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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实施细则范文1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
广告经营单位(乙方):_______
经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信守执行
一、有关广告业务达成下列项目
广告种类:_________;广告内容:_________;广告面积:_________;广告字数:_________;广告费用:_________。
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甲方应提供的证明文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本合同签订后不得更改,但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同意,并按规定赔偿损失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方_________份,乙方_________份。报有关部门_________份。
五、附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合同严格执行广告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及合同法有关条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
广告法实施细则范文2
所谓虚假广告就是指经营者出于扩大销售的目的,通过内容与事实不相符合的广告宣传,推销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十五条规定,虚假广告是指“在主要方面是欺骗性的广告,不是标签。决定广告的欺骗性时,既要考虑广告说明、词、句及设计、声音或其组合本身,还要考虑其对相关事实的表述程度”。该法是美国规制虚假广告的主要法律,但该条规定将虚假广告限定为欺骗性的广告显然也有天生的缺陷,因为它忽略了引人误解的或误导性广告的“虚假”性。对此,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给欺骗性广告(deceptive adverting)作出专门解释:任何具有误解、省略,或者其他可能误导大批理性消费者等一系列情形,使其受到损害的广告。无需任何证据证明消费者受到欺骗,表现也可以是明确的或暗含的,关键在于广告是否遗传了虚假印象——即使文字上无可挑剔。 凡是“广告的表述或由于未能透露有关信息而给理智的消费者造成错误印象的,这种错误印象又关系到所宣传的产品、服务实质性特点的,均属欺骗性广告”。 至此,美国法上的虚假广告具有两层含义:欺骗性的或误导性的广告。
《欧洲理事会1984年9月10日关于协调成员国有关误导广告的法律与行政规定的指令》(84/450/EEC)中使用“误导广告”的概念。所谓“误导广告” 是指“任何形式的广告,包括其表述,欺诈(deceive)或有可能欺诈(likely to deceive)其受众或收到广告的人;鉴于其欺诈性质,它容易影响这些人的经济行为或损害或可能损害竞争者” 尽管欧洲理事会并没有直接使用“虚假广告”的概念,但其将误导广告的本质界定为欺诈或有可能欺诈,因此其实质即虚假广告。此定义将虚假广告的欺诈性与误导性合二为一,从现代意义上看并不科学。
《西班牙广告法》将虚假广告成为“骗人广告”,该法规定:“那种以任何方式,包括其表达方式,诱使或可能诱使广告对象犯错误,因而可能影响其经济情况,损害或可能损害某一竞争者的广告是骗人广告。” 此种定义从虚假广告的表现形式、本质表现、侵害对象以及危害后果的角度界定虚假广告,并从市场竞争的角度揭示了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的本质,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虚假广告作为广告的一种“变态”,假借市场经济“意思自治”之名,大行商业欺诈之实。虚假广告是市场经济的非正常产物,由于其背离了自治自律的现代商业文明精神,跌穿了本行业信息真实性要求的道德底线,从而严重危害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具体来说,其危害性如下:
第一,降低购买力。虚假广告以牟利非法利益为目的,以“坑、蒙、拐、骗”为手段,大大降低了广告的可信度,使其真实性大打折扣,导致消费者对广告产生信任危机,对市场的运行缺乏安全感,这必将影响到消费者的购买力,从而对经济增长造成负面影响,终将导致社会购买力极大分流,且长期在底层次水平徘徊。
第二,阻碍广告业健康发展。虚假广告的暴利使得虚假广告的主体有利可图,面对这样的低成本、高回报的诱惑,人们会将大量的时间花在如何让制作貌似真实的具有更大欺骗性的虚假广告上,这对合法的广告主体将造成巨大的冲击,也影响着尚处于起步阶段的我国广告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市场竞争是市场运行有序化、有效率的内在动力,其核心在于公平竞争。虚假广告往往和假冒伪劣商品结合在一起,使不法经营者获得暴利的同时,侵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直接导致市场竞争不公平。任由虚假广告泛滥,很容易出现了“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从而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危害整个社会。
第四,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大量虚假广告导致大量虚假产品或服务流向市场,意味着大量合格产品或服务被排斥在市场之外。以致于大量质量低劣的产品或服务进入消费与生产领域,因其质量不可靠、无效而被废弃不用或提前淘汰,而大量合格的产品或服务却“英雄无用武之地”,将导致资源的不合理配置,从而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
