排污节点和污染因子多的大型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种类不清,排放量核定不准确,计征的污染因子不够,如对燃煤锅炉,只征收烟尘一项,而污染当量数较多的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却没有计征。第三,没有明确规定排污单位的申报义务。作为收费依据的排污量均由征收部门通过监测主动获取,缴费人不但不需要主动申报排污量,还想方设法隐瞒排污量,导致漏征逃费现象非常普遍,也严重挫伤了依法缴费人的积极性。第四,目前环保性收费还存在“多部门征收”和入库级次不一的情况,政出多门导致征管较为混乱。

三、我国环境税征管的政策建议

(一)加强税款征收

(1)征收主体的选择。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全部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管,第二种是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和执法,环保部门配合,负责监测和提供排污数据,第三种是环保部门代征,税务部门只负责税款核算。本文倾向于第三种意见,原因主要有四点:一是其他部门如海关、财政代征税收已有先例,二是因为环保部门已经有大批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监测设备,有完善的监测体系,税务部门再重复投入会造成极大浪费,三是因为环保部门有征收排污费的场所和经验,征收的软硬件都有一定的基础,四是征收和监管集中于环保部门,有利于职责和权力的统一,便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也有利于形成环保部门和税务部门相互监督的良好机制。(2)申报和征收方式的选择。税收的征收方式有核定征收、查验征收、查账征收、委托代征、定期定额征收等几种方式,申报方式有自行申报、定额征收、源泉扣缴等几种方式。环境税的申报和征收方式应实行以自行申报、查验征收加核定征收为主,委托代征为辅的申报征收方式,慎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同其他税种一样,环境税要以纳税人自行申报为主,在对排污信息的掌握上,纳税人比征收部门更具信息优势,要吸取排污费征收的经验教训,赋予环境税纳税人自行申报义务才能解决面广量大的排污者排污数据采集问题,征税机关定期查验纳税人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当纳税人无法准确计量排污量,或排污量信息丢失时,征税部门采用合理的方法核定排污量作为征税的依据;对分布广泛税额不大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委托代征的方式,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税成本。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对生产型纳税人要慎用,因为对于生产型纳税人,定期定额方式实际上是同意这些排污人在缴纳固定费用后就可以无限制排放污染物,显然这种方式不但没有收到环境效果,反而起到鼓励污染排放的作用,对按照实际排放量征税的纳税人也不公平,对这一类纳税人可以按照用水、用电量或者营业额核定征收。(3)计税依据的确定。有监测条件的,从自行检测、委托检测、环保部门监测中选择一种方式,没有监测条件的,按物料衡算法确定。自行检测是指排污人购入指定的或符合一定标准的检测设备并安装后,经征收部门测试认可,按照设备记录的数据征税;自行检测设备投入较大,需要做好数据保管工作,防止检测数据被篡改或丢失。委托检测是指排污人委托经过资质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组织,对排污人的排污情况进行检测,经征收部门认可后,按照受托人提供的检测数据征税;委托检测可以减少初期检测设备投入成本,由专业人员进行管理能提高检测效率,但委托检测需要定期支付费用,而且防范排污人和受托人串通篡改数据也是一个难题。环保部门检测是指由环保部门购买并安装检测设备,数据由环保部门实时获取或定期采集并传送给征收部门;这种方式可以减少纳税人负担,但国家的征税成本较高。

(二)修订征管法律

按照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国家向人民课税必须要有法律的规定。征收环境税不仅要制订实体性的环境税法,还要根据环境税征管的特点,制订必要的程序性的法律法规。本文认为,可以通过对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修订来实现法律完备。一方面可以提高环境税征管制度的法律层次,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另立新法,浪费立法资源。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环境税的征管适用《税收征管法》;二是如果选择环保部门作为征收部门,要将征收部门在环境税征管中的权力和义务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三是增加纳税人负有提供或妥善保管检测数据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条款;四是增加纳税人故意破坏监测设备或者篡改监测数据的法律责任的条款;五是增加受托检测的中介机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的条款;六是增加征收部门有责令违法纳税人停产停业整顿的处罚权的条款,这样可以不削弱环保部门已有的执法权。除了法律的修改完善,还要根据环境税征管的实际需要制订配套的征税制度,如必须制订环境税特有的监测设备安装使用制度、委托检测制度等。

(三)征管能力建设 环境税征管必须要有与其相适应的环境监测水平。环境监测是指运用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方法,间断或连续地测定环境中污染物的含量(水平),并跟踪观察、分析其变化及对环境影响的过程;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一项基础工作,为环境管理提供基础性资料,同时为环境税的征收提供计税依据。环境监测是环境税征管的基础工作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说,环境监测水平就反映了环境税征管水平。只有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加快监测网络及点位、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化、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数据传送和处理的研究,引入物联网技术等最新科技成果,才能不断提高环境税征管水平。

(四)提供纳税服务

加大环境税法宣传力度,使广大纳税人全面了解环境税的税制要求,了解在环保和纳税上的权利和义务。环境税法宣传存在指引作用,告知纳税人哪些是国家鼓励的,哪些是国家限制的,从而引导纳税人改变行为模式,顺应环保需要,同样有利于实现环境税的政策目的。环境税法宣传还要和环保宣传相结合,广泛宣传环境税的环保功能,使环境税获得纳税人的认可,促进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征税机关还要经常开展环境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宣讲,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政策,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五)增加执法刚性

