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制度设计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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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制度设计论文

会计制度设计论文范文1

关键词:产业升级,社会保障制度,风险结构

产业升级是经济发展中的必然现象,产业结构由低到高的演进成为经济发展的支撑。我国处在经济起飞阶段,为应对激烈的国际竞争,新型工业化道路上的产业结构亟需升级。从产业结构高度化角度来讲,我国应继续推进工业化、市场化战略,缩小农业及农业人口在产业体系中的比重,推进中心工业城市产业的资本、技术密集度。这种结构性变动会带来就业、经济增长、社会稳定等一系列风险,如何减少产业升级的负效应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本文认为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能有效化解其中的风险。

一、产业升级导致的社会风险

任何社会结构的变动都会带来不同程度的社会风险,产业升级是改变资源配置的结构性、系统性变动,是用先进技术对物质资本和劳动力资源进行重新组合的过程。其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就业风险。产业升级必然要引起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变动,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更优配置,其风险则是造成失业。从理论上说,产业升级过程中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会对劳动力资源产生挤出效应,产业结构中的资本、技术密集度会代替一部分劳动力;同时产业升级也会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产生扩散效应,形成区域的产业链或产业集群,从而扩大就业。产业体系对劳动力的挤出到再吸收会有一个时间差,这个产业交替期间劳动力流动频繁,就业风险就在这个期间产生。此外,城市工业扩张和较高的工资水平会吸引大量农村人口流入城市,加大城市的就业压力。我国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的深层次矛盾在产业升级过程中会进一步加剧,不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结构会在较长时间后才能得到改观。

2、失地农民的风险。产业升级会促使农村工业化、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和小城镇建设的扩张,造成大量耕地被圈占、征用,从而产生大量的失地农民。失去土地的农民便成为一个特殊的“无产阶级”,比城市工人更加缺乏保障,是社会上生存风险最大的阶层。其生存风险主要表现在:(1)缺乏进入其他产业的基本技能,只能从事对技术要求不高的体力劳动。但失地农民普遍年纪偏大,这也使得他们成为特殊的失业群体;(2)耕地占用的补偿标准较低且给付方式不合理,难以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目前农村土地占用补偿与城市有很大差距,补偿标准过低;还存在县、乡、村层层克扣的现象,财政较困难的地方更是将属于农民的耕地补偿款作为政府经费;征地补偿款一次给付,而没有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导致失地农民的家庭在预期的生命周期内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在产业升级导致失地农民增多的情况下,这一人群流入城市将对城市产生较大影响。

二、社会保障体系防风险能力的缺乏

社会保障制度是工业社会的防风险机制,发达国家均在工业化过程中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而我国不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却不能有效化解产业升级造成的风险。这表现在:保障模式与社会风险结构不一致,保障的覆盖面狭窄;总体保障水平较低且配置不合理,对真正具有较大生存风险的家庭补偿较低,对正规就业且收入稳定的人群保障标准却相对较高,产生了再分配过程中的不公平;社会保障体制脆弱,管理效率低,缺乏立法保障,没有真正形成机制,动态地适应社会风险结构的变化。社会保障体系防风险能力的缺乏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统账结合”模式的危机。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现收现付的社会统筹和部分积累的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障模式。统筹部分针对老职工的养老,个人账户部分针对能够在工作期间充实个人账户的“中人”、“新人”。在产业升级带来的风险结构变化的条件下,现有模式受到挑战。产业升级中形成的新的社会风险,会导致一部分职工不能足额缴费,使其个人账户名存实亡,只有将其纳入统筹项目方能保障风险,使本来支付负担较重的统筹项目产生危机。个人账户不完善表现在:覆盖狭窄,只将正规就业人员纳入其中,而忽略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许多灵活就业人员,影响劳动力市场的完善;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反映了社会保障体制中的财务风险和管理漏洞。2、就业保障机制的缺乏。一方面,作为就业保障最主要的项目,失业保险没有充分发挥作用。这主要是因为就业保障覆盖范围狭窄,失业风险较大的人没有失业保险;体制僵化、管理低效,部分地区大量的失业保险结余存而不用,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失业救济制度缺乏,暂时没有纳入失业保险体系的人群将处于较大风险之中。此外,目前社会保障体制的主要方向是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而促进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功能较弱。

3、对失地农民保障的缺乏。和城市正规就业人口甚至其他农民相比,失地农民是最缺乏保障的。在现有社会保障体制下,他们最多享受到农村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目前还没有针对这一群体的起点较高的社会保障政策,有的只是理论界的探讨。

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策略

从产业结构长期发展趋势来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劳动力再生产,为产业升级提供了社会基础。产业升级带来的风险可以看作经济发展的社会成本,最大限度地降低这种风险才能成功、有效地完成产业升级,而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减少这种成本的有效措施。社会保障在产业升级过程中的积极影响是多方面的:能够缩小收入差距,减轻失业等遭受生存风险人员的社会抵触情绪;扩大消费需求,刺激经济增长,推动产业升级;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产业升级也将提升我国的产业竞争力和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应从以下方面来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1、稳定社会统筹部分,推广建立缴费确定性个人账户,以优化资源配置,形成规模较大的基金投入到辅助产业升级的经济体系中。现收现付的社会统筹部分体现的是社会保障基金的代际转移,有较强的促进社会公平的功能,是应对制度转型殊风险的必要措施,是产业升级中前期的主要保障手段。要加大筹集资金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使保险金能够按时支付,杜绝对个人账户资金的占用,并逐渐补充、做实个人账户。此外,高效管理的个人账户会劳动者形成一种稳定和激励的效果。

2、完善失业保险运行机制,加大就业援助力度。目前失业保险的需求远远大于供给,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比较狭窄。其原因不是企业担心增加成本而抵制,而是缺乏政策上的规定。从推动产业升级的角度来说,失业保险扩面产生的挤出就业的效应很小。应建立一种效率机制,既能保证化解大规模失业的风险,又能充分利用已经形成的保险基金促进就业。地方政府可在政策范围内灵活使用结余的失业保险金,并结合政府财政支持,加大对遭受失业风险人员的援助力度;逐步扩大建立失业保险的范围,在就业培训和就业服务上有所作为。

会计制度设计论文范文2

关键词:德国;社会市场;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Abstract:Germany''''ssocietymarketeconomylegalregimehastheimportantreferencefunctionwithoutdoubttoourcountry''''ssocialistmarketeconomylegalregime.Myself1993-1995yearskeepGermanperiod,happentohaveexperiencedGermany1994superelectionandtheGermaneconomy1990to1994transformfromthedeclinetotherecoveryprocess,thereforehavetheownobservationtoGermanylegalregime''''seffectivenessandthedeepunderstanding.

keyword:Germany;Socialmarket;Marketeconomy;Legalregime

一社会市场经济以及社会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含义

根据德国"经济奇迹之父"艾茵哈特的设想,社会市场经济就是把市场竞争自由原则和社会利益均衡原则相结合,把个人进取心与社会进步相结合,以社会大众福利制为目的的市场经济体制〔1〕。因取得社会进步和贯彻福利制是国家的任务,所以国家必须建立对经济生活的宏观调控机制。因此社会市场经济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三点:一是市场经济,二是国家宏观调控机制、三是大众福利制。社会市场经济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在德国取得执政地位的基督教民主联盟和基督教社会联盟提出的执政纲领,在他们战后长期的执政中这一纲领得到了充分的实施,在社会市场经济作为基本国策规定入宪法之后,也得到了曾经一度执政的社会人的遵守。

