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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范文1
关键词: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概念;研发费用问题;措施
冶金企业的研发费用,在企业的运营成本中占据了不小的比例,而正确利用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减少成本压力。相关的冶金企业内部负责人可以明确在原料、材料费用、冶金企业的工人薪资、冶金企业设备成本、冶金企业研发过程中产生的图纸资料费、其他相关各方面费用上的问题,享受政策优惠。
一、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概念
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其含义具体是指,若是企业长期运营阶段所产生的耗费中某些部分可以纳入研发费用的范畴,则能够加成百分之五十研发费的比例,以此当作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由此产生的税收优惠,就被称为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很多企业在进行纳税时,总是尽最大努力希望减少企业所支付的税收额,从而能帮助企业更好的创新和发展,也因此,企业会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展开更具体地探索。
二、企业研发费用的相关问题
(一)企业研发费用的内容
在现代社会,科技高速发展,科技是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也是占据市场制高点的重要武器,因此用于科技研发的研发费用在企业中占据一大地位。研发费用,即企业在长期运营中在研发新的产品、技术、工艺过程中耗费的成本资金。其中涉及到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研究工作者的薪资、研究设施的折旧、新成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等。
(二)企业研发费用的范围
就企业在日常的运行阶段,对其中涉及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不同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其针对核算的范围也不一样。其中有一部分,单从费用项目来看,是不属于直接研发费用的,而其用作用则可能和研发费用间接有联系——为研究工作提供帮助。把这些类似的费用归纳到研发费用的范围,可以提高研发费用的全面性,从而扩宽了核算范围。不过,做加计扣除核算时则要另当别论,计算加计扣除额的标准不是某个企业自行设定或随意设置的,而是参考已经由国家法定的税务机关制定的数据为准。
(三)冶金企业的研发费加计扣除工作
冶金企业作为工业企业的一种,在开展研发费加计扣除工作时,需要严格参考企业的运营、研发具体情况。冶金工作要求较高的技术水平、所需要的资金庞大,因此,对于那些可以先行向其上级企业集中提取技术研发费的,比如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开发的冶金项目,如果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相关税务机关已经批准的,就可以实行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用。
三、冶金企业正确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措施
(一)在原料、材料费用方面
在冶金企业的长期经营发展中,需要大量的原料、材料来帮助完成工作,包括在研发过程中直接耗费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这些在研究开发阶段带来的全部资金耗费,都可以当做是研究开发阶段的的直接成本,是可以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中加以考虑的。
(二)冶金企业的工人薪资方面
这些人的薪资,包括需要对那些处于任职期间、且直接参与冶金企业的研究开发工作的工作者,支付相关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这些以薪资为主的支付费用,也可以纳入总体研发成本范围。
(三)冶金企业设备成本方面
在冶金企业的长期工作开展中,往往需要完成许多高难度的冶金工作,其中涉及到许多大型的设备投入。在冶金工作中,专业的研究开发器械、设备需要折旧费或者租赁费。这些由设备带来的费用,可以在企业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给予考虑。
(四)冶金企业研发过程中产生的图纸资料费方面
冶金企业的科技进步,是一大常见的问题,包括需要时刻促进新产品开发、新工艺规程设定组织研究活动等工作,因此,在工作开展中难免需要涉及到大量的图文资料,并产生一系列成本,如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等等。此类与研发工作直接相关的花费,应该进入税务核算程序之内。
(五)其他相关各方面费用
另外,工艺装备的开发及制造,用于产品试制的模具和中间试验等的费用,用于勘探开发工作的现场试验费,还有研发活动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软件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以及用于研发成果的评审,论证,验收等产生的一系列费用;以及在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过程中产生的研发费用等。凡是在冶金企业内外部展开的一系列与研发费用紧密相关的、满足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条件的,都可以在纳税过程中按照加计扣除原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冶金企业如何利用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概念要明确给相关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还要把握企业的研发费用的内容和范围,在此基础上,探讨冶金企业正确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措施。
参考文献:
[1]杨建英.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问题探析[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1(,9)
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范文2
(一)目前小微企业的现状。全国第三次经济普查结果显示,截至2013年末,我国共有785万个小微企业法人单位(包括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95.6%;从单位资产总额来看,小微企业已达138.4万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的29.6%;从企业从业人员来看,小微企业超过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一半,达到14 730.4万人。表1列举了按部分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情况。
《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报》显示,2014年第三产业增加值306 739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为48.2%,高出第二产业5.6个百分点;在2014年全国新设立的企业中,第三产业企业数量增幅为50.03%,明显高于第二产业29.72%的增幅。
(二)小微企业面临的问题
1.税负重。据《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报告2013》调查结果显示,认为目前税负过重的小微企业主已超过40%。有学者指出,税负会影响经济增长速度,即税率与增长率的关系是负相关,税负低或者适中的国家,其经济增长速度明显高于税负高的国家。税负提高1%,高收入国家的GDP增长率将下降0.34%,而低收入国家GDP增长率则会下降0.585%。
2.融资难。融资难问题突出,束缚了小微企业向规模化发展。融资难是小微企业在发展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小微企业自身实力比较薄弱,导致其难以像大型企业那样从金融机构得到贷款,为了保证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小微企业便向借贷利率较高的民间资本寻求帮助,然而,利滚利产生的高额利息又严重阻碍了小微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使得一些企业因此陷入高利贷的泥潭。小微企业渴望实体做大做强,面临的最大瓶颈就是资金扶持。
(三)很多小微企业不清楚现行优惠政策,未能享受优惠政策。近年来,国家密集出台了许多惠及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旨在扶持小企业的发展。如国家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报不超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免征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印花税;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扩大至低于20万元。尽管国家出台很多优惠政策,但是由于宣传较少,企业对相关政策全面了解的比较少,导致真正向税务机关申请并享受政策红利的企业着实不多。
