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专业合作社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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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专业合作社

农业专业合作社范文1

【关键词】 农业资产; 会计科目; 会计核算; 异同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于2008年1月1日实行,而在此之前,财政部已经颁布实施了《企业会计准则(2006)》和《企业会计制度》(于2005年开始对已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农业企业实行《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三者对农业资产的会计核算有着较大差别。

一、“农业资产”与“生物资产”的区别与联系

《企业会计准则》和《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都明确提出了生物资产,并将生物资产分成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三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的规定,生物资产是指与农业生产相关的、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即企业所拥有的具有生长、蜕化、生产和繁殖能力的生产资料。这里所指的农业,包括种植业、畜牧养殖业、林业和水产业等行业。具体的生物资产包括:蔬菜,粮食生产企业的大田蔬菜,花卉生产企业的花草苗木、林木生产企业的用材林、经济林和防护林,畜牧(家禽)养殖企业的存栏牲畜(家禽),水产业养殖的鱼虾、珍珠、贝类等。

而《制度》并未提出“生物资产”概念,只对“农业资产”进行了界定,并规定合作社拥有的农业资产包括两类: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不包括种植业和水产业所涉及的生物资产。下文仅对农业资产,即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的会计核算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不同制度、准则下农业资产的核算

(一)牲畜资产的核算

《制度》并没有将牲畜(禽)资产按消耗性和生产性资产进行分类,而是分为“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两类,除已投产(成熟)的产役畜外,其他牲畜资产的均在“幼畜及育肥畜”科目核算。

1.消耗性牲畜(禽)资产

育肥后作为农产品出售的幼畜(禽)及育肥畜(禽)属于消耗性牲畜资产。消耗性牲畜(禽)资产会计核算如表1所示。

2.生产性牲畜(禽)资产核算

《制度》中所指的“产役畜”属于生产性牲畜资产。自行繁育的生产性牲畜(禽)资产会计核算如表2所示。

(二)林木资产

《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按林业资产的生产目的、价值转移方式以及经营性质将林业资产分为三类:“消耗性林木资产”、“生产性林木资产”和“公益林”。

《制度》则采取了不同的分类标准,将林木资产分为两类,分别是“经济林木”和“非经济林木”,而制度并未对其具体内容做出规范。

经济林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国《林业法》将林木资产分为5大类:1.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2.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3.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4.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5.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业法》中所指的“经济林”属于狭义经济林范畴。广义经济林是与防护林相对而言,以生产木料或其他林产品直接获得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具体可包括生产干鲜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味料、香料、工业原料、药材和木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如果《制度》所指“经济林木”为狭义经济林,则“经济林木”都属于“生产性林木资产”。如为广义经济林,则“经济林木”有部分属于“消耗性林木资产”,一部分属于“生产性林木资产”。笔者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中所指“经济林木”,应为广义经济林。

1.消耗性林木资产核算

消耗性林木资产主要包括用材林等,用材林在《制度》中列为“经济林木”核算。会计核算如表3所示。

2.生产性林木资产核算

生产性林木资产主要是指果林、橡胶林、茶林等经济林,这部分林业资产在《制度》中属于“经济林木”,会计核算如表4所示。

3.公益林核算

公益林主要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这部分林业资产在《制度》中列为“非经济林木”核算,会计核算如表5所示。

三、不同制度、准则下农业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列示

《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幼畜及育肥畜科目借方余额减去存货跌价准备――幼畜及育肥畜跌价准备科目贷方余额后的净额,计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农业生产成本科目借方余额减去存货跌价准备――其他消耗性生物资产跌价准备科目贷方余额后的净额,计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固定资产”原价项目下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子项目,反映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的借方余额;“累计折旧”项目下的“生物资产累计折旧”项目,反映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的贷方余额;“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项目下的“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项目,反映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贷方余额。“在建工程”项目下的“生物性在建工程”项目,反映生物性在建工程科目借方余额减去生物性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贷方余额后的净额。消耗性林木资产科目借方余额减去消耗性林木资产跌价准备科目贷方余额后的净额,在“消耗性林木资产”项目单独反映。在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下“公益林”子项目,反映公益林科目的借方余额。

《企业会计准则》:消耗性生物资产是企业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通常一次性消耗并终止其服务能力或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能力,类似于流动资产中的存货,在资产负债表中也是并入“存货”项目反映;生产性生物资产是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与固定资产一样都属于劳动手段,但在资产负债表上须单独列报;公益性生物资产主要是以防护、保护环境为主要目的,如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提供的一般企业资产负债表格式中,并没有“公益性生物资产”项目,对于有公益性生物资产的企业,应增设“公益性生物资产”项目,列在“生产性生物资产”项目之后。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合作社购入或培育的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根据“牲畜(禽)资产”科目的借方余额在“农业资产”项目中的“牲畜(禽)资产”子项目填列。合作社购入或营造的林木,根据“林木资产”科目的借方余额在“农业资产”项目中的“林木资产”子项目填列。

