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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随着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大学生的权益意识在逐步增强。通过分析当代大学生权益的内涵和特点,阐述大学生权益与高校管理权之间的冲突的客观事实,提出了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必须建立和健全高校内部管理的法律秩序。
一、大学生的权益的内涵和特点
权益是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和相应可获性现存利益和将来利益的形而上的概括。权利和利益处于深刻的统一之中,权利是利益的有效调整机制,是权益的法律表现形式,利益是隐藏在权利背后的根本物质内容。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由于受我国高等教育体制和传统观念的影响,社会对大学生的权益很少关注。大学生权益,就是指大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的过程中应享有的权利。本文要阐述的大学生权益,并不是指大学生作为公民而享有的普通权益,而是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群体而享有的特殊权益。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其一,大学生角色的特殊性。大学生既是一名受教育者,同时又是一名消费者,一名特殊的教育消费者。因为,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尤其是高校收费制度的改革,高等教育正在逐步走向市场化,原来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大学生免费上学的时代已一去不复返。我国高等教育的性质发生了变化,高等教育不再是一种国家的权利和责任,而是一种消费,一种服务消费。由是,大学生的角色悄然发生了变化,大学生不再仅仅是一个受教育者,而是这种服务消费关系中的一个消费者,一个特殊的教育消费者。
其二,大学生权益的核心是围绕权益主体自我素质的提高。它明显区别于一般商品消费者的权益,商品消费者的权益指向是关于物的使用价值,而大学生的权益指向则是大学生作为人的自我质量,即将来立足于社会,能为家庭、为社会创造财富的能力。
其三,大学生权益产生于特殊的行为之中。大学生的权益是产生于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的特殊行为之中,而这种教与学的行为是一个复杂的双向性的教育教学过程,而不是一种简单的买卖关系。
二、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大学生权益之间的冲突
学生权利是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过程中,基于普通公民身份和学生身份所享有的权利。因此,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可以分为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基于普通公民身份所享有的权利之间的冲突,以及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基于学生身份所享有的权利之间的冲突两种类型。
(一)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基于普通公民身份所享有的权利之间的冲突
高校出于管理学生的需要,必然要对高校学生的生活进行管理,制定有关作息时间、就寝制度、学生交往制度等有关日常生活的规范。这些规定对保证学生有规律地生活,从而促使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提高学习效率是有一定保障作用的。但这类规范又直接与学生基于公民身份而享有的权利有密切关系。学校制定的这类规范必然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与学生基于公民身份所享有的权利相冲突。具体而言,有以下一些冲突:
1.高校对学生的生活起居的管理权与学生居所(宿舍)不受侵犯权、隐私权等权利之间的冲突。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因此,居住安全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高校学生的宿舍是学生长期生活、学习的场所,在一定程度上与公民的居所无异,大学生对其宿舍内物品的摆设、卫生、被褥的叠放、室内的装饰等有自由安排之权利。他人包括校方未经允许不得随意侵入。另一方面,高校为维护有序的校园秩序,对学生宿舍的卫生、安全、设施利用等方面做出规定,订立制度,为贯彻落实宿舍管理制度对学生宿舍进行的检查,应属高校行使学生管理权的范畴。实践中,高校管理者为了保证宿舍的整洁美观,对学生宿舍的使用进行一定的限制,或者以检查宿舍卫生、安全等为由,进入学生宿舍,这就可能导致学生宿舍不受侵入权与高校学生管理权的冲突。 转贴于
2.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隐私、名誉权之间的冲突,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但从国外立法以及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保障公民的隐私权是法律界人士的共识,名誉权是受法律明确保护的。作为社会公民的大学生,其隐私、名誉权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在实践中,学生的该项权利并未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例如湖南某高校在全校大会上公开对6名同宿的男女学生的处罚,虽然说依据有关规定高校有权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进行处罚,但在全校大会上公布这种方式无疑侵犯了被处罚大学生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3.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生活自由权之间的冲突。高校学生的衣食住行,完全是个人的私事。生活方式、生活态度没有绝对正确的标准,高校不应对此做出某种禁止性规定。有些高校对学生着装、服饰、发型等涉及大学生生活自由权的方面做出了规定,违反规定者属违纪,要受到处分。如辽宁师范大学《美术系学生违纪处理条例》第6条规定:“男生留发者,视情节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直至勒令退学”。校方的解释是男生留发有悖大众习惯,影响本校学生的文明形象。该校制定的《条例》并据此对学生进行处罚,是严重超越高校学生管理权范畴的行为。
