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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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

医疗机构管理范文1

【关键词】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规范

医疗废物处置不当导致环境污染,严重威胁人们的身体健康[2-3]。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医疗水平的提升和医疗服务日益增长的需要,汉中市医疗机构有了较快的发展,其产生的医疗废物也有较大增加,由此带来的处置问题日益严重。笔者通过调研汉中市医疗废物产生、储存、运输、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对监管覆盖较弱、存在问题较多且比较普遍的一级及以下基层医院,医疗废物在分类处置、暂存、转运等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管理对策。2016年3月—12月,汉中市汉台区卫计局选取辖区内一家中心卫生院做为基层试点进行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杜绝医疗废物不当处置、流失及外泄进入其他非法渠道流通。

1资料收集

2015年6—9月,汉中市医院感染质量控制中心组织对汉中市十县一区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现状进行调查。我们采取问卷调查和现场查看等方法,对157家医疗机构做了调查。问卷是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及《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相关内容设计,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管理相关制度、知识培训、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运输、最终去向等情况。由汉中市医院感染质量控制中心组织各县医院感染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历时2个月完成。一共发放问卷154份,剔除不合格问卷,回收有效问卷132份,具体回收情况见表1.其中乡镇卫生院68家,村卫生室22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2家,民营医院13家,厂矿医院6家,诊所11家。问卷调查涉及内容主要从医疗废物管理组织制度、分类收集、包装、登记、暂存、转运、处置、防护以及最终去向等项目。

2调查结果

回收问卷用Excel表格进行统计分析、分类汇总。其中有组织机构及明确责任人管理的分别为65%和57%;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包装合格、暂存、交接等项目的合格率分别为62%、41%、55%、74%(表2)。医疗废物有交接登记,最终去向交由有资质的医废处置中心108家,占82%;焚烧处置的10家,占7%;填埋处置的11家,占8%;去向不明无记录的3家,占2%(表3)

3存在问题分析

基层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主要面向本机构服务辐射区域的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承载着多项基础医疗服务[4]。通过调研发现,本地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有明显的安全隐患,不仅缺乏基本管理意识,而且医废管理专业知识匮乏,特别是偏远山区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村卫生室医疗废物处置不规范是本次调查在医废管理中出现问题最多的。多数采用焚烧填埋方式自行处置医疗废物,损伤性医疗废物不经过消毒毁形就填埋;无符合要求的焚烧炉,焚烧填埋有的靠近山林或河流,极易引起山林火险或者污染水源;医疗废物流失情况时有发生。医疗废物多为有害物质,具有空间污染、急性传染和潜伏性传染的特点,其中所残留携带的病菌危害巨大。若未认识到随意处置医疗废物的危害性,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处理,会严重污染土壤、水、空气等,对人们的身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5]。基于以上情况,汉中市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中心从2016年3月至2016年12月,选取汉中市汉台区七里中心卫生院作为试点进行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经过10个月的规范培训运行,取得了比较满意的效果,后期将逐步向全市各县区基层医疗机构推行。

4试点医院做法

试点中心卫生院下辖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23个村卫生室,服务人口4.2万余人。2016年3月开展医废规范管理的试点工作,通过将近一年的试行,规范了村卫生室在医废处置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有效杜绝了焚烧、填埋等方式,也杜绝了医废的流失和泄露。采取的具体管理措施如下。(1)中心卫生院和辖区内所有村卫生签订医废转运协议,要求23个村卫生室产生的所有医疗废物,统一交至七里中心卫生院医废暂存间,再由汉中市医废处置中心定期回收,整个过程确保医疗废物无流失泄露。(2)通过每月两次的村医例会对辖区内村医进行医疗废物管理等相关知识进行培训。通过现场讲解示范从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包装、暂存、运转等环节进行统一。制做医废分类挂图,统一管理制度;统一医废包装袋、封口条、医废桶、利器盒、电子称、运转箱。根据村卫生分布地区制定医废运转路线;根据村卫生室工作量统计,制定医废回收时间和频次。(3)实地查看村卫生室,对治疗室进行相对的洁污分区,对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容器放置地方进行统一规划;选取合适的地点作为医废暂存点,必须放置在统一的医废运转箱内。运转箱装满及时在封口条上填写医废种类、重量、日期等信息。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对于较偏远和工作量较少村卫生室,不能做到48小时内及时转运的,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消毒后定点存放,避免流失,所有医疗废物不得露天存放。(4)送至卫生院的医疗废物,按要求进行双签字。中心卫生院在每月的村医例会及时对医疗废物管理情况进行通报,并将医疗废物管理纳入村医绩效考核。对不按规范处置医疗废物的处以一定比例的经济扣罚。同时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定期检查时也对医废交接签字进行查看,未及时转运和登记的,作为处罚依据之一。(5)医疗废物处置过程中产生的经费,经过成本核算后平均至各个村卫生室,每年大约500余元。通过中心卫生院统一收集转运后,极大的缩减了医废处置成本。

