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协议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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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协议书

赡养老人协议书范文1

将我们养育长大的人是我们的父母,父母老了,我们需要照顾父母,签订赡养老人协议书有助于更好地为父母养老。以下是小编精心收集整理的赡养老人协议书格式借鉴,欢迎大家参阅。

赡养老人协议书格式1赡养人:

甲方:__x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x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

被赡养人:

丙方:__x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

为维护丙方合法权益,切实保障丙方的晚年生活,甲、乙方和丙方签订如下赡养协议。

第一条:甲、乙方的主要义务

1、甲、乙方不分男女都有赡养丙方的义务,各甲、乙方应积极履行对丙方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

2、甲、乙方不得要求丙方承担不愿意或力不能及的劳动。

3、丙方的房产权、房屋租赁权和居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丙方同意,甲、乙方子女不得强占、出卖、出租、转让。

4、丙方有权依法平均继承父母遗产。

5、甲、乙方应妥善安排好丙方的膳食结构,保证丙方吃饱、吃好。

6、如丙方不能自行出行,甲、乙方应安排时间负责丙方出行,所需交通费由甲、乙方承担。

7、丙方生病,甲、乙方应及时给予医治,并负责生活照料与护理。

丙方日常检查、就诊、买药由甲、乙方负责。丙方大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就近治疗。丙方住院期间由各甲、乙方轮流护理,没有时间或条件亲自护理的,由当期甲、乙方聘请专人护理。

8、丙方生活不能自理时,甲、乙方自行护理应每x个月轮换一次,由甲、乙方护理。

个别甲、乙方不能亲自照料丙方的,可以按照丙方的意愿,请人代为照料,并及时支付所需费用。甲、乙方之间可以协商由其中一个甲、乙方护理,其他甲、乙方应支付相应的补助,补助的数额由甲、乙方共同协商。

9、丙方体弱多病行走不便的,甲、乙方要及时给予医治、照顾和精心看护,在精神上关心丙方,不得用粗暴蛮横的语言对待丙方。

10、甲、乙方每年要为丙方庆祝生日,宴会费用由全体甲、乙方共同承担。

庆祝期间甲、乙方尽可能创造轻松、愉悦的气氛,不得谈及伤害、侮辱丙方或其他甲、乙方的话题。

第二条 赡养的方式、周期

1、丙方单独居住的,甲、乙方应主动上门赡养,各甲、乙方每x个月轮换一次。

2、丙方同甲、乙方同住的,各甲、乙方按照长幼顺序每x个月轮换一次,下一顺序的甲、乙方负责上门接回丙方。

第三条 赡养费及共同承担的费用数额、给付方式、给付时间

1、丙方单独居住的,甲、乙方每月给付丙方赡养费x元。

2、甲、乙方应以现金方式支付赡养费,甲、乙方应填好相应凭证,甲、乙方应对支付赡养费或共同分担的费用承担举证责任。

3、赡养费或共同承担的费用,由甲、乙方承担。

丙方有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医疗、护理等费用,由丙方从存款中支取,不足部分,甲、乙方共同承担。

第四条 协议变更的条件和争议的解决方法

1、变更本协议应取得丙方、甲、乙方全部同意后方可变更、修改。

2、甲、乙方在协商、调解的过程中,各甲、乙方应本着实事求是、、最有利于维护丙方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妥善处理好争议事宜。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乙方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它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2、甲、乙方不履行赡养义务,丙方有要求甲、乙方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3、因甲、乙方不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赡养期间的护理人员费用由违约的甲、乙方承担。

4、甲、乙方不尽赡养义务的,在继承遗产时少分或不分。

5、部分甲、乙方不履行义务,其他甲、乙方按照长幼顺序由不尽赡养义务甲、乙方的下一顺序甲、乙方继续履行赡养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甲、乙方不得以此作为自己不履行义务的理由。

本协议共x页,一式x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方、丙方各执x份。

甲方(签名):__x 乙方(签名):__x 丙方(签名):__x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赡养老人协议书格式2甲方:__X(二人均系__社区居民) 乙方:__X(二人均系__社区居民)

丙方:__ (__系__社区居民,__的长子。经由已故居民__X的原

配妻子__同意,由__承担赡养义务和合法继承财产)

甲方之一__与原配妻子__(已故)婚后生育两个女儿,长女__,次女__.

甲方之二__与原配__(已故)婚后生育一子,名为__(已故) 甲方__和__X在1954年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甲方现有房产座落__X新村16号楼一单元403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4.7平方米。甲方在该房屋居住。

甲方__X,男、1921年1月10日生人,现年91岁。__X,女、1926年12月14日生人,现年86岁。由于两位老人年迈,生活不能自理,经两位老人同意,乙方和丙方达成赡养老人和甲方身后财产处理协议如下:

1、根据甲方的意见和该家庭的特殊情况,乙方和丙方通过协商一致同意两位老人分别由乙方和丙方各自承担赡养责任,即乙方和丙方按月轮换负责老人的生活(包括雇保姆工资和生活费用)

2、甲方__X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承担,__X的医疗费用由丙方承担

3、甲方两位老人全部故去后,对该房产进行作价出售,出售全部房款归乙方和丙方两方平分。

4、甲方_____的低保金、占地老人生活费和居民保险以及困难补助等收入,__X的一切收入归乙方,__X的一切收入归丙方。

5、甲方现有存款人民币肆仟元,该款归乙方和丙方两方平分。

6、未尽事宜,由乙方和丙方协商解决。

7、此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见证单位和公证处各一份,该协议公证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

丙 方:

见证单位: __社区居委会

见证人:

20__年11月10日

赡养老人协议书格式3瞻养人: 瞻养人: 瞻养人:

被瞻养人: 被瞻养人:

瞻养人与被瞻养人的关系是儿子与父亲和儿子与母亲的关系.

瞻养人配偶的身份、义务、权利与瞻养人本人相同。

儿女瞻养.孝敬父母是天经地义,责无旁贷的义务和责任.依照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家庭的实际情况,保障父母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现制定本协议.