4.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大学生婚恋自由权之间的冲突。高校学生有自由恋爱、结婚的权利,高校不应干涉。很多高校校规甚至法规如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将学生的恋爱视为洪水猛曾,将恋爱期间拥发生性关系的视为道德败坏者,对恋爱者处以勒令退学、开除学“重刑”。如2002年,重庆某学院两名学生外出旅游时发生性关女方怀孕。校方知情后,以“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为由将两人这是高校管理者的“性恶论”心魔在作怪。上述列举,仅仅是抽取了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权利冲突的并没有穷尽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权利冲突的所有情形。
(二)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基于学生身份所享有的权利之间的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赋予了高校“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多方面的自主权。高校为了保障高等教育的顺利进行,必然对图书馆、实验室等教学设施、教学资源的使用做出一些具体规定等等。高校所享有的这些权力对保障高等学校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高等学校的这些权力又与学生基于学生身份所享有的权利密切关联,从而会导致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基于学生身份所享有的权利产生冲突。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高校自主权与学生受教育权之间的冲突。我国法律赋予高校招生权、专业设置权、教学权、科学研究权等自主办学权。但学生基于其发展需要或者兴趣所在,可能对高校开设的某些课程不感兴趣,而希望高校开设其他一些其认为有意义、有价值的课程,或者高校出于管理的需要,对学生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做出一定限制或者提出一些要求,而学生可能基于其发展意向和兴趣爱好,希望到别的院系选修一些课程,但学校或者不许可、或者不给于相应的成绩或者学分,这就导致高校自主权与学生受教育权之间的冲突。
2.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平等受益权之间的冲突高校为了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必然要对学校的图书馆、实验室等教学资源的使用进行统筹安排,如规定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在借阅图书、实验室使用方面享有不同的权利;或者在文科、理科、工科等不同类别的学生在教学资源的使用上有所倾斜。但学生可能认为他们都是学校的学生,不应在教学资源的使用方一面因为学历层次不同或者所修专业不同而有所区别。这就产生了冲突。
3.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公正评价权之间的冲突高等学校基于其自主办学权和对学生的管理便利,必然按照自己的设计来设置评价体系,由此来评定成绩好坏和表现优劣。但学校基于管理而设置的评价体系,仅为众多评价体系的一种,并不能代表社会上的各种评价体系。有些学生在学校表现平平,但在社会上却颇有成就,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评价体系、评价标准的差异。这一差异必然导致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公正评价权之间的冲突。
三、建立健全大学生权益的几点思考
(一)教育大学生养成正确的权益观
大学生权利意识的产生与升华己经是客观现实,高校要积极加强对大学生在公民基本法律常识、教育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方面的学习,使之明确自己具备哪些权利,并能准确判断自己的权益是否受侵犯,如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大学生作为成年人,公民享受的所有权利都可以享受,他人不得随意剥夺。教育和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权益观念,既要防止大学生权益观的“缺位”,也要防止“越位”,对权利受损情况加以分析,防止“权利意识异化”。此外,大学生权利的实现还依赖于相应义务的康行。权利享有以履行相应义务为前提,以应得利益为中心,权利意识是相对的,有限的,否则权利只能是一纸空文。任何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不履行相应的义务,故意超越权利的界限,造成他人权利的损害,以满足自身超越权利范围的目的之行为,都是滥用权利的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转变观念,加强法制教育,增强高校管理者和教师的维权意识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是依法治校的重要内容,以人为本、以学生发展为本是未来教育发展更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尊重学生权利、保护学生权利是每一个教育者始终应放在心上,落实在行动中的。学生实行缴费上学以来,学生与学校间不再是完全意义上的行政法律关系,而演变为一种教育协约关系,即学生与学校的关系是基于宪法原理以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充分实现的法律关系。教育的目的并非是行使教育者的支配权,而是提高教育服务,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靠各种教育法律来维持,不是靠行政关系维持。高校应该在充分认识与学生之间的教育法律关系的前提下重新审视自己的管理行为。在管理工作中,要转变对学生的管理以控制为主、以服从为主的思想,逐步淡化管理者意识,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学生意见。各高校也要加强学校管理者和教师的法制教育,提高法律素质。学校的各级领导要带头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同时,也要加强教师的法制教育,以减少、杜绝其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因不懂法、不守法而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现象。