二、小微企业流转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及会计处理
(一)关于流转税方面的政策。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国务院为了彰显稳增长、促就业、保民生的决心,出台以下涵盖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优惠政策。
1.财税[2014]71号规定,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免征增值税。文件还规定如果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和营业额,月销售额和月营业额分别在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的,分别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需要缴纳增值税。这是因为对收取方来说,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的,所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要缴纳这部分税款。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7号文件明确指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经缴纳了税款,但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并且在税务局当期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但需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之后。
3.物业公司收取物业管理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月确认营业收入,并按月申报。月申报额超过3万元正常纳税,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营业税减免政策。为加强物业公司税收管理,主管地税机关应严格控制其发票领用种类,只允许领用网络发票或税控发票,特殊情况(如停车费)经审批可领用1元、2元、5元小面额的通用定额发票。物业公司在向小区住户收取物业管理费时,一次性收取一个季度或者是半年的物业管理费,当月开具发票金额超过3万元,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到当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网络及税控发票比对应做通过处理。
(二)关于流转税方面的会计处理
1.增值税。增值税是价内税,所以先计算不含税的应税额,公式为:不含税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符合2014年国税总局57号公告规定的,月底销售收入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不缴纳增值税,将计提的增值税转入营业外收入: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2.营业税。若免征营业税,则不作相关处理。
三、关于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及会计处理
(一)所得税优惠的对象。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的规定,按照营业收入等标准将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表2列举了部分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从表中可以看出,表3的“小型微利企业”所指的企业范围要比表2“小微企业”小,也就是说财税[2011]4号文件规定的所得税优惠对象并不是所有的小微企业。
(二)关于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15]34号文件,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如果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其所得额的50%视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称从业人数,包含两部分,一部分为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另一部分为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如果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就以其实际经营期来确定。
2.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2011]62号文规定在对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户主、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税前费用扣除标准是3 500元/月。另外,财税[2014]48号文件明确指出,个人持有1个月以内(含)的并且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这个比例则降为25%。
(二)关于所得税方面的会计处理
1.预缴时: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年终按自报汇算清缴:
若补缴,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3.缴纳年终汇算: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4.需退还的: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
贷:所得税
若经税务审批,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
若不办理,用以抵下年的,
借:所得税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
四、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一)关于印花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2014年10月24日出台的财税[2014]78号文件规定: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其中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要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2014年5月27日出台的财税[2014]47号文件规定,2014年6月1日起,中小企业股份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时,出让方依实际成交金额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二)关于免征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4]122号的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船舶港务费等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财办税[2015]14号)等,明确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政府性基金、船舶港务费等。
(三)关于中小企业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税的优惠政策
为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财税[2011]71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技术类服务纳入现行的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在2015年12月31日前,中小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性能不能满足科技开发需要的产品时,免征进口关税以及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范文3
0 引言
在2012年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当时的财政部部长谢旭人表示:2012年要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以及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等税费减免政策,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从这一发言可以看出,随着我国经济不断的发展,中小企业开始处于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1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的必要性