所谓市场经济,就是以商品生产与交换为目的,以自由竞争为手段的经济体制。德国历届政府和学术界的一致看法是,市场经济是和计划经济相对立的一种经济体制,根据西方社会多年发展的经验,因为市场经济能够保障个人自由并发挥个人积极性创造性,故只有它才能提供国民经济发展的自觉的和永久的动力,而计划经济则不能做到这一点。因此德国实行的是全面的私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体制。其实战后德国也有实施计划经济的机会,1949年联邦德国成立时参与竞选的社会就是把计划经济作为他们的竞选纲领的。但是随着社民党人这次竞选失败,计划经济的主张在德国似乎永远失去了支持者,而社会市场经济成为宪法规定的国策。

所谓国家宏观调控机制,指的是国家利用各种经济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积极干预的各种制度的整体,这是相对于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自由放任式经济体制提出的。德国人认为,自由放任式市场经济并不能保证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正如1929-1933年的国际性经济危机证明的那样。为协调经济发展,平衡社会利益分配,缓和阶级冲突,国家必须采取积极的干预措施。这是实行国家宏观调控机制的目的之一。实行国家宏观调控机制的目的之二,是防止不正当竞争和限制竞争(垄断),使企业始终处于竞争的状态之中,使国民经济始终具有发展的动力。国家宏观调控机制,是社会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在市场经济运转正常的情况下,国家把经济发展的一切决定权放手给企业和民间,但是一经显示国民经济发展有异常情形,国家则立即施行多种干预手段,对市场进行调整,使其归于正常。德国人对此的概括是:"平时国家不问不管,紧时国家多方出面"。

所谓大众福利制,就是使德国公民享受全面的社会保障的制度。按德国基本法的规定,福利制是德国建立的四大原则之一,也是实行社会市场经济的目的之一。所谓社会市场经济中的"社会"一词,在德语中本来就有大众福利的意思。追求利润当然是市场经济的动力,但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目的却是为社会公众造福。因此在德国,有关国计民生的农业、交通、邮电等行业长期以来并不完全服从于市场经济规则,也就是说这些行业并未全部进入竞争机制,因为它们不能完全着眼于利润。在这些部门曾经保留着很大的国营经济成分(但是从1995年1月1日起德国铁路、航空公司、和邮政电讯实行了私有化改造,即按照私营公司的形式进行了重新组合,现在的德国国营企业仅仅只有鲁尔区的几个煤矿)。另外德国还对社会的高收入阶层实行累进税制,并以国家财政支持对雇员的养老、医疗、失业等实行全面的保险,并对职业教育、儿童教育、低收入房租、贫困者的社会救济等方面进行补贴。

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就是德国为保证市场经济协调发展、给国家提供宏观调控的手段、实现福利制国家目的而建立的法律制度的总和。这些法律有,为商品生产和流通提供基本规则的民法和商法,为国家调控提供手段的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稳定法等,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法,实现福利制的社会立法等。这些法律构成一个相互协调的整体。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是一种完全法律化的经济体制。它的运转机制是完全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的。"法治原则"也是现代德国基本法规定的立国四大基本原则之一。该国现行有效的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大约3600多个,最大的法律如民法有2385条,小的有几十条,它们基本上覆盖了的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完善的法制提供了社会经济所需要的稳定政治环境。

二提供市场经济基本规则的法律--德国民法和商法

提供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的法律,亦即规范市场经济的参加者及其行为的法律,在德国是民法和商法,这是毫无疑义的。民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是规范市场经济参加者身份,赋予市场经济参加者用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所需要的基本的权利、提供商品交换基本的法律规则。民商法把商品生产者与商品交换者的基本需要,按照平等、自由、公正、公开、诚实信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协调一致等原则,规定为民事权利主体、物权、债权、公司、票据、保险等具体的制度,保障市场经济按照这些法律制度健康正常地运转。民法和商法所提供的规则,是社会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规则,这在德国是不言而喻的,但在我国有关的探讨中,对此似乎缺乏足够的认识〔2〕。

(一)德国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其法律规范涉及到全社会的每一个自然人和法人,大到涉及国计民生的财产支配关系和流通关系,小到个人、家庭与邻里之间的关系,都是民法的调整范围。所以它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基本的法律,其重要性只有宪法可以相比。德国现行民法是1886年颁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明年该法典诞生就已经整整100年了。100年来,德国社会与经济状况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1949成立时制定的《德国基本法》即德国宪法承认《德国民法典》仍然有效。当然该法典也曾经过不少的修改,但其基本结构和内容没有大的改变。德国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企业的开办者和经营者都必须有学习过《德国民法典》的经历,每个大学生,无论是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的,都必须有《德国民法典》的学分。一部法典能有如此之长如此之大的生命力,其主要的原因有:

(1)体系宏大,覆盖面广。民法因调整范围广泛,在一般国家也都是体系最宠大的法律。《德国民法典》开始制定时,正是分裂数百年的德国刚刚统一之时,立法者也想利用该法典把长期分裂割据而混乱不一的德国社会统一起来〔3〕,这就更加扩大了民法典的规模。因此,该法典在立法时基本上把当时能够设想到的市民社会的民事法律关系统统都规定进去了。这就使得整个德国社会都建立在该法典之上,使得《德国民法典》实际上成了规范整个德国社会的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的法典,也使得后来想废止该法典的人常常自叹乏力(比如希特勒就曾想废止该法典〔4〕)。同时也由于立法的这种背景和德国人一贯办事细致认真的传统,该法典的条文达到2385条,成为当今世界最宏大的一部现行法典。

(2)采纳科学,多有创新。《德国民法典》制定时,立法者尽量采纳了当时法律科学研究的成果,使得这部法典非常富有创新性。这一点比较突出的如:在立法模式的设置上,它放弃了在当时影响极大的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把民法规范规定为"人"、"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三篇结构,而根据本国法学家的研究成果,把民法典的内容划分为"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这五编式的结构,这样,民法的全部内容安排得清晰合理,人们从各编的题目就可以看出他们的相互区别和相互联系。又如"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人"、"物权"等法律概念和制度,关于"有限所有权"理论、"权利滥用禁止"理论等,也是《德国民法典》吸收法学家的研究成果并在法典中首创使用的,目前这些概念及制度的科学性得到了全世界的承认并已经得到普遍使用。

(3)结构严谨,技术性强。《德国民法典》充分体现了德意志民族惯于抽象思维和讲究专业化、技术化的特点。《德国民法典》中大量地应用了"事实的抽象-概括式表达"、"一般性条款"、"共同性规定(提取公因式)"等法学逻辑手段和技术,使得《德国民法典》的层次分明,而且结构严谨。为了节省文字和篇幅,该法典中还大量地使用了"援用"技术,很多条文直接引用其他条文的事实规定或者法律效力。在立法语言上,《德国民法典》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尽量使用法律规范语言而不是一般民众的生活语言,这就使得法典条文的含义尽量地精确无误。在《德国民法典》制定时,曾有人就它的立法技术和语言进行了尖锐的批评,指责它过于专业化,疏远民众,是"教授的法律"。不过正因为此,该法典才做到了"法律计算机"〔5〕般的精确,给法官执法提供准确的应用规则,并限制了法官的任意性,从而使法律得到准确的贯彻,而大众化的立法技术和立法语言是做不到准确执法的。

