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膳食调查报告范文1
前段,市政协经济委与__、__、__、__、__5市县政协和市农工办、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畜牧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农业银行、市农业发展银行等14个部门联合开展了一次关于我市南部山区开发调研活动。这次调研,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统筹区域发展和市委提出的减少农民、转移农民、富裕农民的目标,综合了解我市南部山区的发展现状,客观分析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就加快开发提出了一些意见与建议。一、我市南部山区开发基本现状和存在问题
我市山区涉及__、__、__、__、__5个县市,35处乡镇,总面积3981平方公里,总人口138万人,分别占全市的25和16。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秘书网网址:的正确领导下我市的各级党委、政府围绕山区开发做了大量工作,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取得了显著成绩。全市现已完成绿化荒山68万亩,改造坡耕地54万亩,修建道路3600公里,建成林果基地39万亩,打机井2400多眼,建水库塘坝890多座。通过连续多年大搞山区综合开发,有力促进了山区经济的发展,20__年山区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3602元,比1992年增加2841元。
南部山区开发关系到全市经济能否实现全面平衡和跨越式发展,但目前我市山区开发仍面临一些突出的困难和问题,主要是:
(一)自然条件较差,基础设施落后。我市大部分山区土层薄,砾石多,坡度大,水土流失严重,有的就是荒山秃岭,且水源奇缺,地下水位深,取水困难,基本上是靠天吃饭,加之交通闭塞,基础设施不配套,开发的制约因素较大。
(二)投入不足,扶持政策力度不够。近些年来,全市经济得到较快发展,但山区开发资金投入不足,财政支持力度不够的问题日益显露。由于山区开发投资大、周期长、见效慢,短期内难以见到明显的成效,少数干部主观上缺乏开发的主动性,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未能拿出应对之策,存在面上发展不平衡。
(三)产业结构单一,经济发展缓慢。山区的多数镇、村种植业所占比重较大,工副业水平低,畜牧业仍是薄弱环节,农村市场经济不发达。有工副业项目的地方也普遍存在规模小、起点低的问题,缺乏龙头企业带动。村级组织因为没有公共积累,无力兴办公益事业,无力为群众提供有效服务,致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缓慢,有的村至今未摘掉贫困的帽子,个别户仍需依靠救济渡过难关。
(四)部分群众文化素质较低,思想观念滞后。据了解,在部分山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山区总人口的9.3,初中文化的占39,小学文化程度的占25,文盲半文盲还占相当大的比例。近年来,随着受教育成本日益加大,部分青少年因家庭困难而辍学,又出现一批新的青少年文盲半文盲。因为文化素质低,致使山区群众视野狭窄,观念陈旧、保守,导致农业科技推广难,致富手段少,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发展。
二、进一步加快我市南部山区开发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领导,形成加快南部山区开发的合力
1、建立山区开发组织领导体系。市里要完善山区综合开发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全市山区开发的日常工作和综合协调。各山区市县、镇也要成立相应机构,通盘谋划山区开发工作。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实行各级领导干部包靠制度。建立示范村、示范基地和样板工程,抓好典型,以点带面。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并纳入山区各级干部工作实绩和任期目标考核。全市每年对山区开发工作进行一次调度和评比。
2、制定相应激励政策和优惠政策。搞好山区开发,关键要稳定干部队伍。凡是在山区乡镇行政及延伸性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职工可适当上浮工资,每隔几年,固定一级;浮动工资可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当前要通过财政支持,切实解决在困难山区乡镇工作的干部职工的工资问题;对长期在山区乡镇工作,并担任乡镇主要 领导职务且政绩突出的,可相应享受副县级有关待遇。加大对山区的扶持力度,出台包括税收减免、粮食补贴、群众就医和子女入学等方面新的优惠政策,帮助山区发展经济和解决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3、全社会大力支持山区开发。市直和市县各职能部门,都要围绕山区开发的整体规划,制定工作措施,实行重点倾斜,为山区开发做出应有的贡献。继续实施和强化部门、大企业包村扶贫制度。统筹安排山区开发与小康建设、扶贫攻坚、小流域治理、造林绿化、科技推广等工作。积极做好山区开发的项目服务,具体指导帮助项目的实施和建设,努力为山区开发多办实事。加大对山区开发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宣传山区的资源优势、发展潜力和优惠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明确思路,因地制宜确定山区开发重点
1、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着力抓好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选择一批专业批发市场重点扶持,争创全国知名市场。进一步推进龙头企业建设,围绕当地主导产品,鼓励引导国家、集体和个人建设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并进行重点扶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推进山区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主导作用。大力发展农副产品深加工、精加工、长链条的产业,增强产品的加工转化和升值能力,增加山区开发的后续效益。
2、大力发展林果业。继续抓好山区丘陵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鼓励发展特色水果、名优品种,生产出在国内外市场有影响和竞争力的名牌产品,使林果业这一传统产业不断上档和升级。山区相当一部分土地水肥条件较差,种粮效益很低,应采取政府补贴的方式,鼓励引导群众有计划地退耕还林、还果,搞成经济林或用材林,以增加农民收入。水肥条件较好的土地,大力发展错季瓜菜、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作物等。
