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履职监督报告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法官履职监督报告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法官履职监督报告

法官履职监督报告范文1

坚持问题导向,积极稳妥推进,是上海法院进行司法改革试点工作一以贯之的方法和路径。

改革之初,上海高院党组坚持首抓思想发动,通过座谈交流、动员答疑等多种形式,形成共识凝聚力量。

与此同时,上海法院注重深入调研。他们广泛开展抽样访谈、抽样调查、问卷调查等实证调研,并先后召开了有法院干警、特邀监督员、特邀咨询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界代表等参加的专题调研座谈会150余场,梳理出100多个问题,完成了《审判权运行机制行政化的相关情况》、《法院管理行政化的相关情况》、《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存在问题的分析报告》等专题报告,在此基础上,历经34稿形成了《上海法院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使其更接地气,更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在试点法院经验基础上,上海高院至今已先后制定了《上海法院人员分类定岗实施方案》、《关于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等改革配套制度30余项,从而为即将在全市法院全面推开的司法改革奠定了基础,提供了遵循。

毋庸讳言,在改革推进过程中,还有不少困难和问题需要解决。据郭伟清介绍,接下来,市高院将主要从顶层设计、案多人少的矛盾、法官的素质能力、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加强审判管理权、监督权的关系、完善法官日常审判工作业绩考核、队伍结构性调整与法院工作稳定性连续性问题、加快推进人员分类改革与确保队伍稳定等七个方面入手,加强探索创新,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我们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坚持实事求是,说真话、报实情,向有关部门提供真实可靠的第一手材料。”郭伟清介绍说,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局,政治性、政策性很强,必须通过顶层设计,自上而下有序推进。如主审法官、法官助理的设置,跨行政区划法院的设立等改革措施,都是司法改革中的重大改革,在实践中可能会碰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还有即将推出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等重大改革,也亟待加强顶层调研和指导,使改革措施与立法、修法同步进行。

案多人少的矛盾多年来一直存在,以2014年为例,上海法院法官年人均结案达到158.74件,是全国平均数的2.2倍,同比增长了27.66件,增幅为21.1%。如果按照法官33%的员额比例计算,2014年上海法院法官人均结案将达到185.5件,法官工作负荷已近极限。随着上海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法院立案审查制变为登记制,案件数量还可能进一步攀升,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将进一步凸显,亟需探索建立科学的人员补充机制。

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实行后,法官的担子更重、责任更大。当前,还需要通过提高法官的准入门槛和选拔条件,强化法官的职业化、专业化能力建设,不断提升法官依法公正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郭伟清强调,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中,如果简单地将审判权的“独立”行使等同于“孤立”行使,将“去行政化”等同于“去管理”,就可能会因为审判权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带来法律适用不统一、案件审理质量下滑、廉政风险等问题。因此,必须要进一步明确院、庭长审判管理职责,规范审判管理权行使方式,形成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确保司法的公正、高效。

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是必须牵住的牛鼻子。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全面推开后,如何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符合审判规律的绩效考核方式及与之配套的法官员额退出机制,确保法官责、权、利相统一,也是亟待重点研究的课题。

法官履职监督报告范文2

一、司法核心价值观是法院文化的重要内容

(一)法院文化的概念和特征

法院文化是法院群体在长期的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一种为其特有的、共同遵循的理想信念、价值观念、思维模式以及与之关联的外在表现的总和。可分为四个等级:第一等级是感性的、肉眼可见、感觉可知的物质文化;第二等级是法院主体感性的行为文化;第三等级为理性的法院管理文化;第四等级是最深层次的理性的法院精神文化,包括司法理念、职业道德等。法院文化具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其核心是内在化的精神,即法院群体的思想认识、理想信念、道德价值观念以及思维模式等,也可以称为“精神文化”,其他的如行为文化、物质文化等都可以理解为内在精神的外在表象。二是它与法律文化、组织文化密切联系。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法院群体思维方式的逻辑性、行为方式的程序性、道德良知的崇高性等都体现了法律文化的特色。同时,不同法院的领导层通过不同的管理行为而塑造出不同的法院文化,所以法院文化又反映出组织文化的某些特点。作为观念和行为模式的集合体,文化最根本的意义就在于可以帮助在某种共同性基础上存在的群体找到自我认同,带来情感上的满足和理性上的一致认识。

(二)司法核心价值观是法院文化的重要内容

“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是人民法官这一特殊的司法职业群体在长期的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最深层次的精神文化,是法院文化的灵魂,是法院群体活力的内在力量,是增强法官职业归属感和尊崇感的精神根源。因此,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就是要强化干警对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理解和认同,以先进文化凝聚人心、振奋精神,努力使法院队伍切实担当起建设和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任。

多年来,法院文化建设特别是法官队伍共同价值观念的培育,得到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就法院文化建设作出重要批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充分体现人民司法事业的特点,其中最重要的是法院及法官的理想信念、价值追求、职业道德以及行为准则等,既具有完美的精神内涵,又具有丰富的物质内涵;既表现为外在形象,又表现为内在素质;既有政治标准的要求,又有司法能力标准的要求。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执法公正的法官队伍……”因此,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法院文化在提升队伍思想境界、改善队伍精神面貌、凝聚队伍向心力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使法官队伍始终保持公正、廉洁、为民的本色。

二、深化法院文化建设,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

(一)坚持理念先行,充分发挥法院文化的导向功能

法院文化一旦形成,就建立起法院群体自身的价值观念和规范标准,必然对群体中的每一个成员产生一种潜移默化的影响,不但使个体对自我价值的评价和衡量逐渐趋同于共同的认知,而且使成员以共同的认知为参照,自觉不自觉地调整自己的言行举止乃至整个精神世界。因此,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是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途径。多年来,朝阳法院注重将群体共同的理想信念、价值观念等向个体的心灵深处灌输与传导,增进干警对法院文化的感情认同,努力使其变成法院群体的思想共识和步调一致的行动。