我国经济现在处于转型阶段,从改革开放发展至今,中小企业已经成为了我国的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随着中小企业的不断发展,会产生增加就业,促进科技创新与进步等社会效益。但是反观中小企业自身,又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如:经济实力弱小;市场竞争力低下等。为了应对这些问题,对于中小企业实施一些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很好地促进企业的发展,进而推动我国经济的整体发展。
2 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实施现状
国家在近几年陆续出台了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我国专门针对于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是很多,我们通过对法规的整理如下(表1):
3 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所存在的具体问题
通过我们的实地发放问卷进行调查发现了以下一些问题。
3.1 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具体政策实施困难
目前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属于普遍降税的范畴,相关的减税规定较为单一,但是江苏省的中小企业的经营现状各不相同,这会致使具体的优惠政策很难实现它的初衷。
举个例子,税收优惠中关于创新投资企业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凡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看似力度很大的优惠政策,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却仿佛被打入了冷宫,如同摆设一般。在这些较大的税收优惠政策下,根据我们的调查发现仍然有超过80%的中小企业期望得到税收减免,这一现象说明虽然政策存在,但是由于和很多中小企业的具体需求不匹配,使得税收优惠这一目的无法达成。
3.2 优惠政策相关操作性低,具体针对性不强
当今江苏省的直接优惠措施比较多,比如税收优惠税率、税收减免等,但是少了些针对性强、花哨的间接优惠措施。更有甚者,没能切合企业差异化发展,对其发展中的诉求进行满足。也还有一些条款的制定没有结合江苏省中小企业面对的难处,少了针对性。
比方说在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中,复杂的申请程序,限制条件繁琐,相关引导性不强。通过实地的调研发现:有超过50%的中小企业在申请税收优惠的时候都遇到过手续复杂;需要花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的问题。
3.3 优惠政策体系较混乱
尽管江苏省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很多,也在进行着不断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但究其政策的特点我们可以发现,许多国家出台的政策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法规标准,各种优惠政策零散分布于各类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里,这就使得这一政策体系变得混乱,很难进行统一的管理。这样的体系也让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利用政策漏洞进行偷逃税的行为,也会对国家的收入造成一定的影响。
4 关于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几点建议
4.1 构造规范性强的政策体系
科学合理地制定江苏省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适度地利用这些政策,利于实现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相反的,倘若被滥用,便会造就竞争的无序,使税收收入大量流失,也会侵害社会公平。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制定的基本目标是竞争公平、税负公平,对当下的优惠政策来一次大清理,保证税收的严肃性,以求省内各地税负公平,尽量缩小地区间差异。建立起一个清晰、统一规范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框架,使得广大的江苏省中小企业不必在寻找政策、研究政策上浪费时间,实现政策的组合效应,即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
4.2 对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修缮
对中小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进行重新设置。企业所得税具有强大的调节和再分配功能,是针对企业经营所得征收的一种直接税。对这种类似的直接税施行累进税率,可以导致税收收入出现弹性,大大地调节收入差距,使社会财富更加均匀的分配、经济更加稳定。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在所得税税率的设计里,吸取国外的经验,施行超额累进税率,以应纳税所得额为依据,按照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企业规模,在法律的层面为省内中小企业设定若干档低税率,保证中小企业更好的受益。
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范文4
关键词:企业年金 税收政策模式 EET模式
一、企业年金与税收政策
(一)企业年金
世界银行1994年发表的题为《防止老龄化危机:保护老年人即促进增长的政策》的报告中,将养老金制度改革思路概括为养老保险制度的三支柱体系(Three―Pillar Pension System),即公共养老金制度(第一支柱)、企业年金(第二支柱)和个人储蓄计划(第三支柱)。第一支柱主要是那些公营并强制参加的养老金计划,基本覆盖本国所有企业职工,即公共养老金计划;第三支柱主要指那些由个人(家庭)自愿参加的养老储蓄计划,与个人就业没有关系,即个人储蓄计划;居于前两者之间的养老金计划为第二支柱,主要指那些为本企业职工举办的养老金计划,一般与职工就业关联,可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完全基金式运营,统称为企业年金计划。
我国将企业年金的概念定义为,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制度。企业年金制度既不同于社会养老保险,也不同于商业保险,是现代多支柱养老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其直接目的是提高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水平,过去一直称之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2000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决定,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规范为企业年金,采用个人账户式管理,实行市场化管理。
(二)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模式
在一个企业年金计划中,企业年金的资金将经历三个交易环节:筹资缴费环节、投资积累环节和领取给付环节。企业年金的三个阶段都受到税收政策的影响。各国各具特色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就体现在政府是否在这三个环节上征税和采取何种手段征税。主要表现是:在筹资缴费阶段,企业是否交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是否交个人所得税;在年金投资累积阶段,涉及投资收益税和利息税;在领取给付阶段,是否就这个养老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遗产税和赠与税。因此,税收政策在这三个环节中影响着企业年金的发展。
企业年金的三个环节对应的是不同的税种,区分针对企业年金的税制类型的通常做法是分别考察针对企业年金每一环节的税收待遇。根据针对各个环节税收待遇又可以简单地区分为征税(Taxing,T)和免税(Exempting,E)两种。这样针对企业年金的税制类型进行排列组合,具体模式又可分为EEE、EET、ETE、TEE、EET、TTE、TET、TTT8种模式。对于企业年金的实践而言,EET、TEE、TTE、ETT征税组合属于一般形式,EEE、TTT、TET、ETE则属于少见的特殊情况。因此,选取EEE、EET、TEE、ETT、TTE等5种征税组合模式进行分析。
二、企业年金相关税收政策的国际比较
结合企业年金的税收模式的选择分析,发达国家企业年金计划普遍采用的是EET模式(仅有匈牙利采用了EEE模式)。
在企业年金缴费环节,为了防止企业年金向高收入人员过度倾斜,一些国家和地区规定在工资的一定比例内缴费可以免税的同时,还以绝对额的形式规定了缴费额的上限。还有的国家对超过标准的部分加税,如澳大利亚规定雇主缴费在一定范围内纳税15%,而对高收入雇员的雇主缴费部分可能会加税15%。美国规定企业建立401(k)计划要满足对雇员的“非歧视测试”。
