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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申报材料范文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加快推进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为提高我市工业经济发展后劲,克服小企业发展中存在的空间要素制约,鼓励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力量投资建立各类小企业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基地),现将推荐上报2008年度**市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目的
小企业创业基地是哺育小企业成长的摇篮,也是有效扶持小企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加快推进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符合省委、省政府“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有助于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创业平台,有助于拓宽就业渠道,有助于解决小企业创业初始阶段普遍存在的规模偏小、布局分散、产业层次低、用地难、融资难等问题。
二、推荐条件
**市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固定创业场所在10000平方米以上;
2.现入驻孵化小企业在15家以上;
3.安排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
4.具有连续滚动孵化小企业成长的功能,入驻孵化小企业创业成功率在90%以上;
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6.有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消防、通讯等基础配套设施;
7.有为创业基地定向服务的服务管理机构,能及时为入驻小企业提供所需服务。
三、推荐程序
1.创业基地本着自愿的原则申报,填写《**市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申报表》、《**市小企业创业基地现入驻企业情况表》和《**市小企业创业基地已出园企业情况表》,并连同附相关证明材料。申报材料一式2份。
2.各区、县(市)经贸局(经发局、发改经济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根据推荐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盖章)后,于10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2份分别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逾期不再受理。原则上,每个各区、县(市)及开发区推荐上报1—2家创业基地。
3.市经委和市财政局按照创业场所面积、现入驻企业家数、安排就业人数、孵化企业成功率、规划布局情况、基础设施水平、服务管理能力、培育企业上规模数量、入驻企业销售收入增长率、基地产业特色十项指标,从符合推荐条件的创业基地中通过综合评价,确定15家**市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
四、奖励标准
消防申报材料范文2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整合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投资环境,促进重大项目建设,推动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市人民政府《建立重点工业投资项目绿色通道暂行办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绿色通道”是指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通过部门联动,整合服务资源,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为重大投资项目提供优质高效审批服务的一项工作制度。通过“绿色通道”制度的落实,充分发挥市政务大厅综合服务平台作用,以简化办事程序,压缩审批时限,创新工作机制为着力点,实现服务资源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提升审批服务效能,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二、实施范围
(一)市项目建设协调促进委员会、市长办公会审核通过的项目。
(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三、实施原则
成立市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领导小组,负责“绿色通道”运行的管理和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绿色通道”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落实。工作中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受理原则。依托政务大厅进驻部门多、服务事项全的综合服务平台优势,在政务大厅设立“绿色通道”服务窗口,凡符合条件的项目,由“绿色通道”窗口统一登记受理,协调组织相关部门窗口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
(二)一次告知原则。在手续办理过程中,“绿色通道”服务窗口应严格落实一次告知制度,及时准确地将项目审批所涉及的审批部门、申报材料、审批程序、办理时限和收费标准等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三)全程服务原则。“绿色通道”办公室实行项目专办员制度,通过建立定期联系工作台账,由项目专办员进行全过程跟踪服务,督促、指导、协调、帮助项目单位解决在审批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重大项目顺利推进。
(四)联审联办原则。“绿色通道”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实施联合图审、联合勘察、联合审批,实行资料共享、集中会审、同步审批、协调推进、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最大限度地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升效能。
(五)限时办结原则。对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各职能部门要严格遵循“绿色通道”流程规定的办理时限,确保在承诺的最短时限内办结。对因项目单位原因或其它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同时向项目单位和“绿色通道”办公室说明原因。
(六)从简从快原则。对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各职能部门应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简化手续,从快办理。对基本条件具备和申报材料主件齐全的项目应即时予以办理。
四、工作流程
项目单位经“绿色通道”办公室备案后,出具《重大项目审批服务联络函》,各有关部门见函按“绿色通道”制度要求办理相关事宜,具体工作程序如下(仅体现主要环节):
(一)项目登记设立阶段:实行“内外资注册审批服务一表通”工作机制。
1、“绿色通道”办公室专人协同项目单位即时对接工商局窗口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如需相关前置许可手续(例如生产加工企业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由“绿色通道”办公室召开前置部门联席会议,组织开展联合审批,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相关许可手续。期间如需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时,对应部门要积极协调上级部门尽快完成审批。
2、在项目单位相关审批材料完备的情况下,由“绿色通道”办公室组织政务大厅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窗口分别在1个工作日办理完毕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照手续。涉及外资企业批准设立时,商务局、工商局窗口应积极协调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外资注册手续的设立工作。
(二)项目建设手续办理阶段:实行“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一表通”工作机制。
项目立项、环评、用地规划、土地证审批阶段:
1、项目单位与市政府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绿色通道”办公室召集政务大厅发改委、环保局、住建委、地矿局、国土局等部门窗口负责人召开项目审批联席会议,进行集中咨询论证。如需现场勘察,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勘察,统一意见后共同填写《重大项目联合审批统一申报通知单》。
2、“绿色通道”办公室专人协同项目单位按照要求及时将申报材料提交给有关部门受理审批。各有关部门应按照“统一受理、同步审查、限时办结”的要求同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不能因个别手续前置延误对申报材料的一般技术性和专业审查,待前置手续完成流转后,应及时给予审批办理。