3、大力发展畜牧业。挖掘山区的资源潜力,发展食草畜禽的特色养殖,加快适度规模的奶、牛、猪、鸭等特色养殖基地建设。山区发展畜牧业,必须搞标准化生产,在建设标准化饲养场的用地、资金、技术指导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给予扶持。
4、大力发展民营企业和旅游业。加大民营经济发展力度,大力发展工商业,引导山区剩余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大力发展生态旅游业,对全市的山区旅游资源,市里要进行统一规划,加强各市、县之间的协调,尽量避免各自为战和无序竞争;现有景区要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健全服务功能,增强吸引力。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鼓励群众搞好矿产资源的开发。注重山区生态保护,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及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5、大力加强农业综合开发。继续坚持以改善生产条件,搞好以小流域治理为重点的山区综合治理和开发,并形成规模。大力发展节水农业项目。同时,引导农民合理开发,长短结合,解决荒山开局散乱和盲目生产的问题,减少开发风险,提高开发效益。
(三)创新机制,加大对山区开发建设的投入
1、建立山区综合开发专项基金。市政府除每年安排的财政支农资金外,再安排一定的贴息贷款,利息可以由各级财政和农户按适当比例负担,并连续贴息3-5年,重点用于宜林山场的开发、特色龙头企业建设等。各市县必须投入相应的配套资金。
2、市、县各有关部门加大对山区开发的投入。在充分利用好现有扶持开发资金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更大的投资支持。各级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除扶贫资金外,要按照统一投向、合理安排、渠道不变、捆绑起来使用的原则,纳入市山区综合开发建设年度计划,加强资金管理,确保重点开发项目的资金需求,做到专款专用。
3、大力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以不同形式、不同渠道引进、争取外资和社会力量投资山区开发。积极争取外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搞好生态治理工程和重大山区开发建设项目。各金融部门不断增加对山区开发的贷款额度,其增长要高于各项贷款的平均增长率,特别落实好各类山区开发建设计划的贷款指标,最大限度支持山区开发。对已经承包或拍卖的荒山,在经营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限期治理,力争几年内见到成效;对尚未落实开发责任的,要尽快落实措施,放开限制,谁开发见效快谁先开发,并鼓励跨村跨乡跨区域开发。坚持谁开发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尽快形成国家、集体、个人以及社会各界投资山区开发的良好格局。
4、进一步完善山区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加强山区引水工程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实施山区农村“饮水安全”和“村村通自来水”项目。大力支持帮助山区搞好道路、供电、通讯设施建设,在项目安排上实行重点倾斜,为山区开发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
(四)实施科教兴山战略,走科技开发山区之路
1、组织好科技进山。鼓励和引导各类科技人员进入山区开展技术服务,实行定项目、定责任、定奖励,科技服务成果与报酬挂钩,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在技术研究推广中做出贡献的,大力表彰奖励;长期坚持在山区一线工作的科技人员相应提高物质生活待遇。
2、抓好科技示范推广。山区各市县围绕山区开发,建设好科技示范园区,有选择有重点地进行新技术、新成果的试验、示范。市政府可选择部分园区进行重点扶持。建立健全县、乡、村、户四级科技推广网络,推动科技服务经济。
3、拓宽山区人才培养渠道。立足于山区经济的长远发展,必须在抓好基础教育的同时,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山区市县做到县有培训中心、乡有培训学校、村有培训场所。培训工作坚持“四个为主”即:期限以短期为主,形式以技能为主,内容以实用为主,方向以创业为主。每个青壮年农民达到掌握一两门创业致富本领,使农业新技术成果在山区开发中得以有效、广泛的应用。
(五)强化就业机制,加快山区剩余劳动力转移步伐
1、建立山区劳动力转移组织。要把劳动力转移作为山区脱贫致富的关键一环来抓,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市和有关市、县成立山区劳动力转移办公室或协调机构,摸清山区劳动力的底数,结合实际制定山区劳动力转移目标及规划,采取相应措施跟上指导,推动落实,加快转移步伐,力争“十一、五”末基本完成山区劳动力转移任务。
2、合理调整村镇规划。山区人口分散,居住环境差,导致上学就医、水、电及道路设施等很多 问题难以解决。有的故土难离,观念陈旧,也影响劳动力的转移。因此,要做好群众工作,并合理调整山区部分镇村设置。人口适当集中,乡镇不宜过小。个别居住偏远、环境恶劣及住户稀少的村庄,可考虑整体搬迁。
3、走多渠道转移的路子。打破就业壁垒,清理和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歧视性政策和不合理规定,简化山区农民进城就业的手续;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进一步加大劳动监察力度,保护用工双方权益,建立起山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长效服务机制;积极探索培训、输出、管理和权益保障“一条龙”服务的路子本文来自517878秘书网,组建形成一种“输出一人,致富一家,输出一帮,致富一方”的良好工作格局;有关部门帮助在国内大中城市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开发一批效益好、收入稳定的大中型企业作为劳务输出基地,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开展定期规模性输出;积极拓展劳务合作渠道,实施多元化输出,鼓励和组织一批有一技之长的山区农民走出国门,实现境外就业。
膳食调查报告范文2
关键词:农业产业结构 特色产业 市场竞争力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the ci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developing modern agriculture, improve agriculture to produce a condition ceaselessly, optimization services, improve the comprehensive ability, form the industrial layout is reasonable with each passing day, proportion is coordination of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of new pattern.
