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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范文1
企业年金计划的运作过程中,有三个环节涉及税收方面:前端(缴费)、中端(投资)和末端(领取养老金)。目前,后端征税的EET(E代表免税,T代表征税)模式、前端征税的TEE模式和中端征税的ETE模式是世界范围内企业年金税收的主要模式,而EET模式(即第三个环节征税的模式)是在企业年金发达国家普遍适用的。就我国而言,由于前端为单位雇主免征5%,职工在前端征税而在领取的后端将免税,所以呈现出“部分TEE”或称“部分EET”的堪称罕见的税收制度。因为正常来讲,雇主和职工的缴费在征税与免税同步进行,否则就会形成“畸形”的税收模式。
2013年12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税[2013]103号文《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03号文),真正从制度上明确了中国企业年金的个税递延纳税模式。递延纳税是西方发达国家主要采用的模式,即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领取年金的环节,也就是EET模式。此项政策的出台是我国完善企业年金税收体系的一大步,对促进企业年金市场发展会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研究个税递延纳税模式对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影响,有利于分析个税递延纳税模式对企业和员工加入企业年金计划的影响,进而研究个税递延纳税模式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第二支柱建立的促进作用,具有一定的理论研究和现实意义。
从国外研究情况来看,哈弗大学Surrey教授(1973)认为,相比基准税收(即无税收优惠政策情况下),税收优惠政策会减少政府收入,减少的数量即税收支出。E.Philip Davis(1998)通过进行国际比较强调了政府在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通过对比社会保障程度、税收优惠力度和监管实施情况等因素分析了不同国家之间养老金计划的差异所在。从国内研究情况来看,2003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联合推出了《中国企业年金财税政策与运行》,详述了企业年金税收制度的立法原则、制度设计、税收政策的经济分析、实证研究、会计核算预案以及财税监管等问题。邓大松和刘昌平(2005)在《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研究》中对中国企业年金的运行机制、治理结构、基金投资和监管政策等进行了系统分析,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基本思路和方法。张天娇(2011)在《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研究》中认为应扩大税优覆盖面,采取更灵活有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提高税收优惠比例。
103号文提出的个税递延纳税模式主要环节如下:(1)年金缴费环节: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单位和个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缴付的年金部分,应在缴付时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2)年金基金投资环节: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3)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文认为,基于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和养老保险制度不完善的大背景下,103号文对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从中国人口老龄化的现状、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水平、中国企业年金的发展现状与西方国家企业年金发展的差距等方面来看,103号文的出台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我国从2000年起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时期,企业年金是我国应对老龄化危机,完善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的战略规划。自从2004年出台《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来,中国企业年金制度框架已经初步形成,年金市场得以初步建立。作为中国多层级养老保障体系中的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出炉之初就被市场寄予厚望,保监会曾经预测我国企业年金的总量在2010年我国企业年金的资金总量可以达到1万亿元,世界银行也预测中国在2030年将成为世界第三大年金市场,总资金将达到1.8万亿美元。但是,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数据统计,截止2013年12月31日,中国企业年金基金规模6,034.71亿元,缴费职工人数2,056.29万人,建立企业66,120家,远远落后市场预期目标。
从下图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我国企业年金资金总量的发展,虽然成线性增长,但是发展速度以及最后的总量远远低于预期。从企业参与率、员工覆盖面、年金资产占GDP比重和占资本市场的比重等指标来看,企业年金作为中国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在弥补基本养老金不足的方面尚未能发挥它应有的效果。企业年金发展的滞后,使得中国多层级的养老保障体系中第一支柱几乎承受着全部压力,企业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收入来源单一,与事业单位职工和公务员相比差距较大。
图:人社部公布历年全国企业年金基本情况柱状图
企业年金税优政策的应为职工个人作为企业年金的缴费主体,单位仅是配比缴费,以达到激励职工的目的。而实际却是单位雇主的缴费成为制度的主体,职工个人缴费则仅是象征。近年来,企业年金的税优政策已然成为人们“深挖”企业年金发展滞后和“三条腿”养老保障制度严重瘸腿的主要原因之一,这个问题已经上升为热点话题。
第二,分析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原理并比较不同税收优惠模式的利弊来看,103号文确定的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是最优选择。
在EET的征税模式下,投资收益并不在应税收入范围内,所以某种生活水平的纳税人缴纳的税额通常不高于靠资本收益而维持同样生活水平的纳税人。另外,在很多国家在私有退休金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意识到累进的所得税制有助于高收入雇员在缴费时能适用低税率,因此不但更需要税收优惠,也是税收优惠最大的受益者,从这一角度讲,对低收入员工是不公平的。所以很多国家采取了限制措施,比如加拿大,对各种类型的养老基金的缴款(18%的劳动所得)在15000 加元的限额内予以所得税扣除。综合考虑,设置一定限制措施EET 的征税模式无疑是目前国内企业年金税惠政策的最优选择。
第三,103号文将促进企业年金市场发展和多层次养老保障体制建设。