3、在项目单位相关审批材料完备的情况下,由“绿色通道”办公室组织政务大厅发改委、环保局、住建委、地矿局等部门窗口分别在4个、7个、3个、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项目审批(备案、核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用地规划许可、压矿意见等手续。国土局应在上述材料完备的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府审批,并同时协助项目单位完成地基调查,待市政府审批后7个工作日内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
施工图纸联合审查、工程规划许可阶段:
1、项目单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由“绿色通道”办公室召集政务大厅住建委规划、住建委图审、气象局、园林局、环卫管护中心、公安消防等部门窗口负责人召开联合图审会议。各部门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及情况介绍,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本部门的初审意见,并由“绿色通道”办公室负责协助项目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直至整改合格。
2、各相关部门按照“统一受理、资料共享、同步审查、限时办结”的要求,同时对施工图纸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不能因个别手续前置延误对施工图纸的一般技术性和专业审查。待前置手续完成流转后,应及时给予审批办理。
3、在项目施工图纸合格的情况下,由“绿色通道”办公室组织政务大厅园林局、环卫管护中心、气象局、公安消防、住建委规划、住建委图审等部门窗口分别在5个、7个、5个、15个、7个、15个工作日内分别办理完毕绿色图章、环卫设施审核意见、防雷设施审核、消防设施审核(技术性审查)、规划审核意见(技术性审查)、建筑施工图纸审核意见(技术性审查)等审核意见。各部门应及时将审核意见告知项目单位和“绿色通道”窗口,待相关手续流转到住建委规划窗口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工程规划许可证。
工程报建、施工许可阶段:
1、项目单位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立即准备工程报建的相关材料,并由“绿色通道”办公室及时协调住建委基建窗口在3个工作日办理完毕报建证。期间住建委基建窗口应积极协助项目单位完善工程招投标的相关手续,尽快确定施工队伍。
2、项目单位明确施工队伍后,由“绿色通道”办公室召集政务大厅住建委安监、住建委质监、环卫管护中心等部门窗口负责人召开项目联席会议。组织相关部门在项目单位审批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分别在5个、5个、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施工安全手续、建筑工程质量备案单、建筑渣土处置办结函等手续。相关手续流转到住建委基建窗口后,在上述材料完备的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施工许可证。
五、部门职责
(一)“绿色通道”办公室。
1、负责“绿色通道”的组织实施,牵头协调、组织各部门做好手续办理的相关工作,牵头召开项目联审会议,制发会议纪要;
2、负责制定“绿色通道”操作流程和实施细则,公开办事程序、申报资料、承诺时限和收费标准等,并做好相关咨询工作;
3、负责“绿色通道”实施过程中的督查、督办工作;
4、“绿色通道”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由“绿色通道”办公室提请市长或分管市长召集会议予以解决。
(二)相关职能部门。
1、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绿色通道”项目的手续承办工作,实行政务大厅前台和职能部门后台无缝对接,确保项目手续高效办理;
2、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绿色通道”的工作流程和时限要求,履行相应职责;
3、发改委、工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与“绿色通道”办公室进行对接,加强工作配合,确保项目顺利进入“绿色通道”。
(三)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
1、协助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申报的前期准备工作;
2、加强与“绿色通道”办公室的联系、沟通和协调,为相关部门上门服务、现场办公等提供工作保障;
3、协助做好项目受理和审批过程中的跟踪服务。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建立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为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政务服务的一项重大举措。“绿色通道”办公室要负责研究、协调、解决“绿色通道”项目运行中的问题,确保“绿色通道”顺利实施。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成立配套机构,为“绿色通道”项目提供快速、便捷、周到的服务。
消防申报材料范文3
正值兵团各级开发区体制改革的前夕,本人认真学习和深刻领悟了《关于兵团开发区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新兵党办发[2020])4号)、《兵团关于支持喀、霍经开区兵团分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新兵发[2020])9号)、《霍尔果斯国家级经开区“十四五”规划纲要》,紧密结合本部门和个人岗位工作实际,深入思考和谋划了在全国、全疆、全兵团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兵团分区如何务实高效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并提出了几点意见、建议,供领导参考。
一、夯实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地基,改造和装修行政服务大厅
管委会目前涉及的建设项目相关审批事项主要集中在规建环局、国土分局、经发局等各个部门,基本上采用很老套、较落后的传统纸质报建报批模式,程序繁琐复杂,办事指南陈旧过时,审批周期冗长,部门推诿扯皮,效能不高,企业和群众办事不便的矛盾比较凸出,因此顺应“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大潮流,进行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管委会一楼现有的服务大厅面积较小,各类配套设施较薄弱,目前仅入驻了工商、税务等少数服务窗口。根据《兵团分区人事改革方案》,管委会拟增设政务服务管理办(行政审批局),将新成立的经济发展局(投资促进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环保和应急管理局等涉及建设项目各项各类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两集中、两到位”,予以统一受理,统一出件,内部循环。兵团分区投资项目运行全过程链条包括项目招引、签约、土地供应、定点勘界、立项、规划、施工、验收等各环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环节在其中占据极其重要的位置,其改革的成败直接关系到园区营商软环境是否能有效优化,直接关系到项目是否能顺利落地、投产。
现有服务大厅的规模和人员配置无法满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对服务平台载体建设的要求,建议在管委会大楼对面的就业培训中心合适楼层进行新选址,并按照《师市各类行政服务大厅标准化建设方案》的各项软硬件标准进行装修和改造,结合“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建设分区政务审批电子平台,研究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开发方案和管理办法,明确系统功能、建设标准、资金需求、时间节点等,逐步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其做为政务审批电子平台的重要子系统,同时与师市、兵团、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接,并实现与相关审批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切实做到让“数据多跑腿,群众少跑腿”。
在行政服务大厅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实现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出件、咨询,实现“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同时建立完善“一窗受理”的工作规程以及“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做好综合服务窗口办理人员项目审批改革的培训工作,做好业务引导,鼓励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咨询、指导、协调和代办等服务,帮助企业了解审批要求,提供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清单,提高申报通过率,避免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期间,让群众办事走错路走弯路。
