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管理条例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基金会管理条例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基金会管理条例

基金会管理条例范文1

一、领导重视、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到位

学校专门成立了主管副校长、教导主任、体育组长组成的学校体育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条例》的领导、监督和指导。体育课开课率达100%。利用多种形式向教师和学生宣讲《条例》,在学校总体工作规化中列入体育工作的具体要求、内容措施、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体育教师和体育器材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创建优良教学条件

我校体育教师学历层次高,年龄结构合理、业务素质强。注重加强对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和提高师德修养。组织教师选派到省、州级进行新教材、技能和教法的培训。按《条例》的要求配齐所需体育器材和设施,目前拥有一块标准带400米跑道的综合田径场(含足球场)、篮球场5块、2块排球场和2块羽毛球场,多功能活动中心可供室内体育教学,体育图书齐全。

三、优化课程设置,提高教学水平

学校体育工作坚持体育与健康教育相结合,面向全体学生、体育教学为中心、课内外相结合、合理设置课程。根据《大纲》要求,科学合理制订计划、结合实际、因地因人制宜地开展体育教学工作。采用快乐体育和成功体育,进行分组自主教学、试行男女分班授课和分层的目标推进教学。

四、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体育、切实抓好课余训练

把课外体育和课余训练列入学校整体体育工作计划之中,开展和成立了各项课外活动小组,确保时间、地点、成员和器材等落实到位。每年举办春秋两季的运动会,举办特色体育节和开展丰富的体育知识竞赛活动。并且建立了一套符合学校的体育课余训练体系,组成田径、足球、篮球等运动代表队,为省、州级输送了不少体育人才,同时取得了优异的竞赛成绩。

五、教学与科研并重,提高教学科研水平

基金会管理条例范文2

明明募捐了10多万元善款,受助人却只收到了1万多元。全国第一家经注册批准的地方性公募抗癌基金会、浙江省唯一一家可以公开募捐的民间基金会――宁波市抗癌健康基金会被指扣留善款。这家基金会承认与一家策划公司合作并同意这家公司提取35%-45%的捐款。宁波市卫生局的年度审核报告显示:该基金会2007年的募捐收入约为233万元,而活动成本近180万元,占76.75%。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但基金会负责人则称,民间基金会是“没爹娘的孩子,没人管。”为了维持基金会的正常运作,违规寻求市场化经营,“这是没有办法的事”。(据7月22日《中国青年报》)

就在一年前,正当全国人民非常踊跃地为四川地震灾区慷慨解囊的时候,中国红十字会等慈善机构可以提取最多10%的善款作为管理费用(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消息像是一颗“炸弹”引爆了公众的情绪。虽然提取管理费用的规定早就存在并一直在执行,但在强烈的舆论压力下,有关方面不得不表态抗震救灾捐款不再提取管理费用。而宁波的这家民间基金会竟然只有两成左右的善款真正用到慈善上――它不仅与市场化的企业联手做“生意”,而且“坐地分钱”。这确实非常令人吃惊。

中国红十字会等公办慈善机构的办公场所及工作人员的工资都是财政保障的,再加上10%的“提成”,基本运作一般就没问题了。而民间的慈善机构确实像是“没爹娘的孩子”,什么都要自己管。尤其是在慈善事业还不发达的中国,作为一家民间的慈善机构,宁波市抗癌健康基金会的生存难度可想而知。但再难,也要有一个底线,那就是慈善活动不能背离慈善的本质,即慈善应以行善为主,《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能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应该就是为了保障慈善机构及募捐行为不变质。

善款只有两成多用于慈善,七八成的善款用于运作,这意味着什么?依我看,这完全不是在“行善”,而是在“养人”,即养活基金会以及合作公司的人。这样的行为既不符合慈善的本质,也是难以持续的。试想:假如事先知道捐款只有两成左右用于助人,还会有几个人捐款?基金会这样做,虽然可以“苟延残喘”,但也无异于“自掘坟墓”。