一.建立养老.医疗基金.在曾集农业银行以父亲或母亲的名字开户,瞻养人每人必须在每年的 月 日存入 元, 元,元.(此为基数,上不封顶.)存折由父母保管,密码暂由瞻养人推举其以外诚实守信的人保管.此存折(卡)为专用存折(卡).自被瞻仰人丧失劳动能力时开始启用。

二.存折里的款项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作医疗(住院.大额门诊如检查.检验)和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指重病.年迈.意外等原因造成.下同)的日常生活料理以及后事(安葬)等的费用开支.这些开支的费用必须以发票.条据等公示于所有瞻养人后据实销帐.有必要建立。

三.父母的劳动所得和政策性等收入不进入该存折.

四.基金建立期间,若发生赤字的无条件由三个瞻养人公摊。

五.除基金外,瞻养人公摊费用或其他事项(如客人祝寿的礼金等)产生的所有结余款必须进入该存折,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款等等.

六.被瞻养人(父、母)的劳动所得由他们自己支配,其财产有权依法处分.瞻养人和其他子女不得干涉,不得随意享有,更不得占有和强行索取.应当享有的,必须遵从他们的意愿许可.其余当事人有知道是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权利.没有享有的不得责怪.埋怨.

七.父或母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后,其农田不能耕种.收获时,儿女有帮助劳动的义务,未参加劳动的须以资代劳.若生产资料和雇请劳工等的生产成本开支不足的部分可在存折里取出先行垫付.收获后,除留足必需的口粮口油和生活开支外,其余所有收入均必须进入存折.帐目必须清楚.

八.父母的房屋和生活.生产用品等,瞻养人有帮助维修的义务.超过300元的大额开支不得在基金中支出,应由瞻养人另行公摊.

九.平时瞻养人(做儿女的)要经常或带孩子回家探望父母,帮助他们做事,尤其是父母力所不能及的事。陪他们聊天.原则上住家距离较远的客运班车车票在10元以上的2个月回家看一次,5元以上的的1个月回家看一次,较近的每周末回家看一次.若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时探望密度增加1-2倍。所产生的生活费用由当事儿女自己支付.同时对基金账目进行必要的审核。

十.被瞻养人(父或母)丧偶后,应尊重其意愿.愿意一人独处的或愿随任意一个瞻养人的,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时,其《土地使用权证》的所属田产.房屋.宅基地及其附属物的流转所得或租金所得,进入该基金存折.由具体照料其生活的瞻养人支配。有遗嘱的遵其遗嘱,没有遗嘱的该瞻养人可作遗产继承。其他瞻养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十一.在父或母愿意一人独处且生活不能自理时,具体照料其生活的瞻养人,若有必要,做好起居.饮食.洗浴.排泄.用药.情绪表现.心理疏导等护理记录。在基金中提取的护理费用,其他瞻养人有监督的责任和知晓的权利。被瞻养人已出嫁的女儿有代位瞻养和继承的权利。

十二、第十一条具体照料生活的瞻养人其劳务费用可依照当时的市场行情按月计算。是基金应缴人的,可减免或部分减免,若有不足的,可从基金中补足

十三、基金缴纳基数也可视情况分三阶段递增。具体数额由瞻养人共同商定。第一阶段为父或母还能劳动,但年迈体弱疾病缠身如目前的状况。第二阶段为父或母有一方已丧失劳动能力,这一阶段须适当增加基金基数。第三阶段为丧偶或二老都丧失劳动能力应在第二阶段的基础上再增加基金基数。

十四.基金到被瞻养人后事办理完毕,其运作终止.若欠缺的由瞻养人公摊.

十五.瞻养人若有不及时缴纳协议规定的基金数额并在立据之后时间超过一个月的,若违反第一、四、五、六、七、九、十一其中任意一款规定的,除无条件接受质询、谴责和相关法律规定的惩罚外,被瞻养人的生日和去世后所举行的任何如“元三、五七、生期、忌日、百日、周年、除服”等活动该瞻养人均不得参加。被瞻养人去世后举行悼念活动的文告或立碑的碑文等均不得列入该瞻养人的姓名。取消其孝子身份。

十六.为保证本协议的有效进行,赡养人必须在附件(见后)上签字。

此文本若有未尽完善之处,经协议当事人统一协商后加以补充.

该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瞻养人签名: 瞻养人签名: 瞻养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没按时到帐的款项请立据)

今 欠 到

父母现金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欠款人:

年 月 日

赡养老人协议书格式4赡养人:张聪×,男,52岁,__制氧机厂工人;

张明×,男,49岁,__公司干部;

张伶×,女,46岁,__中学教师;

张俐×,男,43岁,__商店营业员。

被赡养人:刘__,女,70岁,无业,赡养人之生母。

.被赡养人:刘__,年老多病,无经济收入,独自生活困难很大。为了使被赡养人安度晚年,经其子女张聪×、张明×、张伶×、张俐×协商意见一致,特订立本协议如下:

一、自____年1月1日起,赡养人轮流接被赡养人回家共同生活,全面负责照顾被赡养人的生活,并负担其同生活期间被赡养人的全部费用开支。被赡养人的生活水平不得低于任何一位家庭成员。赡养轮换期为每半年一轮换,赡养次序依次为张聪×--张明×--张伶×--张高×。

二、未轮到接被赡养人共同生活的赡养人至少每月亲自或委派家庭其他成员探望被赡养人1次。赡养人患病住院或遇到重大事件时,由共同生活的赡养人通知其他赡养人,共同轮流护理或商讨处理办法。共同生活期间,如被赡养人因特殊原因,费用开支大幅度增加,可由其他非共同生活的赡养人予以补助。

三、被赡养人现居的住房以及拥有的现金、财物任由本人处置,赡养人不得干预。

四、本协议不尽之处,可随时补充修改,但须经各赡养人一致同意。

五、本协议一式五份,赡养人、被赡养人各执一份。

赡养人:张聪×(章)

张明×(章)

张伶×(章)

张俐×(章)

被赡养人:刘__(章)

赡养老人协议书范文2

一、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人的住房。

二、赡养人不得强求老年人承担体力过重的劳动。不得歧视、侮辱和虐待老年人。

三、赡养人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不得阻拦老年人参加正当的社会活动;不得限制老年人的人身自由。