二、有力加强兵团分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组织和领导
建议在兵团分区层面成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组长由分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分管副主任及其他党工委领导任副组长,各部门、下属平台公司负责人为成员,统一组织、统筹推进兵团分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下设办公室在政务服务管理办(或其他相关部局),主要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及改革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小组办公室工作细则、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各阶段的配套制度,以及牵头部门负责制、协调机制、督查制度、“多规合一”协同规则、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规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等,并根据改革实践不断修改完善。同时定期将各相关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审批率、审批办结率、审批事项纳入率以及提前办结、超限期办理等审批情况纳入年终绩效考核,纪工委做好监督、督导,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进行追责问责。
三、循序渐进地推进兵团分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一)改革的主体思路
一是梳理清单、构建体系、量化标准。我局将按照兵团最新授权目录,全面梳理职责范围内行政职权,明晰与其他部门的职责边界,编制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更新和优化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如选址和用地预审、工程规划许可、方案设计审查、建筑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和备案等),明确办理条件、材料和流程,推进审批事项办理标准化;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平台建设,推进数据整合、资源共享,有步骤有阶段地推进“网上审批”方式。(考虑到实际情况,改革的前期可纸质报审图纸和电子报审图纸并行)
二是推行工程建设项目线上审批,精简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合并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整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项目)、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项目);推进“多评合一”“多规合一”“多测合一”“多图联审”“并联审批”等改革,开展“区域性评估”,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降低审批成本;推进环评制度改革,简化环评手续,将项目环评审批时间压缩至法定时限的一半。
三是配合全国、全疆、全兵团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和兵团开发区体制改革精神,出台园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主体文件及“容缺审批”、“先建后验”管理模式、“告知承诺制”等配套性文件,并严格高效执行。
(二)改革的具体内容
1、合理划分审批阶段。
根据上级相关指导性文件的要求,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技术性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
2、科学实行并联审批。
所谓并联审批,是指将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到竣工验收审批阶段,在各阶段按照审批事项关联和并行审批的原则,对涉及两个以上审批部门办理的审批服务事项,按照“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操作模式,由建设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相关审批部门依托兵团分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平台同步办理的审批服务模式。工程建设项目四个审批阶段内分别实施并联审批,由政务服务管理办负责统筹协调,每个阶段明确一个牵头部门负责,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1)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包括项目审批核准(批准、备案)、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三个审批环节。该阶段建议由拟新整合成立的经济发展局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环保和应急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2)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两个审批环节。该阶段建议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牵头,经济发展局、环保和应急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3)施工许可阶段
包括设计审核确认(如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和施工许可证核发两个审批环节。该阶段建议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牵头,经济发展局、环保和应急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4)竣工验收阶段
包括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含土地核验)、质量监督报告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接收建设项目档案、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该阶段建议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牵头,经济发展局、正兴投资公司、环保和应急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3、细化优化审批模式。
一是建设项目审批采取“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服务模式,统一对外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登记、受理、送达等服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各阶段涉及的审批服务事项,均应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建议由政务服务管理办统筹协调,各阶段牵头部门牵头梳理阶段式办事指南和工作规程,精简申报材料,凡是可以通过共享获取业务办理所需信息或证照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纸质证照相关材料。
消防申报材料范文4
建立政务服务中心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服务政府、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迫切需要。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环节最少、程序最简、时间最短、服务最好、效率最高”的要求,将与经济建设、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审批和服务事项集中到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形成“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的工作机制,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大力打造廉洁高效、服务优良的政府形象,为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基本原则
按照“窗口围绕社会转,部门围绕窗口转”的原则,调整内部运行模式,实现部门与服务中心运行机制的有机衔接,做到“一个窗口对外”,不搞“双轨运行”。
(一)有权必进原则。凡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审批及服务事项、涉及审批服务事项的收费都必须进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二)进必授权原则。凡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的部门(机构)必须将审批权限充分授予窗口,启用本单位“行政审批专用章”(在本县范围内使用,在行政审批权限范围内与本单位行政章具有同等效力,转报事项需加盖单位行政章)。
(三)依法行政原则。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部门(机构)法定行政许可(审批)职能权限不变,法定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施主体地位和职责不变。