根据以上制度和准则的要求,农业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列示如表6所示。

四、问题和几点建议

从以上对比中可以看到,《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对于牲畜资产和林木资产的会计核算差异很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也有明显不同。针对这些差异,笔者提出以下一些建议:

(一)林木资产分类

《制度》将林木资产分成“经济林木”和“非经济林木”两类,这样的分类不够科学。一方面,因为经济主体所拥有的资产,都具有“经济性”,因为“资产”确认的条件之一就是能为会计主体带来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制度》未指出哪些林木属于“经济林木”和“非经济林木”,使得会计实务操作出现困难。如果“经济林木”属于广义经济林,则其既包含“消耗性林木资产”也包含“生产性林木资产”,制度对这些林木资产都采用一种会计核算方法,未反映其属于存货或固定资产的特性,并由于制度要求对投产后的“经济林木”需计提摊销,也就要对其中的“消耗性林木资产”进行摊销,这样的核算显然不够合理。如果“经济林木”属于狭义经济林,那么也同样产生类似的问题。笔者建议借鉴《企业会计准则》和《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将林木资产划分为“消耗性林木资产”、“生产性林木资产”和“公益林”,并参照相关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二)农业资产摊销的核算

《制度》对农业资产计提摊销时直接减计农业资产,所以农业资产会计科目只反映其折余价值,不反映原值和累计摊销价值,使得农业资产价值的信息反映不够充分。作为一项长期资产,所提摊销直接冲减其账户余额,会造成“账实不符”,让信息使用者产生误解。因此笔者建议增设“农业资产累计摊销”作为“农业资产”备抵账户核算其摊销额,“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拥有该项资产的账面原价。

对于投产后农业资产(投产的产役畜、投产的经济林木)的摊销,《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将其全部计入当期损益,计入“经营支出”,这种做法会造成少计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其较为合理的核算办法与下文“已投产的产役畜和经济林饲养和饲养费用核算”类似。

(三)已投产的产役畜和经济林饲养和饲养费用核算

《制度》规定,经济林、产役畜(均属于生产性生物资产)投产后,其管护费用、饲养费用都予以费用化,计入“经营支出”,经济林木、产役畜计提摊销时也计入“经营支出”,这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做法一致。但是在实际农业生产中,产役畜投产后开始繁殖或者承担劳役,例如奶牛开始产奶,其饲养成本应该由其农产品牛奶承担,计入相应的“生产成本”等科目,而不应一概而论计入“经营支出”。同样,经济林投产后开始生产农产品,其管护费用应由该林木所生产的农产品(果品等)承担,计入“生产成本”等科目,在农产品成熟入库或出售时进行结转。已投产的产役畜和经济林饲养和管护费用核算是否合理恰当,将直接影响到农业资产和农产品的成本核算。

(四)资产负债表列示

生物资产在所处生命周期中的不同阶段会具有类似存货或固定资产的特点。存栏待售的牲畜具有存货的特点,应属于流动资产,而生产性林木具有固定资产的特点,应属于非流动资产。《制度》将合作社的牲畜资产和林业资产都计入农业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长期资产,显然不够恰当。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特殊性较大,与《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在很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随着合作社的不断发展,财政部应及时不断修订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逐步缩小与《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的差异,使合作社与其他企业在平等基础上互相竞争,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下运行,以实现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等.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及讲解[M].暨南大学出版社,2004.

农业专业合作社范文2

在现代农业快速发展、分工分业不断细化、国际国内农产品市场竞争更加激烈的大背景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对提高农业和农民组织化程度具有深远意义,农民专业合作社将会成为现代农民发展的舞台。

当前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需要把握以下几个重点:

一、稳定是基础

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现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处理好家庭经营与合作经营的关系。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就是不得改变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得侵犯农民的财产权和生产经营自;合作经营就是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在坚持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的原则上,鼓励农民开展合作经营。家庭承包经营是基础,使前提;合作经营是出路,是方向;合作经营是为家庭承包经营服务的,两者相辅相成。

二、规范是手段

必须始终坚持把握一个原则、突出七个规范,即始终把握“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突出规范合作社的章程制度、股金设置、内部管理、社员管理、民主决策、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维权是核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仍处于初始阶段,还面临着诸多矛盾和问题,过去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这些组织的内部运行机制很不健全,有的没有章程,有的产权关系不清晰,有的被少数人控制,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时常受到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关于合作社及其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的相关规定,有效地解决了这些问题。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必须做到三个正确把握,即正确把握发展方向,不能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办成纯营利性的公司;正确把握根本宗旨,不能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办成少数人受益的经营性实体正确把握基本原则,不能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办成官办的自收自支单位。