我国环境收费的强制性一直较弱,环境税实施后要充分利用税收强制性的特点,加强征管、严格执法,通过执法刚性体现出税法的严肃性。环境税的计税依据储存在监测设备中,容易丢失或被篡改,监测设备也容易被关闭或破坏,因此征收部门要加强对数据异常企业的监控,发现偷税行为及时查处;对故意破坏监测设备或者改变监测数据的行为要按照法律规定,单独予以处罚;对逃避缴纳欠税的,按照征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并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六)提升征管效率

制度设计能够有效提升环境税的征管效率,而且几乎没有实施成本,因此应非常注重通过制度设计来提升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和征管难度。一般来说,制度设计越简单、纳税人越少的税种,偷逃税的可能性就越低,征收率也就越高,因此环境税的税种不宜设置过多,主要选择排放量大、对环境破坏严重的污染物和污染产品征税;设定较高的起征点或免征额,可以大幅度削减纳税人的数量;通过税收优惠或税收差别引导纳税人主动安装检测仪器,提供准确的排污数据。当然环境税的制度设计也不是越简单越好,环境税制度设计越细致,它所带来的环境效果越好,因此需要寻找环境效果和征管效率的平衡点。

(七)做好开征准备

(1)加快市场体系建设。只有健全的市场,才能使环境税的变化通过价格波动及时将信息传递给微观经济主体,然后微观经济主体再根据价格的变化调整经济决策,从而使政府能够利用环境税实现环保目的。如果市场不健全,传导机制中的任何环节出现问题都会使政策落空。(2)提高环境税制的透明度。借鉴国外经验,开征环境税前必须提前一段时间公布环境税改革的细节,高度重视环境税税制的透明度,公众对环境税传导机制的理解和认知有助于环境税引导生产和消费功能的实现。环境税的征管工作对于征税机关来说非常具有挑战性,除上述谈征管制度和措施以外,还需要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加强税务机关和环保机关、财政机关之间的交流和协作等,只有做好充分的征管安排,才能保证环境税平稳顺利地付诸实施。

参考文献:

[1]刘白:《试论现行排污收费制度的缺陷及改革》,《环境保护》2007年第9期。

[2]于卿婵:《中国税制改革背景下的环境税研究》,《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

[3]蒋海勇、秦艳:《发达国家环境税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启示》,《税务与经济》2010年第4期。

[4]宋国君:《环境政策分析》,化学工业出版社2008年版。

税费征管论文范文3

【关键词】 后金融危机时代; 小微企业; 财税政策

一、河南小微企业的情况调查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一定条件如资产总额、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额在一定数额以下的企业。至2012年底,河南省小微企业总数达到了38万家,占全省企业总数的99%以上,总产出、营业收入、实交税等重要指标均比上年增长20%以上。数量众多的小微企业贡献了河南省61%的GDP、51%的税收和85%以上的新增就业岗位。统计数据显示,民营企业提供了社会70%的工作岗位、50%的税收,但是只占有社会大约30%的资源。

河南省中小企业局的统计数据表明,2012年,由于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工资水平提高,小微企业生产成本上升较快,其中工业企业主管业务成本同比上升36.5%,造成部分小微企业盈利状况不佳,处于“持平”或“亏损”状态。

当前河南省的小微企业中,商贸企业手中无拳头产品、制造企业没有品牌优势、经营单位没有渠道优势的现象普遍存在。更为显著的问题还在于不少小微企业主目光短浅、诚信缺失,这些都是违背市场发展规律的企业初创时期的典型性格,它制约了小微企业成长壮大。

尽管2011年以来,国家出台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设立150亿元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三年内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河南省也调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发放小额贷款给小微企业,据调查发现:小微企业主对政策环境变化不关注、对政策研究没兴趣、对政府部门的认识较为片面,缺乏信任。

招人难,培养员工也难。小微企业没钱、没有培训团队,更不能让员工走出去与外界进行交流,小微企业规模小、实力弱、抗风险能力差的特性,不少小微企业在人才管理上的短视、缺少投入都是其用人难的原因,招不来人更留不住人,缺乏企业发展的创新型人才。

现行的金融体制和计划经济的模式相适应,以工农中建为主的国有银行基本上与以大企业为主的国有经济相匹配,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也没能完全填补空白,没有专业为小微企业服务的银行或部门来负责小微企业的融资。营销、贷前调查、上报材料、签订合同,贷款发放后还有贷后检查,小微企业贷款占用的人力资源、执行的金融流程一点不比大企业少;贷款给小微企业的金融风险也让银行更谨慎从事。

政府部门的低效率和经常性的检查等行为增加了小微企业的经营成本,这笔成本很多时候远远多于每年需要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小微企业影响不大。

河南利用产粮大省的优势,决意做全国人的“厨房”,三全食品,方便面为中国的餐桌提供方便食品,但新出台的速冻米面制品食品新国标和乳业新国标都被爆料初稿由大型企业起草甚至被大企业“绑架”。在行业标准制定方面小微企业缺少发言权,当地政府在发放贷款、技术支持、政府采购、市场准入等政策扶持方面,小微企业和当地政府的纳税大户相比,小微企业获得的补助都显得微不足道。

截至2011年底,全省各类市场主体总量超过250万户,其中,中小企业占各类市场主体总数的99%以上;全省私营企业超过34万户,个体工商户实有户数已突破200万大关。庞大的群体有着庞大的需求,能满足需求的却是少数。