(四)公开透明原则。实行政务公开,规范受理办理和协调督办机制,构建公正、透明的运行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五)规范运作原则。政务服务中心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统一规定的行为规则行事,遵循管理规则,不得违反规章制度。
(六)方便群众原则。实行“一条龙、一站式”服务,着力规范办事程序,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把群众满意作为检验服务质量的标准。
(七)廉洁高效原则。按规定程序办理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严禁吃、拿、卡、要和。
(八)加强监督原则。自觉接受县委、政府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自觉接受媒体和监督机关、群众的监督等各种监督,促进政务服务中心持续、高效、廉洁、规范运行。
三、机构建设
(一)中心机构建设。为加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决定成立××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为县政府直属的正科级事业单位,挂靠县政府办,核定编制6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内设综合科、监督科2个科室。
(二)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机构)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服务工作。
2.制定政务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运作程序和规则。
3.对进入或者退出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初审并报县政府决定。
4.对县直单位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窗口提出具体意见,对乡镇为民服务站报送县直单位审批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协调。
5.负责政务服务中心的人事和行政管理,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各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组织对县直部门(机构)行政服务事项窗口工作的考评并提出意见。
6.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
7.提供咨询、服务,承担推行政务公开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工作。
8.完成县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人员管理。县政务服务中心和原单位对窗口工作人员实行“双重”管理,以中心管理为主按规定开展工作。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返回原单位,作为原单位对其考核的最终结果和评先评优的主要依据。窗口工作人员在原单位的相关待遇不变。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规范运行
(一)明确职责,规范项目和窗口工作人员进中心。各单位按照“有权必进,进必授权”的原则,将本单位的行政审批、行政服务事项、涉及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收费等,纳入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
根据目前的实际,下列35个单位进入中心设立窗口:发改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济局、商务局、环保局、卫生局、司法局、公安局、工商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国税局、质监局、民政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农机局、水务局、文化局、教育局、民宗局、计生局、煤炭局、旅游局、地震局、交通局、安监局、药监局、人防办、残联、运政管理所。
第一批进入中心的单位:发改局、卫生局、司法局、建设局、国土局、商务局、经济局、环保局、人防办、运政管理所。
与中心联网办公单位: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民政局、公安局、林业局、财政局、劳动局、人事局、监察局、药监局、质监局、水务局、地震局、农行、消防大队。
1.认真做好项目的清理上报。各部门(机构)要组织精干力量做好项目清理上报,内容含进驻项目名称、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按a、b、c、d、e“五类办理制”(即:a.窗口当场即可办理,b.需窗口转单位领导签批办理,c.需现场踏勘核实办理,d.需部门联合办理,e.按规定不能办理)。对进驻事项进行标识注明,同时需要对暂不宜进驻或不应进驻项目说明原因。
2.充分授权窗口工作人员。对依据、资料充分,可直接办理的事项授权窗口工作人员直接办理,对不能在窗口办理的事项,要责令相关科室按规定时限办理。
3.规范收费。实行“以票统管,统一收费”。各种涉及审批服务事项的收费(含非税收费项目,需专业勘验和地点不固定的项目除外)必须进入中心,在指定的银行窗口办理。
(二)创新机制,规范运行模式。按照“一门受理,统筹协调,规范审批,限时办结”原则,实现行政效能大幅提高。
1.公示窗口申办流程。各部门(机构)必须按照“行政审批单位、审批内容、办事程序、审批依据、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审批责任人公开”的要求,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予以公示。建立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决定的台帐,以备公众咨询、查阅。进驻服务中心的行政服务事项,各部门(机构)不得在中心之外另行受理和办理,不得让申请人在窗口、部门之间来回跑,窗口人员必须按照承诺规定时限办结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对超过承诺时限的实行超时默认。对须由几个部门或单位联合办理的事项,由责任主体单位牵头或由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实行并联审批制。对一些重大、重要、重点投资项目实行“绿色通道制”和“全程代办制”,由中心领导牵头组织有关窗口部门联合会审、现场踏勘、签署意见,督促服务窗口快速办理和流转,并由中心全程代办审批事务。对缺席并联审批、联合现场勘察、联合审查会的部门视为默认,部门无条件补办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2.实行“首席代表”制。各单位设立审批首席代表,由原单位委任的首席代表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本单位的名义履行行政审批职权;涉及转报上一级审批的事项,由首席代表以本单位名义履行行政审批事项的初审权。首席代表实行a、b角制。进驻单位要确定1名分管领导为a角,带班中心工作,不参加中心的考勤;同时安排1名中层干部作为b角,窗口负责人由b角担任,严格实行中心的考勤制度。窗口负责人必须是熟悉本单位审批业务的正式在编人员。各单位除确立窗口工作人员外,必须配备1名补充岗,确保不出现窗口无人的情况。
3.实行“否定事项备案审查制”。进驻部门窗口对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给以否定退回的,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实质性的否定理由,并报政务服务中心备案;凡经政务服务中心审查否定不当的,责成进驻部门(机构)重新按时办理。
4.实行“集中联合年检”制。认真清理规范年检年审项目,设立联合年检年审窗口,集中进行年检年审。
(三)规范办理事项管理。规范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简化办事环节,方便群众,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1.即办件:程序简便,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审批事项的属即办件。对即办件必须即收即办,直接办理。
2.退回件:服务对象正式向窗口申请,其申报材料主件缺少的;申报材料齐全,但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申办事项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均属退回件。对退回件能当场认定退回的,要当场退回;不能当场退回的,最迟不得超过3天退回。
3.补办件: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中已有主体但未带来的;申请材料非主体材料不全,服务对象承诺补齐的;申报材料主体完整,少数附件不全但不影响审批的均属补办件。补办件的办理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算起。
4.承诺件:申请事项涉及两个主管部门或需经审核、现场踏勘,应承诺在一定期限办结的均属承诺件。若窗口工作人员不能办结的,应由受理窗口单位负责办结,并在公开承诺的时间办结,原则上不得要求服务对象去中心窗口以外办理任何手续。
5.联办件:服务对象的申请需3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或投入较大的基建或技改项目的均属联办件。对联办件由中心根据情况及时主持召开联审会议,明确联办的责任部门和相关内容,并作出相应承诺。