5讨论

医疗机构管理范文2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登记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诊疗科目、床位;

(四)注册资金。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执业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三十二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第三十九条、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条例实施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补办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医疗机构管理范文3

一、购进药品必须从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河经营企业购进。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二、购进药品要索取供应方的合法资格证件和合法的票据。

三、购进药品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管理条款内容。

四、药品采购人员须具有法定资格或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担任。

五、首次购进的药品,应索取该品种的生产批准文件和质量标准。

六、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不得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范围和品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验收与保管制度

一、购进药品要依据原始票据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填制购进验收记录,购进验收记录的内容应符合法规规定要求。票据和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二、对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不准入库,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药品监督部门报告。

三、储存药品的库房应按要求划分不同的区域,实行色标管理。药品实行分类存放,并根据药品的性能及储存要求,分别存放于常温、阴凉处和冷藏环境。

四、对近效期药品要设立警示标志。

五、特殊药品应按特殊药品管理办法贮存和管理。

六、对过期失效,报废待处理及有问题不合格的药品,要做好登记必须与合格药品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志,防止错发误用。

七、对库存药品要定期检查和养护,并建立检查养护记录。

调配工作制度

一、药剂人员调配药品,必须凭处方或者医嘱进行,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严格执行药品调配操作规程,确保发出的药品准确无误。炮制中药饮片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炮制规定。

二、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计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三、对拆零药品使用的工具和容器要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对分装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上要按规定注明有关事项。

四、对麻醉、剧毒、调配人员应严格审核处方,按规定调配。发现违规处方,应拒绝发药。

五、严禁裸手直接接触片剂、胶囊剂和直接口服的中药饮片等无包装药品。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一、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检测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和报告。

二、发现药品不良反应或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当地药监部门如实报告。严重不良反应在发生__小时内上报。

三、对不良反应报告书的有关资料和手续,要及时归档保存,以备查用。

药剂人员学习培训健康查体制度

一、药剂人员必须具有法定资格或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二、药剂人员每年要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和药监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和专业培训,并建立培训考核档案。

三、药剂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查体要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患者,应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

一、购进医疗器械必须从具有合法资格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购进。

二、购进医疗器械要索取供应方的合法资格证件和合法票据。

三、首次购进的医疗器械应索取该品种的生产批准文件和质量标准。

四、购进医疗器械要依据原始票据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填制购进验收记录,并验收产品合格证明。

五、不得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

六、对一次性使用的无菌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必须按规定销毁,并做好记录。

医疗机构管理范文4

[中图分类号]R97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7210(2008)07(c)-118-02

2005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42号国务院令公布《品和管理条例》[1]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为配合医疗机构更好地贯彻执行该条例,卫生部又出台了《医疗机构品、第一类管理规定(暂行)》[2]、《品、处方管理规定》[3]等一系列配套文件。2007年2月14日,卫生部出台了《处方管理办法》[4],该办法对品和第一类的使用作了明确规定,并于5月1日起施行,原《处方管理办法(试行)》[5](卫医发[2004]269号)和《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法[2005]436号)同时废止。新规定更具人性化,癌症病人用药更方便,生命质量得到了有效改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品和第一类的管理存在一定的难题,尚需进一步完善。