第五,影响国家财政收入。造假企业因消费者拒绝再购买而使产品滞销,经济效益下滑;受害企业因不法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影响其经济效益;农民和生产企业购买虚假广告商品,会直接破坏工农业生产,这些都会使国家税收减少。与此同时的是国家还要支付大量的打假费用,从而影响国家财政收入。
第六,影响社会在生产的健康运行。社会再生产离不开准确的供求信息。然而,虚假广告使得客户和消费者被误导,供求机制不能真实反映市场上的供求状况,致使供求机制受阻,长此以往,必将使得社会再生产无法顺利进行,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虚假广告问题如此严重,以至于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大公害,虚假广告扰乱了市场,激起了民愤,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而且给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声誉和形象带来了不可低估的负面影响。 对于如何制止广告市场出现的种种误导虚假行为专家学者给出了多种意见和建议,在此本人认为以下方法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一、健全广告立法工作。
立法为用法前提。对于虚假广告的规制,我国已制定专门的《广告法》,但《广告法》存在有关虚假广告的规定过于简单,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规定的虚假广告侵权责任主体的范围过于狭窄、对于虚假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过轻的缺陷。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管理法》以及《广告管理条例》、《光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都涉及与虚假广告的处理,《刑法》还专门设立了“虚假广告罪”。各地还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对虚假广告进行监管。从数量上看存在很多规制虚假广告的法律法规,但面对纷纭繁杂的虚假广告,现行的法律法规已不适应广告监管形式的需要。尤其是作为广告监管领域的“普通法”——《广告法》在规制虚假广告方面显现出极大的局限性,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健全广告的立法工作。
二、加强虚假广告的执法与监管工作
1.完善行政执法不严或不力的责任追究制度。
从某种意义上讲,行政监管是切断虚假挂广告生命源的一个核心环节。行政监管到位,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杜绝虚假广告。目前,我国并没有建立起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广告审查机关和监督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涉及虚假广告审查或监管方面的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处分。然而,虚假广告监管不力往往是单位行为,行政处分主要是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其局限性自不言而喻。没有有效制约的执法容易偏离法治的轨道,强化对行政监管不力的监督、严格行政监管不力的法律责任是治理虚假广告的当务之急。
2.完善我国广告的审查与监管制度。
建立全国统一的广告审查机构。广告审查是保证广告质量的最重要的环节。对广告真实性的审查最好的办法就是外部制约,外部制约就是要建立统一权威的广告审查机构,确立事前审查制度。 考虑到我国国情,我国可先开展广告前审查制度试点,然后再逐步推广,变单一、被动的事后监督管理为包括事先、事中、事后全过程运行的监督管理。广告审查机构实行垂直管理,按照行政区划分级设立,该机构独立行使审查职权,并接受广告监管机关的监督。在当前事先审查制度不能广泛推广的情况下,针对社会反映比较集中而又无相应审查制度规定的商品或服务类广告如房地产、化妆品、电视购物等,实行广告备案制度。
3.完善虚假广告更正制度
责令虚假广告责任主体更正广告是消除虚假广告负面影响的一项有效措施。我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以及《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均有更正广告及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的相关规定。然而在我国,此种责任方式基本上被束之高阁,生活中因为虚假广告而被责令更正广告的情况非常少,这需要相关部门更好的完善此制度的实施细节并切实落实这一制度。
三、完善广告业自律与社会监督工作
1.完善广告业自律工作。各级广告协会应担负起对广告活动主体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任务,从建立正常的广告活动秩序出发,制定广告业的职业道德和从业准则,将禁止虚假广告贯穿其中。协会要建立不诚信会员通报或公示制度,对违反行为规范的会员给予相应处分,形成对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的行业自律压力和社会舆论压力。同时要加强对下级广告协会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业务指导与培训,不断提高他们依法经营的自觉性,提高广告人员的业务素质,使他们在设计、制作、、审查、广告过程中及时杜绝虚假广告出现。另外,也可以组织成立广告审查委员会,把广告的事后监督管理变成为广告的事先、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2.完善虚假广告社会监督工作。
