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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税范文1
关键词:资源税;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法;权利金
一、我国矿产资源税费现状
矿产资源税费是对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专门征收的税费,不包括对各行业普遍征收的税费(如增值税和所得税等)。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是调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各相关经济主体间利益关系的财政税收制度,既包括具体税费项目的设置、定性、计征方法和征管制度,也包括税费收入的分配与使用制度。资源税总体的改革思路是提高税负,增强资源税的调控力度,使资源开采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促进资源开采的合理有序,建立健全资源开发补偿机制,维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二、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资源税费关系混淆,理论体系不合理
开征资源税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调节矿山企业因资源的禀赋、开采条件等不同造成的资源级差收入,来促进矿山企业公平竞争,使矿山企业在较为合理的盈利水平的基础上开展公平竞争,促使矿山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而1994年税改把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矿种的所有矿山,不管企业是否盈利实行普遍征收,这时,资源税已不再是单纯地调节级差收入,而是根据资源的所有权来取得补偿收入。即资源税的性质已有所改变,资源税既具有原有的调节级差收入的性质,还具有“资源补偿费”的性质。如此看来,当资源税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因其“地方税”的定位而被抵消的情况下,我国目前的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在性质和作用上已基本趋同。这不仅与税收的基本原理相悖,而且混淆了税收与资源资产收益的界限,容易造成资源税费制度的混乱与重复,影响了税费各自功能的发挥。
(二)矿产资源税费水平低,与征税目的相违背
我国于1984年开征资源税,1986年和1994年先后又进行了改革。但我国资源税长期存在着一个突出问题,即税负过低,直接导致我国本来就稀缺的资源被浪费,自然环境受到很大的破坏。《矿产资源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而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从价计征。补偿费费率最低是1%,而最高也不超过4%。这与发达国家体现资源所有者权益的权利金占销售收入的10%左右相比,我国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太低。
(三)计征依据不合理,造成资源浪费
我国目前对资源税是从量定额征收。其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销售量,资源税以销售数量为课税依据;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依据。首先,这种征收方式对于大多数生产成本、开采难度和环境相差较大的资源来说税收的高低与由于资源差异造成的级差收益严重脱节。从而必然造成不同探矿、采矿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的不均衡。其次,现行税率标准与资源的稀缺性、效用性、地质条件、区位运输条件等因素没有建立起必然的依存条件,应纳税额与价格变化相脱离,国家并未由于资源价格上涨而多收到税,资源税收入增幅较小,占全国税收收入总量的比例呈逐年下降的趋势。最后,这样的计征方法其实是在鼓励企业对矿产资源的盲目开采,定额税率的税额也很低,难以起到真正保护资源、节约资源的目的。
(四)资源收益分配的不合理
我国20世纪90年代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种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让市场作为调节资源配置的一种基础性方式,从而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而我国逐渐建立起来的矿业权市场是一个国际化程度很高的市场,矿产品价格的变化幅度相对较大。国家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结合市场状况,及时调整补偿费率。但资源补偿费征收十多年来,我国矿产品价格水平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而补偿费率始终未作调整。近年来,随着煤炭、石油等资源产品价格的大幅度上涨,资源产品的收益成倍增长。但由于资源税实行的是定额税率,增加的收益几乎全部落入企业和个人的手中。而在我国,根据宪法的规定矿产资源是归国家所有的,国家理应在利润分配时有自己的一席之地,涨价收入理应归公,归全体国民,而目前的税费制度扭曲了资源收益分配的机制,亟需改革。
三、解决方案
设计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必须坚持以地租理论为指导,根据不同税费的经济分析,吸收国外行之有效的各项做法,使之尽可能与国际结轨。同时我们还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充分考虑改革方案的现实可行性。
(一)矿产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改革设想第一阶段方案一