Key words: Agriculture industrial structure; Characteristic industry ;Market competitiveness
中图分类号:DF41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03-0020-02
近年来,我市按照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优化各项服务,提高综合能力,形成了产业布局日趋合理、比重日趋协调的农业生产新格局。2010年全市农作物面积116万亩,其中粮食作物面积75.7万亩,经济作物面积40.3万亩,粮经比为6:4。实现农业总产值59.1亿元,同比增长0.1%,农民人均纯收入9356元,同比增长14.2%。
一、乳山农业(种植业)产业基本情况
1、特色产业蓬勃发展,提升了农业产业的总体水平。近年来,乳山市按照“特色加规模”和“一镇一业、一村一品”的思路,突出政策引导和典型示范,加快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大力发展高效经济作物,不断提高特色农业的产业化、标准化、组织化水平,形成了以苹果、茶叶、大姜、蓝莓、草莓、花生、萝卜、葡萄为主导的特色产业体系。
2、龙头带动明显加强,加快了农业产业化的进程。农业龙头企业继续膨胀壮大,对农业产业发展带动力不断加强。目前,我市威海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达33家,其中省级7家,鲁菱果汁、华隆食品等4家企业被国家农业部确立为“全国农产品加工出口示范企业”。
3、质量安全管理升级,树起了农业产业发展的金字招牌。目前我市企业中通过各种体系认证的达10家,农产品出口国别达到57个,绿色安全农业成为乳山良好对外形象的新亮点。
二、主要做法及保障措施
近年来,乳山市形成了市、镇、村联动的工作机制,在规划、政策、水利、农技、农资、农机、中介等方面创造有利条件,起到了很强的支持、保障和促动作用,助推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1、规划保障。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市委市政府及有关农业部门、各镇和街道认真研究区域发展重点,不断完善和调整重点产业项目,详细做好规划布局,确定产业调整方向和发展定位,具体指导全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有效增强了产业发展的科学性、前瞻性和连续性,为推动优势产业向适宜区域集中,确保结构调整取得新成效发挥了积极作用。
2、政策保障。建立支农、惠农、强农政策体系,不断扩大保障范围,加大保障力度,财政支农投入总量呈逐年增长态势。全面落实农业综合开发、生态综合治理、生态基地、水利建设、协会建设、农业科技、质量安全、流通服务等十几项补贴政策,极大激发了群众发展特色农业的积极性。同时,有关部门、各镇村也都配套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扶持政策,有效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3、水土保障。加强水利修复、水源和节水工程建设,扩大灌溉面积,强化节水措施,重点实施了17.5万亩农业综合开发、3万亩标准粮田建设以及26万亩节水灌溉等农业基础工程。
4、农技保障。建立市、镇、村三级农技推广网络,设立农业信息网站、三农服务热线、农村频道等窗口,采取科技下乡、现场观摩、专家讲课等形式,根据农时需要开展农技培训指导,解疑释惑,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农民对科技的渴望。
三、存在问题及制约因素
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结构层次仍然偏低。相当一部分农户仍以传统种植业为主,没有完全突破传统农业局限。设施农业应用率不高,“靠天吃饭”现象突出,如部分茶园受去冬今春低温干旱影响,今年春茶产量亩减收近4000元。二是产业化水平还不够高。龙头企业与农户联系松散,农民存在销售难问题,而企业或多或少地存在缺基地、缺原料的问题。三是农产品市场体系不够健全。流通主要依靠自发而松散的运销户,难以实现产供销一体化,加大了成本和风险,致使生产存在较大盲目性,且缺乏长期稳固、互惠互利的供销关系。由于中间环节较多,许多农产品,农民出售价与市场销售价差距太大,甚至出现市价贵、农民赚钱少的怪圈。
存在的主要制约因素:㈠人力制约。农村劳动力短缺已成为普遍现象,而且年龄老化。随着产业规模的迅速扩大,蓝莓、苹果、茶叶等产业若完全依靠人工作业,势必受到劳动力短缺的较大制约。㈡技术制约。农业技术人才匮乏,科研开发和新农技的推广力量薄弱,致使田间管理粗放,产量相对较低,优质品率低。调查中发现有部分镇农林水等站没有专业人员,多数村的技术人员更没有保障。㈢资金制约。部分农民有发展高效农业的强烈愿望,但苦于缺乏资金,无力实施,更谈不上发展设施农业。近年来,各级财政支农资金投入呈不断增长趋势,但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及农民的需求相比仍显不足。财政投入面窄,形不成大的合力,只是起个引导作用,带动促进作用不明显。㈣水利制约。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状况仍然比较薄弱,现有水利条件还不能满足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农业抵御旱涝灾害的能力依然不强。许多区域因为受制于水利影响,产业规模一直被限定在一定面积之内。同时灌溉方式较为落后,高效节水灌溉设施不足,灌区供水、配水能力不高,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高标准农田较少。㈤土地制约。现行的土地制度给农民分配的土地量多块小,不利于规模经营和机械化作业。当前探索运用的土地流转机制,工作量大,流转进度慢,影响了大户规模发展的积极性和一些农业大项目的引进。
四、对策和建议
一要发挥政府职能作用,进一步夯实特色产业发展基础。对相关产业发展的面积、品种、产业配套等做出科学、详尽的安排,以增强指导性,排除盲目性。在不断加大支农资金投入的基础上,优化支出结构,突出支持重点,市、镇、村均可每年确定1-3个重点,集中用资,增强引导扶持效果。探索有效的土地流转管理机制,推进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有序流转,为推行规模经营,实现规模化、区域化发展,招引农业大项创造有利条件。加强水利及农业综合开发建设。进一步改善农业设施。
二要推进农业科技创新,进一步提升农业产业层次。强化农技人员保障,着力引进专业技术人才,配齐配强镇级涉农站所专业人才,同时,整合镇级涉农站所人员队伍,以发挥其整体效能。健全农技推广体系,培育多元化科技服务组织。通过农技推广体系,加快新品种引进和更新、科技成果和新技术新肥料的推广应用,及时解决病虫害防治、测土施肥等难题,提升科技贡献率。提高农机化水平,继续落实好农机补贴政策,扩大补贴范围,增加补贴种类,进一步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膳食调查报告范文3
【关键词】狂犬病;免疫失败;死亡病例
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4.05.612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5-2879-012012年7月平顶山市卫东区发生一起狂犬病疫情,是我市CDC门诊近十年来首例狂犬病免疫失败病例,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引起医疗卫生部门的高度重视。现对该典型病例调查分析,探讨预防过程存在的问题,找出狂犬病疫情发生原因,总结经验和教训,为制定有效的防治措施提供依据。
1临床资料
