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申报材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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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申报材料

生育保险申报材料范文1

⑴社会保险登记表;

⑵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2、生育女职工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⑴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⑵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⑶生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⑷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证审领表;

⑸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申领表;

⑹企业职工生育医药费报销申请单;

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

⑻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外地就医申请表;

⑼生育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⑽收款收据。

3、配偶生育的男职工需要提交的材料:

⑴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⑵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⑶男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妊娠至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前申办;

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1年内申办;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应当在手术前申办;

男职工假期津贴,应当在其配偶生育后1年内申办。

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生育保险申报材料范文2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办法一一、 救助条件和救助标准

(一)救助条件

救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或规定病种门诊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规定报销后的部分,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过高且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二)救助标准

1 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超过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年平均缴费基数50%的部分,按50%的比例予以救助。

2 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超过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年平均缴费基数50%的部分,按60%的比例予以救助。

3 患重大疾病发生的其他治疗费用,且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经研究批准的,参照以上标准予以救助。

二、 救助对象申请救助的申报时间

根据辽劳社发【20xx】4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省社保局将按规定的期限受里被救助对象的救助申请。被救助对象申请救助的医疗费用所属期(一个自然年度)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3月30日为救助对象申请救助的申报时间,超过这一期限申报的不予受理。

三、 患者或家属申报需向单位提供的材料

(一)患大病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的书面申请一份;

(二)填写好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审批表》一式三份;

(三)身份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四)医疗保险手册和IC卡原件;

(五)与申请救助医疗费用相关的住院病例(须有医院病案室专用印章)和诊断书;

(六)医疗费用明细表,规范的医疗收费票据。

四、 单位需向省社保局提供的材料

(一)经过认真审核、签署意见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申请人上报给单位的全部材料。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办法二各部、处、学院(直属单位):

根据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报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材料的通知》精神,现将我校20xx年度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救助标准

(一)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在20xx年度内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补偿后,其个人负担超过19000元以上的费用,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19001元至39000元的费用,按60%给予救助;

39001元至69000元的费用,按70%给予救助;

69001元以上的费用,按80%给予救助。

(二)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发生的其他治疗费用,且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需要救助的,在《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范围内的部分,其个人负担超过20xx0元以上的,经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初审、省财政厅复审后,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超过20xx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50%的比例给与救助;

20xx0元以下的部分不予救助。

二、申报材料

(一)患大病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的书面申请一份;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医疗保险手册及IC卡原件;

(四)医疗费用明细表、规范的医疗收费票据;

(五)与申请救助医疗费用相关的住院病例(须有医院病案室专用印章)和诊断书。

三、申报要求

大病医疗救助工作涉及教职员工的切身利益,请具备申报条件的参保职工按通知要求申报。

申报截止时间:20xx年12月29日。

申报地点:服务中心六楼-人事处工资福利科。

咨询电话:88487040-16

生育保险申报材料范文3

一、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设立20亿元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财政贴息、风险投资、贷款担保、补助、奖励等方式,重点支持我市先进装备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企业和重大项目建设。

二、推动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优势重点企业兼并重组落后企业和困难企业,重组后的企业弥补被兼并重组企业以前年度亏损,视同当年实现利润,并按被兼并重组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10%给予补助。支持优势企业、关联企业联合重组。在企业重组过程中,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土地、房产权属变更中缴纳的契税给予适当补助。对并购拥有核心技术和重大发明专利的国外科技型企业,按并购实际发生额20%给予补助。支持国有骨干企业股份制改造和战略重组。

三、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对重点扶持3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项目,按投资额10%给予补助。对辅导期内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按相当于企业缴纳所得税10%的额度给予补助,用于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0万元奖励;对新创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对世界500强企业在我市独资或合资创办研发机构给予500万元补助。对我市承担的IC装备、R0110合成气重型燃气轮机、高档数控机床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给予资金匹配支持。

四、加快企业技术改造。调整产品结构,促进产品更新换代,全面提高产业竞争力。对工业企业当年新增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按相当于新增地方税收留成部分20%的额度给予奖励,用于促进企业改造升级。对先进装备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重大项目按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5%给予补助。支持和鼓励企业争取国家重点项目。

五、加强工业园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对市级以上工业园区农网改造等重点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按投资额20%给予补助。

六、鼓励生产使用国产首台(套)装备。建立使用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风险补偿机制,对使用我市自主研发的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的企业,按设备价格20%给予补助。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给予研发生产企业1000万元奖励。

七、推进节能减排。对工业企业利用先进技术开展节能降耗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2%-8%给予补助。支持生态市创建重点工程项目,对热电厂和工业供暖锅炉减排脱硫工程建设费用给予每吨位1.34万元补助;对13个区、县(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给予每万吨100万元补助;对72个村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给予每百吨15万元补助;对区、县(市)新建12个垃圾处理厂和14个大型中转站给予每万吨100万元补助。

八、积极引进地区总部。对世界500强和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的地区总部,按实际开办费用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在我市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区总部,包括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按相当于新增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20%的额度给予奖励。对自建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5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租用办公用房,按租金40%给予补助。

九、大力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比照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政策给予补助;可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每新录用1名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不超过每人4500元培训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培训,并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培训机构不超过每人500元补助。对公共服务平台设备购置及运营费用和服务外包企业创建品牌、取得国际资质认证等给予补助。鼓励政府部门和企业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数据处理等不业务外包给专业企业。对年薪5万元以上服务外包人才,按相当于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额度给予奖励。

