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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制度论文范文1
一、台湾的QFII制度:
台湾于1990年12月28日颁布该项制度,允许外资专业投资机构自1991年起直接投资台湾股市,规定符合特定资格条件的外资专业投资机构,可以直接申请投资台股。最初获准进入台湾证券市场的外资机构投资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一项:(1)若是外资银行,它的总资产要在西方大银行排名前500名之内,且持有证券资产总额在3亿美元以上;(2)若是外资保险公司,要求从事保险业务10年,且持有证券资产总额在5亿美元以上;(3)若是基金管理机构,要求公司成立满5年,且经营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总额在5亿美元以上。1991年3月,台湾核准第一家外资专业投资机构直接投资台股。
1993年以来,台湾监管当局不断放宽成为QFII的资格条件:
(1)增加QFII的类别。1993年QFII主体从外资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拓展到外资证券商和台湾岛内证券商拥有控股权的海外证券商,1995年拓展为外国政府投资机构和养老基金,1996年包括了共同基金、单位信托或投资信托;
(2))放宽经营年限要求。1993年把可担任QFII的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年限从不少于10年放宽到不少于5年;
(3)放松实力要求。1993年有资格成为QFII的外资银行从总资产为世界前500名降为世界前1000名;
(4)放宽证券投资要求。1993年对可以申请成为QFII的外资基金管理机构其经营证券投资基金资产额从5亿美元以上放宽到3亿美元以上,1995年进一步放宽到2亿美元以上。对成为QFII的外资保险公司投资证券金额的要求从开始的不少于5亿美元放宽到1995年的不少于3亿美元。现行的QFII的资格条件包括:(1)若是外资银行,它的总资产要在西方大银行排名前1000名之内,且具有国际金融、证券或信托业务经验;(2)若是外资保险公司,要求从事保险业务3年,且持有证券资产总额在3亿美元以上;(3)若是基金管理机构,要求公司成立满3年,且经营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总额在2亿美元以上;(4)对证券公司而言,净资产超过1亿美元且具有国际证券投资经验;(5)其他机构投资者包括:外国政府拥有的投资机构、经营历史不少于2年的养老基金、经营历史不少于3年的互惠基金、单位信托、投资信托并且其管理的资产不少于2亿美元。
台湾QFII制度的演变情况详见表一:资料来源:(1)LEE-RONGWANG,CHUNG-HUASHEN,"DOFOREIGNINVESTMENTSAFFECTFOREIGNEXCHANGEANDSTOCKMARKETS-THECASEOFTAIWAN",APPLIEDECONOMICS,1999,31,1303-1314;(2)台湾证券交易所。
在资金运用方面,一开始要求QFII将汇入资金基本上全部投于证券,1991年底允许QFII将汇入金额的10%存入3个月期的新台币定期存款账户,1992年初更允许这10%的金额可投资于距到期日3个月内的货币市场工具,1994年又允许QFII使用的3个月期定期存款账户到期后可以续存3个月,1995年将可投资货币市场工具的限额从10%提高到30%.1998年台湾允许QFII投资期货市场,2000年允许投资台湾本土公司发行并在本土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和资信级别较低的金融债券。
当前QFII的投资范围包括:(1)上市交易和柜台交易的股票;(2)上市交易和柜台交易的受益凭证;(3)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普通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4)定期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开放式基金、以现金结算的认购或认沽权证、国际金融机构发行的新台币债券等。QFII的投资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除红利部分需交纳20%的预提税外,QFII免交资本增值税。
台湾证券市场自由化进程将加速推进,可能在近期内取消对外资控制上市公司股权的上限设置(银行、电讯及新闻出版类上市公司除外)。长期而言,随着加入WTO,台湾将最终取消QFII制度。
二、印度的FII制度:
印度的FII(FOREIGNINSTITUTIONALINVESTORS)制度类似台湾的QFII制度。1992年印度政府外国机构投资者指引(GUIDELINESFORFOREIGNINSTITUTIONALINVESTOR)开启外资参与印度证券市场的大门。根据1995年11月印度证监会(SECURITIESANDEXCHANGEBOARDOFINDIA,简称为SEBI)公布的SEBI(外国机构投资者)指引规定,外国投资者必须具有专业能力、财务实力、良好声誉、历史业绩并受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严格监管,经印度证监会和印度储备银行(RESERVEBANKOFINDIA,简称为RBI)批准后可取得FII资格。FII的投资范围包括印度一级和二级市场上市证券(包括股票、债券、认股权证)、未上市的债券、印度国内的互惠基金及单位信托。FII投资单一印度公司股权上限为10%,所有FII投资单一印度公司的股权上限为24%,但特殊情况可达40%.投资所得在扣除10%资本增值税和20%的股利与利息所得税后可以汇出,无需进一步审批。
尽管开放程度不及台湾,印度也不断调整政策鼓励机构投资。在原有的养老金、互惠基金、投资信托、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顾问公司、机构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受托人、被授权人、受托代管公司的基础上,最近FII的范围扩大后涵盖捐赠基金、大学基金、基金会和慈善基金等。印度证监会允许外国证券商代表注册的FII在印度运作,外资可与印度伙伴合作设立合资股票经纪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商人银行。FII可开立外币帐户和非居民卢比帐户,两类帐户之间的资金流动以市场汇率结算。近年来,印度资本市场的规模和深度均因引入外国机构投资者而有所发展。
三、外国机构投资者对当地市场的影响:
有关QFII对股市和汇市影响的论战由来已久。支持者认为,由于稳定效应和示范效应,外国投资对本国股票市场影响正面。发展中国家股市投资者以散户为主,易追涨杀跌,不利于市场稳定。外国机构投资者注重基本分析,利于股市的深化、稳定和成熟。反对者认为,外国投资者本身是不稳定和不确定的。外资的流入会托高股价,但其流出将拖低股票价格。如果没有严格监管,大量而突然的外资出入会加大股市的波动。另一方面,外国投资将伴随频繁的货币兑换,不利于货币汇率的稳定。汇率风险的增加会影响对外贸易,并加大对冲成本。
台湾与印度的情况均表明,外国机构投资者的进入增加当地市场的资金供给,具体情况如下图所示。
资料来源:台湾证券交易所,印度证券交易所。
截止2000年底FII在印度证券市场的累计净投资达120亿美元。
实证研究表明,外资的进出会加大本币汇率的波动但对股市波动的影响轻微,另外,在外资流入之前,股价的波动主要由非基本因素变化引起,在外资流入之后,股价的波动由基本因素和非基本因素变化引致(LEE-RONGWANG,CHUNG-HUASHEN,1999)。台湾的QFII总体买超,先亏后盈。外国法人从1991年4月起获准汇入4.47亿美元,其中多于台湾股指4900点左右建仓,结果指数下跌到4000点,亏损累累。1992年外资汇入资金增为8.46亿美元,但股指进一步下滑至3000点,QFII总体平均获利率为-11.62%.1993年初,台湾股市徘徊于3000-4000点,外资继续吸纳当地投资者避之惟恐不及的绩优股,并一反台湾股市超短线进出的作风,采取中长期投资策略,且操盘人也逐步本土化,当年第4季度台湾景气回升,股指上升到6000点,平均获利35.94%,结果重视基本面研究的外国法人机构成为1993年和1994年多头市场的赢家。
QFII进入不但影响了台湾的投资理念,而且提高了台湾市场机构投资者的比重。
表二:台湾投资人类别交易比重年份台湾自然人台湾法人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
199689.38.60.02.1199790.77.60.01.7199889.78.60.01.6199988.29.40.02.4200086.110.30.03.6200185.510.10.04.4
资料来源:台湾证券交易所
四、QFII制度对中国的影响与对策
首先,改变市场结构、资金供求。
由于外国机构投资者的进入,我国证券市场以散户投资者为主的市场结构将会有所改善,机构投资者占比将会逐步提高。市场资金的供应渠道将进一步趋于多元化,股票市场与外汇市场的联动性会进一步增加,投资者将会密切注意金融监管当局审批QFII的进展情况及其对市场的影响,人民币汇率的波动将会加大,外汇市场和证券市场的国际化程度会逐步提高,那些在国际化进程中进展较快的国内金融机构将在未来的竞争中赢得先机。
其次,影响投资策略与投资理念。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的主要目标是通过短线操作获取二级市场价差,对股票价格的涨落关注过多,对上市公司本身的经营和效益则关心不够。客观地讲,这种投资理念是我国特有的经济制度和证券市场制度的产物。随着越来越多的外国券商和外国投资者进入我国,国内券商和投资者与国外的接触日益频繁,国际上流行的投资理念将逐渐被我国的投资者接受。投资者会更加重视上市公司及其股票的投资价值,中长期投资、组合管理和风险管理意识也将深入人心。
