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民族经济立法论文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民族经济立法论文范文1
关键词:经济管理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 宏观经济环境 市场制约
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逐步确立,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立法也逐渐展开,大量的适合少数民族经济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条例相继出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效地保障了少数民族的经济权利。
一、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管理自治权的概述
(一)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管理自治权的内涵
经济管理自治权在有的教材中被称为经济发展自主权,。这个概念的核心就是“权”字,“权”可以解释为权利或者权力,是以义务或责任相对应的概念,在这里一般指权力,是法律赋予一定主体行使某项职能的依据,其外在表现为某种职能,内在是一定的法律依据,经济管理自治权是一种经济权利,是多民族国家依照法律的形式确认和保障的,少数民族在特定经济关系中享有的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
(二)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管理自治权实施的法律依据
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管理自治权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这些依据是经济管理自治权实施的权力来源和法律保障。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
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
2.依据自治条例
主要是依据贵州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州自治条例和自治县自治条例
3.以政策措施作为补充
除了自治条例以外,有对经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也有一些相关的政策措施。
二、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管理自治权实施存在的问题
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管理自治权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存在许多优势,但同时存在许多不足。
(一)政府行政方面所面临的问题
1.行政效率有待提高、行政管理尚待完善
2.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所面临问题的认识有待深入
3.各项政策有待于更加深入开展落实
(二)贫困问题与扶贫问题
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贫困有其深刻的根源,更有其特定的机理特征,人力资本严重不足,自然资源虽然丰富,但利用效率低下,经济发展的资本也不足。
虽然贵州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中有关于扶贫的规定,并且各地也有相应的政策措施,但扶贫是一个长期的工程,不能一蹴而就。并且实施过程中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所以,贫困问题和扶贫问题是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管理自治权实施存在的一个问题。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问题
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补偿问题是矿产资源开发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虽然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各种资源丰富,矿产资源的储存量也很大,但人均获得量还是严重不足,所以矿产资源开发后的补偿问题必须严格对待。
(四)生态环境保护问题
贵州民族自治地方有很多地方是还没有受到人类活动影响的原生态自然风景区,对于这些地方的保护尤其重要。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应当更加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生态环境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许多地方都存在污染现象。并且更为严重的是在生态环境受到破坏后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也有补偿机制,但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三、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管理自治权的充分实施
(一)充分实施经济管理自治权所需解决的问题分析
要合理定位 “民族乡”的角色,要加强科学研究,要抓住各种机遇,要认清客观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要认清客观的各种制约因素,要认清贵州民族自治地方的地方性差异。
(二)充分实施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管理自治权的方法
1.完善宏观经济环境
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宏观经济环境良好,但这个宏观经济环境在不断的变化,还存在一些漏洞,这些漏洞如果没有得到及时和完整的修复,将极大的影响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微观经济发展,从而影响整个宏观经济环境的正常运。