在缴费扣除环节,可以看出各个国家的扣除范围不尽相同。有的国家和地区对企业年金实行与基本养老保险相同的税收政策,将缴费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免除所有税费;有的国家规定企业年金可以免交收入所得税,但要缴纳社会保障税,如瑞典、法国、美国等;还有一些国家规定雇主缴费要缴纳的雇员附加福利税,如新西兰。对企业年金投资收益征税的国家和地区只有10个左右,而且其中大部分都对投资收益实行税收优惠,只有新西兰的税率最高,达到33%。有的国家对投资有风险的领域(如股票)降低税率,如丹麦。
在领取环节,在对企业年金领取环节征税时,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按收入所得税计征,即与其他收入如公共年金合并计算。有的国家和地区不鼓励一次性待遇领取,因而制定了较高的税率,如丹麦规定年金待遇一次性领取要纳税40%。相反有的国家允许在一定额度范围内免税领取,因而增加了优惠程度。美国401(k)计划还规定了“困境领取”条款,允许雇员在一定的条件下提前支取部分待遇。
三、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企业年金税制
(一)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离不开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
综观世界各国企业年金制度的特点可知,企业年金制度之所以能够在大多数国家得以建立和发展,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这一制度得到了各国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由于大多数国家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实行的是“诱导性模式”,即政府并不强制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所以,税收优惠对于这种自愿性的企业年金计划的发展就起到了很好的激励作用。只有提供必要的、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才有利于促进企业年金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也只有企业年金制度得以发展,才能更有力地推进我国养老保障改革的进程。
(二)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模式宜选EET模式
横向比较世界各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模式可以发现,在8种可选择的模式中绝大多数国家选择的是EET税收优惠模式。我国采取EET的税收模式较为科学合理,并且根据税收的公平性,也比较适合我国的国情。
第一,企业年金筹资时给予必要的税收减免。我国目前规定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国外税法允许企业税前扣除的缴费比例一般为15%左右。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允许企业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5%(即深圳市的做法:企业年金缴费额的1/3享受免税优惠,即在参保员工工资总额5%的部分从企业成本中列支)。对于个人在参加企业年金时的缴费也应给予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优惠。但同时也要有一定的限制措施,防止一些企业以增加员工福利的名义逃税。
第二,对企业年金投资收益“征短免长”。国际上一般都对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实行免税。可是,时至今日我国对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尚无免税的规定。由于企业年金金额较大,积累和使用都带有长期性,为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防止因企业年金的短期逐利行为而对资本市场造成的冲击,可对投资收益给予有条件免税。建议对短线投资收益课以重税,而对长期投资收益则免征所得税。为使企业年金切实发挥养老的作用,监管部门必须明令禁止企业年金保险资金提前离开承办机构,严厉处罚“长险短做”行为。
第三,在受益人领取企业年金时征税。由于企业年金在很大程度上能减轻国家基本养老的费用开支,所以对企业年金受益人在领取企业年金时可以按略低于当时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征税,以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企业年金。
(三)政府对企业年金既有鼓励又有限制
在任何一个自愿性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中,税收政策都发挥了很大的影响力。政府要鼓励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就应确保不会由于养老保险而给企业和个人带来更沉重的税收负担,并尽量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作为激励。在给予税收优惠的同时,政府一般也会对补充养老保险的设计和运作施加一定的限制,以避免企业滥用税收优惠政策实现其它目的。
因此,在使用时也必须把握好以下几大原则。首先,税惠幅度必须考虑到财政承受限度。既要调动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积极性,又要充分考虑即期国家财政收入减少的影响。其次,税惠模式的选择要结合我国国情。企业年金税收减免应该覆盖企业年金运作的各个环节,在充分比较不同模式特点的基础上,选择适合中国社会特色的方案。同时,应吸纳西方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制定相应的限制性措施,如限制年度企业年金供款额占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的比例,对提前支取年金基金者实行惩罚性税率等。最后,必须将加大税惠和加强监管相结合。税收优惠和税收漏洞往往如影随形,实行EET税制模式有可能方便了某些利益集团逃税,为此要制定必要的预防措旆,加大财税监管力度。同时还应改革原有的财税监管手段,使用适当的监控指标,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从而推动企业年金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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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范文5
关键词:中小企业;税收优惠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1006701
1 金融危机对中小企业的影响
席卷全球的金融风暴,给世界经济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我国经济发展同样出现了困难,特别是抗风险能较差的中小企业,正处于前所未有的危机中。岁末年初,国务院相继召开常务会议进行专题研究,打出了保增长促就业的一系列政策“组合拳”,其中就有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政资金支持、金融信贷扶持力度和税收优惠政策。这说明政府已经开始对中小企业采取救助措施了。就普通百姓而言,中小企业大规模的破产、减产与自身联系的更加紧密,比如说城镇就业人群中的大多数,都在中小企业就业。一旦一批中小企业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停产、半停产,甚至破产关门,就会有大批的平民百姓失业。这样就会给国家带来巨大的社会压力和就业压力,对于每个小家庭来说,它的后续效应更加强烈。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不得不重新探讨我国对中小企业所采取的措施。当然,税收优惠措施只是这众多措施中的一种。
2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国务院前不久公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积极扶持创办中小企业的政策主要有:
(1)落实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对中小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经税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减免房产税的照顾。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补缴税款暂时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
(3)中小企业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中小企业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1 积极支持中小企业筹资融资的政策