小微企业的生存状况依然陷于困境:流动资金短缺,通货膨胀造成材料人工运输成本居高不下,企业难以招到技术过硬的员工,订单减少,小微企业税费依然过重,实际税负已经超过其收入的30%。数量众多的小微企业在搞活经济,吸纳就业,科技创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国家现行对小微企业的税费减免和金融扶持政策及其效应

2009年爆发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在宽松的货币政策和积极的财政政策等经济刺激政策下,国家经济形势依然先陷入滞涨后开始进入下行通道。小微企业经营压力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和税费偏重等问题突出。为提振经济,增加就业,改善小微企业经营环境,近两年国家陆续密集一系列有利于降低小微企业负担的降税免费政策。

国家调整对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从2011年2月开始对小微企业实行所得税优惠税率减按50%征收,后又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财政部连同国家发改委印发通知,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22项收费;在更多的地方和领域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三年内免征印花税,将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完善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规定、支持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等。

2012年4月27日,国务院又《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出台8个方面29条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意见》提出: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缓解融资困难、推动创新发展、支持开拓市场、提高管理水平,促进集聚发展、加强公共服务。在强调落实2011年10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九条财税金融政策的同时,进一步提出将2012年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扩大到141.7亿元,并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中央财政安排150亿元资金,依法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引导地方、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的小型微型企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向基金捐赠资金,在一定比例内给予税收优惠。规定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份额给小型微型企业,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给予6%~10%的价格扣除;继续减免部分涉企收费并清理取消各种不合规收费等。

小微企业对这些优惠政策的反应如何?这些政策落实的效果如何?小微企业目前最需要国家在哪些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据中国经济时报调查组对全国6省16市、不同行业的113家小微企业主走访调研后发现,大部分小微企业不知道有这么多扶持政策;不同城市、不同行业的小微企业对政策扶持以及税费减少的感知略有差异。只有少数企业认为政策落实到位,这些企业主要是科技型小微企业。有相当多的小微企业反映,“知道有优惠政策,但从未享受过”。有些“奶酪”政策附带着诸多限制性条款使得小微企业无法享受,“鸡肋”政策又不具吸引力,且“享受”政策过程中的高成本使得很多小微企业没有精力去争取。政策执行欠灵活,好政策没有落实好,中央扶持政策应落地有声,地方政府应把中央政策贯彻到底,别找借口,相关细则应及时出台,有效执行。制度的不健全,也使得好政策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

三、促进河南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财税金融政策的建议

2012年以河南为核心的中原经济区建设成为国家战略。中原经济区是以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明确的重点开发区域为基础、中原城市群为支撑、涵盖河南全省、延及周边地区的经济区域,地理位置重要,粮食优势突出,市场潜力巨大,文化底蕴深厚,在全国改革发展大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

在中原经济区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的大背景下,国家赋予河南中原经济区许多“先行先试”的权力。河南是人力资源大省,近40万家的小微企业在活跃经济、吸纳就业方面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具有吸容就业能力强、创业探索能力强、促进自由竞争能力强三个特点,成为主体经济的有益补充。因此,关于促进河南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成为政府学界热议的问题。

政府应成立专门主管小微企业融资的职能部门,各级政府把大中银行对小微企业放贷的规模作为绩效评价的指标之一。在现行以计划经济为主的金融框架体系内,成立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融资部门,简化放贷程序,节约银行人力成本,在县乡村成立农村银行,加强对现有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规范民间借贷,避免这些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成为渔利小微企业的政府衙门。着重培育一大批能与小微企业“对接”的民营小银行,同时在利率上给予更加灵活方便的政策,从而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金融体系,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积极培育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的金融机构”,这一政策也给小微企业发展带来了积极的信号。

(一)设立与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相适应的金融机构

如何培育“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的金融机构”?它们应当具有哪些特点?和当前的商业银行不同,这些金融机构首先要符合小微企业的生产特点和运作模式。从世界各国的做法来看,小型微利企业基本上靠的是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为小型微利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要根据小微企业的特点,建立自己的一套信用体系。只有有了自己的专属资融平台,小型微利企业才能摆脱和大企业“抢食”、“喊渴”的尴尬局面。

河南省政府组织27家银行搭建的小微企业“融资超市”、以及河南省银行业开展2012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宣传月等活动有效缓解小微企业的资金紧张问题。小微企业也要主动加强与行业协会等相关组织的联系。因为银企双方信息的不对称,不少银行都是通过行业协会来开发客户,有组织的小微企业更容易获得贷款,融资成本也会更低。建立银行业和小微企业之间对接的长效机制,为银企双方提供相互了解更加广泛的信息平台和通道,改进小微企业融资的成本和效率。

建议:许昌银行在2013年初推出“小微时贷”短期融资品种,主要服务河南的小微企业,满足小微企业短期融资的需要。“小微时贷”是指借款人为生产经营主体(微型企业、小型企业、中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生活主体(家庭)高度关联的自然人或法人,用途为生产经营性质,并采用基于重视非财务因素分析的专门技术办理的一种创新型贷款业务。

