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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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范文1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 经营风险 对策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风险的特征

不确定性。风险事件到底发不发生,何时何地发生,辐射范围多大,造成多大的损等这些都是不确定的,所以管理者很难准确预料并正确作出决策。

可测性。风险具有不确定性,似乎人们拿它没辙,但其实风险也有一定的规律可循。根据管理学中风险概率理论对特定时段内部分风险发生的概率以及损失的严重性可以作出初步估计和判断。再通过统计数据的定量定性分析和环境因素的考虑,可为使风险决策更加科学合理。

综合性。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行业是一个系统且综合性的行业,辐射范围包括企业的微观环境和宏观环境,从内到外每个因素都相互连接相互制约,因此房地产开发经营中财务方面和其他过程也风险不断。

损失性。担心风险主要是因为风险会带来或大或小的损失。这种损失有由于管理者对市场和经济的趋势把握不当而决策失误导致,也有可能由财务部门无能力防止所致或无法预计造成。所以利益损失是房地产行业的常事。

二、影响房地产开发经营风险的因素

开发经营活动本身和其周围环境的复杂性、人们对风险认识的滞后性及财务管理可以防范控制能力的局限性是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有高风险的本质原因。具体表现有如下几个方面:

房地产市场发展不充分的风险。一个发展成熟的房地产市场应该具有信息充分,商品同质,交易双方数量众多(不会出现垄断局面),厂商买主自由出入等特点。但将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与之相比较则相差甚远,所以在这样一个环境下房产开发与经营存在较大风险。

高投入的风险。房地产开发商一旦决定投资就意味着要进行巨额投资,而款项则要只能又借贷、预售楼盘等融资方法来筹集,进行边投资边开发。所以,房地产开发商通常面临着能否按时间筹集资金来使工程如期完成的风险。这便意味着房地产投资规模越大,投资者承担的风险越大。

位置固定的风险。房地产位置是固定的,这也就是开发和经营的难度以及复杂度大大增强。由于地段不同,城市市郊边缘地区的价值必然低于商业中心的房地产价值。,甚至即使在同一片小区、同一幢单元楼,也会由于朝向、楼层、面积不同等问题而存在卖家或租金不同。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风险的防范对策

提高投资商开发经营风险防范意识。为了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占据有利地位,房地产开发商应该从市场、竞争、品牌、管理、质量、营销、机遇以及人才等方面出发,树立防范各方面经营风险的意识,积极主动地探研究可科学合理规避免或减少风险的方法来减小损失。所以,有防范风险的意识是减小危害的首要步骤也是最重要的一步。确定风险防范管理的目标。这个风险防范管理是专门针对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这个目标要求管理者对企业客观面临的风险由一定认识,对处理风险控制风险并揭晓风险带来的损失到最小有相应的能力。首先要从源头出发,为了减小风险,就要减少风险因素。减少风险的发生,就需要尽量避免遭遇危害大和难以预见的风险,同时把主要精力集中于可以让自己控制的因素上。其次,要减少风险事故。发生风险事故就会造成风险损失,为了减小风险带来的人力、物力财力损失,就需要想尽办法减小风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未雨绸缪。第三,减少风险损失。一旦风险事故不可避免的发生了,就要采用高效的措施和对策尽量减小其带来的损失。在现实事件中在风险未发生时就应该做好发生之后如何防范减小损失的考虑,不致使损失扩大。建立风险预警体系。风险预警,是企业针对所面临的风险问题进行分析、评价、预测和推断,依据风险发生进度事先发出预警,提醒企业管理者警惕风险,并开始采用办法来防范风险。建立开发企业的预警体系,要求尽可能反映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当前状况,针对国情对症下药来建立有效的系统结构和子系统。第一步就是要构建基础信息系统,它由两块组成:一个是与房地产产业的相关信息网,另一个是国内房地产行业信息网。第二步就是让一些信息与预警系统中的信息产生联系,在风险发生时提前通过信息网中的连接信息来分析决定是否预警和预警程度,提醒房地产商提前防范,加以警惕,以减小风险带来损失的程度。

