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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考察报告范文1
论和谐社会的社会保障
老年保障模式的重构
社会保障税的理论基础
中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述评
我国养老保险转轨成本研究
中国企业年金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加强养老基金管理改善生活质量
东欧国家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启示
社会养老保险的国际趋势
试论中国残疾人事业的理论基础
调整收入分配,提高居民平均消费倾向
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徽标释义
论社会保障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及其对策
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研究报告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监督问题研究
养老金资产信托管理的适用性分析
论17世纪以来西方社会保障思想的演进
关于社会保障制度与经济发展的思考
论我国基本养老金空账的成因及填补
对中国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几点认识
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的筹资基础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回顾与探索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问题研究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演变与发展
美国雇主退休金计划及其启示
养老社会保险基金进入股市问题探讨
政府在养老保障中的职能定位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探析
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徽标释义
论当前养老金制度改革和发展的若干趋向
中国养老社会保险基金政策性资产分配决策分析
养老社会保险基金投资多元化的制约因素与对策
社会保障缴费水平的确定:理论与实证分析
浅谈加入WTO对财政社会保障的挑战与机遇
辽宁省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试点周年考察报告
福利国家的理论分析——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
西部大开发中推进慈善事业的社会保障政策选择
论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障制度中公平优先的原则
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徽标释义
构建我国社会保障财务会计体系框架的设想
社会保险资金监管的理论依据和重要启示
坚持原则因地制宜积极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国际经验分析与中国政策选择
医疗保险费用约束机制与医患双方道德风险规避
中央与地方养老保险责任划分的“统账分管”模式
WTO与社会保障改革——兼谈中国社会保障的国际化问题
养老考察报告范文2
(摘要)
一、法国企业薪酬制度
(一)经营者薪酬制度。
法国人寿保险公司经营者薪酬结构(2003年):
福利津贴包括公车补贴(7%)、补充医疗保险(6%)及补充退休金(8%)
据法国金属制造业联合会介绍,2002年企业经营者平均报酬水平为20万欧元左右。
(二)公司员工的薪酬制度。法国企业员工的工资收入主要是由直接薪酬和间接薪酬两部分组成。直接薪酬包括固定工资和浮动工资。间接薪酬主要包括福利津贴(雇主支付各种保险费用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免费午餐等)。直接薪酬中的固定工资是行业协会确定的职务等级工资标准;如法国国铁普通员工实行的等级工资制——即4等12级制,按月发放:
1等
2等
3等
4等
1级
317.5
欧元
4级
411
欧元
7级
501
欧元
10级
601
欧元
2级
351
欧元
5级
441
欧元
8级
531
欧元
11级
641
欧元
3级
380
欧元
6级
471
欧元
9级
561
欧元
12级
681
欧元
基本工资
奖金
工资总额
维修人员
1800
270
2070
公共汽车驾驶员
1885
290
2175
地铁驾驶员
2020
300
2320
同一行业的职工执行同一标准的工资等级。对于同类国营企业和私营企业来说,一般雇员的奖金额度相当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也有企业不设奖金而在年底发双薪。
(三)中层技术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法国中层技术管理人员的工资结构与员工工资结构是一样的;即基本工资+奖金。但奖金占工资总额的比例比一般员工要高。
法航飞行员奖金占总收入的70%左右。以下是法航飞行员(2001年)的薪酬水平(基本工资+奖金):飞行机械师:7800欧元/月;飞行员:9500欧元/月;机长:13000欧元/月;资深机长:14000欧元/月。据法航人事部介绍,飞行员的平均薪酬水平一般高于高管人员,甚至资深机长的薪酬水平超过了董事长。由此可见,象法航这样的国有大型企业,高管人员甚至经营者的报酬不是最高的,最高的是高级技术人员。
基本工资
奖金
工资总额
一般干部
2500
375
2875
部门经理
3620
920
4540
高级经理
6100
920
7020
由此可以看出,不同行业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差距不大。
二、政府在企业收入分配中的作用
政府在调节企业收入分配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政府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来规范企业收入分配。
(一)最低工资。
法国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个层次。国家最低工资标准是由国家就业和互济部确定的;而行业各工种的最低工资标准则是由代表雇主的行业性企业联合会与代表员工的行业性工会谈判确定的。法国确定行业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主要考虑维持劳动者最低生活水平,同时也考虑公平工资原则,即对熟练程度、劳动效果和劳动条件相同的劳动,报酬也相同。此外,企业内部各岗位员工的工资标准是由代表雇主的人事部门与代表企业员工的工会的谈判决定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企业在不违背行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下逐步在推进“薪酬个人化”。
目前法国金属制造行业最低工资是1100欧元/月。由于法国国家法定最低工资往往高于行业最低工资标准,这就为行业企业执行国家法定最低工资带来许多问题;同时工作时间(38小时/周降低到35小时/周)的缩短相对提高了最低工资的水平,这就导致了:一方面企业成本上升、生产率相应低下,企业竞争力受到损害,结果是裁员增效,失业增加;另一方面最低工资概念的复杂化。
(二)制定集体谈判规则。在法国,企业的工资决策,主要是以集体谈判的形式决定,集体谈判的规则由政府制定。
1.集体谈判的主要内容。
养老考察报告范文3
关键词:嘉兴;两分两换;土地流转制度
中图分类号:F3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9-0107-02