针对法院队伍日趋年轻化、规模不断扩大的特点,朝阳法院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通过专题学习、召开报告会、开展征文演讲活动等方式,引导广大干警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三个至上”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提高自觉抵御落后腐朽文化侵蚀的能力;加强“朝法精神”的灌输,在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新任命助理审判员业务培训、新任命中层助理履职培训中引入法院文化的内容,增强干警对“朝法文化”的了解和理解,真正做到入耳、入脑、入心;加强法院文化建设中干警的参与度,举办才艺展示大赛、原创节目大赛,制作《朝阳法苑》《朝霞》等内部刊物,激发队伍的创造力;深入贯彻“以党建带队建、以队建促审判”的工作思路,积极开展争创“五好党支部”活动,组织“支部书记党课评比活动”,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始终将审判质量和审判效果作为重要的检验标准,在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涉民生纠纷与群体矛盾的调处化解工作中,检验党员的先进性和思想教育的成效。

(二)加强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法院文化的规范功能

法官的个体行为不仅取决于心理的需求与动机,而且还取决于其所在的法官群体的心理与需求。法院文化通过微妙的心理活动渗透和感染每一个成员,从而形成一种无形的、理性的约束,使个体能够按照群体价值目标的指导进行自我约束和控制。多年来,朝阳法院主要在建立和落实制度两个层面积极开展工作。

一方面,坚持内部自觉与外部约束并举,突出制度的驱动作用,将司法理念和核心价值观固化为各种规章制度、工作标准、岗位规则等。出台《工作人员着装、仪表规定》《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等,规范干警的言行举止,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出台《民事案件审限内结案管理规定(试行)》《司法建议工作规则》等,加强审判执行工作管理,确保司法公正、高效;出台《关于干警业外活动的基本要求》《关于履职诫勉谈话暂行规定》,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大力倡导文明、廉洁的司法作风。近5年来,经过“废”“改”“立”工作,朝阳法院现有各类内部制度百余项,已初步建立起符合政策规定、符合工作实际、符合发展要求的制度体系,这成为法院文化建设的有力保障。

另一方面,在健全完善相关制度的基础上,朝阳法院狠抓制度机制落实。抓司法作风,定期对工作人员日常文明用语、接待和庭审行为、仪容装束等进行检查,确保从细节上体现良好的司法形象;抓司法公开,完善新闻制度,增加庭审网络直播次数,坚持开展人民法庭开放日活动,拓宽民意沟通渠道,不断提高司法活动的透明度;抓廉政监督,查找容易滋生违纪违法问题的风险点,制定防范措施、加大查处力度;自觉接受人大及社会各界的监督,自觉接受媒体和社会监督,确保人民法官公正廉洁的形象深入群众心中。

(三)积极开展宣传,充分发挥法院文化的激励功能

法院文化不仅是一种无形的精神压力,也是一种无形的精神动力。它可以激发每名法官奋发进取、争创一流的精神,充分调动大家的主观能动性,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投身到司法审判与司法服务中去。为进一步营造浓郁的法院文化氛围,朝阳法院加强对法院文化的宣传,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作用,强化法官的法治信念。

大力弘扬“朝法精神”。为使法院精神深入人心,积极推动“朝法魂”凝练活动,以“朝法魂”凝练活动为抓手,努力发挥文化建设“润物细无声”的独特作用,营造氛围、凝聚人心,使干警自觉将“朝法精神”烙于心中、见于行动;充分发挥内部网站、宣传专栏、荣誉室、报纸刊物等宣传阵地的作用,以图文并茂的方式广泛传播、展示法官文化和朝法特色文化,增强干警的自豪感和荣誉感。

发挥先进典型的引路作用。朝阳法院坚持以“宝塔式”的结构选树和储备先进典型,突出先进典型培养宣传的梯次化、持续性和多样性。多年来,涌现出以“中国十佳人民法庭”“全国优秀人民法庭”双桥法庭和“全国优秀女法官”“中国法官十杰”钟蔚莉等为代表的一大批先进典型。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坚持用典型的示范作用和精神力量教育人、引导人、鼓舞人,通过事迹报告会、专刊图册、实践活动、专项表彰等形式宣传先进,积极开展区“十佳法官(法院工作者)”“钟蔚莉审判质量奖”、青年法官裁判文书评比等多项评选活动,在先进典型的带动下,全院干警见贤思齐,追求自我完善,已经形成了学先进、争先进的良好氛围。

(四)优化工作环境,充分发挥法院文化的熏陶功能

法院文化不但抽象为共同的司法理念、价值观念以及言行举止,而且体现在法院的物质环境中。当一名新的成员加入法院集体时,物质环境会成为法院文化传播的载体,使新成员在耳濡目染中尽快地了解并融入这一集体。同时,法官的内心养成尤其是为民意识等职业特色的形成也需要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为进一步营造具有文化感染力的工作氛围,朝阳法院从硬件、软件方面齐入手,精心打造了具有朝法特色的工作环境。

