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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实施条例范文1
一、在全县深入开展城乡三年绿化行动,以实施绿色城市、绿色屏障、绿色村镇、绿色通道“四绿”工程为重点,切实强化定目标、定任务、定设计、定责任、定管理、定奖罚等“六定”措施,城乡联动,整体发展,全面加强和提升城乡绿色水平。
二、各乡镇、县直部门单位是各辖区产权所有宜林地造林绿化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单位(含延伸机构)造林绿化的组织实施工作,县直部门单位负责完成县定方案确定的义务植树任务。
三、全县涉建项目均要配套建设绿化工程,配套绿化工程方案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新建工程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用地总面积的35%,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用地总面积的25%。配套绿化工程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所有建设项目须在配套绿化工程经县绿化委员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房产销售须经县绿化委员会认可盖章后方可发放销售许可证。
四、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机关干部及个体私营户按照“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原则,承包租赁土地投资造林。鼓励民营企业、私营业主和个人认建认养林木绿地,建设“冠名林”、“纪念林”。
五、严格实行林地使用限额管理制度,需要征占用林地或临时占用林地的,须经县林业局审核同意,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按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征占用林地未经县林业局审核同意的,土地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六、严禁乱砍滥伐林木、乱占滥用林地、乱挖滥采野生植物、移植古树名木。重点生态公益林和饮用水源地实行禁伐、禁牧、禁建。凡违反以上禁止事项,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损毁的,由县林业局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法实施条例范文2
第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
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三条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第四条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人、委托的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第五条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人或者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六条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林权证;
(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登记机关认为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第十条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第十一条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一)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
(二)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第十二条对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不予登记。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确实合法有效的,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不予登记。
第十三条对不予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登记申请的林权权利人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四条对于经过登记机关审查准予登记的申请,应当及时核发林权证。
第十五条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发林权证的情况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林权证式样,并指定厂家印制。
第十七条发现林权证错、漏登记的或者遗失、损坏的,有关林权权利人可以到原林权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
第十八条登记机关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建立林权登记档案。
第十九条登记档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材料:
(一)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林权登记台帐;
(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涉及的异议材料和登记机关的调查材料和审查意见;
(四)其他有关图表、数据资料等文件。
第二十条登记机关应当公开登记档案,并接受公众查询。
第二十一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应当将当年林权证核发、换发、变更等登记情况统计汇总,并于次年1月份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森林法实施条例范文3