引言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中国有限的土地资源被加快消耗,建设用地缺口日益成为阻碍我国经济发展的资源约束。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匮乏是浙江省嘉兴市的基本市情,土地问题是嘉兴在统筹城乡发展过程中的一大难题。因此,为破解用地紧张与社会发展需求旺盛之间的矛盾,嘉兴市必须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2008年,嘉兴市被确立为浙江省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的试点城市后,结合多年来的土地流转情况提出了“两分两换”土地流转制度,以此来改革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实现走节约集约用地之路,最终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
一、嘉兴“两分两换”土地流转制度
人多地少是中国面临的首要矛盾,因此迫切需要通过土地流转,提高土地和劳动的使用效率和生产能力。在现有的土地制度下,我国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难以流转。这导致土地资源浪费严重,制约了人口的有效迁移,最终引发各类生产要素的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等一系列问题。
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土地对于农民来说既是一种生产要素又是一种财产要素。一定程度上的土地流转,一方面可以优化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实现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另一方面则可激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实现农村劳动力的合理配置。
2008年4月,浙江省委、省政府将嘉兴市作为全省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地区。为了破解多年来制约经济发展的土地瓶颈问题,改革和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嘉兴市进行“两分两换”土地流转制度的探索。
(一)嘉兴“两分两换”土地流转制度提出的背景
按嘉兴市政府方面的预测,到2020年,嘉兴市年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为1.68万亩,但建设用地需求每年达到3万亩以上,每年建设用地缺口达1.32万亩。然而,嘉兴市地处平原地带,没有围垦的滩涂和山坡,土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18亿亩耕地又是中国任何地区、任何改革都不能突破的“底线”。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城乡一体化的推进,嘉兴已有相当一大批的农村劳动力实现由第一产业向第二、第三产业转移就业。他们一方面有强烈的非农化思想,另一方面又不愿意彻底放弃农村的土地。因此一部分农民已在城镇置房定居,但同时又在农村宅基地建房,形成“两头占地”的局面,造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闲置浪费。据2008年统计数据显示,嘉兴市共62万农户,农村宅基地共近60万亩,户均占地0.96亩,远高于全省平均水平0.38亩,宅基地利用率极低。
可见,在18亿亩耕地红线的制约下,为了缓解土地要素制约,扩展发展的空间,只能从利用率极低的农村宅基地入手。以此来优化城乡用地结构,拓展用地空间,缓解保护耕地与保障用地之间的矛盾,最终解决土地资源供不应求的矛盾。
(二)嘉兴“两分两换”土地流转制度的内容
“两分两换”,即将宅基地与承包地分开、搬迁与土地流转分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换股、换租、增保障,推进集约经营,转换农业生产方式;以宅基地换钱、换房、换地方,推进集中居住,转换农民生活方式。“两分两换”试点区域总面积1 059.26平方公里,占嘉兴市陆域面积的27.1%;试点区域的农户16.63万户,人口58.6万人,约占全市农村常住户数与常住人口的25.8%和28.4%。涉及宅基地面积16.66万亩,承包地面积74.05万亩,分别占全市农村宅基地、承包面积的27.1%和26.2%。
嘉兴“两分两换”土地流转制度创新之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换股、换租、增保障。这可以打破农村土地游离在市场之外的局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上市流转,同时它还与农民最关注的社保联系起来。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在“两分两换”试点区域58.6万人中,应纳入养老保险的人口的16.04万人,通过试点工作已纳入各种养老保险的人口为13.01万人,养老保险的覆盖率81.1%,远高于同期农村养老保险69.1%的覆盖率。在全部参保人口中,因“两分两换”的推进而新增的养老保险人口有6.69万人,占全部参保人口的51.4%。
嘉兴“两分两换”土地流转制度创新之二:以宅基地换钱、换房、换地方。宅基地可以进入土地市场,并逐步实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同权”。在盘活农民手中的土地之余,还可以促进农村人口向城市集聚。据统计,嘉兴862个行政村,1.85万个村民小组,1.7万多个自然村规划集聚到了47个新市镇和385个新社区,2011年全市城镇化率提高到54.4%。
总之,“两分两换”是建立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以及城乡建设用地置换模式基础上,将农村人口城市化与土地城市化相结合,通过社会保障、城市住房保障等多种方式为“农民变市民”提供积极的基础性保障的土地流转方式。
二、嘉兴“两分两换”土地流转制度的经济效益分析
从经济学分析来看,嘉兴“两分两换”土地流转制度实质上属于帕累托改进,即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参与其中的农民、集体经营组织和政府都获得了福利增益而没有损失。另一方面,这个帕累托改进过程不是在一个封闭系统中进行的,而是直接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诸如国家政策、周边地区的地价等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参与帕累托改进各方的预期,从而对整个改进过程的发展带来可预期的和不可预期的后果。
(一)宅基地的流转给农民带来可观的收益
前面提到,嘉兴经济发展的一个瓶颈就是发展用地严重不足。然而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和土地制度下,农村宅基地难于流转,往往使农民宅基地固化,严重制约人口的有效迁移,导致了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和土地资源浪费严重。“两分两换”土地流转制度从宅基地的流转入手,通过给予农民一定的利益补偿,把闲置的宅基地市场化,既提高了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又为农民带来种种收益,最终有助于破解城乡一体化过程中的“瓶颈”制约。
将农村原有零星、分散住房和基础设施拆除,将其重新整理复垦,鼓励农民到农村新社区居住。一方面,将农民原有的住宅转化成城镇中相应面积的可供处置的住宅,由原来的一幢农房转换成几套住房,使其价值得到提升。另一方面,农村土地与农民身份的分离,农民向新市镇集聚,缓解了农村人口转移与宅基地固化之间的矛盾,有效地推动了城市化,使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发生重大变化。这一置换不仅能提升宅基地置换效果、保护耕地,还在优化农村空间布局方面具有很强的资源整合能力。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为土地规模化经营奠定基础
城乡二元土地制度导致城市土地可上市流转,而农村土地一直游离在市场之外,与城市土地相比,农村土地没有体现其应有的价值。农民空有劳动力、土地使用权,却无法根据其他生产要素的实际情况自主提高生产效率、实现市场经营,导致农村土地资源浪费严重。