倾心打造职业特色环境。在积极加强羽毛球馆、篮球场、网球场等文化活动场所建设的基础上,突出环境建设的职业特色,如各派出法庭成立“家”“恕”“诚”等不同主题的和解室,促进婚姻家庭类、侵权类、合同类案件的有效化解;在人民法庭显著位置悬挂庭训,切实把干警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公正、廉洁、为民”的要求上来;法庭建设突出主题性,如奥运村法庭以“中华法文化”为主题,在走廊墙壁上悬挂古代契约实物、古代法典图画,精心建造“法”字墙等,这些举措在增强干警的职业自豪感和历史使命感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倾力构建便民利民体系。从立案、审判、执行、审务等各方面入手,积极探索丰富便民利民举措。在立案大厅、审判场所设立绿色通道,配备诉讼指南、添置取号机、饮水机、复印机等设施,创造温馨的诉讼环境;以当事人无障碍参加审判进程为切入点,推行诉讼权利告知、类型案件指引等做法,强化法官的服务意识;实行执行全天候备勤制度,提供执行信息查询等,保障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抓住重大节日等关键时点,通过“法律六进”活动、“法庭开放日”、妇女儿童维权热线等方式,确保“当事人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

(五)打造朝法品牌,充分发挥法院文化的辐射功能

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法院群体思维方式的逻辑性、行为方式的程序性、道德良知的崇高性等都体现了法律文化的特色,而且还会通过各种渠道对社会产生影响。先进的法院文化能够增进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了解、理解、信任和支持,从而提升法院形象、树立司法权威。在文化建设过程中,朝阳法院注重文化品牌的培育,努力使法院特色文化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推动力量。

塑造有形的“和解”文化。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之路,构建起包括庭前调解“三项制度”、诉前和解“三种机制”、判后答疑制度在内的调解和解工作体系,同时在7个派出法庭全面设置立案点,设置导诉台,探索有效的诉调对接机制;加强硬件配套设施建设,建立了全国法院系统首个和解大厅,和解室不挂国徽,不设法台,营造温馨优雅的和解环境;成立专门的和解文化展览室,通过图片、文字、视频等多种形式呈现和宣传法院和解工作经验和成果,使“和”文化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在去年召开的全国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上,朝阳法院受到最高人民法院通报表扬。

创新法院文化传播载体。为激励干警斗志,凝聚队伍力量,朝阳法院干警自己创作了《我们是光荣的朝阳法官》《和解之歌》两首曲目。歌曲生动再现了人民法官面对繁重的审判压力,勇挑审判重担、锐意改革进取、倾心司法为民的责任感和自豪感,“神圣使命牢记心间,为民解忧没有终点”等词句成为“朝法精神”的形象诠释。2008年成立了管乐队后,还将《我们是光荣的朝阳法官》改编为管乐合奏,在政法系统多次进行汇报表演,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各级领导的好评,逐步成为宣传法院文化的重要“窗口”,也成为朝阳法院文化建设的又一特色品牌。

三、对进一步深化法院文化建设、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思考

通过以上各方面工作的开展,朝阳法院的文化建设焕发了勃勃生机,取得喜人成绩:先后被评为“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先进单位”“北京市思想政治工作优秀单位”,并在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经验交流会上作了经验介绍。但是,法院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性、综合性工程,在法院文化建设的系统性、层次性、专题性等方面,仍存在一定的提升空间。因此,在下一阶段工作中,应深入总结分析当前的形势和挑战,加强文化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积极构建开放、科学、富有特色的法院文化建设体系。

一要结合需求,找准思路。法院文化的内在本质是法院的精神文化,它是法院文化的根和脊梁。精神文化的培育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要与区域发展形势相适应,要考虑到辖区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期待以及群众的文化素养,有意识地引导和塑造法院干警的价值观及精神追求;二是要与法院工作发展相适应,要在全面分析客观环境和发展阶段的基础上开展,科学地、有针对性地确定思路、目标、步骤和任务;三要充分调动干警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集思广益;四要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对多年来法院工作中形成的先进文化进行总结、提炼、继承和发扬,做到与时俱进。

二要加强组织,长远规划。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工程。应加大法院文化建设的力度,开展自上而下的教育和引导;要牢固树立“全院一盘棋”的思想,充分发挥党委、团委、工会等组织的优势及合力;要坚持循序渐进,在制定总体目标的同时,拟定阶段性计划,将营造和谐的法院文化环境和任务当作系统性、长期性任务来抓,将干警司法理念的树立、职业道德的提升、司法作风的改进以及法院精神的培育等持续推进,使法院文化建设稳扎稳打地向纵深发展。

法官履职监督报告范文3

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主题法治宣传实践活动是贯彻实施“七五”普法规划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突出宣传重点,创新宣传形式,强化督促检查。通过开展主题法治宣传实践活动,大力宣传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动法治实践,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一、突出重点开展主题宣传实践活动

(一)突出重点内容。深化“宪法宣讲xx行”,实施“宪法入户”工程,组织开展宪法宣传月系列活动,推动“全民学宪法”活动不断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民法总则学习宣传的通知》精神,组建民法总则宣讲团,编写制作宣传资料(片),组织开展学习讲座、知识竞赛等,广泛开展民法总则学习宣传。利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公务员学法用法三年轮训、领导干部网络学院学法等载体,发挥各类廉政、法纪等教育基地作用,提高党内法规宣传教育实效。

(二)突出重点领域。认真落实《司法行政惠企便民法律服务二十条》,围绕我省打造“一带一路”战略枢纽、“最多跑一次”改革、经济转型升级、浙商回归、“大湾区”建设等重点工作开展主题法治宣传活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大力加强收入分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医疗卫生、食品安全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

(三)突出重点对象。落实《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做好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和执法司法人员的法治培训,健全领导干部学法考法述法制度,实现学法用法全覆盖。以“法律进机关”为载体,加强机关法治宣传阵地建设,推进机关法治文化活动。贯彻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统筹做好法治课程地方教材的编写工作,规范学校法治教育课程课时设置,优化课堂教育的内容和形式。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发挥农村文化礼堂的法治宣传作用,加强新当选村(社区)干部、村(居)民代表法治培训。

