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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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法范文1

    记得行政许可法刚颁布时,宣传声势可谓浩大,大有山雨欲来风满楼之势。法律实施前后更是剑拔弩张,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如坐针毡,惟恐自己的饭碗被行政许可法砸掉。

    可这项法律实施刚过半年,紧张的气氛就消失得无影无踪,原有的威慑力也好像减了一大半,不能不让人怀疑法律的实施似乎也是一阵风。难道是我们当初过高估计了这部法律的杀伤力?还是政府严格执法,转变职能,从根本上减少了纠纷?纵观行政许可法从颁布到正式施行的全过程,我们发现,最关键的因素可能是立法者低估了执法者规避法律的本领。

    法律实施后,特别是审批项目清理接近尾声时,有些机关渐渐意识到,行政许可法虽然厉害,但只要将自己的许可审批行为“更名换姓”,改成诸如“核准”、“备案”等叫法,或者想方设法纳入所谓的“非行政许可的审批”以及“内部审批”、“有关民事权利的审批”,就会安然逃脱它的规范。

    我们不禁要问,制定良好的法律何以被成功规避,立法者的智慧为何总是赶不上执法者?这究竟是行政许可法的困惑,还是中国法治的悲哀?事实上,这不是行政许可法独有的尴尬。早在8年前行政处罚法颁行时,就上演过立法者和执法者“猫捉老鼠”的游戏。当初,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程序被人们誉为中国正当行政程序的新起点,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成为无数百姓寄托希望的救命条款。可法律一旦实施,很多按照法律应当听证的处罚决定,却被一些执法者排斥在听证范围之外。方法也很简单,就是“指鹿为马”,把性质上属于处罚的行为换个名目,比如法律规定“吊销”许可证必须听证,那就把所有的吊销决定改称为“注销”或“撤销”;较大数额的罚款必须经过听证,那就把罚款改称“保证金”。汉语词汇如此丰富,语义又是这般微妙,靠文字游戏规避法律看来并非难事。法律的实施者恰恰就是这样逃脱了立法者的“围追堵截”,成功迈向随意行政的“自由王国”。

    看来,再好的法律,如果忽视了执法者的规避能力和虚置可能,最终都可能会落得这样的结果。当然,我们不能要求立法者全知全能,预见到所有规避法律的可能,也不能在丰富微妙的汉语词汇中穷尽各种说法,更不能频繁修改刚制定的法律。最重要的是立法者在立法之初,就应当有防范执法者的意识,即使不能穷尽各种规避的可能,也必须为日后的解释和司法机关适用法律预留足够空间。尤其在法律实施过程中,要针对出现的各种新问题,及时作出立法解释和必要的回应,而不是任由执法者自行解释和适用法律。

行政许可法范文2

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集中体现了现代政府执政为民的宗旨,体现了现代政府作为“福利型”政府、“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具体表现在:

一、现代政府是有限的政府而非全能的政府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的作用是全方位的,不仅要发挥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利益的作用,而且要发挥分配资源、安排生产等作用,其结果是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行政许可法严格限制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四项不必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通过以上四种方式可以规范的,都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这充分表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作用和权力的行使应当是有限的,应有所为、有所不为。政府的作用是为市场竞争创造公平宽松的制度环境,为市场主体提供良好服务,解决市场机制解决不了也解决不好的问题,现代政府应该是一个有限的政府而不能是一个“保姆式”的政府。

二、现代政府是法治的政府而非人治的政府

长期以来,一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片面地认为政府就是行使权力、管理社会、约束相对人行为的,把行使权力当作政府唯一的存在方式,忘记了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于是,实践中不断出现争夺审批权、处罚权、强制权、收费权等现象,也产生了漠视相对人权利的各种。为防止行政机关借行政许可争权夺利,在行政许可权的设定上,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比行政处罚法更加严格,它排除了国务院部委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可能性,规定只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规章能设定行政许可,剥夺了较大市政府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利。这是行政许可法的重要贡献,也是现代政府依法行政的充分体现。