然而以社会保障来置换土地的保障功能,解决了农地规模化经营与离地务工农民社会保障之间的矛盾。将农村原本荒置、利用效率不高的土地的经营权经过市场化的重新流转,使土地这一生产要素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得到合理的配置。“两分两换”土地流转制度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改变以往以家庭为单位的“分散耕作”方式下的“井田”分割模式,将农村分散的土地置换成集中的土地,扩大了原有的耕作半径,有助于推进农村的农耕机械化和生产集中化,实现土地的专业化、集约化管理,最终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
(三)土地流转降低政府的社会福利负担
土地流转是土地资源在不同使用者之间的流动,本质上是政府、农民、土地使用者之间权益的重新分配,最终影响各主体的福利待遇。嘉兴“两分两换”土地流转制度使流转土地的农民增加了社会福利,从而降低了政府的社会福利负担。
“两分两换”给农民提供了一笔可观的补偿收入,这使可以以市场价值衡量的社会福利得到了提升。与此同时,不能以市场价值体现的但与农民主体感受有关的社会福利也得到了提升。如“两分两换”为农民增加了非农就业的机会,使农民的居住环境及周围基础设施得到很大的改善,更为重要的是将农民纳入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使其可以享受相关的养老医疗等保障。总之,土地流转给农民带来的这些福利,降低了政府的社会福利负担。
(四)对土地价值预期的差异导致土地流转效率不高
现阶段的“两分两换”制度是建立在土地经营权的补偿基础上的,即政府通过一定的经济补偿来激励农民把闲置的土地资源转移到政府手中。需要指出的是,这个补偿价格并非完全根据市场价格标准设定的,更重要的是,农民和政府由于角色不同对土地增值幅度的预期难以一致。
具体而言,影响农民对土地价格预期的因素主要是周边土地、房价和对经济增长速度的惯性认识。由于嘉兴靠近上海这个地价、房价极高的中心城市,农民普遍认为嘉兴的土地资源价格被严重低估。而且,农民从以往十多年的地区经济高速增长为出发点,理所当然地认为经济将长期高速发展下去,从而地价也会一直高升。与此相反,由于政府需要为土地流转支付补偿金,其对土地资源价值的估算主要从当前的财政负担能力考虑,而不是从土地资源的市场价格来估算。由此可见,由政府主导的定价机制背离市场行情,农民和政府在土地价格这个最重要的交易杠杆上就很难做到一致,这就导致了流转成本过大、交易时间过长等效率不高的问题。
此外,农民流转出来的土地在进行二次流转的时候也遇到了一定困难。据统计,2011年“两分两换”试点区域已签约进行农地流转的农户3.72万户,流转农地13.3万亩,但已实现二次流转的仅为3.34万亩,仅占流转农地的25.2%。
参考文献:
[1]嘉兴城乡统筹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资料汇编[Z].2009.
[2]莫晓辉.鼓励农民勇于放弃――浙江省嘉兴市“两分两换”试点调查[J].中国土地,2008,(8):50-52.
养老考察报告范文4
[关键词]社会保险 保险欺诈 反欺诈
[中图分类号]D93/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09-0014-01
从19世纪末开始至20世纪初,欧洲一些福利国家强调国家应该承担满足国民基本的教育、健康照顾、经济和社会安全需求的责任,将提供福利看做国家最主要的功能之一,强调国家应对国民的福利负责。在这些福利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开始逐步推行,发展到今天,这一制度在全世界范围内很多国家都已经建立并逐渐发展起来。这里所谓的社会保险制度,是指由法律规定了的、按照某种确定的规则实施的社会保险政策和措施体系。总的来说,社会保险制度都属于一种社会性事业,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的治安与稳定。
在社会保险制度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当中,会有各种各样的问题逐步凸显出来,欺诈就是其中逐渐凸显的一个主要问题。伴随着欺诈的产生,各个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当中都应运而生出一些反欺诈的措施,由于不同国家的国情不同,相应的措施也各有其特点。
一、澳大利亚社会保险反欺诈的立法概况
澳大利亚在社会保险反欺诈刑事执法方面做得较为出色,这方面是值得我们国家进行借鉴的。具体来说,它最主要表现在刑事处罚和行政执法并举,以行政执法为主,刑事处罚为辅。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设有专门的机构从事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协调,这个机构内部拥有大量的行政执法人员,他们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反欺诈的工作。全国设立一个统一的执法标准让这些从业人员去开展工作,最重要的是,为了能够使得澳大利亚在反欺诈方面的执法水平保持在一定的标准之上,这个部门被赋予了一定的刑事处罚权。
这个部门通过一种数据匹配的技术来对社会保险的费用进行征缴和支付,至于对注册公司股东的记录查询情况,是各个部门多方面配合来开展的,这些部门主要包括税务局、投资证券委员会。由于公司在注册的时候都进行了资产申报和持有股份的登记,所以只要核对这些数据是否符合真实的状况,就能发现是否存在问题。通过数据匹配的同时该机构还主要对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进一步的数据挖掘工作,进而发现医疗保险中存在的各种骗保和欺诈问题。
二、英国社会保险反欺诈的立法概况
20世纪六七十年代,英国逐渐开始出现社会保障反欺诈立法。随着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社会上逐渐出现了保险欺诈犯罪事件,为了应对解决这一突出的社会问题,英国开始颁布各种相应的法案。虽然是这样,但是“麦克思威尔”这样令人震惊的案件还是在英国发生了。其实事件还没发生之前就早有苗头,有员工曾经举报,只是没被重视。这一事件发生之后,英国的政府以及法学界突然意识到:当雇主和受委托人被赋予了过多的自由裁量权之后,这一保险的受益人以及应该取得的保险金的安全就会受到威胁,必须采取一种有效的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即建立一种专门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为此,英国政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包括有《社会保障管理法案》《养老金法案》《公共利益披露法案》《社会保障反欺诈法案》《社会保障欺诈法信息获取实施条例》等,这些法律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为社会保险欺诈行为设定了一个标准界限,在应对英国的社会保险反欺诈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英国政府通过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来解决社会保险当中存在的欺诈问题:首先,为了防范待遇申领人实施欺诈行为,政府对于申领人的申领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文件和社会保障号会进行一个严格的把关,以确保以后的工作开展起来不会存在太多的弊端和麻烦,如若一旦发现某些申领人存在欺诈的可能,则会对他们建立一个特殊的档案库。这个档案库会同其他负责相关事务的部门实现一种资源上的共享。其次,为了检测待遇申领人是否存在欺诈行为,进行调查的机构会指派专门的工作人员对待遇申领人的生活方式和其他的一些情况进行监控,同时也会和其他相关机构进行一个配合,一旦发现待遇申领人有欺诈的可疑迹象,这些进行配合的部门就会开展进一步的更为详细的调查工作。最后,也会让一种长效的监督激励机制发挥它应有的作用,把欺诈行为扼杀在摇篮里,防微杜渐。
三、美国社会保险反欺诈的立法概况
美国政府采用各方面共同配合协作的方式来解决社会保险中的欺诈问题。有全美保险反欺诈联盟协助社会不遗余力的和保险欺诈做斗争,同时也提供一系列的立法范式给各个州参考;美国政府还设立了专门的反欺诈犯罪署,这个部门的主要职责在于打击保险欺诈和机动车犯罪;还有一些专门的公司开展调查工作,当客户前来办理了委托之后,他们就会开始调查、取证,当然,也会收取相应的费用。当然以上这些是一些非官方的组织,在解决欺诈问题方面起到了一定积极的作用,但是从政府角度来讲,美国针对社会保险中的欺诈问题,也有相应的立法去规制。