最后,金融创新步伐将进一步加快。
由于在国外市场上的丰富经验,QFII对金融衍生产品研究与开发将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境内外券尚、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在金融创新方面的竞争将进一步加剧,对风险管理的要求会越来越高,各方对熟悉国内外市场运作的高级金融人才的争夺将迅速升级。
我们的对策:
宏观对策:精心策划,配套改革,逐步开放。
我国建立QFII制度,需与加入WTO的承诺条款相协调,本着金融互惠的原则选择信誉卓着、实力雄厚的外国机构投资者进入中国市场,适当保护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如金融业、电信业等,定期检讨开放效果,密切注意对外汇市场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相关政策,注意与外汇管理和金融监管制度协调,加快税收制度、会计制度、信息披露等方面改革。
投资制度论文范文2
健全和稳定的法律制度是风险投资得以顺利发展的重要保证。而在对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进行设计之前,应该清楚地认识到我国现行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缺陷。惟有如此,才能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对我国的风险投资法律制度进行合理的设计,进而为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保证。
1.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现状。我国的风险投资从萌芽到现在已经有十几年的历史,其间,我国也陆续制定了一些与风险投资相关的行政法规,如《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条件和办法》、《关于设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等。这些法规为我国高技术风险投资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为高技术风险投资法的制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随着我国高技术风险投资的不断发展,新问题的不断出现,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目前还缺乏风险投资的基本法,与其密切相关的辅助法律制度也很不完善。这种立法滞后的状况严重制约了我国风险投资业的运作和发展。
2.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
(1)关于风险投资公司组织形式的限制。《公司法》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法》为合伙企业设计了一套既要承担无限责任,又要双重征税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组织形式。这使得我国的合伙企业这种组织形式对风险投资者来说毫无吸引力可言。目前在国际上已被证明最有效率的风险投资公司的组织形式是有限合伙制。在采取有限合伙制的公司中,少数掌握广泛专业知识的风险投资家作为普通合伙人对内管理公司,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在承担高风险的同时也享受高回报,能够有效地激发其工作热情;大多数提供风险资金绝大部分的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对内不参与管理,对外承担有限责任,亦可以获得相对稳定的回报,从而保证了风险投资基金的来源。可见,有限合伙制是组建风险投资公司最行之有效的组织形式。另外,《合伙企业法》第九条规定:“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限制显然不合理。有限合伙是投资的组合,为了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允许“机构”充当合伙人使之与国际惯例接轨应是可行的立法方向。《合伙企业法》的这一规定限制了风险投资规模的进一步扩大。
(2)关于风险投资公司投资金额的限制。《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这一限制无疑将造成大量资金闲置,无法充分发挥风险投资基金的增值作用,限制了各种资金采用风险投资形式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3)关于风险投资公司设立条件的限制。《公司法》对股东人数作了如下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成立。”这里对股东人数规定了上限,而“五十个”股东的上限显然不足以为风险投资公司筹集大量的风险投资资金,风险投资资金的筹集需要更多的股东参与。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虽然在股东人数上尚未规定上限,但是却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作了如下限制:“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募集。”事实上,在国外发起成立风险投资公司的大多为专业性人才,他们组建风险投资公司主要是为风险投资公司提供专业化的管理,并不是也不可能是风险投资资金的主要提供者。《公司法》对于风险投资公司发起应认购股份的规定未免过高。
(4)关于风险投资基金供给的限制。风险投资运作的重要条件是有巨大的风险资本来源和通畅的风险资本筹集渠道。风险投资多是以分散投资以降低风险,这就要求风险资本较为雄厚,渠道来源较为多样。在美国及欧洲其他国家,风险投资基金供给来源不仅包括个人和政府基金,更为重要的是诸如养老基金、保险公司、投资银行等机构投资者。我国的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等也是目前最有实力参与风险投资的机构投资者。但是我国的《商业银行法》、《养老基金管理规定》都不允许其参与风险投资活动。《保险法》对保险基金的运用虽然有所放开,可以以一定方式投入股市,但是对从事高风险、高收益的风险投资行业则缺乏合理的规范和指导,极有可能导致保险基金从事风险投资的盲目性和过度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风险资本的有效供给量和风险投资业的发展规模和速度。
(5)关于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限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很显然,按照这条规定,风险投资家无法要求风险企业回购其持有的股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要约收购或协议收购的方式。”这条规定是允许风险投资家采用邀约收购方式的退出策略。但现行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同时又规定,收购方在持有目标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5%时要作出公告,以后每增持股份2%时要作出公告,且自该事实发生日起两日内不得购买该股票,当持股数达到30%时应当发出要约收购。由于初次公告时持股比例偏低,只有5%,致使收购者目的过早暴露;持续购买的比例只有2%,当购买股数达到30%发出要约收购时,收购方要公告13次,这样必然会使收购目标的股票价格持续不断上涨,给收购方带来巨大的成本障碍。因而这显然是不利于风险投资家采用要约收购的方式从被投资企业退出风险资本。
(6)缺乏专门的税收优惠制度。为了鼓励风险投资的发展,大多数国家对风险投资有各种税收优惠,即向投资于风险投资行业的人倾斜,靠对个人所得的免税政策来吸引更多的人愿意把资金投向风险投资领域,即使投资失败了还有税收减免来减少损失。而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风险投资的税收法律和政策,我国现行税法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判断标准是采用“独立核算”原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外的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组织,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风险投资公司要执行一般实业投资公司的税收规定,对投资公司的收入征一次税,同时对投资人分得的收入又征一次税,这种重复征税的行为显然不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显然,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不利于境外资金进入我国风险投资业。