第一阶段采用第一方案,即基本保持现有“费”、“税”体系总体不变即保留补偿费、资源税征收名目。为确保国家财政收入,资源补偿费仍按现在方法征收。为保证地方收益在过度阶段不下降,减少改革阻力,保留资源税的名目。但必须做好“正名”、“明义”的理顺工作,对现有“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进行必要调整。
首先,明确“资源补偿费”是国家基于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征收,其权利主体是国家。因为“资源补偿费”的实质是绝对矿租,而绝对矿租只能归所有者国家来收取,在概念上和法律关系上不能混淆。
其次,矿山级差地租应归国家所有。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国家,不仅要得到固定的矿山地租――矿产资源补偿费,同时要凭借其所有权参与矿产资源开发产生的超额利润的分配,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实现。
再次,要改变传统的资源税征收方式。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资源税征收办法有从量税、从价税、比例税、累进税四种。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从量定额征收。这种征收方式的优点是只要企业开采了一定量的矿产资源,就必须向国家缴纳一定量的资源税。但是,矿产资源的价格是随着市场不断高低变化的,而且由于资源的稀缺性、有限性,矿产资源的价格在将来是必然要上涨的,所以,为了保证国家从矿产资源上真正取得应有的利益,应该建立一种从价征收的体制,让税收和价格挂钩,从而更好地发挥资源税对不同利益主体的调节作用,防止矿产开发行业的超额暴力利润。这样的调整,还可以更有效地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平衡资源质量差异造成的收益差别,使开采优质资源的企业多纳税,开采劣质资源的企业少纳税,从而实现利益平衡,建立税收调节的公平机制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矿产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改革设想第二阶段方案二
本阶段改革的重点在于“资源补偿费”与“资源税合并”,其实质是“两租”(绝对矿租和级差矿租)合一。
合并理由为:第一,资源税名不正,不符合税收“三性”。资源税是基于财产所有权的征收,不是基于国家政治(行政)权力的征收,不具备税收的强制性;资源税征收标准随市场环境变化经济调整,不具备税收的固定性;国家征收资源税的征收是以让渡矿产资源的开采权、消耗矿产资源为代价的,不具备税收的无偿性。因此资源税名不副实。第二,资源补偿费名不副实。资源补偿费作为国有资产收益应当纳入国家预算,但根据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国家计委联合发出的《矿产资源补偿使用管理规定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支出(不低于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支出预算的70%),并适当用于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济补助预算”。事实上坐支挪用现象严重。可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实际用途不当,没有体现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矿产资源补偿费名不副实。第三,现行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都是基于资源所有权的征收、存在重复征收。资源税费合并,加强税收征管。如前所述,我国现行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在税理上是重复的,应将二者合并。可以考虑将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统一管理,既有利于降低行政管理成本,促进矿业发展,又避免了政出多门、管理失控、滋生腐败等问题,可以实现政府和企业的双赢。第四,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合并征收与国际接轨、简单易行。合并权利金项目的资源税费中国的资源税、资源补偿费等资源税费基本都是国外的权利金(绝对地租),但是在中国却将简单的事情复杂化,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给操作带来很多麻烦,因此应将属于权利金的税费项目合并,统一称为权利金。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等收费项目都由资源开采企业缴纳,合并为权利金后的纳税主体没有改变,不同的只是缴纳环节和征收部门减少,它符合简化税制、公平税赋的原则,对国家和企业都是双赢的现实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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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税范文2
―、矿产资源税费的类型
(一)从置计征
从量计征矿产资源税费(iit-basedroyalities)是对矿产资源征税最早采用的一种计征类型,该计征方法以体积或重量为计税基础,对单位体积或单位重量适用一定的税(费)额。一般从量计征矿产资源税费较适合均质矿产,例如工业用矿物(沙、砾石、鹅卵石、石灰石、规格石材)或者大宗出售矿物(煤、铁矿石、盐、磷矿、硫矿石)。大多从量计征矿产资源税费以井口矿石测定的体积或重量作为计税依据,如针对处理或加工后的矿物则需推算出原矿体积或重量。曾经一些国家使用过以体积为计征依据的矿产资源税费,但由于通常确定矿产资源的重量更方便也更易于监管,所以后来以体积为计征依据的矿产资源税费逐渐多
被以重量为计税基础的征收方法所取代。