完善风险管理系统。第一,回避风险措施,这是掌控风险最有效最简单的方法,它能够解除某种风险可能带来的所有损失。第二,分散风险措施,这是一种组合投资的方式。比如企业为了分散企业风险可以涉及各个产业领域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且,同一种产品也可以针对多个细分市场,再根据各个细分市场的不同特性应用不同的营销策略。第三,分摊风险策略,当几个企业进行强强联合时,从而形成优势互补。当然联合的各个企业要各有所长,这样才能在发生风险的时候分摊,来达到风险承担变小,利益均摊的效果。第四,转移风险措施,改变风险承担的载体来防范风险。

营造好的外部的环境。这需要政府和民众两方面的努力和配合。首先,政府在对待房地产业上,要实行调控“软着陆”,如果调控力度过大会使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产业形成大幅上下波动,严重会导致恶性循环。在调整过程中要依据产业的发展情况,将实施适度扩张与适度紧缩相结合,在实施结构调整之前先保证能够控制总量。在进行宏观调控时,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三者不可缺一,要相结合,构建房地产业完善的宏观调控机制,加强政府对房地产业的调控能力,让“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产生更有效的作用。其次,在立法方面应该出台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在执行这些法律文件的同时,要禁止其他超越土地法规的行政干预。同时也要增强普法宣传,增强民众知法守法的意识。规范房产市场自由行为,严格规定买卖、抵押和租赁等于房地产相关的经济行为。此外还要通过法律法规来打击房地产交易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同时加强价格管理,防止太高的商品房价出现,给房地产市场发展营造一个合理公平的环境。

总之,为了使我国房地产业的各项决策更加科学合理,增强工程开发的效益,使房地产行业发展的好,,就必须建立完善的风险分析评估系统。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范文2

一、中国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分析

(一)前期开发成本

土地费用,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土地依法使用所交付的各种费用;规划设计费用,即对实施地界的人文地质的考察与规划所产生的各项支出;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对一地界进行开发的同时一般会对该地区的基础配套设施进行建设,包括教育、医疗、文化、体育以及周边的道路、绿化面积等建设所需要的费用,也包括后期的维护与新物件开发;信贷费用,即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从银行取得的贷款会相应的产生银行的信贷费用。

(二)管理维护费用

房地产业开发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产生各项费用,在外筹集各项资金产生的费用以及对房地产开发地界的维护和设施的维护费用。对前期的住房销售提供劳务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等。

税费,即房地产企业依法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各项税费。

预期之外费用,即在房地产的开发投资过程中,难免会遭遇建材或其他必备品涨价或其他不在预料之内的费用的产生等等。

二、影响房地产开发经济效益的因素分析

房地产开发不是盲目的投资与建设,房产开发建设项目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如何将房地产开发与建设带来的经济效益最大化有着各种条件的限制和制约,例如房地产业开发与建设位置的选择、房地产建设水平以及周边环境等因素,这些因素都是制约其经济效益最大化的重要因素。下面就此进行系统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因素: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选址和规划限制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就房地产开发与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开发出来的物业的有效需求,针对不同的人群及消费者不同的消费需求,就需要有相应的配套设施与之相对应。材料中海河开发公司正是基于天津市政府加快海河下游两岸整理开发的政策契机,是按照当地启动的土地整理开发部署而成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海河开发公司对当地的原有条件进行综合整治和开发并得到了很好的经济效益。

(二)房地产开发规划原则上要科学合理,求真务实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房地产开发行业的发展机遇明显可见,各地的土地资源如何得到良好的利用,企业如何才能在众多的房地产开发行业之间独占鳌头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呢?科学合理的规划、开发以及进行长期的开发地区人文考察是开发工作的重中之重。五年来海河开发公司秉承现代的企业管理制度,以科学合理的开发观念为指导,拥有求真务实的思想理念多次获得当地的先进单位文明单位称号。事实证明,开发规划是否科学合理严重影响着开发经济效益的获得与否。

(三)房地产开发、周边环境与配套设施的水平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其居住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而房地产开发商在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过程中,开发地区城市的繁华程度、交通便捷度以及当地人文特征等环境包括当地的医疗、教育、通讯等生活设施的复杂程度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与规划。因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一个地区的规划和开发时,更应该充分考虑房产开发项目周边环境与配套设施等基本特征,并将其充分融合进房地产的开发与规划中,否则只会陷入一种尴尬局面而导致规划无法进行。

