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课程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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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课程论文

商法课程论文范文1

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经过长期实践和检验的经典英语教学法,在一九一八年由美国哈佛大学工商管理研究生院首创。为工商管理学硕士设计的案例教学法从诞生之初就是针对工商管理学学人才学习商务英语的目的而设计的。在教学过程之中,教师需要在摸清学生的基本英语能力和英语技巧掌握情况的基础上,为学生提供适合的实际案例供学生学习使用。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之中,可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团队合作能力,通过自主分析实际案例、小组讨论交流学习感受的方法进行英语语言能力和经验的掌握,而教师需要在小组讨论的环节之中针对学生的具体问题、结合案例的具体情况对学生的学习情况作出指导。作为一种开创了英语教学方法革新的英语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在使用中有着以下几点要求:

1.要求学生有着一定的英语基础

相比于传统的英语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是一种进阶版的英语教学方法,对于学生的英语水平有着更高的要求,要求学生具备一定的英语听、说、读、写的能力,能够在具备基本英语水平的基础上掌握一定的英语翻译技巧并进行进一步的提高。对于英语学习的初学者来说,在不具备基本的阅读、口语、听力和写作的情况下盲目套用案例教学法可谓是其余求成,实践之中常常出现事倍功半、难有寸进的现象。这种案例教学法对学生英语能力有所要求的特点必须得到足够的重视。

2.要求教师提供良好的教学材料

案例教学法是针对实际情况作出分析的,对真实性的要求可谓是基础中的基础。从教学目的上来说,案例教学法是对案例作出分析,并对学生未来所需的局面作出模拟和训练。对于采用案例教学法的学生来说,只有足够真实的案例才能提供足够的真实感和实践训练,这种真实感是虚构和模拟的案例所不能及的,也只有真实的案例才能取得为学生未来发展进行演练的目的。相比实际发生过的真实案例来说,虚构的案例常常会在某些方面失之偏颇或有所不足,真实情况比之现象和模拟更为千变万化,也更加出乎人们意料。在使用案例教学法时,使用真实案例作为教学材料可谓是最为基础的要求。既然案例教学法需要为学生未来所需进行模拟和指导,案例教学法之中所用的案例应该具有实用性和借鉴意义,这就要求教学所用案例必须是时兴的而不能是过时的。在当今世界,伴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世界范围内的交流和行业内部的交流更为便捷迅速,各行各业的理论和技术都呈现出日新月异的态势。在时展的大趋势下,使用时间较为久远的材料可能就已经落后与时代,材料之中所涉及的理论和技术可能已经遭到淘汰和取代,无法为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提供借鉴作用。有鉴于此,案例教学法所涉及的材料也有着严格的时间要求,必须使用时间上距离当前较近的材料进行教学。对教学材料真实性和时效性的要求给教师的备课提供了很大的压力。在当前的案例教学实践之中可以看到,案例教学法必须摒弃传统的、成熟的教材,因而教师在教学实践过程之中多采用自己亲自编纂的教学材料进行教学。教师编纂的教材相比传统教材更为灵活和富有针对性,可以针对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调整,同时在时效性方面也有着不少的优势,更为适合案例教学方法。但作为教师必须在备课的过程之中花费大量时间搜集案例、准备教材,特别是在对案例有着真实性和时效性要求的情况下,教师必须具备着广博的知识面和紧跟当前时代潮流的阅读量以为案例教学法提供材料基础。教师还必须在课后花费大量休息时间阅读材料、筛选材料、编辑材料并最终编纂成册,需要教师付出不少的精力和时间。可以说,案例教学法对教师提出了相比传统教学法更高要求。

二、案例教学法在商务英语翻译中的应用

相比于传统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立足于实践和具体案例的特点更为适合商务英语翻译教学,原因有以下几点:

1.商务英语的实践目的

商务英语作为英语学科之中的重要分支,是针对商务活动之中所需的英语活动进行学习、训练的学科。商务英语从诞生之初就有着服务于商业活动、发挥英语作为世界性语言的交流作用和纽带作用的目的。可以说商务英语对实践的重视在英语学科之中是非常突出的。而作为工商管理学院研究、发展出来的案例教学法从一开始就是出于服务于商务目的,与商务英语的实用色彩和实践目的有着紧密的联系和良好的适配性。从这种层面来说,认为案例教学法是为商务英语而诞生、发展的也不为过。

2.学生的良好基础

商务英语学科作为英语学科的重要门类和分支,学生普遍有着较为良好的英语能力作为基础。对商务英语学生来说,基本的英语阅读、英语写作、英语听力和英语口语能力可谓是基本素质,而学生对英语学习的要求也绝不是基本的日常会话和日常使用的程度,而需要学生能够在商务活动和国际商业合作之中发挥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商务英语学科的学生良好的英语能力完全吻合了案例教学法的最基本要求。同时,对于有志于从事于商务英语专业的学生来说,传统的教学方法之中对语法、词汇、句式的讲解已经完全不能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学生无法满足于基本的理论和书本知识的掌握。若要在商务英语方面有所突破,学生需要更为实用、更为具体的训练以提升英语学习能力,特别是必须掌握专门性的技能并培养对商业活动的熟悉,只有这样学生才能很好地满足商务英语学科设置的要求和学科的教学目标,而这些只有案例教学法才能提供。