首先,在立法中明确消费者、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对于虚假广告的社会监督权。我国《广告法》没有规定对虚假广告的社会监督机制,对虚假广告进行社会监督的法律依据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的规定。《广告法》没有提到虚假广告的社会监督,对此应于完善,让社会公众“名正言顺”地对虚假广告进行社会监督。
广告法实施细则范文3
一是主体难掌握。区别于传统的广告者,当下自媒体多表现为微信公众号、微博大v、网红等群体,其大都为自然人,既没有像个体工商户、企业、公司等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也未像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等在工商部门进行广告登记。2016年12月施行的《广告登记管理规定》中规定需进行广告登记的主体也并未囊括自媒体广告者。而且,自媒体广告者具有私人化、普泛化特点,更迭速度快,信息变化频繁。监管部门对自媒体广告主体及其广告行为开展监管时,存在监管对象信息库空白且难以掌握等问题。
二是广告内容难定性。因自媒体的公众属性与私人属性存在交叉,其内容可能包含广告、信息、自由表达等,监管人员甄别广告行为存在一定主观性和难度。如目前自媒体广告主要推广手段——软文,因其实质是对利益导向的弱化,本身可不含链接,甚至可以不直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很多时候受众从自媒体的视频、图片以及文章等信息的标题根本无法辨别信息的内容,直到点击浏览后方知是广告内容。同时,针对《暂行办法》中的广告标识规定,自媒体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在角落标识甚至不予标识,有意隐蔽广告行为。因此,自媒体用户广告行为的定性一定程度上难以从表面进行识别,为受众信息甄别和监管执法带来困难。
三是监管手段有滞后。《暂行办法》对互联网广告刷单行为进行了禁止性规定。但现实中,自媒体广告刷单行为依然普遍存在,此前有媒体曝出因刷单工具被黑,有六成微信“大号”的阅读数下降,其中有124个公众号暴跌80%以上。而与此相对的是,目前基层监管人员对互联网广告的监管手段还主要依靠人工“浏览式”监测,相关后台数据在日常监管中监管人员无法获取,刷量行为也难以发现。此外,自媒体网络广告纳入监管之后,监管工作量将大幅上升,继续依靠人工监管存在“心有余而力不足”等问题。
针对以上难题,基层建议:
一是出台细则,落实操作细节。自媒体广告行为的监管尚处于探索阶段,对广告的自媒体是否需要备案,如何备案;
自媒体内容信息的广告属性通过哪些标准予以细化判断;
互联网广告“标识”的位置要求是否需要进行规范等,都需要在监管实践基础上,对存在的各种问题进一步出台实施细则或指导意见,确保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有法可依”。
广告法实施细则范文4
关键词 互联网广告 法律规制 完善 经济效益
一、互联网广告现状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互联网广告迅猛发展。截止到2015年底我国网站数量166.9万上网用户5.2亿,互联网广告收入达到72亿元。互联网广告正在成为商家宣传产品、维护品牌形象的重要手段其发展潜力巨大。互联网广告的主要形式有横幅式广告、按钮式广告、弹出式广告等。本文就如何开发互联网广告管理及法律上的相关问题进行系统研究,试图找出适合一般网站联网广告管理系统的构建思路。希望本文所做的探讨以及设计和实现的思路能够对国内互联广告投放管理的建设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网络广告的监督管理是互联网行业共同面临的课题。
二、互联网广告管理及法律相关问题
(一)法律关系
传统商业广告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清晰的,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互联网广告存在于一个虚拟的空间中,制作、经营、广告变得极为简单,两种或三种主体职权于一身,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间的界限变得模糊。广告互动主体定位的不明导致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模糊化,给互联网广告规制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二)监管体制
原有的按地域划分进行监管的广告监管体系已经无法适应互联网广告规制的需要。互联网的超国界性、无地域性给法律的适用带来了很大的难题。互联网广告本身面向全球市场,而各国法律对互联网广告的规定可能是不完全相同的,在一国合法的互联网广告在他国有可能就是违法的。
(三)虚假广告
互联网是一个信息自由的平台,任何人都可以在互联网上发表自己的观点,既不需要核实身份,也没有什么成本。这样一种开放性的平台为一些不实或欺诈信息提供了方便。大量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执法部门疲于应付。
(四)骚扰广告
无论你是否需要,每天都会收到各种利用电子邮件发送的广告,只要你的电子信箱地址被某些广告者知晓,他们就会用统配方式发送,而且很难拒绝。还有在下载或浏览的过程中突然出现的全屏或半屏的、可退出或不可退出的广告,这类广告相当普遍,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妨碍了用户对网络的正常使用。
三、互联网广告的管理及法律保障
(一)保障网络服务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
谨慎认定互联网广告服务中介的责任。从事电子商务的网站有两种主要类型,一类是网站自身进行网上销售,成为交易的一方主体,比如网上商城;一类是网站(网络服务商)提供综合性或者行业性的虚拟交易空间,会员或者客户通过其进行交易,这种网站一般被称为交易平台,比如易趣网、阿里巴巴等。前一种情况下,网站相当于传统的卖家,其承担的义务在传统法律框架下基本能够解决。