(三)健全高校学生权利保障的法律法规体系
为了规范学生体的行为,规范学生管理工作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很有必要制定“大学生权益保障法”,把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管理与奖惩等一系列问题以法的形式加以规范,这样不仅仅是对学生自尊和保障,更是对依法治校的促进和加强。
(四)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完善工作机制
建章立制是规范学校管理行为的重要手段,只有搞好规章制度建设,才能使学校的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我们应依照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教育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科学合理、严格有效的规章制度。在制定学校规则时,既要确保不与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又要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多走群众路线,集思广益,吸收学生代表参与到校规的制定中,以使之更加科学合理,同时减少逆反心理和抵触情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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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大学生;休闲道德教育;研究现状;趋势;述评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9094-C-(2013)07-0074-05
一、大学生休闲道德教育研究综述
(一)大学生休闲道德教育的必要性
关于对大学生休闲道德教育必要性的研究,主要是通过实证调查的方法开展研究,学界在调查中发现当今大学生休闲道德状况令人堪忧,对大学生这一群体实施休闲道德教育是必要的。
1.有关大学生休闲道德问题的调查分析。
不少学者通过问卷调查分析,发现当前随着大学生休闲时间的增加,大学生的休闲生活愈加丰富,但也存在不容乐观的方面:一是大学生对休闲生活认识水平不高,休闲生活观念狭隘,对休闲的内涵、价值、功能,以及休闲与工作学习的正确关系尚缺乏常识;二是大学生较为普遍地缺少休闲生活规划,日常计划也甚少,课余之外的休闲活动基本上是随机和零散的,甚至是盲从参与的;三是休闲活动的层次不高、色彩单调,总体质量不高,“从目前大学生所花时间最多的与最少的休闲活动来看,大学生所花的最大量的时间集中在纯粹为了消磨时间而花掉时间这个层次;”[1]四是个体休闲居多,集体休闲活动偏少,网络休闲成为相当数量大学生课余消遣的重要方式,旨在提高人际交往能力和培养集体主义观念的课外载体缺少;五是存在不少休闲道德失范问题,出现休闲时不计他人、集体和社会的利益的个人主义举动,出现只图感官刺激、忘我消遣的享乐主义倾向,出现盲目消费、超前消费、攀比消费等消费主义倾向,甚至“还存在着一些不同程度的‘伤害自我型’或‘型’活动,如酗酒、打架、赌博等活动”。[2]
2.有关大学生休闲道德问题的成因分析。
关于大学生休闲道德问题的成因,笔者曾专门撰文分析,主要由四方面的因素造成:(1)社会因素。权威失范、社会主导价值混乱、角色失范是我国在社会转型期所出现的与青少年道德教育有关的三方面失范状态,大学生休闲道德失范同样归咎于这三种失范状态。(2)高校因素。在以“专业教育”为中心的工具理性的驱使下,高校人文精神的培养渐行渐远,即使是道德教育也不例外地出现了功利化和商品化的倾向,学校名副其实地成为以职业培训为主的雇佣机构,成为制造社会文化工具和技术工具的“加工厂”。教育在人文关怀上的不够,使得高校的休闲教育存在着先天不足。(3)家庭因素。因家长在对子女、对高等教育、对休闲认识的偏差,以及不当的家庭休闲方式,都会影响到大学生形成正确的休闲观和正确地开展休闲活动。(4)大学生主观因素。社会转型期的“震荡”和不良思潮的冲击,部分大学生的人生价值观向“自我”倾斜,被金钱扭曲,出现了功利化、多元化的倾向。此外,休闲观念也是导致休闲道德失范的决定性因素。[3]
3.有关高校大学生休闲道德教育问题的分析。
一些学者通过调查,发现高校的大学生休闲教育道德状况更令人堪忧。徐智辉撰文指出:“目前,我国只有四川师范大学开设了休闲学课程。我国高职生休闲期间的思想道德教育大多数处于自发状态,根本没有列入日常思想道德教育的范围,领导无休闲教育观念,学校无休闲教育计划,教师无休闲教育任务。许多高职教育工作者只负责高职生在校上课时间的管理和教育,对学生休闲时间放任自流。过去,学校实行六天工作制,休闲时间少,如今,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单休日改成双休日,高职教师和学生的休闲时间越来越多,而高职教育管理机构和教育管理者却很少考虑休闲教育。高职生从中学到大学后,还不完全适应,对节假日不会安排自己的休闲活动,在大量休闲时间里无所事事,有的学生不分白天黑夜,没完没了地上网、玩游戏机,甚至出入不适合学生的休闲场所,致使学生的人身安全和思想道德受到严重影响。”[4]对目前高校大学生休闲道德教育问题的总体状况,徐智辉分析认为:休闲思想道德教育观念淡薄;休闲思想道德教育组织涣散;休闲思想道德教育内容空洞、形式呆板;休闲思想道德教育投入不足。[5]
4.有关开展大学生休闲道德教育必要性的理论分析。
