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承包合同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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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包合同书

个人承包合同书范文1

土地承包合同范本阅读

甲方:村民委员会

乙方: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通过方式取得甲方荒滩荒山(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村民委员会(组)所有的,以北、现以西与毗邻的荒山(林地)发包给乙方使用,其四至为:

东至:现西边;

南至:与村荒山相隔的通往上山的道路;

西至:这两座山顶东西分水岭一线;

北至:从南侧数第二个山头与第三个山头之间的山谷中分线。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变,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终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林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总承包款为人民币元整,付款方式为:

四、乙方承包荒滩荒山后应积极治理,在荒山上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内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矿产资源或建造固定设施。

五、乙方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滩荒山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荒山的开发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滩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八、乙方将荒滩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滩荒山资源,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证该荒滩荒山(林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十、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万元、退还乙方承包荒滩荒山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十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

十三、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此合同发生纠纷由裁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个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为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效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政策规定,甲方将土地承包给乙方经营,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土地情况

承包土地名称为 ,总面积 亩,四至界限为:

二、承包期限

乙方承包期限为 年(注:四荒地承包期不得超过50年,机动地承包期不得超过3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三、承包价款、付款方式和时间

各年度承包金按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乙方应于当年 月

日前以货币方式向甲方付清。

⑴采取实物折值计算承包金。每亩地年承包金相当于 斤小麦(或玉米、稻谷等)的价值,年总承包金相当于 斤小麦(玉米、稻谷等)。单位价格按交款年中级质量国家收购价格计算。

⑵采取浮动方式。第一年每亩地承包金 元,总承包金

元。以后年度以第一年承包金为基数,每年上浮递增 %。

四、土地用途

乙方承包土地限于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等农业用途。对土地进行改造和建长期建筑物,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应按集体土地利用规划进行治理绿化,每年治理绿化面积不少于 亩。

五、甲方的权利义务

1.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2.有权制止乙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3.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

4.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或解除合同。

5.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依照约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服务。

六、乙方的权利义务

1.依照合同约定享有承包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依法处置产品。

2.享有在剩余承包期内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3.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4.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弃耕抛荒土地,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5.按约定向发包方缴纳承包金。

6.服从甲方对村内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协调

七、承包土地流转

乙方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方可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合同应报甲方备案。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方式流转的,乙方仍应履行本合同。实际经营土地者的权利义务,由乙方依据本合同另行约定。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不得因代表人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九、违约责任

1.承包期内,甲方违约收回乙方承包地,或者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乙方遭受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承包地、改变农业用途,或者造成土地永久性损害、土地荒芜的,甲方劝阻无效可依法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土地恢复费用。

3.乙方不按约定缴纳土地承包金,按月承担应缴资金 的滞纳金;逾期 个月不缴纳的,甲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承包地。4.任何一方如有其他违约行为,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赔偿损失。

5.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违约行为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其它约定

1.国家有关土地的补贴以及政策调整带来的土地直接收益归甲方享有;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占用承包地和规划调整占用承包地不属于违约,征地补偿归甲方享有,但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在相关资金中给乙方相应补偿。

2.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申请乡村相关机构调解解决;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项处理:⑴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⑵向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报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农村个人土地承包合同书范本

甲方:(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土地租赁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的土地,共亩。以每年每亩租金500元租给乙方,共计每年租金元整。若三年后产生利润,从第四年起租金按每年增加50元/亩,增至期满为止。若种植失败或未产生经济效益,将维持每年500元/亩的租金不变。租赁期间除本协议规定的租金外乙方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二、租赁期限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租赁期限10年。租赁期满后,甲方有意续租,乙方应以甲方续租优先。若乙方在经营期间,经济效益差,可以在合同到期前解除本合同,但甲方不得在合同到期前解除本合同。

三、租金支付方式:本合同期限内按每亩每年500元人民币,租金采用每年一付方式,付租期定于每年月日,付当年租金。

四、结算方式:以现金结算,甲、乙双方以收据为凭。

五、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土地必须手续完备,无争议,若出现争议,甲方必须负责解决,否则作甲方违约处理。甲方不得以任何籍口干涉或阻碍乙方的经营开发,在合同期内甲方擅自收回乙方所租土地。

六、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不得违反,如甲方单方终止合同的,甲方要补偿乙方所投入的生产及管理成本外,还必须双倍补偿乙方所种作物的经济价值;如乙方违约,已支付的承租款不予退回,所投入的生产管理费用甲方不作任何补偿,甲方收回土地。

七、在合同期内,如遇土地国家政策征用的,甲方应在收回土地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征用时土地补偿归甲方所有,其他补偿归乙方所有。甲方有义务帮助乙方协调补偿等相关事宜。本协议自补偿到位之日起自动解除。