张某,男,56岁,汉族,现住址:平顶山市卫东区,职业:工人。该患者2012年7月10号凌晨2:00值班时被一条疑似狂犬病狗咬伤面部鼻梁处,伤口深约1cm,大小约2×3.5cm撕裂伤。随即被送到本市一家医院急诊处置。值班医生对狂犬病暴露伤口进行双氧水冲洗,碘酒、酒精消毒,缝合包扎。上午10:00时患者到平顶山CDC狂犬病防治门诊就诊。患者无狂犬病免疫史,体重53kg,给予1000IU狂犬病免疫球蛋白(广东双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110403,有效期2013年3月1日)、4针狂犬病疫苗(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1107148,有效期2012年12月31日)。狂犬病免疫球蛋白600IU注射在背部斜方肌处,400IU面部浸润注射。疫苗按0d(2针)、7d(1针)、21d(1针)注射在上臂三角肌。患者7月10日注射2针狂犬病疫苗,7月17日注射1针,7月23日出现头痛、胸闷、多汗症状,到社区诊所进行诊治,无效。24日出现怕水、怕风、流涎、狂躁、吞咽困难、多汗等临床症状,转到市一家三甲医院进一步诊治,初步诊断为狂犬病,七月25日被省级传染病医院诊断为狂犬病,给予对症支持治疗,下午17时因呼吸衰竭死亡。
该病例在犬咬伤后及时进行过伤口清洗,并且接种合格的人用狂犬病疫苗和狂犬病免疫球蛋白,于暴露后第13天发病应属于狂犬病免疫失败[2]病例。
2原因分析
根据病例的基本情况和流行病学调查,患者于暴露后第13天发病,分析如下:①张某暴露后13d发病,而注射人用狂犬病疫苗产生可检测到主动免疫抗体需要7d时间,患者可能免疫功能低下,对疫苗不产生免疫应答反应或免疫应答很弱。②伤口处置方面存在不规范现象。伤口在没有注射人源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的情况下进行包扎缝合。按照《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规定:犬咬伤要求肥皂水冲洗至少15min,双氧水、碘酒、酒精消毒,尽量不缝合包扎,如出现需要缝合伤口,在缝合前必须用抗狂犬病血清冲洗并对伤口周围肌肉浸润注射[3]。③张某狂犬病防治知识认识不足,暴露后没有第一时间到狂犬病防治专科门诊就诊,暴露到免疫接种中间存在8h的真空期。3讨论
正确的伤口处置是尽可能多的清除局部狂犬病毒,也是阻止病毒进入人体的最佳时机;尽早注射狂犬病人源免疫球蛋白是直接中和伤口处理后仍可能遗留病毒的有效措施。WHO认为,及时处理伤口、正确使用疫苗、必要时结合使用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或血清,对预防狂犬病死亡100%有效[1]。该病例咬人犬是一条疑似狂犬病犬,毒力强,毒量大,咬伤鼻梁处,位置凶险。尽早伤口抗狂犬病血清冲洗和对伤口周围肌肉浸润注射显得尤为重要,狂犬病毒一旦和人体的神经组织结合,无论血清或疫苗都不能杀灭它,导致免疫失败。
只犬数量的增多,监管不严,狂犬病防治相关知识的健康教育还未深入人心[4]是当今存在的社会问题。减少和避免狂犬病的发生,狂犬病防治工作就应坚持政府组织、部门配合、群众参与工作方针。一、加强犬只的管、免、灭和检疫工作;二、加强对居民进行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5];三、加强医务人员狂犬病防治技术培训、提高狂犬病暴露后的正确预防处置率。这三方面可能是当前防制狂犬病发生和流行的主要措施[6]。
参考文献
[1]王真行,译.WHO关于狂犬疫苗意见书[J].国外医学・预防、诊断、治疗用生物制品分册,2002,25:245-24.
[2]宁召起,解艳涛,李虎,等.一例狂犬病死亡病例的调查报告[J].首都公共卫生,2012,6(3):140-141.
[3]熊朝阳,吴宗达,何波,等.从仁寿县一例注射狂犬病免疫血清、疫苗后仍然死亡病例探讨健康教育在预防疾病中的重要性[J].健康必读(中旬刊),2013,12(5):531-531.
[4]李方友,张军,王大鹏,等.一起狂犬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J].中国医药指南,2012,(23):388-389.
膳食调查报告范文4
一、全市法院诉讼证据工作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诉讼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核心。目前本市三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总的来讲,我国的诉讼证据制度基本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特别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社会对司法公正与效率提出更高要求的情况下,有些问题则显得比较突出,主要有:
第一,当事人举证没有时间的限制。举证期限问题是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法律对法院审理案件有审限的限制,但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则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审判实践中出现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当事人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可以提出证据,使相当一些当事人在庭前故意不提交证据,而在庭审中突然提出新证,或只在二审中才提交关键性证据,以达到“突袭”对方当事人、限制对方当事人的答辩权或上诉权的目的。由此往往导致遭受“突袭”的当事人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由于对“新证据”缺乏了解而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进而有可能影响到法院裁判的公正性。二是拖延诉讼,浪费人力、物力、财力,增加诉讼成本。当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突然提出“新证据”下,对方当事人自然不愿处在被动地位,其通常要考虑用一定时间对对方的“新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并力求找到能够作为反驳意见的相关证据材料。由此产生的后果是,该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延期审理的要求,而这一要求应当讲是合法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在个别情况下诉讼就有可能无限期地进行下去,这样,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而且扰乱了法院正常的审理秩序,降低了审判效率,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
第二,举证责任不清,法院职权主义较浓,直接影响群众对裁判的公认度。目前我国法律实行的是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取证相结合的证据制度,但由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此项制度的规定相对原则,弹性较大,对于在何种情况下应当由法院调查取证、何种情况下由当事人举证的标准不够明确。实践中,法院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过多地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甚至包揽调查取证的情况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致使不少案件在收集和提出证据方面存在较大的任意性和随意性。其结果,导致在此案中法院主动收集和调取证据,在彼案中又不这样做,或者只主动收集和调取一方当事人的证据。这不仅造成了个案中当事人之间心态的不平衡,而且使一些当事人认为法院有意偏袒一方,进而怀疑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同时由于法院力量与任务的矛盾日益突出,尽管审判人员疲于奔命,而案件仍然大量积压;另一方面,助长了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惰性和对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依赖性,从而导致诉讼责任不清,使当事人负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没有得到真正贯彻。