有赖于森林资源客观存在着的稀缺性,加之构建绿色低碳型社会进程的日益推进,森林资源在国家发展和社会建设中越来越凸显其生态意义,加强对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已愈加重要。
( 一) 我国森林资源禀赋状况
根据国家林业局2 月25 日的全国第八次森林资源清查结果显示,当前我国森林覆盖率为21. 63%,全国森林面积2. 08 亿公顷。与此同时,不容忽视的是,我国的森林覆盖率远低于全球31%的平均水平,人均森林面积仅为世界人均水平的1 /4,人均森林蓄积只有世界人均水平的1 /7。森林资源的稀缺性不可避免,仅靠市场的自我调控难以实现对于森林资源的合理永续利用。
( 二) 森林于生态环境之重要性
森林资源较之于其他自然资源而言,其最突出的特点在于,森林资源的生态价值远高于其经济价值,林业的发展对于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1. 维护生态系统,彰显生态绩效发展林业不仅仅意味着挖坑种树,提供林副产品。森林资源不同于纯粹的市场产品,其具有独特的生态价值,主要表现在保障三个系统一个多样性的生态功效。林业部门是发展森林生态系统、湿地生态系统、荒漠生态系统以及维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部门。由此可见,森林资源在维护生态平衡和加强环境保护方面凸显生态功能。
2. 完善能源结构,助推低碳经济就全世界范围而言,木材、钢材、水泥是传统意义上最主要的三大原材料。较之于钢材、水泥,木材明显具有清洁、无污染、环保之重要特性,可谓是对环境污染与破坏最小的原材料之一。近些年来,森林资源也愈发成为继煤炭、石油、天然气之后第四大世界性战略能源,这对于改善能源利用现状,调整和完善能源结构至关重要。
3. 应对气候变化,履行国际责任森林是最大的碳储存库,加强营林造林,发展林业碳汇项目有助于减少二氧化碳的产生和排放,能有效地缓解全球气候变化。目前我国是世界范围内碳排放量最多的国家之一,虽然没有《京都议定书》的减排任务,但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我国理应肩负起应对气候变化、减缓全球变暖的重任,切实履行国际公约义务,展现大国责任形象。
二、关于森林资源的国内法规定
我国虽未建立起系统完整的自然资源立法体系,但在森林、草原、土地等资源品种方面已有专属的行业法律法规,并确立了相关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在森林资源立法方面我国已有诸多尝试。
( 一) 涉及森林资源的立法体系
我国确立了上至宪法下至地方条例一整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关于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等事项已有相对完备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以下简称《宪法》) 从根本法之地位确立了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了森林资源作为一般物所应具有的权利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主要列举了涉及森林资源开发利用的几类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从大体范围层面界定了自然资源的监督管理等事项。作为林业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以下简称《森林法》) 则从森林经营管理、森林保护、植树造林、森林采伐、法律责任等层面对森林资源加以界定。作为《森林法》的实施细则,《森林法实施条例》针对《森林法》所确立的框架进行了细化的列举式规定。《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办法》则就森林资源利用与保护中的某一具体事项进行了专门性的规定。
( 二) 现行立法确认的相关制度
关于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保护、法律救济等具体内容,现行法均有不同的规定并创设了相关的法律制度。
1. 森林资源权属制度《宪法》确立了森林资源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制度,《森林法》第十五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森林资源的权属流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或其林地使用权、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2. 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制度森林资源的清查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一地区的各类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和森林质量等因子进行调查和核查。森林资源建档是在森林资源清查的基础上,将清查结果加以分类、整理、汇总、保存的制度。准确的森林资源清查结果是森林资源建档的数据来源和基础,而完备的森林资源建档能够有效地反映森林经营的实际成效。林业规划是就我国的森林资源开发利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战略目标等事项的纲领性计划,在林业规划的指导下,应科学地编制森林资源利用管理的具体方案,即森林经营方案。应当说,林业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森林资源的永续利用与合理监管。森林植被恢复费制度运用在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征用林地等情况下,用以弥补因上述行为导致的林地面积锐减、森林破坏等负面影响。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部门主管并同意安排植树造林。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也不可避免地会遭受破坏,外部经济性难以克服,但森林植被恢复费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增加环境违法成本,从而更好地实现对于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3. 