(4)立足长远,讲究质量。《德国民法典》同时还体现了德意志民族认真、精确的特点。该法典从1873年起草,到1896颁布,先后三易其稿,共计24年方才制成。在整个法典之中,至今人们还很难发现冗言赘语,也很难发现没有实用意义的条文,一些被后来实践证明过时的或缺损的内容,立法者也都进行了废止和补充。举世公认的是,《德国民法典》不愧为讲究立法质量的楷模。

当然,时代的发展是无止境的,任何法典,即使它制定时再完善,也得要不断地进行修改。截止到1994年11月5日,《德国民法典》已经进行了122次修改,涉及的条文约500余条〔6〕。其中废止的条文主要是封建色彩浓厚的家庭与婚姻制度方面的内容,增加的条文主要是禁止权利滥用、男女平权、侵权责任。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内容。总的来说,随着时代的发展,民法的内容必须不断增加。德国立法者也认识到,试图用一部法典来概括和规范全部社会生活是不可能的。当增加个别条文无济于事时,立法者干脆重新制定一部新法,作为《德国民法典》附从法。目前这些附从法有《地上权条例》、《住宅所有权法》、《通用交易条件法定规则法》、《婚姻法》、《消费者信用法》等。

(二)德国商法

商法是规定以营业为目的的人(包括法人)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顾名思义,商法就是专门规定有关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人(包括法人)和事实的法律。从法律逻辑上来说,商人是民事主体的特别形式,商行为是民事行为的特别形式,所以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是商法的一般法。在法律适用规则上,应优先适用商法,在商法无特别规定时,可以适用民法。1897年生效的《德国商法典》,对它和《德国民法典》之间的关系就是这样规定的。

《德国商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是同时制定也是同时生效的,以后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时又同时得到《德国基本法》的承认。德国在民法典之外另外制定商法典的原因,是商人和商事行为虽然具有民事主体和民事行为的一般性质,但是在市场经济运行中他们表现更多的是其独特性,即具有以营业性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为目的,即以商业性盈利为目的的特点〔7〕。而且商行为比一般民事行为运转更快,因而其风险更大,所以它有更高的安全性要求。为社会公益和社会经济生活安全而言,必须有国家立法对商人和商行为制定明确的规范。《德国商法典》包括四编共905条,第一编:商人,内容有商人,商业注册,商号,商业帐簿,商业代表等规定,第二编:商事公司及匿名合伙,是关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第三编,商行为,内容有商行为的一般规定、买卖、批发、运输、仓库、运送等。第四编是海商法的规定。

《德国商法典》并没有规定商法的全部内容。以后德国又单独制定了《票据法》、《保险法》、《支票法》、《银行法》等商事法律。由于商业的迅猛发展,商法典的内容的更新和变化要必民法典更快更大。比较突出的有:1937年有关股份的法律从商法典中抽出,制定为单独的《股份法》;1986年通过《资产负债表规则法》用100多个条文使商法典第三编得到更新:1989年又根据欧共体法制定了新的商业法。

三给国家提供宏观调控手段的法律制度

由于对自由放任式市场经济产生的经济危机的深刻认识,德国才改行国家宏观调控式市场经济,其目的一是为了均衡社会经济利益,二是为了防止因为垄断而导致限制甚至扼杀竞争的现象,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就是说,国家不再把社会经济的发展只当作私人事务,而要以社会的最高公共仲裁人的身份积极地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如果说民商法提供给市场经济参加者合法的身份和必要的权利,那么国家的积极的干预则是要给市场经济提供和谐发展的秩序,保证它能顺利发展。

在法治国家的原则下,国家的宏观调控的范围和方式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德国在这一方面制定的法律主要有:

(一)关于保护竞争的法律。

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民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是竞争。因此促进竞争并保护竞争顺利进行就成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国家对竞争不能如自由放任时期那样放任不管,因为放任竞争会产生如下两种损害竞争的情况:一是竞争的滥用,即不正当竞争;二是企业之间达成协议限制甚至扼杀竞争。为此德国专门制定了如下立法:

⒈《反限制竞争法》又名《卡特尔法》。1957年制定,1980年和1990年两次修改。之所以又称之为《卡特尔法》,因为该法的主要立法目的就是要消除企业之间达成的限制竞争的卡特尔协议。有时卡特尔也指根据上述协议而产生的企业组织,如企业集团、企业组合等〔8〕。该法列举的卡特尔形式有:交易条件卡特尔,它给一个行业的企业规定一个统一的合同条件:价格卡特尔,它规定一个统一的最低价格;顾客或者地区卡特尔,它为每个企业规定特定的顾客种类或者特定的营业地区等。卡特尔的极端形式是辛迪加,它是指将价格、交易条件、合同条款、有关产品的一般条件等全部统一规定从而形成垄断的卡特尔形式。卡特尔行为可以产生于市场的各个行业,也可以发生在市场交易的各个阶段。总之,卡特尔的本质,就是使企业减少甚至是免于竞争压力,保证他们在不改进其为顾客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的条件下而能够获得稳定的甚至是不断提高的收入。

在对卡特尔行为进行国家干预时,确定它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是否真正造成损害是非常必要的,因为企业的联合有时是好事,有时是坏事。按《卡特尔法》的规定,当企业之间的协议造成他们"支配市场"的地位(垄断),并滥用此地位剥削合同相对人或者消费者时,即认为其是法律应该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即卡特尔行为。对交通、能源、以及自然资源开发型企业等自然垄断行业,也要根据上述标准来判断其是否具有限制竞争的行为。国家对卡特尔行为的干预方式是:对要成立卡特尔的企业实行准许制,即企业之间成立卡特尔时必须向联邦经济部申请准许,否则为非法。对已经成立的卡特尔组织,由设在柏林的联邦卡特尔局或者各州的卡特尔局进行调查,以确认他们是否能够造成他们"支配市场"的地位以及他们是否有"控制滥用"(即利用其地位操纵市场)的情形。由于对此情形的判断在具体的事件中是很困难的,所以立法者赋予卡特尔局一种可以假设的权利:根据企业的某一行为(比如规定价格)确定,它在市场上是否具有限制竞争甚至取消竞争情况。在得到肯定的答案之后,卡特尔局将颁发一个"联合禁止"命令,宣布企业之间的卡特尔行为无效,并将其予以解散。在德国,成立卡特尔必须得到联邦经济部的批准,而联邦经济部在这个问题上非常慎重,只有能够创造或者扩大就业机会的卡特尔才能获得批准,而卡特尔的本性一般来说是消减就业机会的,故新成立卡特尔几乎是不可能的。目前在德国,只有环境保护企业不受《卡特尔法》的限制〔9〕;另外因受欧洲联盟法(原来的欧共体法)制约的农业等行业,因不参与竞争,故也不受《卡特尔法》的限制。

⒉《反不正当竞争法》又名《竞争法》,1909年制定。该法的立法目的,是排除竞争中的不公正、不道德行为,建立并发展公开、公正的竞争秩序,保护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卡特尔法》在具体调整范围上虽有差别,但是他们的作用是互补的,目的是相同的。该法制定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它是德国政府早就认识到国家应当积极干预市场经济的意义并实施了干预的一个象征。当然此后德国对该法也曾进行过一些补充和修改,如1932和1933年颁布两个附加条例等〔10〕。