此次完善年金税收政策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对委托人和职工的参与积极性具有较强的提升作用,从而加速企业年金基金的资金规模积累,提高企业年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促进各家商业机构在企业年金管理方面加大投入,走上良性循环的发展道路。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制定实施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完善年金税收政策是对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进一步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从理论上对政府和市场关系进一步定位的最好诠释。呼吁综合所得税制改革的口号一直没有间断,但仍然没有实质性进展。综合所得税制改革是我过财税体制改革的必然取向,更是实现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此项《决定》的颁布具有“辞旧迎新”重要的意义,标志着旧制度的终结和新制度的开始。
第四,103号文对企业年金发展和资本市场繁荣具有重要助推作用。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年金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企业参与率
第五,103号文将加大中小企业在企业年金发展中的作用。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范文2
【关键词】企业年金税收优惠选择
一、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模式
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的涉税环节包括缴费、积累、领取三个阶段。相关的税收优惠主要在这3个环节展开,受惠方包括企业和员工,其中缴费阶段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积累阶段和领取阶段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
对三个涉税环节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可以组合成不同的年金税收优惠模式。如果以E代表免税,T代表征税,综合表示三个环节的课税情况,本文将其组合成五种税收优惠模式。
(一)EET模式
在该模式下,缴费阶段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积累阶段免征个人所得税,只是领取阶段征收个人所得税,即缴费和投资环节不征税,领取环节征税。其特点是实现税收递延,确保不重复征税。EET模式推迟了一部分个人收入及其投资回报的确认时间,从而推迟了个人所得税的交纳,既可以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总体不减少,又给予个人延迟纳税的优惠,因此有利于吸引企业和职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从理论上讲,退休职工领取的企业年金实质上是一种推迟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视同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特别是当企业缴费和投资收益已经享受了税前扣除待遇时,这种推迟支付的劳动报酬就更应当纳税。因此EET模式规定在年金领取环节纳税是有理论依据的,它既可以避免重复交税,又可以防止人们利用企业年金计划进行避税或偷税。目前大多数西方国家均采用EET模式。
(二)TEE模式
该模式只在缴费环节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积累环节和领取环节均免征个人所得税。与EET模式比较,TEE模式不影响政府当期财政收入,但是员工履行纳税义务与享受权利在时间上的差别过大,不利于吸引企业和雇员参加企业年金计划。而且由于这种征税模式放弃了未来的征税权,随着人口老龄化及企业年金基金的成熟,政府在以后阶段的财政收入可能因税基缩小而受到影响。
(三)TTE模式
该模式对缴费环节和积累环节征税,对领取环节免征个人所得税。实际上TTE模式对举办企业和年金受益人均无任何税收优惠,可能会挫伤企业和员工的积极性,不利于企业年金的发展,但是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适用于国家财政状况不佳的情况。例如,新西兰在1990年就因财政困难放弃了EET模式,转而实行TTE模式,其目的就是希望使税收收入提前实现,以弥补当时的财政赤字。
(四)ETT模式
该模式只对缴费环节免税,在积累环节和领取环节均要征收个人所得税。ETT模式虽然能够推迟个人所得税的交纳时间,但由于对积累环节的投资收益即时征税,与一般储蓄和投资收益的税制没有区别,而且年金受益人还要牺牲存取款的自由,因此,ETT模式不利于鼓励员工参加年金计划。
(五)EEE模式
该模式对年金缴费、积累、领取三个环节均实行免税政策,无疑会提高企业和员工参加年金计划的积极性。缺点是对个人所得的免税过于宽容,有损社会公平,也使国家财政收入下降。该种模式在实际中运用较少。
上述五种模式各有利弊,EET模式推迟了纳税时间,EEE模式则完全免税,这两种模式都有助于鼓励企业和员工参与企业年金计划,适用于年金发展初期阶段且国家财政收入十分充足的情况。但是EET模式会给政府带来即期财政压力,EEE模式则完全放弃了一部分财政收入,因而这两种模式在财政状况不佳的国家较难实行。
TEE模式和TTE模式将纳税时间提前,不会影响国家即期的财政收入,但是对于年金受益人来说,纳税与受益的间隔时间过长,一旦政府税收政策有变,年金受益人就可能得不到政府许诺的税收优惠,因此这两种模式对企业和员工的吸引力较小。ETT模式给年金受益人带来的实惠很少,很难提高人们参与企业年金的热情。
二、我国现行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模式
2000年国务院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中规定: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制,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缴付的企业年金缴费,都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年金积累环节,我国没有明确的税收政策,只能参照国家对投资收益的税收规定,即除了国债利息收入外,其他均不能免税。对股票、投资基金等分红按20%征收资本利得税。
对年金领取环节,我国没有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的《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规定,职工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时须比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见,目前我国有关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缴费环节,没有涉及积累和领取环节;从缴费主体看,也只对企业缴费给予税收优惠,对个人缴费没有作出规定。总体上看,我国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面较小,优惠幅度偏低,与ETT模式比较接近。从个人所得税负担的角度看,我国年金受益人在缴费、积累和领取阶段均要交税,实际上存在重复纳税问题,只是由于我国企业年金历史短,大部分年金尚未进入领取阶段,该问题还未引起足够的关注。
三、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模式的选择
(一)我国不宜采取高税收优惠政策
是否对企业年金实行税收优惠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能否推动企业年金制度发展;二是兼顾社会公平。