(四)对于房地产开发与建设项目的后期营销

作为一个拥有法人代表的注册公司,海河开发公司是一个从事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开发的公司。面向的对象是大多数人群,但要想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房地产开发与建设后期的营销环节是一个不可缺少的硬性环节。营销活动贯穿整个房地产开发规划的全过程。在开发项目之前的营销活动以及开发项目之后进行良好的媒介宣传活动则显得必不可少,一方面能够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另一方面又能实现对企业开发项目进行宣传与推广,有利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很快的获得其预期的经济效益。

三、中国房地产开发及投资与经济效益分析

房地产开发从根本上讲是一个投入与产出的长期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们所说的经济效益可以简单的理解为投入过程中所消耗的劳务活动等费用和开发项目的实际收益效果折合后的比值。那么,在房地产开发的过程中如何衡量一个企业的投资所带来的效益的多少呢?房地产企业的开发直接带来的正面利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下面对此进行系统的分析:

(一)对于数据平稳性的分析

通过对数据的各方面计算可以得出房地产开发投资对GDP的增长呈现由增到减的变化模式,在国家的大力宏观调控的影响下,GDP的数值随之呈现减小的变化趋势。而房地产的宏观调控对房地产开发投资起到了相对的抑制作用。每个年度的数据值都是跌宕起伏的,导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协整变量的检测准确性,因此,我们就需要时间来整理数据以便于平稳性检测。

(二)协整方法及检测

协整方法已成为了分析非平稳经济变量之间数量关系的最主要工具之一在两个极端进行检测,就会限制两个结果产生一定的偏差存在。那么想把平稳检测作为标尺,就要对协整方法进行验证。就可以得出房地产的开发投资和GDP存在着协调关系,也就是说房地产的投资每增加一个数据后,当地的经济也会有一个数据量的增长。

(三)因果分析检验

经济学家开拓了一种可以用来分析变量之间的因果的办法,用于分析经济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的一个前提条件是时间序列必须具有平稳性,在协整检验中显然说明房产投资与经济增长存在一种长期均衡的关系,下面则需要进一步证明两者之间是否存在这种关系及影响。再次,需要接着用因果关系的方法对其因果关系进一步分析。

通过上面的分析方法,我们就可以看出,从宏观和微观的双重视角,系统的对房地产开发投资和经济效益进行分析从而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房地产开发及投资企业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着长期均衡的稳定关系,通过对上面分析的整合可以得出房地产投资每增加一定的数额与之相对应的当地的经济总额就会相应的增加,从长期上看,房地产开发投资对当地经济的影响是极其重要的。房地产开发投资和GDP之间存在着互相作用互为因果的关系,分析结果表明房地产开发与投资对当地的经济增长有显著的效用;反之,当地的经济增长也会促进房地产开发投资企业的发展。海河开发公司正是做到了房地产投资与经济效益的均衡发展才能取得了如今重大的发展和成就。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范文3

第二条  凡国外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均可依照本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领域房地产的开发和经营:

一、科技、工业、农业、交通;

二、旅游、商业、金融、娱乐、体育;

三、高档住宅、办公楼。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及华侨,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是指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营,是指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和买卖、租赁、抵押房屋等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经济活动。

第四条  投资者开发、经营房地产,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其投资成立的开发企业在法律和合同范围内,有权自主进行经营活动。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投资者开发、经营房地产,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成立合资经营企业,或合作经营企业,或独资企业(以上三类企业简称开发企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其他组织与投资者成立合资、合作经营开发企业的,必须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

投资者成立独资企业成片开发房地产和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或独资企业以房地产从事商贸经营活动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拟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地块,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管理局或房地产管理局公告,并依照《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预期受让人提供相应的资料。

第七条  开发企业可以向国内外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出售、出租房地产。但向国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个人售房,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出售、出租房地产,买卖或租赁双方应签订合同,并依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出售高档住宅,须制订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并报房地产管理局核准。