森林资源保护制度《森林法》以及《森林法实施条例》对森林采伐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采伐的原则、采伐审批程序、采伐方式和期限等,并特别明确了限额采伐制度。对于荒山荒地、幼林地等生态脆弱的林地环境,国家加强区域监管,设定封山育林制度,在封山育林区和封山育林期内禁止或者限制砍柴放牧,以实现对于特殊林区和森林的有效保护。与此同时,现行立法还规定了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并确立了地方政府和林业部门的相关责任制。缘于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专业性、特殊性,为更好地应对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的侵袭,国家专门制定了《森林防火条例》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对森林火灾和病虫害的监测、预警、治理等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森林法实施条例范文4
一、__木竹检查站的设置及主要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__木竹检查站是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设置的,并持有编制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为基层林业行政执法单位,承担着对木材、竹材、野生动植物运输以及森林植物检疫证的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省及其他有关木竹运输检查监督的法规、政策;
(二)依法查验木材运输证件,检查珍贵、稀有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制止、暂扣违法运输的木材。
(三)根据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履行相应的职责。
二、木竹凭证运输范围
根据国家林业局林资通字[1998]8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木材凭证运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木材凭证运输的范围是:
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列的全部木材。
2、各类人造板(包括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竹胶板、细木工板等)。
3、大宗木竹制成品:本省产小型木材制成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如锅盖、木椅、木箱、木桶、农具4件(含4件)以上的;本省产大型木材制成品,如大衣柜、桌子、犁、耙等,折合木材0.5立方米以上的;竹材制品20公斤以上的;[本文转载自文秘站网-找文章,到文秘站网]
4、竹材:包括毛竹、元竹等。
5、木材、竹材加工的半成品。
三、违法运输木材的法律责任
凡被列入上述木材凭证运输范围的,但没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关于木材运输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将受到以下行政处罚:
I、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罚款。
2、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3、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4、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四、事情调查核实情况
根据楼主反映的情况,应当属于木材凭证运输范围第2项、第5项所规定的内容,必须开据省内木材运输证和森林植物检疫证,在途经木材检查站时,要主动接受检查。对于所提500元辛苦钱问题,我委派员前往__木竹检查站进行调查,并调阅了案件卷宗,掌握的情况如下:
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姓名略)于20__年3月10日下午1时45分用“皖R01740”号小货车,无木材运输证运输规格为“2-3米*2-3厘米*4-9厘米”杉木半成品贰立方米,及杉木细木工板叁拾块,由贵池运往铜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由__木竹检查站(市农委委托)依法现场告知并作出了没收非法运输木材的决定(《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省统一编号:0127865、市编号为铜木检林罚书字[20__]015号;《林业行政处罚罚没实物收据》省统一编号:N0:0019414、市编号为铜木检林罚没字[20__]015号)。
根据货主的实际情况及要求,__木竹检查站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二十条“对依法没收的树木、木材及其制品应当妥善处理,其变价款纳入育林资金管理”之规定,作出了现场变价500元的处理,开据了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林业基金征收统一凭证》(通字N0:99348256号)。
因此,整个检查处罚过程是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行政处罚管理要求的。尽管如此,我们也再次要求__木竹检查站必须要依法对木材、竹材、野生动植物运输以及森林植物检疫证实施监督检查,只允许检查《木材运输证》和《森林植物检疫证》,对证件齐全、货证相符的一律即查即放,不得私自增加检查项目与内容,不得出现乱查乱罚现象。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网友,在购买、经营木材及其制品过程中,凡属被列入木材凭证运输范围的,要依法做到凭证运输、一车一证、货证相符,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森林法实施条例范文5
关键词:林地;保护利用;现状;保障措施;遂昌县
收稿日期:2011-05-24
作者简介:廖建伟(1970―),男,浙江遂昌人,助理工程师,主要从事林业技术推广工作。
中图分类号:S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1)06-0108-02
1 引言