该法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分为四大类:第一种是"顾客误导",指的是使得顾客自己作出决定而损害自己的种种不道德行为,如通过诱惑性广告进行心理上的和道德上的强迫买卖等。第二种是"妨碍对手",指通过毁灭性价格战(即倾销行为)、封锁、贬低他人的广告甚至违法犯罪等手段,降低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第三种是"剥削性竞争",指的是企业对他人劳动的剥削,如假冒他人的成就(如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与他人相同的包装等)、模仿他人的广告、盗用他人的声誉、诱拐挖走他人的工作者等。第四种是"违法竞争",指企业有意识地、有计划地以违背税法、工商法等谋取竞争优势,获得不正当利益,如给回扣、行贿等。另外该法还具体地列举了一系列有关的法律事实,并从中甄别出正当与不正当的界限。这些事实有:迷惑性广告、清仓出售、甩卖和季节末大甩卖、购物券交易、行贿、诬陷、营业性诽谤、吐露商业秘密等。

虽然《竞争法》对种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作出了细致的规定,但是它又规定,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权利,并不属于企业和个人,而是属于法院。受害人可以依据事实向法院,但只有法院有权判定某种竞争行为是否正当并决定是否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关于国家调节、稳定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

即使各种社会经济力量完全按照合法的方式存在和竞争,有时国民经济的发展也会出现一些异常情况,如通货膨胀和失业等,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常见的。此时就必须有国家出面,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调节,把市场经济导向健康发展的轨道。德国1967年制定的《稳定法》就是给国家提供调节社会市场经济的手段的法律。该法的全称是《促进经济稳定与增长法》。它规定,在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联邦政府有权以间接的干预措施调节经济发展(所谓"经济干预");调节的目标是,在经济持续增长的同时保持稳定的物价、高的就业率和对外贸易平衡,保持各州、城镇、乡之间的经济均衡发展:调节的主要手段是预算、税收、社会福利措施等。它还规定,监督、调节社会市场经济,是联邦政府的义务,联邦政府必须对协调各地的经济发展负责,对各地区的投资用税收进行引导,并在每年初就过去年度的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向国会报告。《稳定法》的施行,其意义一是它给国家提供了经常的明确的调节控制经济发展的权利义务、以及实施调节的手段;二是它扩大了联邦政府参与经济事务的权力,缩小了经济的地方自决权,对联邦制条件下的经济地方自治原则进行了修正。

德国在稳定社会经济关系的方面,除利用《稳定法》进行大胆的调节之外,还采取了如下措施:

为抑制、消灭通货膨胀,规定德国中央银行德意志银行独立,使其脱离联邦中央政府机构系列,中央银行董事会的组成不属于联邦总理的职权。这样,政府就无法决定货币发行量,这就消除了政府为追求经济高速发展而滥发钞票导致的通货膨胀。

设立经济发展理事会,成员有联邦经济部长、财政部长、各州政府一名代表、乡级政府的代表等。理事会的任务是:对德国境内全局性的经济发展问题进行协商,寻找解决经济发展中的方法并尽可能地采取一致行动。因德国是联邦制国家,经济事务的决策权属于各州政府。成立经济发展理事会后,联邦政府便可以对各州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协调,并贯彻联邦的经济政策。

设立财政计划理事会,其成员与经济发展理事会组成方式一样,其任务是协调国家、州和乡的财政计划,使公共收支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

设立社会力量监督国民经济运行的常设机构,于1963成立的一个由德国境内没有党派色彩的五个著名经济学家组成的专家理事会,人称"五贤士会"。该理事会的主要任务是:鉴定宏观经济的发展状况,每年秋季撰写一部关于宏观经济发展的优劣的鉴定报告。这份报告要向社会公布,而且对政府实施政策有直接的作用。在每年1月份召开的联邦议会上,联邦政府要将他们对该鉴定的意见向议会提出专门的说明。

(三)关于市场准入的法律

对于允许公开竞争的行业,国家均规定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不达到标准者不得开业进入市场。市场准入制度是企业开业登记制度之外的另一种考核制度,任何营业者当然都必须经过国家登记方可开业,但德国法律要求,营业者在申请登记之前,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市场准入条件。这些条件是,对各种公司,依据商法的规定实行规范制和批准制;对个体商人,则要求其具备职业知识。对具有高级技术知识的个人营业者,如医师、律师、会计师、经济师和税务顾问等,国家还要求他们必须经过特殊的培训并达到一定的年龄。德国在市场准入方面的法律是非常严格而细致的。例如,即使是修鞋师傅、家庭用水管道修理师傅这样的个体开业者,法律也要求他们必须具备实科中学毕业(六年制中学)毕业、学徒三年、帮工五年、最后通过政府专门考试的履历。

四关于劳动者的法律

劳动是社会财富的根本来源,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理所当然地是立法的中心任务之一。由于德国是私有制国家,贯彻的是"劳动自由"的原则,故劳动关系的建立完全采用市场化方式即采用劳动契约形式,由雇主与雇员自己决定是否发生雇佣关系,并决定工资、工作时间、工作条件、休假、劳动保护等有关劳动的具体事宜。在这种条件下,劳动者总是处于较不利的地位,他们的权益常常难以得到保护,劳资冲突的产生是必然的。为缓和这种冲突,稳定社会关系,德国法律在保护劳动者上采取了较大的举措,其主要有:

⒈制定独立于民法的劳动法。在《德国民法典》关于雇佣关系的规定显然已经不足以保护劳动者的条件下,把劳动关系从雇佣的法律规范中分离出来,另外从19世纪末开始制定了一系列劳动法规,这些法规最初是针对个别行业制定的,尤其是针对矿工等劳动保护最为迫切的行业制定的,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已经成为劳动法群体。1969年德国制定了专门的《劳动法统一法》,把所有的劳动法规统一为一个大法。该法以《德国民法典》和《德国商法典》为基础,但又广泛地引入行政法措施,确立了统一的劳动保护条件。该法的另一个显著的成就是,把对劳动关系的司法管辖权从一般管辖权中分离出来,为成立独立的劳动法院提供了法律依据。

⒉设立独立的劳动法院,对劳动关系进行特别司法管辖。德国于1979年制定《劳动法院法》,规定设立县、州、联邦三级劳动法院系统,审理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争议。该法规定,区别于一般的民事争议的是,劳动争议的审理贯彻程序捷便和费用节俭的原则。

3提倡"社会伙伴关系"。所谓"社会伙伴关系"指的是德国社会的一种说法,它认为德国的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的代表者雇主联合会与工会之间的关系,不是你死我活的根本冲突,而是一种在客观上既有矛盾但又谁也离不开谁的、要共同为经济稳定和繁荣发挥积极的社会作用的伙伴关系。德国法律对这种说法至少是采取了鼓励的态度,法学家们在其著述中也大量采用并阐述这一说法。按照"社会伙伴关系",只有雇主与雇员之间、雇主联合会与工会之间在出现劳资冲突时即互相斗争又互相协调才能解决问题。这一看法可以说在德国形成了共识。1993-1994年德国南部的钢铁工人长达10个月的罢工就是在工会与雇主联合会顽强而又灵活的斗争中得到解决的。