(二)强化网络广告的执法监管
在我国,网络广告的监管已经实现“管理从无序状态趋于有序的状态,”国家工商局正积极探索互联网广告新的有效监管方式。
(三)规范网络监管机构
虚假网络广告之所以能蒙骗消费者,一是消费者贪利的心理,另一方面是监控不到位。因此,要有要防止虚假广告的侵害,就必须建立起安全可靠的网络交易制度,做到规定健全,交易有序,把真实广告同虚假广告真正区来。政府可以建立网监视。在不增加政府负担的情况下,可以赋予一定的监管职责,负担起网络广告的监管责任。这样做,既不会增加政府的机构设置和财政支出,又可以使互联网广告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四)提高消费者的鉴别能力
任何商品都存在或多或少的不足,现有的发展水平以及自然界客观规律的制约。由于网上的广告效益主要是由站点的内容受欢迎程度所决定的,而互联网只是一个虚拟的数字空间,在上面进行各种伪装是非常方便的。广告者为了增加自己站点内容的吸引力,往往会将自己的页面设计得富丽堂皇,甚至采用超链接的技术将有关信息包装得真实可信。在法律尚不健全,管理尚不规范的时候,首先只有依靠消费者自己鉴别和防范,尽量减少受骗的可能,避免虚假网络广告的侵害。当然,政府及有关部门该通过各种有效的途径,向消费者提供必要的知识和信启,提醒消费者如何辨别虚假网络广告。
(作者单位为大连市24中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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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实施细则范文5
网络虚假广告产生的主要原因
网络广告传播的内容及地域自由化程度高。由于市场准入门槛相对较低,网络广告传播主体多元化,在互联网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三种身份可以集于一身,利用网络广告的广告主很容易通过网络这一平台自己企业产品的虚假广告信息。普通网民也甚至在自己的博客等私人网络空间广告,监测起来难度很大。
网络环境的虚拟性。由于网络环境的虚拟性,使得网络的广告信息与客观信息不易区分,形成了网络广告行为的广泛客观性。许多网络广告出现在新闻组、BBS论坛,或者利用多媒体超链接技术、关键词搜索技术、网络垃圾邮件,甚至在网民的跟帖当中,并无明显的广告标志。很难区分,这给部分不法分子留下可利用的空间。
网络虚假广告举证困难。主体法律责任无法明确。网络信息很容易删除或更改,而且很难判断是否改动,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在我国法律中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现行的广告法规,对网络广告没有任何明确的规定。这是造成网络广告行业混乱的根本原因。”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委员文蔚冰先生认为,现行的《广告法》是1995年开始实施的,这部法律对网络广告的许多独有特征,都明显存在着规范上的空白。因此,这部法律对日益兴起的网络广告缺乏束缚力。网络本身兼有者和经营者的角色,广告主体界限模糊,责任无法明确。
网民周先生2004年11月浏览某某网时,看到了一则“深圳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网络广告。出于对某某网的信任,周先生决定在该公司购买一部数码相机,并向对方银行账户汇入8600元。由于该网站迟迟未发货,周先生在向深圳消协投诉时才得知,原来“深圳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等信息都是编造的。然而最后法院并没有支持周先生,缘于周先生不能针对自己的诉讼请求举出充足证据,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周先生的诉讼请求。这是我国首例网络虚假广告案,但最终以消费者的败诉而结束。在实践中。许多购物网站和网络广告往往是今天还有,第二天就没了,这种不稳定性,使消费者很难保全这些证据。所以一旦形成诉讼,举证就成了一大难题。
媒体违法成本低,行政监管体系严重滞后。我国网络建设发展飞速,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假广告的成本很低。由于我国网络管理法律法规的缺乏。违法的代价很低,甚至没有,给不法分子极大的纵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传统广告的管理应接不暇,而对数量巨大、来源复杂、互动性强、管理权限不清的网络广告的监管基本上是空白。
虚假网络广告治理对策
虚假广告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广告市场秩序,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治理虚假广告已是刻不容缓。对于传统广告中的虚假广告,我国现行的《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一方面对虚假广告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对网络虚假广告的适用显得较为}嗣难。
网络广告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目前,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技术上。要解决好该问题都还存在一定的困难。要真正规范网络广告行为,主要应该从以下一些方面着手:
加强网络管理立法。完善网络管理法律规范。首先将网络广告明确纳入广告管理范围之内。网络广告管理的根本手段是法律手段。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还没有网络管理的法律。而美国早在1994年就开始关注网络虚假广告问题,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相继出台了《互联网广告实施细则》等网络广告监管法律法规。虽然1996年国务院、199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及1998年12月的《实施办法》以及其后相继制定和颁行的一些部门规章,为计算机网络管理提供了一些法律上的依据;2000年3月15日“新世纪,网络广告研讨会”在国家工商局召开,标志着信息产业部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启动我国网络广告监管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0年制定了《关于开展网络广告经营登记式试点的通知》,一些地方执法机关也出台了一些部门规章,如《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网络广告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但是这些规定在网络管理上都是粗线条的,对于网络广告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而对于《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进行必要的修改,将网络广告纳入其调整范围,以防止网络广告问题的出现。
美国这方面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rn-mission,简称FTC)给欺骗性广告fdeceptiveadvertising)下的定义是:任何具有误解、省略。或其他可能误导大批理性消费者等一系列情况使其受到伤害的广告。无须任何证据证明消费者受到欺骗,广告表现也可以是明确的或暗含的,关键在于广告是否传达了虚假印象――即使文字上无可挑剔。1996年4月2日,马萨诸塞州高等法院对一名妇女采取了临时性拘留令,原因是她通过互联网了艾滋病治疗方面的虚假广告,被告通过他们的公司提供医药治疗方面的消息。广告中宣传有一种治疗方法可以6个星期内治疗艾滋病。广告包含让消费者获取信息的程序。价值是12美元,广告还以克拉克博士的名义宣称有关HTV的信息。同时还有一本有关这方面的书,需要额外的费用。站点还给了一个号码。提供进一步的信息每分钟需收费1.99美元。马萨诸塞州的法官认为,被告对本州的消费者构成了不合法的和欺骗性的伤害,医疗专家认定广告的宣传是虚假不实的,法院判决禁止被告在任何媒体上再这类虚假不实的广告。依据Frc的原则,有些广告虽然不具欺骗性,但也会被认定为不正当。1994年FTC劝说国会通过了一项条例,从法律上将广告的不正当定义为:给消费者造成或有可能造成重大伤害,而消费者本人无法合理地避免这种伤害的行为。不正当广告意味着对消费者的伤害或对公共规则(例如其他政府法令)的违背,在事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而利用脆弱群体(如老人、儿童1的声明,以及消费者因广告主隐瞒了产品(或广告中竞争对手产品)的重要信息而无法作出真正的选择,属于不正当行为。美国的这些规定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和认定网络虚假广告、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积极的意义。
其次,研究建立网络广告的审查制度。广告审查制度是保证广告真实和合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网络广告,同样适用广告审查制度。对网络广告中的广告者和广告经营者的市场准人资格进行审批,未经审批的广告停止。
再次,加大处罚力度。对于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虚假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公诉机关应按照虚假广告罪进行,运用刑罚制裁给虚假广告的制作者、者、管理者等以严厉惩处,以保障市场公平竞争,保护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加强认定网络虚假广告标准的可操作性。一方面可以通过列举的方式,以明确网络虚假广告的主要形式以及要打击的主要对象;另一方面可以考虑除了虚假、误导等基本特征外,将美国司法实践中的“不正当性”等内容包括进去。
广告法实施细则范文6
一、商标监管工作
(一)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实施商标品牌战略
1、建立制度,抓好落实。为了明确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制定出台培育商标品牌工作五年规划、明确挂点领导,任务到科室,责任到人员。实施“五书”商标服务指导制,即《商标保护提示书》、《商标违法告诫书》、《商标印制管理提示书》、《商标注册证有效期续展提示书》、《商标品牌策略提示书》。原创:为了抓落实工作,建立《商标法律宣传制度》等八项制度。
2、贯彻部署,分解任务。3月底,组织召开由各县(市、区)局分管领导和股长参加的行政执法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全省商广工作会议及《关于开展商标广告信息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围绕省局商标广告绩效评估内容,结合我局实际,部署开展商标广告信息情况调查工作,制定下发《市局2006年商标广告管理工作绩效评估办法实施细则》,明确目标,落实责任,重点抓好商标广告信息调查、推行行政指导、推进实施商标品牌等方面工作。
(二)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继续抓好专项行动
1、组织开展打击假冒伪劣、“傍名牌”商标侵权的专项行动。
2、查处以食品、药品、农资等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商标为重点监管对象。