二、创新宣传方式开展主题宣传实践活动

(一)加强媒体公益普法。贯彻落实《加强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公益普法宣传工作方案》,在新闻网站、政务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开设法治宣传专栏。加强普法公益广告创作,加大公益广告刊播力度。深入开展“互联网+法治宣传”行动,巩固完善全省新媒体普法矩阵,运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公共视听载体等开展“全屏法治宣传”。加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微信塔群“之江法云”建设,畅通信息传递渠道,提供政策和法治咨询快递服务。

(二)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发挥“互联网+”法治文创联盟作用,加强法治文艺作品创作,组织开展全省法治文艺汇演。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组织开展法治文化示范基地评比。加强车站、医院、银行等公共场所法治文化建设,提高法治宣传覆盖率。

(三)做好以案释法工作。落实《关于加强以案释法工作的意见》,建立各级以案释法平台和典型案例库,组织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等开展法律解读。结合“法律六进”工作,通过举办法治讲座、法律大讲堂、法治报告会等,开展以案释法宣讲。做好以案释法典型案例编辑工作,组织开展典型案例会、优秀案例征集评选等活动。

三、结合法治实践开展主题宣传实践活动

深化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推进区域社会治理制度化、法治化。规范部门、行业依法治理,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文明执法示范窗口”“诚信守法示范企业”“依法治校示范校”等依法治理活动。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实施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质量提升工程,健全创建标准,完善创建机制,培育精品示范村(社区)。

四、进一步健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机制

法官履职监督报告范文4

一、紧贴中心、助推转型,在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上努力提升服务效能

1.搭建“智力平台”,积极为政府决策发挥参谋作用。(1)专报提升地方话语权。紧紧围绕我市今年排定的40个重点项目,定期向市委市政府编报《市场主体情况分析》、《民营经济发展简报》和《外资企业发展情况》等各类经济情况专报。在年报、半年报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季报、月报及周报制度,促进市场主体信息报告工作常态化、制度化,提升工商专报的覆盖率,努力把市场信息分析工作推广为工商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红盾品牌”。(2)成立重大项目服务组提升社会满意度。成立“工商服务全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对接各镇区及经济园区的重点引进项目,有针对性地开展集中辅导、预约服务和现场办公。对疑难复杂事项积极会同相关部门试行会商、会办制度,畅通“海归创业服务”绿色通道,继续推进个体工商户升级和企业集团组建服务工作。(3)信息共享提升社会公信力。解放思想,积极主动向其他部门提供企业登记管理信息,扩大信息主体的交换范围和数据种类的交换范围,形成信息互通的良好机制,努力形成部门监管的合力。

2.深化服务举措,为企业转型升级发挥职能作用。(4)积极创新登记机制。在外资远程核准的基础上积极争取省、市局的授权,力争在我市设立外资核准点。同时,全面启动内资企业名称远程核准登记工作。(5)建立工商联络员制度。各分局通过实行工商联络员制度,建立包括企业和政府招商人员在内的工商联络员QQ群,加强与各镇区招商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为其提供在线答疑服务,及时帮助招商人员破解登记难题。同时,对重点企业实行定人、定点、定责服务,在第一时间帮助企业答疑释惑、帮扶解困,实现工商服务零距离对接。(6)开展个私培训。以个私协会为平台,继续举办会员企业培训活动,采用EMBA研修、集中培训、短期轮训等方式对全市50名职业经理和200名高级管理人员开展轮训,为企业转型升级提供智力支持。同时,适当组织一些文体比赛活动,扩大会员之间的交流,提升工商形象。

3.整合工商职能,为企业做大做强发挥导向作用。(7)积极推进商标战略。争取市政府出台全市实施商标发展战略文件,召开全市商标战略推进大会,把商标工作纳入全市经济目标考核体系,及时将创牌计划分解到各乡镇(区),积极指导和鼓励各类市场主体运用商标战略开拓市场。年内力争推荐申报成功1一2件省著名商标争创驰名商标,推荐2-3件市知名商标争创著名商标,10-12件普通商标争创市知名商标。(8)加强广告市场监管。认真履行广告指导职能,尽快促成市政府出台《市广告业发展规划》。积极推行城西分局户外广告监管模式经验,探索分类监测新路子,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率和权威性,逐步建立起基层分局广告监管长效机制,力争户外广告登记率、监管率、查处率达到100%。(9)推进工商服务指导站建设。完成11个行业商会的工商服务指导站建设工作,重点辅导市纺织服装行业商会基地申报市产业集群品牌培育基地,加快推进“白塔香葱”注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积极推行“公司+商标(地理标志)+农户”的经营模式,进一步放大优势农产品的品牌效应。

二、严格执法、规范经营,在维护全市市场主体竞争上着力提升监管效能

4.完善监管体制,推进履职到位。(10)推进标准化监管模式。进一步细化《监管手册》的职责分工,强化数据质量和基础台帐。通过推行分局每月点评和开展优秀监管片区评选等举措,积极把面上的难点工作拿到点上去探索,把点上的成功经验拿到面上来推广,使一个点的经验做法在更大范围内发挥效用,不断促进日常监管向精细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发展。(11)落实案后规范工作。进一步强化案前的指导、案中的监管和案后的规范,通过案前深化案源线索管理,实现案源线索分级处置;案中推进办案力量整合,集中办理各类案件;案后实施规范指导,塑造良好执法形象。(12)深化巩固案源线索集中管理。实行案源线索目标管理考核,对在12315投诉举报、日常巡查监管和商品质量检测等工作中收集到的各类案源线索信息均要实行网上登记、网上排查、网上流转、网上处理和网上反馈,实现对案源线索流转处理过程的实时监控和同步督办。

