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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范文1
为认真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娱乐场所监督管理,规范娱乐场所经营秩序,现就贯彻执行《条例》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条例》适用范围
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主要包括歌舞厅、卡拉OK场所等各类歌舞娱乐场所和以操作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游艺娱乐场所。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其兼营部分适用《条例》规定。只对本单位内部员工开放的福利性娱乐场所和非营利性舞会、卡拉OK演唱等文化娱乐活动,不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营利性保龄球馆、台球室、溜(旱)冰场等场所和大众健身娱乐场所的管理体制和制度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可以参照《条例》制定管理办法。
二、娱乐场所设立地点
新批准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含商住两用楼),不得设立在博物馆、图书馆内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区内,不得设立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内,不得设立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不得设立在学校、医院、机关内部及其周围。娱乐场所和学校、医院、机关不得相互毗连,相互最小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制定。娱乐场所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标准。对申请在有争议的化学品仓库毗连位置设立娱乐场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文书。
三、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和消费者数量核定
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新《条例》实施以前依法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按照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娱乐场所的不同类型分别制定营业面积最低标准及消费者数量核定标准,但不得低于全国最低标准。娱乐场所审批部门应当在《娱乐经营许可证》上注明核定的娱乐场所消费者数量。
四、娱乐场所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从业资格声明真实性的核查方式
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申办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核查工作制度,采取下列核查方式之一对有关人员从业资格声明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一)文化主管部门通过信函或者其他法定有效方式向有关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依法取得核查回复;(二)申请人根据自愿原则,可以持文化主管部门制订的统一格式的书面声明核查文书到有关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对书面声明的真实性申请进行核查。经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依法严格审查和认真核实书面声明有关事项,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由申请人提交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具体核查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确定。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人应当依法提交境外投资人等人员的有关书面声明,并提交境外投资人等人员所在国家、地区有关机构或者驻华使领馆及有关派驻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声明核查属实文书。
五、行政许可听证
文化主管部门受理娱乐场所设立申请应当依法进行公示,通知申请设立的娱乐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附近的学校、医院、机关、危险化学品仓库等利害关系人派人参加听证,并向社会公告听证的时间、地点等事项,积极受理有关人员报名参加听证。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听证,本着方便当事人的原则,在工作方式上可以探索与公安、工商、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听证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安排听证事宜。对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没有报名参加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六、娱乐场所巡查制度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巡查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参加,组织巡查人员培训考核,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娱乐场所巡查人员应当对娱乐场所随时进行专项巡视和检查,实时了解掌握娱乐场所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治安、安全隐患,维护娱乐场所正常秩序,保障娱乐场所正常经营及公共安全,发现、制止违法违规活动并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七、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
各地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会同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的详细内容和标准以及具体实施办法。对违法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记入警示记录系统,详细载明娱乐场所的违法违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处罚结果,并通过有效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鼓励社会公众加强对场所经营行为的监督。对纳入警示记录系统的娱乐场所应当书面通知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纳入警示记录系统的娱乐场所加强监督检查。对问题突出的,要加大检查频率,实施重点监督管理。对在一定时限内依法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要依照规定适时取消其警示记录,并予公告。