随着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我国面临着巨大的养老金缺口压力,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未来的养老压力是必然选择,而发展壮大企业年金规模有利于减轻政府的养老负担。从这个角度上讲,我国应该大力发展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在我国出现十余年来,虽然发展较快,但总体规模和覆盖率还都比较低,与预期存在较大差距。曾有业内人士预计,2010年我国企业年金将达到1万亿元,参加人员将超过1亿人。世界银行也预测,2030年中国企业年金规模将达1.8万亿美元。截止到2007年底,我国企业年金规模实际只接近1500亿元,总量远远低于市场预期。其制约因素虽然很多,但是与税收优惠政策缺失、企业年金市场的需求主体动力不足有直接关系。为此,很多业内人士极力主张采取EET模式,提高税收优惠幅度。
笔者认为,由于我国企业年金存在较大的制度性缺陷,实行EET模式和高税收优惠的结果很可能会强化这种缺陷,进一步扩大社会不公平,因此从社会公平角度考虑,目前不宜实行较大幅度的税惠政策。
1.企业年金覆盖面小,难以发挥养老保障的第二支柱作用
我国政府对于企业年金计划的态度是“自愿和有条件的实行”。除了举办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外,还需要企业有一定的实力和良好的持续盈利能力。企业达到规定条件的可以实行年金计划,不符合条件的可以不实行;企业经济效益好时可以多缴费,企业经济效益不好时可以少缴费或暂时不缴费。目前在银行利率、原材料价格、人工成本不断上涨的情况下,我国大部分企业处于微利状态,特别是大量的中小型企业,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四项社会保险加上住房公积金,总的费用已超过工资的50%,早已是不堪重负,举办企业年金更是力不从心。截至2007年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2亿多人,而同期企业年金缴费职工人数仅为1000多万人,不足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5%,年金替代率也很低。可见,我国的企业年金还远远不能成为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在这种情况下实施高税惠制度,其作用是十分有限的。
2.不同行业与地区的企业年金规模差别很大
企业年金是一种普惠制度,应该惠及所有企业和雇员。但目前我国90%以上的年金基金来自大型国有企业,已经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基本上是工资水平较高的大型垄断性国有企业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国有企业。
从行业分布看,国有垄断的电力、石油、石化、民航、电信、金融、高速公路等行业明显高于其他行业,其中电力行业的企业年金规模和待遇水平最高。从地区分布看,也呈现出明显的不平衡。上海、广东、浙江、福建、山东、北京等地区基金积累较多,东部沿海地区高于中、西部地区。从企业规模和职工收入水平看,小规模企业普遍缺乏企业年金制度,平均工资水平高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比例高于工资水平较低的企业。截止到2006年2月,全国只有50多家中小企业向各地劳保部门备案,规模不到1亿元人民币,所建立的企业年金占我国年金总额不足1%。这些中小企业大多分布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大多属于电力、烟草、IT等高利润行业。也就是说,创造我国GDP55%、出口总额60%、税收45%、就业机会75%的大量中小企业还游离在企业年金计划之外。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给予企业年金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受惠的只能是一小部分已经享受垄断利益的高收入人群,企业本身的高工资再加上企业年金,进一步扩大了劳动者的待遇不公,使不同行业和地区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3.企业年金缺乏配套管理制度
对企业年金实行税收优惠相当于国家给予了税收补贴,一方面可以激励企业和员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可能成为企业和高薪雇员偷税漏税的工具。高薪雇员适用的边际税率较高,如果没有最高缴费额的限制,相当于国家给予的税收补贴就很高。低收入者适用的边际税率很低,甚至无需纳税,国家给予的税收补贴也就很少,甚至没有。因此,最希望通过缴纳企业年金避税的是高薪雇员,最有权力决定年金制度的也是高薪雇员,如果国家在给予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的同时,没有制定禁止优待高薪员工的相关规定,那么企业年金的公平性就会大打折扣。
为了使税收优惠政策体现公平性,西方国家在制定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时会设置很多限制性条件,包括个人最高缴费限额、年金受益的最高限额、领取年金的年龄等等,以迫使企业对高薪雇员和低收入雇员一视同仁,使企业年金成为覆盖全体雇员的普惠性保障。而我国目前尚无这方面的规定。如果片面强调税收优惠,无疑会给高收入者偷税漏税带来可乘之机,背离建立企业年金的初衷。
(二)现阶段我国应采取TEE税收优惠模式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范文3
[关键词]企业年金 税收 政策
尽管企业年金计划是企业的自愿行为,但是,政府的财税优惠政策的宽松程度是影响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至关重要的因素。为了使我国企业年金计划能够健康发展,我国应该尽快出台相应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明确企业年金计划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和要求,积极推广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文就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做了简要分析。
一、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现状分析
1、缴费环节个人所得税的征免规定
对于养老金收缴环节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我国的现行做法是,无论是企业为职工还是个人自己向年金计划缴费,只要进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就作为即期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2、投资环节的税收征免规定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出台针对养老金和企业年金投资收益的税收优惠政策,换句话说,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是应税的。
3、养老金领取环节税收征免规定
目前,我国对企业年金的领取环节没有任何税收优惠,必须交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我国目前企业年金投资渠道狭窄,资金保值增值较困难,从长久来看,通货膨胀是养老金资产积累面临的重要风险。再加上我国的企业年金采用缴费确定制而非收益确定制,职工退休时按个人账户养老金本利和计发而不与物价指数和工资指数挂钩,这样,如果再对其养老金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退休职工领取的养老金无疑是雪上加霜。
但是,在我国的实际生活中,退休职工领取养老金收入一般是没有征税的,也就是说,虽然税收规则要求对养老金领取额征税,但是实际上没有征税。