中国的慈善事业很不发达,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政府包办。虽然有识之士早有呼吁,但民间的慈善机构很少被批准成立。现在,终于有一家民间的慈善机构了,这对中国的慈善事业来说,确实是一件好事儿。因此,我真的希望这家慈善机构能够尽快发展壮大,并且希望更多民间的慈善机构涌现出来。宁波市抗癌健康基金会所面临的生存困境确实令人忧心,但无论如何都不能“饮鸩止渴”。

基金会管理条例范文3

一、相关文献回顾与研究问题的提出

(一)股权捐赠的概念 笔者所指股权捐赠是指慈善捐赠者自愿向受赠者捐赠股权,用于公益事业。强调以下几点:捐赠属自愿行为;所捐赠的股权所有权真正转移,并登记、披露;所捐资源用于公益事业。

(二)股权捐赠文献综述 一是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方面的研究。关于非营利组织的信息披露,国内外学者主要研究非营利组织失灵的治理。里贾纳·E·赫茨琳杰(2000)曾指出,非营利组织缺乏商业领域中的强制性责任机制,内部的不法行为和不善经营严重地削弱了其自身的公信力。针对这些问题,赫茨琳杰提出了解决方案:披露-分析--惩罚。此外,为更好地衡量这些组织的效率,还应注重非财务性信息的量化披露。陈晓春、赵晋湘(2003)研究发现,非营利组织失灵的原因主要包括利益驱动、道德失控、官员腐败,应从立法、信息管理、道德机制入手进行治理。孙杰(2008)阐述了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和制约信息披露的瓶颈,提出了加强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张雁翎和陈慧明(2007)指出,完善的财务信息披露机制,可以塑造社会公信力,有利于获得捐助。陈岳堂(2007)通过分析我国非营利基金会信息披露现状,建立了一个较完善的非营利基金会信息披露质量评价理论体系,并对我国非营利基金的信息披露制度建设进行了讨论。张立民、李晗(2011)通过研究16家全国性基金会发现,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与审计状况亟待加强。二是慈善事业政府规制方面的研究。王华春、周悦、崔炜(2011)通过对比分析国内外政府在管理体制、组织规制、经济规制、法律规制和监督体制上的差异,对我国政府如何规制慈善事业的发展提出了展望。陈晓春、赵晋湘(2003)指出应从立法、信息管理、道德机制入手治理非营利组织失灵。卢星星、林昕、徐殿秀(2011)指出,制约我国民间慈善机构进一步发展的因素包括法律地位不明确、政府行政干预过多及慈善立法缺位等。

(三)研究问题的提出 目前,我国已出台了一系列慈善事业相关的规章条例:《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6月)、《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2003年3月)、《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2005年1月)、《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2005年12月)。2009年10月,针对新出现的股权捐赠现象,财政部出台了《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关于税收方面给予慈善捐助的优惠政策在《税法》中有相应规定,我国并未专门制定慈善事业税收政策。尽管制定了这些法律法规,但深究《公益事业捐赠法》可以发现,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并不具体,难以实施。《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中规定了公布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条款,其处罚措施参考《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来实施,但该条例的处罚措施并未得到严格执行,我国立法和执法均需进一步完善。笔者将针对我国慈善基金会信息披露不完全、不及时的现象与政府监管不到位的情况,选取中美两国典型案例进行对比,找出两国在处理方式上的差距,提出有益的改进建议。

二、案例介绍

(一)案例选取 笔者进行的是双案例研究,分别选取了来自中国和美国的一个典型案例:曹德旺捐赠300万股福耀玻璃股份给河仁慈善基金会,巴菲特捐赠1000万股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B股给比尔与梅琳达·盖茨基金会(简称BMF)。2011年4月6日,曹德旺所捐的300万股福耀玻璃股份于当年4月14日完成过户手续,以转让当日收盘价计算,市值达35.49亿元。转股完成后,河仁慈善基金会持股比例为14.98%,曹德旺仍然拥有该公司19.50%的股份。2006年巴菲特宣布将其所拥有股份的85%捐赠出去,其中5/6捐给比尔与梅琳达·盖茨基金会,另外1/6捐给其子女管理的各基金会。该股权并非一次性转让,而是每年转让剩余捐赠股份的5%,如2006年转让股数50万股(1000万×5%),2007年转让47.5万股[(1000-50)×5%]。2008年转让45.1万股[(1000 - 50 - 47.5)×5%]。此后,2010年1月,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B股以1:50的比例进行分割,每年7月进行股权转让。