6.上报件: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属转报、上报的审批事项的均属上报件。对上报件窗口单位应向服务对象承诺上报时限,负责全过程办理。
(四)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提高行政效率。按照“节约成本、科学实用、便于操作、效能监察”的原则,加强电子政务系统建设,提高中心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1.政务服务系统有关的各类办公设备由中心统一购置。
2.电子政务系统运用电子大屏、触摸屏、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交互式查询方式,满足服务对象咨询、预约或受理各类事务。同时,中心要实现网站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电子表格免费下载功能,让人民群众得到更加快捷、方便的服务。
3.充分利用信息网络资源平台,推行网上公告、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审批、网上投诉、网上监管。
(五)健全监督体系,坚持公开透明。不断健全监督体系,确保优化环境、优质服务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健全政务服务中心监督体系。要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功能,对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理、收费、出证等各个环节,通过电子政务系统、现场巡查、组织检查等多种手段实行动态监督。
2.健全社会监督体系。要结合政务公开,设置群众意见箱,对外公布电话,开通网上投诉信箱,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系,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情况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
3.健全行政监察体系。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政务服务中心的运行情况实施效能监察,依法依纪对政务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加大对项目和收费应进不进、多头受理以及实施过程中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单位办理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情况进行有效监督,确保政令畅通。
(六)强化指导职能,加强中心管理。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内部的管理,使政务服务中心真正成为体现政府依法行政、优质服务的窗口。
1.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培训。县政务服务中心必须统一组织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工作期间要采取各种方式对业务技能和相关知识进行系统教育,纪检监察、组织和人事部门要积极给予指导。
2.加强窗口工作人员的流动管理。选派到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工作时间必须满2年,原单位不得随意调用或更换。
3.重视窗口工作人员的培养。切实把政务服务中心作为培养、锻炼后备干部的基地,组织人事部门要经常深入窗口,关心、了解窗口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和工作表现,在实践中发现、培养和锻炼干部,鼓励后备干部到窗口锻炼,对在窗口工作中尽职尽责、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优先提拔、任用。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为做好政务服务中心的组建工作,特成立××县政务服务中心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政务服务中心,由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进驻部门要积极支持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加大对窗口工作的领导力度,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组建专门工作班子,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从人员选拔、项目进驻、办公设备等方面予以保障,促进窗口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规范运行。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县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给予大力支持。县财政局要保障中心前期建设资金及相关工作经费,后期运行经费由县财政列入预算,按年拨付给政务服务中心,确保中心正常启动运转;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做好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上报、审批、领导干部考察任用、机构建立等相关工作;县建设局负责做好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的建设设计、工程质量监督;县信息产业办、县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政务服务中心的网络建设的设计、工程的质量监督及维护;县政府法制办、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等部门要配合做好入驻项目事项的清理。
消防申报材料范文5
第二条在*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各级成品油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对全省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并公布全省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的初审并上报商务部;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仓储经营的行政许可;负责对各设区市经贸委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设区市经贸委负责对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仓储经营、零售经营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的实地情况核实;负责对各县(市)经贸委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县(市)经贸委负责本县内成品油零售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规建设成品油经营设施与违规经营成品油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成品油零售企业销售或直接批量销售给生产企业的成品油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的条件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求;
(二)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四)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五)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六)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七)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八)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七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求;
(二)储油设施符合*省油库布局规划要求并得到确认;
(三)油库容量不低于4000立方米,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四)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五)油库设计和建设符合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规定;
(六)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八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求;
(二)符合*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及各地城建规划的要求并得到确认;
(三)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四)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五)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道路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六)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第三章符合规划的确认程序