二、我国现行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认识到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年金的“引擎”,企业年金的发展需要政府税收政策的支持。但是与发达国家的企业年金发展政策环境相比,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政策瓶颈亟需突破。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分析,我国现行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不统一
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基本上是体现在政府的政策性文件之中的。无论是从国务院和国家职能部委的政策性文件,还是各地方政府有关的政策性文件来看,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政策在内容上存在着差异,是不统一的。这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地方政府政策性文件与国务院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政策性文件中,关于企业年金政策的不一致性。例如,关于企业缴费的免税额度:2000年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中规定企业向企业年金缴费部分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可以在成本中列支,而湖北、浙江、安徽等省规定企业向企业年金计划缴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可以在成本中列支。二是,国务院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策性文件的不一致。国务院在国发[2000]42号文中明确规定,在试点地区企业向企业年金缴费在额外负担一定的范围内可以免税,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4年出台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却没有说明企业向企业年金计划缴费可以在企业经营成本中列支,只是规定了向企业年金缴费的最高限额。三是,各地方政府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方式也不统一,这不仅表现在各省之间,而且还表现在同级省政府不同地区之间:如,对企业年金的缴费,有的优惠多,有的优惠少,有的干脆没有。
2、缺乏税收优惠政策与税收优惠不足并存
缺乏税收优惠政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政策规定上看,2000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试点方案》规定,企业向企业年金缴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可以税前列支,但试点工作目前仅在辽宁省、吉林等省和极少数试点城市进行;少数非试点地区(如上海、深圳、大连、浙江、安徽)也出台了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而全国大多数地区尚没有正式出台针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从涉税环节上看,企业年金的税收涉及三个环节:缴费阶段——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投资运营阶段——涉及增值收益税;养老金领取阶段——涉及个人所得税。从国际看,绝大多数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体现在前两个阶段,第三个阶段一般均纳税。在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各地方政府的有关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的政策性文件中,对投资运营阶段,没有税收优惠政策,相应的投资收益仍需纳税;对缴费阶段中的个人缴费基本上也没有税收优惠,个人的缴费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向企业年金的缴费也不是都免税。
税收优惠不足主要体现在现行税收优惠中的最高免税比例过低,且灵活性太差。首先是税惠比例不统一,各省从3%到10%不等,缺乏较为合理的规范标准,各个地方各行其是,给监管带来不小的难度,也给不法之徒留下了违规操作的制度空间。其次,上述各地的税收优惠比例以5%居多,但实际情况是该比例明显偏低,无法激起企业参加企业年金的积极性。
3、税收优惠规则层次不高、权威性不足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规则是以政府的《决定》、《通知》、《复函》、《试点方案》、《试行办法》等政策性文件的形式出现的,国家的立法机关及税务机关对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并没有专门的规定,更不用说有专门的法规。而在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在收入法典中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显得层次不高、权威性不足,缺乏严肃性。
结束语
虽然存在种种问题,但是实际上实行优惠税收政策亦表明政府在养老金计划中承担的部分责任,我们应该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同时,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给予企业导向,促使企业年金向政府既定的方向发展,比如保护职工的利益,这将有助于促使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公平,促使资本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范文4
关键词: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年金是国家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一项福利计划,它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实行市场化运营。企业年金整体市场的培育和发展涉及多个政策领域,其中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年金发展的根本动力。鉴于企业年金的发展和推广对国家相关扶持政策有很强的依赖性,对税收政策更是敏感,制定出台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我国企业年金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企业年金的概述
企业年金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金一起构成“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企业年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投资运营而形成的收益两部分组成,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企业年金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企业年金具有长期性、安全性、稳定性,以及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二是企业年金只能由于履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义务,不能支付给企业自己的债权人,也不能返还给企业;三是企业年金必须存入企业年金专户,企业年金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归入企业年金基金;四是企业年金不属于委托人等各管理当事人的清算财产,也不得与各管理当事人自身债务相抵消。