第三,鉴定的效力认定比较混乱,存在着多头鉴定和重复鉴定的问题,常常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造成案件久拖不决。在司法实践中,鉴定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对同一专门性问题存在着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问题;二是鉴定结论互相矛盾,造成众多案件难以及时下判,有的案件陷入了鉴定的怪圈,使案件在长达几年的时间内不能审结;三是鉴定、勘验人不出庭接受质询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审判工作的开展;四是鉴定的提起程序混乱,有诉讼前的鉴定,也有诉讼中的,有法院提起的鉴定,也有当事人委托的,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着鉴定效力的认定。
第四,证人不出庭问题严重。目前法律关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规定得比较原则,只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但对其出庭的费用如何补偿,对其人身安全如何保护等等,均缺乏明确规定。实践中,证人拒不作证,或即使作证,出庭率也极低。据统计,目前在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率仅8%;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出庭率也只是10%左右,通常是由当事人或者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一些证人证言或者讯问笔录。这些证人证言或者讯问笔录在法庭上也仅是出示而已,无法在质证中进行询问,导致一些证人证言存在着虚假和证言反复等情况。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认定效力,在有些情况下,审判人员为核实一些比较关键的证人证言,又不得不作一些调查工作。这也成为制约我国落实公开审判、强化庭审功能的一个关键性问题。
第五,法庭质证与认证等做法不统一,有损法庭审判的严肃性。各法院对法庭证据的出示和质证上标准不一样,有的法院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全部出示,有的是有选择出示;在质证方式上有的采用一证一质,有的采用综合质证;证据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不一,有的详细表述,有的综合表述,有的仅仅列举了证据名称便得出“足以认定”的结论。这样做弊端很多,不能反映庭审情况、不能反映法院对证据的分析和采纳的过程,使当事人难以相信裁判是公正的,不能让当事人明明白白诉讼。
二、改革与完善证据制度的紧迫性
第一,改革与完善证据制度是法院审判工作的迫切需要。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证据中存在的问题已严重地影响和制约着全市法院审判方式的改革,影响着法院审判工作的开展和审判工作水平的提高,其结果是直接制约着人民法院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诉讼证据工作的改革与完善已成为法院的当务之急。调研中各法院对此呼声很高,反应强烈。
第二,改革与完善证据制度是我国诉讼机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现代诉讼机制的需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对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市场主体要参与市场经营和活动,就要求主体必须是平等的,交易是诚实信用、公平的,出现纠纷就应当有一个公平、公开的解决机制去裁决。而我们的诉讼证据还不能适应,法院的职权主义打破了当事人在举证方面的平衡,有失法院作为中立裁判者的地位;证据的公开的力度不够,使当事人对法院裁判产生不信任感等等。因此也造成社会和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结果还不能完全认可。
第三,改革与完善证据制度是我国诉讼机制适应加入WTO的需要。我国即将加入WTO,实现与国际市场接轨,实现市场经济的最终到位。WTO是在市场经济基本原则基础上运行的,它将一些共同的和先进的以及最能体现市场经济精神与自由平等市场经济观念的基本法治原则、观念确定下来,作为各成员国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的指导,世贸规则要求各国的司法裁判与之相适应,建立“平等、统一、独立、透明”的诉讼机制,而目前我国的审判独立性问题、法院的职权主义与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问题、司法的透明度问题、裁判的统一与执行问题都不适应要求。
三、诉讼证据制度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第一,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对原则。目前我国尚没有统一的证据法典,相关的证据规定散见于三大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之中,而三大诉讼法对证据问题的规定比较简单,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单独规定仅有8条,民事诉讼法有12条,行政诉讼法有6条。这些条文都比较原则,不能适应审判的需要,即使最高法院对三大诉讼法的证据问题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但审判实践中,操作起来,还是不解决问题。
第二,诉讼理念上的偏差。法律规定的原则并没有对司法公正与高效的实现构成障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大部分是我们在旧的思想认识基础上造成的。我们对公正的主流理解是实现绝对的客观公正。表现在诉讼制度上,特别是作为其核心内容的证据制度的设计是追求案件的客观事实。一个案件的审判,当事人可以在一审期间举证,二审还可以举证,甚至案件终审后,还可提出新的证据予以进行再审。当事人举不了证的,法院也有权、或者有责任进行调查取证,确保案件案情的真实,否则就不是公正。这样一个案件的反复审判,导致社会对司法审判失去了信任感,有的人就质问法院,法院判案还有没有谱?且不说最终结果的公正与否,即使是绝对的公正,但也难以说服社会。最终败诉的当事人会指责法院不公正,有关社会各界及新闻舆论也会根据自己的公正价值观对生效或未终审的裁判进行评论,甚至指责。其实质是当事人及社会对法院诉讼程序的不认可、不认同。
事实上,案件时过境迁,案件的真实情况很难再现,只能靠一种诉讼规则去认定一个强制性社会接受的事实。人们常说,空口无凭就是这个道理。诉讼只能是最大限度地恢复案件的客观事实,只能是一种相对性的追求,只能是依据现有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过分强调人民法院必须在查实、查清案件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才能下判,是不符合实际的,也是行不通的,是违背诉讼规律的。其结果导致让社会实现不了的东西抱有起了过高的希望;特别是在社会风气不正的情况下,当事人常常会将此归于法院裁判的不公。
第三,法院职权主义色彩较浓,对当事人的合意尊重不够。诉讼是控辩双方的诉争,法院只是一个中立的裁判者,诉讼法的任务不是让程序当事人沦为法院审理活动的客体,相反,应赋予对程序的进行有利害关系的人以相当的程序保障,保障当事人参与诉讼的充分性,保障其能适时、适式提出证据、陈述意见,或进行辩论的机会。但目前在诉讼证据制度中还存在着法院职权主义,没有把诉讼双方置于平等的地位,也没有形成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对抗。