三、现代政府是服务型政府而非管理型政府

传统的行政理念是“政府中心主义”,它简单地将管理方与被管理方对立起来,以为双方只是管制与服从的关系,习惯于“管”字当头,“罚”字殿后。现代政府最大的特点在于它的职能已经发生改变,即政府的职能主要是给付职能或者称之为服务职能。行政许可法把便民、高效作为立法的重要原则之一,体现出浓重的亲民、便民的服务色彩。它规定行政许可既可以由相对人自己提出,也可以委托人提出;规定可以用现代化手段提出申请;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书文本应又行政机关免费提供,行政机关应将行政许可的办事程序公开公示等,体现出“服务是政府的天职”、“管理就是服务”的现代政府理念。

四、现代政府是公开透明的政府而非神秘型的政府

信息公开、透明正逐渐成为现代政府的行为准则和目标。公开、透明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运作的主体、依据、程序是公开的;行政权力运作的过程是开放的,公众可以依法参与。行政许可法将公开、透明问题由道德自律转变为法律强制,规定了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程序,审查、决定程序,听证程序。并规定起草设定行政许可的机关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的形式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保证行政许可的设定公开透明。对已经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同样规定有定期评价制度。这些措施有利于保障公民对行政管理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了政府行政措施的公开透明。

五、现代政府是诚信的政府而非无信的政府

诚信是建立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建设社会信用,首先政府要讲信用。如果政府在决策上随意性大,甚至出尔反尔,其结果不仅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而且损害行政效率,影响政府的权威和形象。行政许可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行政领域的诚实信用、信赖保护原则。按照这一原则,行政机关必须做到:一是所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政策要相对保持稳定,确需变更的要尽可能事先规定过渡期,给百姓明确的预期;二是所作的决定、政策不能朝令夕改、出尔反尔;三是因客观原因,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政策、决定确需改变的,由此给百姓造成财产损失,行政机关要依法予以补偿。

六、现代政府是人本的政府和亲民的政府

行政许可法范文3

摘要: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许可法确立的一项突破性原则,对于推进诚信政府建设,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我国的行政法起步整体较晚,对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法律规定还需进一步健全及完善,本文就信赖利益用“补偿”而不是赔偿、利益损失的具体量化及评估标准、对于到期许可证的延续及“补偿”、撤销时效等方面提出建议。

关键词:信赖利益;评估;赔偿;奖励

一、行政法上信赖利益的构成

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是主客观的统一体,其主要有三部分构成:具有信赖基础;具有信赖表现;信赖利益值得保护。①信赖基础即在政府和公民的公法关系中,公民信赖利益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此客观基础即指行政行为,不仅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不仅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信赖表现是指行政相对人基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而安排了自己的某项事务,并且对行政相对人的这项行政行为产生了确信和信任。行政相对人基于这种确信和信任,对自己的行为或者财产有所安排,也有可能是不作为。基于信赖而产生的利益来说都是值得保护的,但是这也存在一些例外,一般而言,信赖产生的利益在现代文明国家的法律秩序中都是值得保护的,但是如果是通过欺诈、贿赂等行为使行政相对人作出某种行为,那么基于此项行为,其信赖利益是不值得保护的。

当然,这里所说的是否值得保护,并不是以该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为标准的,而是以行政相对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即民法上的善意相对人的标准来看的,至于该行政行为违法与否,不应在考虑的范围之内。换言之,即使该行政行为是违法的(这里的法是指能够体现公平正义的法),但由于行政相对人是处于善意,不不知其违法或者已经被告知是合法的,其基于对该公权力行使行为的信任而为的利益,包括既得利益和期待利益是应当得到保护的。

二、行政许可法对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规定

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对此,《行政许可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②《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行政许可法第8条第一次在我国的行政法立法中确认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法条的规定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许可。二是这种财产权并不绝对,如遇到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并为公共利益需要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三是改变行政许可给行政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三、行政许可法对信赖利益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合法利益”的界定及评估