2.消除市场制约
政府要主动管理市场经济,但不能强行干预经济的运行,而应监督市场的发展,引导市场向着良性循环的结构发展,消除市场制约现象。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各自治州政府之间、各自治县政府之间以及县与州政府之间要相互协助和配合,不能相互排斥、相互设置障碍,要共同努力为经济管理自治权的充分实施创造一个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
3.注重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
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有其客观必要性,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存在各种环境问题,能源消耗大,能源利用效率低下,在此情况下,必须充分调动当地人们的积极性,形成循环发展与低碳发展的观念,加强技术创新,进行产业结构调整,也有必要进行制度创新。这样才能将贵州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起来。
4.完善贵州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完善贵州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必须做到确定可行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目标,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选择适合贵州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模式,并选择适当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优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内部结构,统一并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
总结
充分分析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管理自治权实施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和充分论证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所面临的机遇也是必不可少的,在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解决贫困问题、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和矿产资源开发问题更是迫在眉睫。使民族自治地方所享有的经济管理自治权力在新的历史条件和新的发展形势下与贵州省客观实际相结合,也是贵州省经济腾飞的一个契机。
参考文献
[1]宋才发:《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北京:民族出版社,2003年版,第192页。
[2]宋才发:《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法通论》,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宋才发、潘善斌:《民族地区城镇化建设及其法律保障研究》,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高韫芳:《当代中国中央政府与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关系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3月,第12页。
民族经济立法论文范文2
论文关键词:税收;信用体系;纳税人
税收信用是社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信用的缺失不仅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也打乱了税收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在新的形势下,人们呼吁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共建一个和谐、有序的税收信用体系。这是中国税制健全及税收法制化的需要,是中国发展诚信经济、提高民族经济国际竞争力的当务之急。
一、中国税收信用现状分析
近几年,税务部门普遍开展了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活动,大力推行一站式服务、民主评税、税务公开、执法责任制等,大大提升了税务队伍的信用形象。但我们也应当看到,中国目前整个税收领域信用缺失依然较为严重,可以说,不论是征税人、纳税人,还是用税人,都表现出一定程度的不诚信。而这种现象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综合而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诚信立法缺位或不足
虽然中国税收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成就,但还不够完备,在一定程度上仍滞后于经济形势发展的客观实际。主要问题有:一是缺少专门有关诚信方面的法律,造成对守信者保护不够,对失信者惩处不力;二是税收立法时对有关信用方面的规定明显缺位,在立法过程中对税收诚信内容考虑不够甚至没有考虑,不利于和谐税收环境的营造;三是现行税收法律以及其他有关税收的法律对涉税案件的处罚规定弹性过大,容易造成税收执法、司法自由裁量权滥用,造成税收执法、司法不公,破坏了征纳之间诚信的法律基础。
(二)权利义务观念错位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权利与义务是对应的、相互的,比如纳税人既有纳税义务,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但长期以来,中国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舆论宣传上,都片面地强调纳税人的义务而忽视纳税人的权利,使得纳税人滋生逆反心理,甚至不惜违约失信进而偷逃税行为。而且在相当程度上阻挡了政府在税收与其关系问题上的视线,导致在纳税人监督缺位的情况下征税和用税中的行为扭曲现象频繁发生,使纳税人的契约观念和诚信意识日趋淡化。