三、扶持是重点

从总体上看,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总量少、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急需外部力量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一方面从立法本身看就是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种支持,另一方面,该法还专设第七章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四、发展是目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建设新农村中最直接、最有效的作用,就是把一家一户的农民组织起来,提高农民和农业的组织化程度,促进生产的发展。实践证明,凡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得好的地方,基本上都出现了“建一个组织、兴一个产业、活一方经济、富一批群众”的可喜局面,有效提升了农业产业发展水平,挖掘了农业内部增收潜力,增强了农户和农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我省是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试点省份,根据试点要求,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十一五”目标是:力争全省30%以上的农产品通过合作经济组织,30%以上的农产品通过合作经济组织生产、加工和销售,60%以上的合作经济组织实现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市场化运作和规范化管理。实现这个目标,需要多途径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围绕“以钱养事”新机制,引导农民和技术人员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服务竞争。农村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深入发展,要求基层部门结合“以钱养事”服务新机制,创新工作理念,转变工作方法。各基层相关部门要适应形势,发挥自身优势,引导农民和技术人员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服务竞争,解决生存与发展问题。

围绕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板块基地优势,引导农民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维护自身权益。随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和种植业板块和畜牧小区、水产片带的全面推进、迫切需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合作组织的组织优势和社会化服务优势,连接龙头企业、基地与农民。要通过合作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改变农民弱势地位,维护农民权益,增强竞争能力。

围绕农村能人、大户的智力和现实优势,引导创办相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民增收。农村的能人、大户,懂技术、懂经营,有一定的经济和社会基础,有较强影响力和带动力,引导能人、大户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民加入合作组织,增加农民收入,是一条现实而有效的路子。

农业专业合作社范文3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风险分担机制;区域农业保险模式

中图分类号:G80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580(2013)11―0125―04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农村各地涌现出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范围从技术、信息、农资供应向储藏、加工、流通拓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产生的一种新生事物,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后的又一次机制创新。但从总体来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处于初期阶段,仍存在发展不平衡、经营规模小、服务层次低、规范化程度不高、带动能力不强等问题[1]。面对国内外市场的激烈竞争,农民专业合作社亟需加强科学管理以维持生存和发展,而风险管理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关系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死存亡,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风险管理不仅势在必行,也是现实的迫切需要。然而,国内理论界对此还缺乏应有的关注,还没有提出完整的理论以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风险管理。贾蕊等[2]分析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风险类别,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普遍面临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组织风险和道德风险,对其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的进程造成严重阻碍。要通过加强与科研机构的合作、建立合理的利润返还机制等措施来切实防范。赵炳建和马政强[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族式经营模式的运营风险进行了探讨。胡琳等[4]以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研究对象,分析了筹集资金方面存在社员自身投入少,股权融资有限;筹资方式单一;筹资成本高,农村金融体系支持不力等风险,并提出完善规范股金管理,维护资金稳定;明晰产权,适当提高入社门槛;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条件,建立风险基金等控制风险的措施。曾宪久[5]分析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面临自然风险和经营风险,常见的风险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防范金融风险的基本机制就要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风险管理体系,尤其要特别重视农业保险在风险防范体系中发挥的作用,实现农村金融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同生共赢。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问题的研究,王文献,董思杰[6]认为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的因素,主要包括内在制度设计限制了其筹资能力,商业银行改革、银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不对称造成合作社筹资环境恶化,政府制度供给不足。郭红东等[7]实证分析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正规信贷可得性情况。合作社对资金借贷的需求比较大,但获得的信贷额度还不能满足合作社发展的需要,合作社要提高正规信贷可得性。

对农业保险模式的研究,学术界没有达成一致意见。Wrighit和Hewitt[8]发现,历史上农业保险多重险和一切险由私人来承担的无一成功,基本上都由政府来直接或间接经营。国内学者认为应该采取区域农业保险模式,谢家智[9]认为农业保险区域化发展是农业保险的内在要求,应制定区域性农业保险政策、选择区域性保险组织形式、设计与开发区域性的农业保险产品,厘定区域性的保险费率,形成区域性保险市场结构。冯文丽[10]认为可以根据省情建立政府诱导型农业保险经营体系。张跃华等[11]认为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必须有明确的政策目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障品种需要分层。对于农业保险是采用商业保险模式还是合作组织形式,学术界一直处于争论状态。庹国柱和周俊生[12]提出基于广大农村分散经营的小农户国情,更倾向于采用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王和和皮立波[13]认为,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应充分重视和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政府要利用市场化的方式和市场这个阵地来促进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新形势下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安排可以采用“三阶段推进”的战略:初期采用商业化的方式;逐步过渡到国家政策扶持;最终实现商业化经营。但是有部分学者认为我国的农业保险应选择合作保险模式。李秉龙[14]认为,合作性农业保险具有非盈利性,其经营核心是建立农业风险保障机制,保费中没有利润因素,所以费率较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具有的利益上的一致性,有助于提高农业保险的实施质量,避免农业保险中的逆选择和道德危险。姚海明和赵锦城[15]认为,合作制可以作为我国农业保险的主要模式。由于各省区域农业生产及整个经济状况很不均衡,存在很大差距,农业保险的决策和经营主体在各省是比较合适的,目前似乎没有必要建立全国性的联合机构。