《行政许可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该“合法利益”如何界定及具体的评估量化标准问题,该法条无明文规定。对于“合法”性的界定问题,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看,只要行政相对人是处于善意,则其因该行政许可的撤销或变更而导致的一切既得利益和期待利益之损失,都应依法赔偿。对于该利益的具体评估标准,虽然国家赔偿法中对部分违法行政行为导致的利益损害规定了相应的标准,如刑事赔偿中对于非法羁押的相对人的赔偿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日工资,但是应当看到其统一的量化,往往会带来个案的不公正,从而达不到对相对人利益的及时有效且合理的赔偿。另外,对于大多数情形,该法未对具体赔偿标准进行规定。③对于该问题的解决方案,我们不妨借鉴下西方由中立第三方即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方法。

(二)信赖利益的补偿与赔偿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该规定中所述的“财产损失”包括即得财产利益损失和期待财产利益损失。那么,既然是由于政府行为,即公权的行使是公民个人利益受到了损失,政府,作为为人民服务的组织,经人民授权依法行使公权的机构,首先,应当进行及时有效且合理的赔偿,从而弥补因该行政许可的撤销、变更或者注销等行政行为,使行政相对人合法有效持有并使用该许可证的权利圆满状态发生变化,并因此产生的切合理的财产损失,而不是以公共利益高于一切的名义,仅仅对行政相对人予以极少的补偿。具体赔偿标准可以双发协商决定交由由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从而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合理有效的赔偿,保护其信赖利益. 有学者提出,应当在坚持“有损失,必有赔偿”的基础之上,对基于公权力的滥用而利益受损的行政相对人,对其采用惩罚性赔偿标准予以赔偿;对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信赖利益受到侵害的相对人给予适当的奖励④。笔者是赞同其观点的,该赔偿及奖励方式,有利于保障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有利于加强对行政权的的监督,有利于促进公权力的合法合理行使及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三)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的时效

时效的缺失源于我国对违法行政许可的信赖利益不保护,以至于行政机关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发现行政许可违法都可以即时撤销,而在违法的行政许可下的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无保障。这种做法会产生诸多问题:第一,不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利益。行政许可相对人以及与其进行经济交往的当事人会对其交易没有安全感,因为只要行政许可被确认违法,行政机关就可以在任何时候撤销或变更,而是由行政相对人“后果自负”。为此,行政法应当针对不同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的撤销时效的规定,从而有效的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及促进诚信政府的建设。

(四)到期许可证的延续及赔偿

公权力的行使,应当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应当遵循合法性,合理性,高效便民,程序正当,权责统一等法律原则。⑤行政许可法第50条仅规定了对于公民或法人提出的许可延续申请,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决定,对于其作出准予或者不准的法律依据,以及违反该法律依据作出了错误的决定而导致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受到侵害的赔偿问题等未作明确规定。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针对具体的行政许可也作出了类似却又不尽相同的规定,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该条文虽然仍未明确作出批准决定的法律依据,但是相较于行政许可法的“应当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变更为“规定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即应当予以延续,有其进步之处,但仍有不足之处需健全和完善。对于行政许可到期延续问题,应当从保护公民权利限制公权力行使的价值目标出发,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不予延续的情形外,应当自动延续并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关于赔偿问题,对于自动延续的,可参照有效许可的相关赔偿法规进行;对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不予延续的问题,若不存在信赖利益即相对人并非“善意“的情形下,自然就不存在赔偿问题,若相对人具有可依法认定的信赖利益损失,则亦应参照有效许可的撤销赔偿之规定进行及时有效合理合法的赔偿。