第四,法庭审理的证据公开性不够。尽管本市法院采取了一些措施,实行了公开审判,公民可以凭有效身份证明旁听案件的审理,可以查阅有关的法律文书,但是在诉讼过程中,与诉讼结果直接相连的、当事人十分关注的证据问题的公开性相对不够。目前法官有一个心理,认为“这案件我判的没有问题,就不怕你不服”,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存在着较大的随着性,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全部接受,而是按照其主观认为而定,对于哪些证据在法庭上进行质证,对于哪些证据被采信,哪些证据没有被采信,从法庭上没有给当事人以明确的说法,一纸判决下来,对于证据的采信情况也是十分简单的概括,甚至看不出双方当事人举证的情况,更不用说证据采信中的认证与否,常常被当事人或者社会嬉为不讲理的判决。其实并不是法院判决不讲理,而是法官裁判的根据和理由不被当事人所理解。
四、关于改革与完善诉讼证据制度的调研建议
解决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改革和完善诉讼证据制度当务之急是,转变诉讼证据的观念,按照现代诉讼理念,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制定本市法院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规范全市法院不统一的诉讼证据行为,改革影响和制约司法公正与高效的传统做法,通过操作规程,予以调整,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
根据我们对实践中存在问题的调研,对相关理论和法律规定的学习研究,现对制定本市法院证据规定提出一些建议性意见:
(一)关于制定证据规定的指导思想问题
证据规定应当着眼解决当事人和社会对法院诉讼程序和诉讼结果的认可度问题,主要是转变诉讼证据理念,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从操作上倡导一种现代诉讼的意识:对法院在诉讼中的中立裁判者地位进行定位,在此定位下对证据问题进行规范和引导,从操作上规范法官的诉讼行为,最大限度地实现诉讼的公平、民主、公开。
第一,确立控辩双方在诉讼证据上的平等地位。公正是按照一种科学的诉讼规则得出的一个诉讼结果,其不仅仅表现在诉讼结果上,更重要的是诉讼过程的平等、公平,参与诉讼的各方共同遵守,并获得对等的机遇。在证据规定中,一些证据制度应围绕这要求进行设计,平等在赋予当事人的举证权、质证权、知情权等。
第二,法庭要最大限度地保持中立,淡化职权主义,有限的职权要被动的提起。从诉讼理论上讲,诉讼就是诉讼双方,或者说是控辩双方之间的对抗,法院只是居中的裁判者。我们必须按照这个定位设计诉讼制度、诉讼证据制度,法庭必须最大限度地保持中立,淡化职权主义,有限的职权将被动的提起。
第三,树立法院审判案件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进行裁判。法院认定的并不一定是绝对的客观事实,而只能是最大限度地恢复案件的客观事实,实际上是根据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运用证据来认定一个法律事实,不能一味强调人民法院必须在查实、查清案件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才能下判,这是不符合实际的,也是违背诉讼效率和效益原则的。鉴于此,我们在制定“证据规定”时应当遵循现代诉讼证据理念树立了“法院审判案件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进行裁判。”的现代诉讼理念。
第四,突出诉讼证据的公开性。在制定证据规定时,公开性应该是一个重要原则。突出证据的公开性对法院具有积极的意义,一方面可以抑制法官滥用、懈怠职权,对法官形成约束;另一方面也能树立法院裁判公正的形象。因此,诉讼中,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情况应该在法庭上进行质证、认证。如果在法庭上认证确有困难,则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叙述,给当事人以明白的结果。不透明的诉讼机制使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缺乏可预测性,难免使当事人,包括社会公众对法院的裁判顾虑重重,缺乏可信度。
(二)关于制定证据规定的体例问题
关于制定证据规定的体例问题,有两种看法,一种是主张刑事、民事、行政分别制定;另一种是主张制定一个包括三大诉讼有关证据问题的统一证据规定。经研究,我们认为宜制定一部统一的诉讼证据规定,理由如下:一是三大诉讼虽各有特点,对证据问题也各有不同的要求,但其均拥有共同的诉讼证据属性,在基本原理、基本理论和许多适用规则上也是相通的;二是目前全市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诉讼证据问题还存在着许多认识模糊和运用混乱的地方,分别制定三大诉讼证据规定,有可能会出现基本原理上的不一致或相通问题的重复规定;三是既便于审判人员学习掌握,也便于审判领域之间的相互了解。在制定“规定”的技术问题上,可以将三大诉讼证据所共同适用的原则和要求规定在总则部分,将其特殊性要求规定在分则中,分别适用。这样,可以使全市法院在诉讼证据的基本理念上统一认识。
(三)关于制定证据规定要结合国情的问题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市场观念已深入人心,建立发达的市场经济已成大势所趋,现在只不过是处于一个过程之中;我国加入WTO后,又对我们的诉讼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须按照现代国际规则办事,必须在审判工作中充分体现现念。同时也应当看到,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毕竟并不十分发达,国家并不富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正在进行之中,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还没有完全形成,公民法律意识还有待加强。从本市来讲,地区社会状况差异较大,在远郊区县,特别是偏远山区,经济相对落后,交通不便,群众法律意识淡漠,一些当事人能出山“打官司”都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有的要走上一天的路。因此,我们在制定证据规定时,必须考虑我们的国情,必须坚持和发扬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与此相适应的诉讼制度,特别是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也必须有一个过程,在个别地方,这个过程可能还会比较漫长,有些条款必然具有过渡性质,如我国的证人制度还不能完全与国际接轨,必要限制的人民法院司法调查权还须保留等,这些反映国情的规定在一段时期还必须有所体现。
(四)关于证据规定中几个主要具体问题
第一,关于法院调查取证与当事人举证的关系问题。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依据现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和要求,应当明确:在观念上,根据时代的发展、具体的法制环境和审判方式改革的大方向,应当淡化法院调查取证的职权主义,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法院的职权调查取证活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只有在当事人已充分举证,对于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经过庭审质证仍无法认定其效力的,法院方可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并且在一般情况下,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不得超出当事人申请的范围。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对此条件,应当明确。