“小微时贷”的特点集中体现为“快捷、方便、灵活”。流程简化、放款迅速是首位的。三到五天放款,用时短是“微时贷”最大的特色。“小微时贷”概括起来就是“一个核心,两个基点”。一个核心就是速度快,时间短。两个基点一个是发放额度小,单户或单笔最高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另一个是面向草根,目标客户群是生产经营与家庭生活一体化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另外,我们实行“积分定价”制,客户与本行发生的存款、取款、贷款、还款、结算等业务量和诚信记录均形成贡献度积分,客户贡献度决定贷款时利率优惠的程度。其期限最长为1年,由客户的生产经营周期决定;额度最高500万元,由客户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量决定;利率在法定最高利率限额内灵活定价,由客户对本行的贡献积分决定;其担保破除“抵押物崇拜”,以有效担保为目标,由客户自身条件和现金流特征、风险特征决定。还款方式实行按月还款,灵活约定,由客户现金流速度和及时减负的意愿决定。总之,“小微时贷”是一道主要由客户自己决定的自助大餐,及时满足小微企业短期小额便捷的临时资金需求。

对小微企业从金融机构的借款不但免除印花税,而且高于同期的贷款利率可以据实扣除,或者高出同期银行贷款的部分财政贴息。同时利用社会诚信体系,作为小额担保公司和政府的融资租赁公司向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数量的资格审查标准,避免对贷款申请人烦琐的资格审查程序。

(二)实行单一所得税制,制订级距较大超额累进税制

因为小微企业原来的税制设计就适应比较低档的税率,降税免税带来的经济利益也不大。免除对小微企业的各种行政类收费,工商年检。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向小微企业征收行政性收费的部门就有18个,收费项目达69个大类。可以尝试建立针对“小微企业”的便利化税费征管机制,如由一个税务机关征收所有税费,避免出现多个征管机关对小微企业进行“走马灯”重复征管的情况;由于小微企业大多会计核算不规范,账册不全,税务机关一般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核定征收可以考虑一年或者半年一核定的方式,以避免经济形势已经变坏,还是按经济形势好的时候核定的税额对小微企业征税。

建议:考虑采用单一的综合定额或综合征收率征收所有税费,归属不同政府部门的税费在征收税费后,按照各自相应的分配比例在入库环节再进行分配。这样也可避免部门争相收费的预算外资金成为财政难以监管的“第二国库”。也可有效阻止乱收费的现象,铲除腐败滋生的温床。

(三)改善创业环境,在教育培训、社会保障、公共信息服务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为促进小微企业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提高小微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水平,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改善小微企业创业的社会环境,提供企业发展需要的工程师和熟练技工,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产品的升级换代,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的步伐。

建议:为保证家庭作坊式的小微企业用工的劳动技能,提高小微企业资本技术的构成,通过税收优惠鼓励创业,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对个人的家庭教育支出列入个体经营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对小微企业的教育培训支出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对失业者提供就业培训的机构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从培训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延长创业者的免税期限,从目前的三年免征三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得税)的期限延长至5年甚至更长。

对小微企业接受一定比例的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员等新增就业人员,加大政策优惠力度,政府免费提供职工培训费和承担各项社会保险,产品研发费用双倍从税前扣除,职工的社会保障资金由政府支付。

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对个体经营的每户年经营所得由现在的每户8 000元的扣除限额提高到每户40 000元,也同个人所得税持平,并且依次扣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得税延长至5年。

(四)加大对科技研发的财政支持,对小微企业技术创新进行引导

生存竞争的压力促使小微企业开发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占领各种市场缝隙,从而使不少小微企业成为新技术开发的重要来源,各级政府在编制年度政府预算加大政府采购的份额,尤其是公共服务领域。家居装修、家政服务、快递业、信息服务等。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政府采购份额,保证科技创新性企业产品的销售。值得提及的是小微企业自主探索发展新兴产业,主要依靠自筹资金并承担市场风险,显示出了政府扶持成本低、政府税源扩大的优势。

建议:政府可考虑建立重要技术的研究开发费补助金制度,对一般项目政府补助二分之一的研发经费,对环保节能项目、有利于产品出口型项目、能提高行业国际竞争力的项目政府补助四分之三的研发经费。还需通过加大政府采购份额支持小微企业产品销售。

(五)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

国家规划到2015年,支持建立和完善4 000个为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培育认定500个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改造,提升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为小型微型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河南是人口大省,小微企业数以万计,急需共建小微企业财税政策,材料人工、出口、科技信息交流平台,创设利于创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建议:设立专属小微企业的信息平台,做为小微企业提供供求信息,宣传国家政策的窗口,更有利于发挥小微企业“船小好调头”的优势。

【参考文献】

税费征管论文范文4

[论文摘要]网络交易本质上是销售行为,应该依法纳税,研究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征管问题已经势在必行。本文在分析我国企业网络交易所产生的税收问题的基础上,从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出发,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以解决网络交易的税收难题。

[论文关键词]网络交易税收征管税收监控

一、我国网络交易的现状

网络交易是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在网络中推销商品并进行货款结算。这种交易快捷、方便的营销手段正逐渐被人们所接受。企业网络交易对于传统商务而言是一次质的飞跃,它突破了时空的限制。促进了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进程。据IT市场研究公司(IDC)的调研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网民人数首次超越位居全球第一的美国:预计到2012年将增至3.75亿。根据iResearch艾瑞咨询最新推出的《2007-2008中国B2B电子商务发展报告》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通过B2B电子商务完成的交易额达到21239亿元,较上年增长65.g%:据2008年3月我国商务部编写出版的《中国电子商务报(2006-2007年)》描述,“2006年我国19267家大中型企业的电子商务采购金额达到5928.6亿元,电子商务销售金额达到7210.5亿元。据此估算,2006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超过15000亿元。2009年全球的企业网络交易总额有望突破900亿美元”。随着我国企业网络交易的不断发展,虚拟企业、虚拟银行、网络营销、网上购物、网上支付、网络广告等网络交易正在迅猛发展。其实,网络交易的电子形式并不改变其贸易的特性,其迅猛发展开拓了广阔的税源空间,无疑能为国家带来可观的税收。但税务部门的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设还跟不上电子商务的进展,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制度还存在着很多的漏洞,而目前法律规章尚未对企业网络交易这个新兴事物如何计税、纳税作出明确规定,网上交易成了税收的真空地带,网上交易的税收损失逐年扩大,企业网络交易的税收流失问题严重。