从量计征矿产资源税费最早为大家所采用,首先是其计征方法简便易行。只考虑体积或重量,从而可以将容易引起争议的因素(如价格、价值和成本)排除在外。此外,从量计征矿产资源税费可以采用浮动法对不同经营规模的矿场区别对待。对小矿场,如小型家庭作坊或合伙矿场,可以提供不少就业机会同时也会产生大量服务需求,但效率要明显低于大规模经营的矿场,可以适用较低的税费率;而对利润较大的大规模经营矿场则可以适用较高的税费率。浮动型从量计征矿产资源税费考虑到过高的税费率可能会使规模小、经济回报少的项目不堪重负,过低的税费率则无法对获利颇高的资源开采项目给予其所有者充分补偿。
从量计征矿产资源税费的确定有时也会有一定难度。例如,如果一批金属矿产以矿石或者精矿的形式出售,其重量的确定可能就需要综合以下因素:矿石或精矿的重量、矿石或精矿中的金属含量、或者可回收的金属重量。此外,如果是非均质矿产,则并不太适合于简单地运用从量计征方法。例如,从块状硫化物矿床开采而来的铜精矿可能富含销路很好的铜,但也可能含有锌、铅、金、铂,而这些金属具有完全不同的内在价值,但财税纵横。如果仅仅以铜作为从量基础,将无法体现其副产品或者关联产品的价值潜力。
(二)从价计征
从价计征矿产资源税费是各国政府最常用的方法,通常是以矿产价值作为计税基础,对特定矿产适用一定的税费率。针对某一特定矿产,不论其销量多少,资源税费率可以固定不变,或者也可以根据所售矿石产量或者累计值而有一定的浮动变动。确定矿产价值的方法有很多,以下为最常见情形:矿产的井口价格,初级产品的价格(如精矿),可回收矿产的价格,由销售量确定的总收人,由销售量确定的总收人减去某些可扣除费用(如运费、保险费、装卸费)后的余额。
从价计征矿产资源税费的计算稍显麻烦,其计算的复杂程度主要取决于如何确定矿产价值。如果只是简单地将价值确定为销售收人(总收人、发票价格、结算价格),那么计算就非常简单。但是,政府还会存有一些疑虑,譬如销售价格可能低于市场价格,这可能源于矿业公司通过“转移定价”方式避税,以非正常低价向其附属机构销售,对于未来合同缺乏合理预测等。矿业公司却可能认为,市场价格囊括了某些费用,如到出口地点的运输费、保险费和装卸费等,因而发票价格并不能反映市场价格。为了解决这些矛盾,有些国家转而采用更为复杂的税费制度,他们采用参考价格制度,然后运用这一参考价格来确定测定产品中矿物含量的市场价格。例如,某一政府可以将伦敦金属交易所阴极铜的每日报价作为阴极铜的参考价格,接着测定产品中的阴极铜含量,然后对照参考价格来确定阴极铜的市场价格。但是,并非所有矿物都有参考价格,另外参考价格制度存在的一个问题是所售产品(如某一提炼品)往往与参考价格所对应的产品(如阴极铜)不一致。
从价计征还有其他方式,有的政府通过减去一些特定的费用(通常是与采矿或者选矿没有直接关系的费用)来对价格进行调整,这样问题就会变得更加复杂。最常见的调整是从销售价值中扣除从采矿地点到销售地点产生的所有费用(如运输费、保险费和装卸费)。另一种常见价值的确定方式是冶炼厂返还净值,其计税基础是在扣除冶炼和提炼成本以及罚款之后,生产者所获的净收益。
(三)从利计征
从利计征矿产资源税费考虑投资者的支付能力,以盈利能力指标或调整后的收人为计税基础,最为投资者偏好。很多国家采用了以支付能力为基础的矿产资源税费,虽然计税方法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有一个共识,即将矿产价值和某些成本(如资本成本、生产成本、营销成本、运输成本、搬运成本和保险成本)都考虑在内。与从量计征和从价计征矿产资源税费不同,从利计征在计算时要扣除一系列成本,包括生产成本和资本成本。由于这与所得税的计征方式相似,有些国家或地区不再征收矿产资源税费,而只是单纯地征收一般所得税,例如,格陵兰岛、墨西哥、瑞典和津巴布韦都没有征收矿产资源税费。
大多国家采用的是较为简单的从利计征或按收人计征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这些税费制度在计征方法上通常是将销售收人减去可扣除成本,但不考虑资本回报。较为简单的从利计征矿产资源税费通常将单个矿场的总销售收人减去那些与该矿场有关的可扣除成本作为计税基础。按收人计征的矿产资源税费则有一定的差异,在该征收方式下收人来源不仅局限于产品销售收人,还包括其他各种收人(例如销售某一财产的收人),并且允许缴纳者将所有的矿场进行合并计算。
从利计征矿产资源税费有一种称为净利润矿产资源税费,它以净利润作为计税基础,其中净利润是指矿石销售收入减去支出后的余额。但为了让矿业企业及税务专员都能明确利润的确定细则且尽量减少争议,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实施方案需要逐条列明清单规定哪些应当计人收入、哪些成本费用可以从收人中扣除。由于矿石一般都要进行开采、粉碎、装卸、选矿、冶炼、精炼、提纯等处理,在试生产和运营过程中除涉及基本的收人和支出项目外,还包括提取准备金、营销、员工安置、技术服务、法律服务等可能性支出,因而收人、支出项目的条款通常都冗长繁琐,它的计算和确定需要大量的信息以及专业会计人员。
(四)混合制度
有些政府将不同的计征方法结合起来,有一种方法是将盈利能力融人到从价计征或从量计征的矿产资源税费中使用。例如,针对某应税矿产可以计算出盈利指标,不同政府所定的指标不同,可以是成本与销售收人的比率、回报率,或者是单位价格与某一参考价格的比率,然后根据这一指标调高或者调低从价计征矿产资源税费率。这样的税费制度将低盈利矿场与高盈利矿场区别对待,既考虑了盈利能力,同时也能保证税收收人,加纳和密歇根州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就是采用混合制度。
还有一种混合制度,纳税人既要确定从价计征矿产资源税费金额也要确定从利计征矿产资源税费金额,然后按其中较高的一种缴纳,或者两种同时缴纳。但如果同时缴纳,从价计征矿产资源税费被作为一种最低税费而征收,纳税人可以在从利计征矿产资源税费中冲减从价计征矿产资源税费。
矿产资源税费制度设计采用何种计征方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如何平衡经济效率与行政效率。在两标的平衡过程中,主要结合以下因素进行考虑:征管成本、矿产品的黾价、矿产品价格波动性、项目规模。
征管成本主要包括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固定成本是必需支出,它与采取何种计征方法、开采矿产品的品种、规模、价值都无关;可变成本则是来知项,主要表现在征收管理规定的不完善以及特定的征收方法下可能存在歧义和争议,需要政府和投资者花费很大的精力来遵从或修改相关规定。
矿产品的单价会影响政府采用何种征收方式,通常政府对申.价越高的矿产品进行从缓计征无法获得更多税收,但从价计征则不同。此外,如果项目的规模相同,单价越高的项目对税收收人的贡献越大。