比较两股权捐赠案例可知,其存在许多相似点:均为私人捐赠股权;受赠者均为民办基金会;捐赠方与运营主体存在某种关联,但并不享有捐赠资源使用权,不负责基金会日常运营。从以上几点可知两案例具有可比性,且两案例所捐股份市价很高,说明两案例具有代表性。

(二)数据来源 笔者所用数据来自福耀玻璃和公司官方网站,BMF官方网站,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等监管部门官方网站,基金会中心网等行业组织的官方网站,还有媒体报道和Wind数据库,具有较高的信度和效度。

基金会管理条例范文4

当前对于慈善基金会有关财务方面的研究成果数量不多,而且多是从历史和社会科学角度对慈善基金会产权问题、法律制度等方面进行研究的文献,描述太过宏观,只是简单地类比套用国外的概念,不够深入且缺乏综合性,有关财务评价指标的更寥寥无几,将慈善基金会放在中国这一特殊的文史背景中来加以分辨和理解的工作迄今尚有所突破,慈善基金会的认识只是处于起步阶段。

下面以华民慈善基金会为例,运用上面构建的非公募慈善基金会财务评价体系进行案例分析。

二、华民慈善基金会基本情况

华民慈善基金会是经国务院同意,在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注册,由民政部主管的全国性非公募慈善机构。其宗旨是以创始人卢德之博士所提出的“资本精神”为基本理念进行制度设计,致力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秉承诚信、专业、规范、透明和高效的原则,探索发展中国特色现代慈善事业,建立一个体现企业及企业家社会责任的平台,以慈善事业推动社会和谐和进步。

华民慈善基金会公益项目的业务范围为:(一)资助老年机构建设及老年福利服务项目;(二)支持教育事业;(三)支持残疾人事业;(四)资助公益慈善与社会发展理论研究;(五)理事会批准通过的或其他捐赠人特别指定并符合本慈善基金会宗旨的项目。

三、华民慈善基金会财务状况评价

(一)总体规模能力评价

本年度总收入呈波动上升趋势,反映出基金会获得资源的总体实力水平不断增加,说明慈善基金会未来可供使用的资金增多,将更有助于华民慈善的日常运营及开展公益活动。

年公益事业支出额均在2000万以上,反映出基金会公益活动的总体规模水平较大,说明基金会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较多,对社会的贡献较大。

净资产合计呈不断下降趋势,体现出慈善基金会去除负债后的资产规模水平下降,真实反映出组织的基金总额减小。

总的来看,华民慈善拥有的财务资源比较丰富,社会影响力较大,随着不断发展,抗风险能力也在不断增强。

(二)公益能力评价

公益事业支出是基金会为实现其公益事业目标 ,开展公益活动或提供志愿服务时所发生的费用。2009至2013年间,华民慈善基金会的公益事业支出几乎都在当年总支出的90%以上。多年平均值在90%左右,此指标反映了资金支出的公益意图,可见华民慈善基金会的公益意图十分明确。

依据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第 29 条规定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指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10%”。华民慈善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占总支出的比例一直保持在10%以下,符合国家法定标准,且有缓慢下降趋势,说明我国慈善基金会尚有通过调整费用支出结构提升其公益性的空间。

(三)?I资能力评价

捐款收入比例接近于1,可以发现华民慈善基金会基本没有接受过政府提供的补助,这说明华民慈善是真正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未受政府干预,也不依赖政府。

从各项收入占总收入百分比可见,捐赠收入在总收入中占比最高,收入来源渠道比较单一,这存在着严重的弊端,捐赠收入容易受捐赠人意愿的影响,极其不稳定,收入的不可控性使得基金会很容易面临资金不足的风险

五年中仅有一年存在投资收益且在总收入中投资获利比重较低,说明该基金会对投资持谨慎态度,不存在挪用善款投资盈利的情况。

筹资费用率也是一个重要指标,但华民慈善基金会2009-2013年间该基金会筹资费用率呈下降趋势,筹资效率不断提高。

(四)发展能力评价

在2009至2013年间华民慈善基金会的总资产增长率起伏波动幅度较大 , 同时与总资产相关的非限定性资产增长率也有较大程度的波动。总资产增长率在 2010年达到峰值,在2012年达到低谷。说明该基金会的发展能力不稳定,资产管理能力存在问题。