(7)缺乏有限合伙法律制度。1997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是继《公司法》之后,按照订立协议、区别处理出资方式和投资者责任形式等法律要求制定的又一重要的市场主体立法。它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理应提供一个有利健康的法制环境。该法为普通合伙制建立了完善的法律框架,却完全没有考虑到有限合伙制这种企业组织形式,也没有估计到我国经济发展对这一企业组织形式的需求。所以,该法为普通合伙制量身定制,却限制了有限合伙制的发展。该法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第八条规定:所有合伙人“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这就排除了部分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合法性。
(8)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完善。在风险投资运作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个重要的内容。没有严密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就不可能有效保护风险投资的创新规律,风险投资的迅速发展也就无从谈起。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在内的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参加了若干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在相关制度上逐步与国际接轨。但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更新对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及整个法律体系产生了巨大冲击,以他人商标或商号抢注为域名、将他人的著作放入互联网供公众阅览下载、擅自将他人在互联网上的信息收编成书、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人身权、名誉权或散布法律禁止的其他信息等问题,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均未涉及到。另外,在知识产权保护执法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仍普遍存在,尤其在风险投资的重要领域之一——软件业内,盗版猖獗,屡禁不止,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加大执法力度。另外,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配套法规尚显不足,应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设计构想
针对目前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存在的上述缺陷,并借鉴世界各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成功经验,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设计我国的风险投资法律制度。
1.修改完善现行法律为风险投资的发展扫除障碍。风险投资是知识经济时代的产物,其运行规则与传统经济的运行规则有重大差异,而我国现有法律体系是建立在传统经济基础之上的,是对传统经济的法律调整。由于新旧两种经济的运行方式和运行机制的差异,使调整两种经济运行方式的法律制度也有所不同。新经济的出现对现有法律体系造成巨大冲击,也是对现有法律体系突破。现有法律体系由于时代局限,并为对新经济时代的风险投资加以调整,现有法律的许多内容甚至对风险投资的运行构成法律障碍。这已在上面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为了培育我国风险投资市场,逐步建立风险投资运行机制,指导、规范、推动风险投资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应该对现行的法律进行修改完善,消除现行法律法规对风险投资设置的障碍。具体来说:
(1)修订《公司法》。《公司法》虽然为规范风险投资奠定了最基本的法律基础,但在某些具体规定上存在着不少与风险投资发展相冲突的地方,因此,应该对之进行修订。具体来说:修改关于我国现有公司组织形式的规定,加入有限合伙这种公司形式,给予有限合伙以合法的法律地位;修改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自由转让出资的条款;第一百四十七条关于发起人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条款;第一百四十九条关于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的条款;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条件的条款。删除第十二条关于一般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时,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的条款或者修改为由公司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其对外投资的数额和比例;改统一资本金实收制为例外资本金承诺制;扩大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在公司注册资本的比重,以知识产权入股的比例可由出资人协商确定,法律不作硬性规定;放宽风险企业上市的条件等等。
(2)修订《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作为一部规范投资者出资方式、协调投资者权利与责任的重要法律,理应为推进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因此,应该修订《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有限合伙制为我国合伙的一个重要组织形式,以充分发挥有限合伙制在处理出资方和投资者责任形式方面的重要作用。另外,从合伙制在美国的运作可以看出,合伙企业的行为所受的约束是合伙内部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的相互约束。这种合伙内部约束的执行比法律更及时和有效。同时,这种约束的内容由合伙人之间讨价还价决定,有利于形成自发性的制度创新。所以,修订《合伙企业法》的目的应该在于明确社会对合伙的约束,同时明确合伙的合法权益,而不应该对相关细节规定过细。
(3)修改有关限制风险投资供给的法律法规。包括《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养老基金管理办法》。对这些法律法规予以修改,适当放宽对这些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限制,允许它们适度地参与风险投资,如允许一定比例的养老基金、保险金和商业银行存贷差额资金参与风险投资,同时规定只能通过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这样做不仅可以满足养老基金、保险费用长期保值增值和增强商业银行自身生存与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时也能解决我国目前风险资本有效供给不足和风险投资公司风险资本规模偏小的现实难题。
2.制定风险投资核心法律——《风险投资法》和《风险投资基金法》。在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的基础上,一旦条件成熟,可制定风险投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风险投资法》。《风险投资法》是指导我国未来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基本法,在风险投资法律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对于推动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起着关键和决定性的作用。这部法律主要是调整投资人、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以及监管部门之间的投资权益和义务关系,应该对风险投资主体、对象、运行机制、退出机制、法律责任等作出详细的规定。从指导思想上应该是保护投资人的权益和规范基金的运作为核心,鼓励和支持风险投资,充分保障风险投资参与者的正当权益,以促进高新技术的产业化,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快速、高效发展。
风险投资基金作为投资工具,通过专业人员的管理进行分散的组合投资,从而分散风险。因此,风险投资基金是风险投资制度迅速发展的必要准备和关键。而我国目前还缺乏这方面的专门性法律。因此,针对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客观实际并借鉴世界各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成功经验来制定《风险投资基金法》显得尤为必要。制定《风险投资基金法》时应充分赋予其对基金的发起、募集、设立和运作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管的法律权威。这就要求《风险投资基金法》应对风险投资基金的运作监管作出尽可能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风险投资基金法》至少应该规定以下内容:(1)投资主体;(2)基金的组织形态;(3)基金的募集方式;(4)基金的交易方式;(5)基金投资的监管,等等。