矿产品价格的波动性则会影响税收收人的稳定性,也会影响政府对税费率的设计,当然,从最计征方式除外..通常如果矿产品价格波动小,政府能相对准确地对未来税收收人进行预期,税收收人也就相对稳定,因而税费率设也可以相对稳定。然而,价格波动大的矿产品为r确保税收收人的稳健则需要设定一定的浮动范围。
矿业项目规模会影响管理成本,通常经营规模越大,矿产品产量越大,政府从单个项目中越容易获得较高的税收收入,单位管理成本越低。
从歐计征矿产资源税费只关注矿产数量或体积,单价和价格波动与税收收人无关,不考虑项目是否盈利,i卜征方法最简单易行,对政府的税收征管能力要求最低,政府征税所需投入的成本最小,最具行政效率,也是最早采用的一种征方式,对大宗低价矿产品实行从计征矿产资源税费为合适,也为税务管理能力相对薄弱的政府所偏好
如果矿业项目规模大且矿产品价格日渐高涨,对矿产资源税费实行从《计征的政府则会苦恼于眼见矿产品价格节节攀升,但税收收入仍在原地踏步不动。与从置汁征方式不同,从价计征矿产资源税费会随着矿产品价格的波动而波动,当矿产品价格高时,政府将因矿产品价格上升而获得更多的财政收人,所以从价计征方式渐渐成为主流最简单的从价计征矿产资源税费只关注矿产价值,有的政府会对矿产价值进行调整,适,考虑一些与生产尤关的成本。但这种计征方式也不考虑矿场的盈利能力,矿场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应,缴纳从价计征矿产资源税费。由于从价计征方式涉及到矿产价值的确定问题,征管难度大于从量计征方式,对政府的征管能力比从鼇计征方式要求高,其行政效率次之。当产品价格高或项目规模大时,从价i|_征方式更为合理大多数政府都是风险规避者,偏爱从董计征或从价计征矿产资源税费,但这两种计征方式有共同缺点:首先,由于它们不论矿场项目是否盈利都需要缴税,这些明的税收成本的存在会直接影响矿、企业的矿藏储敎规模,进而对矿藏价值和财务可行性产生影响,,其次,这两种计征方法都没有考虑矿产品的单位成本茇异,单位成本不同的项目会导致现金流t有很大区別,而这邱项目税负承受能力也完全不同。
从利计征的矿产资源税费允许矿业企业项目收回部分成本,确保项目的盈利,但由于成本扣除份额较大,相较于前两种计征方式在同一条件下税基变小,通常税费率也较高,以此确保项目盈利后政府的税收收
入水平。从分配角度来看从利计征更具经济效率,但从利计征方式有以下缺点:首先,时间成本。从利汁征的矿产资源税费建在项目盈利的基础上,需要允许项目收回部分成本,而往往矿场项目的成本投人都很大且时间周期较长,政府需要一定的时间等待税收收入流人。其次,税收征管成本太高。从利计征矿产资源税费的利润通常指项目利润而非企业利润,其利润指标的确定不同于会计利润指标或所得税前利润指标的计算,计算操作相对复杂。为了利润的确定合理公平,项目可能需要组织大最的审计工作,以及可能而临争议和冲突的法律诉讼费用。最后,政府需要承担太多风险:价格波动、项目固有风险、项目经营者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都会影响税收收入的稳定性。其屮大的风险是投资者可能看似足够公平且合法纳税.但却永远也无法产生“净利润”,从而政府永远也得不到矿产资源税费。从行政效率角度来看,从利计征方式最不具效率。
由于实施从利计征矿产资源税费的政府需要冒着极大的风险且有可能颗粒无收,或者纵然会有税收流人,但仍然需要耐心等待矿场企业收回部分成本,因而通常不被政府青睐;当然仍有越来越多的国家或地区,由于拥有丰富的税收征管经验,具备良好的税务管理能力,并且配备有训练有素的税务专员,成功地实施了以各种盈利性指标为堪础的或者以收人为基础的从利计征矿产资源税费制度。
四、对我国现行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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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各种经济成分介入生产资料市场程度的加深,使得税收征管的难度越来越大。就我市矿产行业而言,私营、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大量涌入矿石采掘业,激活了××的矿石市场,也给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课题。自去年上半年起,我们先后组织了市、区两级课题组,深入到相关乡镇、企业进行调查研究,通过对矿石市场和税收现状的真实把握,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一)涉矿税收格局变了
矿山有联合矿山和独立矿山之分。在我市联合矿山均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武钢、鄂钢所有,如武钢程潮铁矿、鄂钢汀荷铁矿等,而独立矿山多为民间资本经营,从收入上看,2004年以前联合矿山的资源税占据绝对份额,以2001年为例,我局征收联合矿山资源税近2000万元,而独立矿山资源税收入不到400万元。财税[2002]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下发后,自2002年4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以来,2003年联合矿山仅征收资源税1000万元。从2004年开始,独立矿山的收入呈迅速增长态势,到今年,联合矿山的税收退居次席,在元至9月实现的资源税收入中,独立矿山提供1700万元,而联合矿山则为772万元,从税负上看,2002年以前,独立矿山平均综合税负为9.6元/T,今年平均综合税负为34.2元/T,是原来的3.5倍。民间资本的活跃性、矿山行业的趋利性、税收结构的可变性在新的格局中得以充分体现。(附2001—2005年资源税收入趋势及2001—2005年资源税税负趋势)
(二)涉矿企业分工细了
由于从事矿产行业投资大、风险大,加之矿石价格曾长时间在低价位徘徊,几年前,涉足矿产行业的投资者数量不多,投产的企业也多是自采自选自卖,社会化程度不高,而现在,矿产行业的专业化程度提高了,产业链拉长了。采矿、选矿、运输、购销都有了明确的分工。以我市矿业大镇汀祖镇为例,矿山、选厂、球团厂、炼铁厂、运输车队、购销公司等一应俱全,数量近百家。
(三)涉矿交易手段多了
由于经济成分多样,经营渠道宽泛,既有采矿主采矿直接销售的,也有选矿主单纯选矿销售的;既有采矿后连续选矿再销售的,也有专门从事矿石买卖的。结算方式灵活,现金交易频繁,加上一些业主纳税意识淡薄,认为少交税就是多赚钱,偷税是本事,缴税是无能,不少人受利益驱使铤而走险,千方百计采取多种手段偷逃税款,这些都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更大的难度。