总结上述研究不难发现,学术界不仅对我国农业保险模式没有达成共识,而且大多基于农户角度进行,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风险分担机理研究较少,缺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需求相对接的农业保险模式研究,在合作社融资难问题的研究上忽视了农业保险机制的作用。因此,本文将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的主要困境,研究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如何发挥农业保险的风险分担机制作用,分析农业保险与农村金融的相互作用机理,提出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抵押难、贷款难的区域农业保险模式。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面临的主要困境

通过2012年底对吉林省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走访,我们了解到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着两个发展困境。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缺少风险分担机制,承担风险能力弱;另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融资瓶颈。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缺少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通常是白手起家,缺少资金积累,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有限。生产和经营中存在着系统性风险。种植业生产的季节性强、周期长,生产过程依赖自然条件和资源禀赋,各种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对种植业的影响极大;养殖业受疾病、疫情的影响更大,一旦发生疫情,会造成“血本无归”。

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本文假设专业合作社处于正常运营,不存在人为风险和道德风险因素,那么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面临农业自然风险和经营风险。农业保险应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散自然风险的主要手段。但是,由于专业合作社是互经济组织,成员分散,开展农业保险经营成本高、风险大、效益差、赔付率高,一般保险公司不能达到盈亏平衡点时,难以承受经营风险,农业保险业务长期亏损,造成农业保险的供给严重不足。另一方面,成员保险意识薄弱,即便有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很多成员的投保意愿不强烈。目前,农业保险日趋萎缩,承保面大幅度减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风险不能得到有效化解。

目前市场上的农业保险险种主是针对农户设计开发的保险产品,没有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保险需求设计的农业保险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风险比一般农户的风险要小。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一方面,专业合作社依靠技术专业化、生产规模化、产品市场化、管理科学化,可以一定程度地比一般单独生产经营的农户,具有更高地抵御农业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都是采取统购、统销的方式进行生产经营,要求产品具有相同的质量,达到一定的生产规模,成员的生产经营水平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整体水平约束,因而成员比普通农户的具有更加专业的知识和技能,风险意识更强。缺乏基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需求的农业保险产品,也是农业保险需求下降的主要原因。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融资瓶颈

任何一个经济组织的发展都离不开劳动、资本、土地和技术的有机结合。对合作社而言,资金始终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充裕的资金是合作社发展壮大的物质基础,是合作社取得成功的关键。由于资金缺乏,合作社很难做大做强,合作社成员的很多事业难以开展。农业本身的风险性,必然关联到金融服务的风险。面对数量庞大、高度分散、经营规模较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机构的服务成本相对较高,农业保险机制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更成为金融机构“惜贷”的重要原因,加剧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户的贷款难的问题。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金融机构难以获取贷款人的信息,为避免坏账的产生,抵押品就必要存在。作为借款人违约时银行可以依法占有和处分的资产,抵押品的功能、角色及其发挥作用的机制主要是:(1)作为一个甄别借款人道德风险的条件;(2)作为一种保证债务契约执行的机制;(3)作为一种信用风险缓释的工具;(4)作为信贷配给的替代机制;(5)提高企业选择违约的机会成本;(6)降低贷款违约的概率;(7)迫使企业传递其真实信息;(8)帮助银行识别借款人信用高低;(9)减轻违约发生后贷款的损失(刘等,2008)[16]。

但农村金融实践中,合格的抵押品很有限。根据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相关规定,农户的土地、宅基地、林权、水权等具有使用权的财产,无法成为完全的抵押品。而具有明确产权关系的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变现能力较差,因而大都无法成为金融机构认可的抵押品。然而,专业合作社社员对于种植业和养殖业的鲜活农产品具有完全产权,理论上是可用的抵押品,但是由于农业保险的缺位使其风险无法分散。这样贷款风险必然集中于金融机构,农业保险的缺失成为金融机构“惜贷”的主要原因。如养殖生猪的合作社,生猪虽然是合作社社员具有完全产权的财产,但是由于没有投保农业保险,就不能作为合格的抵押品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那么金融机构很难提供与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及扩大再生产相适应的资金规模。

可见,完善农业保险机制,不仅可以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风险分担机制,保障合作社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而且可以使金融机构更有信心开发农村金融市场,改进信贷评级、放宽抵押担保条件,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力度。

三、构建基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业保险模式

创新区域农业保险模式势在必行,实现金融服务与保险服务的良性互动。中国社会保险学会农村社会保险委员会副主任杜道文在2012年“合作社专家沙龙”上提出在农业保险方面国家很难大都承担起来,国家要对合作社进行明确定位鼓励和支持农业保险与合作社对接,通过农业保险介入并解决合作社的生产经营风险问题。