2建立"共决权"制度。所谓"共决权"制度,指的是德国法律规定的,在所有的企业中建立的由就业者享有参与和雇主共同决定企业事务的权利的制度。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有:⑴"企业委员会"制度。按照1952年颁布、1989年修订的《企业法》,在一切企业中设立企业企业委员会,企业委员会由就业者或者就业者代表组成,它享有代表就业者讲话以及决定部分企业内部关于就业者事务的权利。其权利主要包括:在集体事务方面如就业者的休假计划、工作时间、职员宿舍的安排以及工作秩序、工人岗位劳动监督、企业新技术引进等问题上企业委员会拥有决定权;在企业对就业者的个人处置事务如就业者的培训、岗位调换、解雇等问题上,企业委员会拥有知情权和建议权;在企业变更损害到20名以上的就业者的利益时,企业委员会有为他们取得利益补偿和申请社会救济的建议权等。企业委员会不同于工会,因前者是法定组织,有法定权利;而后者是自愿成立的社团,其权利来源于组织章程;而且前者只可在企业内部活动,而后者可以是行业的、地区的甚至是全国的组织。⑵就业者参加企业监事会制度。根据德国前述《企业法》、1951年的《产业企业共决权法》、1976年的《共决权法》等法律,就业者有权在一切股份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监事会席位。法律对就业者席位的多少有明确规定,如在拥有500名以上就业者的矿山、钢铁企业中拥有1/3至半数的席位,在企业集团如康采恩的监事会中拥有至少20%的席位。在监事会中,就业者监事行使与其他监事同样的权利。

⒌工会的统一化和独立化。德国法律规定,某一行业只能组织统一的工会,其目的是避免该行业工人力量分散,保持工会的强大。所谓工会的独立化,指的是德国法律规定,工会不能从属于任何党派或者教派,而只能保持其独立。该规定的目的,是要防止把工会作为党派的竞选的工具或者教派斗争的工具,使工会保持其只为工人利益活动的特性。

⒍建立完善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制度。德国对劳动保护的法律制度见于民法、商法、行政法的一系列法律之中。其内容包括两方面,一种是针对劳动中的危险对就业者的保护,如劳动秩序、就业者健康、劳动技术条件、危险品作业的保护等规定;另一种是劳动时间保护、劳动报酬保护、解约保护等。另外,对特殊劳动者如妇女、青年、重残疾人、以及家庭劳动者等,由法律针对其特性作出规定。虽然德国法把劳动关系的缔结仍然当作民法上的一种合同,承认其成立依据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但是它把劳动保护条款规定为强制性条款,雇主只能接受,而不能改变和抛弃。同时,德国对一切就业者建立以企业资金和国家资金为基础的强制性保险制度,它规定所有的雇员都必须参加医疗、养老、事故、失业等项保险,保险费由雇主与雇员各半分担。如就业者失业,除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赔偿外,还可免费接受由国家财政支持的职业培训和转岗培训。

总之,一方面由于就业者技能的提高和劳动市场的一百多年的"磨合",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对就业者的完备的保护,德国的就业者的法律地位和劳动条件已显著提高,据1991年的统计资料,其劳动力价格已经成为世界之冠,个人的消费达到全国社会净产值的56.1%,远远大于同期国家的各项支出〔11〕。

五关于社会福利制的法律

如上所述,所谓福利制,就是使德国公民享受全面的社会保障的制度,这是德国基本法规定的四大原则之一,也是实行社会市场经济的目的,为实行福利制国家的目标,德国长期把农业、交通、邮电等行业置于市场之外,使之未进入竞争机制。同时,德国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以国家的财政为基础在该国建立起了全面的福利制制度。这些制度除上文谈到的就业者的福利措施外,还主要有如下方面:

⒈住房。德国依据国家财政支持建立起了西方国家唯一的"福利制住房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住房十分紧张,大量的无房居住者使得住房市场对居住者非常不利。因此德国政府开始实行住房市场的国家控制,使其基本上不再依市场调节。控制的手段之一,是国家强制投资住房市场,并获得对住房的部分支配权,然后把住房低价出租给社会低收入者阶层不定期居住,这就是所谓的"福利制住房"。控制的手段之二,是依《住宅义务法》(1948年)强制规定对房主解约的限制,后来该规定导致对《德国民法典》的修改,而建立起了"承租人保护"的法律制度。依靠这些制度,德国的住房市场曾有过长期的对居住者宽松的局面。但是自从德国统一后,住房市场目前仍然比较紧张。

⒉养老。德国对全社会实行法定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是由国家财政支持的。通常男子年满65岁,妇女年满60岁即可领取到养老金、退休金。

⒊教育。德国对全体居民实行十年制义务教育制和一切教育免费制度。对受教育有困难的居民,国家给予特殊的帮助,比如对残疾人国家建立特别的学校予以教育。对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国家给予未来可以减免的贷款。对失业者,国家举办专门的学校使他们免费学习新的技能。

⒋贫困者的社会救济。德国对低收入者实行国家补助。补助的方式有发生活补助费、提供福利制住房等。

六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参考价值

关于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效果的分析,例如原西德如何依靠这种制度而取得举世注目的建设成就的情况,在我国已经有不少学者进行了介绍。此处当不再赘言。所应补充的是,在德国统一后原东德地区的经济重建过程中,德国式市场经济又一次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因东西德经济发展水平相差巨大,统一后为发展东部经济而耗费了大量资金,从而导致德国经济从1990年到1993年没有正增长率,但是德国马克的币值与汇率基本保持未变,通货膨胀率没有超过3%,人民的生活水平基本没有下降,未出现大的社会动荡。1994年德国东部的经济改建已经基本完成,德国经济开始走出低谷,出现2%的增长率,1995年经济可望持续增长。正因为此,执政已经三届的基督教民主联盟党在多数人预期竞选失败的情况下,在1994年的超级大选中又一次取得了竞选胜利。这一切与前苏联地区及东欧地区某些引进英美自由市场经济模式的国家的政治动荡、经济难以发展、人民怨声载道的情况形成鲜明的对照。

当然,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从法律政治学的角度来看并非是无可指责的。但是,对它的批判不是本文的目的。我国的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我们需要广泛地吸收和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法制经验,尤其是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法制的成功经验。实事求是地说,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对我国在许多方面都有借鉴作用,最突出的方面应该是以下几点:

⒈依靠民法来建立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的行为规范基础。民商法是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基础。正如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其实也是其他市场经济国家法律制度所表明的那样,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立法是民法以及作为民法特别法的商法,因为他们提供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整个社会的最基本的法律规则。但是实事求是地说,我国的立法者对此并无清楚的认识。目前我国民法立法非常薄弱,根本无法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整个社会的基本规范的需要。现行民法最基本的法律"民法通则"过于简单,只有156条,在其实质内容方面,不但物权财产权(最突出的是不动产财产权)、债权这些民法中最基本的内容,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的法律规范,在我国可以说是缺乏有实质意义的规定,而且已经被改革实践和其他法律所否定的内容,如关于不许土地出租的规定等,到目前为止仍然是民法的有效条文,所有这些给我国目前的改革确实带来不少困难。但同时这也给改革带来良好的契机。因为大家都能看到的是,旧的古老传统很难适应当代的情势,在产品经济体制下制定的行为规则又被改革和人民群众所抛弃,所以我国目前最缺乏的就是民间的基本的行为规范。而民法依其本源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间社会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因此,如果现在我国能够制定出一部详备而得当的民法,不但会弥补我国目前的民间社会行为规范缺乏的漏洞,而且会极大地促进改革的发展。这也是我们从《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和施行百年时理应得到的经验。