二、顺势而动建言献策力促政府出实招
矿产行业的蓬勃发展,征管工作难度的加大,使我们认识到,一个行业的兴旺,如果不能给百姓带来更大的实惠,不能给政府带来更多的税收,而只是让极少数人一夜暴富,是极不正常的。同时也认识到,仅靠税务部门一己之力是远不能达到有法必依目的的,只有依靠政府的力量才能使矿石的生产经营走上合法经营轨道。
(一)一纸建议起波澜
2004年上半年,我们通过对全市矿产行业进行为期半个月的调查研究,形成了一万多字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对我市矿产行业的基本情况和税收征管现状进行了详尽的剖析,痛陈无序的矿山开采“害了百姓、富了矿主,穷了政府”,建议市政府尽快出台过硬的措施和办法。这份报告一交到政府就产生了强烈的反响,市长谢松保亲自在报告上批示,主管副市长随即召开了有国土资源、税务、矿产部门、有关区、乡镇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对策和措施。
(二)二份文件显决心
2004年5月,××市政府、鄂城区政府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涉矿企业管理的通知》。在文件中,对强化安全生产、减轻环境污染、遏制地质灾害、加强税收征管等方面做了许多具体、刚性的规定。在加强税收征管方面,对资源税的申报、缴纳、违章处罚等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可以说,这两份文件,凝聚了地税人的心血和汗水,也显示了各级政府加大治理矿产行业的决心。文件的出台,直接促进了我市矿业生产经营秩序的好转,我市资源税征管工作也在政府重视、部门配合的良好环境中保持了快速发展的势头。
(三)三套班子抓整治
为进一步落实市、区两个文件精神,2004年7月,鄂城区及所属矿山较多的汀祖镇、泽林镇都成立了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区、镇两级三套“矿管办”领导成员中,分别有地税分局局长、地税所所长参加,“矿管办”代表政府行使矿产资源管理职能,具有权威性。机构成立后,加强资源税管理成为“矿管办”的一项重要内容,“矿管办”并将2004年9月定为“涉矿税收宣传整顿月”。在活动月中,我们大张旗鼓开展了上街搞咨询、下矿送税法、业主税收知识讲座等活动,并对少数阻挠执法、公然抗税的典型坚决予以打击,从而净化了矿区的纳税环境。
三、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协税护税见实效
地方税收离不开政府的重视支持,也离不开各部门的通力协作,争取部门协税护税,是地税机关的传统做法。我市资源税征管面对的是特殊的矿产行业,此行业,地下地面、矿内矿外、又采又选、又买又卖,情况非常复杂,单靠税务机关,特别是对人员不多、力量不足的农村税务所来说,要做到管理到位、不跑不漏显然是不现实的,寻求外界的最大支持和配合才是唯一的选择。
(一)专班镇守堵去路
在倡导诚信纳税的今天,我们一方面要给纳税人以最大的信任,另一方面,不能放任不管、坐等上门。在纳税意识没有根本提高,纳税环境没有彻底改善的地区,有必要采取过硬措施,甚至是土办法。在矿区,偷税的最大隐患来自于偷运矿石,要制止这种行为,最好的办法就是上路设卡。税务部门没有这个职权,但在我们的积极建议下,汀祖、泽林镇都成立了路口值班小组(有权吗?)。在汀祖镇,对所有矿石进出必经的8个路口全部设立了运矿车辆检查站,实行24小时值班,每个检查站都配有镇干部,磅站统一计量,税务统一征税,规定所有出入境的运矿车辆必须到站卡过磅计量领取磅单,否则视为非法偷运矿石,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从重处罚。为防止工作人员,同时规定,对疏于管理、擅自脱岗、私自放车、违规打折,导致税收流失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二)代扣代缴截来路
从矿石到产品过程中,收购矿产品是重要环节。从我市收购应税矿产品的品种看,主要为铁矿石,从其来路看,既有市内的,也有大量市外的,为加强收购环节的资源税管理,我们出台了《××市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凡在我市境内收购资源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几年来,我们经过审核批准,先后给36家企业和单位办理了扣缴义务人登记手续,为便于统一管理,我们将收购大户鄂钢、程潮铁矿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主管机关确定为西城分局,由该局集中管理,按税源所属关系将扣缴税款收入划转各征收单位。《办法》还对扣缴适用单位税额、扣缴义务发生时间、违章处理办法、提取经费比例进行了明确,方便了代扣代缴企业的操作,提高了代扣代缴企业的积极性。几年来,全市代扣代缴资源税957万元,取得了明显成效。
(三)部门协作连财路
对矿产行业的管理,就各职能部门来说,既有分工也有协作,在协作方面既有规范矿业秩序,促进和谐发展的行政目标,又有收取税费的利益目标。几年来,我们与工商、国税、环保、水保、矿管、地质等职能部门通力合作,建立了信息交流机制,通过他们提供的数据和资料,实现信息共享,有力促进了资源税征管工作的开展,特别是国土资源等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在矿产品的办证、年审、查验等环节,对未依法纳税,提供不出完税(免税)凭证的纳税人,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某部门负责人说得好:“地税机关收的是我们的吃饭钱,你们提出的要求,我们有责任和义务去尽力做好。”
四、夯实基础规范运作强化征管显实力
税收征管工作,说到底是税务部门的工作,政府的支持部门的配合,一方面要靠我们去争取,另一方面,良好的外部环境也给我们自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我们不断适应新形势,出台新措施,夯实征管基础,大练征管内功,努力在资源税管理上,显示地税人良好的素质和过硬的本领。
(一)制度约束企业经营须具“登记证”