(五)行政许可变动的依据效力等级低

依据《行政许可法》之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这就意味着如果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则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法规有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而规章有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如果将他们视为行政许可变更的一个依据条件,势必会影响行政许可的稳定性,不利于对公权力的限制,更加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保护。为此,应当严格限制行政许可创设权及撤销权的行使,同时,加强权力行使的监督,引入及完善行政许可撤销听证制度,从而更好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四、总结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行政法起步较晚,在信赖利益保护方面有其局限与不足,应该对其进行健全和完善,完善国家赔偿之利益损失评估机制,对于撤销权行使之时效及法律位阶问题做具体规定,健全到期许可的延续之法律规定,使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和权利得到更切实的保护。(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叶俊荣:“行政程序与一般法律原则”,《台湾经社研究报告》,2002年第2期。

[3]韩小平:“行政补偿制度的几个问题”,《东吴法学》,2001年版。

[4]韩大元:《论基本权利效力》,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日]乙部哲郎:《信义·诚实的原则》,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6]张文显:《法理学》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注解:

①叶俊荣:“行政程序与一般法律原则”,《台湾经社研究报告》,2002年第2期,第36页。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8月,第6页。

③韩小平:“行政补偿制度的几个问题”,《东吴法学》2001年版,第4页。

行政许可法范文4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冀政办函〔**〕46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大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使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实施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为全市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组织领导

对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政府法制办和监察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三、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的范围为全市各级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包括垂直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规章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行政许可(审批)案卷及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相关情况。重点对发展改革、国土资源、食品药品监督、教育、卫生、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许可项目较多、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进行抽查。

四、检查内容

国家、省政府和市政府已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是否全面停止执行;行政许可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委托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办理了相关手续;许可项目是否有合法依据,许可条件、许可程序、许可公开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许可收费是否有合法依据,收费是否全部上缴财政;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要求建立的实施行政许可各项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实施;许可案卷是否建立,内容是否完备规范;是否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审批、网上查询;对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责任追究是否到位。

五、时间步骤

检查工作从**年10月9日开始,至**年11月30日结束,分为自查、检查和抽查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各级各部门自查。从**年10月9日开始,至**年10月25日结束,各级各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情况检查内容和标准》(附后),对落实情况进行自查,真实记录存在的问题,认真归纳整理,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阶段,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对所属部门进行检查。从**年10月26日开始,至**年11月9日结束。对所查部门按照检查内容和标准,根据总分分类计算分值,分别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督促整改。

第三阶段,迎接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组织的抽查。从**年11月10日开始,至**年11月30日结束。被抽查单位由省政府法制办和省监察厅临时指定。

六、具体要求

行政许可法范文5

一、关于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和培训

(一)20*年2月下旬,召开全县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县政府主要领导到会作动员和部署。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属各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参加会议。

(二)各乡镇、各部门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学习行政许可法,通过学习会、专题讲座、报告会等形式组织好本单位的学习。

(三)20*年3月举办各乡镇、县属各部门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行政许可法专题学习班、法制工作人员专题学习班;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增学行政许可法。具体商请县委组织部、县委党校共同组织实施。

(四)配合市政府组织开展本县政府机关公务员行政许可法“全员培训”活动,主要以电视教育形式进行。由县人事局、县府法制办共同组织。今后,要将行政许可法纳入公务员知识更新教育和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上岗培训内容。

(五)分系统组织从事行政许可清理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由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根据学习培训工作需要,为保证学习培训内容的准确性、应用实效性,由县司法局等部门组织行政许可法讲课团,为各地、各部门提供师资和辅导。

二、关于行政许可法的宣传

(一)全县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后,通过电视、报刊、宣传栏等形式,大力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宣传活动。由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县法制办负责。

(二)20*年4月中下旬,组织开展行政许可法宣传周活动。由县司法局、县法制办负责。

(三)20*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前,县政府主要领导发表电视讲话,同时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报道宣传。由县府办公室、县府法制办负责。

(四)将行政许可法的宣传教育纳入四五普法计划,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县司法局负责。