【参考文献】
养老考察报告范文5
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占总人口约70%的人民目前或将来的生活质量,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则是其中的关键内容之一。随着老龄化浪潮汹涌而来,农村养老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紧迫。为了寻找合适的解决途径,我国政府从8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性地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到目前为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有10多年的历史。这段历史可以大体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6—1992年,为试点阶段。1986年,民政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在江苏沙洲县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会议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决定因地制宜地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成为首批试点地区。
第二阶段:1992年—1998年,为推广阶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下简称《基本方案》),确定了以县为基本单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决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公布实施。此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各地推广开来,参保人数不断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万农民投保。
第三阶段:1998年以后进入衰退阶段。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这个阶段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一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甚至陷入停顿状态。官方对这项工作的态度也发生了动摇。1999年7月,国务院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向商业保险过渡。
从以上几个发展阶段来看,可以说到目前为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上是并不成功的。在理论上,这一制度也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和批评。90年代以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直是人口经济学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积累了大量的文献资料。这些文献全面地反映了各地各时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在目前这一政策面临转折时,对这些研究进行综合分析,能使我们全面地总结这项工作的经验教训,为今后农村老年人口的社会保障工作提供参考。本文在大量查阅90年代尤其是1995年以来的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发现研究的焦点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现有文献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宏观必要性基本上没有异议。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立对保障老年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保证社会的稳定和进步都有积极意义。另外,它还有助于减轻农民“养儿防老”的思想,从而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何承金等人的研究认为,中国西部农村人口控制的主要障碍在于社会保障体系残缺不全,农民养老难以落实。
更多的研究从微观经济个体的养老需求与供给出发进行分析,认为由于农村家庭的小型化,大量青壮年农民流向城市,老年农民社会地位下降等原因造成了近年来农村家庭养老功能的逐步淡化、弱化。而土地、家庭储蓄和农民自身的养老能力都难以担负起老年农民的生活保障。
尽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必要建立,可是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下能否建立起真正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呢?一些文献对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约束性进行分析后指出,由于我国资金有限,而城市又处于经济改革的中心,在资金的竞争性使用中具有优势;而且福利国家的困境对政府的警示作用使国家不敢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入太多,因此现阶段我国尚无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国范围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只能以局部地区的社区保障作为替代。杨翠迎、张晖等人分析了我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可行性,认为目前建立全国范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不可行的,只有东部和中部一些省份才具备开展这项工作的条件,“。从世界经验来看,马利敏认为中国的二元经济结构及大比例的农村人口决定了现在不宜把农业家庭人口纳入帐户养老保险体系。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诸多问题已引起许多学者的关注。这些问题中,有的是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有的是在执行过程当中出现的问题。前者主要包括: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这样,由于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绝大多数普通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在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或鼓励性储蓄,也正因为这一点导致了不可能强制要求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如果要使这项工作开展下去,常常需要采取强制性的行政命令,这又违背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自愿性原则。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制度设计时就使其执行陷入了两难境地。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制度上的不稳定性。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颁布的《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这些办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因此各地对这一政策的建立、撤消,保险金的筹集、运用以及养老金的发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门,甚至是某些长官的意愿执行的,不是农民与政府的一种持久性契约,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实际上,我国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态度也时常发生动摇,导致了本来就心存疑虑的农民更加不愿投保。这也是缺乏法律保障的结果。