(三)税务机关执法诚信不足
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一些有违信誉、违法乱纪的行为时有发生,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甚至内外勾结,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二是对纳税人重复检查现象较为严重;三是有些税务干部素质不高,执法随意性大适用法律等方面都存在问题;四是由于目前评税标准、“双定户”的定额核定标准均掌握在少数税务干部手中,捞取个人好处,人为地造成企业之间税负不公,直接恶化了税收信用环境。
二、建立税收信用体系的必要性
(一)优化经济环境的需要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信用经济的根本立足点就是诚信,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对信用的要求越来越高。税收信用,要求税务机关依法治税,严格执法,营造诚信纳税的法制环境;自觉做到诚信纳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税务机关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的需要
税收信用体系既包括纳税信用,又包括征税信用。从纳税信用看,纳税信用制度将纳税人按信用度分为不同的等级,实施不同的征管方式。对依法纳税的纳税人给予较高的自由度,取消或简化一些不必要的管理程序。同时还要公平执法,使诚信纳税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使违法者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这些都有利于税务机关征管水平的提高。
(三)纳税人提高和维护自身信用的需要
诚信意识就是财富意识,社会经济信用具有效益信用的一面。守信者也会因良好的信用而在经济交往中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税收信用作为社会信用体制的组成部分也具有这种职能。
三、建立和完善税收信用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征税信用的政策建议
严执法、讲信用、践承诺、优服务是对税务部门的基本要求,征税信用主要体现在严格执法和优化服务上。严格执法是税收工作取信于纳税人的关键所在,在严执法的同时做好服务纳税人的各项工作,并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约束和管理。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抓好税务机关内部管理机制建设。要抓好税务机关内部管理机制建设,实行奖惩有别和严格的责任制,建立失信于纳税人的惩罚约束机制。工作人员具体到每个人应定岗定责、职责分明、权责清晰,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
2.优化税务服务,抓好办税服务的软硬件建设。在软件建设方面,有步骤、有计划地抓好人员教育、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综合素质。
3.完善税收征管机制。要注重在传统的行之有效的征管手段基础上嫁接现代化、信息化的最新科技成果,逐步建立健全税源监控管理的集约化、专业化、信息化,赋予税收征管新的时代内涵和特色。特别是要加强税源监管和税务稽查两个环节的工作,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
(二)加强税款使用信用的政策建议
加强税款使用信用,主要是转化政府职能,使政府由经济建设者的角色转化为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提供者,进而弥补市场失灵。
1.调整政府职能,加快政府角色的转变。政府职能调整要争取与市场机制建设协调进行,将政府由经济建设型转变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型,将其角色真正定位于弥补市场失灵。
2.调整财政支出的范围和结构。主要表现在将支出重点放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上,尤其是广大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在结构上压缩经济建设支出和行政管理费支出,增加社会科文卫、社会保障以及支援农业和农村的支出。
3.细化预算,加强对预算安排和支出全过程的监督。编制预算时,在大的分类下尽可能分设若干款、项、目级科目,将支出项目细化,增加预算的透明性和监督性。
(三)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和诚信激励机制
针对失信纳税人追逐眼前经济利益,不惜损失信用的短期行为,应提高失信成本,增加诚信收益,促使作为“理性经济人”的纳税者诚信纳税。这主要通过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和诚信激励机制来实现。具体体现在:一是对企业或个人在税收信用上有了不良记录时,在税收征管系统(CTAIS) 中自动划转为“纳税信不过企业”,重点稽查和监督;二是对待上述“纳税信不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划转为正常有信用的企业,在此期间再次违反税收法律规定的行为时,要从重处罚;三是建立对纳税信息不实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公告的制度;四是建立与工商、海关、银行等部门信息互通机制,实现税收信用信息共享。
(四)降低纳税人遵从成本
遵从成本是指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时所花费的各种资源的价值,主要包括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务所花费的时间价值、非劳动成本和支付给税务顾问的费用。降低纳税人承担的额外费用,给予纳税人申报和缴纳税款等方面的指导,并提供纳税援助等。
民族经济立法论文范文3
论文关键词:高职教育;现状;体制创新
一、引言