三、关于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

(一)清理工作遵循的原则

1、统一组织、分工负责的原则。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清理工作由县行政审批中心和县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各乡镇、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清理工作。

2、全面清理的原则。凡属各单位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都要进行逐项清理,包括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程序和期限、收费以及实施主体等。对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县、乡镇政府及各部门单位的规范性文件,要逐件清理。

3、依法审定的原则。清理工作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标准进行,对不符合规定的,要依法予以修改、取消或者废止。

4、清理工作与健全制度相结合的原则。在清理工作的同时,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完善相关制度,全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推进依法行政。

(二)清理工作的分工

1、县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全县的行政许可清理工作;制定我县清理工作方案;负责清理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负责全县行政许可规定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的审核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专项检查的组织工作,并收集、整理、上报行政许可各项准备工作情况;会同县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各乡镇、各部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情况,对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予以监督查处;汇总全县清理工作结果,并进行审查认定,向县政府提出处理意见。

2、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直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及县政府文件中涉及本单位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工作,包括:

(1)由本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2)本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以本单位名义和以本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名义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3)由本单位承办行政许可初步审查工作,以县政府名义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3、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清理本乡镇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及本乡镇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清理的范围和内容

1、行政许可项目及规定的清理

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以下关于行政许可的内容须依法进行修改或废止:

(1)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许可或者增加行政许可条件的;

(2)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许可程序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

(3)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许可期限长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

(4)规范性文件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

(5)规范性文件规定委托行政机关之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的;

(6)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应当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

(7)规范性文件规定实施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的;

(8)规范性文件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增设行政许可定期检查规定的;

(9)规范性文件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增设行政许可收费的;

(10)其他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应当予以清理的;

(11)其他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等设定行政许可的。

2、行政许可收费依据的清理

(1)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实施行政许可以及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律不得收费,有关收费依据应当予以废止。收费依据清理由县财政局、物价局负责,县法制办协助。

(2)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3)有关各级政府或部门要求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时代为收取其他费用的做法,也应当予以纠正。

以上经清理后保留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布前应向县政府备案,由县法制办按备案规定审核。

3、行政许可实施机构的清理

(1)凡以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改为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需要多个内设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2)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

(3)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

(4)因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导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生变化的,按照新的职责分工,由履行该职责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实施机构的清理工作具体由县人事局会同县府法制办、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落实。清理后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机构)名单由县府法制办复核后,报县政府公布。

(四)清理工作步骤。

清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为清理准备阶段。自20*年2月20日至20*年3月10日。各乡镇、各部门将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工作机构、联络员名单、联系方式和清理工作方案报送县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内)。

2、第二阶段为全面清理阶段。自20*年3月11日至20*年3月20日。各乡镇、部门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并将清理情况按要求报县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小组办公室。

3、第三阶段为依法审查认定阶段。自20*年3月21日至20*年5月15日。县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对各乡镇、部门报送的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意见逐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县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小组决定。

4、第四阶段为规范和公布阶段。自20*年5月16日至20*年6月10日前。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从实施主体、条件、程序和期限、收费等方面进行规范和调整。涉及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县政府文件的,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落实。涉及本县其他文件的,由制定单位负责完成修改或废止工作。

四、关于配套制度建设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一)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

(二)公布和受理制度;

(三)审查、告知和听取意见、延长期限批准制度;

(四)有关实施中的听证规则;

(五)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疫检测等工作制度;

(六)行政许可决定公布制度;

(七)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

(八)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

(九)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

以上制度制定后应予以公布,并按照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五、组织领导和协调

行政许可法范文6

《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局按照上级要求,积极组织局机关职工和全体卫生执法人员进行认真学习,开展相关培训,同时结合自身业务工作,认真组织清理本单位行政许可的依据、项目,并建立了相关的规范行政审批与行政执法的规章制度。一年多来,从实施情况来看,我局能严格按照要求依法行政。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局贯彻《行政许可法》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1、深入开展学习培训工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明显提高。