(一)成立省市镇“三级”农业保险合作社

作为农业大省的吉林省,农业发展的地域性,决定了我们不能照搬其他省市或国外的先进经验。各国的农业保险基本上都是由政府来直接或间接经营。但是,我国政府没有直接参与农业保险的经营,而是通过一些专业的农业保险公司、互助农业保险公司或通过给商业保险公司补贴的形式进行经营。吉林安华农业保险公司“以险养险”的模式在农业保险的运行中存在机制缺陷,受商业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会使公司更加侧重商业保险的发展,而忽视农业保险的开展。所以,为保障农业安全,在农业保险的机构设置上,应以非营利为目的。合作保险机构是非盈利性组织,其宗旨是成员间的互助共济,具有其他保险形式不可替代的优级点,尤其是与中小经济体具有天然的兼容性。合作保险机构是由面临同样风险、具有相同的保险要求的人结合组成的保险组织,投保人同时也是保险组织的所有者。具体形式又可分为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等。借鉴日本的经验,鼓励成立市、市和镇“三级”制的农业保险合作社,在乡镇一级成立基本的农业保险合作社,展业等工作可以委托社员代表办理,损失评估和理赔也要让社员充分介入:在县级建立农业保险合作联社,在省级可以设立总社,为下级合作社提供业务指导和再保险,通过总社、联社、合作社三层两级再保险,保持各种农业保险业务收入和支出在一个较长时期内的平衡。将农业风险在全省内进行分散,从而构建吉林省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因此,合作形式应成为我省农业保险的主体和基础。

(二)整合农民专业合作社风险,实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保险”模式

吉林省域内的农业保险应该实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保险”模式,具体做法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一经成立,即通过相应的国家农业保险补贴自动认购农业保险专业合作社股本,成为农业保险合作社的社员,实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保险”模式。

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保险风险选择的特点是用对合作社团体的风险选择来取代对个体成员的风险选择。保险人无需在投保过程中对合作社中单个成员进行核保,只需对整个合作社的可保性做出判断,即用专业合作社团体核保来代替成员个人核保。主要的原因是:

1.专业合作社风险分散,逆选择风险小。各地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有成员户数的最低要求,成员的数目越多,则合作社规模越大,可以自动产生风险分散作用,所以对合作社的农业保险需要重点考虑成员的户数以及户数累计的风险规模。

2.对专业合作社保险服务管理专业。专业合作社统一投保,其对保险的要求、谈判能力往往高于个人。保险组织由原来面对单个农户的服务变成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不仅有利于简化承保、理赔和续保手续,减少了保险组织的经营成本,而且提高了保险覆盖面。

3.对专业合作社的保险计划更加灵活。与普通农户保险的保单不同,专业合作社的保险单并非是事先印制的格式保单。较大规模的专业合作社风险一般较普通单个农户的风险低,保险费率、保险条款和保险内容的制定可以与保险组织进行协商。当然,专业合作社的保单也应遵循一定的格式和包括一些特定的标准条款,只是就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

(三)对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合作社实行倾斜的金融贷款政策

对于将大部分资产投资于成产环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了扩大再生产,需要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融资规模。在目前贷款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农村金融贷款需要贷款人提供合格抵押品是必须的。为了扶植并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的发展并能够分散贷款风险,减少坏账损失,金融机构可以采取一些贷款政策倾斜。具体做法是对于参加了农业保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相应地降低抵押品评级。将原来不合格的抵押品视为合格的抵押品的前提是出于生产环节的种植业作物和养殖业货物必须参加足够保险保障水平的农业保险,金融机构根据保险金额的一定成数来确定贷款额度。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参加农业保险不仅控制了合作社的风险而且解决了融资瓶颈的问题。金融机构也通过“金融+保险”模式分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抵押贷款风险。

(四)将农业保险补贴直接补贴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目前的农业保险补贴多数是直接补贴给农业保险的经营机构,所以很多保险公司即便没有把经营好农业保险作为公司的使命,而是单纯地为了获得政府补贴而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这样不但使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农业保险补贴变成了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争夺的利益,而且会降低农业保险补贴的效率。美国的研究成果也表明农场主是为了获得政府补贴而参加农业保险。通过对吉林省专业合作社的走访,了解到多数合作社成员并不知道农业保险的保费中有政府补贴,即便知道也不清楚补贴的具体金额和比例。所以,在保险意识薄弱的农村,政府应该逐步有意识地培养农民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将农业保险补贴直接发放给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为了提高农业保险覆盖面、保障程度,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的问题,分散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金融风险,需要创新区域农业保险模式,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村金融、农业保险与宏观农业发展战略的四方共赢。

[参考文献]

[1]陈晓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大问题与推进措施[J].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8).

[2]贾蕊,陆迁,何学松.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运营中的风险及其防范[J].开发研究,2006(02).

[3]赵炳建,马政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族式经营的风险防范分析[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5).

[4]胡琳,王芸,陈叶芳.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筹资风险与控制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1(01).

[5]曾宪久.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金融服务开发[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

[6]王文献,董思杰.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问题的形成及原因分析[J].农村经济,2008(12).