第九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必须分别符合全省加油站、仓储行业发展规划,不符合规划的不予核发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申请人应依照本办法申报规划确认,经确认符合规划的加油站(点)、油库作为已布局的加油站(点)、油库。
第十条成品油仓储(含批发企业的油库)、零售经营单位申报新建、迁建、扩建符合规划确认,由申请人向所在设区市经贸委提出;设区市经贸委初审后上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依据全省加油站、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进行符合规划确认。
第十一条对申请人提出符合规划确认请求,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设区市经贸委应当场或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设区市经贸委应当受理并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必要时可组织听证或实地核查)。对初审合格的确认请求,省经贸委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符合规划的确认。
第十二条对确认符合规划的申请,省经贸委下达符合规划确认文件,并抄送土地、规划、城建、安监、消防、环保、交通等部门。申请人持确认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各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建设。
对确认不符合规划的申请,省经贸委在申报表内说明理由并将申报材料返回设区市经贸委,由设区市经贸委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省经贸委对申请人下达符合规划确认文件一年后,申请人尚未动工的(企业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设区市经贸委可提出撤销规划确认的建议,报省经贸委批准后,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申报成品油仓储新建符合规划确认,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成品油仓储经营符合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1)一式3份;
(二)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成交确认书或县级以上土地部门出具的注明属申请人可以建设和使用的加油站建设用地的证明,其中建设用地若属租赁的商业用地,还须提供土地租赁协议;
(三)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或同意选址的文件。
(二)~(三)项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所有复印件均须由申请人盖章并由受理机关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后加盖单位章、经办人签名及注明时间。下同)。
第十五条申报加油站新建符合规划确认,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新建加油站(点)符合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2)一式3份;
(二)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成交确认书或县级以上土地部门出具的注明属申请人可以建设和使用的加油站建设用地的证明,其中建设用地若属租赁的商业用地,还须提供土地租赁协议;
(三)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或同意选址的文件;
(四)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或证明;
(五)建设地点周边相邻的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并标出加油站名称及间距(非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前后10公里及叉路3公里以内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半径3公里范围内示意图。上述范围内没有加油站的也应予注明)。
(二)~(五)项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第十六条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品油仓储或加油站用地,申请人应根据设区市经贸委定期向社会的近期成品油仓储和加油站建设计划,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设区市经贸委提交拟建成品油仓储或加油站申请,
其中,新建加油站须提供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
设区市经贸委收到新建申请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名单提供给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向上述企业或个人提供土地。
第十七条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企业的迁建、扩建申报符合规划确认,申请人应提交相应的申报表(附表3、4),其程序分别参照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新建相关条款办理。
迁建是指由于道路改扩建、市政规划改变等原因要求拆迁,成品油经营企业从现有地址搬迁到另一地点的行为。其规模、性质不得改变,搬迁地址应符合就近原则。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企业迁建申报符合规划确认,除提交与新建申报符合规划确认相同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当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迁建的正式文件、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合法用地文件或证明、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书原件(正、副本)。
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企业在原经营地增加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能力、增加加油机数量和经营规模的行为。扩建申报符合规划确认应提交原有建设规模(占有土地面积,储油罐容量、数量及总容量,加油机、加油枪数量)、有关审核部门的意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第十八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的新建和扩建符合规划确认,统一由省交通厅报送省经贸委进行确认。有关程序及要求,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办理。
高速公路挂线加油站的新建、迁建和扩建符合规划确认,仍向所在地设区市经贸委申请,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的新建、迁建、扩建项目竣工后,企业应向所在地设区市经贸委报告。设区市经贸委负责组织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核实,着重核实建设内容与省经贸委布点规划确认的有关内容是否一致,并将核实情况及相应的登记表(附表5、6)报省经贸委。
高速公路服务区新建加油站项目竣工后,由省经贸委或委托省交通厅组织有关单位按上述要求进行核实和确认。扩建项目的竣工核实,由省交通厅负责。
第四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申请与发放
第二十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省经贸委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
第二十一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设区市经贸委提出申请。设区市经贸委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仓储或零售经营许可。
第二十二条接受申请的经贸委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三条接受申请的经贸委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应当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
第二十四条省经贸委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时间,为每个月的前五个工作日。各设区市经贸委根据省经贸委的受理时间确定本部门受理时间。
第二十五条省经贸委收到成品油批发经营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第二十六条设区市经贸委收到成品油仓储或零售经营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初审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经贸委。