对开展大学生休闲道德教育必要性的理论分析,学界一是从休闲的本质出发,对休闲与道德及与休闲道德教育的关系进行阐述,基本结论认为对大学生这一群体进行休闲道德教育是必要的。他们认为休闲的本质是自由,其本身内蕴的道德属性和对追求人性真善美的要求,休闲生活应是道德的生活。闲暇生活在本质上是自由的,但自由并不意味着放纵、无拘束或无视一个人在闲暇中对自己、他人和社会所负的责任。二是从大学生的身心特征出发,对其思想、心理、行为等方面特征进行分析,认为当代大学生这个年龄段是人生发展进程中的“心理断乳期”,期间他们渴望实现自我,但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成熟,道德能力和思想素质参差不齐,容易受西方思潮和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渴望成为有个性的社会人,但行为的自我控制较弱,遇事容易冲动;渴望社会交往,但待人接物的水平不高,容易紧跟没有道德高度的时尚;渴望休闲的生活,但“玩”的基本技能不高,容易随波逐流。
总之,学界从大学生休闲道德现状出发,归纳了大学生休闲道德问题,分析了导致问题的原因,而对应的休闲道德教育却相对滞后,不能满足大学生休闲生活的需要,因此加强大学生休闲道德教育是有必要的。
(二)大学生休闲道德教育的涵义
1.有关大学生休闲道德教育的界定。
对大学生休闲道德教育的界定,学界总体上是按照“什么是休闲或闲暇——什么是休闲道德——什么是大学生休闲——什么是大学生休闲道德教育”的轨迹予以分析并概括。其中对于大学生休闲(或闲暇)的界定,可以概括为:除去学习包括实习、生理需要和课外作业等之外自由时间里由大学生自行开展的一切活动的总和。对休闲道德(闲暇道德)的界定可以概括为:个人在休闲过程中应当遵守的价值准则和伦理规范,是发展人的心智和兴趣,丰富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方面。而对高等学校休闲道德教育,学界总体上是从教育的主体、客体、介体、环体、范畴、目的等六个层面加以概括。
由此,本文认为,大学生休闲道德教育是指以高校师生实施为主,社会、家庭实施为辅,面向在校大学生,以休闲价值观、休闲道德能力、休闲生活习惯为主要内容,依托校内外多种德育载体而开展的自主性德育活动,它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休闲这一特定场域的具体展开。
2.有关大学生休闲道德教育的特点。
目前学界对大学生休闲道德教育特点的研究,总体上有三层表述:一是基于教育的方式;二是基于教育的要素;三是基于大学生休闲道德教育与传统的大学生道德教育的比较。
基于教育方式,认为大学生休闲道德教育的主要特点包括主导性、渗透性、差异性、实践性、发展性。[6]基于教育要素,大学生休闲道德教育“具有教育时空的变化性、教育形式的多样性、教育对象的多层次性等特点”[7]。“在时间上,是在学生完成功课的闲暇时间进行;在方式上,表现为在体育、音乐、舞蹈、美术、写作、旅游、武术、集邮等闲暇活动中进行;在内容上,依然坚持的指导,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强化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特点的时代精神教育,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8]
基于大学生休闲道德教育与传统的大学生道德教育的比较,邓清华认为大学生休闲道德教育作为一种德育新模式,与传统高校道德教育有着较为明显的区别。从时空维度看,大学生休闲道德教育适用时空更广、更为复杂、更符合作为一个系统工程的道德教育的实际,而传统的高校道德教育主要适用于大学这一特定时期和大学校园这一特定空间;从载体或形式来看,大学生休闲道德教育是一种以道德修养与实践活动为主要形式的道德教育活动,是一种典型的体验型道德教育活动,而传统的高校道德教育则主要是一种以课堂教学为主,以活动和自我修养为辅的认知型道德教育模式;从自主性、主体性程度来看,大学生休闲道德教育是一种自主性道德教育,传统高校道德教育的主体性尚不是很明显。[9]
3.有关大学生休闲道德教育的价值。
学界对大学生休闲道德教育价值的描述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社会价值——可适应时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人才;可以转变教育观念,促进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可促进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的和谐发展。二是个体价值——有利于大学生良好休闲生活方式的养成;有利于大学生身心的全面健康发展和情操的陶冶;有利于大学生道德能力的提升;有利于促进专业学习能力和学习效果的提升;有利于提高大学生的交往能力,促进全面发展;有利于学生文明精神、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有利于学生个性的自由充分发展。
(三)大学生休闲道德教育的内容
目前学界对大学生休闲道德教育内容的研究很少,系统阐述的则更少,其中黎海燕认为:“作为当今学术界讨论较多的一种新的学校德育模式,闲暇德育必然有其特定的教育内容体系。具体而言,大学生的闲暇德育包括以下内容:闲暇学习活动,闲暇文化活动,闲暇心理教育,闲暇道德实践,闲暇生活自律”。[10]陈红媛认为:“高职生的闲暇德育不仅要注重基本知识和技能的传授,更要注重教给学生最核心的内容——阐释休闲的自由、创造理念。高职院校的闲暇德育作为提高闲暇生活质量的一种教育,必然有其特定的教育内容体系。高职院校实施闲暇道德教育应从正确的闲暇道德价值观、遵纪守法的健康文明闲暇生活方式、提升生活质量的闲暇心理健康教育、开展多种闲暇道德实践、立志成才的闲暇生活道德自律五方面展开”。[11]
(四)大学生休闲道德教育的实施
有关大学生休闲道德教育的实施问题,学界总体论述较多,角度也较广。
1.有关实施原则的分析。
陈红媛认为,作为一种新的道德教育模式,高职生闲暇道德教育是高职院校针对高职生闲暇生活而开展的思想道德教育活动。高职生闲暇道德教育要取得实效,必须遵循导向性、整合性、自主性和指导性、渗透性、前瞻性、科学性等六条原则。[12]杨双、祝国超认为,实施休闲道德教育应遵循客观性原则、自主性原则、具体性原则、前瞻性原则。[13]邓清华则将大学生休闲道德教育的原则概括为:自主性、与课堂道德教育相结合和科学性。[14]
2.有关实施策略的分析。
杨双、祝国超建议在实施大学生休闲道德教育的过程中“要找准三个支点”——以高校校园文化建设为基础点,以学生闲暇形式为切入点,以公民闲暇道德教育为助推点;“要坚持三个突出”——闲暇道德教育活动要突出一个“稳”字,闲暇道德教育载体突出一个“广”字,闲暇道德教育方法突出一个“重”字;要做好“三个结合”——做好闲暇道德教育与社会的结合,做好闲暇道德教育与家庭的结合,做好闲暇道德教育与课堂行为相结合。[15]
3.有关实施途径的分析。
要切实保障大学生休闲道德教育的成效,学界着眼于高校的看法包括:一是要加强“三观”教育和休闲观教育;二是要营造健康的休闲道德氛围;三是要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包括校园网络文化建设;四是要为学生提供健康的休闲场所;五是要发挥同辈群体的功能;六是要建立健全大学生激励监督机制。