网络交易本质上仍然是销售行为,如果它没有相关的免税政策,那么网络交易就应该依法缴税。如何针对企业网络交易中的税收问题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及税收办法,已成为国内外税收中讨论的热点问题。2007年8月7日,我国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举行了一场影响着全国4000万网络贸易用户的研讨会,会议的议题为是否应向进行网络交易的群体进行征税,大多数专家认为不能因为税收问题把电子商务行业毁掉。在2008年“两会”上,民建中央委员联名提出了“关于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提案:电子商务是一种交易方式,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无论是线上线下,只要达成了交易就应纳税,否则将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和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避税,而资本通过网络进行国际流动,也将导致大量税收流失或转移。网络经济引发的税收问题已经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研究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原则、政策、法规、征管和企业如何在网络贸易条件下合法、高效纳税等问题已经势在必行。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我国企业网络交易所产生的税收问题,从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出发,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以解决网络交易税收难题。

二、企业网络交易存在的税收问题及影响

(一)网络交易税收征管不到位

我国商业贸易的快速发展给税收带来了机遇,但同时也对传统税收征管提出了挑战。企业网络交易的纳税人、适用税种、适用税率等难以界定。使税收征管从一开始就陷入无从着手的窘境。

企业网络交易的销售往往既无合同又无协议,双方均通过电子商务(网络)的形式形成交易,网上的价格可以随时被修改、删除或变更,销售计量难以得到真实、合法的保证,且随时有收不到或收不足价款的可能。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是企业进行税务管理的基础。传统企业的“收入”概念非常清晰和明确。然而在企业网络交易行为中,通常买卖双方的网上交易往往被虚拟化、无形化、随意化、隐匿化,实物形态存在的商品以数字在网络上进行传输。对于企业网络交易的销售收入,无论是在线实现商品销售收入,或是在线实现服务收入,都面临着确认问题。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税收征管的一大难题。

在网络交易时代,网络经济的虚拟性,无纸化的交易没有有形载体,许多交易对象都被转换为数字化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交易双方在网络中以加密的电子数据形式填制。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密技术的发展增加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不易查清买方和卖方的身份,收入难以确定,征收税款无从下手,从而造成税款大量流失。无纸化的网络交易却不能适应传统的货币交易的税收征管制度,为我国现行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务稽查等环节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难题。

(二)税务机关稽查难度大

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企业网络交易具有无形性、隐匿性、虚拟性、全球性、快捷性等特点,供求双方在网上直接见面,网上看样品、谈价签合同、支付货款,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生成各种电子凭证,无纸化的网络交易程度越来越高,企业网络交易对象均被化威“数字化信息”在网上传送,税务机关很难确定其交易对象的性质和数量。电子凭证可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下任何痕迹,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据,无法追踪。据2007年10月18日河南财经报道,网上交易通过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数据、账簿、凭证以数字形式存在,可以随便修改而不留痕迹,且纳税人可以运用加密技术隐藏相关信息。而目前的税务管理、税务稽查以财务账册、财务报表等书面凭证为主,对网上交易相关资料的收集十分困难,使得传统征管和稽查方法陷入窘境。而且,网上交易规模大、对象多,我国没有设立专门的网上交易税务管理机构,普通税务人员日常管理难度大。

(三)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制度不完善

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网络交易的税收归属于增值税当中。纳税人应该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对网络交易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目、税率等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主要表现在:纳税主体不清晰、征税对象不明确、纳税地点难确定、纳税环节将改变、法律责任难定性。企业网络交易税务登记制度不完善,尚未建立网上身份认证制度,税务机关没有掌握每一公司的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电子银行账号等上网资料,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交易的情况、申报纳税情况不清楚,无法在线核查和监控。随着企业网络交易的发展,商业交易已不存在任何地理界限,也就是说,企业网络交易利用互联网的虚拟世界,已无法依靠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收法律制度来规范网上交易行为的课税。

三、完善我国网络交易税收的对策

(一)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针对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款

目前我国尚没有与企业网络交易相配套的税收方面的法律规定,使得网络税收问题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借鉴国际经验,以现行税法为基础,对企业网络交易中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税制的各要素给予明确的界定,以确保建立公平的税收法制环境。

建立专门的企业网络交易登记制度,使用企业网络交易专用发票,确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明确电子申报数据的法律效力;确立电子票据和电子账册的法律地位,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例如,我国可以立法规定网上交易者应经工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注册批准,因为如果没有相关登记,税务部门根本无从查起。同时我国应加快制定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财税政策,加快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费优惠政策,加强电子商务的税费管理。

针对网络贸易的特征,重新界定居民、所得来源地、商品、劳务、特许权转让等互联网税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重点修改与网络贸易关系重大的流转税、所得税法。流转税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首先,增值税法中要增加有形贸易(离线交易)的征税规定,明确货物销售,包括一切有形动产,不论这种有形动产通过什么方式实现,都征收增值税;其次,营业税法的修订,把网上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计入服务业,按服务业征税,而将在线交易明确为“特许权”,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税;再次,相应的所得税也应适当调整,如因网络贸易引起的所得税税基在国家之间任意发生转移,造成国际避税,给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带来严重的冲击,因此网络贸易在所得税法中的完善成为税法修订的另一方面。建立健全的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制度能够规范网络交易市场,促进良性的竞争市场,使其健康地发展起来。