省经贸委自收到设区市经贸委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成品油仓储或零售经营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给予成品油仓储或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相应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其中《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须报商务部备案后再予颁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如在20个工作日不能做出许可决定的,经省经贸委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对申请人提出的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省经贸委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八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申请人应向省经贸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一)《*省成品油批发经营申报表》(附表7);
(二)《*省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情况登记表》(附表5);
(三)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具有依法取得场地的证明;
(五)《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六)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有关意见;
(七)4000立方米以上全资或控股油库证明材料;
(八)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的证明材料(输油管道、铁路专线或码头平面示意图);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商务部规定应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九条申请核发《*省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仓储企业,申请人应向所在地设区市经贸委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发放登记表》(附表8)一式3份;
(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三)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有关意见;
(四)具有依法取得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
(五)4000立方米以上全资或控股油库证明材料;
(六)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的证明材料(输油管道、铁路专线或码头平面
示意图);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省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情况登记表》(附表5);
(九)《建设用地许可证》或用途是商业用地的《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有效证明。
(二)~(九)项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第三十条申请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新建加油站,申请人应向所在设区市经贸委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发放登记表》(附表8)一式3份;
(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与合法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的油品购销协议或购销意向书或同意供油证明;
(五)《*省成品油零售企业情况登记表》(附表6);
(六)《建设用地许可证》或用途是商业用地的《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有效证明。
(二)~(六)项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第三十一条成品油经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办理申请手续。
第三十二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经贸委向商务部领取后发放到企业;《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经贸委颁发,并通过设区市经贸委发放到企业。
第五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
第三十三条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应向省经贸委提交《*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报表》(附表9),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原批准证书,由省经贸委统一上报商务部。属法人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法人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四条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有关事项的,申请人应填写《*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报表》(附表9),并提供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和原批准证书,由设区市经委贸核查后,上报省经贸委。属法人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法人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属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应当提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使用权变更证明。省经贸委审核后,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条件的,换发变更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换发变更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三十五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损毁的,企业应及时在省级报刊登载原证书作废声明;如要求补发证书的,申请人应提供说明原因的书面申请和刊登原证书作废声明的报刊原件,向相应经贸委申报,按申领新证程序办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各级经贸委应当会同同级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物价、消防、建设、环保、国土资源、安监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各级经贸委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及后续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成品油市场管理经费可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三十八条省经贸委定期将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的企业名单和变更、撤消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名单在省经贸委网站(*上公示。
第三十九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
第四十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第四十一条成品油专项用户的专项用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量、用项及供应范围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第四十二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
(三)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检定不合格和不符合防爆要求的税控燃油加油机,擅自改动税控燃油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进行计量作弊、克扣油量的;
(四)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成品油;
(七)违反国家成品油价格政策,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四十三条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为不具备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单位代销成品油。