第八条  房屋可以整幢或分层、分套出售。分层、分套出售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房屋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比例和剩余年限。房屋出租的期限,应与土地使用权届期的期限一致。

出售房屋的价格,由开发企业自行确定。

第九条  预售房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一、付清地价款(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拆迁安置补偿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下同),取得土地使用证;

二、施工设计图纸已经批准,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已完成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的25%以上;

四、工程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经确定。

预售的房屋交付使用后,购房人应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十条  出售、出租房地产可以在国内或国外进行。在国外进行的,适用中国法律。

出售、出租房地产,应按规定办理公证、认证。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可以向国内外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抵押其拥有的房地产,并按《条例》和《实施办法》等规定签订合同,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书面通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开发、经营房地产,应依法交纳税费。

除国家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收费项目外,开发企业有权拒绝交纳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的外汇收支,应坚持自求平衡。投资者从开发经营中所获利润中的人民币部分,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支配和使用。

第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其他组织,以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与投资者合资、合作从事经济活动的,必须按《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申报审批,补交地价款。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与国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合资、合作从事经济活动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范文4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点

中图分类号: F293.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近年来, 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已成为了新的经济增长点。同时,房地产开发作为我国城市发展的重要产业,其环境影响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因此,重视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对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实现环境、经济和人居健康协调发展,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特点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房屋建设过程(施工期)及房屋建设后居住、使用过程(运行期)对环境产生的物理性、化学性或生物性的作用及其造成的环境变化和对人类健康及福利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系统分析和评估, 并提出减少这些影响的对策措施。在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除按常规建设项目的评价内容、方法展开工作外,该类型项目还有其自身的特点是需要在评价中予以关注的。

1、建设内容的多样化

房地产类开发项目的建设内容可以是以居民住宅楼为主的住宅小区,也可以是集生活、商贸、休闲、文教、医疗于一体的大型综合性区域。对于建设内容较为丰富多样的综合性房地产项目,需对其所涵盖的不同性质、不同使用功能的所有建设内容分别评价,不可只重视住宅楼而忽视了其他配套性建筑物。

2、项目的双重性

就环境影响而言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在建设过程(施工期)和建成使用后(营运期),房地产项目会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等各种污染物,对外界环境产生负面影响,属于环境污染源;另一方面,房地产项目是要建设居住、休闲、工作的场所,而这样的场所需要一个安静、舒适的环境,属于敏感保护目标。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应从上述两个不同的角度对项目的建设分别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施工期与运营期的环境影响评价并重

一般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以项目运营期(服务期)为主,对施工期(建设期)的环境影响仅作简要分析。而房地产类开发建设项目的施工周期通常较长, 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环境影响也较大,特别是施工噪声与扬尘的污染影响,且其选址多位于城市中心区域内,周边环境较为敏感,因而,房地产项目施工期的环境影响评价也应作为工作重点,对建设过程各个施工阶段的环境影响需进行详细分析。

二、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要点

1、产业政策及相关参照文件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的相关规定:建筑面积为10 000 m2~20 000 m2 需编制报告表,建筑面积在20 000 m2 以下需编制登记表,建筑面积在100 000 m2 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2)《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根据《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自2006 年6 月1 日起,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 m2 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 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总面积的70%以上。因此,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应充分考虑到90 m2、70%两个指标。

3)相关参照文件。房地产类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环保要求以及相关排污量的核算可参照城市建设的相关技术规范、城市环境保护要求,特别是一些地方性的环保要求,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等。

2、项目选址需考虑的问题

1)项目选址和各种规划的相符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一切建设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房地产项目也不例外。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要详细了解当地城市的总体规划,确保开发地块的用地性质和开发使用保持一致,建设项目规划与周围环境规划相协调,并考虑建设项目选址的适宜性,着重分析与城市交通、能源、通信、市政、防灾、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内容的相符性。特别是涉及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功能区的项目,还应符合相应功能区规划,并提供规划审批部门的意见。