受矿石价格、品位、可开采量和市场竞争的影响,矿区内企业时多时少、时生时灭、时开时关,变化快、变动多,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为把企业纳入正常的征管范围,最大限度地防止漏征漏管户的发生,我们首先严把第一关,要求所有企业,无论是开业、变更、停业或注销,都必须按《征管法》的规定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并亮证经营。我们除了积极进行税法宣传和与相关部门互通情报外,还经常组织干部到矿区调查摸底、掌握情况。对不按时、如实登记的业主,严格按规定处罚。我们认为,在资源税管理过程中,把税务登记证提到一个相当高度,除了是严格执法、落实政策外,还有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从一开始就给业主脑子里打上税收的烙印,增强他们的纳税意识,提高地税部门在矿区的地位和影响。
(二)台帐管理企业经营须备“身份证”
××具有“鄂东聚宝盆”的美誉,除了铁矿之外,还蕴藏有大量的铜、钴、膨润土、珍珠岩等矿藏,点多面广,特别是小矿山多。为及时掌握各矿点的生产经营情况及矿产品资源市场行情,我们建立健全了矿产品生产经营纳税人的纳税档案管理,对矿产资源税收实行“户籍式”管理,为每个矿点建立税收“身份证”,将矿产的矿主、矿产品名称、矿产地点、开采时限、开采数量、矿产品价格等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分乡镇、分矿种、分户建立税源底册,实施动态管理,加强税源监控,及时更新补充。为此,我们通过各种途径收集信息、核实数据,随时掌握第一手资料,由于我们信息快捷、数据齐全、管理到位,不少部门也纷纷上门索取相关资料,他们说:“地税部门管理难度是最大的,但却是管得最好的。”版权所有
矿产资源税范文4
关键词: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开发利用
中图分类号: F426.1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6.23.084
1 落实科学发展观,宏观推进矿产资源管理
在矿产资源管理中要始终坚持科学发展观,要作为管理工作中的长期指导思想,且遵循这一原则。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工作,建立健全有利于统筹兼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体制与机制。明确市、县、乡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责,加强矿产资源国情国策和法制教育,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在保护中开发,落实最严格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科学的发展观关系矿产资源管理全局的问题,必须实行科学民主决策,要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重大问题的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内部会审制度、社会公示与听证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涉及有关审批、许可、处罚等事项,必须经过内部会审,共同把关,与管理人密切相关的要实行公示和听证。做到决策科学、民主,执行坚决有力,监督公正透明。
2因地制宜,科学规划,落实采矿点
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首先要进行地质址勘测,不能盲目进行,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落实采矿点。并且要与矿山企业共同制定开采块段位置。在矿产资源开发中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对于手续不全的一律禁止开采,如有违规操作的要一视同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控制矿产开采点数量,然后由矿山企业写出块段开采设计交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待国土资源局审批行文后,组织实施,凡不按块段开采的,一律禁止采矿,不予年检。
3探索、培育和规范采矿权市场
以合理配置资源和合理利用资源,建立公平、公开、公正采矿权审批制度为前提,完善制度,规范矿权市场。
4 严格执行矿业权审批制度
认真研究上报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年度计划,严格把关,积极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参与公开竞争,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市场交易行为;制定切合全县实际的办理砂、石料等非金属矿采矿许可证的具体办证流程和要求。
5 深入开展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深入开展打击煤矿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无证勘查开采、私挖滥采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成立联合工作组,对金沙江流域非法采金活动进行严厉打击。
6 加大勘查工作投入,切实摸清矿产资源家底
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地勘基金支持,积极引进社会资本,促进整装勘查,摸清该县矿业权空白区及矿业权延伸区家底,加大对该县有较大潜力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尽可能多的开发一批后备勘查开发基地,逐步形成矿业权储备,适时投放市场,变资源优势为资本优势和招商优势。
7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对现有资源进行清理整顿、资源重组,尽可能腾挪出一部分闲置资源用于招商,盘活优势存量资源。努力延长产业链,大力发展深加工、精加工,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源整体优势。充分利用共伴生矿产和上下游矿产废料,挖掘矿产品潜力,变废为宝,全面提升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