总收入增长率呈上升势头,非限定性净资产增长率呈下降趋势,货币资金储备率趋势不明显,成长性不突出。

总收入增长率基本为正,但波动较大,2011年出现明显尖角,2009年、2012年出现负值。这一方面反映出近几年该基金会总收入不断增加,但缺乏可持续性和稳定性;另一方面反映出自然灾害对收入的影响较大。

(五)偿债能力评价

从2010至2012年,流动比率迅速上升,净资产负债率不断下降,且二者四年内同时呈相反方向变化,这说明慈善基金会短期与长期偿债能力均不断增强,债权人的权益有利于得到保障。

四、结论与建议

(一)非营利性始终应是慈善基金会长期追求的目标,研究显示,慈善基金会非营利性指标并不稳定,还有通过改善费用支出结构上升的空间,慈善基金会应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谋求公益性的长期发展。

(二)过于依赖捐赠的情况,慈善基金会应转变收入增长理念,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寻求收入增长渠道多样化,成立专门的委员会,采用现代化的投资获利方式,形成品牌效应,取得政府补贴,以期建立长效筹资机制和固定收入增长模式。

(三)我国慈善基金会应招聘和培养专业素养更强的人来改善基金会内部管理工作,降低管理费用,建立更加稳定的长效机制,使筹资方式多样化,平衡筹资费用与管理费用的比例,由被动向主动转变。

基金会管理条例范文5

一、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基本情况

(一)数量和结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发育呈现出加速发展的态势。尤其是近年来,我国各类社会组织数量稳定增长,质量有所提升。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正式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46.2万个,比上年增长3.7%;其中社会团体25.5万个,比上年增长4.0%,占全部社会组织的55.19%;民办非企业单位20.4万个,比上年增长3.1%,占44.15%;基金会2614个,比上年增长18.8%,占0.66%。从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发展数量和结构来看,基金会发展得最快,基数很小,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较快,基数较大。其中,民办非企业单位相比2001年数量增长了150%,增速最快,发展潜力较大;社会团体增长了97.7%。

目前的官方统计只针对三类正式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对备案制社会组织的情况缺乏全国性的统计数据,对在工商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类型,以及既不登记、也不备案而实际运行的社会组织情况更是缺乏掌握,所以远不能体现出我国社会组织的实际发展情况。据专家预测,目前我国约有300万社会组织未登记,近九成社会组织处于非正规状态。按此规模估算,我国社会组织总量约在400万家左右。

从社会组织从事的行业结构看,2011年,全国社会团体中,农业及农村发展类、社会服务类社团在整个社会团体结构中所占比例持续保持较高水平,分别占20.43%和13.33%。民办非企业单位中,教育类占比最高,占到51.4%,社会服务类和卫生类其次,分别占比15.6%和10.6%。全国共有公募基金会1218个,占46.6%;非公募基金会1370个,占52.4%;境外基金代表机构26个,占1%。非公募基金会的占比首次超过公募基金会,并且呈现出较猛的发展势头。

(二)社会贡献

近年来,我国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数量、固定资产金额、增加值及其比重均呈上升态势,有效保障并提升了社会组织提供社会服务、参与社会管理的综合能力。2007—2011年,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数从456.9万人增至599.3万人,增长31.2%;固定资产总值从682亿元增至1885亿元,增长1.76倍;社会组织增加值从307.6亿元增至660亿元,增长1.15倍,占第三产业比重保持在0.32%左右。社会组织在经济领域呈现出日益活跃的发展态势。

(三)分布情况

无论是社会组织总体,还是三种不同类型社会组织,在我国省域间的分布都非常不均衡,呈现出很高的空间集中度,少数省份拥有着较大部分的社会组织。根据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IHH)①,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地理集中程度最高,然后分别是基金会和社会团体。我们将每十万人拥有社会组织个数作为衡量地区社会组织密度的指标,根据图1、图2能够清晰地反映出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各省的密度分布差距较大,社会团体的省际密度分布较为平缓。