⒉依靠法治方法实现法治经济。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一点,目前从上到下已经没有疑义。但是对怎样才能实现法治经济这一问题,理论界无人提及,实践上可以说并不明确。因为,目前我们所使用的改革方法可以说是与法治目标相违背的。其主要的表现是,新的改革措施的出台常常不依靠法律的手段和方法,没有遵循"先立法、后行动"这一法治国家普遍的原则,而是绕过现行法律、甚至违背现行法律的规定,依靠非法律的种种手段推进改革的进行。比如,改革中大量存在的"先试验、后立法"方法就是如此。这样,几乎每一次改革措施出台都会带来法律威信下降的副作用,它违背了法治国家的目的。这一点无疑也是我国目前法制威信不高的原因之一。对此问题的解决可以参考德国等法治国家的作法。在德国,对政府的行为实行的是"法律之外一切行为均为非法"的原则,政府施政如有新的举措,首先考虑的是把自己的纲领制定为法律,然后才付之于行动,如不然,政府的行为就是非法行为。这一原则虽有僵硬之嫌,但它却维护了法律的尊严,遵循了法治的原则,收到了长远的政治效益和经济效益。我国对改革也应贯彻"先立法、后行动"的改革策略,也就是依靠法治手段达到法治目的的策略,把一切改革活动纳入法治轨道。要做到这一点在我国并不难,因为目前所推行的改革制度,常常是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已经为我国台港地区或者其他国家证明是市场经济的成功经验,甚至有些改革措施就是直接从这些地区和国家引进的。那么在吸收这些地区和国家的经验时同时引进他们的有关的法律制度、同时把这些法律制度通过立法转化为我国的法律制度,应该说是比较容易做到的。

〔1〕A.Hofmann.TatsachenueberDeutschland,Societaets.Verlag1992,Seite185.

〔2〕参见张贤钰:《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与法制的评价》,《中国法学》1993年第6期等。

〔3〕HelmutKoehler:EinfuehrungzumB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SeiteIX

〔4〕HelmutKoehler;EinfuehrungzumB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1993,SeiteXIX

〔5〕KonradZweigert&HeinKoetz,EinfuehrungindieRechtsvergleichung,Tuebingen1971,Seife268.

〔6〕Schoenfelder:DeutscheGesetze,VerlagC.H.Beck,1994,11.

〔7〕WolfgangHefermehl:EinfuehrungzumH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Seite7.

〔8〕Creifelds;Rechtswoeterbuch.VerlagC.H.Beck.Neuauflage1994,Seite645

〔9〕Sternusw.:EinfuehrungindasdeutscheRecht.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1990,Seite123-124

会计制度设计论文范文3

 

会计是一定环境的产物。会计活动总是在一定的环境下进行的,虽然人们对会计认识的理论表达是主观的,但会计活动本身是客观的。会计环境会对于会计影响包括会计信息的需求、会计程序与方法以及提供会计信息的意愿等。

 

一、会计运行环境变化对于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影响

 

会计环境是指与会计产生、发展密切相关,并决定会计思想、会计理论、会计组织、会计规范,以及会计工作发展水平的客观历史条件及特殊情况。由于会计活动本身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随着所处社会经济环境的改变而不断发展变化的,因此,会计必将依存于特定的环境,并同时反作用于环境,二者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血缘”关系。

 

(一)政府收支分类改革。2006年以前,“基本建设支出”作为政府预算支出“类”级科目,反映国家用于固定资产的扩大再生产与部分简单再生产的支出;在“类”级科目下,再按照主管部门与行业设置“款”级科目。2006年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财政部取消了“基本建设支出”作为政府预算支出功能科目中的“类”、“款”科目设置,将其分散包涵在不同的政府预算支出功能科目之中。“基本建设支出”作为经济科目,核算内容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等方面的支出;发展改革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则列入“其他资本性支出”科目下。

 

(二)国库支付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要求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财政资金的缴拨由国库集中办理。预算单位通过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两种方式请领资金,改变了单位之间通过多重账户层层划拨资金的问题。国库集中支出方式的改革给预算会计与基本建设会计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一是由于预算单位收入核算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入账,支出核算按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发生额入账,收入减支出形成的结余是指额度结余,不再体现为银行存款,对于预算会计与基本建设会计在收入与支出的确认的时间、方式的等方面均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二是财政资金的拨付由原来的实拨资金改为用款额度,预算单位货币资金的形态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预算单位的“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分解为“银行存款”和“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两个科目进行核算,对于预算会计科目设置与账户体系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三)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变化。长期以来,基本建设支出是我国政府预算“第一”大支出科目。2000年实行部门预算改革后,基本建设预算作为“项目支出”列入部门预算之中,但政府“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科目并没有改变。2006年,财政部颁布了《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办法》,对政府预算收入、支出科目分类重新进行调整。新的政府收支分类根据政府职能的履行情况与经费支出的内容,对政府预算进行功能科目与经济科目设置,从而打破了按部门与经费性质分类的方法。在新的政府支出功能分类中,取消了长期以来沿用的“基本建设支出”类级科目,将基本建设支出涵盖在“一般公共服务、国防、教育、科学技术、农林水事务”等功能科目中。作为预算支出的具体内容,基本建设支出作为“经济分类”科目,核算不同渠道的基本建设支出投资。政府基本建设预算从改革前政府预算支出的“第一”大科目,到包含在部门预算“项目支出”之中,最后取消“基本建设支出”科目,更加体现了基本建设业务作为预算单位正常业务活动一部分的预算管理观念。

 

二、国有建设会计制度单独运行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始于20世纪50年代,尽管期间进行了几次修改和完善,但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体系程的状况一直没有改变。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JP2〗基本建设面临新的投资环境、政策因素、管理模式以及国家会计制度变革的背景,必然导致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进行变革与调整,从而使会计制度逐渐适应会计环境变化的要求。然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体系程的状况一直没有改变,给预算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信息的使用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JP〗

 

(一)会计体系分类不科学

 

会计按其主体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分为企业会计与非企业会计(预算会计或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两大会计体系。企业会计以营利为目的经济组织为核算对象,非企业会计以非营利性组织为核算对象。国有建设单位会计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制度体系,系依据单项经济业务存在于企业会计与预算会计之间,其业务范围既不属于企业会计范围、也不属于预算会计范畴。其在会计体系分类上违背了按统一分类标志进行分类的基本原则,在同一个会计分类体系中,出现了两个分类标志,其分类结果显然是不科学的。

 

(二)会计业务划分不合理

 

现行的国有建设会计制度与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存在于一个单位。维持单位正常运行的一般经费收支适用行政、事业会计制度,建筑安装等经费收支适用基本建设会计制度,从而把行政事业单位分为两个会计主体。一般经费收支和基本建设收支不能在一个会计主体得到全面反映,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一条对会计资料完整性的总体要求,也不符合《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十一条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四条规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事业单位自身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

 

(三)会计信息不完整

 

由于存在两个会计主体,便产生了两套账户、两套会计报表。在报告信息批露上,每一套账表只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一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不反映财政对基本建设的投入,基本建设在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前的会计核算信息在基本建设会计反映,事业财务不清楚工程项目资金动态流转情况,由此导致任何一个会计制度均不能反映单位共同经济活动的全貌。同时,随着负债机制的引入,行政、事业单位基建投资借款成为必然。由于行政、事业单位被分割成两个会计主体,一方面基本建设借款及利息无法在同一个会计主体反映;另一方面,巨额的基本建设支出由于“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也无法在同一个会计主体的报表中列示,从而造成单位会计信息反映不完整、不真实。