二、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模式
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的涉税环节包括缴费、积累、领取三个阶段。相关的税收优惠主要在这三个环节展开。受惠方包括企业和员工,其中缴费阶段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积累阶段和领取阶段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
对三个涉税环节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可以组合成不同的年金税收优惠模式。如果以E代表免税,T代表征税,综合表示三个环节的课税情况,本文将其组合成五种税收优惠模式。企业年金五种税收优惠模式及特点,如表1所示。
上述五种模式各有利弊,EET模式推迟了纳税时间,EEE模式则完全免税,这两种模式都有助于鼓励企业和员工参与企业年金计划,适用于年金发展初期阶段且国家财政收入十分充足的情况。但是EET模式会给政府带来即期财政压力,EEE模式则完全放弃了一部分财政收入,因而这两种模式在财政状况不佳的国家较难实行。
TEE模式和TTE模式将纳税时间提前,不会影响国家即期的财政收入,但是对于年金受益人来说,纳税与受益的间隔时间过长,一旦政府税收政策有变,年金受益人就可能得不到政府许诺的税收优惠,因此这两种模式对企业和员工的吸引力较小。ETT模式给年金受益人带来的实惠很少,很难提高人们参与企业年金的热情。
三、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现行政策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现行政策
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现行规定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试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各个地方也做了相应的企业年金税优规定。国家针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只有2000年第42号文件中提到的针对试点企业的4%可以税前列支,其他如广东、云南、浙江、安徽等20多个省市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也出台了不同的关于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措施,一些地区的税前列支比例超过10%。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准予扣除。对应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征缴问题,2009年12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明确了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相关问题,即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缴个人所得税款。
(二)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存在问题
从我国关于企业年金的政策法令以及各部分省市的税优规定来看,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着各种不容忽视的问题。
第一,差异大,缺乏统一性。目前对企业年金计划中企业缴费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税优,但由于只是试点方案的规定,因此各个地方自主性大,况且这部分企业年金的优惠政策主要惠及的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因为我国90%以上的企业年金基金来自于工资水平较高的国有大型企业,尤其是电信、电力、石化、银行等行业,而对于民营、三资企业的惠及程度较小。这最终导致发达地区、优势企业在享受高工资、高福利的同时,又享受着更大的优惠空间,长此以往就会强化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进一步加大贫富差距。
第二,税收优惠力度不够。发达国家企业年金的可税前列支的比例都比较高,如德国威10%,美国15%,加拿大18%,澳大利亚为20%,法国为22%。显然,我国规定的税前列支4%的比例与发达国家相差较大,这对缴费负担过重的中小企业而言,实施企业年金的激励性不强。
第三,税收模式不科学。企业年金运作过程中经历缴费、投资积累和领取三个涉税环节,根据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来看,采取的税收模式应该是TEE模式,即在划入个人账户时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说明职工参加企业年金个人没有受税优待遇,却要承担现金不能流动的成本和未来权益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这种税收模式导致企业年金对职工没有吸引力,再加上职工个人的短视行为影响,企业年金发展势必缓慢。
第四,个税优惠机制倾向于高薪员工。2009年12月国家正式出台了企业年金的个税缴费政策,这一政策明确规定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缴个人所得税款。这制度体现了对企业年金发展提供了适当鼓励和扶持的原则,但又进一步加大了收入差距,不利于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因为作为单独一个月计征个税,对于高收入者,不与当月收入合并计税,实际的降低了这部分人的税率;而对于低收入者,尤其是收入低于2000元的人员,按照合并计税原则,年金这部分缴费可能不需要计征个税,而按照新的规定,需要计征个税,可见,个税征缴政策不利于调节收入公平问题。
四、完善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建议
第一,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必须一视同仁。如果国家的优惠政策偏向效益好的企业和发达地区,那会更加恶化,效益差的企业和欠发达地区的投资环境。使那些企业和地区陷入恶性循环之中,企业之间地区之间的政策不平等最终不利于整体经济效益的提高。因此,出于对公平和效率的考虑,兼顾让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的潜力得以充分发挥。在制定优惠政策一定要保证政策的一致性。
第二,加大税收优惠的力度,实行EET模式。政府在企业年金方面的税收政策应包括三方面:一是在企业年金的筹资上,国家对参加年金的企业供款应给予税收优惠;二是在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方面给予必要的免税,这是政府在企业年金发展初期鼓励基金管理公司经营这部分资产可给予的重要支持手段;三是围家对个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供款全部不记入当期纳税范围,受益人享受企业年金时才征税。也就是说我国对企业年金也应实行EET模式作为激励措施,促进企业年金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三,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时,实施差别计税。我国税法规定,将企业缴费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计征个税,降低了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从我国当期收入分配形势来看,不利于缩小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分配公平。如果在实施单独计征个税时,对高收入群体加以限制条件的、对低收入者给予进一步优惠政策的话,会更加有力于解决当前收入不公的现象,更加有利于企业年金得到大多数中小企业和职工的拥护。