八、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共有职权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范文2
一、组织领导:县局成立专项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企个监、市场分局、注册分局、消保股和各工商所负责人为成员,××为办公室主任。各所也要成立专门的机构,落实工作职责,抓好专项整治。
二、重点目标
此次专项治理行动,以查处取缔无证照非法经营的游艺娱乐场所为重点,收缴和查处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违规机型、机种和变相赌博等违法行为。通过专项治理,全面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游艺娱乐场所,有效遏制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
三、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行动,主要采取宣传疏导、查处取缔,督办整改的方法,突出重点,全面治理,稳妥推进。行动从__月__日开始到__月底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_、宣传动员阶段(__月__日至__月_日)。县局将召开动员会议,专门部署此次游艺娱乐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各单位要搞好动员教育,切实增强执法人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同时要利用媒体全程跟踪、全程报道专项整治情况,营造舆论和群防群治氛围。要向经营游艺娱乐场所的业主宣传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努力提高游艺娱乐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意识,让经营者服从大局,积极配合,主动整改。
_、摸底排查阶段(__月__日至__月_日)。各单位要主动协调文化、公安部门,对本辖区的无证游艺娱乐经营场所进行排查摸底,全面掌握辖区内无证游艺娱乐经营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分布情况,了解游艺娱乐经营场所遵规守法经营情况,并登记造册,确定整治的重点对象,上报县局企个监股,为集中整治做好充分准备。
_、集中整治阶段(__月_日至__月__日)。各单位要始终采取高压态势,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从重从快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照经营的游艺娱乐场所,收缴器材设备;对违法违规经营的游艺娱乐场所依法查处,绝不姑息迁就;对游艺娱乐场所擅自降低设立标准,改变机型、机种的要责令停业整改,情况严重、影响恶劣的要吊销其证照,决不手软。
_、总结验收阶段(__月__日至__日)。县局将组织对单位游艺娱乐场所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检查验收,认真总结,巩固治理成果,进一步清理查处遗漏问题,通报开展专项治理情况。
四、行动要求
_、提高认识,加强协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治理行动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制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具体贯彻落实,切实把此次行动抓出成效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范文3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电子游戏机赌博问题专项行动的领导,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成立鹤山市打击整治电子游戏机赌博活动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联合执法行动工作组,设在市文广新局市场股,办公室主任、联合执法行动工作组组长:*,工作人员从市文广新局、市*局、市工商局各抽调3名骨干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督导和材料报送等日常工作及联合执法行动工作。
二、工作重点
(一)本次行动整治的重点场所是各类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特别是无证照经营的电子游戏机室及设置“”的士多店和电话超市等。
(二)重点打击利用电子游戏机室、士多店和电话超市作掩护进行的赌博活动,依法严惩经营赌博的电子游戏机室经营者、为利用电子游戏机赌博提供条件的服务员、“望风”和“看场”人员、参与游戏机赌博人员。
三、工作步骤
本次从行动从9月1日至11月30日止,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联合执法行动工作组具体组织实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电子游戏机赌博专项行动。具体步骤如下:
(一)调查摸底和宣传发动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
1.重新核实持有证照的电子游戏机室的经营状况,包括经营地址、经营者、经营机种、是否存在赌博机种和赌博活动等。
2.摸清无证照电子游戏机室及设置“”等赌博机种的士多店和电话超市的数量、地址、经营者、经营时间等,全面进行登记。
3.组织召开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业主及文化站长会议,重新学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守法经营自觉性。
4.采取多种形式,表明市委、市政府打击整治电子游戏机赌博活动的决心,在各个电子游戏机场所设置警示标志牌,公布举报电话(12345、12318、110、8883297);在各镇(街)文化宣传栏悬挂本次整治活动的宣传横幅;在电视台、电台、网站播放(刊登)整治电子游戏机赌博活动的公益广告,发动市民投诉举报,提高打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集中整治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
本次整治活动要充分发挥*、文化、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的作用,采取边排查、边打击、边整治方式,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实行“五个一律”。
1.组织电子游戏机室业主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全面清理违规经营机种,签定电子游戏机场所守法经营责任书。
2.联合执法行动组在集中整治阶段,组织3次执法行动,重点检查沙坪城区、周边工业区、鹤城镇、共和镇等地域,及时查处、曝光违法违规经营场所。(1)对无证照经营的电子游戏机室,一律依法予以取缔(依照《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2)对有证照经营但属超范围经营的电子游戏机场所,一律依法予以取缔(依照《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3)对经营场所内有赌博功能的机型、机种、电路板等电子游戏机,一律依法没收,并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从重处罚(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4)对经营场所内有赌博行为的,一律依法予以查处,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七条规定);(5)对聚众赌博的经营者,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结合本次整治工作,配合消防部门,加强对电子游戏机室等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对未经消防部门检查验收合格的场所,必须进行停业整顿,补办有关消防手续,方可开业。