[7]郭红东,陈敏,韩树春.农民专业合作社正规信贷可得性及其影响因素分析―基于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J].中国农村经济,2011(07).

[8]Wright,B.D.,&J.D.Hewitt.All Risk Crop Insurance:Lessons from Theory and Experience.Giannini Foundation,California Agricultural ExperimentStation,Berkeley,1990.April.

[9]谢家智.农业保险区域化发展问题研究[J].农业现代化研究,2004(01).

[10]冯文丽.中国农业保险制度变迁研究[D].厦门大学,2004.

[11]张跃华,何文炯,施红.市场失灵、政策性农业保险与本土化模式――基于浙江、上海、苏州农业保险试点的比较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07(06).

[12]庹国柱,朱俊生.建立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几个问题(上),[J].金融教学与研究,2004(05).

[13]王和,皮立波.论发展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策略[J].保险研究,2004(02).

[14]李秉龙.将农业保险纳入国家农业保护政策体系[J].中国农村经济,1994(04).

农业专业合作社范文4

关键词:聊城;农业专业合作社;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2-0110-02

一、聊城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及特点

作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能够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伴随着农业化和城镇化的深入推进,聊城市农业发展呈现新的态势。

1.发展势头迅猛

从表1可以看出,2007至2011五年间,聊城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无论是合作社个数,还是社员数和出资额,均有大幅增长。特别是2008年,从92家增加到791家,增幅明显。合作社的规模也不断扩大,社员数也从1 711人增加到28 000人,社均出资额从10.2万元,增加到43.2万元。这主要得力于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接下来的几年时间里,聊城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一直呈高速发展的态势。目前,全市各个乡镇、办事处均建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每个乡镇平均20个以上,有的达到60多个。

2.产业特色突出

聊城是全国重要的商品粮、优质棉、蔬菜、果品、畜禽生产基地和农副产品深加工和出口基地,经过近几年的结构调整,已经形成蔬菜、畜牧、林果、水产四大主导产业。聊城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都是围绕当地特色产业建立起来的,具有明显的产业特色和区域性,主要集中在市场化程度高、经济效益好、适宜快速批量交易的蔬菜、水果、畜牧、水产等产业。近几年,聊城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在数量和规模上有明显发展,在内容上也不断延伸,包括种植、养殖、农机服务、农技推广、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等多个行业和环节,基本涵盖了目前农村绝大多数行业和领域。

3.组织形式和类型多样化

聊城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和类型呈现多样化。90%左右的合作社都是农民自发合办的,其中,农村能人是主要力量。冠县畜康养猪专业合作社、红太阳大棚油桃专业合作社、高唐县永顺肉鸭养殖专业合作社、临清市牧旺养牛专业合作社等一大批合作社都是由农村能人带头领办的。供销、农机、农业技术、科研机构、龙头企业等部门领办是2013年合作社发展的新方向,并且这类合作社规模比较大,辐射带动能力较强。如东昌府区甜翠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是在东昌府区林业局扶持指导下成立的,社员213人,带动农户4 600户,年销售收入达到700多万元。

4.内部管理趋于规范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及山东省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制化、规范化提供了政策依据。全市绝大多数合作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在组织机构设置、社员管理、议事决策、财务管理、盈余分配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管理运作日趋规范化。有的合作社还根据经营状况,进行了二次分配。据统计,2011年,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提留公积金、公益金及风险金的有413家;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返还成员的合作社有578家,其中返还60%以上的达到436家。

二、聊城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体来看,聊城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态势良好,在农业农村经济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但从目前的情况看,聊城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仍然处于初创阶段,数量少,规模小,层次低,影响力弱等问题亟待解决。

1.总量偏少

虽然近几年聊城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增加迅速,但在全省所占的比重偏低,总量偏少。2011年底,山东省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56 552个,注册成员55.9万个,出资总额692.5亿元,实有户数居全国第一位,实有成员总数和实有出资总额均居全国第二位。而2011年底,聊城市农民专业合作社4 151家,只占全省的7.34%,相当于临沂的38.75%、青岛的51.58%,与省内先进地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合作社的发展水平与聊城农业在全省的地位相比存在不平衡,远远不能适应聊城现代农业发展的现实需要。

2.规模偏小,实力较弱

从规模结构看,多数合作社规模偏小,由此产生资本积累慢、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差、无力发展规模经营、辐射带动能力不强等一系列问题。合作社社员少于10户的有1 153个,占75.8%,10—50户的277个,占18.2%,100户以上的仅有38个,占2.5%。多数合作社只是向社员提供一个或几个环节的服务,合作关系比较松散,能够提供技术指导、生产资料供应、良种推广引进、产品销售的不到30%;能够开展生产、销售、加工、仓储、运销、信息等全方位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一体化经营的合作社占比更少。有的合作社仅仅是做了注册,并未正式运营。甚至有些合作社仅仅依靠政府的扶持政策生存。