众所周知,高职教育是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中具有特殊的重要地位。坚持把高职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使我国经济建设切实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是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竞争力的可靠保证。近些年来,党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发展高职教育的政策、法规,并在财政上给予了大力的支持,使大批高职院校得到了快速、健康地发展。但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必须看到高职教育发展中还存在不少的困难和问题。本文从高职教育的重要性出发,揭示目前高职教育的现状,最后提出一套促进高职教育体制创新的策略,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
二、高职教育的重要性
纵观而言,高职教育肩负着振兴民族经济,提高社会凝聚力和综合竞争力的历史使命。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一直坚持走新型工业化和城市化道路,努力将本国建设成为世界制造业中心,这就要求我国必须加强自主核心技术的开发与创新,而在此过程中,高职教育发挥着不容小觑的重要作用。另外,在走城市化道路过程中,数以万计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市中,他们的在职培训和转岗训练,高职教育也起到基础性和战略性的作用。实践证明,一个国家的职业技术教育发达与否,是衡量这个国家的现代化能否实现的重要标志。所以,我国的高职教育必须理清思路,转变发展理念,不断进行体制创新,塑造高职教育在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战略地位。一定要牢固树立抓经济就要抓职业技术教育,而抓职业技术教育是在为经济建设服务的的重要理念。我国必须不断加大对高职教育的扶持力度,将高职教育体系建设成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体系,并使之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中最能够灵敏反映社会进步、最具有活力的教育类型。这是我国社会、政府及其教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重要使命。
三、高职教育的现状
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从在中国诞生发展到2011年,时间并不是很长,从大规模发展的1998年算起,只有二十几年时间,但是,我们欣喜地看到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发展速度之快是令人意想不到的。正如葛道凯司长在教育部2004年第13次新闻会所概括的“一个充满活力的、基本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正在形成”。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改革和发展己经迈上了一个新的平台。但是,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存在的问题。由于种种因素所致,我国的高职教育体制发展还存在一定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办学水平较低
从目前来看,高职院校的办学水平普遍较低,这与其创办基础有不可脱离的关系。我们都知道,我国大部分高职院校是从中等专业学校改建而来的。它与高等职业学校是两种不同的教育层次,不管在培养目标,还是在培养模式上都有着巨大的差别。由于原有的教育意识、教育教学手段以及培养目标都深刻制约着创办者和管理者的办学理念。另外一方面,国家和政策对于高职院校的投入较少,重视度不够,所以,高职院校在办学过程中显示出办学理念趋低的现象,办学意识没有因为学校升格而发生质的改变。由于受到这种意识的影响,高职院校的专业设置、课程开设、师资配备、学生管理、校园文化建设以及基础教学设备的建设都没有达到高职教育应有的水平。
(二)师资、管理人员素质较低
现阶段,高职院校的师资队伍明显不能满足高职教育的教学要求,主要表现在教师的知识、技能、教学理念以及教学方法不能满足教育教学的要求。据有关调查显示,除了由成人高校改建而成的高职院校之外,不管是新建立的民办高职院校,还是由中等专业学校升格而来的高职院校,现有的教师普遍存在学历较低的现象,本科学历较少,更勿提研究生以上学历。同时,这部分教师的知识结构严重老化,技术技能有所匮乏,没有企业或工厂的经历,“双师型”教师(既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理论,又具备良好的专业技能和实践经验)则十分罕见。
(三)受传统中专院校计划管理体制影响明显
近几年,随着国家对高级技能人才的重视和行业自身的需要,各地有相当数量的中专学校晋升为高职院校。而新升格的高职院校受前身的影响,大多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与市场不接轨”,先天性不足,加之缺少对办好高职教育的规律性认识,许多学校仍满足于晋升高职的阶段性成绩,对先天的普通中专教育办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检查不够,对如何办好高等职业教育又没有经验可言,这样的现状对高职院校的发展非常不利。
(四)专业培养目标不明确
从名称来看,高职院校的大部分专业设置与普通高校雷同,甚至是直接搬用了普通高校的专业名称。这种现象恰好反映了高职院校办学定位的偏差。众所周知,高职院校的培养目标与普通高校是有着显著的差别,高职院校主要是为了某一特定领域培养高级的、专业的从业人员。因此,高职院校的专业设置应该根据市场需求来设定,并具备明确的职业针对性。
(五)社会认同度不高
今天的社会,对于高职教育的认同度仍然存在一些偏见,在国家层面,高职教育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受到的重视不够,在政策上同普通高等教育仍然存在不公平性,让高职教育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在社会层对,对于许多家长学生来说,高职教育是无奈的选择,毕竟,中国传统的“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的思想在现代人的观念中仍然根深蒂固。
四、如何进行高职教育体制创新
如今,高职教育已经在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占据了半壁江山,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了不容低估的巨大贡献。然而,高职教育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必须予以改进,创新体制,这样才能发挥高职教育自身的功能。