遂昌县位于浙江省西南部,总面积2 539km 。2005年遂昌县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成果显示,全县林业用地面积221 332hm 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87.0%,与1994年的调查结果相比,林业用地面积增加2 868hm 有林地面积增加6 957hm 其林地利用结构及动态变化情况变好。这主要得益于近年来的生态退耕造林工程的实施,以及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对偏远山谷的梯田荒于耕种,经过多年的天然更新,现已发展为林地。另外政府对林地的使用加强了管理,林业主管部门完善了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办法,控制了林地的非法占用,有效地保护了林地。
2 林地资源保护利用现状与评价
2.1 林地面积按地类划分
林地面积中,有林地199 628hm 占90.2%;灌木林地11 776hm 占5.3%;未成林造林地5 594hm 占2.5%;无立木林地2 373hm 占1.1%;疏林地1 513hm 占0.7%;宜林地439hm 占0.2%;苗圃地和辅助生产用地计10hm 。
2.2 有林地面积按类型划分
有林地面积中,乔木林面积182 058hm 占91.2%;竹林面积17 570hm 占8.8%。乔木林地面积中,纯林77 191hm 占42.4%;混交林104 868hm 占57.6%。
2.3 林地面积按分类经营体系划分
按森林分类经营体系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地和商品林地。遂昌县共有生态公益林地130 066hm 占全县林地面积的58.7%。商品林地91 512hm 占全县林地面积的41.3%。
2.4 林种结构分布
现有防护林面积50 124hm 占纳入林种范围面积的23.5%;特用林面积5 709hm 占2.7%;经济林面积15 475hm 占7.3%;用材林面积14 0439hm 占66.0%;薪炭林面积1171hm 占0.5%。
3 林地保护利用特点分析
3.1 森林覆盖率高
遂昌县林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87.0%,森林覆盖率达82.3%,林地利用率为94.6%,是林地面积极为丰富的林区县。林地面积中,生态公益林地占全县林地面积的58.7%,是浙江省生态公益林面积最大的县。竹林地16 715hm 占10.1%,竹产业总产值5.12亿元,占全县总产值的17.9%。因此,森林覆盖率高,林地利用率高,生态公益林和竹林地面积大,是遂昌县林地资源的一大特色。
3.2 林地绿化率高
通过20个世纪90年代大规模的荒山造林,遂昌县现有的无林地面积已所剩不多,全县林业用地绿化率高达95.5%,较全省平均高出2.7%。无立木林地与宜林地2 811hm 仅占林地面积的1.3%,低于全省平均3.5%。因此,通过无林地绿化增加森林覆盖率的潜力已很小。
3.3 林地地域分异明显
遂昌县以九龙山、白马山、牛头山为主的山体形成的全县地貌的总体格局,使得全县林地类型的地域分异情况十分明显。用材林地主要分布于南部中山区和东北部的低山区;防护林地主要分布于湖山水库周边,九龙山、白马山、神龙谷和北部的丘陵区;经济林地主要分布于北部低山丘陵区和中部低山丘陵盆地区的金竹、湖山、大柘、妙高、石练5个乡镇,占全县经济林总面积的63.1%;竹林地也多分布在北部低山丘陵区和中部低山丘陵盆地区的乡镇,口、妙高、三仁、高坪、应村5个乡镇的竹林面积占全县竹林总面积的54.7%。
4 林地保护利用存在的问题
4.1 林种结构不尽合理
林种结构不仅是林分结构的问题,更反映了林地的利用结构。遂昌县按要求于2008年完成了重点公益林区划扩面界定的调整工作,现有的生态林和商品林两大体系结构总体上是合理的,但二级林种结构失衡情况明显存在,突出表现在风景林与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比例偏低。遂昌县风景旅游资源丰富,根据《遂昌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遂昌县现有遂昌国家森林公园等旅游景区,规划建设神龙谷环线旅游带、桂洋林场森林度假组团、湖山度假组团、白马山度假组团和其他旅游线路,但全县现有风景林仅58hm 两者极不相称。用材林中,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面积为23hm 也是微乎其微。
4.2 林地保护与利用的矛盾日趋突出
遂昌县属于浙江省经济欠发达地区,从地区生产总值看,处于工业化初期阶段,从产业结构看,处于由初期向中期加速推进时期,从城乡结构看,人口聚集程度呈现工业化早期特征,各项建设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工业园区、城镇、社区、道路、电力、水利等建设项目用地将在短期内保持较大的需求,但由于遂昌县地处山区,耕地资源十分有限,无论是哪种建设项目用地,几乎都必须使用到林地。即使有时建设项目直接使用的是耕地,也因为受到耕地保有量的严格限制,需要使用林地开发耕地,使全县的耕地保有量保持平衡。遂昌林地既要承担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生态需求的任务,又要承担满足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建设用地需求的任务,使林地保护与利用的矛盾日趋突出,甚至个别地方乱占林地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4.3 林地保护利用管理缺乏科学依据
虽然《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职责,但一直以来没有得到实行,林地管理无法做到统筹规划、限量使用、科学管理,更加无法做到突出重点、分类使用、强化管理,林地保护利用的科学依据不足。事实上,由于林业经营的长周期性,一旦失误造成的损失将在长时间内难以挽回,更需要一个统一的规划加以规范管理。
5 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5.1 深入宣传,提高思想认识
要利用多种宣传媒体,大力宣传《森林法》及《实施条例》、《土管法》及《实施条例》,《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入开展国土、生态、环境、资源等基本国情和国策教育,提高全社会对林地保护利用重要性的认识,使大家认识到保护森林和林地就是保护人类自己的生存环境。正确处理好保护林地与发展经济的关系,保护林地与保护耕地的关系,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增强全民对林地的忧患意识、保护意识和监督意识,提高当地居民抵制违法、违章使用林地的自觉性,为顺利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5.2 加强领导,强化规划管理