3.商务英语翻译的训练要求

英语翻译界传统上有着“信”、“达”、“雅”的三点重要要求,而商务英语翻译对“信”和“达”两者更为重视。相比于日常翻译和文学翻译,商务英语由于涉及大量的商业信息和商业技术,在翻译的过程之中需要使用大量的商业专有名词和行业专有名词,需要翻译者能够迅速、准确地翻译出来,对翻译者自身的专业词汇量有着严峻的挑战。同时,商务英语涉及到大量商业利益,在翻译的过程中一旦未能准确传达就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由于此,商务英语翻译之中对准确性的要求远超日常翻译和文学翻译。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商务英语翻译往往并不强调文笔的优美,对“雅”的文学性要求并不高,商务英语翻译之中只需做到文笔的简洁流畅即可。结合商务英语翻译对“信”、“达”的要求,案例教学法可以很好地适应商务英语翻译课程教学的要求。对于商务英语专业的学生来说,在校期间很难有足够的机会和条件去接触商业专有名词,而案例教学法之中将会涉及大量的专业文章以供翻译,在练习的过程之中学生可以自然地接触到商业专有名词并得到良好的专业翻译训练。

三、结语

商法课程论文范文2

关键词:国际商法;课程教学;研究与改革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国际金融、贸易、投资各领域的发展突飞猛进。在这一过程中,国际商法对各种纷繁复杂的国际商事组织和交易关系起到了重要的调整作用。由此可见,国际商法课程对于我国高校本科国际经贸专业人才培养的重要性。

一、国际商法课程性质和目的

国际商法课程属于我国高校本科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主干课,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处于重要地位。该课程主要研究关于国际商事组织形式、跨国投资、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和保险、国际支付、国际商事仲裁等方面的各种法律规范。

二、目前我国高校本科国际商法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模式比较单调。

对于国际商法课程的教学,大部分高校都是采用教师向学生单向知识传递的方式,学生往往是被动接受知识,缺乏参与课堂教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师生之间很难产生教学互动。学生通过这种教学模式所掌握的知识既不深刻也不牢固,教师也难以把握学生学习任务的完成情况,就不能及时地调节教学节奏的快慢和内容的深浅。

(二)教学语言种类单一。

国际商法的涉外性和国际性决定了学生当前的学习和未来知识的运用都将面对多语言环境。但当前我国相当一部分高校本科国际商法课程仅采用中文教学,从长远来看对学生学习和专业建设都是不利的。我们要培养熟悉多语言环境下处理国际商业问题的专门人才,只有这样的人才能游刃有余地处理各种问题。

(三)教学过程重理论、轻实践。

国际商法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需要学生能够既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又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但是,目前我国相当一部分高校本科国际商法课程无论是学时分配,还是教学内容都过于倾向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对学生的实践能力的培养重视程度不足。

(四)学生商法基础知识薄弱。

要打下深厚的商事法律知识根基,学生应该经过国际法学、民商法学、法理等相关课程的培养。由于国际商法课程主要向财经类专业学生开设,而财经类专业学生先修过的商事法律相关课程十分有限,这使学生在学习国际商法课程的过程中感到对相关知识十分陌生、难以理解。

三、本科国际商法课程教学改革措施

(一)通过丰富的教学方式促进师生互动。

除了课堂讲授而外,教师还可以将师生相互问答、小组辩论和讨论、案例分析、模拟法庭和模拟仲裁庭以及多媒体教学等多种方式应用到国际商法课程教学过程中。多样化的教学方式可以启迪学生思维,锻炼学生的表达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并且能够使学生学有所获、学以致用。同时,教师通过师生互动环节能够及时地了解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遇到的困惑,进而合理安排备课和教学,为学生答疑解惑。另外,教师还可以指导学生利用互联网资源,及时掌握学科前沿知识。

(二)在条件成熟的高校积极推进本科国际商法课程的双语教学。

师资力量和学生外语基础是实施双语教学(通常为中英双语教学)的两大主要条件。要顺利开展国际商法课程双语教学,首先应重视对双语师资的培养,如安排教师参加国内外的双语教学培训或进修,与国内外商事组织合作交流;然后要重视对学生外语水平的提高,使他们真正能消化、吸收、理解双语课程内容。另外,在国际商法课程双语教学过程中,还应该重视选用合适的双语教材。