着眼于实施大学生休闲道德教育的多主体,邓清华认为大学生闲暇道德教育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力量来保障其实施。作为与大学生闲暇生活密切相关的一切社会组织和机构,都有义务来保障闲暇道德教育的实施。高校作为大学生闲暇道德教育的主阵地,应该为大学生闲暇道德教育的实施提供保障;在家庭方面,父母的管教方式与家庭的生活经验会影响到子女的行为、态度和价值观;社会在保障大学生闲暇道德教育的实施过程中,主要应发挥“净”、“建”、“导”的作用。[16]
4.有关教育保障的分析。
杨双、祝国超认为要把大学生休闲道德教育这一教育举措落到实处,保障出成效,则应依据大学生闲暇活动的主要方式、活动时空以及活动的特点,构建起以“三化”为主要内容的闲暇道德教育有效机制,一是课程化,二是活动化,三是环境化。要保证“三化”的实现,就必须有组织保障、制度保障和舆论保障。[17]还有其他学者提出开展大学生休闲道德教育,包括政府在内的有关主体要加大对这项教育的投入,努力增加教育资源总量,具体措施如培训专门师资,实施课程开发,加大后勤保障,加大研究力度等。
二、大学生休闲道德教育研究现状评析
当前我国大学生休闲道德教育研究,一方面,起步虽很晚,但已有所突破,也取得一些成果,这为深化研究大学生休闲道德教育问题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大学生休闲道德教育的研究还很不够深入,缺少系统性。主要表现如下。
(一)专项研究成果少,研究缺乏系统性
专题研究大学生休闲道德(闲暇道德)教育问题的论文仅19篇,专著尚未问世。研究的问题如上所述,主要是对大学生休闲道德教育的涵义、必要性,教育的内容、实施原则、机制和方法进行探讨。总体上,目前学界研究点零散,不成体系。
此外,研究点专注度不够,有泛化倾向,如有学者把课余德育活动等同于休闲道德教育活动,有学者把德育的渗透教育等同于这项应该有更多形式的专项教育。
(二)基础研究底子薄,理论说服力不够
鉴于大学生休闲道德教育的研究,涉及到哲学、伦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管理学等学科领域,同时国内有关休闲研究、休闲教育研究的理论基础还不是很厚,这使得起步很晚的大学生休闲道德教育研究的根基较薄,对问题的理论说服力显然不够,一些结论尚待廓清。如对大学生休闲道德教育的界定,一些学者认为它是在课余大学生自由支配时间里开展的德育活动,而另一些学者认为它是结合课内外一切德育活动所进行的德育形式;一些学者在强调教育的“自主性”问题时,并没有阐述高校及其教师与大学生在这一教育中是如何“和谐共处”的;一些学者承认大学生休闲道德教育是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特色应如何呈现并没有做深入论述;还如有关教学的内容,其排序问题并没有给予合理的理论解释;有关高校的教育义务,到底如何落实,谁来具体落实,没有合理阐述等。
(三)实证研究稀缺,操作性成果少
尽管不少学者对大学生休闲道德教育的必要性做了社会调查,但从目前可查的文献资料看,大学生休闲道德教育仍缺少实证研究,基本上没有从教育实践(实验)出发来加以总结归纳或验证的成果。就是在已有的成果当中,原则性描述较多,大多不具有可操作性,如大学生休闲道德教育的内容,几篇论文基本上只是对其作了概括和重要性的阐述,而具体针对大学生的教育内容到底包括哪些方面,没有充分展开;又如大学生休闲道德教育途径之休闲文化氛围的营造,到底如何营造,应该营造什么氛围,论文当中都没有涉及到;再如大学生休闲道德教育保障机制之激励监督机制的建立与实施,如何激励与监督,这种激励与监督是否与这项教育的“自主性”发生冲突等,这些问题也并没有得到解释。
三、大学生休闲道德教育研究的趋势
大学生休闲道德教育研究是一项针对休闲这一特定场域的德育实践的研究。因此,针对已有研究存在的问题以及本人的思考,笔者认为当前大学生休闲道德教育研究要增强它的科学性、系统性和成果的可操作性,切实在理论和实践两个维度上加以突破。
(一)理论维度:运用多种研究方法深化问题研究
一是要加强学理研究,应从哲学、伦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多学科视角,全面分析大学生休闲道德教育的基本问题,着重研究大学生休闲道德教育的涵义、目标、内容、形式、途径、方法和保障措施等核心问题;应加强比较研究,着重研究大学生休闲道德教育与一般的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关系,研究当代大学生休闲道德教育与中国古代传统的休闲道德教育的关系及可发扬处,研究基于中国高校文化特征的大学生休闲道德教育与国外此类教育的差别和可借鉴处;应基于人才培养的系统性和全面性,着重研究大学生休闲道德教育与普通的道德教育、文化教育、专业教育之间的关系,及之间如何实现融通。
二是要加强实证研究,提高研究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大学生休闲道德教育研究是一项全新的研究领域,当前教育实践与理论研究的相对薄弱,以及中国高校文化与西方国家高校文化的差异,使得这项研究既充满机会也具更多挑战。所以,应继续加大对有关大学生休闲道德教育问题的调查研究,对教育的各个环节的相关信息给予充分调查研究,既调查分析现实问题,也调查分析预期问题;应积极开展教育实验工作,注意在实践中佐证假设、积累经验和总结规律。
三是加强个案研究,提高研究的针对性和应用的实效性。大学生休闲道德教育离不开高校所在地的社会环境、文化环境和各类条件,离不开高校自身的办学传统和办学条件,离不开大学生的兴趣爱好实际、专业实际、家庭实际、性别实际等,所以,应针对这些实际开展个案研究,形成针对一所学校、一个区域、一类大学生、一类休闲活动等方面个性化的大学生休闲道德教育研究成果。
(二)实践维度:把研究工作与教育实践有机结合起来
一是研究人员应结合研究工作,面向学校师生积极宣传讲解有关大学生休闲及其道德教育的基本理念,鼓动学校向休闲服务行政管理部门和提供休闲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宣传有关大学生休闲及其道德教育的理念、意义,促进高校和社会等大学生休闲道德教育的主体更新观念,积极推进大学生休闲道德教育的实验工作,努力形成大学生休闲道德教育体系;二是高校的研究人员应积极开展大学生休闲道德教育的实验活动和研究成果的应用活动,在实践活动的牵引下,努力改善大学生的休闲道德状况。积极开展渗透教育,在潜移默化中更新大学生的休闲观念,提高大学生休闲道德能力,改善大学生的休闲行为习惯;三是发挥自身的示范作用,并以自身的休闲方式方法为案例,示范学生们如何注意休闲德行、享用休闲生活、提高休闲生活质量。唯有如此,休闲道德教育的研究,尤其是高校研究工作人员,才能发现具体问题,激发研究动力,延展研究的广度和深度;才能通过实验、验证,在实践中掌握一手资料,使研究更具科学性和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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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AN Jie-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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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安全大学论文范文3