 

(四)会计监督不到位

 

相对于基建财务而言,行政事业会计核算和监督方面基本上采用会计电算化,并建立了一套十分完善的财务控制制度。但是,行政、事业单位对基建会计的核算与监督则相对较弱,无论在会计人员配备方面,还是在内部控制方面都表现出一定的不足。基本建设会计制度独立存在于一个单位,导致个别单位的基本建设日常管理与基建财务工作由同属于一名主管领导,负责基建的领导既负责基建项目的招投标、基建项目建设等基建管理,又负责基建财务管理工作,从而使单位的基本建设与财务活动相互之间失去监督,严重违反内部控制制度。

 

(五)资金使用效益低下

 

由于基本建设项目实行独立核算,国家对单位基建投资由基建会计核算,单位自筹经费也要划转基建账核算,造成了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资金游离于单位资金体系之外。一方面,建设资金严重不足,靠大量贷款维持基本建设的运转;另一方面,财政及商业银行的资金不能统筹调度,建设单位贷款利息负担沉重、资金使用效益低下。同时,在工程建设手续移交方面,交付使用财产进入、注销和退出各个环节的手续不畅,先交付使用的,办理入帐手续滞后;已报废的,未及时进行账户处理,致使在建固定资产的资金流动情况与整个单位的资产运动脱节,无法真实反映整个单位经济业务活动的全貌和资金的来龙去脉,不利于加强资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会计制度设计论文范文4

财会人员在评定职称或考核时,经常会有撰写论文的要求。应注意扬长避短,充分利用丰富的实践经验,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一是对财务制度进行补充与完善的内容

目前我国处于财政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时期,各项制度正处于修订和完善的过程中,会计制度或准则在实务中经常存在执行障碍。

实务工作者特别容易发现这些问题,也会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当财会人员碰到这些问题时,就可以根据自己理解与思考,对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这样形成的文章会有新的观点,可以成为知识创新型的文章。

二是对财务知识普及与理解方面的内容

在实务中经常会遇到一些财务问题,不同的财会人员会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

但因为财会制度和准则的内容比较深奥,很多内容还需要利用自身的职业判断,而财会人员会出现不同的理解,甚至有些理解会与制度或者准则相偏差。

通过分析不同财会人员的做法,可以找出较为妥当的解决方法,供大家学习参考,也有利于相关财务制度或者准则的执行。

另外,应用财务软件、办公软件和工作方法等方面的经验总结,这都属于知识普及型的文章,对于提高会计核算的质量、宣传财务知识有很好的作用。

如对基建会计制度的会计基础进行思考,就可以针对基建实务操作中对工程进度款确认入账时两种不同做法的原因,分析两种方法的优劣,提出自己的观点。

三是调查研究类的文章

财会人员每年都要对全年的工作进行总结,平时也要对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汇报。这些都是财会人员参与单位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由财务会计转为管理会计的重要体现。

为写好相关材料,财会人员经常需要就如何加强财务管理、完善内控、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等问题进行调研,根据原因提出对策,以供决策参考。

财会人员把有一定深度的调研报告进行完善提升,可以形成调查研究类的文章,结构主要包括现状、问题与对策等方面。

调查研究类文章的实用性较强,对改善单位管理有较大帮助,对其他单位也有借鉴作用。

会计制度设计论文范文5

摘 要 新颁布的《中国企业会计办公准则》在进行正式的实施以后,人们最为关心的话题便是医院怎样才能有效的适应目前形势的发展以及相关内容管理的需要,以及如何对现行的《医会准则》实行有力的改革。笔者主要就目前医院财务相关的会计制度中所存在的一些不足以及新的《中国企业会计办公准则》对医院内部财务会计制度所起到的作用进行简单的参数,并且就医院内部现行的财务方面的会计制度内容的完善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 财务会计 新会计准则 医院

一、目前《医会制度》中所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

自从我国改革开放的完成,每一家医院都根据我国的《医会制度》为根据制定了相应的财务管理方面的制度,对医院内部相关表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加强。在实现对医院内部再生产的同时对相关的卫生事业的良性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与此同时,绝大部分的医院相关的会计工作也实现了现代化以及现代化;个别大型医院还对总会计师责任制度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践行,使得会计工作逐渐向现代化以及规范化靠拢。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国的会计制度中还有很多的纰漏以及不足。

(一)医院坏账准备相关的提取并不完善

医院的坏账准备会随着社会统筹病人的增多而不断增多,即使医院医保制度执行得很规范,也会以“超大盘”的形式而扣减,有时扣减率高达30%。虽然医院可以按会计制度计提坏账准备,但计提的坏账准备远低于可能发生的坏账。坏账准备按国家统一的比例提取,且已经发生的坏账损失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冲销,致使大量呆账、坏账长期挂在账上,妨碍了资金的周转,也使医院的流动指标、偿债能力失真,影响了投资者的决策。

(二)虚假增加了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

在医院对《医会制度》进行执行的过程中,对于固定资产方面并不依照折旧金计算。在医院的资产负债记录表上,对于固定资产项目数额的记录只是记录为原数额,并没有进行有效地折旧处理,使得实际资产数额与财务报表上的记录之间存在较大的出入。

(三)并不能将无形资产有效的资本化

对于医疗行业而言,其本身就是高风险以及高技术的行业,对于其无形资产而言,绝大多数属于精神财产以及知识财产。医院为了实现对自身发展需求最大的适应,一定会开展一部分有极大经济效益的科研项目,这些项目需要的费用支出较大,如果不能将其有效的资本化,将其有效地反映在财务报表中,那么对于后期开展的财务考核结果以及收支结余而言,将产生极大的不真实。

二、在新的《中国企业会计办公准则》下对医院财务会计相关的制度进行改革的必要性

随着医院改革的不断深入,出现了办医形式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趋势。会计总是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大环境而存在,具有发展性、理论与实践相融合的特点。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对原制度理论及相关体系产生了巨大冲击,为日益扩大的医院经济活动提供了有用的计量和确认方法,因此,借鉴新会计准则完善现行医院会计制度,对医院经济业务进行核算、监督,实现不同类型的医院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方面的趋同性势在必行。同时,根据新会计准则,借鉴国际通用报表体系,对医院的净资产科目、财务报告的列报等内容进行表述和修订,使各类医院发生相同或相似的交易及事项达到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三、新的《中国企业会计办公准则》对医院财务会计相关的制度进行改革的建议

(一)加强对医院内部无形资产的核算

对于医院而言,其无形资产的涵盖范围以及涉及面非常的广阔,并且绝大多数属于精神财产以及知识财产。比如每一家医院的临床研究结果、医院本身的社会形象或者是医院医疗信誉等等,所以,笔者建议医院在统计负债表中可以增加无形资产这一个项目,实现对医院资产实际情况的完整反映,使得医院的资产信息全面化,并且可以很好的切合医疗市场的实际需求。除此之外,应该对医院实际的无形资产进行准确的计量、核算,并且合理的确认,同时可以按照每一个时间段进行平均摊销,在记录是,可以归纳到对外医疗服务的成本项目中。