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成品油。
成品油仓储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储成品油,应当验证成品油的合法来源。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的省经贸委或者商务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许可决定: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取得经营证书一年以上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于每年1月至3月上报经营条件书面核查材料。批发、专项用户、仓储经营企业和高速公路零售网点由省经贸委负责核查;设区市市区范围内的零售经营企业,由设区市经贸委负责核查;其余零售经营企业由县(市)经贸委核查。年度核查的结果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经营资格年审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批发、专项用户、仓储企业应向核查受理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成品油批发仓储专项用户企业经营条件核查登记表》(附表10)2份;
(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有效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五)由核查机关临时确定抽查的批发企业的进发货发票存根、国家有关部门下达专项用户的供油计划文件、仓储企业代储油品的收费发票或油品进出单、零售企业的进货发票复印件各1份。
零售企业应提供以下有效材料:《*省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条件核查登记表》(附表11)1份;本条(二)~(六)项规定的材料。
第四十七条核查合格的,由核查机关在被核查企业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盖章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核查不合格处理,并由核查机关暂时收回其批准证书,且向其发出整改通知,整改时限为六个月,必要时可再延长三个月。对整改无效或拒不改正的,报省经贸委或者商务部撤销成品油经营行政许可,收回经营批准证书。
(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专项用户不再承担专项用油供应业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规定的;
(三)长期无实质性经营且无故不申请暂时歇业的;
(四)无故不按期提交核查材料的。
零售企业核查工作结束后,由设区市经贸委汇总核查工作总结,填写《*省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条件核查登记汇总表》(附表12),于每年4月中旬报省经贸委。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各级经贸委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九条经贸委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省经贸委或者商务部吊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外销售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四)在成品油紧张时期囤积居奇、哄抬油价、拒不售油的;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成品油的;
(七)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八)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消防申报材料范文6
行政服务中心自2003年7月1日设立行政服务“绿色通道”以来,始终坚持以便民为宗旨,以提高效率为要务,牢牢抓住服务主体经济、服务项目建设、服务行政申请人这一主线,努力整合更具效率、更加规范、更能贴近项目、贴近基层、贴近社会的行政服务机制。“绿色通道”是为重大建设项目、重要投资项目、急办事项、行政分部报件提供快速审批的通道,就是立即
受理、快速办理、承诺先办、跟踪督办的服务体系。五年多来,伴随着中心行政服务效率和水平的不断提升,“绿色通道”制度不断充实和完善,为广大基层业主解决了很多实际问题,受到广大基层业主的欢迎和信赖,成为中心行政服务工作的一大亮点。
一、“绿色通道”是效率通道。凡进入“绿色通道”的许可事项,急事急办,难事特办,结合精简材料、限时办结的有效措施,使“绿色通道”成为效率通道。一是精简审批材料,减轻申请人负担。中心通过标准化建设,每年对进入“绿色通道”的许可事项审批申报材料进行清理,消减不必要的申报材料,不断减轻业主准备申报材料的负担,也减少了受理事项窗口的工作量,从而提高了审批速度。五年来,中心有计划地开展“‘绿色通道’材料最简化”专题工作,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许可(审批)环节需提供材料外,其他材料一律取消;“绿色通道”窗口部门的批件不再要求业主提供,而是由各部门互相抄送。申报材料的不断削减为“网绿色通道”成为快速通道提供了前提条件。二是限时办结,提高审批速度。按照“绿色通道”的“只进一个门、只找一个人”和“受理事项限时办结”的要求,中心会同各审批部门对窗口进行了重新授权,加大了对窗口工作人员的授权力度,提高了各部门的办件速度。通过两次审批大提速活动,“绿色通道”事项的办结时限也大幅度压缩。通过实行限时办结,加上“绿色通道”相关窗口自我加压,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窗口办件办结速度,许多重大项目审批由原来1个月的审批时间缩短为几个工作日之内,大大提高了审批效率。目前,中心新的审批平台已经正式运行,新平台中增加了对窗口办件的时效监督功能,通过办件平台与电子监察系统的预警纠错功能,对各窗口办结超时的项目亮“红灯”,对即将逾期项目发出预警提醒,提醒工作人员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办好办件,这将进一步推动各窗口的办件效率。三是特事特办,多项举措提升服务效率。以中心建立的“绿色通道”窗口为龙头,带动了中心审批流程的优化工作,对“绿色通道”事项实行“特事特办”,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踏勘、优先会办、优先上报,克服审批流程中的效率“瓶颈”,使“绿色通道”成为名副其实的效率通道。(一)建立工业项目联合预审制度。为了使企业进入“绿色通道”办理事项时,能够得到高效的服务,促进工业项目早落户,早产出,中心建立联合预审制度。对重大工业项目,由“绿色通道”登记窗口负责受理,发改委、国土局、建设局、环保局、安监局、卫生局、消防大队等预审部门的窗口同时进行预审,预审件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二)实施许可“并联”制度。凡是在“绿色通道”通过预审的工业项目在行政许可环节上实行“并联审批”,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前置方可进入企业注册程序外,其他部门一律不得互相前置,直接进入许可程序,大大缩短了审批时限。(三)实行重大项目联办制度。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审批项目,建立分级分层分业务流的“绿色通道”机制,实行首问负责制和跟踪服务制,建立健全分线分段和“目标倒轧”的联办、督办、帮办制度,建立健全问责制度,“一条龙”落实快速办理责任。为大量重点项目的报批推进节省了时间,保证了重点项目手续的快速办理。通过联审联办会议,提高审批效率,放大服务功能。对重大项目建设的规划选址、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实行联合办理,大大提高了审批速度,推动重大项目建设进程。
二、“绿色通道”是信息通道。通过自主引导开发,中心建立健全了中心门户网站、刷卡办事系统、信息共享系统、收费管理系统、审批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绿色通道”充分利用各种现代信息化技术,实现了信息共享、网上审批、远程服务等功能,成为一条信息化通道,给业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也极大的提高了行政审批效率和水平。一是实施工业项目刷卡制。对“绿色通道”项目审批实施“刷卡办事”系统。几年来,不断规范“绿色通道”项目刷卡制度,“绿色通道”事项办理全过程刷卡。由“绿色通道”受理窗口对相关事项的及时受理和办理情况实施跟踪,解决了“绿色通道”中效率考核真实性的问题。二是推行行政审批网上化。全面推行“绿色通道”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网上审批率达到100%。“绿色通道”的所有窗口、所有事项、所有环节的行政许可必须通过行政服务信息系统登记,规范办理,尽量缩短审批时间,部门间主要业务数据网上共享。非完全授权事项全部实现网上审批。三是加强行政审批远程服务。中心相继在洋口港、双甸、袁庄、新店等镇区成立行政服务分部,集中受理该镇区“绿色通道”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分部与中心“绿色通道”窗口实现异地资料传输、远程申报审批。“绿色通道”相关窗口人员按受理法制化的要求在网上完成受理程序,实现行政许可事项远程
审批服务,从而大大提高了行政审批的效率。四是建立中心对外网站平台,提高办件透明度。中心建立对外信息站点,中心动态、受理事项、政策文件等内容,基层业主足不出户,可以下载相关文件表格、了解办件进度,可以就问题进行咨询等等,方便了基层业主,也有利于服务水平和效率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