(二)建立完善的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实现征税自动化

为适应网络经济的“无纸化”,必须尽快建立电子纳税申报制度。征税机构必须首先实现电子化、网络化,并使自己的网络和银行、海关、工商、网络营销者的私人网络甚至国外税务机构的网络连通,建立完善的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实现征税自动化。全国从国税总局到省、地市、县四级建立一个统一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和该系统实现税务机关对企业网络交易及电子商务经营状况的严密监视。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可以减少征税成本和工作量,增强税务部门的征税效率和监管力度。而纳税人则不出门就可以通过该系统进行报税和缴纳税款。同时,税务局与银行实现了税银联网,保证了税款能及时上缴国库。

税务部门应当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从硬件、软件和人才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建立备案、核算、代扣代缴等税收征管制度,开发自动征税软件等专业软件,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

(三)在互联网上设立税收监控中心

税务部门可以在互联网上设立一个税收监控中心。要求企业提供有关的合法身份证明和银行账户信息、税务登记证等资料,与提供网上支付手段的银行、交易双方的认证机构等部门联网。当买方企业登录到卖方企业主页的网站,选购商品,通过卖方主页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要求每一笔交易都被实时地传送到税收监控中心。通过该中心,反馈信息给买方,保障买方合法的权益,同时也能令卖方(网络交易企业)顺利完成电子票据的生成,以此无纸凭证进行缴税。税务部门通过在互联网上的税收监控中心,提供统一的计算机发票管理系统,将发票系统与企业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行对接,掌握网络交易卖方进货渠道、进货量、进货价格等信息。这样,税务部门联合物流公司、仓库、银行等各个环节通过交易平台的税控装置,获得了纳税人真实的网上交易数据,就可以监控网络交易的应纳税额,实现网上交易数据共享机制,加强了网络交易平台的征税管理。

(四)完善征纳双方共享的网络交易税务管理平台

由于企业网络交易能在世界各地瞬间完成传递与计算机自动处理,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需求与销售、银行汇兑、保险、货物托运及纳税申报等过程无需人员干预,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因此,它要求税务、财务管理从管理方式上,能够实现业务协同、远程处理、在线管理、集中式管理模式。

税费征管论文范文5

2009-4-5 21:17 提问者:匿名 | 浏览次数:4719次

大三的学年论文,就要个题目和提纲,想到的或者有的留下QQ,我加你,答案满意的另外加分悬赏,谢谢!问题补充:

诶。。也别留下QQ了,不然估计没人留,就直接发在这里吧。。

提纲呢?我还想要个提纲。。

我来帮他解答

输入内容已经达到长度限制还能输入 9999 字插入图片删除图片插入地图删除地图插入视频视频地图不登录也可以回答参考资料:提交回答取消

2009-4-5 21:22 满意回答 工商管理专业论文题目参考

工商管理(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参考题目

(2007年修订)

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写作既是本科教育的一项必要训练环节,也是对学生本科期间所学知识及其应用能力的一次综合检验,务必引起同学们的重视。这里提供的论文题目可作为学生直接选题。

一、总体要求

1、题目要明确、精炼,语句通顺且相对完整,选题不要太泛、过广。

2、内容体系层次分明,逻辑性强。不管具体体系如何,基本上应按如下层次和逻辑关系展开:①提出问题(立题的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的理论与现实意义)②分析问题(事物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剖析)③解决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措施、对策等)。

3、观点明确,论述有理有据,语句通顺。

4、紧扣主题展开写作,无必要或无关紧要的东西不写。

5、要严格按继续教育学院规定的规范写作论文。①内容齐全:如中英文摘要、关键词、目录、前言、正文、结论、参考文献、致谢等;②页面设置符合规范;③章节设计符合规范;④字体设置符合规范;⑤图表设计符合规范。

二、理论性论文具体要求

原则上不鼓励写纯理论性的论文。如选择了写该类论文,要注意:

1、要有自己鲜明的观点,不能人云亦云。

2、要有自己的创新性工作,如某一理论的修正、某一方法的改进、某些学术观点的系统整合、某些新事物或新现象的解析等。

3、一般应有案例分析,以支持自己的观点。

三、应用性论文具体要求

鼓励写作该类论文,要注意:

1、能应用自己所掌握的管理知识、基本理论与方法,针对某一具体现象或问题展开分析研究。

2、研究的问题具有比较强的针对性,提倡“小题大做”,而不是“大题小做”。

3、分析问题多以事实说话,建议多采用数据、统计图表展示事实现状、存在的问题,展示分析的过程及分析结果。

4、要明确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方案、措施或对策等。

四、工商管理专业毕业设计(论文)题目

1 提高我国广告业设计水平的对策思考

2 论企业管理人员选拔与培训机制建设

3 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模式探索

4 科研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问题若干思考

5 论企业市场营销策略的灵活应用

6 体验营销方案策划与实施策略研究

7 论施工项目的全面质量管理

8 中国汽车市场发展存在的问题分析

9 项目成本费用控制管理研究

10 论建筑企业的市场营销策划

11 因特网数据中心的市场分析与市场营销策略

12 “壳”资源重组有关问题的研究

13 论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之道

14 我国企业重组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5 论我国企业如何正确选择和实施多元化发展战略 16 中国企业的民族品牌策略研究