社会组织在省域内的数量分布与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化率、市场化程度相关。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社会组织的数量与人口规模存在显著的正相关,人口规模越大的省份,各类社会组织的数量和总体数量都越多,相关性达到0.859。各地社会组织的数量与GDP之间存在非常高的正相关关系,说明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的省份,各类社会组织的数量也越大。

二、社会组织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社会理念和环境基础

首先,社会共治理念尚未培育起来。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政府一元化管理的惯性力量依然制约着人们的思想与行为。政府部门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仍然心存疑虑,不敢放手让渡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空间;同时,政府对社会的长期全面介入,导致社会公众对政府依赖心理根深蒂固,对政府之外的其他主体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缺乏基本的认同和信心。其次,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的关系尚未理顺。许多社会组织都是在政府职能部门的主导下建立起来的,或者挂靠部门是政府机关,成为“官办社会组织”,很大程度上依附于政府,难以自主运作。同时大量民办的草根社会组织的生存空间狭窄,与官办社会组织在资源获取上存在不平等竞争。第三,社会组织成长发育的制度环境尚存在障碍。社会组织在税收政策、投融资、土地和场所、人才队伍等多个资源获取环节缺乏顺畅的制度保障,甚至存在制度掣肘,社会组织发展步履维艰。

(二)缺少政策指导和法律支撑

法律法规是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保障。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缺乏制度层面的顶层设计,政策、法律上的支撑作用落后于现实需要,甚至出现空缺。对于社会组织的规范,主要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三个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的实施办法。这三个条例立法层次比较低,制定或修订时间都较早,有关规定及其内容已不能适应实践发展需要。这就使得我国的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依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就整体而言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一些基本的问题至今还未得到很好地解决。比如各地政府运用财政资金以及福利彩票公益金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至今还未见统一的法律条款加以明确规范,有些地方甚至尚未制定明确的购买机制就急于拨付财政资金,很容易出现政府资金使用目标不清晰,非但不能推进社会组织能力建设,还会引发社会组织不公平竞争或者向政府寻租等新问题。

(三)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存在问题

我国现有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可以概括为“归口登记,双重管理,分级负责”。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在对社会团体归口管理是出于满足政府部门的管理需要和规避相关风险需要,而不是以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为目标的。对于社会组织来说,这种管理体制大大限制了其发展,产生两个问题:一是大量的社会组织因找不到合适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达不到登记条件而无法依法登记,并因此成为非法社会组织;二是业务部门对所管理的社会组织的行政干预。目前除登记、备案的社会组织以外,在工商登记或者以非法身份进行运行的社会组织数量众多,管理部门不掌握这部分组织的基本情况,缺乏必要的监管,使得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受到影响,而且监督环节和评估环节的行政化管理痕迹明显。

(四)社会组织自身能力较为薄弱

一是资金匮乏。相当一部分社会组织财力薄弱,资金来源依赖政府财政,自主筹资水平普遍较低,资金来源持续性差。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个人捐赠额少,社会捐助不足的问题短期内难以解决。二是人才匮乏。特别是缺少从事社会工作的专业专职人员,其次是缺少年轻人才和高学历人才。三是部分社会组织治理机制不健全。缺乏必要的组织架构、财务制度、运行规范等,管理和运营随意性大,成长力不足。四是缺乏必要的组织目标和公益理念。由于缺乏资金等必要资源,一些社会组织逐利倾向明显,或者对政府财政资金过分依赖而丧失组织发展目标,长期则导致组织公信力不足,发展难以为继。

三、政策建议

(一)推进思想观念转变

推动政府部门及全社会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逐步适应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的基本格局。推动建立“大市场、强社会、精政府”的社会结构和形态。推动政府部门加快思想观念转变,逐渐从重经济建设向重社会建设转变,从重经济管理向重社会管理转变,由侧重社会控制向注重社会服务转变,从凡事亲力亲为向引入社会力量、多方参与、共同治理转变,树立统筹兼顾、协商协调的理念,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形成社会管理合力。