【关键词】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协整分析;农产品期货
期货市场是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与现货市场的配合,它可以实现对市场上的稀缺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重要作用。一般认为期货市场具有价格发现和套期保值的基本功能,价格发现功能是其基础功能,离开了价格发现功能,以套期保值和投机为主要表现形式的风险重分配功能也就无法实现了。我国期货市场的建立时间较晚,至今也不过二十年时间,和运行机制已臻成熟的发达国家期货市场相比,我国期货市场在功能发挥上还存在较多不足,研究我国期货市场的功能发挥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文以小麦期货和大豆期货为切入点来研究其价格发现功能的发挥状况如何,并进而对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做出推断。
一、文献述评
从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国外的众多学者对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在这一过程中,随着计量经济学的发展,不断有新的检验方法产生并被加以运用。国内学者对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功能研究的起步较晚,研究者也较少,从20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才陆续有学者关注这个领域。
国外学者在此领域的贡献是提出了以协整理论为基础的一系列计量检验方法,他们一般是选用期货交易所的一些期货品种的价格和现货价格,利用协整检验、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向量自回归模型、误差修正模型等最新的计量方法来检验期货价格能否发现现货价格。对计量理论和期货价格计量分析做出过贡献的主要学者有恩格尔、格兰杰、Johansen、Chowdhury、Hasbrouck、Paul Brockman and Yiuman Tse等人。
国内学者中,严太华等(1999)利用协整方法检验了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铜期货与重庆市场上的铜现货之间、郑州商品交易所的绿豆期货与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上的绿豆现货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它们之间均存在长期的均衡关系。华仁海、仲伟俊(2002)利用Johansen协整检验、Granger因果检验、GS模型以及ECM模型对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金属铜、铝的价格发现功能进行了检验,结果发现铜、铝的期货与现货价格之间存在协整关系,且期货价格是现货价格的无偏估计量。
王骏、张宗成(2005a)借助向量自回归(VAR)模型,运用Johansen协整检验、向量误差修正模型(VECM)、Granger因果检验、脉冲响应函数(IRF)、方差分解等方法,对上海期交所的铜、铝期货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表明,铜、铝期货与现货价格存在双向的Granger因果关系与协整关系,而且铜、铝期货市场在价格发现功能中均居于主导地位。王骏、张宗成(2005b)还运用上述同样方法检验了黄豆和硬麦期货的价格发现功能,发现黄豆和硬麦的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都存在双向的Granger因果关系,而且两种价格之间也存在长期均衡关系。但王骏和张宗成在两篇文章里都对价格数据做对数化处理之后再做检验,这种处理方法极少有其他学者使用,其做法值得商榷。
刘庆富、张金清(2006)利用Johansen协整检验方法对我国大连商品交易所的大豆与豆粕期货市场、郑州商品交易所的小麦期货市场进行了检验,发现大豆、豆粕的期货价格与最后交割日的现货价格之间均存在长期均衡关系,大豆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要强于豆粕,而小麦的期货价格与最后交割日的现货价格之间不存在协整关系,小麦期货市场不具有明显的价格发现功能。
综观国内外学者的实证研究,可以有以下两点认识。
一是研究方法趋于成熟,大多数学者所采用的计量方法均包括了协整检验、因果关系检验、误差修正模型等,或者是再进一步还使用了方差分解、GS模型、EC-EGARCH模型等。这表明计量研究方法已经成熟,以协整为基础的统计检验方法是验证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功能的有效办法。
二是由于期货合约价格的不连续性这一客观事实的存在,各类研究文献在期货价格的数据选择上存在很大差异,而这直接关系到计量检验结论的可靠性,但这似乎并没有引起多数学者的重视。而对于如何使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相匹配,多数文献都是语焉不详。对于这些存在的问题,都需要做出说明和改进。
因此,本文试图借鉴国内外学者已有研究的长处,利用较新的计量检验方法对我国的农产品期货市场进行实证研究,希望能够得出一些具有创新意义和指导意义的结论。
二、研究方法和数据选择