第二,关于举证期限问题。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规定”必须明确诉讼双方向法院提举证据应有时间的限制,法院不得因当事人举证而影响审限。在具体操作上,鉴于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当事人协商的方法解决:一是由当事人对举证期限进行协商,法院确认后,由诉讼各方共同遵守,当事人协商的举证期限应在开庭日之前;二是在当事人协商不一致时,或者根据案情的需要,由法院在合理的期限内指定举证期限;三是如果当事人在上述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同时处理好当事人在上述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证据时的一、二审之间的关系,应充分保护及时举证一方当事人的权益。
第三,关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鉴于我国国情和目前法律依据的欠缺,我国的证人制度还很难一步到位。为在全市法院最大限度地解决证人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力求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目前我们所能尝试的方案只能是尽量增加证人出庭作证的操作性:一是将证人出庭作证作为当事人举证的一部分,规定证人除正当理由外,均应当出庭作证,并将“正当理由”予以了明确限定,加重提举证人的诉讼方的责任;二是在现有条件下,尽量落实证人出庭作证所产生的必要费用,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所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必要费用,证人要求补偿的,由法院审查决定,并计入必要的诉讼费用,由申请证人到庭的一方当事人先予支付,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予以判定”。
第四,关于鉴定、勘验问题。针对实践中的问题,“鉴于目前我国司法鉴定的管理现状,我们无法真正解决审判实践中鉴定内容正确与否的实质性问题,只能从实际出发,侧重解决鉴定的程序问题,增加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认可度,主要是通过尊重当事人合意意志、减少法院职权的方式实现,规定鉴定机构的确定由诉讼双方共同选择,同时增加对有争议鉴定结论的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规定。版权所有
第五,关于建立证据交换制度,突出证据公开性问题。近年来,全市部分法院积极实践,在知识产权、民事、经济和行政审判的普通程序中尝试适用,取得了一定效果。主要表现在:一是使诉讼各方对对方的诉讼证据情况在开庭前能有基本了解,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诉讼一方在法庭上搞“突袭”;二是有利于法院裁判的公开透明,增强了当事人对法院判案的信任度;三是有利于案件的快速审理,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审判效率;四是促进了当事人间的和解,使相当一些纠纷在开庭前可以得到解决。应该肯定,证据庭前交换制度是实现诉讼民主和公开的一种有益探索,我们应在总结各法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规定中对此予以明确。
膳食调查报告范文5
【关键词】 膳食调查;营养状况;儿童;贫困区
【中图分类号】 R 179 R 153.2 R 151.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9817(2008)03-0213-02
Diet and Nutritional Status of Rural School-aged Children in Zhejiang Province/HUANG Li-chun, DING Gang-qiang, HE Sheng-liang, et al. Zhejiang Provincial Center for Diseas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Hangzhou(310009),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the diet and nutritional status of rural school-aged children in Zhejiang Province, and to provide evidence for the dietary intervention. Methods By random sampling, 1 196 children aged 8-12 were selected from rural areas in Zhejiang Province. Dietary survey with 24-hour recall and physical measurement were performed. Results Evaluated by the Chinese DRIs, the dietary intakes of energy, carbohydrate, vitamin C, calcium and zinc were inadequate. The intake frequencies of milk, fruit, vegetable, bean and bean products were low. Conclusion Nutritional education should be performed for teachers, parents and students to improve growth and nutritional status of rural children.
【Key words】 Diet surveys; Nutritional status; Child; Poverty areas
学龄儿童所获得的营养不仅要维持生命活动、生活与劳动,更重要的是还要满足其生长发育的需要。这个时期的膳食营养状况对个体的一生和群体的素质都有重要的影响[1]。2006年9-12月笔者对浙江省农村3个贫困地区学龄儿童的膳食营养状况进行了调查,现将结果报道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根据浙江省统计局2004年公布的经济欠发达农村地区名单,采取多阶段随机整群抽样方法,抽取了3个县6所小学的三、四年级学生,共调查1 196名,其中男生615名,女生581名;8岁学生171名,9岁317名,10岁401名,11岁225名,12岁82名。
1.2 方法
1.2.1 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价 采用3 d 24 h回顾法,调查膳食摄入情况。调查人员经过培训,在膳食调查前召开班主任会和家长会,由班主任和家长协助学生填写问卷,调查人员现场确认后收回。根据中国居民平衡膳食宝塔[2],评价学龄儿童的膳食结构;根据调查对象的食物摄入情况,结合食物成分表[3],计算营养素摄入量,以中国居民营养素推荐摄入量(RNIs)[4]为依据评价学龄儿童的膳食营养状况。采用EpiData 3.02录入数据,SAS 8.0软件分析调查对象的食物摄入情况。
1.2.2 体格检查和评价 按照卫生部《学校卫生情况年报表填报说明及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身高、体重的测量,以《1995年全国7~22岁身高标准体重值》作为评价标准。身高标准体重值在90%~110%为营养状况良好,低于90%为营养不良,超过110%为超重,超过120%为肥胖[5]。
2 结果
2.1 营养状况 营养不良检出率为22.94%,正常率为55.94%,超重率为11.22%,肥胖率为9.89%。