1管理难题

1.1病历的管理

《医疗机构品、第一类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品、第一类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品和第一类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签署《知情同意书》。这种规定与办麻卡相比确实进步很多,方便了病人使用品和第一类。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如下问题:①普通门诊病历一般都交与病人保管,并且普通门诊病历纸张页数较少,需长期用药的晚期癌症病人,若用于记载开药情况可能需用多本病历,对保管病历和核对病历都不方便。②非医用目的的取药者可能会在多家医院重复建立病历,多次开方套购品。

1.2 品注射剂的使用地点

《医疗机构品、第一类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还规定: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除需长期使用品和第一类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前者的规定,对于晚期癌症病人各家医院尤其是基层医院,普遍感到最难执行到位。由于大多数晚期癌症病人卧床不起,如果要求他们一天数次往返医院或住院使用,不太可能;如果要求医务人员每日数次出诊到患者家中使用也存在一系列问题。后者的规定可否理解为需长期使用该类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购取品注射剂后可以自行使用,不限制使用地点?如果这样,那么前者的规定是否还继续执行?

1.3空安瓿及废贴的回收

《医疗机构品、第一类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患者使用品、第一类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但是如果病人只用一次注射剂或者贴剂,或者是长期用药的病人最后一次使用,是否也应该要求他们交回用过的空安瓿或废贴?如果没有一定的约束措施,病人往往不会主动将空安瓿及废贴交回。

1.4剩余药品的回收

《医疗机构品、第一类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患者不再使用品、第一类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品、第一类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规定销毁处理。该药品是患者花钱所买,就是用剩的一点药液,让其无偿交回,尚有一定难度;如果是未用的药品,让其无偿交回,更难。没有一定的约束措施,大多数病人不会自愿将药品交回医疗机构,这样就会增加品、第一类流失的机会。

2 建议

2.1建立专用门诊病历,实行网络管理

对经确诊需长期使用品、第一类的非住院患者,应建立品、第一类专用门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统一管理。病历格式最好以表格形式印制,用于记载患者每次用药情况。为避免非医用购药者重复建立病历,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品、第一类实行网络化管理,将各医疗机构联网,把已建立专用病历的患者及代办人的个人资料及时输入电脑,已办过专用病历的患者不得在别家医院重复办理。

2.2根据个人情况,选择注射地点

对确诊需长期使用品、第一类的患者,应根据患者个人的具体情况,以就近、方便、安全为原则,决定使用地点。如患者就住在医院附近,可以在医院内注射;如患者离医院较远,需医务人员出诊者,由社区服务站的医务人员出诊至其家中注射;农村病人可以到村卫生所注射,或由村卫生所的医务人员出诊至其家中注射;对于社区服务不够健全的城市,卫生主管部门可根据医疗机构所处的不同位置,将社区划分若干区域,明确哪家医院负责哪些社区该类药品的发放和使用。

2.3采用押金制回收空安瓿、废贴及剩余药品

鉴于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及各医疗机构的管理模式,建议采用押金的办法回收空安瓿、废贴及剩余药品。以押金形式购取药品,其押金最少应不低于该患者每次购取该类药品的价格。患者每次购用该类药品时要如数交回前次用过的空安瓿或废贴,停止使用时,以最后一次用过的空安瓿、废贴或未用的剩余药品换回押金。如没有如数交回空安瓿、废贴或剩余药品,将扣取一定数量的押金,以示惩罚。

3小结

品和第一类属特殊管理药品,具双重性,如果管理规范,可以造福于人类,如果管理不当,则会发生流弊,危害人类生命健康和社会治安。我们在严格执行规定的同时,既要做到保证病人合理的医疗需要,又要防止非法滥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品和管理条例[S].2005-08-03.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疗机构品、第一类管理规定(暂行)[S].2005-11-14.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品、处方管理规定[S].2005-11-14.

[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S].2007-02-14.