(一)确定高职教育的目标定位及管理体系
高职教育的目标定位关系到高职教育的方向选择和办学特色。高职教育是不同于学科型大学的另外一种类型的大学。它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职业能力培养为本位,以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所需的“能人巧匠型的大学生”或“大学水平的能人巧匠”为目标的高等教育。然而近些年来,很多高职教育院校由于受到生存压力的影响,逐渐脱离了职业技术教育的目标定位,纷纷将升格为学科性大学作为谋求发展、摆脱困境的主要出路,这样的发展观严重偏离了高职教育的发展方向,要积极改变。例如,德国的职业教育在学校名称、培养目标、专业设置、学制长短、办学条件、经费来源、教师资格、教师进修、考试办法、管理制度等等,都有政府提出的明确而具体的要求。同时还设立了一套包括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在内的职业教育实施监督系统,使职业教育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法律法规完善了职业教育的管理和运行。
(二)建立新型的产教合作模式
从世界发达国家的高职教育来看,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各国形成了自己各具特色的职教模式。如德国的“双元制”,美国的“合作教育”等。要想更好地发展我国的高职教育,我们必须借鉴这些发达国家的职教模式。为此,我国政府必须通过立法规范管理高职教育,建立学校、行业和企业等部门共同参与的高职教育运行机制。一般而言,这种运行机制应该突出校企合作为核心,学生在企业环境中顶岗工作,以获取工作经验,养成良好的态度,掌握熟练的岗位技能为目标。以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为例,他们在艺术学院开展了工作室制度,让学生在大三这年,加入导师的设计工作室,边实习边完成毕业设计,这些工作室,都是建立在实际经营的设计公司名下,所以学生们有机会参与实际的设计工作。这样的高职院校就在建立产教合作模式方面作出了完美的阐释。
(三)完善资格认证制度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产品的科技含量日益增加,这使得产品生产工艺的复杂度进一步提高,劳动岗位的准入要求更加严格,因此,仅仅依靠学历是难以满足工作岗位的要求的,只有获得不同种类、不同级别的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人们才能进入就业岗位。高职教育主要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技术人才,因此必须完善资格认证制度,鼓励学生考证,努力为学生创造条件,实行弹性学习制度,允许用资格证书补充学分,同时,大力引进国内外权威职业资格证书,在教学中添加一些非学历职业资格考试内容,如网络编辑员、多媒体作品制作员、广告设计师证书教育考试等内容,这可以为学生增添不少的“含金量”。
(四)关注学生的终身发展
高职院校不仅注重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更要关注学生终生学习情况,为他们提供个性化的终生学习服务。目前,高职院校主要关注的学习者还是在校学生,希望“宽进严出”。但一般而言,学校对学生的关注也基本上以“出”为限—只要学生毕业步入社会,就算完成了自己的任务。这显然不符合终生教育的要求。高职院校应该利用学校的优势,根据学生历来的学习情况,为学生设计好毕业后的学习计划,关注学生毕业后的培训、学习、职业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与学生交流、调整。必要时,为学生进行再培训或个性化的学习服务。只要高职院校培训过的学生,就都应该为他们提供终生的、个性化的跟踪服务,通过关心学生成长、为学生成长服务赢得市场和效益。
(五)加强高职院校师资力量建设
发展高职教育,培养社会建设所急需的人才,离不开教育者的高素质。所以,高职院校必须进行师资力量建设,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一方面,高职
院校要加强“校企合作”,鼓励教师到企业中进行顶岗实践,不断积累工作经历,让他们到企业中与企业技术人员一起搞研发、做课题,从而提高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另一方面,高职院校还应该发展“双师型”教师,拓宽教师来源,邀请企业中的能人巧匠或专业人才到学校中担任兼职教师。另外,高职院校还应该有计划、有系统地组织中青年教师进行深入再造,如攻读硕士学位,不断增强他们的知识素养。
(六)加强与国外职业类学校的合作
我国高职教育在谋求自身发展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与国外职业类学校之间的合作。为了更快、更好地进行体制创新,我国高职院校必须积极寻求与国外职业类学校的合作。例如,我国高职院校可以开展“2+1”的教学模式,让学生有机会到国外知名的技术及职业类院校进修,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也可以聘请国外的一些专家教师,到校开展一些教学活动,在节约教育成本的同时,也可以达到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目的,这样的中外合作教学模式,也可以让本校的老师有机会学习国外的教学方法与理念,整体上提高高职院校的教学水平。
(七)加强与市场需求的接轨
虽然现在有些高职院校也开展了订单式的教育模式,但适用的对象多是一些大型企业,仍然存在一些局限性。为此,高职院校可以设立专门的部门,对市场上人才需求的情况进行收集,并在针对毕业生进行跟踪调查的基础上,对未来人才需求趋势进行分析,根据需求调整招生的方向,以及教学大纲,以期提高学生的就业率。
(八)完善高职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在高职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涉及高职教育的内容不多,且大多以原则性,目标性为主,应出台一系列针对高职教育的法律法规,对高职院校的设立、定位、职责、办学模式、办学方法、专业设置、管理监督等用法律形式确认下来。以职业教育发达的德国为例,其在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方面相当的完备,相关法律法规有《职业教育法》、《企业基本法》、《青年劳动保护法》《培训员资格条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