3.建立风险投资辅助法律制度和政策。在风险投资业运作过程中还需要包括税收、知识产权、政府采购、风险投资保险等辅助法律制度的支持,因此,应该尽快建立完善的风险投资辅助法律制度体系,以促进风险投资业的加快发展。
(1)修改完善税收法律制度。首先,生产型增值税应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我国目前主要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企业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得到抵扣,不利于鼓励投资和鼓励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因此有必要借鉴大多数实行市场经济的WTO成员的经验,考虑生产型增值税向避免投资重复征税的消费型增值税转变。这意味着本期购入的固定资产已纳税金可以在本期凭发票全部抵扣,尽管固定资产的价值并不会全部转化到当期的产品或服务中去。所以,尽管总的税额不会减少,但会减轻当期纳税负担,从而有利于鼓励高技术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消除增值税重复征收带来的弊端。另外还应该适度降低增值税的税率,加强增值税的税收征管等等。其次,应该将判断纳税人的标准由“独立核算”原则改为“独立法人”原则,以解决合伙的双重税负问题,引导民间资金流入风险资本市场。
(2)制定《高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法》。相对于美、日等风险投资业比较发达的国家,我国在高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较为落后。政府有关部门应组织高技术专家和法学家调查评估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及相关的法律对高技术保护的能力,发现存在的问题;对高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研究;探讨符合中国高技术发展实际需要又与国际水平一致的保护模式。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调整和完善现行的知识产权法的相关内容,进而制定专门的《高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法》。
(3)制定新的《破产法》。在实践中,总会有一部分风险投资难免失败,其中一部分甚至是血本无归的,这就使得破产清算成为风险投资退出方式的一种明智决策。因为如果不及时将投资退出,只能带来更大的损失。目前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仅仅适用于国有企业的破产案件,《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过于粗疏,因而应加紧制定新的《破产法》,其中对于风险投资企业和风险投资公司的破产问题应做相应规定。
(4)完善风险投资中介机构的法律制度。一是确立严格的准入制度;二是填补法律空白;三是加强对中介机构法律控制力度。目前最重要的是有关法律规定的具体化和可操作性,这是有关法律控制能落实到位的关键。
三、结束语
风险投资的有效运作对法律制度环境有着较高的要求,完善的风险投资法律制度是风险投资事业得以正常高效运作的重要制度保证。然而我国奉行投资法律制度存在的诸多缺陷决定了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设计任务的艰巨性。因此,为了充分发挥法律对风险投资事业的保驾航护作用,我国尚需抓紧立法,弥补原有法律制度的漏洞和缺陷。争取在短期内为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
【参考文献】
投资制度论文范文3
所谓私募基金,又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但笔者要强调的是“非公开发行”并不意味着不能进行诸如做广告等宣传行为,而是更注重于向特定的公众发行。本文探讨的私募基金就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目前私募基金司法解释尚处于论证阶段,自然无法从法律条文中找到答案,有关部门也并未就此做出说明,到底什么是规范私募基金或不规范私募基金呢?估计私募基金业内人士也较难把握。
据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某位法官说:“实践中我们认定私募,最主要的特征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行。认定不规范的私募,主要有两个特征,一是承诺保底收益;二是资金是否打入管理人账户。”
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约束,我国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在运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甚至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实践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见于三种类型:非法集资、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蛊惑交易”操纵股市行为。
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对象则是少数的特定投资者,且对这些投资者一般门槛较高,参与的资金量要有一定规模,其目的是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和风险,但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人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则可视为非法集资。
根据我国法律,非经金融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否则即构成违法行为。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与私募基金相区别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给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来源于风险收益,不应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则既有违法之嫌。
另外,私募基金很可能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有关“蛊惑交易”的规定。“蛊惑交易”可以理解为,操纵市场的行为人故意编造、传播、散布虚假重大信息,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使市场出现预期中的变动而自己获利。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蛊惑交易”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更应该引起高度关注。通过论坛、QQ、MSN、博客等网络传播手段,一个虚假消息可以在短短时间内迅速传播,网状扩散,贻害无穷。
二、私募基金应该合法化
通过对海外私募资金的考察不难发现,随着一国经济实力的增长和市场经济结构的升级,“私募基金”难以阻止,将成为一国市场经济体制趋于成熟后必然出现的一个重要的金融服务领域。
2007年2月27日股市大跌,上证综指下跌8.8%,大跌的根本原因是机构结构过分单一,大量赎回使公募基金承受巨大的压力。私募基金一般有一年的封闭期,并且一年之后只能在特定的时间段赎回,而不能天天赎回,如果私募基金发展壮大起来,与公募基金互补,可以避免股市大起大落。此外,股指期货推出后,如果只有公募基金和券商,没有私募基金,那么将加大市场的金融风险,大力发展私募基金是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
另外,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相比,具有如下一些优势:
(一)基金规模越大,管理难度也越大
目前国内的正规私募基金一般有至少一年的封闭期;在封闭期后,每月只有固定的日期(一般为每月的15日和月末)作为开放日,投资者只能在每月开放日认购和赎回。这样就有效地隔离了风险承受能力差,投资不理性的中小投资者,因此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稳定,投资策略也得以坚持,投资风格可以更加激进,收益也就相对较高。
(二)灵活性、针对性和专业化特征
私募基金的出现,丰富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也活跃了市场交易气氛,更好地满足了不同投资者的投资喜好,吸引更多的社会闲置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打破了公募基金一基独大的垄断地位,有利于促进私募和公募之间良性竞争和优势互补,从而促进证券市场的完善与发展,提高证券市场资本形成和利用的效率。