(1)支持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对为中小企业筹资而建立的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支持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鼓励社会资金捐赠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2.2 积极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
(1)扶持科技孵化器的发展。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中小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鼓励中小企业技术转让。对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鼓励中小企业设备更新。中小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购买并实际使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5)扶持创办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支持创办中小软件企业。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3 积极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
(1)鼓励中小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发展生产。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定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鼓励中小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支持中小企业从事动漫产业。对从事动漫的中小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4)鼓励中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中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4 积极鼓励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发展循环经济方面
《意见》明确,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定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动漫的中小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中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意见》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中小企业(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按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实行限额减征营业税。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范文6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按13%的低税率计征增值税:农产品;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
(二)一般纳税人,除了依据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外,可按简易办法征收:
6%征收率的有: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5、自来水。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的征收率有: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
现行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为50万元和80万元;也就是说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或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商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税额扣除
(一)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二)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三)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随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减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一)资源利用及其他产品:
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二)软件生产企业: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须取得软件产品登记书),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三)饲料生产企业:
饲料生产企业生产下列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
(四)二手车交易行业:
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
1、其他个人(即车主是个人的)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免征增值税。
2、单位(即车主是单位的)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分以下几种情况征收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销售应征消费税的二手麽托车、汽车,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除应征消费税的麽托车、汽车以外的其他二手车辆,分三种情况征收增值税: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包括除一般纳税人外的其他单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包括应征消费税的二手麽托车、汽车及其他不征消费税的二手车辆),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从事二手车交易的经销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销售二手车,一律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行受托拍卖二手车,向买方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应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五)固定资产销售:
一般纳税人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上述固定资产的范围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不包括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包括摩托车、汽车、游艇),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不包括摩托车、汽车、游艇),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包括摩托车、汽车、游艇),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六)纳税人销售旧货:
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包括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
(七)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每人每年限额3.5万元,即征即退增值税。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该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四、起征点
个人幅度起征点。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未达到规定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的起征点幅度规定为:
(1)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2000~5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1500~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