医疗机构管理范文5

[关键词] 财务管理;核算信息系统;控制职能;分析职能;卫生医疗机构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11. 022

[中图分类号] r197.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11- 0033- 01

财务管理是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实现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科学化管理的基础。科学规范的财务管理,能够让单位决策者及时了解资金运行状况,科学决策,实现单位效益的最大化。2012年12月28日财政部、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基层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通知,为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的财务管理指明了方向。本文就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的财务管理提出看法。

1 建立完善基层卫生机构核算信息系统

基层卫生机构核算信息系统是单位核算与监督管理的基础。没有完整可行的核算信息系统,很难准确掌握单位收入支出的详细资料,无法发挥财务人员参与单位经营管理的职能。有些基层卫生医疗机构采用武汉安彤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财务软件,对单位的财务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支持。收费室、中西药房、住院部等关键科室实行了电脑记账,从而降低了财务风险。

2 充分发挥基层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控制职能

财务控制是财务人员为适应市场竞争环境变化,强化单位内部管理,增强单位竞争能力,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整改,积极参与单位经营决策的过程。在具体工作中,基层卫生医疗机构要把握以下几个环节。

2.1 认真做好单位的预算管理工作

预算管理工作是财务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单位通过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及绩效考核补助,遵循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原则认真编制预算报表,有利于执行国家医疗卫生政策,保证收支平衡,强化年度考核。

2.2 认真监督相关科室的财务信息

基层卫生机构财务信息重要的科室有收费室、中西药房、合作医疗及医保办公室、住院部。其中收费室是单位资金收入的主要来源,强化收费管理对单位的财务管理至关重要。

2.3 加强财务科室收入支出的管理工作

从总体上看,基层卫生机构的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及其他收入。

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要求,医疗收入包括门诊收入和住院收入,其中药品收入被并入到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是新会计制度要求的重点,也是难点。它分为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和项目支出补助收入。

在实际工作,上级主管部门对公共卫生支出进行重点检查。出现的问题有:①公共卫生支出科目没有分明细科目。②不按照规定列支基本公共卫生支出。例如把人员经费列支在基本公共卫生支出科目中,把公卫科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列支在基本公共卫生支出科目中,把水电费用全部列支在基本公共卫生支出科目中(按实际情况可以按照公卫科人员分摊,也可以按公卫科房屋面积分摊,也可以按照工作任务分摊)。③基本公卫支出支出明细附件缺乏。④未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做好基本公共卫生辅助专账。

2.4 加强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

基层卫生医疗机构资产主要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其中流动资产重点是现金及银行存款。

(1)加强流动资产的管理。随着合作医疗政策的实行,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现金收支频繁,工作任务繁重。以前领取现金发放单位职工及乡村医生各种应得款项的做法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并且现金数额较大,潜伏着安全风险。基层卫生医疗可以积极同当地银行联系,采取网上发放形式,相对安全快捷,大大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单位领导、财务科长、出纳分别有不同k宝,逐级审核,要求职工及乡村医生提供详细的账号资料,如果发生意外情况,需要变更卡号,职工及乡村医生应及时通知财务科室并递交新的账号资料。此外,k宝在单位的往来款项管理上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2)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地方财政局关于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相关信息录入和处置严格按照标准流程进行。一是加强业务学习,提高管理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二是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登记工作。做到信息完整、分类清晰、口径统一。三是认真严格按照固定资产处置程序做好固定资产处置工作。四是认真

期做好固定资产盘点工作。

3 充分发挥财务分析职能

财务分析是以单位财务信息资料为基础,根据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对单位的财务运营情况进行有效评估的财务活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分析的主要指标有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总资产周转率、每门急诊人次平均收费水平(药品费单独计算)、每床日平均收费水平(药品费单独计算)、出院者平均医药费用(药品费单独计算)、医疗支出占总支出比例、公共卫生支出占总支出比例等。

通过财务分析,向领导提供单位资金负债情况,资金收入来源结构、资金支出结构情况,资金周转情况,药品费支出情况等,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总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工作,是一项艰巨繁杂的系统工程,只有努力学习,不断创新,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才能保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管理沿着法治、科学、规范的轨道健康运行。