协整理论是由恩格尔和格兰杰(1987)等人首先提出,其后又经Johansen等学者加以完善的一种研究非平稳时间序列之间关系的理论,它提供了一种规范的检验不同变量之间是否存在结构性长期关系的方法。由传统协整模型衍生而来的误差纠正模型(ECM)则把变量之间的长期均衡和短期扰动相互结合起来,因此可以观察短期冲击对长期均衡的影响。基于协整的一系列理论和方法可以说非常适合用来探讨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之间价格波动的长期均衡关系和短期影响关系。与协整理论相关的计量方法还有平稳性检验和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其中前者是协整检验的前提条件,后者则能够说明在存在协整关系的两类价格中到底是期货价格还是现货价格在价格发现中起主导作用。本文通过选取郑州商品交易所的小麦期货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的大豆期货为代表来检验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发挥情况,并试图由此管窥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的运行是否有效。优质强筋小麦期货合约2003年3月在郑商所上市,经过七年多的运行,当前的成交量远远大于硬麦期货合约,因此可以用其产生的价格来代表小麦产品的期货价格。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是大商所最早上市的期货品种之一,当前也是该所的主力品种之一,本文用其来标示大豆产品的期货价格。
由于期货合约的价格是不连续的,每份期货合约都有一个从产生到消亡的生命周期,同一份期货合约在距离最后交易日不同的时间内其价格自然是不相同的。我国农产品期货价格的选择还面临着另一问题,即两个交易所设计的合约交割月份均是每年的单数月份,因此对于同一份期货合约在最后交割月份之前,单数月份的价格以及与之相邻的偶数月份的价格,由于距离最后交易日的时期不同,不能把这两个月的期货价格作为时间序列中两个地位对等的点。由于这两个原因的存在,如何在一个较长的时间跨度内产生一个连续的、对等的期货价格时间序列,并使之与现货价格相匹配就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了。
本文采用的期货价格是周数据,为了与单数月份的现货价格相匹配,针对上述两个问题采取间隔取样的解决办法,即在期货价格上只在单数月份或偶数月份取样,每月严格只选4个数据点,每年共6个月份24个数据点。为了保证统计检验的严谨性和增强其说服力,所以选取了两组期货价格,并用这两组价格分别与期货合约到期月份(即期货合约交割月份)的现货价格匹配进行计量检验。其中一组期货价格是距离合约交割月份的4个特定交易日4周前的该份期货合约的价格,如此则每对期现价格的时间距离均为4周,另一组价格的时间距离是8周。与多数相关研究文献不同的是,本文采用的是期货合约的结算价,而不是收盘价。期货价格数据来源于郑州商品交易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的统计数据。
现货价格的选择问题主要是受限于现货市场的特性而难以产生一个权威的价格。理论上最优的现货价格应该是与所交易期货品种同质的现货产品的全国市场平均价,但受限于统计制度的不完善和数据来源渠道较少,本文采取替代的办法。小麦现货价格,与强筋小麦期货价格相对应,采用的是菏泽、郑州、石家庄三地强筋小麦出库价的平均价。大豆现货价格,采用的是大连、哈尔滨、河南周口、山东博兴四地大豆现货市场报价的平均价格。现货价格数据来源于wind和易胜农产品现货数据库。
三、小麦期货价格发现功能的实证分析
小麦现货价格是从2008年9月4日开始,截止到2010年7月22日,共采集48个现货价格数据。与此相对应,分别采集了4周前和8周前期货价格数据各48个。小麦现货价格以SW表示,期货价格以FW表示,其中FW4和FW8分别表示4周前和8周前的期货价格。图4.1是三个时间序列的小麦价格数据的示意图,纵轴单位为“元/吨”。
表2的检验结果显示,在水平形式下,SW、FW4、FW8三个时间序列数据都不能拒绝存在一个单位根的原假设,而在一阶差分形式下,三个时间序列都能在很高的显著性水平上(概率几乎为零)拒绝存在单位根的原假设。检验结果表明,三个时间序列均是一阶单整过程,满足进行协整分析的前提条件。
2.现货价格和期货价格之间的协整分析
通过对现货价格SW和4周前的期货价格FW4以及8周前的期货价格FW8分别进行协整性检验,考察分析小麦期货价格发现功能。
表4的检验结果显示,SW和FW8之间也不存在协整关系。
以上检验结果表明,小麦现货价格与4周前及8周前小麦期货价格均不存在协整关系,因此从计量意义上来看小麦期货市场不具备价格发现功能。
四、大豆期货价格发现功能的实证分析
大豆现货价格的数据从2008年5月1日开始,截止到2010年7月22日,共有56个现货价格数据。与此相对应,4周前和8周前期货价格数据也各有56个。大豆现货价格以SB表示,FB4和FB8分别表示4周前和8周前的期货价格。图2是三个时间序列的大豆价格数据的示意图,纵轴单位为“元/吨”。
1.变量的统计特征和平稳性检验
表6的检验结果显示,在水平形式下,SB、FB4、FB8三个时间序列数据都不能拒绝存在一个单位根的原假设,而在一阶差分形式下,三个时间序列都能在很高的显著性水平(概率几乎为零)上拒绝存在单位根的原假设。检验结果表明,三个时间序列均是一阶单整过程,满足进行协整分析的前提条件。
2.现货价格和期货价格之间的协整分析
SB和FB4之间进行Johansen协整检验的结果如表7所示。
从公式(1)的协整方程来看,协整系数为0.9233,系数的t统计量为18.71,非常显著。公式(2)则表明,4周前的期货价格可以由到期后的现货价格乘以一个为1.0831的系数再减去一个值为160.34的常数来得出。
SB和FB8之间进行Johansen协整检验的结果如表8所示。
表8显示,大豆现货价格和8周前期货价格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能够拒绝“不存在协整方程”原假设,而在5%显著性水平上能够拒绝“至多存在一个协整方程”的原假设。由于只有两个随机过程,所以不可能存在一个以上的协整方程,所以我们只接受存在一个协整方程的检验结果。协整方程如公式(3)或公式(4)所示。
当滞后期为2期和4期时,检验结果显示都能在高于1%的水平上拒绝“SB不是FB4的格兰杰原因”的原假设,而不能拒绝“FB4不是SB的格兰杰原因”的原假设。当滞后期为6期时,检验结果表明两者互不为因果关系。由于后文的误差修正模型检验表明,SB和FB之间当滞后期大于2时进行检验所得滞后项的系数均不显著,也就是表明滞后期更长时,滞后项对被解释变量的影响不明显。因此在这里笔者接受前两项的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结果,即认为在大豆期货市场上,4周后可能会发生的现货价格变动是4周前期货价格变动的原因。
对SB和FB8之间进行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的结果如表10所示。
表10显示,滞后期分别为2期、4期、6期时,所得检验结果都表明能在很高的显著性水平上拒绝“SB不是FB8的格兰杰原因”的原假设;当滞后2期时,可以在5%水平上拒绝“FB8不是SB的格兰杰原因”,表明8周前期货价格可能是到期后现货价格变动的原因,但另两个滞后期的检验不能拒绝“FB8不是SB的格兰杰原因”。综合来看,我们接受8周后可能会发生的大豆现货价格变动是8周前期货价格变动的原因这一结果。