5.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经营行为。(13)深化外资企业监管档案工作。全面推行“台帐+档案”的监管新模式,促进外资企业监督档案管理规范,使分局能够清楚了解辖区外资企业现状,真正做到户数清、状态明,提升外资企业监管水平。(14)强化食品安全群防群治机制建设。充分发挥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宣传员、联络员、监督员、信息员”的“四员”作用,更好地协助工商部门做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工商监管、经营者自律、社会参与的“三位一体”的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15)推进流通领域食品监管溯源机制管理。以推行“放心通”安装为契机,积极研究食品安全电子监管模式,力争在规模较大的商场、超市推行电子触摸屏溯源查询系统。同时,进一步强化“痕迹”监管,建立和完善巡查监管台帐,做到巡查监管有计划、有检查、有记录。

6.努力维护民生,促进社会和谐。(16)提升无证经营综合整理成效。借助“无照经营信息交换系统”,定期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通报无证经营信息,研究落实整治措施,实现与前置部门的互动和考评。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坚决查处取缔。(17)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加强“银企沟通”,积极推进股权质押、股权出资,广泛开展商标权质押贷款宣传,年内力争帮扶企业成功办理1-2件商标权质押贷款。(18)推动城乡经济一体化进程。支持连锁超市、农家店、农家乐经营者发展,积极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农村金融机构,努力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积极支持“农超对接”,引导更多的农产品进商场、进超市,不断降低蔬菜交易成本,稳定市场物价,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三、强基固本、凝心聚力,在提速基层窗口全面建设上全力提升管理效能

7.以创先争优为主线,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基层干部队伍。(19)搭建干部学习平台。建立“一日一题”、“一周一案”、“一月一法”等培训机制,依托OA系统,编制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试题库,实现网上出题、在线学习、模拟测试和日常练兵。(20)成立学会交流论坛。围绕难点和热点问题组建工商理论师资库,对内,满足全系统教育培训的需要;对外,广泛开展工商法律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宣讲活动,提升工商法制的“渗透力”。(21)实施人才梯队“青蓝计划”。以全系统35周岁以下的青年干部为重点培训对象,以“师傅带徒弟”方式,为每位新进同志配备一名导师,通过传帮带促进青年干部快速成才,努力缓解基层人才梯队断层难题。

法官履职监督报告范文5

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不断发展,董事会中心主义兴起,董事会成为公司权力的最高行使者,董事在公司中的职权不断扩张。虽然董事在公司的权力不断扩张,但对于董事的勤勉义务的规制却并不多见,这样就造成了激励与约束的不平衡,损害了公司与股东的利益。在我国发生的丁力业案即为典型案例,〔1〕诸多类似的案件〔2〕表明,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规对于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不够完备,使得董事在实际中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勤勉义务所在。由于立法缺失,导致司法实务中对勤勉义务的理解也不到位,甚至对于董事勤勉义务的法律内涵都不明确。

更为关键的是,由于判断标准的模糊、散乱,使得关于董事勤勉义务的司法裁判很难作出,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法律责任难以落到实处。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虽然对董事的勤勉义务作出了规定,即要求董事对公司承担勤勉义务,但却没有进一步明确勤勉义务的裁判标准,这导致司法实践中在认定董事是否违反勤勉义务时存在困难。司法实务中普遍存在的一个担心是,对于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裁判标准存在一个二律背反:若标准过于严苛,会阻碍董事商业开拓的热情;若标准过于宽松,又会助长董事懈怠或过于冒险的心理。现代公司制度奉行董事会中心主义,董事的职权越来越大,为了规范董事职权的正确行使,寻求激励与约束之间的平衡,就必须在明确董事勤勉义务法律内涵的基础上,对董事是否适当履行了勤勉义务确立一个可行的司法裁判断标准。

上市公司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公司类型,其董事的勤勉义务也有着特殊之处。第一,上市公司股票在证券市场上自由交易,其股本总额大,股东广泛且流动性大,因而上市公司影响面也相当广。第二,上市公司通过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股票的方式来整合资源,因而其对社会的责任也较大,其执行更严格的财务制度,且要定期公布财务数据,增加其透明度便于公众的监督和市场的选择。第三,上市公司受到的监管相比于普通公司也较大,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广大股东等的监管。这些特殊性使得上市公司董事勤勉义务也有着不同之处。由于资本市场所具有的特性,使得上市公司董事的行为造成的影响更为广泛。上市公司董事的勤勉义务相比较其他公司而言,受到的关注更多。此外,由于资本市场本身的复杂性导致上市公司董事勤勉义务认定及裁判标准的复杂化,故深入研究上市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法律内涵与司法裁判标准更具有突出的现实意义。

二、司法实践中的上市公司董事勤勉义务之裁判标准

我国《公司法》第148条首次在法律层面提出了董事勤勉义务的要求,除此之外在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层面对于董事勤勉义务及其裁判标准也有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构成了我国上市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规范体系。对于董事勤勉义务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于《公司法》第148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还有一些只是相关的规定,如第113条的董事会的出席与出席、会议记录与责任承担、〔3〕第150条的高级职员对公司的赔偿责任〔4〕等。其他法律中关于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主要见于我国《证券法》第68条、我国《破产法》第125条等。这些规定也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对于董事勤勉义务的界定及其标准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承担民事责任及其他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区分都没有规定。证监会层面的规定主要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2年)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这些规定较之法律层面的规定更为细致,比如《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98条的规定。证券交易所层面的规定主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2009年)。

这些规定董事勤勉义务的规范总体上而言缺乏可操作性,对董事的诉讼机制不完善,尤其是法律层面的规定太过笼统,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董事违反勤勉义务案件的处理存在困难。以下将结合具体的案例对司法实践中董事勤勉义务裁判标准进行分析,以期对我国上市公司董事勤勉义务裁判标准的司法实践运作有所裨益。