3.内部管理不规范

就目前情况来看,聊城市真正参照有关合作社法律法规进行登记和管理的很少。大部分合作社没有建立规范的内部运行机制。在内部管理上,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不到位。在利益联结上,还没有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并且多数没有实行二次分配。2011年,提留公积金、公益金及风险金的合作社仅占全市合作社总数的9.9%;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返还成员的合作社仅占全市合作社总数的13.9%,其中返还60%以上的仅占全市总数的10.5%。

4.复合型人才严重缺乏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文化素质较高的农民绝大部分已转移到二、三产业,从事农业生产的主要以“老、弱、妇女”为主,因此合作社社员的文化水平和农技素质普遍偏低。对于领办合作社的“能人”来讲,其个人能力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合作社的发展水平。大部分领办人知识结构、经营管理水平相对较低,缺乏市场开拓能力和长远发展眼光,合作社对于懂技术、会管理、市场开拓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十分渴求。

三、聊城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对策建议

1.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引导与服务

农业、财政、工商、税务、供销、质量监督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发展搞好指导和服务。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平台,通过召开会议、举办专题讲座、开辟宣传专栏、发放材料、张贴标语等宣传形式,宣传报道先进典型的经验做法,增强广大干部依法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2.授人以渔,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

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和农村能人培养计划,利用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对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技能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素质和办社能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能人的可持续发展。大力培养一批懂经营、会管理、为人正直、办事公道的合作社领头人,切实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凝聚力和带动力,全面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水平。

3.突出特色,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步伐

聊城市2013年农村工作会议提出,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2013年的全市农村工作重点之一,力争2013年农民专业合作社覆盖到每一个行政村,基本达到“一村一社”。政府的空前重视使得聊城市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发展的黄金时期。合作社要以本地优势产业和优质产品为特色,打造亮点,提升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积极鼓励农村基层组织、基层供销社等主体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格局。鼓励合作社之间开展再联合、再合作,使合作社真正成为组织农民、引领农民的现代经营组织,成为农民闯市场的主力军。

4.规范运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按照合作社法和山东省条例的要求,健全合作社的内部组织机构,搞好建章立制,完善合作社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健全账簿,切实加强会计核算,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收支状况。健全利益分配制度,完善按交易额分配为主的分配方式,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责任机制,增强合作社发展活力。

5.典型带动,全面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

近几年,聊城市每年评选命名市级示范合作社100家,进行表彰奖励。要积极开展示范合作社创建活动,扩大合作社单体规模,提高农户入社率,加大宣传表彰力度,切实发挥示范社的典型示范、典型带动作用,促进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整体扩规模、上水平,争取更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省级示范社、国家级示范社行列。

6.项目搭台,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

对于一些农业建设项目,可以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实施。建议国家和省、市、县(市区)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品牌认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和质量认证给予相应的补助和奖励。财税金融部门要制定相应的信贷和税收优惠政策,为合作社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商务、农业部门要搭建平台,积极搞好农超、农校、农企等产销对接活动,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的销售渠道。

参考文献:

[1]王克强,梁智慧.对我国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思考[J].农业经济,2010,(11).

农业专业合作社范文5

随着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的增加,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落实,农民购置农机的积极性不断高涨,拥有各种农机的农民越来越多。农民拥有单机数量增多虽然提高了机械化程度,但也出现了农机利用率低,造成农机具的利用率和经济效益不高,反过来又影响农民购机的积极性现象的发生。而农机专业合作社可以整合农机资源,提高农机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农机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农作物成熟的先后,统筹安排,机动灵活,有组织地进行连片作业,提高农机具的作业效率;组织开展跨区作业,从而拉长作业链条,延长作业时间,增加农机具的收益;展服务领域,组织农机开展运输、维修、兴修水利、乡村道路建设等作业,拓宽合作社创收渠道,确保了农业机械“买得起、用得好、有效益”。

2.农机专业合作社是优化农机结构的载体

对于千家万户的农民来说,由于经济实力和田间作业需求等因素的制约,他们很难、也没有必要同时拥有各种功能不同的农机,大多数农民都是单机作业。这就意味着机械生产集中在生产的某个环节,更多需要机械化作业的环节却仍然花费大量的人工劳动去完成。农业机械的不配套,直接影响了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的实现,影响了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农机专业合作社可以把各种不同功能的单机和大中小型的农机有机组合起来,实现统一管理、统一安排,有效开展农机耕、种、收全程机械化的服务。更为重要的是,农机专业合作社能够实现农业机械化增长方式的转变,即由过去主要侧重于农业机械保有量的增长转变为“量”和“质”的双重提高;由侧重于生产环节机械化转变为主要农产品生产过程机械化;由侧重于农业机械动力增长转变为农业机具、配套农具的增长。