主要参考文献

医疗机构管理范文6

【关键词】疗养;病案管理;措施;方法

随着卫生保健体系及医疗保健制度的改革[1],医疗市场的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医患关系成为一种极为复杂又棘手的关系,如何在新形势下做好病案管理工作已成为病案工作者的一个新的研究课题。疗养院的医疗模式在市场经济下已发生较大变化,因此对疗养病案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了解疗养病案的特殊性,认识加强管理的现实意义

疗养院的病案管理与其他普通医疗机构的病案管理相比,既有其共性,又有其特殊性。其共性表现在:疗养病案同是医院医疗技术管理质量的信息之源,是质量证据,是医院服务过程与结果的记录,是理赔、诉讼的法律依据。其特殊性是:一方面疗养院病人大多为慢性病康复期病员,疗养院不同于综合医院,它分科不细,病种繁多,疗养员入出院周转快,一般情况下疗养结束后疗养员回到外地,病案查阅不是太多或者很少,在院疗养期间急诊与抢救的次数发生较少,平时显不出病案管理的重要性,这种情况下往往疏忽其重要性;而另一方面,因为来院疗养的疗养员身份均为相当级别的离退休老干部和在职重要人物,一旦发生问题,其病案的关键性作用又十分突显,使疗养院的病案管理处于十分矛盾的状态,即平时看不出重要,但重要起来比综合治疗医院还重要。1999年一位厅级老干部在院疗养期间突发急症,虽然院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但最终没有保住性命,其间的多方面矛盾曾令医院十分被动,幸好找到多年前原始病案,与现时抢救病案作为依据,使医院避免了一次巨大的损失。此后,疗养院医疗管理层清楚地认识到医疗纠纷给疗养院带来的社会、经济、技术等效益的负面影响不亚于综合医院。疗养员在院疗养期间院方责任重大,容不得半点疏忽,深感抓病案管理不只是眼前大事,还是长远大计,抓病案管理,也就是抓效益,病案室作为抓质量的重要环节不可忽视。笔者为病案管理人员,以此事作为契机,加紧呼吁,多次努力,终使病案管理工作被提上议事日程,病案管理质量得到大力推进,按照《加强病案管理的实施方案》,病案管理的系统化、规范化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笔者在制订策略与具体管理中深切认识到疗养院不仅不能淡化病案管理,反倒应该格外加强,哪怕是具体到每个字都不能随便掉以轻心。

2纳入院综合档案管理,可有效促进病案管理

一般而言,大多数人对疗养院的病案信息资源的价值认识明显不足,缺乏强化病案管理的动力和紧迫感,认为一般情况下,病案作用无非就是备忘、备查、医生写论文时借用,因而病案管理一向不被人关注,往往是多数情况束之高阁,无人问津,随便堆放,一旦查找,措手不及。2000年之前,我院病案一直存放在医务科,病案由护理人员兼管,2000年以后,院成立综合档案室,及时将病案纳入档案综合管理,按照档案法要求去管理病案,使病案管理完成了第一步,列入院专门档案管理系统,每年3月份之前由医务科收集装订完毕后移交档案室,强化了病案作为档案是历史查考与法律效用的凭据意识,确立了病案作为疗养院专项档案的首要地位,每年将档案年检与升级作为考核病案最重要的业务接受检查考核,这无疑大大促进了病案管理工作。

3制订院病案管理条例,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通过院综合档案室管理人员与医务科病案管理人员的配合协作,为更好地做好院病案管理工作,共同制订了院《病案管理条例》,院开展达标升级等活动时,将病案工作纳入其中,在学习档案法的同时,组织全院医务工作者一起学习院病案管理条例,强化学习病案管理的基本知识,结合疗养院的现实状况,对涉及病案管理的各环节人员重点强化档案意识,从法律高度来认识加强病案管理的意义。强调病案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医院的医疗质量,也涉及到医院的整体档案质量,更是涉及处理医患纠纷,影响疗养院效益的大事。