(一)勤勉义务的义务范围

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来看,董事勤勉义务的范围集中在董事职责之中。其中2008年判决的丁力业案被认为是首例关于上市董事勤勉义务的司法判决,也是我国上市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典型案例。该案中,丁力业作为深信泰丰公司的董事,实际上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即按照1998年《证券法》作为董事有义务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但深信泰丰200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等,证监会据此对丁力业作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丁力业不服行政处罚提起对证监会的行政诉讼,但法院认为,丁力业作为董事是1998年《证券法》第177条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其未履行董事职责,违反了董事勤勉义务,因此驳回了丁力业的诉讼请求。〔5〕因此,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作为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其属于上市公司董事勤勉义务范围之内。

其他关于董事勤勉义务的案件中,薛雯案〔6〕中薛雯作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不但不执行董事会决议,而且还将董事会决议等重要文件取出交与他人,以致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据此法院判决薛雯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兼总经理的职位使得薛雯在公司的地位较为特殊,但综合起来看,作为董事执行董事会决议是其本职。作为总经理,根据我国《公司法》第50条明确规定了经理的职责包括“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因此其无论作为董事还是作为总经理都未尽其职责。

在吴小虎案中,〔7〕一审判决明确指出:“吴小虎作为西山泵业公司的执行董事,应当善意且为公司最大利益、尽合理注意、勤勉尽责。而西山泵业公司的财会状况属于执行董事注意范围的公司事务,其应作出合理的调查,了解监督公司的财会状况。”二审法院的判决认为:“所谓勤勉义务,又称善管义务、注意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信地履行对公司的职责,在管理公 司事务时应当勤勉谨慎,须以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履行职责,要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防止公司利益遭受损失,为实现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否则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西山泵业公司的章程,董事的职责包括了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这些职责要求董事对公司的财务状况有相应的注意义务。但作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其并没有实际的进行存货盘点的职责(存货盘点属于公司的内部控制,一般由公司相关的财务会计人员完成),但有义务督促相应的人员进行存货盘点(及时的存货盘点有助于了解公司存货的状况,对于短缺可以及时找到原因,如被盗、腐烂或是被公司董事转移)。因此,董事的勤勉义务范围除了我国《公司法》中认定的董事职责外,还包括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董事职责。

另外,在陈勇案〔8〕中,陈勇虽然是公司的经理,但该案是按照其在履行“董事会授予的终止与信息技术公司的合作职责”〔9〕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判决其赔偿责任的。北京市一中院判决认为:“高管人员的勤勉义务,基本含义是指高管人员行使职权、做出决策时,必须以公司利益为标准,不得有疏忽大意或者重大过失,应以适当的方式并尽合理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履行自己的职责。”

因此如果推而广之,董事勤勉义务的范围实际上可以认为就是董事的职责。而现代公司奉行的是董事会中心主义,董事一般是在董事会框架下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因此董事会的职责以及对董事单独规定的职责(当然包括明确的义务性规定,职责一方面是权力,另一方面则是义务)是董事勤勉义务的范围。〔10〕然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3.1.5条董事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3项规定了董事的义务包括《证券法》、《公司法》有关规定和社会公认的其他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社会公认的其他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实际上为董事勤勉义务建立了一个通道,这一通道允许在判断董事勤勉义务的范围时,可以援引社会公认的标准,这犹如诚实信用原则一样为法官提供了自由裁量的空间。但是社会公认的标准又是一个随时代变化的不确定的概念,因此对此也应当有必要的限制。然而现在国内的情况是董事承担勤勉义务的情形很少,董事的义务意识并没有被唤醒,相应的权利人的权利意识也没有被唤醒,因而适当地加重董事的勤勉义务在现阶段是有一定道理的,但却不是长久之计。因为董事作为公司中心的时代必将到来,对董事课以太重的义务会导致董事行为的过度谨慎,使得董事丧失商业开拓和冒险精神,董事行为的萎缩对于处于瞬息万变市场中的公司而言是致命的。过重的董事义务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不良的示范效应,这种示范效应会使得拥有商业才华的人不再愿意担任董事,整个商业的发展都将受到限制。

综上所述,我国司法实践中上市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范围是董事的职责,而董事的职责一方面包括法律规范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职位所要求的职责,另一方面包括社会公认的应当采取的防止公司利益遭受损失合理的措施。

(二)违反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

1.未履行或合理履行应有的职责

是否违反董事勤勉义务的重要判断标准是董事有没有履行或者合理履行其职责,即其在行为上有没有尽到董事勤勉义务范围内的董事应尽的职责。

在上述的丁力业案、薛雯案、吴小虎案、陈勇案中,作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其都未履行或合理履行应有的职责,并因此使公司受到了损失。以丁力业案为例,丁力业认为,自己不是《证券法》所指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不实际参与深信泰丰的经营管理,因此不负有信息披露完整、真实的直接责任。其称自己对相关年报未履行临时公告事项完全不知情,由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向其刻意隐瞒经营举措,导致其无法履责,故请求法院撤销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然而,丁力业作为公司的董事是不争的事实,其称自己对相关年报未履行临时公告事项完全不知情,由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向其刻意隐瞒经营举措,导致其无法履责,但其却书面委托肖水龙参加审议有关报告的董事会,肖水龙出席会议并在会议决议上签字。丁力业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应视为丁力业的行为,其应当承担董事的行为后果,那么就应当认为其是公司年报的相关责任人员之一。我国《公司法》第113条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丁力业委托其他董事参加审议有关报告的董事会,表明其知道自己的职责所在,即使他对公司违法审批行为确不知情,也是其没有尽到应有的审查和监督义务。因为董事的职责之一就是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可靠,其在确认签字的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公布之前应当尽到应有的知悉义务,即通过调查、查询、咨询和接受建议、商谈和会议等方式知悉信息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可靠,其将自己的职权委托给他人并不导致该责任的免除。