四、赡养人对老年人必须尊敬、孝顺、保证老年人精神愉快,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逢中秋节、春节、老人生日等节日,子女应同老人共同度过,每月看望和电话联系不少于4次,满足老年人心理需要,让老年人拥有高质量晚年生活。

五、赡养人必须每年为老年人组织健康查体,有病及时就诊治疗陪护,医疗费用由赡养人分担。

六、赡养人要确保老人日常生活消费,保证生活质量,定期向老人提供生活日常必需品或生活费用。

赡养老人协议书范文3

耄耋之年的许仁华为了给自己的晚年生活上一个“保险”,将出租的老宅赠与儿子,同时,又与儿女们签订了赡养协议。三年后,许仁华对儿子的所作所为极度不满,尤其在看到老家的房子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房价一路飙升后,他改变了想法。

老宅升值

生于1930年11月的许仁华是河北省清河县人,从部队转业到河北省邢台县工作。他和老伴儿育有三女一儿。儿子许志强,现年53岁,在一家国有企业上班。1991年2月,许仁华退休后和老伴儿一起照看外孙、孙子,与子女们相处得很融洽,彼此相安无事。

2006年2月,老家亲戚来串门时对许仁华说:“我家老宅翻盖后,每年光租金就有4000元。”这番话让许仁华羡慕不已。他想到自家的老宅与火车站毗邻,比亲戚家的位置还要好,就盘算着想通过出租老宅来赚钱。可是,老宅年久失修,需要进行翻盖。许仁华的家境不好,老伴儿没工作,还患有瘫痪,每月仅治疗费、护理费就达上千元。前不久,许仁华在单位集资盖楼时要了一套120平方米的新房,所有积蓄都用上了还不够,而他的退休金只有2000余元,他恨不得把一分钱掰成两半花。

就在许仁华发愁时,他的儿子许志强表示:“我愿意出5万元对老宅进行翻修。”听儿子这样说,许仁华当即表示:“你出钱修老宅,房租收益归你,我全力协助你。”许仁华不仅把老宅的宅基证交给儿子管,还东拼西凑了l万元钱支持儿子翻修老宅。

半年后,在父子俩同心协力下,一座小院拔地而起。许仁华望着5间宽敞明亮的大瓦房和门前川流不息的人群,脸上露出了灿烂的笑容。

从老宅出来东行100米就是火车站,这样优越的地理位置,不管是开旅馆还是办商铺都很合适。许志强不费吹灰之力,便以每年5000元的租金与承租者签下三年合同。然而,许仁华父子并没有随着每年老宅租金的增高而变得关系融洽,反而出现了裂痕。

2008年的一天,许仁华躺在床上久久难眠,他考虑是不是卖掉老宅更合适?这样,可以留一部分钱养老,剩余的钱分给儿女们。

第二天,许仁华召集家人开了家庭会议,商讨卖老宅一事。结果,许仁华的想法遭到儿子和大女儿的反对。许志强情绪有些激动:“这是我盖的房子,是我的。我请教律师了,对方说这房子我不同意卖,就不能卖!”

许仁华气愤之极,搬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说:“我的宅基地怎么处理,别人无权干涉。”为此,他委托老家的村长办理卖老宅事宜。许志强闻讯后赶回老家,将街头贴的售宅广告全部撕掉,并驾驶摩托车走街串巷大呼:“这是有纠纷的老宅,谁买谁倒霉。

许仁华闻讯后气得吹胡子瞪眼,却拿儿子没办法。

法庭交锋

为平息纠纷,许仁华先是找儿子协商解决赡养问题。可是没说几句,两人便吵得面红耳赤。接着,他拄着拐杖找到儿子单位。终于,儿子的领导与许仁华的儿女经多次协商后,于2009年10月26日,促成许仁华父子达成了一份调解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从现在起,所收的老宅房租交给许仁华,直至其与老伴儿过世,老院所有权归许志强所有。”同时,四个儿女还签下赡养协议书,内容包括由儿女每人半年轮流照顾两位老人、如果不在谁家住应每月向父母交1000元生活费、每周看望父母一次等8项具体措施。

平静的日子没过多久,再生波澜。“说好轮流住,可是谁也不愿管。儿女每月也不交赡养费……现在老宅给了儿子,应该让儿子一人管我们。”许仁华说。

最终,许仁华决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将儿女告上法庭,要求子女按照赡养协议履行义务。

2012年1月13日,经过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法官人情人法的调解,许仁华与子女达成一份协议:老两口由大女儿和小女儿轮流照顾,儿子和二女儿每年给付赡养费1500元。

从大女儿家搬到小女儿家没多久,许仁华听说老宅被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他粗略一算,吓了一跳:祖辈留下的老宅按面积最少有200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5000元的补偿计算,老宅价值100万元!思来想去,许仁华决定要回老宅,分给儿女每人一份。但是,儿子攥着宅基证不同意。老宅的归属之争成为激化父子矛盾的导火索。

许仁华将儿子告上法庭,请求撤销老宅的归属协议,并将宅基地证返还给他。被许仁华告上法庭后,许志强大为恼火:“老宅早就给我了,凭什么要把宅基证交由他?”

法庭上,面对主审法官,父子俩针锋相对,各持己见。许仁华掰着指头数落儿子的不是:“我们父子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和《赡养协议书》,但儿子置约定义务不顾。201 1年9月,儿子到我家打了我一顿。2012年下半年,我的孙子结婚,儿子也没有通知我和老伴儿去参加。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老宅的租金5200元也被儿子收走,没有给我。儿子不管不问我们的疾苦,既不与我们住在一起,也不经常回家看望老人,常年连个电话也不打。我要撤销调解协议。”

对于赡养老人的问题,许志强有苦难言。在老宅归属上,他辩称:“2005年,我出资翻建老宅,房屋所有权应该归我所有。2009年10月26日,我和父亲自愿签订了《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协议有效,不应撤销。2012年以后的5200元房租是我代父亲收的,我向他交付时,他不让我进门。现在,这笔房租我可随时交还他。”

断清官司

经过5个多小时的审理,2013年1 1月23日,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驳回许仁华的诉讼请求。

赢了这场官司,许志强心里的石头落了地,可许仁华则一肚子不满:“老宅明明是我继承父母的财产,并出资1万元翻修。当初是为能舒心过晚年才同意签订协议的。现在,儿子不孝顺、不主动履行协议内容,怎么就不能撤销这份协议呢?”