2)考虑周边企业卫生防护距离的范围。由于城市的快速发展、人口的迅速增加以及土地资源的不断减少,房地产项目正逐渐向城市扩展,极有可能向城市边缘的工业企业周边不断靠近。故在进行房地产建设项目的环评时需了解项目选址周边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特别是要详细核实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因为房地产项目不允许在该距离范围内开发。即使位于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外的建设项目,也要特别注意其他工业企业可能给项目带来影响的各种污染源情况,评价、分析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程度并提出治理措施。

3、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分析

房地产项目施工期的环境影响以施工噪声、扬尘为主,其次还包括施工废水、建筑垃圾、施工人员生活废水、生态景观破坏等影响。拆迁、基础土石方的挖填及平整土地、建筑材料装卸堆放、运输车辆等均会对环境空气质量产生一定的影响。在项目建设的土石方、结构、装修等阶段,不同类型的机械设备所产生的噪声影响不容忽视,需通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及选用低噪、性能好的设备来防范。项目运营期的环境影响主要源于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炊事油烟、车库排气、各公辅设备的噪声等。生活污水与生活垃圾通常由市政统一收集管理;油烟为各户的净化系统自行处理;车库设排气筒;水泵及换热站设备等设独立的设备室,并采取隔声减震等措施。

1)房地产项目的清洁生产分析

房地产项目目前未有明确的清洁生产行业标准可供参考,作为非生产性项目,环评中可从建筑节能、能源使用、废水回收利用等角度进行清洁生产分析。比如,可从设备选型的节能性、建筑结构的保温性、水电暖燃气的分别分户计量、中水回用、燃用清洁能源、区域绿化等方面进行评价。

2)居住环境适宜性评价

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使得人们对居住环境质量的要求也不断提高,所以,在房地产类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引入居住环境质量及人居环境适宜性的评价理念以指导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居住环境适宜性评价是通过对项目居室之外的环境质量、生态适宜度、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及治理水平、自然生态环境现状、生态恢复及环境管理措施的有效性、社会环境等要素的分析评价,对项目的居住环境适宜性优劣程度进行预测分析,在肯定成功部分的同时对缺乏或不足的部分提出补充、完善的措施与方案,以改善居住环境,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3)房地产项目的社会环境效益分析

高速发展的城市房地产开发对城市环境系统的影响包括正负两个方面。正面影响在于一定程度地改造了旧城区,提升了人居环境质量, 并可统筹合理地安排功能区, 加快了城市化的进程。负面影响在于改变原有地表地貌形态, 减少绿色植被覆盖率,形成“ 城市热岛”;居住人群的增加,相对增加了小区域的环境污染负荷,改变了城市生态比例。

结束语

总之,为体现实施环境评价的作用,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实施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科学、公正和实用,使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真正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循环经济理念。

参考文献

[1]孙维兵,任伟,郭伟,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探讨[J] .环境保护科学,2004(2)

[2]姜文胜,吴少林,游汉兴,等.关于房地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思路和要点[J].南昌航空工业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20(4).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范文5

我通过这两个多月对房地产企业会计的学习懂得了以下的知识:房地产是房产和地产的总称,房地产开发企业就是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它既是房地产产品的生产者,也是房地产商品的经营者。

一、而进行的主要业务有:1、土地的开发与经营。2、房屋的开发与经营。3、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的开发。4、代建工程的开发。5.物业管理和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的对象是房地产业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出售等经营过程中的资金运动。这些资金运动具体表现为六大会计要素: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房地产业的会计核算,就是对上述六大会计要素的增减变动进行核算和监督。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生产经营与施工企业不同,房地产开发的程序通常分为四个阶段,即投资决策分析阶段、前期工程阶段、建设阶段和租售阶段。在以上四个阶段的开发经营过程中,企业将发生许多费用,比如可行性研究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广告费、销售费、信贷资金利息费,以及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而发生的管理费用等。这些费用中,有些可以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有些则不能计入开发产品成本。可以直接计入到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称为开发直接费用;经分配后才能计入到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称为开发间接费用;不能计入到开发成本中的费用称为期间费用。主要有:1.开发经营的计划性。2.开发产品的商品性。3.开发经营业务的复杂性4.开发建设周期长,投资数额大。5.经营风险大。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费用估算。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与成本费用估算的范围包括土地购置成本、土地开发成本、建安工程造价、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及开发期间的税费等全部投资。