(三)独特的研究思路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单只基金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公司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过该公司总股本的10%,这一“双十”规定,决定了公募基金必须同时持有10只以上的股票,这使公募基金的研究必须涵盖多个行业,限制了基金公司研究团队对上市公司的研究深度。与之相比,私募的投资不受任何限制,持有的股票数量可以较少,也就可以集中力量,更加认真、细致、透彻地研究关注的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价值的理解也能更加透彻。
(四)需履行的手续较少,运行成本更低,更易于进行金融创新
私募基金的发展壮大会加剧整个基金业的竞争,冲击公募基金的垄断地位,提高基金市场的运作效率,形成较为完善的市场结构,推动我国成熟、理性的机构投资者群体的加速形成以及价值投资理念的建立,为我国履行加入WTO后向外资全面开放金融市场做好准备。
(五)私募基金的产权基础,将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变迁和产权结构改革的重要主题
作为民间主体自发推动形成的产物,私募基金的发展将改变资本市场的机构主体所有制结构单一的局面,推动我国金融制度改革进入一个新的层面。
三、私募基金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
纵观全球各国的经济法律体系,大部分都没有专门的私募基金法律,但仍有一系列法律足以对所有的私募基金构成有效的法律规范。而从目前我国立法来看,没有专门约束私募基金的法规,私募基金主要受《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刑法》等综合调整。由于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在金融证券领域奉行的基本上是“法有明文规定方可为”。
因此,为了避免法律上的风险,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应尽快在立法当中确认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并出台有针对性的细化的配套监管措施,以便私募基金能够健康发展。在这种背景下,私募基金制度规范化应以《投资基金法》为主要参考依据,综合考虑各方要求,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对私募基金采取全面而有效的监管办法,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私募基金的制度建设和完善:
(一)投资者资格和人数限制
1、投资者资格。对合格的投资者的判断有以下几种方法:根据其投资的最低限额为判断标准;根据其收入多少来判断;只要是金融机构投资者,均可投资;对财产拥有独立自主的处分权的企业、公司等经济组织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
2、投资者人数限制。应该考虑我国的国情再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做法。对于投资者的人数应该限制在100人以内,但应该允许特殊情况下超过100人。
(二)管理人条件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应具备要求的准备金、经营业绩、人才和营业硬件设施等市场准入条件,并且,管理人的资格应该是竞争性的,而不能是垄断性的,设立私募基金时应向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要求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投入的资金在筹集的基金总额中必须占到一定的份额,以避免利益主体的缺位。当私募基金发生亏损的时候,管理人的出资应该先行用于支付。
(三)托管人职能规定
作为基金一种特殊形式的私募基金具备基金的共同特点,即现金资产的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基金管理人具有资产的管理权,基金托管人为基金投资者行使部分监督权。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表明,公募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运作方面不尽如人意,主要原因是基金托管人地位的独立性较差。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相对较少,为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的监督权应进一步强化,如规定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担任,必须将资产交给指定机构托管;强化托管人的权力和责任,对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基金契约做出的投资指令,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或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向管理当局报告。
(四)信息披露规定和风险揭示
私募基金必须与投资者签署完备的书面协议,尽量详细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投资品种及组合、相关风险提示及业绩报告周期。严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是控制私募基金风险的重要手段。私募基金虽然没有义务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但向基金的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披露信息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在设立私募基金时,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其存在的风险,基金设立之后,应该定期向投资者报告基金投资情况及资产状况,并定期将这些信息向监管部门披露,以便投资者与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其运作情况及风险状况,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控制风险。
(五)允许私募基金进行适当地公开宣传
在美国,证券法规定私募基金在吸引客户时不得利用任何传播媒体做广告,其参加者多为中产阶级,他们主要依据在上流社会获得的所谓“投资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认识某个基金的管理者进行投资。但笔者认为我国不应借鉴这种做法。首先,严格限制私募基金在公开媒体上做广告宣传的效果是不佳的。其次,通过私募基金内部约束机制以及像外部完善的基金评级体系以及基金行业自律组织足以避免私募基金过度的市场炒作对投资者造成误导,以及基金管理人之间的恶性竞争。最后,通过适当的公开宣传使私募基金名正言顺的成为“公开,合法”的基金,消除股民对它的神秘感以及纠正人们对它偏见。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发起人与投资者相互了解,为以后的合作创造条件,从而迅速壮大我国私募基金的规模。
(六)收益分配规定
国际上,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发生亏损,这部分将首先被用来支付,以保证管理者与基金利益绑在一起,另外一些私墓基金只给管理者一部分固定管理费以维持开支,其收入从年终基金分红中按比例提取,这种基金的利益分配方式相对地能够使资本持有人与管理者利益一致。另一方面,应该禁止签订保底条款。因为保底条款容易引发了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而且也有悖于基金设立的原则,不利于市场的规范。此外,我国新《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有限合伙,即基金管理者承担无限责任,投资者承担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为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一种新的法律组织形式的选择。
(七)尽快完善基金评级体系,建立基金行业自律组织
国外诸多成熟市场的经验表明,合理完善的基金评级体系是基金业规范发展的重要配套措施。在私募基金存在的情况下,需要一个独立公正的评级机构对基金经理人的准确评价作为投资者选择基金经理人的参考,另外要注意完善当前国内不科学的基金评级方法。
(八)完善我国其他金融衍生工具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做空机制、对冲风险的避险工具的缺乏,私募基金在投资渠道上的受限,市场中金融产品单一,因此我国现有的私募基金实际上发挥的仍只是公募基金的部分功能。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推出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产品,扩大私募基金的投资渠道。私募基金本身也应充分利用国际市场以及国内其他的市场来对冲风险,以规避国内股市的风险。
参考文献:
1、巴曙松.中国私募基金生存报告[J].大众理财,2007(5).