因而司法实践中对于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判断首先是其有没有履行应尽的职责,未履行应尽的职责,则很有可能违反了董事勤勉义务。

2.履行职责是可能的

董事违反勤勉义务时,其履行职责应当是可能的。只是在故意或存在过失的情况下,未能合理的履行职责。

在薛雯案中,薛雯作为董事兼总经理是中方股东的代表,因其认为董事会决议损害了中方股东的利益(不是公司的利益),因此故意将董事会决议不交给银行而是交给他人,导致公司无法获得新贷款返还旧贷款,旧贷款成为坏账,导致了公司的损失。薛雯履行职责是可能的,但其故意不履行职责。吴小虎案中,吴小虎作为公司董事只要聘请会计师及时对存货进行盘点,就可以避免公司财务中账面与存货的不符,因而其也是有可能对公司财务尽到应有的监管职责的。

董事在履行职责时不必表现出比与其知识和经验相称的更高程度的技能,但必须谨慎行事。这实际上表明了不是按照董事的某一次行为来确定董事是否履行了勤勉义务,而是根据董 事参加公司事务的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来确定董事勤勉义务是否得到了有效的遵守。只要存在董事履行职责的可能,而董事未履行其职责,那么董事就有违反了勤勉义务。此处董事有履行职责的可能而实际未履行是针对其主观心理的一种外在客观行为的表现,是判断董事主观心理的客观化途径。

3.履行职责与否采取举证责任倒置

董事是否履行职责及其主观心理的判断,一般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

在薛雯案、吴小虎案、陈勇案等案件中,未履行职责较为明显,有些甚至是故意不履行的,因此在举证上不存在多大问题(被告也无法举证自己合理履行了职责)。〔11〕但在有些案件中,尤其是像丁力业案这样的上市公司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12〕其履行职责一般是通过董事会的形式,因而是否履行职责很难从外观上进行判断,因此丁力业案的一个重要意义是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判决先例。〔13〕“举证责任倒置”在该案中具体指在证监会掌握大量证据的情况下,责任人可以提供证据为自己免责,若无法提供,则可认定其违法违规行为。实际上,证券执法中,在调查上市公司虚假披露案件时,董事对违法违规事项是否知情,勤勉尽责情况如何,调查取证的难度非常大。

实践中,证监会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的程序、标准。首先,上市公司的相关合同、单据以及会议纪录等是否有董事签字,被作为其是否知情的直接依据。如果有签字而相关董事否认知情,则需要该董事提供其不知情的证据。

在丁力业案中,丁力业已经通过委托其他董事的方式在相关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而其又未能提供不知情的证据,即其未能提供其勤勉尽责的证据,所以法院认定其未尽勤勉义务。另外董事是否签字同意了含有虚假内容的报告,也是确定董事责任的主要依据。在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深信泰丰2003年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丁力业的签名是其承担责任的另一个依据,其未能就此提出相反的证据表明其签名是尽到了的勤勉义务,因此法院仍判定其违法了勤勉义务。

这里的“举证责任倒置”指的是董事对其没有违反勤勉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董事在被起诉违反勤勉义务时可以提供证据为自己免责,若无法提供,则可认定其违反了勤勉义务。

4.职责违反与公司损失存在因果关系

董事违反勤勉义务承担责任还需明确其违反职责与公司损失之间的关系。陈勇案中,陈勇未对项目进行审计和评估导致公司损失的因果关系是比较明显的,因而判断陈勇违反勤勉义务相对容易,并且法院的判决认为:“陈勇违反勤勉义务给保险公司造成的合同价款损失为335.52万元,对此部分应予赔偿。此外,依据保险公司合同价款损失335.52万元,与前一案中信息技术公司的诉讼请求440万元的比例,一、二审案件受理费6.3万元中的4.8万多元陈勇应予赔偿。剩余的诉讼费与陈勇违反勤勉义务无关联性,所以保险公司的这部分诉讼请求法院没有支持。”这也表明了法院认定了因果关系与最终责任承担之间的关系。

但在其他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是责任承担的关键。在薛雯案中,薛雯认为其在续贷期限届满(2007年8月2日)前3天(2007年7月30日)获取文件并交给副董事长孙玉栋,但其于2007年7月31日被公司董事长停职,此后续贷的事项与其无关,且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判决中也认为其申请银行贷款展期未能实现及被银行扣款、罚息之后果不是薛雯的过错造成。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法院在判决中认为:“法院的生效判决虽认为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失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但此认定是劳动争议纠纷,对此事实的认定,并不影响本案经过庭审质证后对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因果关系的认定,故对被告的上述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而吴小虎案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更多的是基于一种推断,即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执行董事,其应当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但实际的情况是公司由于未进行有效的存货盘点而导致账实不符,那么执行董事就违反了勤勉义务。这样的推断存在合理疑点,如执行董事要求相应的财会人员就那些存货盘点,但实际上是由于相应的财会人员的故意或疏忽导致了账实不符,或者是如执行董事的举证所表明的仅仅为了填平虚假出资而虚增存货导致了账实不符(并不存在实际损失)。薛雯案和吴小虎案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都不尽人意。薛雯案从劳动纠纷与侵权纠纷的区分来排斥生效判决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而没有从侵权角度对因果关系的认定进行推理;吴小虎案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更多是基于一种推断,有为了要吴小虎承担责任而认定因果关系之嫌。因此,在董事勤勉义务司法裁判标准中因果关系的认定需要进一步加强。