十、支持企业出口。对先进装备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农产品出口企业,以20**年出口额为基数,增量部分每出口1美元补助0.15元人民币。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按实际缴纳保费30%给予补助。对企业每取得一项国际认证或海外注册商标,按实际费用50%给予补助。帮助出口企业提高自身检测能力,免费为企业培训质量检测人员,为企业创造条件享受分类管理、直通放行等检验检疫优惠待遇,缩短检验检疫周期。

十一、扩大市场份额。鼓励金融机构放宽住房、汽车等大宗商品消费信贷条件,对金融机构按新增消费信贷额度1%。给予奖励。对在创建品牌、服务企业和扩大内需中有突出贡献的行业协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不超过50万元补助。对当年新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村商品配送中心,按投资额30%给予奖励。

十二、搭建投融资平台。市财政注入资金40亿元,整合国有优良资产,组建注册资本120亿元的**基础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整合国有工业资产,组建注册资本100亿元的工业发展投融资公司。加大财政支农资金投入,建立投融资规模8亿元、担保规模30亿元的农村投融资机构。市财政出资8000万元,支持“一市三县”搭建投融资平台,用于工业园区土地整理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十三、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市财政筹资10亿元,用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各类投资主体组建信用担保机构,对信用担保机构按担保贷款总额比上年新增部分2%给予补助。扩大农村有效抵押物范围,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林权、大型农机具等抵押物贷款试点。

十四、增加信贷投放。鼓励设立各类金融机构,对在我市新设立注册资本金10亿元以上金融机构,奖励1000万元;注册资本金5-10亿元,奖励800万元;注册资本金1-5亿元,奖励500万元。对在我市贷款投放余额高于上年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按新增贷款余额1%。给予奖励。

十五、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在境内外上市的融资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300万元。对上市后备企业实行分阶段补助,完成企业改制后与境外上市中介机构签约或通过省证监局备案登记的,给予50万元补助;上市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境外证券管理部门或证交所正式受理的,给予不超过150万元补助。对在科技“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十六、发展新型金融机构。鼓励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科技银行、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年内设立20家以上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首期注册资金5亿元,逐步扩大规模。

十七、稳定就业岗位。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调整工时等办法不裁员的困难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给予每人每月500元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统筹部分社保补助,补助人数最多不超过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在岗职工总数的50%。鼓励企业开展待岗职工培训,参加失业保险企业在坚持不裁减人员、确保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组织待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转岗培训或委托培训,按人均300元标准给予补助。

十八、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费用负担。以20**年为基数,今年不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今年少征收城镇参保单位和职工(包括灵活就业人员)1个月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对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缓缴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

十九、实行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对招用农民工企业,按2%费率建立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医疗和工伤待遇。

二十、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在国家、省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基础上,我市再取消、停止和减半7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

二十一、允许困难企业延缓缴税。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十二、提高退税效率。对出口业务在一段时期内较为集中或单笔出口退税额200万元以上的重点企业,可暂缓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机关实行即报、即审、即退。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力度,对软件、生产集成电路产品企业的增值税超税负退税办法,由原来半年退税改为按季度分期退税,全年汇算清缴;在20**年所得税汇算之前,已取得高新技术证书的第一批企业,在汇算期内将20**年超缴的所得税额返还企业。

二十三、实施便捷通关措施。积极推广“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多点报关、口岸放行”,“快速转关”等区域通关模式;对辖区AA、A类企业经申请采取门到门服务、提前报关、加急通关、快速转关、适用较低查验率等便利通关措施。缩短减免税项目备案和审批时限,登记备案时间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用汇额度超过100万美元项目复核时间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

二十四、实行多元化海关税收担保制度。对AA类企业和进出口总值超过1000万美元的A类生产型企业,加速办理企业担保验放审批手续。在企业提供银行等金融机构担保的前提下,采取先放后税等快速通关措施。对辖区内提供银行担保确有困难的大型生产型企业,争取实施资产质押担保;对大型央企争取实行在银行总担保下,子、分公司先放后税措施。对资信度良好的大型企业内销,在有银行等第三方金融机构担保前提下,提供最高3个月缴税宽限期并可分批次缴纳。

二十五、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对改制国有企业、增资扩股公司、分立与合并存续公司,允许其注册资本中货币出资比例低于30%。允许改制国有企业、分立与合并存续公司以净资产出资。对筹建期较长大型企业,试行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分离,可先确认法人资格,核发筹建执照。机械装备、汽车、航空等优势产业企业首次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20%,即可办理工商登记,其余部分在规定期限内缴足。允许持外国护照或虽持中国护照但取得外国居留证明的留学人员创办外资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公司,可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允许其分公司超出总公司经营范围,涉及经营条件、经营资格需要办理前置审批的,只由分公司办理。

二十六、鼓励组合出资。实行公司股权出资和出质登记,探索公司债权转股权模式,盘活企业存量资产。农民可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出资,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村民委员会作为股东设立涉农服务型公司。

二十七、下放行政审批权限。赋予“一市三县”、国家级开发区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相应的市级行政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位。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前置条件,各地区和市直部门不得自行设定和变相设定审批项目前置条件。

二十八、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启动市区联动工作机制,企业设立所涉及的前置审批部门一律实行联合办理制度。对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并联审批”,即到即审、即到即验、即到即办,对重大项目实行现场办公。对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实行整体规划、分期环评、分期核准。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可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一次性完成各分支机构的所有审批手续。基本建设项目总体审批时限控制在1个月内。企业设立的总体审批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50%的审批项目实行网上申报。免收企业年检费。

二十九、优化招投标流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重点基本建设项目,采取平行运作招投标方式。只要基本符合招标条件,先期进行招标,待手续完备后再予以备案。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受节假日和作息时间限制,即时组织评标和开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