2.2 食物摄入情况 调查对象的粮谷类食物摄入量偏低。豆类及其制品平均每人每日摄入量达到了50~100 g的合理范围,但是消费率仅有65%。肉类平均每人每日摄入量在75~100 g的合理范围内。奶类的平均每日摄入量为102 g,低于每日250 g的合理摄入,而且消费率也仅有43%。蛋类平均每日摄入量为43 g,略低于每日50 g的合理量,消费率只有61%。蔬菜的消费率较高,但人均每日摄入量不足。水果的摄入严重不足,消费率低至34%。见表1。
与推荐量相比,能量摄入偏低,蛋白质摄入达到了推荐量,维生素E和铁摄入达到了推荐量。钙摄入量远未达到推荐量,8~10岁组儿童钙摄入只占RNIs的60%,11~12岁组儿童钙摄入只占RNIs 的40%。8~10岁组儿童锌的摄入量占RNIs的80%,而11~12岁组男孩锌的摄入量只占RNIs 的56%,11~12岁组女孩锌的摄入量也只占RNIs 的66%。维生素A摄入在推荐量的83%以下。维生素C摄入量在推荐量的65%以下,11~12岁组儿童维生素C的摄入量在推荐量的50%以下。
3 讨论
本次调查显示,浙江省农村贫困地区学龄儿童营养不良患病率为22.94%,略高于2000年中国学生体质与健康调研的全国水平[6]。2002年中国居民营养与健康状况调查结果显示,全国7~13岁农村儿童营养不良患病率为 24.4%[7],本次调查农村儿童营养不良患病率与之接近,超重和肥胖患病率与大城市[8]接近。可见,目前我国农村儿童也面临营养缺乏导致的营养不良和营养失衡导致肥胖的双重挑战。提示在农村儿童营养改善工作中要注意儿童营养状况的差异,开展有针对性的干预项目。
调查发现,学龄儿童粮谷类和薯类的摄入量偏低,肉类摄入充分。粮谷类和薯类含碳水化合物多,是膳食能量最经济的来源,而肉类提供的脂肪不能给神经细胞供能,神经细胞的能量来源只能是碳水化合物[9]。我国传统膳食是以粮谷类食物为主,这样的膳食结构对于预防各种慢性病有益,而薯类作为粗粮,也是被鼓励食用的[10]。学龄儿童正处在生长发育和智力发育的关键阶段,不能忽视粮谷类和薯类的摄入,动物性食物要适量。
调查还发现,学龄儿童膳食中各种维生素和矿物质普遍缺乏,比较严重的是钙、锌和维生素C缺乏。钙摄入不足是我国居民膳食中的普遍现象,与奶类的消费率和摄入量低有关。农村居民奶类摄入量较城市居民更低,且随着家庭收入的增长,奶类消费量增加[11]。儿童钙摄入不足,直接影响骨骼生长发育。膳食中维生素C的缺乏与蔬菜水果摄入不足有关。平衡膳食宝塔推荐蔬菜每日400~500 g,水果100~200 g。此次调查结果与推荐量差距较大。水产品中的锌含量丰富,适量摄入水产品可以预防锌缺乏。因此,在下一步工作中需要特别开展针对农村学龄儿童增加蔬菜水果、奶类、豆类以及水产品摄入的营养干预。另外,如果某些营养素在当地的食物供给条件下难以满足,为尽早改善儿童营养状况,除了营养科普知识的宣传外,使用儿童型营养补充剂也是一个好办法[12-13]。
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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膳食调查报告范文6
【关键词】 限盐减油; 健康教育; 膳食行为干预
doi:10.3969/j.issn.1674-4985.2012.14.088
健康教育(health education)是通过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的社会和教育活动,促使人们自愿地改变不良的健康行为和影响健康行为的相关因素,消除或减轻影响健康的危险因素,预防疾病,促进健康和提高生活质量[1]。随着医学的不断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饮食与疾病和健康的关系日益受到重视。近代研究认为,高盐高脂饮食与高脂血症、高血压及冠心病等心血管疾病密切相关[2-4],据世界卫生组织第57次会议及2004年世界卫生报告:2002年全球死亡达5702.9万人,其中以心血管病、糖尿病、肥胖、肿瘤和呼吸系统疾病为代表的慢性病已占总死亡的58.8%[4],中国居民因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引起的死亡构成已经高达80%[5]。可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已成为危害社区居民健康的主要问题,因此在社区对患者进行药物治疗的同时,积极探索有效的干预措施是加强社区慢性病防治、提高居民健康水平的必要手段。2011年笔者所在中心对辖区内某社区的150户家庭进行限盐减油膳食行为干预调查,并对干预前后的效果指标进行比较分析,为有针对性地开展适宜技术促进干预活动、评估干预措施进展和效果,进而在社区推广有效适宜技术的相关研究提供背景资料。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采用随机抽样法选取150例调查对象,研究对象纳入标准:(1)18~65岁;(2)在家做饭的家庭成员;(3)当地常住居民。排除标准:(1)排除肾病患者;(2)排除每周在家吃饭次数少于10次的居民。
1.2 调查内容 包括问卷调查、健康教育和主动干预,问卷调查包括:(1)研究对象一般情况调查;(2)限盐减油适宜技术使用现况调查;(3)调味品和高盐食品用量调查;(4)家庭3日盐及调味品消费量调查。健康教育:开设健康相关知识讲座课堂,印发限盐减油膳食指导相关宣传单册。主动干预:发放控盐勺、控油壶。
1.3 调查方法 采取现场集中调查和入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调查对象进行调查
1.4 统计学处理 资料分析应用SPSS 10.0统计软件,计量资料用t检验、方差分析,计数资料的比较采用 字2检验、秩和检验。
1.5 质量控制 为了减少调查中的偏差和失误,本次调查做了下列工作:(1)组织调查员对调查问卷进行及时自查,检查调查项目的完整性与逻辑性,及时纠错补漏。(2)调查前向被调查对象详细阐明此次调查的目的、意义和内容,使其充分理解,求得合作。(3)现场调查时,对调查问卷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解释,同时保证问卷的完整率。(4)回收问卷后及时复核,逻辑校对,并进行抽样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更改和补充错漏。
2 结果
2.1 基本概况 经统计,干预后150户家庭中高盐、油饮食危害知晓率较干预前上升了18%,控盐勺使用率上升83.33%,控油壶使用上升89.33%,干预后愿意坚持使用的有97.34%,并希望相关工作人员能定期对其进行督导。见表1。
2.2 干预效果 150户家庭限盐减油膳食行为干预前后的效果比较,经限盐减油干预后,居民盐油摄入量均有下降,人均摄入量盐5.92 g、油24.52 g。见表2。
3 讨论
限盐减油是针对人们相关膳食行为的干预,健康膳食行为在社区慢性病防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在社区把膳食行为控制措施从单纯的宣传知晓,提高到以量化为主的层次,使人们不仅停留在卫生知识水平的提高上,而更强调树立健康意识,建立科学的生活方式与健康的饮食习惯,最终通过合理膳食行为,达到防控慢性病,提高社区居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远期目标。
经过限盐减油饮食干预人们的膳食行为已经初步发生改变,盐、油摄入量均控制在正常范围内,生活中盐、油摄入更多的是一种以家庭为单位的集体行为,个人摄入量的多少往往与家庭的饮食习惯密切相关,调查结果显示,97.34%的居民愿意继续使用控盐勺、控油壶,并希望相关人员能定期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督导,可见控盐勺、控油壶的使用是易于为社区居民所接受的,量化盐油摄入量使广大居民有据可依,对预防居民慢性病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总之,通过量化干预,社区居民的限盐减油意识得到明显提高, 健康行为有了初步的转变,但合理膳食行为模式尚未形成,仍然需要逐步长期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行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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