3.农机专业合作社是推广应用新机具、新技术的学校

新机具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既是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内在要求,又是实现农业机械化的重要保障。而新机具和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主要取决于农民对新机具和新技术的认可和掌握程度。在这方面,农机专业合作社可以发挥学校和实验基地的作用。专业合作社可以利用县、乡农业和农机培训机构、农机推广部门及农机生产企业的技术人员,分期分批对社员和其他农机户开展新机具操作技术培训;合作社可以组织社员开展现场示范、现场学习,互相帮助,互相提高;专业合作社可以和生产厂家或科研机构合作,通过研制开发或引进新机具、新技术、进行试验、示范,推广先进适用的新机具、新技术。

4.农机专业合作社是实现主要农产品全程机械化的龙头

很多地区由于自然条件等因素的制约,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步伐一直都比较缓慢,由于个体农民使用单机作业,机械化长期停留在某个生产环节上,主要农产品的全程机械化生产无法实现,综合机械化水平不高。

随着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和壮大,一方面,合作社整合农机资源,优化农机结构,能够为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提供必要的机械装备。另一方面,合作社推广和应用新机具、新技术,为农产品生产的全程机械化解决了技术上的难题。

5.农机专业合作社是农业机械化资金投入的主体

农业专业合作社范文6

关键词:农业专业合作社;社会主义新农村;互经济组织

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5-0-01

在2012年1月的河北省政府工作报告中,河北省省长张庆伟指出要毫不放松的抓好“三农”工作,创新农业经营方式,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其中,加快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社,成为了河北省省市县三级供销社工作的重中之重。

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典型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之前,专业合作社的一般组建形式是,农民入股需交纳一定股金,合作社除按股付息外,对社员交售的产品以及由专业社提供的生产资料实行市场保护价收购和优惠价供应,同时,主要按购销产品数量或金额向社员实行二次返还利润。专业合作社也是企业,尤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一批专业社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真正成为了市场竞争的主体,使专业社在经营服务中完全可以按照市场化运营,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依法享有接受国家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支持、资助、奖励的权益。

一、加快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社,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重大作用

(一)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第一,农业专业合作社的蓬勃发展,有利于形成产业结构自我调整的机制。第二,有利于改变政府对农业实施调控的方法。第三,有利于增加推广新品种、新技术的动力。第四,有利于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二)有效抵御农业经营风险。经营农业面临着诸多风险,农业专业合作社依靠自身的功能,能有效地减少或避免市场风险、自然风险和技术风险等所造成的损失。

(三)努力实现农民共同富裕。农业专业合作社按照合作制的基本原则订立章程、建立运行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发扬了互助合作的精神,由牵头人带领一批农民共同闯市场,能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有效提高参与合作农民的收入,实现共同致富,为集体所有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找到了一条积极可行的实现形式。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探索和完善农村社会治理结构的重要途径。新形势下,推进农村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不断完善乡村社会治理结构。作为一种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在经济上为其成员提购销等全方位的服务,使农户有一种归属感。同时,按照进退自由、管理民主的原则组建合作社,社员能够参与经营决策和内部管理,责任感、使命感和主人翁意识明显增强。社员之间相互合作,集体观念大幅提升,锻炼和提高了农民参与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能力。越来越多的合作社已经在农村社区服务、社会管理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有力推动了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全面加快了农村的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

二、加快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社,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尊重农户主体地位,正确引导农户的决策行为

农户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主体,各级政府在促进农业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农户主体地位,首先要从农户角度出发,制定优惠政策。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顺应当地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能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的发展政策,正确引导农户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另外,利用典型促发展。各级政府应大力宣传典型的农业专业合作社组织,总结经验,用事实来引导农户,使农户深入了解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现实意义和重要作用,使农民真正感受到有利之处,引导和激发农户参与的积极性。

(二)加大政府对农业专业合作社的扶持与保护力度,优化外部环境

1.政策扶持。各地应因地制宜地制定与实施能促进农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如在财政、信贷、工商等方面给予优先与优惠等。

2.服务与条件支持。第一,要为农业专业合作社及时、全面、准确地提供各种相关信息。第二,要帮助做好融资、征地、人才培训与聘用等方面的工作。第三,进一步搞好农业水利设施、道路、通讯、农村电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第四,进一步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加快培育农产品市场体系。

(三)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确保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制定规范的合作经济组织章程。这是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首要条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宗旨、基本原则、组织成员的权力义务、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盈余分配等重要事项予以明确规定。另外,要依据章程所规定的程序,使民主管理真正落到实处。

(四)完善监督机制

要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社会监督主要是发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监督农业专业合作社是否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从事经营及社会活动。农村经管部门从业务的角度,对其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内部监督主要是充分发挥监事会和参加农民的监督作用,实行社务公开、财务公开,加强对经营管理情况特别是财务上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农业专业合作社,是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有效的组织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互经济组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助于改变农户在市场中的弱势地位,有效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它是我国农业经营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完善,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将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侯晨嫣.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D].保定:河北农业大学,2009.

[2]李克军.正确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地位和作用[EB/OL]. 省略/show.asp?id=1159,2008-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