随后,许仁华将案件上诉至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本案的焦点是父子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是否有效,是不是附条件的赠与?法庭上,针对这个关键问题,父子俩再次展开激烈交锋。最终,法院认为,许仁华为让许志强翻盖老宅出租盈利,将继承父母旧房数间的宅基地证交由许志强,其本质是对许志强的赠与。老宅翻修多年后,父子签订调解协议书是双方权利义务的进一步确认。许仁华请求撤销双方协议已经超过《合同法》规定的1年除斥期间。

2014年3月19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赡养老人协议书范文4

关键词 遗赠扶养协议 社区养老 对策与思考

一、案例概述

2001年8月30日,住在瑞金路的居民周戎清来到街道民政科求助。周戎清67岁,无子女无配偶也无单位,过去一直靠摆摊修包、修车过活。但随着年龄的增长,他的健康状况每况愈下,无力摆摊,靠捡垃圾和以前的积蓄维持生计。老人年老多病,积蓄用尽且无人照顾。为解决周戎清的养老事宜,街道于2001年9月2日为其办理了孤老手续,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书,其日常生活支出均由政府救助直至死亡。

2005年6月,周戎清老人所居住的地块动迁,周戎清获得动迁款17万元,以其名义存入银行,由街道一直保管。

2008年8月30日周戎清因病吐血,其所在敬老院和街道民政科联系后及时将其送医抢救,后抢救无效,于2008年8月31日死亡。

周戎清死亡后,其哥、嫂、侄子侄女要求为其办理后事,并提出继承17万遗产的要求。街道民政科接待其亲属后,表达了关于周戎清遗产继承的态度:第一,关于老人后事问题。原则上是一切从简的,但从实际和人性化的角度考虑,可以从周戎清遗留的存款中支付正常、合理的支出。第二,遗产问题。原则上孤老的所有遗产归国家所有,办理后事以后的钱款全部上交国家。当务之急是先把后事妥善处理。家属表示同意,但保留对周戎清遗产处置的看法,希望能通过正当的途径处置遗产。

2008年9月19日,周戎清的侄女委托律师到街道联系周戎清遗产事宜,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或者是协商来继承周戎清的遗产。后因协商未果,2009年6月,周戎清的兄弟及周戎清嫂子、侄子侄女等五人状告街道办事处,以五位原告并未在遗赠扶养协议中签名为由,要求法院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无效。

接到法院的传票,街道在感到气愤的同时又十分无奈。气愤的是提出诉讼的五位原告是周戎清的亲属,却在他生活困难、身患重病之时对其不闻不问。在老人过世后得知老人有一笔遗产才突然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继承遗产。但是,周戎清老人向街道提出政府救助的时候由于年事已大,身体不好,故申请书都是工作人员的,签字也比较模糊,协议书上也缺乏老人的指纹印章,对簿公堂之上,政府部门没有把握能够完全胜诉。

最终,双方选择了庭外和解。经法院调解,双方就周戎清名下存款分割达成一致,周戎清共计17万遗产,其中72278.90元归街道办事处所有(2001年9月起由政府承担周戎清各类养老费用直至其死亡共计72278.90元),剩余遗产归五位原告所有。街道提出由五位原告支付街道照顾周戎清的象征性报酬人民币1元,原告方表示同意。最终,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内容并在调解书上签名。

二、矛盾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政府一直在背后默默地承担扶养孤老的养老义务。而在老人去世后,“突然而来”的旁系亲属向政府提出了遗产继承。由于遗赠扶养协议的具体操作过程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很容易存在瑕疵,政府以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对抗的结果必然是双方对簿公堂,引发许多矛盾,消耗很多的精力。

这个案例的最后,街道主张“一元钱”的象征性报酬,其实是在对这些未曾尽到赡养义务,却要继承遗产的旁系亲属行为的抗议,因为目前针对这种行为没有任何法律进行规制、约束。

三、对策与思考

我国现行《继承法》中有对遗赠扶养协议的规定,这是我国解决孤寡老人晚年生活赡养的重要法律制度,对于孤寡老人养老、减轻国家和社会负担、稳定社会秩序都有重要的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逐渐暴露出自身存在的缺陷,其养老功能受到一定的影响。目前,我国老龄人口急速增长,我国已经逐步迈入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愈发凸显。完善我国的养老机制,更好地发挥其养老功能,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迫切任务。

笔者认为,要解决社区孤寡老人的养老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具体操作流程,明确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然而事实上,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老人所遗留下来的存款、住宅只是挂在政府名下,并无任何处置的办法。正是由于缺乏相关操作细则,政府的工作人员不会轻易去处置孤老名下遗产,多年累积下来造成很多资源的浪费。可以探索建立社区公证机制,由社区代表、居委会代表、社区律师等组成公证团体,对孤老的遗赠扶养协议进行公证。在约束他人的同时,对老人进行真实意思的公证。同时,对政府使用遗赠扶养协议老人的遗产过程可委托相应团体机构进行第三方监督。

(二)扩大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范围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有两类:一类是自然人。一类是集体经济组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养老项目将采用商业化运作的方式,势必会有更多社会组织参与到养老这一行业中去。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将遗赠扶养协议的非自然人扶养主体扩大为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有能力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都应当赋予其相应的资格。近年来,家庭养老带来的危机矛盾比比皆是,而养老行业的商业化模式开始逐渐发展。因此,在不久的将来,会有越来越多的民事主体将加入到养老这一行业中来,如一些宗教机构、慈善机构或者其他民间养老机构等等。