第四,扩大企业年金计划的覆盖面。充分发挥企业年金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作用,必然要求企业年金在社会保障中覆盖大部分社会成员。这就涉及到对企业年金优惠高薪雇员的限制问题,如果在享受税收优惠的计划中投有禁止优待高薪雇员的要求,那么最有动力避税的是高薪雇员,最有权利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也是高薪雇员,而最不需要企业年金提供养老支持的恰恰还是这些高薪雇员。政府为发展企业年金计划而给予的税收优惠应本着无歧视原则,不应优待高薪雇员。这就需要相关税收法规的约柬和引导。如政府税收政策可以规定一个比例,至少达到全体有资格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参与人数的75%,该计划才算是个合格的企业年金计划,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并逐年进行测试。这样就保证了随着企业人员规模的扩大,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人数也会随之上升,有效地防止了优惠高薪雇员,歧视低薪雇员。
第五,加强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监管。目前,我国虽然已明确了企业年金的个税制度以及企业的税优政策,但有些制度还不一致、不健全,存在一些不合理、不利于企业年金发展的方面,缺乏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合理利用的问题。要使一项税收政策实施产生预计成果,不仅需要完善的税收制度还需要规范的监督和管理制度相配合。否则就难以达到效果。对于企业年金的监管主要是对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对象的一系列审查和限制,一方面,需要加强企业内部监督,完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另一方面,加强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和稽查能力,定期对税务机关的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强化与规范税务稽查工作,这样既能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税收秩序,又能及时发现征管漏洞,提高征管水平,促迸企业年金的公平性。
五、总结
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已经逐步在完善和健全,制定科学合理的调整贫富差距的公平税优制度,不仅有助于激励职工和企业参加企业年金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年金飞速发展,而且还可以将企业年金的税收调节手段应用到整个国民收入调节领域,促进分配机制的合理化,实现社会的更加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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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范文5
关键词:企业年金;税收优惠;EET税制;财政收入;养老金
1.问题的提出
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提倡发展企业年金,而作为一种自愿性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它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经济激励措施。从国外的经验看,税收优惠在这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税收制度作为国民经济调控的主要手段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要内容,对企业年金保险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它涉及以下3个环节的税种:缴费阶段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累积阶段的增值收益税、利息税;领取阶段的个人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目前各国最流行的是EET税制,即允许雇主与雇员从他们的税前收入中扣除养老金缴费额,并减免养老金投资收益所得税,但在养老金领取时则像对待其它应纳税收入一样,征收个人所得税。EET税制的特点是在当期消费和未来消费之间是中立的,同时确保不能重复征税,它反映的是长期养老金储蓄、在生命期间收入再分配的真实性质。在主要工业化国家里,一般通过税收减免方式、政府担保来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早期普遍施行慷慨的税收减免政策。
目前我国税法中还没有针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法规,国务院第42号文虽明确规定,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但现在也只是部分地区制定出了相关的优惠政策,大范围的政策落实尚需时日。目前我国已有上海、福建、安徽、湖北、山西、云南、广东、山东、浙江、新疆等省市了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另外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作为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也享受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各地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差异不大,企业缴费税前列支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4%~5%。除了税收优惠试点范围不够外,还有税收政策考虑不周全的问题。目前42号文只是针对企业缴费阶段的免税政策,没有考虑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外企业年金对个人的税收优惠是最主要的,这样可以给员工参与企业年金起到激励作用,保证企业年金有群众参与的基础。另外税收优惠政策还未涉及到企业年金投资管理机构,这不利于企业年金的良好运作及其保值增值。
综上,中国目前对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还不是特别明确,应从政府税收角度出发,探讨中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引起的财政收入短期减少成本,以及其在长期内所带来的宏观经济收益,以实证分析的方法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比较,以期望解决政府在放弃一部分财政收入与鼓励企业年金发展之间作出选择的顾虑。这对于我国尽快出台有利于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解除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瓶颈,积极地培育和发展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真正实现其补充养老保险的功能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
2.税惠政策的成本分析——财政收入的减少