3、以利用企业名称侵犯驰名、著名商标权益行为和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的侵权假冒行为为整治重点,县局开展保护“万利达”商标专用权行动,全县分三个组九个片对所有电器经营户进行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20人次,车辆3台次,检查电器经营户30户。
4、以商标印制、定牌加工、展销会等为重点监管环节。
5、加强协作,完善商标执法联动机制。与重点企业、与新闻媒体沟通协调、与机构的联系,联手打假维权。
二、广告监管工作
加强户外广告审批监管工作
(1)在户外广告审批方面,指定专人受理、专人审批、专人录入电脑的工作机制,明确行政执法股和各工商所对户外广告的审批职责分工,把好前的审批关,并及时将户外广告的信息录入局内网业务综合信息软件。
(2)在户外广告监管方面,一是引导广告经营者依法经营。通过采取走访、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广告法律法规宣传,指导、督促其建立台帐,落实广告管理制度,严把审查关。二是推进广告监管关口前移。在个体工商户领取执照的同时,窗口工作人员就向拟户外广告的经营者发放《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对其申请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严格审查。三是加强日常巡查。以违法广告为线索,追根溯源,查处广告主、广告印刷企业非法经营行为,并对已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的者实行定期检查,防止擅自更改内容。四是强化基层工商所办案。通过督查、考评等形式,落实广告违法案件的办理情况。五是根据广告经营资格、广告经营行为、守法诚信状况,将广告经营单位按信用等级分为a、b、c、b四类,实行分类巡查监管。六是点面结合,通过局oa系统、形成行政执法股与各工商所、大队之间互通监管信息,把加强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有机结合。七是实施《户外广告登记证到期提示书》。
(3)在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方面,加强同城建部门密切配合,以城市综合治理为契机,抓好户外广告整治工作;把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来抓,结合实际,抓审批、把源头,抓案件、促规范,通过集中整治,重点查处,有效地遏制了虚假广告的泛滥势头。
(三)虚假广告专项整治工作长抓不懈
(1)采取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一是积极开展广告诚信自律活动,注重发挥广告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适应广告业发展要求的行业自律机制、提高广告业整体诚信意识;二是严厉打击未经审批的广告。结合日常工作积极引导广告主在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等广告时淡化对产品服务功能、诊疗效果的描述,突出企业的品牌和形象,让消费者认牌购药,认牌就医;三是把“打虚假”和“树诚信”结合起来,逐步实现“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四位一体的广告监管体制。四是股、所、检查大队三级联动,增强整治查处的力量。落实广告执法办案制度,规范广告执法办案行为。五是在专项治理中实行违法警示制度,轻微的由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立即改正。六是重点抓好广告明码标价工作,具体由执法股协同工商所落实。
(2)加大宣传,实时预警。原创:结合“3.15”活动,通过散发宣传单,及时消费警示;在工商红盾网和0a系统不定期典型五种虚假违法广告案例等多种形式做好整治虚假广告专项行动的宣传工作。
(3)按阶段重点开展联合整治工作。定期1个月或不定期开展联合整治工作,特别是关注容易产生虚假违法广告隐患的媒体单位、关注容易产生虚假违法的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服务的印刷品广告,进行有重点地开展联合整治工作。
(四)对新闻媒体广告实施长效监管
在去年实施监管的基础上,今年4月份,我局又重新修订下发了《××市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信用等级评定与违法违章广告处罚记分监管办法》,按a、b、c、d四个层次评定信用等级管理,并指定专人天天监测,实行广告监测通报制度。把对新闻媒体广告监测情况,以季报形式,向上级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及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进行适时通报,常敲警钟。这个办法实施以来,取得了五个方面成效:一是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增强了社会责任感,加强了沟通和理解,能够处理好部门经济利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二是增强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审查员工作责任感,加强了审查把关;三是建立、完善和落实“三审”制度;四是完善新闻媒体广告建档情况;五是违法违规广告率明显下降。
下阶段商标广告工作安排
1、按照工作方案,分阶段抓好扶持商标品牌发展工作的落实,对各县(市、区)局申报商标注册情况进行督促。原创:
2、认真做好督查落实绩效评估考评工作。五月份将组织人员分二组到各县(市、区)局、工商所督查开展商标专用权行动、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
3、强化商标广告业务知识培训工作,促进商标品牌战略的实施和户外广告审批监管工作真正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