3)基金保值增值困难。《基本方案》规定,“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主要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实现保值增值。”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缺乏合适的投资渠道、缺乏投资人才,有关部门一般都采取存入银行的方式。但是1996年下半年以来,银行利率不断下调,再加上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要保值已经相当困难,更不用说增值。这一方面造成政府的包袱加重,现已出现参保的人越多,国家赔得越多的局面。另一方面,为了使资金能够平衡运行,国家原先承诺的养老保险帐户的利率只好下调,造成投保人实际收益明显低于按过去高利率计算出的养老金,使人们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信心更是大打折扣。D·盖尔·约翰逊指出,由于中国1993—1997年的投资收益率为负,对于从1993—1997年每年投入了同等数量保金的个人来说,他们积累的基金实际价值低于他们支付出的保费(D.盖尔·约翰逊1999)。
4)保障水平过低。《基本方案》规定,农民交纳保险费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2元、4元、6元、8元……20元等10个档次缴费。但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多数地区农民投保时都选择了保费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档次。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如果农民在缴费10年后开始领取养老金,每月可以领取4.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领取9.9元(王国军2000),这点钱对农民养老来说,几乎起不到什么作用。如果每月投保4元、6元甚至是10元,也仍然难以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包括:
1)基金的管理不够规范与完善。1998年以前全国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集、保管、运营和发放全是由民政部门一家负责,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而一地的民政部门又直接受制于当地的政府。因此当政府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或有什么建设项目缺少资金时,有时就会要求动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对这样的要求,民政部门往往难以拒绝。因此各地挤占、挪用和非法占用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基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给今后的发放工作留下了极大的隐患。
2)机构管理费用入不敷出。按照《基本方案》的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经费可以按所收取基金的3%来支取。但是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难以满足开展业务的需要。有的市(县)提取的管理费连给职工发工资也不够,加上会议费、宣传费等,空缺更大。值得注意的是,现在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的管理费都已明确规定不从保险基金中支取了(何承金等2000),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却仍然要靠这一渠道来解决工作经费。
3)干部群众在享受集体补贴方面差距过大。《基本方案》规定:“同一投保单位,投保对象平等享受集体补助。”但在全国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执行过程中,同一个行政村的干部和群众却不平等享受集体补助。参加投保的绝大多数村和乡镇是补干部,不补群众;少数村都补的,也是干部补得多,群众补得少。群众一般一年仅补助3-5元,而干部补助少则几百元,多则数千元,上万元(彭希哲等1996)。这样大的差距加剧了原本就存在的农村社会不公平,强化了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抵触情绪。
4)多种形式的保险并存,形成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吴云高1998)。在苏南地区,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开展得较早,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多种养老保险形式:有民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有乡镇合作经济组织办理的,有社会保障局办理的,等等。它们各自为政,操作方法各不相同,导致了原本就“稀薄”的资金更加分散,缺乏规模效应。在其他地区,由民政部门组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保险也产生竞争,虽然竞争本身可以给投保农民带来实惠,但由于政府的不正当干预,商业保险往往受到排挤,打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尽管存在着以上这些问题,有的研究者认为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不失为一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的解决农村老年经济保障的重要方式。应当在现有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而不应全盘否定其积极作用。但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对这一制度持否定态度。有人认为,“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的不平衡”(田凯2000);有人认为,“当前试点中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是一个能够担负起农村跨世纪社会养老责任的制度,需要更有效的制度来取而代之”(马利敏1999);有的人甚至认为,这项举措“存在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上的错误”(王国军2000)。
三、农村社会化养老的区域研究
从实践情况来看,我国农村养老仍主要依赖于家庭养老和自我养老,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范围还十分有限。在众多的相关研究中,有相当部分的文献研究不同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情况。文献表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存在着相当大的区域差异。王海江对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定性和定量分析,发现农民所在省份对其是否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显著的解释性(王海江,1998)。薛兴利等的调查也表明集体经济越发达、农民人均纯收入越高、村领导越强的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情况越好(薛兴利等1998)。从全国来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情况是东部沿海地区显著地好于中西部地区,上海、江苏、山东等地区已达到较高的覆盖率,而在中西部大部分地区,推行这一政策十分困难。