(三)董事勤勉义务的衡平

我国立法上在董事勤勉义务标准的判定中,并未考虑董事在公司中的地位,公司所处的行业,董事的专业知识等,也没有英美法系的商业判断规则作为董事勤勉义务的衡平。但司法实践中对于董事勤勉义务的衡平一般是通过勤勉义务责任的承担实现的,即虽然认定董事违反了勤勉义务,但一般存在根据具体情况减轻责任的情形。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商业判断规则的案例,这对于董事勤勉义务的衡平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1.勤勉义务责任的承担

在认定董事违反勤勉义务后,司法实践中一般根据具体的情况进一步确认董事违反勤勉义务责任的大小。其中丁力业案中,证监会在行政处罚中就认定了丁力业虽然是违反董事勤勉义务的责任人员,但基于其是公司的外部董事,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不是如任董事长的肖水龙和任董事兼总经理的王迎一样的直接责任人员,在处罚上也轻于直接责任人员。从我国《证券法》的规定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有两个层面:一是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二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任人员的责任。在第一个层面上,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通常是法人,其信息披露违法过错的认定是个难点,证监会通常考虑:在公司内部是否存在违法共谋,信息披露违法所涉及的具体事项是否经过董事会、办公会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等因素。在第二个层面上,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认定后,还需进一步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范围、并具体到每个人员的责任如何区分作出认定,并作出相 应处罚。认定责任人员具体责任大小时,证监会审查的重点包括:(1)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2)知情程度和态度;(3)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职情况;(4)专业背景。这表明我国司法实践中在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认定过程中并不考虑董事在各具体情况下的特殊性,即董事勤勉义务的裁判标准中并不包含董事在公司中的地位,董事的专业知识等因素,而是在将董事纳入违反勤勉义务之列后,在责任承担的过程中才考虑这些因素来确定责任承担的大小。

另外,吴小虎案中,法院的判决虽然认为其违反了董事勤勉义务,但是在具体责任的承担上,法院的判决考虑了董事在公司所获得的报酬与其所造成的公司损失之间的比例问题,结合公平原则,考虑到两者比例悬殊时,可减轻董事在承担勤勉义务时的损害赔偿数额。减轻责任不是对勤勉义务违反的否定,而是基于公平原则作出的,但这里为什么要运用公平原则呢?法院所考虑的实际上是勤勉义务承担的限度问题,即违反勤勉义务对公司造成损失时,董事到底应当在何种限度内承担责任。

2.商业判断规则

我国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利用商业判断规则进行判决的案例,即车建华等诉宋佳城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纠纷案。〔14〕该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宋佳城等4位股东与徐邵文、于万喜两位股东签订的保证承诺的内容、〔15〕参会人员的身份以及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不难看出该承诺是宋佳城等6位创始股东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实际上为宋佳城等4位大股东个人对徐邵文、于万喜两位股东作出的承诺,虽有“本协议可视为海科公司的董事会决议执行”的字样,但该承诺并非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既然是股东个人签订的协议,仅应约束协议当事人,不能按照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对股东会、董事会职能及权限的规定予以评价。至于该保证承诺是否会在公司管理、利益分配的落实层面构成对其他小股东利益的侵害,尚无法确知。宋佳城等持有公司90%以上股权的股东为公司发展而对公司利益的选择,应属于商业价值的判断,不构成对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违反。但是二审法院认为,海科公司的大股东在未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情况下擅自签订《保证承诺书》,对海科公司权益的处分仅能代表签订协议的股东的意思表示,而不能代表海科公司的全体股东,更不能代替海科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对海科公司的实体权益作出处分。海科公司大股东的上述行为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在未得到追认的情况下是无效的。且海科公司的大股东没有尽到对海科公司及公司小股东忠实诚信的义务,在明知无权处分海科公司资产的情况下,签订协议越权处分海科公司的资产,侵害了海科公司及其小股东利益,依照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2款之规定,〔16〕海科公司大股东签订的《保证承诺书》应当依法确认无效。

这是我国使用商业判断规则进行判决的重要案例,虽然作出决议的宋佳城等股东也是董事会的成员,签订的承诺中也规定“本承诺完全以签署人的个人信誉担保,但由于本承诺的参与方同时也是海科公司的全体董事,本协议可视为海科公司的董事会决议执行”,但是由于该案并不涉及董事的身份,因此对于董事勤勉义务的认定没有直接的意义,但至少表明了我国法院在公司案例中对于责任的衡平,以此达到激励与约束的结合。对于商业判断规则仍需要更深入地研究和探讨,对于外来的制度我国应采取较为务实的态度,不能一味地照搬照抄。

(四)小结

通过对我国司法实践中董事勤勉义务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司法实践在认定违反董事勤勉义务的过程中,已经采取了严格责任加上广义责任的做法,而且违反董事勤勉义务的具体标准是分为两个层次的。在违反董事勤勉义务的认定过程中,第一个层次是认定董事违反了其应尽的职责,而此处的认定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即未尽到相应的职责即违反,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第二个层次是认定董事承担违反董事勤勉义务的责任大小。所考虑的因素如上所述,通过这些因素的综合考量来认定董事承担责任的大小。因此,可以认为我国对于违反董事勤勉义务的标准是比较单一的,即职责违反说,且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而对于责任承担的大小是多因素考虑的。而在责任承担的大小问题上是否存在完全的免责事由则还是不明确的,这对于董事来说并不是特别的公平,尤其是在国外一般采用商业判断规则作为衡平事由的时候,采取严格的责任对于董事的商业开拓以及商业冒险精神是不利的。

因此,我国在明确董事勤勉义务标准的同时,也应当考虑到采取严苛标准对董事行为可能造成的影响,也许我国现在的董事在勤勉义务上与其所拥有的权力以及报酬存在差距,但不能因噎废食,对所有的董事及其行为都采取严苛的裁判标准,还是应当充分考虑具体的情况,总结出上市公司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各要素,通过对各要素的量化考虑慎重对待各类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