(三)强化实践教学环节。

在本科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中应适当增加国际商法课程的实践或实验课时。实践教学环节的内容可以包括案例分析、模拟法庭和模拟仲裁庭、社会实践。在案例分析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当选取具有典型性和新颖性的国际商事法律关系实际案例,指导学生运用所学的国际商法理论知识对其进行分析。在模拟法庭和模拟仲裁庭教学过程中,由学生模拟审判员、律师、原被告、仲裁员,通过亲身体验了解审判程序和仲裁程序,并且使所学知识得到巩固。高校还应该加强与国内外商事组织的合作,为学生提供社会实践机会。

(四)强化学生商法基础知识。

高校可以为学生学习国际商法课程开设相关先修课程,如国际法学、民商法学、法理等。学生在具备了深厚的商法基础知识功底后,在学习国际商法课程的过程中才能融会贯通、得心应手。国际商法是一门交叉学科,学生只有既掌握国际贸易规则惯例,又掌握各种商事法律,才能对该学科有全面的理解,才能学好国际商法这门课程。

(五)采用综合性的考核方式。

可以在保留期末闭卷考试的基础上,增加小组讨论、案例分析、论文撰写等考核方式。综合性的考核方式可以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是对学生理论知识掌握情况和实践能力应用情况的全面检验。

四、结束语

国际商法课程作为我国高校本科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主干课,对于我国高层次外贸人才的培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国际商法课程教学的研究与改革应该得到我国各个高校的充分重视。鉴于国际商法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教师在教学改革和创新过程中,应特别重视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国际商法课程教学质量的提高,需要教师从理论教学环节、实践教学环节、作业批改环节、考核评分环节等各个方面全方位深入改善。与此同时,要深刻认识到任何教学成效的取得都是师生共同努力的结果,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改善学生学习风气也需要得到重视和关注。国际商法课程的教学要求师生具有国际视野,我国各个高校应加强与国际商事组织的合作,为师生提供亲历国际商事法律事务的机会。

作者:杨蜜 单位:重庆三峡学院财经学院

参考文献:

[1]高然.国际商法双语教学探析[J].中国市场,2011(44):179+183.

商法课程论文范文3

1、国际贸易实务专业主要实践教学环节包括西方经济学、国际贸易、国际贸易实务、国际金融、国际商法、外贸函电、国际市场营销学、市场调查与预测、电子商务概论、外贸谈判技巧、模拟实训、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

2、国际贸易实务专业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懂得对外经济贸易政策和法律法规,掌握国际经济贸易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具有较强的英语应用能力,通晓现代国际贸易知识和操作规范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应用型经贸人才。

(来源:文章屋网 )

商法课程论文范文4

创新人才的培养离不开新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的采用,而正确的教学理念是教学模式和方法创新的前提和关键。根据高职教育的要求和特点,结合学生未来的职业需求高职院校的商法教学应遵循“学生为主体、重在能力培养、着眼学生长期发展”的理念。这种教学理念能够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挖掘学生的潜能训练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应用能力,实现课程教学和人才培养的高度统一。

(一)学生为主体的教学理念首先在课程设计上树立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理念肥教师主动教变为学生主动学从学生作为教学的主体出发在教学设计上考虑学生的需要、学生的能力、学生的兴趣把工作任务分配给学生,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学习兴趣赴学生自主地完成学习过程庄动探求法律知识教师起引导作用。

(二)重在能力培养的教学理念其次,在课程设计上确立重在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应用能力的理念从法律职业特点出发通过案例分析、法律关系辨析、法律实践等方式焙养起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应用能力。

(三)着眼于学生长期发展的教学理念最后,在课程设计上遵循考虑学生长期发展这一重要理念从学生的未来工作出发结合我国法律制度不断发展变化的国情和法律职业特点,在课程设计时不仅仅要满足当下社会实践对法律工作者的要求,还要教会学生如何学习法律、正确理解法律、恰当运用法律的方法这样学生论在什么时候都能跟上法律和社会实践的发展要求。

二、建立“教学做”一体的情境教学模式

商法课程教学应围绕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从法律服务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出发,以工作任务为核心,以工作任务引领专业知识,以典型案例引领工作任务科学合理地运用各种教学方法突出案例教学不断探索“情景设置汪务引领、真实载体、学做一体”的情境教学模式。商法课程的目标在于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的商法理论知识以及商事法律、法规、政策去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并具有实践应用能力和创新精神。鉴于课程设置要求具有极强的实践性和专业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国家建设的推进肚会对实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迅速增长焙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也相应成为法学教育的重要目标之一,因此在本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实践性教学的思想就成为极其重要的指导。实践性教学在于弥补传统单纯的讲授等教学法的不足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帮助学生在求学阶段准备大量的间接司法经验。因而课堂教学就不能仅仅着眼于法律规范的解释,而是更多着眼于现实的法律问题分析真实世界里的鲜活案例这既可以使法学教学贴近生活实践,同时又能够激发学生学习和理解商法的兴趣,为其实践能力的提高奠定坚实的基础。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要求法学教学方法的多样化要求学生的主动参与,要求给学生以独立思考和充分表达的机会等等,而这些都要求增强课程教学方法的实践性。因此在课程教学过程中教师首先根据时间需要将课程教学内容分为8个大的模块在此基础上再具体拟定每一模块需要完成的具体项目,这样通过在基地感性、仿真和真实训练使学生达到既掌握基础知识又培养职业能力的目的从而实现专业教学与学生就业的零距离对接。