但几个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相对较好的地区,其对老年农民的保障并非完全依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反,他们往往是在《基本方案》的做法之外,发展了不同方式、各有特色的社会化养老。
1.苏南模式。苏南农村目前的老年保障模式是一种多形式并存的局面,其基本特征是“以家庭保障为基础,社区保障为核心,商业性保险为补充”(彭希哲等1996),上海市农村也基本上属于这种类型。这种社区保障是社区范围内统筹的制度,社区成员一般都享有类似的保障福利而不受其就业的那个企业的经营状况的直接影响。它在资金上主要依赖于社区公共资金的投入,而社区公共资金又主要来源于乡镇企业的盈利。苏南是我国乡镇企业较为发达的地区。因此集体有能力对社区成员的养老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彭希哲等1996)。民政部门组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这里也有较高的覆盖面,但在资金筹集上,苏南模式有其独特之处:一是集体补助所占比例较高;二是基金筹集标准不是按照《基本方案》中的10个等级,而是被大大提高了,以适应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实保障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比如上海嘉定区的实际操作中,个人年缴费标准分为3档:240元、180元和120元。企业缴费则按企业不同性质区分不同的缴费标准。农村“三资”企业,按上月农方职工工资总额的25.5%缴费;农村私营企业按上年度计税工资标准的25.5%缴费;农村个体工商户,户主按上年度计税工资标准的10%,为本人和农民帮工缴费。
2.山东模式。整个山东省的农村养老保障仍以家庭保障为主,但它是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几个试点地区之一,也是全国投保绝对人数最多的省区。在资金筹集方面,该地区基本是按照(基本方案)的规定来实行,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的比例很小,只占已交纳保险基金的约15%。而且其中的绝大部分补助给村干部、乡镇企业职工等“特殊职业”的人口。山东省农民的投保标准普遍很低,一般都是2—4元/月的水平(彭希哲等1996),因此未来的养老保障能力也很低。
3.广东模式。确切地说,这也是一种社区保障模式。它通过股份合作制乡镇企业中的年龄股和集体股来实现对农村老年人口的经济保障“”。所谓年龄股就是个人所拥有的股份数额随年龄的增长而增加,因此老人总能拥有较多的股份。集体股是属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所有者所有,集体股的主要用途之一是作为公益金,老年福利支出是公益金十分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
四、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在执行中出现的上述问题,许多文献都从不同的角度对农村养老保障的发展提出了对策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应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不少研究者注意到缺少政府扶持是农民缺乏投保热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针对目前集体补助比重过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均提出应适当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福利性”,才能调动起农民投保的积极性。
2.应当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国家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变化无常,不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全国各地在这方面也没有规范统一的业务、财务及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这都导致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稳定性。而通过立法是达到稳定政策的最好途径。
3.应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以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支付问题。这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因为投资本身就是一门相当复杂的学问,我国这方面的人才非常稀缺;而且目前我国风险较小、回报较高的投资渠道很少,但是许多文献仍然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改革的方向。比如,①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资制,将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交由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以提高积累资金的增值率。②由于农村养老保险以县为覆盖范围,因此基金大多集中在县级保障部门,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资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规定,不能保证适当增值率的投资主体,要在一定期限内放弃投资权,将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缴,由省级部门负责保值增值并承担责任。省级部门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可以将基金交由全国有关机构管理。福建省就是采用的这种办法,效果比较好。
另外,王国军主张完全放弃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另起炉灶,建立“从城乡‘二元’保障到基本保障、补充保障和附加保障的城乡有机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基本保障中,农业劳动者通过税收的方式,向全国统一社会养老保障机构交纳社会养老保障税,社会养老保障税率应按各地农民的收入水平、物价指数和人口预期寿命而分别制定;在补充保险中,如果农民受雇于人,超过一段时间后,雇主和雇工必须按雇工工资的法定比率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交纳社会补充保障费;在附加保障中,农民可以参加商业保险或个人储蓄的方式获得保障(刘书鹤等1998)。
五、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尽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进行了10多年,也积累了相当多的研究文献,但由于为农民这类非雇佣的独立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障本身就是一个难题,而且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实力还不够发达,农村的社会生产力总体而言还比较落后,是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因此到目前为止,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仍然有许多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其中比较关键的是以下几个: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方式