(三)广泛开展社区养老服务

在社区中,不仅仅是孤寡老人,独居老人、空巢老人的数量也日益增多。老年人普遍愿意在自己的家里生活,不愿意去参加社会的机构养老,而且每个家庭的经济条件不同,相应的养老生活水平也会存在差异。一些机构养老基础设施陈旧,设施参差不齐,政府在资金的投入方面往往不足,还有机构养老的服务人员素质不高,对老年人的照顾不够细致周到,可能导致老年人产生心理问题。基于此,新型的社区养老模式应运而生,它结合了传统的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吸取两者的优点,建立一种符合大多数老年人需求的养老方式。以家庭为核心,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主要服务形式,积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以黄浦区为例,黄浦正在试点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专业化服务为支撑的,覆盖全社区”的多样化养老服务体系,组建“黄浦区社区养老服务合作社”,打造没有围墙的养老院。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服务对象为高龄独居老人,经评估为半失能、半失智的老人。根据老年人的需求,整合社会资源,为入社老人提供专业化、多元化、社会化、可选择的养老服务项目。服务包含基本生活照料、基本医疗护理、紧急救援、生活照料等各类特色项目。在收费上,对入社老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照护能力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给予分档补贴。对承担养老服务合作社的社会企业、社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每年签约服务的老人数量和质量,每年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支持。这样一来,一是解决了目前中心城区养老院等养老机构资源的匮乏。二是能够个性化服务,更贴近每一位老人的需求,通过统一的区级服务平台,择优委托社会力量承担日常运行。

目前,我国已经提出建设老年友好型城市和老年宜居型社区的目标,还应该朝老年友好型社会、老年安养型社区和老年乐活型家庭目标做出努力,其中提升居家养老的社区支持能力、增加居家养老的社区资源供给是着力点。我国更需要在传统的社区中改善助老养老的功能,提高普通老年人居家养老的生活质量和生命质量,重视社区的医养护理功能和精神赡养功能。

(作者单位为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

[作者简介:陈艺(1988―),女,就读于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2014级MPA研究生3班。]

参考文献

[1] 穆光宗.美国社区养老模式借鉴[J].人民论坛,2012(15):52-53

赡养老人协议书范文5

有退休金,有医保的孤老,在身体状态良好、思维清楚时,是否要为防万一不测或身后事有所托付?如何托付?如果所托之人拿了钱,在老人病危时不为老人花钱,怎么办,谁来监督?此外,是否可签遗赠养老协议?是托付,还是遗赠养老?有否相关的政策或机关来操作或关心?

读者 丹阳

丹阳同志:

首先我们认同你的观点,也能真切体会你的忧虑。根据有关城市老年人生活状况调查显示,你的问题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已经得到有关专家学者和政府部门的广泛关注。因此,你不必过于忧虑。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一些人士的成功经验,我们提供给您3种解决方案:一,如果原单位还存在的话,原则上原单位有责任和义务解决你的身后事。因此,你可以与原单位的现任领导反映你的问题,有关组织应该会给予妥善处理,二,向你的朋友、邻居或老同事求助,与他们坦诚沟通,可以在其子女中优先选择一位,与之签订代养(遗属)协议。协议内容可以参照民政部门制定的家庭赡养协议书和保险公司遗属保险格式。必要的话,还可以到公证部门公证。三,可以和你所在的社区或街道居委会的民政部门、老龄办老年协会组织商议,由他们与就近的养老院或福利院联络,申请养老托付。这样,你可以在生活能够自理的时候,居家养老,所需生活照料和医疗服务由他们上门提供。在生活不能自理的时候,入住养老院或福利院。目前在一些大中城市中,类似你这样的问题通常由街道社区民政部门和老龄办老年协会具体负责,这是他们的工作职责之一。

政策顾问组

(供稿人/卫华)

天津市出台一系列养老服务新举措

1.退休无医保补缴可续保

日前,天津市政府出台《印发关于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征缴规定的通知》和《天津市城镇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对2003年7月1日以后社会办理退休人员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问题进行了妥善解决。

2006年11月1日前办理社会退休,之前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按照本人办理退休时上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3%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其实际应补缴的年限为2001年11月至本人退休时间;补缴医疗保险费后,本人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6个月后可以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2006年11月1日后办理社会退休,之前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按照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3%,一次性补缴5年的医疗保险费,补缴医疗保险费后,本人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6个月后可以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不足上述缴费年限的,按照本人退休时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次性补齐,6个月后可以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2.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可得补助;

为奖励扶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天津市开始实施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凡符合规定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以后,发给每人每年600元奖励扶助金。这项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奖励扶助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3.天津市塘沽区困难老人免费享受家政服务

赡养老人协议书范文6

随着人口老龄化形势的不断,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文客观地了当前涉及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现状、分析了赡养纠纷案件的成因,比较全面地指出了当前赡养纠纷案件10个特点:1、赡养突出;2、物质赡养需求突出;3、精神慰藉已成赡养;4、因老人年轻时不孝、行为不轨引起;5、不可忽视儿媳幕后“拒养指挥人”的作用;6、老年人主动寻求诉讼保护的意识淡薄;7、因受的威慑、社会舆论、亲情血缘关系的,调解 、撤诉的比例不断增大;8、只起诉个别赡养人的多,起诉女儿的极少;9、暴力拒养现象影响诉讼;10、因老人再婚引起赡养纠纷。针对这些特点,笔者提出了7个方面的建议:1、推广公证赡养协议,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2、审理该类案件应注重精神安慰;3、赋予法院根据赡养能力裁判赡养费用及增长比例;4、赋予儿媳(女婿)法定赡养义务;5、建立代位赡养制度;6、加大调解工作力度;7、适当加大对虐待、遗弃罪的刑罚力度。最后,笔者指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建立以社会养老保障为主的制度。

关键词 老龄 赡养 纠纷 调查 法律制度

当今社会人口老龄化呈上升趋势,老年人口的比重和绝对量越来越大。在我国13亿人口中,近1.4亿是老年,随着法律制度的健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尊老、敬老、爱老已成社会风尚。大多数老年人受到国家、社会和家庭的重视,得到了较好的扶助和赡养。但是,也有一些人受不良风气的影响,尊老、爱老、助老观念淡薄,加上市场的冲击,社会保障机制的某些滞后,在我国广大农村和城市的少数地区以及家庭,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件时有发生,有些甚至还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严重影响了三大文明的建设进程。我们有必要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做充分的。