17 论我国企业如何面对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冲击

18 加入wto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研究

19 某企业人力资源的规划与开发评析

20 论企业产品成本的控制与管理

21 论现代企业的管理激励机制建设

22 现代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绩效评估体系研究

23 中小企业如何建立和实施成功的营销战略

24 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对策研究 25 论我国零售物流企业如何迎接国际化挑战

26 中国电子商务风险管理研究

27 论电子商务在旅游行业中的运用

28 论电子商务在企业中的应用

29 论企业的绿色生产经营

30 某集团公司多元化发展战略分析

31 论企业的社会责任

32 论汽车制造业的品牌经营策略

33 创业公司的人才激励机制研究

34 房地产企业品牌经营策略研究

35 体育服务器材市场渠道管理研究

36 房地产投资风险管理研究

37 教育品牌经营策略研究

38 国企人才流失问题分析

39 某地区家政服务业市场分析

40 论企业绩效评估体系的科学设计

41 论广告真实性与艺术性的有机结合

42 论我国农产品的绿色生产与营销管理

43 论建筑工程的健康、安全与环保管理

44 论我国人事管理制度的创新

45 论商业银行的数字化管理

46 建筑施工质量监控管理研究

47 民营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问题研究

48 论企业的人性化管理

49 需求个性化下的营销策略研究

50 我国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问题研究

51 论现代企业应具备的环保意识

52 论投资活动中的造价管理

53 我国产业集群式发展模式分析

54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探析

55 论如何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56 论现代企业制度下的中国企业文化建设

57 论我国古代管理思想在现代企业中的应用

58 论我国古代兵法谋略在现代企业中的应用

59 论企业的危机管理

60 某企业绩效考核体系设计研究

61 统计技术在质量管理中的应用案例分析

62 企业投资风险控制管理研究

63 某企业战略管理研究

64 论中国企业管理人才的选拔与培养

65 论商业零售企业的营销战略管理

66 中国外资利用的状况分析及合理利用外资策略研究 67 中国劳动力市场发展趋势分析

68 新环境下电信企业的发展战略

69 管理本土化问题研究

70 论银行如何加强对民企放贷款的管理

70 某企业总经销制方案设计

71 我国连锁经营发展对策思考

72 经济转型阶段国有企业职工激励机制的重构研究 73 国有大中型企业薪酬机制研究

74 论新的资质就位政策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75 基于知识管理的企业创新发展模式研究

76 国有商业企业经营模式创新研究

77 对我国税费制度改革的思考

78 税务的现状、前景与发展对策研究

79 论我国旅游资源的开发管理

80 我国新能源发展战略研究

81 论企业如何创建名牌

82 论知识经济时代的企业人力资源开发战略

83 税收征管的制度因素分析

84 论市场经济下的我国财政职能转变

85 公共财政体系中政府职能分析

86 论国有资产重组与国企活力再造

87 我国手机市场的竞争格局分析

88 论我国轿车制造企业如何增强国际竞争力

89 国内企业人力资源竞争现状分析

90 试论基于循环经济的企业可持续发展

91 企业重大事故预防机制研究

92 论房地产企业如何打造强势品牌

93 建筑装饰材料市场的竞争状况分析与营销策略研究 94 论金融风险管理

95 论我国企业的管理创新

96 论我国保险企业的诚信经营

97 企业投资决策机制研究

98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分析

99 论我国增值税制的进一步改革与完善

100 企业战略并购行为研究

101 中小企业发展战略研究

102 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机制研究

103 企业并购的模式与策略研究

104 国有企业发展必须以人为本

105 论烟草行业的创新发展

106 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化的战略思考

107 关于中国保险市场规范化管理的系统思考

108 中国城镇发展模式的若干思考

109 国有企业要走创新之路

110 税收征收成本分析

111 电子商务发展对我国税收的影响分析

112 论国有企业激励机制建设

113 我国证券市场运行的供需矛盾分析

114 企业cis的导入研究

115 财政管理信息化发展探索

116 论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117 现行税收征管模式评析

118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探索

119 控制税收征管成本的途径分析

120 现代商业连锁经营问题分析与发展对策思考 121 建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度研究

122 中国商品批发企业现状与发展形势分析

123 论中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管理

124 论现行增值税制的进一步完善

125 税务机制建设若干问题思考

126 民营企业发展问题研究

127 论加强对经济诈骗犯罪的打击防范

128 论如何创建中国特色的企业品牌

129 国有企业人才流失的原因与解决对策

130 论我国外贸发展从比较优势战略到竞争优势战略的转变 131 我国中小型企业技术创新发展对策研究

132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构想

133 国有大型零售商业发展趋势分析及发展对策研究

134 现代企业竞争与合作行为研究 135 小型配套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研究 136 我国房地产价格调控机制研究 137 住宅产业现代化研究

138 中国民营企业如何提高竞争力 139 我国体育用品市场发展前景分析 140 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成本控制方法研究 141 论家政服务行业的市场营销

142 基于消费行为的网络营销策略选择 143 长寿企业的成功秘诀探析 144 论风险投资在我国的发展

税费征管论文范文6

论文摘要:随着《直销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直销行业将进入一个更大规模的发展时期,直销的税收征管也就更加重要。目前,直销税收征管中存在税种比例配置不合理、税源流失严重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对策在于,税务系统对直销行业税收的监管重视起来,科学核定税收比例和核收方式,并严格稽查,堵住税收漏洞。