许多研究者都提出应当在农村养老基金筹集时增加政府扶持的力度。但是这个“力度”应当有多大比较合适,即既能充分调动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政府又能承担得起?在这个问题上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之间的替代关系如何?对于这些问题,都缺乏明确的定量分析,甚至连定量分析的框架也没有,这样“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便缺乏科学的指导,难以落实。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机构设置
按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管理和发放应当遵循三权分立的原则。但是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1998年以前基本上完全由民政部门独立管理,1998年以后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也是一家说了算。权利缺乏监督是基金安全难以保障的关键,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机构设置应当进行改革。但怎样改,怎样体现权利的监督与制衡是目前已有的文献中研究得较少的问题。
3.城乡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
我国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障制度是完全不同的两套体系,两者不存在可换算的基础,根本无法衔接。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城市化的步伐将会加快,有更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将流向城市,两种不相衔接的养老保险体系将成为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障碍。因此,王国军提出了“‘三维’的城乡有机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非常有益的尝试,但其中有一些关键问题仍无法解决。比如在基本保障中,国家是否给予补贴?如果给,给多少比较合适?如果不给,较富裕的农民是否会感觉“吃亏”而不愿参加?因此关于这个方案还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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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考察报告范文6
6月初的许昌,骄阳似火。河南省许昌市政府举办的“城中村改造暨土地出让项目推介洽谈会”也如中原6月的天气一样,火热异常。在为期三天的“推介洽谈会”期间,来自全国各地的50多家房地产商参观了许昌市东城区11个拆迁现场和出让宗地,最终与许昌市政府达成29项投资意向,其中,城中村改造项目19项,土地出让项目10项。
许昌的城中村改造试点开始于2004年,最初几年,工作开展的举步维艰。直到2007年底,许昌市通过扎扎实实地开展调查研究,制定了城中村改造三年计划,建立了一套运行体系,城中村改造才开始走上正轨,并逐步形成了带有许昌特色的改造路子。
到今年5月,许昌市已启动了44个城中村的改造工作,其中26个村已经开工、18个村准备开工,完成拆迁4117户、拆迁面积209.56万平方米,已建和在建安置房5651万平方米,累计投资21.42亿元,节约集约用地3500余亩。
许昌市国土资源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今年5月中旬,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到许昌调研,在听取了许昌市领导关于城中村改造的工作汇报后,徐绍史说:许昌市在土地资源十分有限的情况下,能够严格认真落实上级要求,积极应对土地资源瓶颈制约,充分挖掘潜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让每一块土地都发挥出了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他嘱咐许昌市国土资源局的工作人员,要好好总结一下经验,争取为城中村改造摸索出一条可行之路来。
再硬的骨头也要啃下来
城中村改造历来被认为是一块难啃的骨头,因为它牵扯到方方面面的利益,但改造潜力巨大,综合效益十分可观。据匡算,许昌全市现有171个城中村,其中许昌市主城区内共有城中村62个,可腾出建设用地1 8万亩,推进区内需要改造的村庄69个,可腾出建设用地3.6万亩,其他县市主城区需要改造的城中村40个,可腾出建设用地1.1万亩。改造前,这些城中村普遍存在着村庄布局混乱、土地利用粗放、基础设施缺少、宅基地管理混乱、社会治安突出等问题。
城中村的大量存在,严重制约了许昌城市化进程和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目前,许昌城镇化率仅为37.5%,低于全国平均水平8.2个百分点,离河南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到2012年中原城市群城镇化率在50%以上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
许昌市委、市政府认识到,虽然城中村改造工作难度很大,但再硬的骨头也要啃下来。只有通过城中村改造,才能制止无序建设,实现科学规划和统一管理,才能整合土地资源,完善基础设施。
为了在工作中少走弯路,许昌市委书记毛万春、市长李亚多次率队赴江苏、天津等地考察,先后20余次对国土资源部门的考察报告以及各类媒体上的外地经验进行批示,并先后四次召开了全市城中村改造现场观摩会和各种形式的座谈会、分析会、研讨会,以图破解城中村改造中的难题。
“政府零收益”的改造原则
走在许昌东城区的路上,映入记者眼帘的是成片的拆迁地块。许昌市东城区管委会副主任何天立向记者介绍:“东城区共启动了12个城中村改造社区,总占地3948亩,拆迁面积382万平方米。安置面积135万平方米。目前,已拆迁居民户2491户、厂院129个,完成拆迁面积178万平方米,已腾出空地2300亩。在这次推介会上,我们推出的13宗待出让地块,就是我们在城中村改造中,通过加快拆迁进度,把村庄占用的毛地变成了待出让的净地。而这一切,都是在最近两三个月内完成的。”
拆迁效率如此之高是与许昌市政府制定的行之有效的优惠政策分不开的。去年下半年后,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房地产市场低迷,由于城中村改造项目投资大、回报周期长,房地产开发商对此投资热情并不高。针对这种形势,许昌市政府提出了城中村改造“政府零收益”的原则,打消了一些有意到许昌投资的客商的顾虑。
什么是“政府零收益”?许昌市政府负责人解释,就是在城中村改造中,政府把全部收益用于农民安置补贴和弥补开发企业的亏损,最大限度地让利于群众、让利于企业。
在许昌新区东城区,政府将城中村改造土地的升值部分直接用于补贴安置小区,农民安置亏损部分从开发税收财政收入中补贴,开发商投资回报率原则上保持在25%左右,充分调动了开发商的积极性。
除此以外,许昌市还尽可能地在收费项目上加大优惠力度。他们规定:对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城市绿化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拨)用地管理费等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一律免收;对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工程勘察设计费、委托拆迁劳务费等6项经营性收费项目,或优惠减半收取或协商收取;对参与城中村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在城中村改造中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城市配套费减半征收。
