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纠纷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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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纠纷论文

社会纠纷论文范文1

关键词:环境权;环境的权利与人类的环境权利;公权力与私权利;权利本位、义务本位与社会本位

环境权是环境法理论的基础与核心,因此对环境权的定位的不同,必然导致环境法理论探讨的发展方向的完全不同。从《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第3期发表蔡守秋先生的《环境权初探》时起,环境权的专题理论研究开始受到关注,法学和环境类学术杂志上发表的相关论文至今已达数百篇。各位学者专家从不同的环境权定位出发,得出了众多绝然不同甚至大相径庭的理论。这也许是百家争鸣的一种好现象,但对于全球特别是我国生态环境的实际情况,我们急需要的是一种能解决现实问题的有效方法。所以目前理论界的这种众说纷纭的状态,实际上是一种混乱的、有害的无序状态。归根究底是由于对环境权的定位问题导致的这种局面。其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环境的权利”与“人类的环境权利”之争

“环境权”依然是一个十分模糊的理论术语。这种模糊性首先表现在对“环境”概念的理解上。目前学界关于环境权理论争论得最为激烈的是环境权究竟是一种“环境的权利”还是“人类的环境权利”问题。对“环境”概念的理解的不同,由此问题转化而来的是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之争。

所谓人类中心主义,是指这样一种思想:认为只有人类才具有内在价值,只有人才有资格获得伦理关怀,人作为理性存在物,是唯一的道德,其道德地位优越于其他物种,其他存在物都无内在价值,只具有工具价值,它们存在于人类道德共同体范围之外。人类中心主义可分为强式人类中心主义和弱式人类中心主义。前者主张人是一种具有自在的目的的最高级的存在物,其一切需要都是合理的,都应得到满足;后者则试图对人的需要作某些限制,承认自然的精神价值,认可人对自然的责任。

与人类中心主义相反,生态中心主义认为并非只有人类才具有内在价值,动物、植物、物种,甚至河流、岩石、生态系统及自然本身都具有内在价值,它们也是道德共同体的组成部分和成员,是否具有理性和具有某些生物学特征并不能成为“有资格获得道德关怀”的必要条件。生物、物种在道德地位上是平等的,人类中心主义表现出人类这一物种的偏见,是物种歧视主义和人类沙文主义。生态中心主义主,张把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也纳入伦理调整的范围,人类的伦理规范应扩展到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即把人与自然的关系视为一种由伦理原则来调节和制约的关系,把道德关怀的对象扩展至所有存在物,人类由自然的主人变为自然的普通成员和普通公民。

我国著名环境法学家蔡守秋先生近来主张,环境法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种主张科学地拓宽了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符合环境法的内在逻辑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显示了环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别的法律部门不同的特征。但笔者认为,“生态中心主义”的环境权观在法律中是行不通的。因为,传统法律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始终是以人类为中心,而未将权利赋予“非人类生物”。我们无法通过某一个具体的部门法去改变整个社会的权利结构;相反,任何一种权利正好是某一种社会权利结构的具体反映。我个人也赞同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和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关系。但我不认为,这种主张改换了法律所一贯坚持的人类中心主义立场,而将“非人类生物”当作法律关系的主体看待,更不认为一个部门法的调整对象的发展和理论突破,将导致一些学者所主张的整个法律制度的革命性变革,或者实现“法律的生态化”。相反,这种主张将视角扩展到人与自然和谐的物质关系,正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人类中心主义立场。这种立场与传统法律的立场有所不同:除了维护人类眼前的现实利益,还要维护未来世代人类的利益;除了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包括人与人通过环境这个物质媒介发生的社会关系),还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关系(通过这种调整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法律所一贯坚持的人类中心主义立场并没有错,错的是人类日益膨胀的自私自利和逐利动机,以及由此发生的对自然界的贪婪索取和疯狂掠夺,和对人类全体、对未来世代人类的不负责任。国外某些环境法律赋予“非人类生物”“权利”的做法,并非真的是要改变人类中心主义立场;实质上,这种做法是为了维护人类整体的利益而将“非人类生物”当作“形式主体”对待,“非人类生物”的“权利”仍然由人类来行使。将“非人类生物”作为客体或“形式主体”的做法并无本质差异。只是立法技术的不同。笔者认为,不能从这些立法中得出自然体享有权利的结论;更不能把这种主观上的结论等同于法律的真实。其实,如果我们仔细探究一下主张自然的权利的学者的初衷,我们不难发现,他们也正是为了矫枉过正才故做惊人之论。由于生态中心主义在环境保护的根本目的、人和自然、环境与发展的关系,以及正确阐释可持续发展全球战略等重大问题上,不断发出与国际环境保护运动主流不同的声音,乃至造成公众认识的?昆乱,也导致了目前关于环境权理论的混乱局面。