有效设计“教学做”一体的教学情境要求老师尽可能搜集新鲜的、具有代表性的一些案例或将学生平时发现的疑难案例做成学生所喜闻乐见的课件拿到课堂、实训鼓励学生进行讨论、积极发言通过对疑难案例进行广泛的辩论并由教师评点等来使学生明辨法理。在课下,任课教师在教学中一般要求学生完成一至两次案例分析的课后作业。通过这些实践性教学方法的灵活运用掌生普遍能够系统掌握我国现行商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运用所学的商法知识、商法法律、法规、政策来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实际问题的能力得到了加强,收到良好教学效果。

三、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

“良好的教学方法河以营造生动的课堂气氛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产生愉激起学生的学习兴趣”所以应该探索采用适合课程需求的教学方法,以达到满意的教学效果。高职院校的商法课程应本着理论必需够用加强职业技能的宗旨,立足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理论联系实践减少纯理论教学综合运用以下多种旨在能力培养的教学方法。

(一)启迪讲授教学法传统教学手段主要是讲授法,是教师运用语言向学生系统而连贯地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方法,是高等教育最为常用的教学方法。这种方法有助于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能够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寓思想教育于教学之中。如果对传统的讲授法加以发展采用以启迪为核心的讲授,即首先由老师提出问题让学生思考、回答然后老师进行点评、讲授之后再进一步提出问题由学生思考这种教学方法能够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拓展学生的思维空间。

(二)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可以说是美国法律教育的标志和基础。多年的法律教学实践表明,案例分析是培养法律思维能力最方便简单的方法也是最有效的方法。在教学中要重视案例教学,是因为法学教育的根本目的是培养学生如何像法律人那样思考问题、解决问题指导帮助学生在全面、准确地理解现行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商法教学应将案例分析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中,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培养学生运用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很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推理、判断进而得出法律结论的能力从而大大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这种训练和能力的提高不仅为学生学习后续课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也为工作后的法律应用创造了条件。

(三)课堂讨论讨论式教学法是以加深所学知识的认识、辨别是非或获得新的结论为目的肥学生组织起来激发思维洛抒己见以取得共识和交流分享不同见解的教学方法。讨论可以而且应该作为一种商法教学的方法,是因为讨论是一种实践性训练以及锻炼律师式思维的过程,通过讨论的方法来组织商法教学可以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针对一些重点和难点知识和理论在老师适当讲解之后通过分组讨论并将讨论过程及结论作出书面记录,并指派各组选派代表阐述其结论最后再由老师予以点评这样会增加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四)模拟法庭教学法所谓模拟法庭教学法是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很据精选的典型案例分别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当事人、人、证人等不同的法庭角色,以法庭审判为参照来模拟审判的教学活动捉进学生综合运用实体法、程序法使学生更加熟悉审判程序,掌握法庭各法律角色的技能。在这种教学过程中教师除了起指导作用外还要为学生做好进入角色前的准备工作激发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种教学方法能够让学生完全参与学习过程,真正成为课堂的主角这样更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启发他们的思维而且又做到了理论联系实际锻炼了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从而提高其法律职业技能。

(五)诊所式教学方法法律诊所式教育是由学生向客户提供服务,学生凭借所学知识一些真实案件的教学方法。由于其建立在真实案件和当事人基础上河以让学生身临其境能够锻炼学生的实践技能。而且通过真实案件能够让学生像法律职业者一样去思考问题,从而培养学生分析和判断的思辨能力。在商法教学中采用诊所式教学方法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焙养和锻炼学生的商法实践能力大大提高了学生走向社会大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符合社会对实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四、充分利用现代教学技术手段

开发和利用现代化教学技术手段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拓展学生的知识面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在商法的教学过程中河以综合运用多种现代化教学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多媒体教学手段。多媒体教学已在我国高校普及这种教学手段大大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并提高了单位学时的信息量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同时还可以利用学校便利的放映条件组织学生观看相关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片、相关案件庭审实况,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教学效果。

2.网络教学手段。在商法的教学中还应充分利用学校的校园网,使学生通过网络进行自学。授课教师应将教学大纲、教学录像、电子教案和网络课件等集中上网还应实现网络资源库、网上论坛等网络教学内容。