房地产建设项目各项费用的构成复杂,变化因素多、不确定性大,依建设项目的类型不同而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不同类型的建设项目,其投资和费用构成有一定的差异。对于一般房地产开发项目而言,投资及成本费用.由开发成本和开发费用两大部分组成。

(一)开发成本

1.土地征用及拆迁安置补偿费。2.前期工程费。3.建筑工程费。.基础设施费。 5.公共配套设施费。6.开发期间税费。

(二)开发费用

1.管理费用。2.销售费用。3.财务费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估算的作用:

(1)是筹集建设资金和金融部门批准贷款依据;

(2)是确定设计任务书的投资额和控制初步设计概算的依据; (3)是可行性研究和在项目评估中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的依据。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特点

由于其经营活动的特殊情况和管理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施工企业相比,会计核算有如下特殊情况:

1.产成品的种类多,核算方法不同。 2.产品成本的核算复杂。3.经营收入及其相关税金的核算不同。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范文6

关键词:概念论述;合作开发;风险;控制模式、

1 概述

房地产合作开发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通过签订联合开发合同,组成房地产开发经营实体,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经济联合行为。

2 合作开发的必要性及其主要形式

2.1 合作开发的必要性

土地方面,国家一方面不断收紧地根,控制土地的市场供应节奏;另一方面在土地出让方式上,禁止协议出让土地,继经营性土地全面实施“招拍挂”方式后,工业用地的出让也要求采用“招拍挂”,进而提高了开发商的拿地成本,获取土地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资金方面,从2005年起,国家开始运用税收手段来调控房地产市场,之后一系列税收政策的出台使房地产行业进入瓶颈。房地产行业进入宏观调控以来,经营环境日益艰难,首先是不允许建筑商垫资建设,在来对土地全面实行招、拍、挂,买块地动辄数亿,而且交的都是真金白银。然后又银行对个人住房贷款又在已提高首付比率的基础上进行严格审核,增加房产销售资金回笼的难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资金有限,而且需要不断地滚动投入,获取最大的利润。因此,不仅需要从金融机构融资,而且需要吸收社会资金参与开发;另一方面,大量社会资金因为资本的逐利性特点,也积极地希望进入利润丰厚、蓬勃发展的房地产行业;还有一些企业拥有可供开发的土地,但是因为缺乏开发资金和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资质,需要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合作开发。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希望通过合作开发的方式降低自身的经营风险。因此,许多中小企业也在“抱团”中寻求出路和发展。基于以上的客观需要,本着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原则,房地产合作开发经营具备他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2.2房地产合作开发的主要形式

2.2.1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商提供资金和技术,以双方名义共同开发,然后按照上方约定比例进行分配并对自己名下的房屋进行使用或销售。

2.2.2 已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当事人投入资金或技术,以土地使用权人的名义进行开发,待房屋建成后,依约定将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转让方式转让给投资方。

2.2.3 已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商投入资金和技术并以其名义进行开发建设,项目完成后,开发商依合同约定的分配比例将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出地一方,这是一种双方合作,单方负责开发经营的合同,实质上具有名为合作开发,是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其中风险主要由开发商一方承担。

2.2.4 已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资金双方共同组成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并以项目公司的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并按双方约定比例分配建成后的房屋或者将建成房屋出售后,按比例分配所得收益,这种合作开发的项目公司,类似法人型的联营体,项目公司依批准的经营范围活动并以其名义承担经营风险,完成项目公司使命后即告终止,对合作双方化解风险极为有利。

2.2.5 已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以挂靠形式与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开发商签订合同开发合同,挂靠方负责开发经营所需资金,被挂靠方为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办理合作项目的立项、批地、报建、签订销售合同,办理房地产权证,同时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或分期固定的利润;这种合作方式逃避了房地产开发的行政管理,降低了成本,其实质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合作以合作开发为名出租房地产资质证书为获取利益,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合作方诉诸法院时,相关合同往往裁定无效。