各级政府和领导要有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切实把贯彻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层层落实,常抓不懈,以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和规划目标的顺利实现。要强化政府对林地的管理职能,树立规划的权威,充分发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引导和控制作用。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政府林地保护利用的参谋和落实工作。
5.3 健全体系,提升管理水平
应严格按规划要求控制林地总量,确保林地减少面积控制在允许范围。编制使用林地年度定额,建立使用林地公告制度,切实落实规划的各项指标。建立建设用地使用林地预审制度,严格实行林地用途管制。要强化对建设用地和综合开发的规划管理,根据规划严格审查用地规模和范围,搞好公益林地占补平衡工作,并按规定开展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工作。
5.4 完善政策,保障顺利实施
以《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从生态公益林地用途管制、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和流转等多个方面制定配套政策,细化规划的操作性,确保规划实施有章可循,以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规划运作实施体系。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建立经常性的规划监督管理制度,严格禁止违反规划的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严肃查处有规不循、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以权代法的行为。对违反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破坏林地与森林的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把林地林权动态管理工作作为一项事关农村稳定、林业发展大局的基础工作来抓,为稳定山林权属、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发挥林权证的法律凭证作用打好基础。并在林地用途改变,林木采伐,以及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抵押、担保,调处等工作中,都必须以林权证为凭证,切实维护林权证的法律地位。
5.5 依靠科技,及时掌握信息
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与“3S技术”,建立林地、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信息管理系统,对林地利用进行动态监测,准确地掌握全县林地利用动态变化及规划实施情况,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违反规划的行为。以数字影像信息为主要技术手段,建立林地保护利用管理与动态监测为主要内容的面向全社会的管理信息系统,为政府决策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接受社会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以规划管理的信息化带动规划管理的科学化和服务的社会化。
参考文献:
[1] 潘 虹.保护林地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J].安徽林业,1998(8):67~68.
森林法实施条例范文6
原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的四旁和农田(地)上因调整种植结构而营造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由森林经营者自主经营,对申请采伐的,县林业主管部门及时予以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商品林采伐类型简化为主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占用主伐指标。
二、强化采伐公示制度
根据《*省林木采伐公示规范(试行)》精神,各乡镇政府林业站要公布采伐限额(含追加和结转的限额)以及森林采伐管理政策;凡符合采伐条件的森林和经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的林木采伐计划,必须在乡村告示栏公开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三、完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
皆伐作业的按照面积控制,对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四至范围内已采伐林木数量超过采伐许可证核定采伐量的,采伐申请者可在原采伐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增加采伐数量的申请,经林业部门审核,按实际采伐量核销采伐限额指标,并办理相应数量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根据《*省森林管理条例》的规定,毛竹采伐不再实行限额管理,按县确定的毛竹采伐年度计划执行;交通、城建等单位管理和经营的林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管护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除林地征占用、自然灾害受灾木清理和建设生物防火林带外,不得进行皆伐,只进行抚育采伐和更新采伐。各乡镇政府要根据本地的资源及用材情况,将下达的限额指标及时按要求分解到各村,并报县林业局林政科备案。
简化采伐管理环节,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的全过程管理,改为森林经营者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