3.下载教学短片。在商法授课过程中教师应根据教学任务和教学内容利用网络资源不载教学短片。这类教学短片以其独特的魅力深受学生的喜爱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更主要的是能够更加形象和直接地让学生学习所学知识肩助于学生实现理论知识与实践的结合。

五、探索形式多样的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的选择对学生的学习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绝不可小视。高职院校商法课程的考核方式应改变传统的期末考试方法实行多种形式的考试评价方法充分体现职业性、实践性和开放性的要求体现高职教育特色。在学生理论知识够用的前提下,更注重实践能力的考核。采用期末考和平时考相结合、理论考和实践考相结合、开卷考与闭卷考相结合的方式始学生更多的选择极大地挖掘学生的潜力提升学生的职业自信心。

1.建立多元评价制度。改变传统的期末考试的方式建立多元评价制度,使考核机制更加完善。多元评级制度主要包括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两部分。形成性考核可以由书面作业、课堂讨论、小论文或调查报告、案例分析组成。终结性考核宜采取基本知识测试与应用能力相结合的方式庄要考察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具体应用能力选择题、判断题、案例分析等考察应用能力的题目所占分值达到70%基本知识考察占分值的30%。

2.坚持教考分离。由课程组老师建立完备的试题库做到试题库覆盖面广、质量高随机抽取试卷进行考试。对于当前的主要热点问题综合大量的实践教学和案例素材采取部分开卷方式进行考试。

商法课程论文范文5

关键词:案例教学;人才培养;教学模式;商法教学;运用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1-0141-02

受整个社会环境影响,各大高校越来越关注高校人才的培养。尽管教学一线教师也在不断进行教学改革,以期提高教学水平,但在法学领域,受传统法学教学模式和方法影响,学生中低头族、神游族、瞌睡族越来越多,如何提高学生的兴趣,进而将枯燥无味的法学教学顺利进行下去,从而提高学生学习法学的积极性并提高法学教学质量,满足当今法学教育中要求综合性人才的培养目标,成为教学一线教师热切关注的问题。笔者作为教学一线的教师认为,在商法中实施案例教学不失为一种人才培养的有效教学方法,可以普及到法学的其他学科。

一、人才培养中案例教学的基本内涵

案例教学尽管最早不是法学领域实施的,但是它的理论精髓和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实施具有本质的一致性。其是指在课堂教学中,教师不是单纯地讲授知识,而是通过引导学生自己看教材,相互研究、讨论实现教师和学生互动式的情景教学,让学生发挥主观能动性,参与到课堂上来,从而达到教学的目的,实现人才的培养。而现代法学教育中的人才培养更是关注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性能力的培养,注重学生的素质教育。因而不难看出,法学中的案例教学是指教师以典型案例为导线,引导学生主动学习法学理论,探讨法学知识,进而能够分析法律问题,解决法律问题从而能够满足实践性综合人才的培养。

案例教学不等同于简单的举例子。所谓举例说明,即指在教学过程中遇到学生难以理解的知识或者教师在讲课中的抽象理论无法明确告知时,以简单明了的例子进行说明,方便学生理解,以利于学生巩固知识。例子可以围绕内容随便举,能够足以说明某个问题就可以,不用提前刻意花大量时间准备。但是案例教学则不同,案例教学中的案例必须能够涵盖相关内容,比如商法中保险法的保险利益原则,选择案例时应该把保险利益原则的概念、内涵、构成要件等串起来,通过案例让学生对相关的理论理解并能掌握,同时还可以以此理论展开逻辑分析,而不是仅仅说明某一问题。

二、人才培养中案例教学在商法教学中运用的必要性

(一)人才培养目标与商法教学目的一致性使其成为必然

现在人才培养的目标主要注重学生的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实际能力,而商法作为一门实践性的综合学科,不仅重在教授商法的基本理论,更注重各门具体学科的实践应用,在注重学生对法学知识的理解能力、分析问题能力、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的同时更注重学生综合能力和素质的培养,本质上与人才培养的目标一致。案例教学法通过案例引发学生思考,用案例贯穿教学的始终,利于提高学生学习法学的兴趣同时让学生主动学会解决问题,便于满足商法教学的目的,达到人才培养的目标。而且商法作为一般的法学理论,其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主要有总论和分论两大部分,而分论中又包含有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证券法以及海商法等内容,而且每一个具体的小部门法中又包含总论和具体两部分,但是基于课时的限制,不可能事无巨细地把知识都介绍一遍,只能通过取舍突出重点进行教学。但是,如何把庞大的知识内容在现有的课时中让学生感兴趣地接受为教学教师提出了挑战。而案例教学则可以以案例为引通过合理设计,并贯穿于具体知识中,通过发散性思维,让学生在一定的逻辑结构中接受知识达到教学的目的。因而,人才培养中的案例教学在商法中的运用是商法教学本质和人才培养目标的一致性使然。