二、“权利本位”、“义务本位”与“社会本位”之争

权利是法律的核心性命题。法理学通常认为权利是规定或隐含于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则与此相对。在权利学说的发展历程中,曾先后出现过“义务本位说”、“权利本位说”和“社会本位说”。

以义务作为法律制度设计的中心,立法皆为禁止性和义务性规定,其以身份关系为基础,强调等级身份秩序,早已为现代立法潮流所淘汰。

权利本位建立在由“身份到契约”的转变过程中。权利成为法律的中心观念,个人权利之保护成为法律的最高使命。但是这种极端的个性张扬产生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使社会共同生活之增进,法律即强使人负担特定义务,限制或剥夺其某些权利,“契约到身份”的转化趋势加强,“私法公法化”及“所有权社会化”即是其集中体现。

关于环境权的重要争论还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争论的焦点在于权利与义务是否具有对应性与一致性。法理学的经典命题是“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但是也一直受到有些学者的批评,他们认为权利、义务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应当由“权利——义务”的线性思维进入权利、义务、权力的几何思维空间。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必须在区分权利与权力的前提下考量,即义务是为保障权利实现和权力的有效运行而受到的约束。体现在环境权中,即是根据环境权内容的不同,有时环境权主体身兼权利义务,而有时环境权主体只享有权利,义务的履行则由其他的义务主体实现。

环境权的设计必须以“社会本位说”为根基。以义务为重心来设计环境权制度,初衷虽好,但完全不符合现代社会权利勃兴的事实,也容易遭受国民感情上的抵制。而社会本位在强调权利的同时,也强调权利主体为实现权利而对社会的义务,其实质上仍是以权利为中心。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赞同采用“环境权”这一概念而不是有学者提出的“公众环境保护权”。“公众环境保护”在普通国民的直觉中应是一项义务,而人们内心中对义务的履行有一种不自觉的逃避与敬畏,但任何一种制度如果不能内化为公民内心的价值信仰,其实施与实效无疑是一句空话。

三、“公权利”与“私权利”之争

学界按照权利主体将之划分为“公权利”与“私权利”,认为私权利是满足个人需要的权利,而公权利则是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团体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也称做“权力”。这种划分是否科学,有待商榷。将权力视为权利中的一种(“公权利”),权利本位将有异化为“权力本位”的危险。权力本质上是一种职责、职权,具有不平等与不可放弃性的典型特征,与人们通常所称的权利差异极大。笔者以为,现行环境权陷入困境的一个主要原因,便是一些学者混淆“权利”与“权力”的区分,或是试图建立一个无所不包的环境权体系。虽然同一种权利对于不同权利主体来说具有相当的差别性,但保持每一权利主体属性、特征的同一却是必要的,否则便不能归为一类。在这个意义上,所谓的国家环境权实际上是一种行政法上的职责,更确切地应称为“国家环境管理权”,实难划入环境权的范畴而与公民环境权等归入一类。

环境权的产生源自传统私权利与公权利对环境保护的不完善,它源于市场机制对环境保护的功能。是典型的为弥补外部不经济性而发展起来的新兴法权,是国家运用各种手段和措施限制、禁止个人有害环境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的法律依据,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

但承认环境权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并不能抹煞其本质上的私权属性。公法介入只是因为环境是一种公共资源,环境利益是一种公共利益,但社会不同于国家或个人,它无法表现为法律上的主体,所以一种保护社会利益的规范只能以规范国家与私人或私人与私人之间的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因而,保护社会利益的法律规范,在法律形式上只能表现为公法关系或私法关系。而不可能是其他。

因此,社会利益虽然在实质上可以受到法律保护而成为“社会性权利”,但是在形式上却只能表现为公法或私法的形式。由于其并非纯粹的私权利或公权利,表现在法律上便出现了“私法公法化”与“公法私法化”的现象,也即人们通常所称的“社会性私权”和“个体性公权”。环境权即是这样一种社会权,这种法律属性便是本文立论的根基所在。