在院病案管理条例条款下,需制订具体的病历制度[2],如借阅制度、复印制度、病历书写制度,人手一册等,利于检查、对照,有章可循,保证全院的病案正常运行。同时健全各种病案管理的具体台帐,如姓名索引、出入院登记、病历书写甲级率、日报表制度等,各项制度保证落实。

4建立病案管理组织,实施四级质量监控

在医务科设立专人或兼管负责,按照上级要求正规管理病案,收集、整理、装订、按序归档病案,完成基础台帐,检查病历质量,同时成立病案委员会[2],成员应由分管医疗院长、医疗科室负责人、医务科负责人及病案管理人员、综合档案室管理人员共同组成。其职责是:在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病案管理工作,组织各种形式的病历检查,并与奖惩挂钩,做到奖罚分明,定期举办培训班,组织规范化培训,不断提高病历书写质量,通报病历质量情况,并及时向临床医生反馈,分析存在问题及时整改。在此需强调为什么要有综合档案室管理人员参加,是因为大多数医院的病案工作人员都是护理人员兼职,未经过档案方面的专门训练,不懂档案的规范与标准。有综合档案室人员参加,可发挥指导、监督作用。

四级监控网络包括四级管理。一级管理:由病房的主治医师、主任医师、护士长和科室负责人完成,按照“江苏省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检查运行中的现病历质量,做到层层把关。二级管理:由病案室(没有病案室的是医务科),把好终末病历的质量关,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到科室和具体操作的医生,使他们能够在允许的时间内进行纠正和修补。三级管理:由病案委员会完成,定期抽查全院病案,包括运行中的现病历和终末病历,按“省规范”评定,甲级率应>85%。四级管理:是综合档案室的接收检查,主要是头一年的病历,按照档案管理要求,不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可退回医务科(或病案室),如不耐久字迹、装订不规范、使用电脑书写病历的核心项目不完整等。

5依据疗养情况不同,抓好收集与整理的关键环节

病案资料的收集必须着眼于全院各医疗科室形成的全部资料,疗养院的病历主要分为疾病康复类和短期疗养类,其保管期限分别为30年和10年。病案管理人员应主动了解医疗科室工作内容与形成病案的种类,根据病案资料形成的不同特点,在收集上采取不同的办法,对短期疗养的病历(往往都是健康疗养),可在一个月后由病案室集中收集,但并不因保管期限短而马虎处理;对疾病康复病历则严格由病区护士长收集,他人不得随意乱翻,24 h后收集完毕,即送往病案室(或医务科)。在整理上按保管期限分别整理排序,及时做好病案资料内容的核对,病案资料的分类,编制病案资料的页号与目录等。病案委员会应对病案资料的整理装订情况每月进行一次检查,保证病案资料整理质量。

6加强病案的开发利用,发挥病案的技术效用与社会效益

病案室必须牢固树立为临床医学、科研工作发展需要服务的思想。尽管疗养病历在急救方面检索的机率不高,但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需要利用病案深入研究病症的发生、演变和转化,疗养与保健同样需要利用病案作为各种诊疗技术的机理和实际效果的研究。加强病案利用工作,不仅对医疗、科技、管理水平等具有反馈和推动作用,而且能够为疗养单位的改革、发展和领导决策提供各种参考和依据。因此病案工作者要主动开发病案的利用[3],积极面向临床一线,转变传统利用观念,改革传统利用方式,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如偏瘫康复技术的研究与高血压病症的预防等研究,都是疗养医学极为重要的研究课题,病案的利用率相当高。

综上所述,疗养医疗机构的病案管理不仅不能忽视,更应适应市场需要。突出新时期特点的重要工作内容,不仅是疗养院质量信息之源,更是反映疗养服务过程与结果的见证记录,特别是涉及重要人物的救治情况。疗养病案对疗养医学的发展研究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疗养病案管理尤需重视,并应根据疗养实际情况不断加强并完善。

参考文献

1徐泽吟.新形势下加强病案的管理工作.中国疗养医学,2006,15(3):191

2张文军.开发病案信息资源的思考.档案与建设,2004,21(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