直销中的税收,主要是指国家按照税法依法对直销企业和直销从业人员所开展的税收管理工作。近日,酝酿许久的《直销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合法的直销受到法律明确保护,迎来新的发展机遇,直销行业将会进人一个更大规模的发展时期,直销的税收征管也就更加重要。目前对直销行业的有关调查、分析结果说明,直销行业存在比较严重的转让定价、偷逃税款问题,税收征管存在明显的漏洞。

一、直销税收征管中税种比例配置不合理问题

    中国直销企业运作巧年以来,在税收征管中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目前,对直销企业的产品销售征收的是增值税,税控比率按照17%征收,征收的计算基数是以企业实际上的销售额来核算。这在常规企业中通过抵扣税的方式非常合理,但是在直销企业中,这种核算方式却有不尽合理的地方。按照直销企业的运营方式,存在直销人员奖金的问题,体现在统计数字中的销售额并非企业销售额的真实数字。《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人30% "。依此计算,直销企业的最低实际销售收人只有销售额的70%。因此,如果严谨地进行增值税核算的话,其核算的比较合理基数应该是部分销售收人。而目前的情况是以其统计到的含所有直销从业人员的奖金销售收人来计算的,这就带有不合理的层面。

    对直销从业人员,其所得税的征管如果单纯以其从直销企业所得到的奖金来计算,也有不合理的一面。这种不合理性表现在直销从业人员是一个个独立分销商,其所得到的奖金收人应当是一种经营性成果。而在这种经营性成果中,直销商的收人通常只是表现毛收人,因为在直销商的口袋中往往有大量的管销费用,而这种管销费用在我们核算直销商所应缴纳的税收中是没有扣除的。

二、直销税收征管中的税源流失问题

    第一,企业税收的流失。在直销这种营销模式中,由于销售是在一对一的沟通之下达成的,因此其买卖行为之间存在大批量的现金流动,这种比率几乎达到100 %;而且在这种交易中,它所建设的是终端客户群体,他们在购买产品时大多数可以不需要发票或凭证,造成直销企业无法统计到准确的销售额,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巨大的难度。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目前中国直销企业的服务网点多表现为专卖店形式,有的叫授权店或经销商。这种专卖店大都办理了个体工商户执照,实行定额纳税,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就出现在专卖店。以国内某直销分公司为例。该公司全部经营的商品均从总公司购进,购进的商品分为总公司自产商品和外购商品。分公司经营的全部产品也按统一零售价的一定比例均销售给专卖店。专卖店按统一零售价销售给业务员等消费者。分公司得到的进销差额体现为分公司的毛‘利。专卖店得到的进销差额必须按总公司规定比例向规定账户汇款。2001年一2003年分公司从总公司进货的购进价格为零售价的87%,销售给专卖店的价格为零售价的94%。专卖店按零售价销售。2004年从总公司购进自产产品的购进价格为零售价的52.9%,销售给专卖店的价格为零售价的56.4%;从总公司购进外购产品的购进价格为零售价的76.4%,销售给专卖店的价格为零售价的79.9%。这样,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分公司增值额小,税负极低,而专卖店增值额大,却按个体工商户定额纳税。集团公司通过这种转让定价避税措施,引起大量税收流失。因此,直销企业税收征管中的税源流失是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

    第二,个人所得税的流失。在直销这种营销模式中,由于它牵涉到成千上万的独立直销商,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尤为重要。纵观目前中国直销行业,很多企业在这方面做得不够。由于直销商队伍本身的流动性,给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带来了难度,这种难度是客观条件造成的。过去对直销商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试图通过直销企业代扣代缴的方式来进行,但具体实行非常有难度。换一种方式让直销商自己申报纳税成果就更微乎其微了。原因有两个,第一是在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上,个人主动申报纳税缺乏自觉性,第二在直销个人税收的核算上存在不合理的因素,直销从业人员在主动纳税和纳税的意识上就更差了。正是由于以上原因,才会出现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存在着税源的大量流失问题。

三、加强直销行业税收征管的对策

    1.重视对直梢行业税收的监管

    在中国直销行业发展过程中,直销行业税收的监管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在于税收问题在整个直销产业的监管中是暗藏的皱术性问题,没有其他管理部门对直销企业的监管那样直接有效。笔者认为,随着中国直销立法的出台,税收监管工作是暗藏的一个管理黑洞。尤其对于直销企业的运作更是如此。所以我们必须在对它的监管中形成高度的负责任态度,因为它所确保的是国家利益。

    2.科学核定税收比例和核收方式

    站在企业层面,由于存在纳税过程中的不合理性,企业往往采取一些避税措施。这在直销企业中尤其如此。在直销企业的税收监管工作中,正如我们前面所言,存在两种很典型的不合理性,其一是企业税收的核算基数,其二是个人所得税的核算基数。

    对此,可以考虑采用以下方案以解决问题:第一种方式是同意直销企业与其地方税收部门就个人纳税和企业所得税协调出一种税费比例出来,其中企业销售税可控制在5%一8%的区段。个人所得税可控制在2%一15%的区段。这样在计算方式上简单易行。职能管理部门也易于操作。第二种方式就是按照国家要求的率计算。直销企业的销售税在计算时应剔除其返回给直销商的奖金部分,税收部门以此为基数来核算企业应缴税金。个人所得税部分则扣除直销商当月的营销成本而后再核算其应缴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