一 当前涉及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现状

九十年代以前,我国无论城市和乡村,涉及老年人的诉讼案件很少,九六年我国颁布实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以来,此类案件呈上升趋势。笔者曾在安阳县人民法院做过调查:96年以前每年此类案件只占整个民事案件的2%左右。《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此类案件以年7%的速度直线上升。且涉案范围又由过去较单一的赡养纠纷发展到析产、收养、侵权、侮辱、继承、再婚、虐待等诉讼案件。在城镇,因改制和经营不善引起的劳保工资、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纠纷等,在众多涉老案件中,民事方面的案件占多数,而属于赡养纠纷的又占整个民事案件的绝大多数。据安阳县法院的统计:自1999年开始,每年受理涉老案件都分别在50、80、100起以上,到2002年分别上升到100、160、200多起,其中受理并审结的赡养纠纷案件已经占涉老案件的65%以上,上升趋势的范围的扩大令人担忧。

二 赡养纠纷案件的成因和特点

分析该类案件的形成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和老年人法律意识的增强,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其次是社会老龄化人口的增加,扶养、赡养人口与被抚养、被赡养人口不成比例。还有市场经济的冲击和老人生活水平的提高,产生对赡养、扶助条件应当提高的欲望。

分析其特点:农村较城市多;经济文化落后的地方多;法律越健全此类案件越多;再者是传统观念、亲情血缘关系的掺杂,使得案件的审理和执行起来较棘手、繁琐反复。因此,我们建议要把审理涉老案件的重心放在赡养纠纷案件的审理上,重点探索分析此类案件形成的原因和特点,从法律制度上去探究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和。

三 对赡养纠纷案件的调查

(一)农村赡养问题突出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农村老年人赡养问题十分突出。究其原因主要是:1、赡养人与被赡养人的人口不成比例。赡养人与被赡养人是农村人口的,分别占83%和95%。2、绝大部分农村老年人在丧失劳动能力后无自己的经济来源。3、我国在90年代以前,没有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加之农村收入普遍较低,大多数农村老年人并无多少积蓄,无法靠自己解决晚年的生活保障问题。4、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广大农村摆脱贫困、解决温饱的时间还不长,特别是集体经济薄弱的乡村,依靠集体供养或集体辅助养老的途径难以得到落实。5、“养儿防老”的传统生育观念根深蒂固,不少人甚至被罚得倾家荡产,但仍坚持不生儿子,决不罢休,使得一些家庭抚养和赡养的负担显得十分沉重。以致“养儿无法防老”、“三个和尚没水喝”成为普遍现象。6、农村分家析产的做法留下隐患多。农村家庭采取了分家析产方式的,几乎占绝大多数,从审理的案件反映的情况看,有分家析产的占95%以上,且大部分的分家析产是采取“化整为零”方式,父母的房产、积蓄、农具等几乎被子女分割殆尽,使老年人自我养老的能力几乎降到了零。而且财产分割上的绝对平等难以达到“公平”,极易造成子女(婿、媳)之间及子女(婿、媳)与父母之间的矛盾,为赡养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隐患。八成以上的案件中,赡养人都是以财产分割不公、父母处事不平等作为借口拒养父母的。

(二)物质赡养需求突出

多数被赡养人诉讼请求集中在要子女给付房屋、米面、油、燃煤、医疗费、生活费等生活资料方面,这与当前的生活条件相对较低不无关系,而提出要子女给予精神上慰藉的,几乎没有。大多数老年人实际上也很清楚,精神赡养执行谈何容易,与其提这些不切实际的要求,还不如缄口不言。不仅农村的情况如此,城镇老年人或原来有工作的老年人在这一问题上亦基本如此,多认为自己“老有所养”,赡养不赡养跟和自己关系不大,特别是在子女赡养问题上持放任态度,基本上全靠政府社会给自己的物质保障为主。

(三)精神慰藉已成赡养内容

随着社会发展、物质条件的丰富,不少老年人不但需要吃饱穿暖,还需要精神上有所慰藉,比如:叫儿女经常回来看看,陪自己聊天游玩,周末星期天子孙同堂就餐等等。

(四)因老人年轻时不孝、行为不轨引起

有些老年人,年轻时对自己父母不孝,或生活作风上行为不轨,使得子女耳濡目染,为其耻辱,长大后也不尽赡养义务,造成恶性循环,产生负面影响。如李某诉子女赡养一案中,李某的三个子女在庭审中众口一致,质问其父亲:“你在年轻时是昨对待爷爷奶奶的?”问得原告张口难辩,悔不当初。

(五)不可忽视儿媳幕后“拒养指挥人”的作用

调查中发现:在法院所审结的案件中,有50%以上的案件反映儿媳在赡养问题上“起决定作用”。儿媳参与、指使不赡养老人,甚至殴打被赡养人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案件被赡养人甚至直接起诉了儿媳,诉称儿媳打骂自己,要儿媳赔偿、赡养。因此,在赡养纠纷中,儿媳角色的作用不容忽视。

(六)老年人主动寻求诉讼保护的意识淡薄

对赡养问题不满意的多,而提起诉讼的却较少。城镇老年人的“牢骚”主要集中在子女对老人不关心、养老金不高、发放领取困难方面。农村老年人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医疗和物质生活保障上。诉讼少的原因,一是当地基层组织做了大量工作;二是村(居)委会干部的工作方法主要是说服、性的,不容易伤害亲情、感情,老年人大都害怕法院会采取强制措施,“打官司把亲情打没了”;三是村委会做工作随时、随地优势,而法庭(法院)来去一趟不容易,执行又比较困难,加之陈旧观念的影响,自觉不自觉地产生“打官司丢脸”的想法。因此,近八成以上的老人表示:“有了赡养纠纷要先由村(居)委会干部解决”,“不去打官司”。这也是大量的纠纷在法院立案后,老人不愿出庭,自动放弃通过诉讼解决问题的原因。