2、王凌燕.中国私募基金发展问题研究[J].经济与管理,2007(3).
3、李力.中国私募基金的监管问题[J].研究经济金融观察,2007(5).
4、江河.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及规范化建议[J].审计与理财,2005(S1).
投资制度论文范文4
一、过度投资理论与会计稳健性理论
在完美资本市场上,由于信息是完全对称的,企业会投资于所有净现值为正的项目,不存在过度投资行为(Jensen,Meckling,1976)。然而在现实中,由于委托问题、信息不对称以及管理层“帝国建造”等原因,过度投资普通存在于企业中。国内外关于过度投资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过度投资产生原因、过度投资计量方法、过度投资影响及制约因素等,而关于过度投资制约因素的研究是当前的重点也是难点。当前的研究主要是从公司治理的各个角度来探讨过度投资的制约,如从薪酬契约、债务契约、所有权结构、独董制度、自由现金流量等角度进行的研究。
会计稳健性是会计信息质量的一个重要特征。Basu(1997)提出的“会计人员在财务报告中确认好消息比确认坏消息有更高程度的确认标准”,即盈余反映坏消息要比好消息更及时。Watts (1993)最早建议对稳健性进行系统研究,他认为会计稳健性主要来自于会计的契约作用,并同时受到管制及法律的影响。企业股东、经理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的合理分配是会计稳健性产生的最重要的契约原因。同时,Watts也提出了对稳健性进行实证检验的一些方向。但直到Basu(1997)首次提出会计稳健性的计量方法,针对会计稳健性的实证研究才大量涌现出来。我国2006年新会计准则规定谨慎性(稳健性)为“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目前关于会计稳健性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会计稳健性的存在性及变化、会计稳健性的影响因素、会计稳健性计量方法、会计稳健性经济后果等方面。2008年在FASB和IASB的联合概念框架中,稳健性不再作为会计信息质量的一项必须的性质,这项决定带来了国内外关于稳健性会计经济后果研究的另一个热潮。
通过从会计稳健性角度探讨企业过度投资的制约作用,不仅是从一个新的视角来研究过度投资制约因素,同时也丰富了当前会计稳健性经济后果的研究。
二、会计稳健性对过度投资制约作用的理论分析
现代企业制度中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导致了管理层和企业其他利益团体的利益冲突(Jensen,Meckling,1976)。这些冲突不能完全通过契约来解决,因为不存在完全的契约,以及考虑到契约的成本问题。因此,在不完全契约条件下,公司治理机制可用来减缓这些冲突。公司治理机制的最优组合目的在于最大化企业的价值,且公司治理机制随着企业特征如投资机会、负债率等的变化而系统的变化(Watts,2006)。为了有效监督上市公司,外部利益相关者需要可验证的会计信息。而财务报告系统是可验证信息的关键来源,这些信息有利于监督和评价管理层的决策和战略(Watts,Zimmerman,1986)。对于会计信息质量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的作用,国内外已经有学者进行了研究。如Biddle、 Hilary(2006)、李青原(2009)均发现高质量会计信息能通过改善契约和监督,降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来提高公司运作效率。
会计稳健性是会计信息质量的一个重要特征,同样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Watts(2003)认为会计稳健性作为协调公司各契约参与方利益冲突、保证契约有效执行的机制,能显著降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契约各方的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稳健性有助于约束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降低成本。Ball、Shivakumar(2005)认为,由于会计稳健性要求及时确认损失,这就使得管理层不能将由于投资决策带来的损失转嫁到下一届的管理层。在这种情况下,会计稳健性可以在事前限制管理层投资于NPV为负的项目,同时也可以加大事后管理层从不利的项目中及时撤出的程度,进而提高投资效率。Bushman、Piotroski、Smith(2006)认为当企业面临下降的投资机会时,及时确认损失有助于抑制管理层的过度投资。这一结果在控制住国家层面、行业层面和公司层面的那些影响企业投资决策的数据后仍然成立。Ahmed、Duellman(2007)研究发现稳健性有助于事先减少管理层投资于NPV为负的项目,以及有助于事后监督管理层投资行为,且更加稳健性的企业具有更高的未来现金流量和毛利率,以及更少的未来特殊项目变动。这一结论与Watts(2003)的观点一致,即稳健性有利于缓解与管理层投资相关的问题。而与准则制定者的观点不一致,准则制定者认为稳健性不是财务报告的一个必要的特征。Garcia Lara(2010)等认为稳健性有助于监督管理层的投资决策,降低管理层过度投资行为,稳健性与未来盈利性有显著的正向关系,未发现更稳健的公司趋向于投资风险更低的项目。
从理论上分析,会计稳健性对管理层过度投资的抑制作用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首先,会计稳健性通过及时确认损失,使得管理层不能将由于投资决策带来的损失转嫁给下一届管理层。在这种情况下,会计稳健性可以在事前限制管理层投资于NPV为负的项目,以及加大事后管理层从不利的项目中及时撤出的程度。其次,会计稳健性推迟确认不确定的收入,可以抑制管理层进行过度投资的条件和机会,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限制管理层夸大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情况,而抑制其进行过度投资。