(二)人才培养中的学生“功利性”价值观让其不可或缺

高校人才培养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而学生也会注重这方面的发展,尤其是随着整个社会环境的变化,法学专业的学生就业越来越难,为增加实力大部分法学学生把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作为提高就业门槛和途径及具有法学实践能力的证明。因而多数学生从大一新生入学开始,就确立了利用大三考司法考试的机会通过全国司法资格证考试的目标。其认为只要考过司法考试,以后考公务员进入司法机关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在这种“功利性”价值观的影响下,特别是进入大三以后,在上专业课时,如果教师讲的知识他们认为和司法考试无关便压根不听,或者根本没有兴趣听,宁愿玩手机或者看司法考试教材。这种错误学习价值观使一般的法W教学流于形式,大多数在最后一周期末考试前只要复习背诵下考试过关就可以了。

其实从这几年司法考试的命题趋势不难看出,以后越来越倾向于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考核,设置司法考试的目的不仅仅是作为法学专业知识考核的一种资格,更注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实践的基本能力和法学理论功底。而学生这种“功利性”的学习根本不能适用法学实践能力的形成,尤其是商法等课程一般安排在司法考试的前一学期。上课时,因这种“功利性”的学习让一线教学教师不得不改变教育方法以提高教学质量。而案例教学恰恰能够弥补一般传统讲授理论知识的不足,更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积极性,而且相对于其他模拟法庭、法律旁听等实践课程,更利于节约成本,更能增加学生学的兴趣,成为不可或缺的选择。

(三)“双向”教学的人才培养模式使其成为必要

目前,大多数二本院校响应国家政策,采用理论和实践教学相结合的“双向”教模式,在培养学生基础理论的同时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以应对现在市场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法学专业教育更是理论和实践结合必不可少的,因而如何在学校期间让学生通过所学的理论能够应用于实践,进而指导实践成为法学教师们的重心,若只单独依靠学生毕业实习或者课下模拟法庭以及法律旁听等方式远远不能满足实践教学的要求,因而在课堂教学中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双向型教学模式成为必然。而理论与实践结合比较密切,教学效果比较好的案例教学模式则成为不二的选择。

因而实现学校成功转型中的双向教学人才培养模式必然要求案例教学法的存在。商法作为核心课程中重要之一,案例教学必不可少。

三、人才培养中的案例教学在商法中的具体运用

(一) 转换教师的教学角色

要实现“双师型”人才培养的目标,必须转换教师的教学角色,让教师直接从站讲台教授教学知识的严师转换为引导学生进入情景教学中的引导者。特别是商法教学中,面对复杂多方面的法学知识,如何通过案例教学涵盖大部分知识,又能引发学生置身于场景中,不知不觉达到培养学生理论和实践能力相结合的人才培养目标,成为教师关注的核心。这就要求教师在课下准备时多下功夫,不能仅仅以例子来取代,否则学生即使有兴趣听课,也只限于例子而已,达不到理论寓于实践的目的,也同样取不到法学教学的基本标准。当然选择相应的案例时,也要选取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案例,既能体现一定的理论功底,也要学生听起来有兴趣,否则同样达不到教授商法教学的目标。

(二)正确导向学生“价值观”

未达到高校人才培养的目标,必须正确导向学生的价值观,改变学生的主观意识。在商法教学过程中,进行案例教学要求教师要真正进入角色,但是对学生同样要严格要求。对于法学专业学生大一树立通过全国司法资格的目标,值得肯定,但是在没有任何法律理论知识的前提下并不主张以背诵法条的方式取巧通过司法资格证,这不符合国家设置司法资格证考试的目的,也与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相违背,因而必须对学生这种功利性的价值观进行正确引导。当然对于商法教学来讲,教师对学生的这种引导可能难度会更大一些。首先,因为大三的前期上商法课程与学生自身司考的时间正好相冲,而且学生大一确立的首要目标经历两年的时间不可能轻易转变。这就要求教学教师必须充分利用课堂和课下的时间与学生多进行沟通交流,结合司法资格考试的趋势,让学生明白司法资格证仅仅是检验的一种方式但不是唯一标准,而且以后的考试更注重理论知识的考核。所以,教师可以通过QQ或者微信等网上即时交流工具与同学以朋友的方式,进行沟通,从而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同时引起学生学习的兴趣。其次,教师要转换身份,不能仅仅是良师,还要成为学生的益友,能与学生真正成为朋友,进行心理和心灵上的交流。现在处于高压下,多数人处于亚健康状态,而学生特别是大三的学生更是面对生活进入迷茫时期,对外界事物更敏感。因此,教师作为学生的良师益友对学生进行心理的引导,了解学生内心真正的所需,更容易引起学生的兴趣,改变对学习的态度。抓住学生的内心所需,更容易在课堂上引起学生学习的兴趣,从而达到人才培养的目标。