8 服务与监管同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
实行服务与监管同行,在管理中加强服务,在服务中提升监管水平,做到放而不乱、管而不死。对占而不采的资源依法予以查处整治,限期开发利用。对无证非法勘查、开采或不按期延续、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依法让其灭失、取缔,决不允许圈而不探、占而不采,坚决打击炒买炒卖矿产资源。
9 切实保护地质环境,守住一方绿水青山
严格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和落实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和有关矿山环境恢复补偿机制。严格执行矿山建设“三同时”制度,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坚决控制对新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证各项治理措施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
10 加强勘查项目监管
组织召开全市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工作会议,落实矿产勘查项目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创新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检查机制,细化年检内容,探索建立年检百分制,以更高的要求和标准推动探矿权人严格按照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足额投入、按时完成勘查任务,严格《勘查设计实施方案》的审查,确保探矿权人按批复的《勘查设计实施方案》实施勘查活动,稳步提高地质工作质量,严禁各类违法违规勘查行为发生。
11加快队伍建设,充实矿产资源管理力量
矿产资源税范文5
1.1建立所谓“国际通行的权利金”制度以替代我国现行资源税
部分学者认为除了极少数国家外,几乎所有国家都建立起了矿产资源权利金制度。国外的“权利金”是指矿产资源开采者凭借其对于矿产资源所有权对已消耗资源的一种货币补偿,是对使用权利丧失的补偿。因此持这类观点的学者认为应当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国际通用的“权利金”制度。
1.2建立以矿产资源税为主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体系,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
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设立的,随着矿业权市场的不断完善,其目的和主旨已经逐渐被矿业权价款所替代。目前,矿业权价款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探、保护、管理和支出。设立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理论依据已经不再存在,因此考虑制度成本,应当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建立以资源税为主体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体系。
1.3关于以上的观点的意见
(1)建立国际通行的“权利金”制度的不适当性。
“权利金”一词英文为:“Royalty”,在特定语境下可将其译为“(矿产)资源税费”。世界银行组织专家编撰的《MiningRoyalties:AGlobalStudyOfTheirImpactOnInvestors,Government,andCivilSociety》(矿业税费:关于其对投资者、政府和社会影响的世界性研究)书中得知不同的国家对所谓的“权利金”的种类、组成、税率、收取方法等有不同的规定,因此国际上不存在通行的“权利金”,建立起国际通行的权利金制度并无合理依据。
(2)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不合理性。
在经济学方面,矿产资源的生产参与的是初次分配,而税收则属于国民收入再次分配,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属于同一层次,不能相互混淆;其次,在税收理论方面,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利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方式,而资源补偿费则是矿业权人对矿产所有者的赔偿、是一种财产关系,其保护的是矿产资源所有者的财产权益;从法理角度看,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其所有权由国务院行使,而矿产资源税作为地方税根本无法实现此目的。
2我国现行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存在问题
2.1资源税设征思路存在矛盾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得知生产盐和矿产品的单位及个人是资源税的征税对象,其基本设计思想是“普遍征收、级差调节”。所谓“级差调节”,就是为了维护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调节由经营条件上的差别造成的“级差收益”,级差调节针对的是经营条件比较好的企业,那么则与“普遍征收”存在逻辑上的矛盾。
2.2矿产资源税费体系的功能不完善