(三)验收巩固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
1.联合执法行动工作组重新对各个电子游戏机场所的机种、机型等进行验收,对室内布置进行拍照,统一归档管理。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范文4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罪,制作、贩卖、传播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经营
第十三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或者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迷信的;
(六)宣扬、赌博、暴力以及与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
(三)制作、贩卖、传播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不得、;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十五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十七条营业期间,歌舞娱乐场所内亮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第十九条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第二十条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
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一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所。
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二十六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七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第二十九条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项目和出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不得强迫、欺骗消费者接受服务、购买商品。
第三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第三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三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第四十五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第四十八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劳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与消费者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解决;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娱乐场所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范文5
一、关于加大文化活动场所建设投入,营造良好的文化活动氛围“建议”,我局将在下一步工作中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积极同省文化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财政厅等部门联系,积极吸引上级政府部门的扶助资金,加大我县文化活动场所建设投入。我局已向省财政厅、文化厅等部门打了报告,请求上级加大扶助我县文化活动场所建设的投入力度。
(二)是与县扶贫办、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取得横向联系,请他们一块将文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列为工作重点之重,选报有关项目。
(三)是通过招商引资形式,增长我县文化活动场所建设投入。我局与外商已联系好三个文化活动项目:一是县鄱阳湖民间博物馆项目建设;2是根雕艺术厂建设;3是数字电影院设施建设;4是县文武专科学校项目建设。
(四)是利用新建一批文化场所,繁荣群众文化生活。我局将在积极引进新的文化活动场所建设资金的同时,积极为群众营造良好的文化活动氛围计划。
二、收到“关于坚决取缔麻将,缓和赌博机等场所设施,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活动氛围”的建议后,我局将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工作:
(一)是认真排查,依法行政。我局将派出成立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与工商、公安等执法部门通力合作,严格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对涉嫌赌博行为的麻将馆、赌博机等场所进行调查暗访,并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予以取缔。
(二)是长期作战,严防死守。我局与公安、工商等部门一起联合作战,决不为新开张的有赌博性质的麻将馆开绿灯,对赌博机一一进行查处与销毁。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范文6
【关键词】公共娱乐场所;隐患;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长足发展,国家对文化产业加大投入,公共娱乐场所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大,伴随着我国国民在物质生活得到满足的同时对精神文化生活的追求越来越高,而公共娱乐场所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急聚增加,当前,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公共娱乐场所的现状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令人担忧的问题,因此探讨公共娱乐场所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找出所在的症结,对症下药。将隐患消除于萌芽之中,还社会一个安定的环境,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公共娱乐场所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分析
1)防火分区增大、火灾发展蔓延迅速、给灭火救援造成困难
当前新兴的公共娱乐场所在向着大型化、综合化方向发展。
为满足消费者的需要,在我国的主要大城市里,一些娱乐场所朝着多元化方向,增大服务功能集多种娱乐和消费于一体。在卡拉 OK 歌舞表演的同时增色自助餐饮、购物、健身、桑拿成为一个综合性娱乐场所。而整个建筑面积扩大,空间布局复杂,一旦发生火灾会在极短的时间内迅速蔓延给扑救和灭火工作带来困难。
2)装修材料存在大量可燃易燃物品,易造成人员群死群伤