我局高度重视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工作,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及时制定了《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方案》,积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局领导班子及有关职能科室参加了市卫生局组织的《行政许可法》统一考试,全面提高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局举办了《行政许可法》培训班,把学习《行政许可法》和岗位资格培训及普法工作相结合,要求干部“学懂、学透、学精”该法,组织全局人员参加全县举行的《行政许可法》统一考试。通过学习、宣传、培训,我局工作人员基本上能正确理解和把握《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实质,自觉转变不适应行政许可的思想观念和做法,行政执法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得到明显提高。

2、认真做好项目清理,行政许可工作逐步规范。

我局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县政府的要求,及时做好行政审批项目、涉及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工作。局成立了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任务,确保清理到位。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共取消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费、注册费、校验费、评审费、管理费及卫生许可初审费、卫生许可证复审费等7项收费项目;顺应行政许可制度需要,在县政府组织下将原县防疫站一分为二,负责卫生监督职能的科室划出,单独组建了*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专门负责全县卫生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工作,使卫生执法更专业化。通过认真清理,使我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基本上符合国家现行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合法、收费项目依法有据。

3、重视配套制度建设,确保行政许可行为的公平、公开、公正。

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我局结合自身的法定职责和工作实际,按照省、市制定出台的行政许可配套措施的要求,加强与行政许可相关的配套制度建设。制定了《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等配套制度,对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监督稽查、行政处罚、执法文书及档案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或“乱作为”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通过制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证件撤消决定书》等9份行政许可文书,使办理行政许可的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有效地促进了本部门自觉地依法行政,按程序办事。通过建立配套制度,提高了行政许可工作的透明度,减少了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随意性。

4、切实改进工作方法,为民、高效、便民的原则得到较好落实。

在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我局以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按照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积极探索和改进行政许可的方式方法。设立了铜陵县卫生政务公开栏,将*县卫生局自我公开承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程序、申请卫生许可流程等措施上墙;大力扶持下岗再就业人员,对经营业主免收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指导他们规范化经营,少走“弯路”、“错路”,为经营业主提供快捷、高效、优质的服务,全面提高全局人员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5、强化督促检查力度,为《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我局认真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自觉加强对许可工作的后续监管力度,为全面推进《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依照《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加强对卫生监督人员着装、执法程序等情况的稽查,使他们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切实依法行政;对下属单位的票据实行统一管理,防止乱收费现象的发生;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定期向社会张榜公布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通过以上措施,进一步增强了全局工作人员自觉守法意识,有力推动了《行政许可法》在我局的正确贯彻实施。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一些行政执法人员思想认识还不到位,在实施行政许可中仍停留在旧的工作模式上,对行政许可项目申请进行审查不够认真;二是审批相关文书不够规范,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负责制等制度有时得不到完全落实,三是政务公开信息更新不及时;四是还未建立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长效机制,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公民的相关权利难以得到彻底保障;五是卫生执法机构后续监管力度不够,重许可轻监管的状况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

三、今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工作要求

1、要进一步加大学习宣传力度,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氛围。

要提高认识,切实把加大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作为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生动有效的形式,深入宣传这部法律,让人民群众了解该法,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继续抓好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学习,使各级领导干部熟悉行政许可法的具体规定,准确理解和掌握行政许可法的内容和精神实质;对行政执法人员及时进行培训,实行执证上岗,亮证执法,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2、要进一步转变执政理念,强化服务和效能意识。

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许可项目要进一步改造内部流程,最大限度压缩时限,使行政审批按照流程最短、程序最简的方式流转。凡是与企业、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具备条件的,从简从快办理。树立“从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从权力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的观念,自觉增强服务和效能意识,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3、要继续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程序。

要认真对照行政许可法的主体制度和程序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加快建立健全相关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并向社会公布。督促执法人员主动加强业务学习,增强责任意识,依法高效实施行政许可。

4、要继续加大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力度,确保行政许可法的正确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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