以西方成熟资本市场为前提,即资本市场和公司治理相对完善、投资者理性等条件下,会计稳健性可以发挥其治理作用,抑制企业过度投资行为。由于我国还处于转轨和新兴市场阶段,上市公司所处的信息环境还有待完善,会计稳健性是否能够发挥治理功能,抑制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限制其过度投资行为还有待进一步研究。笔者结合我国制度背景的分析来探讨会计稳健性对上市公司过度投资的制约作用。
三、会计稳健性对过度投资制约作用的现实分析
我国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政府监管力度不够、管理层机会主义等行为导致严重的问题和信息不对称,使得上市公司过度投资现象较严重。经验证据也验证了这一点,如唐雪松等(2007),张功富、宋献中(2009),李青原(2009)通过实证研究均发现,由于信息不对称和问题等的影响,公司过度投资非效率现象严重。而另一方面,由于我国采用以盈余为基础的监管和评价制度,如IPO、配股、扭亏摘帽等都是以盈余作为评价标准,使得我国上市公司存在大量的盈余操纵行为,损害了外部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为了更好地监督上市公司和保护自身利益,外部利益相关者加大了对会计信息稳健性的需求,会计稳健性治理功能也不断凸显。
首先,从股东――管理层冲突角度来分析,我国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大部分为国有企业,而国有企业中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现象很普遍,我国企业内部管理层和外部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股东对上市公司的监督不够,且我国的投资者保护意识不够、监管部门保护措施不完善,我国管理层存在着滥用投资者的资金而肆意进行投资的行为,而会计稳健性通过及时确认和报告“坏消息”、对“好消息”有所保留,可以向公司外部股东传递有关企业现存的潜在风险,减少融资证券有可能在资本市场上被投资者高估的可能性,从而限制管理层滥用资金,抑制了上市公司投资决策中过度投资行为的发生。其次,在不考虑股东――管理层冲突的情况下,由于股东与债权人收益及风险的不对称性,股东(管理层)为了满足自身利益最大化,存在牺牲债权人利益而进行过度投资的倾向。从债务契约的角度来分析,债权人为了保证自身的利益,使债务人能够按时归还本息,对会计稳健性需求较大,如债权人会要求债务人对经济损失及时确认,充分传递公司当前可能存在的风险,这促使债务人尽快从净现值为负的项目中撤出(抑制事后过度投资),同时也避免投资于其他净现值为负的项目(抑制事前过度投资)。
可见,即使没有会计准则等法规的强制性,外部利益相关者对于稳健性的需求很大,稳健性原则在保证企业契约得以有效执行、抑制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制约过度投资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因此,为了有效抑制上市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外部利益相关者可以要求上市公司采取稳健的会计政策,如及时确认损失、推迟实现利得的确认、不允许夸大盈余和盈余平滑、及时计提资产损失准备等。会计稳健性对于上市公司过度投资的抑制作用归纳如图1所示。
参考文献:
[1]李青原:《会计信息质量、审计监督与公司投资效率――来自我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审计研究》2009年第4期。
[2]唐雪松、周晓苏、马如静:《上市公司过度投资行为及其制约机制的实证研究》,《会计研究》2007年第7期。
[3]张功富、宋献中:《我国上市公司投资:过度还是不足――基于沪深工业类上市公司非效率投资的实证度量》,《会计研究》2009年第5期。
[4]Ahmed,A.,Duellman,S.,2009,Evidence on the Role of Accounting Conservatism in Monitoring Managers’ Investment Decisions,Working Paper.
[5]Basu,S. The Conservatism Principle and the Asymmetric Timeliness of Earnings,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1997,24: 3-38.
[6]Garcia Lara,J.M.,Garcia Osma,B.,Penalva,F.,2010,Accounting Conservatism and Firm Investment Efficiency,Working Paper,Universidad Carlos III de Madrid.
[7]Gary Biddle,Gilles Hilary,Acounting Quality and Firm-Level Capital Investment. Accounting Review,2006,81 (5):963-982.
[8]Jensen,M.C.,Meckling,W.,Theory of the Firm:Managerial Behavior,Agency Costs,and Ownership Structure.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3,1976,305-360.
[9]LaFond,R. and R.L. Watts. 2008,The Information Role of Conservatism. The Accounting Review 83(2):447-478.
[10]Watts,R L..1993,A Proposal for Research on Conservatism,Unpublished working paper,University of Rochester.
[11]Watts,R.L.,Conservatism in Accounting Part I: Explanations and Implications. Accounting Horizons 17,2003,207-221.