(三)改革商法的考核方式

商法若采用案例教学,除了教学教师课下的精心备课,课堂上的悉心指导;学生兴趣和自觉地在理论基础上进行分析外,其他的配套制度不容或缺,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考核方式的改革。目前,大多数高校中的法学考试仍然采用的是闭卷的考试形式,分成若干题型,如客观类题目中的选择类题目、判断类题目;这种题型的考核方式,学生上课即使不听课,考试前一周多背背也能考核过关,@就是为什么好多学生可以为了司法资格证考试而不听课,甚至不考司法资格证也不学的原因。这种传统的考核方式弊大于利,尤其在法学教学中,和人才培养目标相悖。因而,为了与案例教学相适应,高校必须进行考核制度改革。

商法课程论文范文6

关键词:保险学;法学;研究生课程体系

保险学专业的研究生作为高端保险人才,将成为我国未来保险业的主导力量,其专业视野、创新能力等素质将决定未来保险业发展的程度。而这与课程体系的设置密切相关。本文认为,法学,特别是民商法学当中的相关内容应当纳入到各高校保险学专业研究生的课程体系当中,以适应保险学研究和保险业发展的需要,培养具有国际专业视野和较强创新能力的保险高端人才。

一、从学科――宏观层面来看:法学对经济学有重要的补充作用

保险学从属于经济学的范畴,法学对保险学的作用首先体现为法学与经济学的互补性。传统观点认为“经济学主要解决‘如何将蛋糕做得更大’的问题,而法学主要解决‘如何将蛋糕切得更好’的问题”。2001年,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教授与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第一次会面,开始了我国经济学与法学之间的“对话”。两位学界泰斗对经济与法律之间的“结合研究”深有同感,遂于2002年筹备并成立了“上海法律与经济研究所”(该所于2004年迁移至北京,更名为“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两位教授在随后的多次公开对话中对经济学与法学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新的解读。吴敬琏教授认为,如果没有法制,仅凭市场经济本身的资源配置,“蛋糕”肯定做不大,甚至会做出“馊蛋糕”;江平教授则认为,如果不顾经济规律而制订法律,这种法律属于“坏”的法律,可能导致形成“坏”的市场,从而直接影响“蛋糕”的大小。因此,效率与公平具有价值效果的一致性:公平可以促进效率,效率也有助于实现更高层次的公平。经济与法律的这种相辅相成的关系对我国高校经济学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险学专业作为经济学科的一个分支,以研究如何将保险业的“蛋糕”做大为己任,如果脱离具体的法制环境,所从事的保险学研究工作将毫无意义,依据这种无意义的研究来指导保险企业的经营也不可能实现高“效率”。

本文认为,为了使保险学专业的研究生了解法律的运行对经济运行的影响,应该在课程设置中适当增加“法律经济学”的内容。“法律经济学”是一门位于法学与经济学之间的边缘地带的新学科,经历了从纯粹的法学方法论到法学经济学交叉独立学科的过程。波斯纳将“法律经济学”定位为“法学的经济分析方法”,认为法律经济学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主义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而在这门学科的创始人科斯看来,法律经济学还有另外一个方面的内容:即分析法律系统的运行对经济系统运行的影响。前者的思维路径是以法律为起点,经过经济学分析,最后再回到法律,目的是考量法律是否符合“效率”这一正义价值,以修正现行法律;后者的思维路径是以法律为起点,终点则是经济制度,即研究法律制度如何影响经济活动,以修正现行的经济制度。因此,前者侧重法学意义,后者更侧重经济学意义。作为经济学的重要分支,我国保险学的研究生教育当中应适当增加经济学意义上的法律经济学内容。

二、从课程――中观层面来看:保险法的课程教学离不开民商法学基础

“保险法研究”是多数高校保险学专业研究生的主干课程之一。该课程的教学必须以民商法的相关内容为基础。例如,《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近亲属”,其中“近亲属”的范围是什么?保险法本身并未加以限定,而民法与刑法等其他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又如,《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是一个需要以年龄和精神状况作为双重判断标准的民法基本概念;再如,《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关于“保险人”的规定,需要学生对民事制度中“人”的权利义务有所了解。

同时,保险既是一种经济关系,又是一种法律关系,其法律基础便是保险合同。学生要掌握《保险法》第二章关于保险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除、履行、违约、变更以及保险人与投保人的权利义务等规定,均需要与民法当中《合同法》的相关内容相联系起来学习。此外,保险合同的纠纷也适用民事合同纠纷的法律救济程序。例如,《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中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诉讼时效:作为保险特别法的《海商法》第十三章则规定了十余种可能涉及保险合同履行的诉讼时效,这些时效的计算均应适用民法中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则。