公共娱乐场所以装修美观、别致而受消费者青睐,在其装修过程中易采用木材、塑料、纤维等易燃可燃材料。这些材料一是成本低、二是造型容易、三是市场材源多。许多公共娱乐场所的屋顶构架、吊顶、墙面造型及地板,均采用木质材料,舞台幕布、场景、窗帘、地毯、沙发均采用纤维、布艺织品,未予以进行阻燃处理,甚至有的采用含聚氨酯的泡沫软包。这些材料在火灾燃烧过程中放出大量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在人员来不及逃生的情况下,很短的时间就会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
3)消防安全疏散通道锁闭、占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施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公共娱乐场所大多是在原有建筑的基础上改建或扩建而成,而公共娱乐场所的性质决定了其在内部建筑的布局上大多较为复杂,相应的疏散线路也就比较复杂,这就给人员的疏散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公共娱乐场所在安全疏散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 3 个方面 :一是疏散通道不畅通、宽度不足、距离超长,许多公共娱乐场所的疏散通道上布置了座椅或其他杂物,妨碍了安全疏散的正常进行,还容易引起疏散的混乱,造成人员伤亡;二是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不能正常使用,有些场所为了便于经营管理,把消费者限定于一定区域内只设一个安全出口,而有些场所虽然设置足够的安全出口,但这些出口绝大部分时间全部处于锁闭状态,火灾发生时根本不能正常使用;三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标志缺失,有些场所缺少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标志,对于处在较为陌生环境中的顾客,在具有浓烟的火灾环境中,如果缺少必要的指引,无疑会增加安全疏散的难度。
2、公共娱乐场所的对策
2.1 把住审批源头关
1)消防部门要根据国家规范要求,对公共娱乐场所的新、改、扩建工程进行严格的审查。从选址、结构、疏散、固定消防设施等方面,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对公共娱乐场所的设计施工图纸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设计严格追究不予以行政许可,把住设计审核关。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按原设计内容施工,所用材质依法予以监督,对不符合消防审批的要予以依法责令停工,把住施工环节。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对所报送的材料、合格证明等认真细致核对,通过现场检查,所安装的固定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
2)工商、文化、治安部门依据自身的工作职责,对没有取得相应的合格证明的公共娱乐场所不予以行政许可,各部门形成群防群治的工作机制,及时通报信息,避免在源头上失控漏管,做到验收合格一个、开业一个。把住源头关口。
2.2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强化监督检查,消防部门要从其开业使用前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固定消防设施是否定期检测、维护、保养,安全责任制等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灭火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消防设备设施和器材是否完好有效,员工是否掌握消防安全常识,安全出口是否被锁闭,消防通道是否被占用和阻塞,是否存在电器火灾隐患,是否存在安全用火隐患,值班人员是否在岗在位等情况。治安部门要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8 号)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2.3 增强单位自防自控能力,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1)加大对从业人员培训和制度的落实
应对公共娱乐场所开展经常化制度化的全员消防安全培训,使全体员工都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火灾扑救和火场自救逃生的办法;同时员工还应做到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达到上述要求方可上岗。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等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对消防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公共娱乐场所内的消防设备设施发挥正常作用;编制灭火设施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进行演习,及时进行完善演习中出现于实际情况不符的内容,并根据场所内人员和设备变动等情况调整预案;在场所内醒目位置处张贴消防宣传标语等。
2)严格对用火用电及危险物品的管理
公共娱乐场所电气设备和线路的选择及设计必须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对电气设备和线路进行的安装,维修等操作必须符合电气安装和施工规程,如高温灯具等电气设备的线路敷设以及漏电、短路、过负荷保护装置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在吊顶及其他隐蔽部位敷设的线路须采用金属管保护。经营者应加强对电气设备的管理和保护,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如将音响等电气设备置于通风干燥位置;使电热器具与可燃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装设具有漏电保护功能的熔断器等。此外,电气施工操作和管理人员应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必须严格控制在公共娱乐场所内用火。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油气粉刷以及电气焊接等作业;严禁在共公告娱乐场所内携带、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演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吸烟和使用明火;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内燃放烟花;禁止在公共娱乐场所内随地乱扔烟头;应制定专人在公共娱乐场所内进行用火安全巡查和检查。
3)规范对公共疏散设施的常规化管理,时刻保持良好状态
公共娱乐场所安全出口设置位置、设置数量、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等安全疏散均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锁闭安全出口以及在疏散通道中放置座椅和杂物。在卡拉 OK 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 OK 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参考文献:
[1]傅永财,徐波.中国近年火灾的空间聚集趋势分析[J].消防科学技术,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