为了集中搞好城中村改造,许昌市还扎紧了供地的“口子”。规定在集中开展城中村改造的三年时间内,在市区、县城规划区和推进区一律禁止审批宅基地,商品房开发用地都要与城中村改造结合起来,市区不再单独供地,从而引导开发商投资城中村改造。
依法依规 分类处置
城中村改造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模式。许昌的原则是八个字: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对城市建成区内和建成区外的集体建设用地采取了不同的处置方式:
――对建成区内的城中村改造实行土地一元化管理。先将集体土地全部转为国有土地,以划拨方式建设居民安置小区,经营性用地以市场化方式进行配置,为股份制经济组织安排留用地,保障其发展,留用地视情况可划拨或出让。
――对建成区外及许昌至长葛推进区内城中村改造多策并举。在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的情况下,集中建设村民居住区,需腾迁占用耕地的,要办理相关用地手续。腾出的集体建设用地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土地参股经营,发展工商贸;具备办理征收条件的,在企业自愿的情况下,适时办理征收手续;腾出的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按项目报请省政府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对以农为主的居住区改造,即空心村整治,争取与城乡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相结合。以村庄发展规划为龙头,鼓励整体搬迁,分步组织实施。腾出的耕地指标一部分以有偿的方式调剂到城镇使用,一部分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大框架内解决使用权问题。在住宅建设与拆迁安置政策方面,规定城中村改造项目先建设村民安置住宅,后进行商业开发。可利用村庄现有存量建设用地,先行建设安置住房,居民搬迁入住后,再对原村庄拆迁建设。没有存量建设用地的,根据村民安置用地规划,先部分拆迁建设安置用房,居民拆迁安置可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形式。
五种城中村改造模式
“推介洽谈会”期间,记者采访了许昌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城中村改造协调评审组办公室主任苏晓,他向记者介绍了许昌市政府探索出的5种城中村改造模式:
一是政府统征储备模式,即由政府将城中村集体土地统一征收为国有土地,对城中村进行拆迁改造,对拆迁户进行妥善安置,腾出土地后的收益用于弥补城中村改造支出。
二是市场开发运作模式,即由开发商融资改造,政府负责编制控制性规划,对改造项目用地进行招拍挂出让,为开发商提供环境保障。东城区就是采取了这种模式,引进了大型企业上海开天建设集团和世界500强企业沃尔玛的入驻。
三是社区自主改造模式,即对经济条件比较好、村民比较富裕的村庄或社区,由社区自行或以居民入股联营的方式组建经济实体,政府进行指导协调,相关部门依法监管。
四是“村企共建”、“村园共建”模式,即由企业出资对村庄进行改造,腾出的土地用于企业发展。例如许昌县,在武店村改造中,县政府与瑞贝卡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由瑞贝卡公司出资对村庄进行改造,改造完成后,政府依照法定程序为投资商在武店村提供了600亩土地,办理有关手续后,由公司按照规划自主使用。
五是“土地整理”、“村庄整治”、“腾村换地”模式,这种模式主要针对的是离城镇和交通干线较远,土地商业开发价值不大的村庄,以腾出耕地为主要目的。
让农民感受到实惠
城中村改造之所以不好搞,主要是因为它牵扯到当地村民的利益。改造前,当地村民靠出租房产每年可以获得几千甚至上万元的收入,改造后,这笔收入自然就没有了。这成了城中村拆迁改造难的主要因素。
不过,如果政府适当解决了拆迁补偿、社会福利和就业问题,难题是可以化解的。在东城,记者遇到一位今年上半年刚被拆迁的村民,他对记者说:“对我们这片拆迁,说一开始就心甘情愿地配合也是假话,但仔细想想,其实对我们村民很划算。”他对记者算了一笔账:“改造以后,我们只损失了租房收入,最多万八干的,但以前居住条件差,用水用电用煤气都不方便,垃圾随便倒,环境脏乱差,连买菜看病都不方便,最主要的,是改造前村里住户只享受农民待遇,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水平很低。改造以后,一切都跟城里人一样了。”
农民最会算账,要让农民配合拆迁、支持拆迁,就要让农民真切地感受到城中村改造的实惠。
许昌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陈念卫向记者介绍,在规划选址上,我们充分考虑了群众“就近、就城、就便”的意愿,考虑到群众的承受能力,被拆迁户可以享受一套经济适用房或一套优惠价商品房,居民在办理回迁安置住房确权登记手续时,有关部门减半收取办证费用。 在东城区,政府规定,对符合安置条件的本地户,每户安排总面积200平方米的一大一小两套住房,价格则按600元/平方米出售;对嫁入本地的人家则根据宅基地状况,安置一套100平方米的安置房或成本房;外来户则安排一套100平方米的成本房;对住房特别拥挤且符合分户条件的拆迁户,则照顾一套100平方米的成本房。
何天立说:“对城中村村民这块来说,主要就是做好补偿和社会保障工作。由于财政资金短缺、部分地块招商不到位,目前一部分拆迁费暂时还兑付不了。但这种情况下,我们增加了一项城中村改造成本核算内容,把群众拆迁补偿费比照同期银行利息计入改造成本,每3个月兑付一次,我们计算了一下,大致拆200万平方米需拆迁资金九个亿,赔补群众损失7000万元,我们用这种办法确保群众利益不受损失。”
据了解,为了营造一个和谐拆迁、阳光拆迁的环境,许昌市政府先后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意见》、《关于对城中村改造进行评估的指导性意见》,建立了改造拆迁评估制、办理承诺制、首问负责制、过错追究制等长效机制,以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东城区探索出了“四抓四促”的工作理念,即抓安置促拆迁、抓拆迁促招商、抓招商促开发、抓开发促“三赢”,在今年四、五两个月的时间里就拆迁170多万平方米。此外,市政府在对主城区和推进区改造实施方案审批中,其中必须的一条就是看村民是否同意方案的决议。
记者看到,东城的唐岗、半截河、陈庄等社区农民安置小区已开工建设,地址就在改造后统一规划的商品房社区附近。
城中村改造:落实“双保行动”的重要举措
起于去年的金融危机无疑给我国的经济带来了负面影响,但另一方面也给城中村改造提供了机遇,因为,城中村改造可以给节约集约用地提供一个新的平台,同时也是扩大内需、保证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
许昌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张明山说,前不久,国土资源部提出了“保增长、保红线”为内容的“双保行动”。我们认为,城中村改造就是“双保行动”的结合点。保增长需要投资,需要拉动,我们现在已经投资了20多个亿;保红线需要整治土地、改造村庄,耕地整理出来了。红线就保住了。
接着,张明山给记者列举了城中村改造给许昌带来三个好处:
一是以城中村改造拉动内需。通过加快城中村改造拆迁工作,解决毛地变净地问题,创造土地升值空间,实现向市场要效益、要资金,向危机挑战,确保土地资源优势转化为资本优势。目前,许昌市正在实施的44个老城区改造项目,总投资达到190亿元,是拉动投资的重要力量,并且这44个改造项目直接关系着近10万群众生活条件改善、生活水平提高,对全市经济的逐步回暖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二是以城中村改造缓解建设用地指标的不足。为应对危机,许昌市今年明确了548个重点项目,计划占地1.5万余亩,但省里分配的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只有1264亩,指标差距非常大。通过城中村改造,我们可以及时腾出大量的建设用地,有效缓解了建设用地指标的不足,保障了重点项目的用地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