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最直接的影响是财政收入减少。为了分析的简便,我们把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以前状态假设为没有企业年金保险。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后,企业把原本以直接薪金方式发放给职工的工资改为以养老金方式发放。
在税惠政策实施前的财政收入状况:假设企业打算给职工增加工资P元,并假设职工原工资水平已经超过计税工资。另外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个人所得税税率平均为10%。对于工资P元,政府的税收收入为:
企业所得税:P/(1-33%)×33%=0.49P
个人所得税:P×10%=0.1P
税收总额:0.49P+0.1P=0.59P
现在假设政府免征缴费阶段的企业所得税,鼓励企业发展企业年金保险。在避税动机下,企业决定将原来以直接薪金方式发放给职工P元,改为以养老金方式发放。这时,政府的税收收入为:
企业所得税:[P/(1-33%)P]×33%=0.16P
保险公司营业税:P×8%=0.08P
教育费附加与城建税:0.08P×10%=0.008P
当期个人所得税:P×10%=0.1P
当期税收总额:0.16P+0.08P+0.008P+0.1P=0.348P
当期税收损失:0.59P0.348P=0.242P
以上分析说明,对企业年金保险缴费阶段免征企业所得税会导致税收大量减少,税收减少达到企业年金保险保费增加额的24.2%。
如果再免征缴费阶段的个人所得税,则:
当期税收总额:0.16P+0.08P+0.008P=0.248P
当期税收损失:0.59P0.248P=0.342P
此时,税收减少达到企业年金保险保费增加额的34.2%。
以上为税惠政策带来的短期直接的税收减少,实际上,税收优惠还有间接增税效应:一是提高储蓄率,加速资本积累,从而提高产出,增加税收收入。二是免税降低劳动力成本,使企业雇佣更多的劳动力增加产出,从而增加税收收入。由于税收减少幅度取决于养老金的增长情况,因此我们必须测算出养老金的增长额才能具体估算税收优惠导致的税收损失额。
3.税惠政策的收益分析——养老金增长
如果没有税惠政策,则追求劳动效益和利润最大化的企业一般不会发展企业年金保险计划。因此,对企业年金税惠政策最直接的正面效应是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和养老金总额的增长。
在前面的分析中假定,P是企业愿意给职工增加的工资总额。为什么企业只会将工资总额的增加部分作为养老金呢。原因很简单,因为企业年金保险尽管是即期收入,但并不是职工的即期可支配收入。如果企业将原来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工资,改为以企业年金保险方式发放,则职工的可支配收入实际上减少了。这种形式的工资改革显然得不到职工的支持,只有遇到职工的抵抗和劳动效率的降低。因此,只要企业年金保险计划是企业的自愿行为,而不是政府的强制要求,企业就不会将原来的现金工资部分改为养老金形式发放。那么,企业会不会将工资的增长部分,全部作为养老金发放给职工呢?对职工来讲,以企业年金保险的效用低于现金工资的效用。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为了从避税中获得最大收益,企业自然会选择将工资的增长部分全部作为企业年金。但是,这样有可能降低职工的劳动积极性。然而,由于企业年金是工资的增加部分,职工的即期可支配收入并没有减少,而实际收入却增加了,只要这部分增加工资不是职工预期到的收入,职工的效用就会提高,职工就会欢迎这种企业年金形式的工资,尤其是在企业年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
当然,如果工资的增长已经被职工预期到了,则企业将增长的工资全部作为养老金,就会造成职工预期效用降低,从而劳动积极性降低,进而影响到劳动生产率。此时,企业年金占工资增长部分的比例取决于企业主和职工谈判力量的对比和职工的工资基数以及储蓄倾向。在一个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该比例就会大些。工资基数和储蓄倾向越高,该比例也会越大。
一般来讲,高收入阶层是一个非竞争性的职工群体,但工资增长部分远远低于其意愿的储蓄额,因此对高收入者来说,用养老金发放工资与用现金形式发放工资的效用相差不大。而对低收入阶层来说,尽管用养老金替代现金会大大降低其效用,但他们往往面临一个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因此,即使预期到工资增长,在很大程度上也只能听凭企业主用企业年金形式发放工资。更何况,企业在用养老金发放工资时,并不会说是为了免税,而会打着增加员工福利的旗号。
但是,企业不会永远将工资的增长部分以养老金形式发放。企业会遇到两个限制,一个是法定免税上限的限制,另一个是缴费水平和替代水平的限制。第一种情况是政府为了控制税收流失和企业因避税动机而产生的种种不良行为,而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如中国目前在试点阶段只在工资总额4%以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另外即使没有免税上限,企业也会在达到一定的缴费比例和替代率之后停止养老金缴费的继续增长,改为现金工资,增加职工当期可支配收入。
下面我们来估算一下中国的P值有多大,见表1:
如前所述,税惠政策导致当期的养老金增长就是工资总额的增加额。以2005年工资总额为基础,按5年的平均工资增长率13.4%计算工资增长幅度,约为2677.4万元,它基本上会转化为企业年金。由于政府限制免税幅度、且免税限额低于工资增长幅度时,免税上限就会限制养老金增长。当然,总会有企业突破免税上限,不过突破免税上限的养老金并不会影响税收减少额。本文假定企业不会突破工资总额4%的免税上限,且它低于工资增长率,则养老金按工资总额4%增长,数额为799.2万元,见表2:
也就是说,我们已经估算出在没有免税上限时,P=2677.4万元,在免税上限为职工工资总额的4%时,P=799.2万元。现在,我们利用这一结果测算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的税收减少额。表3为计算结果。
从表3中可以看出,当只对缴费阶段的企业年金征收企业所得税,且无免税上限时,当期税收减少647.9万元,若有工资总额4%的免税上限,则税收减少193.4万元。当对缴费阶段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都免征,且无免税上限时,税收减少760.4万元,若有工资总额4%的免税上限,税收减少227.0万元,见表4:
表4中的财政收入、税收收入和所得税收入总额都是2005年度的数据,在这里用不同年度的数据进行比较的方法是不太严格的,但并不影响大致结论。表4显示,在无免税上限的情况下,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的所得税流失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收入影响较大,但规定了免税上限4%以后,所得税税收损失也只占所得税收入的4.43%和5.20%。加之所得税收入在税收收入和财政收入中的比例不大,因而,税收减少额对整个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的影响非常小,除了规定上限4%的税收损失占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为6.11%和6.27%外,其他的税收减少额仅占财政收入和税收总额的2%左右甚至更低。可以说,对养老金缴费阶段的税收优惠,对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是成本很低的政策,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和现实中的可行性。
4.结论