此外,《保险法》的内容除了“保险合同法”,还包括“保险业法”,即调整“保险公司”行为的法律规范,因此保险法的法律渊源还包括《公司法》。正如《保险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又如,《保险法》第九十条规定,“保险公司有《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因此,要深入研究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离不开对公司法、破产法等商法相关内容的学习。

综上,保险法是规范保险合同和保险企业经营、监管的法律,其法律渊源主要是民商法。保险学专业的研究生要真正了解保险法,有必要同时学习民商法的相关内容。反过来说,脱离相关的民商法学基础,不可能进行保险法相关问题的深入研究,研究生已经开设的“保险法研究”课程学习也将难以实现课程设置的目的。

三、从保险标的――微观层面来看:知识产权法的相关内容应作为财产保险学

的重要补充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性质,保险可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前者以人的生命、健康作为保险标的,后者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从保险法的现有规定来看,“财产保险”的“财产”指的是动产、不动产;“有关利益”包括积极利益和消极利益,前者指的是被保险人的可得利益(如信用保险),后者是被保险人可避免的损失(如责任保险)。而作为主要无形财产的知识产权至今没有正式被纳入到我国各大财产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标的的范围。保险实务中缺乏“知识产权保险”这一险种,反映在保险学教育当中就是财产保险学的教学内容里缺乏知识产权法的相关知识。本文认为,这恰恰是一个国际专业视野的问题。

在当今这个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在商业领域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而其存在的风险和相应的保护问题也日益为各国立法所重视。尽管当知识产权遭受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但是风险仍然存在。比如诉讼存在着败诉的风险,胜诉后也存在着执行不能的风险。高风险高收益的知识产业如何进行风险管理,

无疑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所关注的核心问题。20世纪70年代起,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应运而生,而其中在美国的发展最为完善。目前,美国保险界顺应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愈演愈烈的发展趋势,已经将承保标的从专利侵权逐渐扩展到商标权、著作权与商业秘密等几乎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从而形成了完整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险”。继美国创设了知识产权保险制度之后,在知识产权业比较发达的德国、英国、日本等国家,也紧随其后陆续推出了这一险种,如英国推出的“专利申请保险”、日本推出的“知识产权授权金保险”等等。因此,将财险承保标的扩展到知识产权领域已经是一种国际趋势,折射出了知识产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的呼唤。

本文认为,在我国建立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

知识产权符合保险的构成要素要求,因此建立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是可能的。首先,知识产权存在各种法律风险,且这种风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程度上具有不确定性,符合“有风险才有保险”这一前提;其次,知识产权的这种风险和对风险管理的需求是普遍存在的,具备保险学上“大数法则”的数量基础:第三,知识产权是法律上承认的财产利益,属于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保利益”;第四,知识产权侵权的利益损失在经济上可以计算出价值(例如《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关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属于“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风险,也符合保险的“损失补偿”这一基本功能。

在我国建立知识产权保险制度也是必要的。~方面,知识产权的维权需要保险的保障。近几年来,我国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数量在急剧增长。据统计,2001年、2002年、2003年全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一审案件分别同比增长8.62%、17.78%、12.61%,其中约80%属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从侵权赔偿额度来看,知识产权案件的标的额一般远高于普通的民事赔偿案件,相应地,知识产权诉讼程序当中缴纳的案件受理费以及律师费等也远高于普通民事案件。此外,知识产权案件还牵涉到鉴定费、公告费、评估费等其他诉讼费用,如果是涉外知识产权案件,还会涉及国际差旅费、翻译费、国际通讯费等费用。所有这些费用对于当事人来说可能构成难以承担之重,甚至有可能拖垮一些涉诉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险制度通过由保险人承担诉讼风险的方式,为转嫁被保险人的财务风险提供了保险工具支持,将为我国企业有效地维护和实施知识产权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保险发展严重不足,“财产保险”的无形财产领域亟待开拓。2010年底,信达财产保险公司于推出了国内首款专利保险产品――“专利侵权调查费用保险”,可谓开创了我国知识产权保险事业的先河。但截至目前,知识产权保险的发展进程缓慢:首先表现为险种单一,即仅限于专利的侵权调查费用,而不涉及专利诉讼费用、侵权损失,更未涉及著作权、商标权等其他知识产权;其次表现为多数险企缺乏开发知识产权险种的热情。出现这一现状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保险界对知识产权缺乏了解,或者说,保险业目前缺乏了解知识产权的保险人才。因此,在高校保险专业研究生课程体系中增设知识产权法基础课程,有利于培养熟悉知识产权与保险的“两栖”人才,从而开拓财产保险的另外“半壁河山”,有力地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将作为财产保险标的的“财产”范围扩展到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财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综上,保险学专业的研究生要真正做好保险学研究,需要以一定的法学基础为依托;要真正成为保险业的高端人才,需要对保险法的民商法渊源有所了解;要具备国际视野、开拓无形财产保险领域,需要学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四、保险学专业研究生课程体系中增加法学内容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