(二)做好提取坏账的准备

对于医院而言,其坏账主要便是与应收取医疗款项有管理,正是因为这样,在进行提取坏账的准备过程中不能将病人的医药费款项包括其中,必须以:应收取医疗款项+应该收取的在院病人应付医药费-预取的医疗费款项+其他类型的应收取款项作为整个坏账准备条件下的提取技术。针对某些并不能有效回收但是数额又相对较大的坏账而言,在对当前收支平衡不造成任何的影响的情况下,直接在支出中进行相关的数额冲销。

(三)对固定资产相关的折旧方法进行有效的完善

在新的《中国企业会计办公准则》中,并且将以可以对固定基金账户进行取消,增设一条累积这就账户条款,在医院资产的负债表中可以作为医院实际固定资产相关的备抵科目,使得医院本身的会计报表可以对医院的净资产、收支结余以及资产进行有效、真实的反映。根据我国目前所实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而言,从实际来讲,医院对一些已经淘汰的设备或者是毫无价值的存货都必须确认为资产项目中的一项,正因为这一条使得企业财务报表与实际资产数量并不符合,而对于企业而言,使其提供的财务相关的信息也毫无可靠性与真实性可言。笔者建议此处可以参照我国《固定资产》中相关的规定,在医院财报表“固定资产”项目下在进行“企业固定资产维修资金”子项目。并且对医院病房、设备维护等所需要的资金进行核算,同时对固定资产专修所造成增加的价值进行可靠的反映,实现对资产价值信息的真实性以及可靠性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冯金刚.把握原则、简化流程:新旧医院会计制度衔接的另外一种操作思路.中国卫生经济.2011.30(12).

[2]王振宇,马飞.新医改政策对现行《医院会计制度》及其改革的影响.中国卫生经济.2009.28(9).

会计制度设计论文范文6

关键词:会计制度;财务报表;财务信息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地发展经济的发展影响了人们的生活质量人们的生活水平也随之提高同时也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了适应新时代的号召,开始转变传统的财务模式,采用全新的会计制度,以提高的财务管理质量。新会计制度下的财务报表分析,则是一种现代化管理方式,其能够对内部和外部的财务情况进行有效分析评价经营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在财务管理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作出适用于当下发展的相关决策,从而推动的可持续发展。财务报表分析尤为重要,是财务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有效分析可促进经济的增长。

一、新会计制度和旧的会计制度之间的区别

新的会计制度和旧的会计制度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其区别在于:首先,相比于过去的会计制度来说,新制定的会计制度在思路上要更为明确。新的会计制度中表明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向企业等单位看齐,两者的会计核算基础并无差别。新的会计制度中明确的划分了收入与成本所占比例,以便于进行相应的日常管理。这种全新的会计制度有利于将企业财务管理模式引入到中,能够帮助有效地管理财务数据,做好经营管理工作。其次,旧的会计制度在科目分类上并不完善,新的会计制度下的科目分类要更为精确细致。其在会计科目的设计上较为详细,有利于提供更多准确的数据资料,便于分析与管理。在新的会计制度中包含了五个方面:分别是净资产、收入、费用、资产和负债。这五个方面的细分有利于实施有效的财务管理措施。最后,新的会计制度跟旧的比起来,最大的不同在于新会计制度中强调了财务报表分析的重要性,增加了财务报表指标。财务报表的增加,能够让财务管理更合理,所统计的财务数据更实用,有利于真实反映出的经营状况,发现经营中的不足并加以改善。

二、新会计制度下财务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新会计制度下的在财务控制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方面有:第一,未建立健全的财务控制体系。虽然我国基本都已经开始实行全新的会计制度,但是大部分的财务控制体系并不完善,其仅仅关注于财务的核算部分,并未对所得的财务数据进行有效分析,以致于并未对财务工作实施全面控制和管理,不利于新会计制度的实行。第二,没有完善的会计科目。部分并未在新会计制度下设计会计科目,并未对原先的会计科目进行调整,未根据新的会计制度要求来更新会计科目,以致于当下会计科目还不完善,不够科学。在这种情况下则导致财务核算不够细致、准确,不利于财务控制工作的开展,进而影响到管理者做出正确的决策。第三,当前财务人员的职业素养还有待提高。在新会计制度的要求下,财务人员的素质也需要得到相应的提高。现如今,还未加强对财务人员职业素养的培训,未重视财务人员职业素养的重要性,只关注财务人员基本的会计核算能力,忽视了对财务人员分析能力的培养。

三、完善新会计制度下财务报表的有效措施

1.新会计制度下财务报表分析的方法

在新会计制度下实施财务报表分析,应采取有效的分析方法,例如对比分析法和因素分析法。只有不断地完善财务报表分析方式,根据当前新会计制度来选择合适的分析方法,能够确保财务报表分析结果的有效性,推动经济建设的发展。财务报表的对比分析法,是指将财务报表中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按照已经确定的标准来实施对比,以发现其中的区别,然后对产生这些区别的原因进行相应的分析,并根据分析出的结果来评估的未来发展状况,了解的经营状况。例如,可以将今年本月的财务数据表与往年本月的财务数据表进行分析对比,以了解财务的状体状况,发现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从而为的稳定发展提供重要保障。财务报表的因素分析法,是指对财务报表中各项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因素进行有效分析,了解导致其变化的关键因素。这种方式主要是先对影响财务报表的各个因素进行了解,然后将这些因素相结合分析,或是将某个关键因素作为变量因素,以分析关键因素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2.新会计制度下财务报表分析的有效建议

在新会计制度下实施财务报表分析,必须结合当下制度的要求,适应新的财务环境。这就需要从各个方面来提升财务报表分析水平,以满足医疗改革的需求。第一,要培养财务人员的素质。为了适应新会计制度,必须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使其能够进行有效的财务报表分析,财务人员的综合能力和职业素养,将直接影响财务管理的质量。因此,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使其熟悉和适应新会计制度,全面了解新会计制度的要求,从而寻找适合当下财务报表分析的方法。要提高财务人员的分析意识,在锻炼其核算能力的同时,重视对分析能力的培养。既要重视会计基础能力的培训,又要加强对财务人员财务管理的训练。只有将二者有效结合,才有利于提高财务管理质量,避免出现问题影响其发展。第二,加强财务管理。财务报表分析十分重要,其能够直接反应一个的经营状况,所提供的财务信息将会影响管理者所作出的决策。在新会计制度下,应当更深入的对财务报表进行分析。新会计制度对财务报表分析的要求比以往更高,其需要财务报表分析更为精确。因而在分析财务报表的时候,需要从各个方面着手,实施不同的分析方法来深入理解,从整体了解的情况。另外,科学的财务报表能够对实施有效的成本分析,将其历史数据进行有效对比,从的财务结构、比率等方面来深入分析。这种综合性分析有利于为提供精确的财务信息,避免决策者在管理上的失误。

四、结束语

在现代改革的号召下制定全新的会计制度,改变了旧的会计制度,对财务报表的分析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新会计制度下财务报表分析,能够有效地推动的财务管理工作,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质量,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通过高效率的财务报表分析,可以了解到当前的经营利弊,对未来的发展进行预测,以实现财务管理效益最大化,确保经济决策的合理性。身为相关领导,其必须加强对财务报表分析的管理,重视的财务管理工作。要根据当前财务管理状况来调整财务报表分析,以促进财务报表分析水平的提升,推动经济的高效发展。

作者:叶竹英 单位: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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