从我国企业年金十几年的发展实践来看,税收优惠问题是目前制约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首要因素。由以上对促进企业年金发展税惠政策的成本—收益分析,可以看出:税收收入的减少只是税惠政策带来的短期效应,即使是短期内的税收收入减少,仍然会带来养老金的增长。实际上,税收优惠还有间接增税效应:一是提高储蓄率,加速资本积累,从而提高产出,增加税收收入。二是免税降低劳动力成本,使企业雇用更多的劳动力增加产出,从而增加税收收入。可见,对养老金缴费阶段的税收优惠,对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是成本很低的政策,同时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和现实中的可行性。当务之急,政府应消除放弃一部分财政收入与鼓励企业年金发展之间作出选择的顾虑,尽快出台有利于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解除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瓶颈,积极地培育和发展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真正实现其补充养老保险的功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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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范文6
关键词:企业年金;方案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01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共同构成了我国职工养老保障体系,其中企业年金是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随着我国企业年金的不断发展以及国家相继出台的配套优惠财税政策,它所具有的保障和长期激励的优势,更有利于人力资源战略管理的实现。
一、建立企业年金的重要意义
1.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有利于企业吸引人才
人力资源是企业的第一资源,企业之间的竞争实质就是人才的竞争。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能否吸引人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分配激励机制和保险福利延期支付机制。人才在选择就业时,不单单考虑当期的工资奖金等直接收入,包括保险等延期支付的福利在内的总报酬成为重要考量指标。作为员工延期获得收入,企业年金为员工未来的退休待遇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使员工产生了归属感和安全感;同时因企业年金待遇与贡献、绩效挂钩,具有激励性,因此企业年金使企业在吸引人才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
2.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有利于企业保留优秀人才
企业年金被视为留住人才的“金手铐”,企业年金方案设计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企业缴费部分权益归属比例跟员工在企业服务年限、离职原因紧密挂钩。企业所需要的优秀人才因其贡献、职务等因素,企业为其缴纳年金费用相对较高,在企业积累的年金基金比较可观,因个人辞职等非正常流动的原因会使年金扣减,增加了人才的离职成本,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员工队伍,有利于留住优秀人才。
3.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有利于降低企业和个人薪酬成本
根据财税[2009]27号《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缴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降低了企业的管理成本。
根据财税[2013]103号《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相关规定,企业缴费部分(以不超过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为缴费基数计算)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税个人所得税。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年金中的企业缴费在一定额度内不作为员工当期所得,个人缴费允许所得税税前扣除,增加了企业建立企业计划的动力,有利于员工积极参与企业年金,降低个税成本。
二、设计企业年金方案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是一项有利于企业、员工的重要工作,企业年金方案具有有一定的灵活性,方案设计应充分考虑本企业性质、经营状况、企业文化、员工结构等因素。现浅谈一下企业年金方案设计工作中的几点思考。
1.年金方案设计、年金实施符合政策规定
关于企业年金制度,最早国务院于1991年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首次提出“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相关监管部门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了《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职工收入分配管理的指导意见》等,对中央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进行了补充规定。财政部联合其他部门出台了《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企业应付工资结余用于企业年金缴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和《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是企业缴费免税额度、企业年金列支渠道、以及个人所得税计算的依据。
企业年金相关政策是企业年金方案设计的根本依据,对于不同性质、不同地区企业,还应遵循本部门、本地区的相关政策。
2.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员工情况合理确定总体缴费水平和缴费比例
企业经营状况直接影响着企业支付薪酬福利的能力。工资、奖金、社会保险、公积金和企业年金等共同构成了企业薪酬福利体系。工资、奖金给付的多少直接影响着员工生活水平,是员工决定去留、起激励作用的首要因素。因此企业年金缴费水平高低应置于企业整个薪酬体系的框架之中加以考虑。企业经营状况较好,可以设计较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反之,为保障其他薪酬的支付,应适当降低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一般情况下,企业和员工个人要共同缴费,根据员工缴费承受能力、员工年龄结构、员工需求等因素,选择等于或低于企业缴费比例。
3.充分发挥企业年金激励作用,企业缴费与员工绩效和贡献挂钩
从激励角度考虑,对不同岗位、不同绩效的员工实行有差别的薪酬待遇更有利于人力资源的激励。企业年金计划是企业薪酬体系中的一部分,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企业年金方案的设计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充分利用企业年金制度的灵活性特点,打破传统薪酬福利制度中的“平均主义”,缴费基数与个人上年度平均工资水平、还应与岗位、个人贡献、在本企业服务年限相联系,从而有效地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使其为企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企业账户中的未归属权益累积到一定程度,可以对有特殊贡献的员工进行激励,直接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员工,划入个人账户。
4.立足长远发展,通过设置企业缴费权益归属保留优秀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