(七)因受法律的威慑、社会舆论、亲情血缘关系的影响,调解、撤诉的比例不断增大。

(八)只起诉个别赡养人的多,起诉女儿的极少。从审理的案件看,赡养人在三人以上的占95%以上,但被赡养人只起诉一、二个人的占90%以上(律师诉状的除外)。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多在于赡养纠纷往往是一、二个子女不尽义务而引起,导致其他赡养人攀比仿效,因此,被赡养人“逼迫”无奈,只有起诉不尽赡养义务的少数子女。被赡养人之所以不起诉女儿,原因仍是旧观念影响较深,认为女儿未分家产,出嫁后可不承担赡养义务,这一点我省大部分农村地区尤甚,有的老人甚至认为:“女儿没有赡养义务”。

(九)暴力拒养现象影响诉讼。

从审结的案件中可以看出,近15%左右的老年人反映赡养人有暴力拒养现象。而事实上还高于这个比例。出现这类现象的原因有多方面的,赡养纠纷案件撤诉或起诉后不愿出庭现象之所以较多,与此不无关系。有几宗案件在法院立案、调查甚至开庭后,被赡养人还找法官申请撤诉,原因就是赡养人威胁“越告越要打”。故暴力拒养现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十)因老人再婚引起赡养纠纷。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人们的择偶、婚姻观念也在不断革新。许多离退休老知识分子、技术人员利用自己的知识、技术优势为社会发挥余热,经济物质条件有了很大程度上的改变,老年婚变或年老续贤情况的不断出现,不少子女则因老人再婚后将来继承父母遗产或分割家产时对自己不利,而干涉老人再婚拒绝赡养。

四 实现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

鉴于当前涉及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上升和扩大趋势,笔者谨从法律角度就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件中的赡养纠纷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推广公正赡养协议,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签分家(管)协议是我国城乡民间较为普遍存在的现象,这样的协议一般会涉及父母财产分割、赡养、安葬,具有遗嘱性质,对子女有一定约束力。有的乡(镇)政府也规定在领取结婚证明时,新婚夫妇须与父母签订赡养协议,或为父母投养老保险,希望通过类似的办法解决老年人赡养问题。现实生活中,无论是民间签订的协议,还是由政府介入签的公证协议,积极作用都不容置疑。履行协议的毕竟是大多数人,不守协议或以其它借口而推脱责任的往往是极少数人,通过诉讼后,这些人基本上也比较主动表示愿按协议履行赡养义务。问题是,虽然这样的协议实用,但法律效力不足,使得不少协议流于形式,不得不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而审判结果最后又还是回到协议上。因此,我们建议民间的分家(管)协议要逐渐过渡到公证协议上来,让政府机构从法律角度、履行现实性、合法性方面把关。同时,立法机关可根据这种协议的实际操作性,赋予公证赡养协议书强制执行效力。只要这种协议订立的程序、内容合法,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免于繁琐的诉讼程序,以最经济的方式解决问题。

(二)审理赡养纠纷案件应注重精神安慰

在司法实践中,实现对赡养纠纷当事人的精神安慰,可促进纠纷解决,我认为大致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确立赡养纠纷案件调解必经制度。鉴于赡养辐射的面广,加之赡养纠纷愈来愈多的现实,我们认为以多做调解为宜,不能简单地将“一步到庭”庭审模式适用于赡养纠纷案件。增加调解程序,可以最大程度降低各方的对立情绪,减轻各方的精神负担,对被赡养人有利无害;

2、加强诉讼中宣传、工作。凡有虐待行为的赡养人,法庭应当首先对其进行教育,宣传规定,同时,根据民法通则中有关制裁民事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赡养人具结悔过,当庭向被赡养人道歉,并书面保证以诚恳的态度履行赡养义务。在赡养纠纷案件中,一般不宜对赡养人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以免产生逆反、对抗心理,报复被赡养人,导致被赡养人受到更严重的精神伤害。

3、对有数名赡养人的赡养案件,法院在判决时,应根据当事人的平时表现,在一个判决中采取给付不同等数额赡养费办法,对有能力而拒养者,应允许判决其多出赡养费,不应当保持赡养费给付上的均等。对于与被赡养人关系相对融洽,主动提出与被赡养人生活的,可适当少量承担赡养费,以弥补赡养人精神上的付出。

4、加大并在尽可能大的程度上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利用精神需求物质补的,在最短时间内给予被赡养人精神上的安慰。

5、建立赡养纠纷案件减免诉讼费、巡回审理、律师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及基层组织协助执行制度,实现赡养纠纷案诉讼渠道彻底畅通。

(三)赋予法院据赡养能力裁判赡养费用及增长比例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是否均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现实生活中,子女在赡养父母上做到完全平等是不可能的。有人认为,既然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那么法院的权力只是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而义务应当是平等的,是否愿意多付出那是当事人的权利。据笔者调查的安阳县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就常遇到这样的情况,有的当事人不仅对法院裁决不同等赡养费提出上诉,甚至向办案人员诘问:“哪条法律规定我就该多承担义务?你找到法律根据我就服判”。当事人的不解和不服,易导致执行上的困难,致被赡养人陷入比起诉前更困难的境地。因此,从立法上规定法院对不同当事人可以作出不同等数额的赡养费给付义务,是必要的。其次,社会进步,生活水平的提高,在一定期间内是确实存在的事实,也就是说我们的生活消费水平,大多数情况下是逐年有所提高的,而裁判的特点之一是它的“稳定性”。如何以稳定性裁判来反映日益增长的消费需要,应该引起我们注意。在审理案件中,有的纠纷就是为追加赡养费数额而提起的诉讼。笔者认为解决这类问题的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允许法院参照当地一定时期内统计资料载明的生活消费增长比例,确定赡养费给付增长比例。一可最大程度减少追加赡养费诉讼的出现,减少诉累;二能消除老年人生活长期原地不变,甚至倒退,而与社会整体生活水平日益进步的矛盾现象。至少,可以缩小两者之间差别。