加快研究、尽快出台国家层面推进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意见,明确和强调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各地出台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针对社会组织发展和管理的政策方案和实施办法。推进社会组织分类发展,严格规范管理互益型社会组织,重点培育发展公益性社会组织,扶持发展慈善公益类组织,积极发展“孵化器”型组织,倡导、培育公益性社区社会组织。鼓励社会组织分工协作,推动形成由资源筹集—服务提供—能力培养—第三方评估等不同类型社会组织形成的多层次、全功能的社会组织生态链条。鼓励地方探索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和方式的改革。

(二)加快推进相关立法

研究并制定一部社会组织的基本法,将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置于一个统一的法律框架下,推动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构成的社会组织法律体系。对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主体资格、登记成立、活动原则、经费来源、税收待遇、监督管理、内部自律等做出明确规定。推动各项法律法规的衔接和整合,确保社会组织依法规范和健康发展。加快修订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三个登记管理条例。在修法之前,夯实法律实施的基础。从法律上明确社会组织财产的公益属性并加大保护力度。从法律上明确社会组织参政议政、表达合理诉求的渠道。在人大代表、政协代表中增设社会组织代表界别,适当增加比例和数量。有关部门在规划行业发展、制定行业标准、研究相关领域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时,听取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促进社会组织参与政府决策。

(三)改革登记管理制度

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建立统一登记、协调监管、分类指导、重点支持的社会组织管理和发展新体制。逐步推动部分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实现向民政部门直接登记,业务主管部门由必要条件变为自选条件。建立和完善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制度,推动达不到法人登记标准的社会组织到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备案,日常活动由所在村或社区居委会指导和监督;社会组织成员跨村(社区居委会)的,其日常活动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指导和监督。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名存实亡的要予以撤销登记。建立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监管体系,针对社会组织的不同类别建立分类指导的制度形式。

(四)加强自身能力建设

加快推进政社分开,确立社会组织的独立地位。依附于党政部门的社会组织,尤其是对于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双法人登记的社会组织,尽快与政府部门实现彻底脱钩,确保社会组织独立行使决策、人事、财务、分配等方面的自。

完善社会组织治理结构。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组织章程和组织架构,明确组织目标和发展理念,坚持社会组织的非营利原则。建立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各类服务收费,开展行业自律和他律,提高社会公信力。

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广泛宣传社会工作者的职业概念,大力推动专业社工在社会组织从业者中的比重。创新人才培养、选拔、任用、评价、流动和激励机制,拓宽职业社工的发展晋升空间,为社会组织留住人才。推动建立社会组织管理和服务人员培训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实现社会组织与职业学校、高等院校的联合培养,建立专业化队伍与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服务机制。

推动孵化器型社会组织的发展。鼓励支持性社会组织发展,为广大社会组织提供资金、培训、管理和服务等多方位的支持,实现社会组织领域的多样性、差异性,并形成分工合作的局面。

(五)创造有力政策环境

推进社会组织财政税收制度改革。鼓励各地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实行办法和相关目录,明确购买主体、购买对象、购买范围、实现机制以及统一的购买平台。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比例。拓宽社会组织筹资渠道,支持和引导民间力量投入社会组织,畅通社会捐赠渠道,推动社会捐赠资金下沉到基层社会组织。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供信贷服务。开展非营利组织免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等资格认证,实现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免税政策,保障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税收优惠待遇。

按照突出重点、分类实施的原则,在工商经济、社会福利、公益慈善和社区社会组织等近期重点发展领域的优先扶持项目中进行试点,设立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经费,用于社会组织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

注:

基金会管理条例范文6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四、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第二条所称的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三)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四)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前款所称年度检查合格是指民政部门对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进行年度检查,作出年度检查合格的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是指社会组织在民政部门主导的社会组织评估中被评为3A、4A、5A级别,且评估结果在有效期内。

五、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第二条所称的国家机关均指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六、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按程序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可分别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提出申请;

(二)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基金会,可分别向省级财政、税务(国、地税,下同)、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可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四)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分别定期予以公布。

七、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民政部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组织章程;

(四)申请前相应年度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五)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结论。

八、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九、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年度检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的;

(二)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存在偷税行为或为他人偷税提供便利的;

(四)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

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存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存在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