从对大豆现货价格和期货价格进行的两组序列的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中可以得知,我们可以接受大豆现货价格变动是期货价格变动的原因,这初步表明了大豆期货市场在价格发现功能上是有效的。
4.现货价格和期货价格之间的误差修正模型方程
由于是大豆现货价格引导期货价格,因此在误差修正模型中以期货价格为被解释变量。下面的公式(5)是大豆现货价格SB与4周前期货价格FB4之间的误差修正方程。
式中的ECM项是式公式(2)的变形(FB4―1.0831*SB + 160.34),代表了由长期协整关系而得来的误差修正项。由公式(5)可以看出,当期的期货价格变动(FB4t)主要受上期的误差修正项(ECMt-1)和上期现货价格(SBt-1)的影响,系数-0.3974和0.5134的显著性程度较高。如果上期的期货价格偏离协整关系,则在本期就可以回调39.7%,从而保证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之间的长期均衡。上期期货价格变动(FB4t-1)的系数不显著,说明其对当期期货价格变动的影响不明显。
公式(6)是大豆现货价格SB与8周前期货价格FB8之间的误差修正方程。
式中的ECM项是式公式(4)的变形(FB8―1.1575*SB + 349.2),代表了由长期协整关系而得来的误差修正项。从公式(6)来看,当期期货价格的变化(FB8t)主要是受上期误差修正项(ECMt-1)和上期现货价格(SBt-1)影响的,系数-0.5209和-0.5162的显著性程度较高,其他影响因素不显著。
从对大豆期货价格短期波动影响因素进行检验的两组误差修正模型中,可以得出,短期内大豆期货价格的变化主要是受期货价和现货价之间存在的长期均衡关系和上期现货价格变动的影响,而上期期货价格的波动对当期的期货价格影响不明显。从这个意义上看,大豆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得到了很好发挥。
五、结论和政策建议
本论文实证分析所得具体的结论有如下三个。
第一,小麦期货市场不具有价格发现功能,大豆期货市场具有价格发现功能。
第二,在存在价格发现功能的大豆期货市场上,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表明,现货市场价格变动是期货市场价格变动的原因,符合有效市场理论所做的假定,这表明大豆期货市场的运行是有效的。
第三,在大豆期货市场上,期货价格的短期波动主要是受其与现货价格之间的长期均衡关系所产生的误差修正项的影响,也受到上期现货价格的影响。
为何小麦期货市场不具有价格发现功能呢?笔者分析,可能是由于政府的诸多直接调控措施使得小麦市场的运行机制发生了扭曲,从而其期货市场不能发现价格。小麦期货市场与其他农产品期货市场一样,也要受到现货市场供求、宏观经济政策、气候、政府调控等因素的影响。除了这些共性因素之外,在不同的农产品市场上也会存在着影响市场交易量和价格的一些独特因素,这些独特因素主要是与该种产品的商品属性、市场地位以及政府对该产品市场的管制程度有关。具体到小麦市场而言,小麦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大计,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往往给予特殊考虑,因此小麦市场经常受到国家的直接或间接调控。小麦长期受到国家保护价收购政策的优惠,市场放开较晚,目前我国的小麦进出口也仍然实行严格的计划和关税配额管理。目前小麦的国家名义保护率虽然已经较20世纪80年代下降很多,但与其他粮食品种相比仍然更高(黄季,2002)。小麦市场的这一特点使得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程度受到了较大限制,从而影响到了小麦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功能的发挥。
图3是郑州商品交易所强筋小麦期货价格与国内外现货价格对比走势图,从图中可以看出,国内外小麦期货价格的走势差异很大,尤其是2007年4月之后至2009年底的一段时间里,郑商所和芝加哥商业交易所的小麦期货价格走势完全不同。如果把芝加哥商业交易所的小麦期货价格看作是完全由于市场机制的作用而产生的价格,两者的差异表明我国小麦期货市场上由于政府调控导致了小麦市场价格出现失真。
资料来源:《郑州商品交易所2009年年报》。
与小麦市场相反,国家对大豆市场的保护程度要弱的多。大豆是我国四大粮食品种中最早脱离国家保护的品种,没有国家保护价,对进口也不实行配额制,关税仅为3%,这都表明了在大豆市场上,国家出于非经济目的的市场调控程度要比小麦市场低得多,这使得大豆市场运行机制较为健全,价格发现功能得以发挥。大商所的《交易月报》中提供的资料也表明,我国大豆期货价格与CBOT大豆期货价格历年来的走势吻合程度非常高。
本文所做的实证分析表明,农产品市场仍需进一步推进市场化进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稀缺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完善粮食等农产品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由于市场机制在某些方面会存在失灵的状况,譬如难以维护市场上信息缺乏的农户的利益、过度的竞争和开放难以保证国家的粮食安全等,这就需要政府及其派出监管机构在进行宏观调控时须尽量保证不损害市场机制所固有的竞争性,保证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从保证较高的市场运行效率角度来看,政府应更多运用进出口和储备吞吐等方式来调节农产品市场上的供给,从而间接调节市场价格,尽量避免使用行政手段直接干预市场运行。除此之外,政府还应加强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在制定有关农产品的生产、流通、消费、进出口贸易政策时遵从市场规律,以最大程度发挥市场自发调节供需和价格的功能为目标,尽量减少对农产品价格的扭曲。一言以蔽之,除了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市场运行的制度基础的职责之外,政府应该尽量以一个普通的市场参与者的角色参与农产品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来达成非经济目的,而不是凌驾于市场之上进行直接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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