(四)建议赋予儿媳(女婿)法定赡养义务

现行婚姻法第十五条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继承法第十条一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第二顺序人不继承。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从法条规定可见,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没有法定赡养义务;同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也无继承权,或者说继承权是受严格限制的。上述规定合理性值得探讨。第一,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不相谐。现行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无疑属夫妻共同财产。而司法实践中,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或一方因疾病所负债务、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赡养父母所负的债务等。从这些相互关联的法条具体规定上,笔者认为有逻辑矛盾:一方面,儿媳(女婿)没有继承权,对公婆(岳父母)没有法定赡养义务,另一方面则又相反,有关共同财产取得规定上,无形中又赋予了她(他)们赡养义务和继承权。第二,现行的一些做法,如有的乡镇政府推行新婚夫妇与父母签订赡养协议、为父母投养老保险等,实际已经为儿媳附加了赡养公婆的义务,从法律角度上说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因为儿媳没有赡养公婆的法定义务。第三、现实生活中,儿媳(女婿)在赡养问题上的作用非同小可。“一个女婿半个儿”,如此类的俗语,最为大众所接受。我们评价文明和睦家庭的标准,无疑婆媳、翁婿关系都是重要的砝码。而在赡养纠纷中,儿媳尽管站在幕后,但这个潜在的主角,作用往往是决定性的。在笔者调查的安阳县人民法院所办的案件中,近四成反映儿媳会参与拒养、殴打公婆,是引起纠纷的主要责任者。多数人认,儿媳的是决定性的。笔者认为,赋予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财产继承权,并规定她(他)对公婆(岳父母)的法定赡养义务,符合我们长期以来的伦理道德观念及现行共同财产取得制度。在家庭仍是主要养老义务承担者的大环境下,有助于加强家庭亲属间的关心、爱护及亲合度,最大程度发挥家庭养老功能,也是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一些现象的承认。同时,独生女子即将登上赡养老人舞台后,这样的规定更能体现出社会生活、家庭关系的特点,更符合各方利益。

(五)建立代位赡养制度

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城乡卫生条件改善及生活环境好转等因素的影响,人们的平均寿命有所提高。在审判实践中,发现了比较有特点的“以老养老”案例。即:赡养人与被赡养人都是60岁以上的老人。在这些案件中,被赡养人无法以自己也需别人赡养提出抗辩,这种抗辩显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履行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义务。但客观上又确实存在这样的难题:赡养人本身就是需要他人赡养者,如果强制性判决赡养人尽赡养义务,十分不尽情理,这样的判决无法得到履行。尽管此类现象还不甚太多,但这类现象将逐渐增多的可能却是无可争辩的。建议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赡养人年龄,即规定赡养人到一定的年龄阶段,可以免除他(她)的物质赡养义务,追加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代位赡养人,替其父母尽赡养义务。

(六)多调少判,加大调解工作力度

通过调查笔者认为: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孝敬老人是每个公民都明晓的义务。一旦老人状告法庭,子女难负重堪,心理上与父母形成强烈的对立情绪。判决败诉后,背上道义和法律上的双重负担,致使判决难以顺利执行,既便强制执行,原、被告双方也难以从心理上消除隔阂。不如以调解方式结案,双方互相谅解,和睦善待,重归于好。在庭审方式上要讲究灵活性。比如在田间地头、家庭等小范围内开庭,这样影响面较小,便于化解矛盾,社会效果更好。

(七)适当加大对虐待、遗弃罪的刑罚力度

现行刑法对虐待、遗弃罪的规定,基本上是沿袭了旧刑法的规定,并未作实质性变动。相反,一些规定如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操作甚至倒退。以虐待罪为例,构成犯罪须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死亡的,最高刑只有七年,而且告诉的才处理。与目前赡养问题严重性相比,这样的规定实在过于“软弱”,起不到威慑作用,特别是告诉的才处理,几乎把虐待、遗弃罪片面性比率降为零。近年来,披露的一些虐待、遗弃案件罪行之所以到令人发指程度,与刑法对这些罪行规定的刑罚过低不无关系。正因为如此,大多数老年人表示:不打官司,告了没有用。与此相反,我国古代历来无不将“不孝”列为重罪惩治。以唐律为例,唐律规定了十种不赦大罪,其中一项就是“不孝”。凡子女不能善事父母者,其罪行之严重与危害统治者统治地位、生死存亡的谋反、谋逆、谋叛等相提并论,为“常赦所不原”的大罪,并不得享有议、赎、减、免等特权。笔者提及于此,只想说明刑罚惩罚上确实存在不力的问题。另外,赡养裁判与一般民事给付判决不大一样,赡养裁判给付周期可能是10年、20年之久。多数赡养人在法院下达裁判之初会主动按裁判执行,但时间一长,拒不履行的现象就多了,哪怕强制执行也难有成效。这是目前大多数法官最不愿意承办赡养纠纷案件的原因之一,而现行刑诉法将“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操作程序作了修改,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执行难”的现象波及到了赡养纠纷执行上。因此,对与赡养相关的刑罚幅度适当提高,实有必要。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老年人赡养问题,必须加快推进社会养老保障金制度。我县统计资料表明:在现有的10万人口中,91%生活在,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深入推进、医疗卫生保障条件的改善和小城镇建设的加快、农村人员逐渐向城镇集中的20年后,城镇家庭中独生子女将达到95%,农村也将达到60%以上,独生子女将真正登上养老舞台。届时,一对夫妇赡养4位甚至6位老人的现象将大量出现,赡养问题将成为一个真正的社会问题。由于独生子女政策为人们普遍认同,夫妇抚养子女的负担大大减轻,家庭收入中用于自身养老的投资作为一项固定支出项目必将为人们所重视,逐步由养儿防老转变为自已养老,实现养老问题的社会化。同时,国家也应从公民纳税收入和养老保险手续中拿出一部分完善公益性专业养老院和老年人康复护理服务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社会分工,减轻子女赡养压力,逐步形成养老社会化、专业化、产业化,实现子女以精神赡养为主、具体养老事宜由专业老年人服务机构承担的社会养老保障体制,最终彻底解决家庭赡养方面存在的问题,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协调健康发展。

①《老年报》2003年5月17日第3版。

②《闪光的足迹》,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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