投资制度论文范文5
2、开题报告正文:字体:宋体 字号:小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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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考文献应列出30篇以上,英文参考文献不少于5篇,不含一般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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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考文献中每条项目应齐全。文献中的作者不超过三位时全部列出;超过三位时只列前三位,后面加“等”字或“et.al”;作者姓名之间用逗号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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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连续出版物(期刊)
[序号] 作者,《文章题目》,《刊物名称》,出版年份,期号,起止页码
如:[1]陈晓、 江东,《股权多元化、公司业绩与行业竞争性》,《经济研究》,2019, 第8期,第22-23页(以下类同)
②专著
[序号] 作者,《书名》,版本(第1版不标注),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份,起止页码
③论文集
[序号] 作者,《论文题目》,论文集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份,起止页码
④学位论文
[序号]作者,《论文题目》,【学位论文】(英文用【Dissertation】),保存地,保存单位,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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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电子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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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需要加强的几个问题
一、立题依据
1.1研究背景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加快建立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主体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社会保险基金和财政投入规模持续增长,社会化养老保障体系不断完善。
1.2理论依据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是为实现养老保险制度正常稳定运行,对基金运营的全过程进行的管理。目前,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正处于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转型的阶段,在养老保险基金运行管理过程中,仍存在着诸多风险,严重威胁着基金的安全。本论文通过结合当今我国社会现状分析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此提出相应的看法及对策。论证了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重要性。加强基金管理水平,切实做到保值增值,对缓解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保证我国基本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有着重要的作用。
1.3立题意义
面对日益严重的老龄化问题,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还不健全,制度运行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通过对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对策的研究来进一步的加强理论的学习,并学以致用的运用到实践中去。这样既可以丰富理论知识,又可以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做点研究,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做点力所能及的事情。
二、研究内容及方案
(一)研究内容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逐步加剧,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越来越大,现今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却存在着各种问题,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实际执行不合规、管理尚不规范、基金积累缺口等问题逐渐显现,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已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因此,加强基金管理水平,切实做到保值增值,对缓解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保证我国基本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就现养老保险基金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加以分析,结合我国的现状提出了几点对策。
(二)论文提纲
1.前言
1.1研究背景
1.2理论依据
1.3立题意义
2.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急于求成的制度转轨带来了超重的历史债务
2.2基金征缴不力导致的新债务
2.2.1征缴难度大
2.2.2基金扩面步履艰难
2.2.3缴费基数偏低
2.2.4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
2.3人口老龄化、高龄化趋势,养老保险负担系数提高
2.4提前退休带来的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差
2.5基金投资管理不善,无法满足养老保险基金刚性调节增长的需求
3.完善我国养老基金管理的建议
3.1变当前的“统账结合”制度为“统账分离”制度
3.2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拓宽融资渠道、提高基金供给
3.2.1加强基金征缴工作
3.2.2强化征管体系、规范征缴基数、杜绝渗漏
3.2.3拓宽融资渠道
3.3改革退休制度、降低当期支付规模
3.3.1应当杜绝提前退休
3.3.2要适当提高退休年龄,实行弹性退休制度
3.4加强养老基金的管理,增进基金安全,促进保值增值
3.4.1养老基金的管理
3.4.2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
结论
后记
参考文献
(三)完成论文所具备的条件
已具备的条件:
1 、师从名家便于交流与学习;
2、自身学习专业知识有所感悟;
3、在平时的教学过程中有所总结。
未具备的条件:缺少文字的记载;
解决方案:进一步查找,向名家与老师请教,然后得出结论进行文字总结。
(四)参考文献
[1]彭华彰。社会保障审计理论与实务。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19
[2]张慧群。加强社保基金审计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江南论坛,2019
[3]吴宏洛。我国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的制约性因素。当代经济研究, 2019
[4]李珍,孙永勇,张昭华。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制选。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
[5]肖汉平。“谨慎人”规则在中国养老金投资监管中适应性研究。中国银河证券研究中心报,2019
[6]詹伟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19.
[7]宋晓梧。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研究形势。经济与管理研究,2019.5.
[8]林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9.
[9]郑功成。社会保障学:理念、制度、实践与思辨。商务印书馆,2019.
[10]李绍光。养老金制度与资本市场。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19.
[11]张秋霞,蒋建华。保险基金审计。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9.
三、进度安排
2019.06.01--2019.06.15,登陆平台申请毕业论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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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8--2019.08.27,收集资料,提交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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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制度论文范文6
学生:xx
xx工业大学会计学院
一,课题来源及类型
2,课题类型:
二,课题的意义,国内外研究情况,本课题特点众所周知,会计信息是经济决策的基础.投资者和债权人可以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决定其投资和信贷活动,并进而影响到公司的股价表现和资金成本,保证资金向真正有价值的公司流动,提高资源分配的效率和效果.如果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地反映经营活动,相关的决策必然缺乏可靠的基础,资源分配的效率就无法得到保证,必然会带来资源的浪费.同时,会计信息还直接参与价值分配活动,如不同会计政策的选用,将直接影响到当期的盈利水平和相应的股利分配.可见,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是十分重要的.会计信息的披露正确与否,充分与否无论是对公司本身而言,还是对投资者,债权人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使命就是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经济活动过程及结果,向有关信息使用者提供准确的信息,以便进行科学决策.
随着我国股票市场的不断发展,股市的国际化,规范化程度正日益提高,我国股市的信息披露制度从无到有,已经形成一套初步的信息披露制度,对维护股市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起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我国特殊的经济环境,上市公司的出现与发展和其他国家相比还是比较晚的,而且其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深入揭示会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寻找治理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对策,研究会计信息披露的展趋势,以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仍然是需要我们认真探讨的一个问题.
社会各界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有着广泛的需求和强烈的依赖,所有的信息用户对其均寄予厚望,希望藉此提高其决策的科学性.但会计信息披露并非至善至美,其中存在着许多缺陷.这些缺陷的存在,损害了会计信息的及时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因此,研究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发展趋势是十分必要的.
三,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重点,难点
本文主要通过分析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重要性及其对各方面(对公司本身,投资者,债权人等等)的影响,指出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对目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模式及其内容进行分析,指出其存在的缺陷与不足,以及需要改正和完善的地方.通过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中的几个重要组成部分(例如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的不足和需改进完善之处来预测会计信息披露的发展趋势.本文的重点在于通过对会计信息披露的模式的分析与研究,指出其缺陷与不足,从而做出会计信息披露的发展趋势预测.
本文的难点在于通过分析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模式中所存在的不足来预测会计信息披露的发展趋势.
四,课题研究方法(或技术路线)
市场调研法,比较分析法,归纳总结法
五,课题的研究进度(标题宋体小四号加粗,内容小四宋体,1.5倍行距)
打算用五周的时间查找相关资料,搜集整理,初步形成论文的大体模式.用三周的时间整理思路并形成初稿.用三周的时间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定稿.
·开题报告范文·英语开题报告范文·论文开题报告格式·会计开题报告
交论文提纲:2005年月日
交论文初稿:2005年月日
交论文定稿:2005年月日
论文装订:2005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