3 合作开发中存在的风险

我国房地产行业起步较晚,企业普遍存在规模偏小、资质比较低、资金不足等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寻求企业外部资源,通过各自核心能力和优势资源的有效整合,合作开发项目,快速适应市场机会,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成了企业降低风险的首要选择。合作开发项目又带来了新的风险。

3.1 合同法律效力认定风险

合作双方只有在合作合同中明解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并且实际操作中也是以此为基础进行投资和分配利润的才能视为合作开发,据此法院在审理合作开发纠纷时有可能会认为合同内容不符合合作开发合同的要求或认为实际操作不符合作开发规定而判定合同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或推定合同为非合作开发合同。

在订立房地产合作开发经营合同时,如果没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一方与他人合作时,应当审核合作方是否具备房地产经营开发资质。非提供土地合作一方,要注意审核以土地使用权合作方的土地使用性质。如存在有与法律、法规、规定相违背的情况,则订立的合同无效,不利于保证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

3.2 纳税风险

许许多开发商搞合作开发是为了避税。确实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人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出资金一方以土地方名义隐名合作开发,土地不过户资金方还可节省契税,还有的合作开发可了节省一方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但是一方如税收筹划不当,不但不能节税反而还有可能增加税收负担。

3.2.1 根据财税[2006]21号文件规定对于以土地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或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或联营的不能免征土地增值税,如不懂此政策以免土地增值税来让利合作土地出资方就会利益受损

3.2.2 对于以土地出资方名义开发的,资金出资方的投资利息不得在计算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时扣除支付给土地出资方的价款也不能直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土地成本只能以土地出资方原计税成本为依据,多支付的价款只能从税后利润中列支

3.2.3 对于非法人型合作项目,项目利润要并人法人公司统一交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所得税的承担问题日后可能会有争议对以土地出资成立法人公司的,土地出资方还要按评估价与土地成本的差额在投资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相比于自主开发会提早支出企业所得税,在税率降低前(如2008年由原33%的税率降为25%)还加大了税收支出

3.2.4 一些项目在运作时实际上只有一方控制,另一方只要收回预定的回报就行,该交的营业税及附加一般可以预计,但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很容易因一方操作利润而偷漏,如资金投资方是个人,还可能偷漏个人所得税,项目完结一方撤走后这些税款被查补很可能就要由另一方承担、

3.3 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虽然并非合作开发所特有的风险,但是我们在合作开发决策时仍需要认真考虑。一般来说原本就打算开发房地产项目的一方在选择合作开发后由于合作者的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因而降低了其经营与财务风险,但是当合作双方在项目经营管理和筹资用资中相互信扯皮,不能协调一致时,此时不但不能降低风险反而还有可能加大风险。

4 合作开发的控制模式

4.1房地产合作开发经营的方式有以下两种,即法人型房地产合作开发经营和非法人型房地产合作开发经营。

4.1.1 法人型房地产合作开发经营。《民法通则》第51 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根据本条规定,房地产合作开发各方以组建新的法人,即成立项目公司的方式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就是法人型房地产合作开发经营。在成立项目公司情况下,房地产合作开发各方即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合作开发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再由合作协议来规范,而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合作开发各方不再以协议约定的连带责任承担民事责任,而是以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以成立项目公司的方式进行合作开发,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是值得推广的运作模式。

4.1.2 非法人型房地产合作开发经营。《民法通则》第52 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本条规定,联营可以不组成新的法人,采用这种形式进行房地产合作开发即是非法人型房地产合作开发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合作各方一般都采取成立项目经理部、设立项目共管账户等方式进行合作开发经营,具体的合作方式、投资比例及利润分配比例等一系列权利义务均由合作协议约定。

4.2签订和履行房地产合作开发经营合同的对策

房地产合作开发经营合同内容繁杂,标的巨大,履行期限长,容易引发纠纷。因此,签订房地产合作开发经营合同一定要谨慎、规范。在房地产合作开发经营实践中,有以下一些对策供参考:

4.2.1 合同不要约定保底条款。合作开发经营合同的各方应当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

4.2.2 加强和完善对“共管账户”的管理措施。在非法人型合作开发合同履行中,为办理合作开发项目的转账结算、投资资金使用资金收付活动,合作各方常常约定设立“共管账户”,以共同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