八、租赁期内,甲、乙双方的人事等相关变动不得影响此协议的执行。

八、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双方遇到分歧应协商解决,若达成一致可另行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违约责任:上述条款是甲、乙双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约,否则,单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个人承包合同书范文2

    女工不慎跌伤致残

    广西铁源建筑公司是依法成立的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是房屋建筑工程等,韦某是没有营业执照及建筑资质的自然人。2009年8月28日,铁源建筑公司与韦某签订了《房屋建筑施工合同书》,将宜州市富丽源商贸城二期工程的6号楼第九层1轴至16轴以上主体工程承包给韦某承建,工程期为2009年9月1日至2009年11月10日。合同签订后,韦某即自行招聘工人,蓝利香作为韦某招聘的工人之一于2009年9月1日进场做工,工资均由韦某统计和发放。蓝利香的工资收入月平均为1940.75元。2010年1月11日中午,蓝利香在该工地6#楼13层拆除模板时,意外跌下12层,后送入河池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双跟骨骨折,经治疗症状好转,于2010年1月19日出院,医生建议全休一个月,不适随诊,住院期间陪护一人,花去医疗费4521.68元。出院后蓝利香到都安瑶族自治县门诊治疗,花去医疗费387.90元。2010年2月1日,蓝利香向宜州市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2010年3月23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认定蓝利香与铁源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蓝利香在由铁源建筑公司承建的宜州市富丽源商贸城二期工程工地拆除模板时不慎跌落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蓝利香和铁源建筑公司对该通知书均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得起行政诉讼。2010年6月24日,河池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蓝利香的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玖级。

    不服劳动部门的仲裁

    蓝利香向宜州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铁源建筑公司支付住院治疗费、检查费、鉴定费、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养老保险金等共计102735.88元。宜州市劳动仲裁委受理后,因铁源建筑公司申请,追加了韦某作为第三人。

    2011年4月8日,蓝利香得到了宜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书。仲裁书上说:“铁源公司答辨称,公司与韦某签订了建筑承包合同,根据合同的规定,韦某所招用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应由韦某承担全部责任;韦某答辨称,他与公司签订的建筑承包后同无效,铁源公司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蓝利香的工伤负全责。”

    但劳动仲裁部门最后仲裁:雇佣蓝利香的韦某与广西铁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源公司)系个人承包经营关系,韦某属于无营业执照的承包经营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法律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韦某、铁源公司对蓝利香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

    韦某在不具备用工资格的情况下招用和管理蓝利香,并安排蓝利香在其所承建的宜州市富丽源商贸城二期工程工地拆除模板,导致蓝利香不慎跌落受伤;在蓝利香受伤治愈后,韦某也未安排蓝利香进行工作调整或者安排,给蓝利香造成损失,韦某应承担全部责任的80%;铁源公司未严格对韦某的资质进行审查,应承担20%的责任。最后裁决韦某支付蓝利香的各项费用37479.26元,铁源公司支付9369.82元。

    接到仲裁书后,韦某、蓝利香均对仲裁结果提出质疑,对劳动仲裁部门在仲裁过程中使用的法律及证据不当表示强烈不满,并分别向宜州法院提起诉讼,将铁源公司告上法庭。

    伤残女工公堂讨说法

    蓝利香认为,宜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是严重错误的。仲裁推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经调查,现核实2010年3月23日宜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蓝利香所受的伤为工伤。双方接收该文后均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和进行行政诉讼”这说明铁源公司是承认与她的事实劳动关系。但仲裁认为蓝利香与韦某存在劳动关系,韦某非法用工,是适用法律错误。

    蓝利香指出,如果说是韦某非法用工,在《工伤认定决定书》中,“经查实,蓝利香与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铁源公司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并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同时铁源公司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考勤表》、《工伤事故证明书》、《建工险索赔委托书》均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蓝利香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属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职工发生工伤,承包方为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发包方为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仲裁裁决认定“因无法认证蓝利香本次受伤前的实际工资收入情况”是错误的。被告出具的原告连续4个月工资收入证明就是原告的实际收入。为此,蓝利香要求各项损失赔偿总额为103118.88元。

    一审判决用工主体负全责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因此,劳动法所调整的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并非调整自然人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而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铁源建筑公司将建筑工程发包,应当对承包者的资质进行审核,现将宜州市富丽源商贸城二期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不具备用工主体的自然人韦某,应该对韦某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所以,虽然蓝利香是韦某招聘的劳动者,但应当由铁源建筑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韦某在本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不应对蓝利香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至于铁源建筑公司与韦某之间的责任划分问题,应根据双方签认的合同进行协商解决,或者另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