社会纠纷论文范文2

一、导语

“未工作,先失业”似乎已经成为大学生就业的真实写照。自高等院校实行大规模扩招以来,每年等待就业的毕业生越来越多。2002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待业人数为37万,2003年为52万,至2009年已有196万,但这还是8年前的统计数据。2014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人数达到727万,2015年达到749万,预计到了2017年,中国大学生数量将达到历史最高的765万。据统计,今年的毕业生加上30万海归和之前没有找到工作的往届毕业生,将有1000万大学生同时竞争岗位。这一庞大的群体在社会中产生了极大的影响,青年失业问题已不容忽视。笔者将从功能冲突论、人力资本与社会资本论以及自我认同理论出发,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二、社会学理论下的大学生就业问题分析

(一)功能冲突论下的大学生就业问题

功能冲突论的代表人物是科塞,他的理论既有结构功能论的背景,又有冲突论的立场。科塞从结构功能论立场出发,认为社会系统内的每一种成分、部门都是彼此关联的。当这个彼此相关联的社会系统运转时,由于各个部门对社会系统的整合和适应程度不一致,导致不同部门的操作、运行方式和过程的不协调。因而,社会系统运行不可避免的伴随出现紧张、失调和利益冲突现象。

结合现今的就业形势,预计2017年将有1000万毕业生竞争工作岗位,他们彼此存在竞争关系,有限的工作岗位对于1000万人来说就是稀缺资源,竞争关系的恶化可能会产生种种冲突现象。在这一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就业者主要有三种关系的对立:一是毕业生与毕业生之间的冲突,应届毕业生、往届未就业毕业生、海归毕业生在争夺有限工作岗位中产生竞争;二是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对于少数优质毕业生的争夺;另一方面,根据科塞的冲突功能论,部分大学生就业困难这一现象是正常的,这一冲突对于大学生自身能力和就业市场的规范性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在不涉及根本价值观和信仰的前提下,大学生就业难这一现象是正常的。

(二)人力资本与社会资本下的大学生就业问题

立足于中国社会经验研究的社会资本理论代表是林南,他从个体理性选择行为出发,在行动与结构的互动关系中,把社会资本放到微观、中观和宏观社会结构中进行系统论述。林南从个体的目的行动出发研究社会资本,主要体现在他的“人力资本”理论中。人力资本理论重点论述劳动者如何通过接受教育和技术训练而掌握知识与技能,进而具备获取更多利益回报的能力,并且因为获取回报和利润而改变自己的社会地位。随着高等院校的扩招,大学毕业生的能力素质各有高低。重点高校??业生往往比普通高校毕业生更具有优势,用人单位更看重个人能力以及从业者能为单位创造多少价值。所以整体来看“985”“211”高校的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中更具优势。

林南将人力资本与社会资本联系起来,认为人力资本的强弱规定着行动者调动和占有社会资本的能力。这一观点对于当今的大学生就业分析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个人能力素质高,能够更快地获得上级的赏识、扩大自己的社交圈、得到更多的信息和资源,人力资本的增值无形中增加了自己的社会资本,在未来的就业和升职中更容易获得机会。反之亦然。

(三)自我认同下的大学生就业问题

自我认同理论是吉登斯的主要理论之一,这一理论通过尝试揭示现代社会中个体与社会变迁之间存在着的既相生又相克的复杂关系,而重构西方传统的“自我认同”理论。吉登斯致力于将西方现代性的个体融入到后现代性的情境之中,主要关注“自我认同的塑造过程中,外在的全球性社会制度对个体的冲击以及个体对这一冲击的吸纳和强化作用”,但对于全球范围内的部分社会现象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自我认同是指个体依据个人的经历所反思性地理解到的自我。自我期望则是在自我认同下的表现形式之一。毕业生经过长达数十年的学习,对于自我有了一定程度的认知。尤其是二十年前社会对于大学生的尊崇使得现在很多家长、学生都对大学无比向往。毕业生在这样的观念引导下追寻更高薪、更优质的用人单位和工作环境,对于基层和一线单位却不怎么关注。于是,众多大学生更愿意去北上广,而不愿意去西北地区和四五线城市。大学生自身的就业期望值太高,对于自我和就业市场定位不准,这样的自我定位偏离也是就业难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