我国矿产资源税费体系的主要功能是在促进矿产资源高效开发利用基础上确保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的实现。资源税也并未起到“调整级差”的作用,矿业权使用费也仅仅相当于国外的矿业权租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设立目的是为了弥补国家地勘资金的来源短缺,但其却在《矿产资源法》中被定位为使用国家矿产资源所支付的费用,可见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目标不明确,界限也非常模糊。
2.3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制度存在问题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矿产资源税属于定额税。但是近年来资源产品的收益的快速增长却因税率过低未能将其收益很好的按照法律的规定统筹用于地方公共财政支出,大量的利益被企业和个人瓜分,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和环境破坏的巨大代价;中央分成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主要用于地质和矿产有关的矿业开发方面的经费支出,具体包括地质矿产调查评价、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等,违背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出让收益公寓公共服务的全民共享机制”的规定。
3我国矿产资源税费改革建议
3.1重新界定税费关系,取消矿产资源税
税收具有“无偿性”,不应成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成部分。以马克思地租理论为基础建立的我国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定位不清,让人产生重复收费的理解。结合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实践,资源税应当进行重新定位,将其专注于外部性的治理,体现环境资源开发的外部成本和代际成本,矿产资源税不应再纳入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范畴,其“调节级差”的作用应当以其他费用予以体现。
3.2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征对象和计征方式
我国征收矿产资源税的“矿产品”是从采矿学术角度来进行定义的,这样不利于与“原矿”区分开来,在甘肃省施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采矿权人直接销售铁矿石的,其矿产资源补偿费按其销售收入计入;采矿权人自行选矿并销售选矿精矿产品的,按精矿销售收入计入;采矿权人实行采、选矿,冶炼一体化并销售最终产品的,按精选矿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确定销售收入,计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因此,应将其定义为“能够进入市场交易,有市场价格、可以销售的的矿产品”,原煤可以直接销售,因此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就可以以原煤计征,铁矿等多种有色金属则应当按照精选过后来征收。
3.3开征矿产资源使用费,构建新的矿产资源税费体系
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核心是体现国家对矿产资源价值的回报,因此应以“使用费”来构建我国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体系。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计征可以采取不同的计算和收缴方式,其制定主体为国务院。由于矿产资源按照其有用性可以被分为三种情形,因此在确定计收水平时应当考虑不同类别的矿产资源的费率;构建新的矿产资源税费体系还应当考虑国家能源安全、资源安全、经济安全,并且兼顾市场因素和经济手段,具体确定办法可以根据不同的矿区实行统一和“一许可一议”,从量计收和从价计收相结合,开采量、自用量和销售量结合的矿产资源使用费确定方法和计收依据。
4结语
矿产资源税范文6
从上个世纪80年代初第二步“利改税”开始征收资源税以来,我国的资源税经历了数次调整,从中也可以看出我国对资源税功能定位的认识及相应的政策倾向。
1984年10月1日,为调节开发自然资源的企业(单位)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以正确反映开发单位的劳动成果,妥善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决定对开采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的企业开征资源税,征收基数是销售利润率超过1 2%的利润部分。这说明随着对资源价值探讨的深入,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理应取得相应收益的受益原则逐步得到大家认同。在这种背景下建立起来的资源税体现了一定的资源级差收益调节的思想,在客观上维护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部分权益,但其极少的征税对象以及统一的销售利润率又体现了其过渡性的特征。
从1 984年开征资源税到1 994年税制改革期间,资源税制也进行了不少调整。但都属于微调。1 994年的调整应属于第一次大调整。此次调整扩大了征税范围,改变了计税依据,不再按超额利润征税,而是按矿产品销售量征税,并且为每一个课税矿区规定了适用税率。可以说1 994年伴随着税制改革而出台的资源税有着较准确的定位,就是在1 984年资源税的基础上更进一步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和调节资源开采企业因资源条件差异形成的级差收入。
但是这次资源税的大调整同样留下了不少遗憾。首先,征税范围仍然偏窄,扭曲了应税资源和非税资源的价格比.进而造成开采使用的无效率:其次,计税依据按销售量或自用量鼓励了企业和个人对资源的无序开采,无法体现其有效利用和保护资源的应有功能;再次,单位税额过低,且不与利用率相挂钩,导致进入市场的资源成本过低,严重抑制了资源税调节级差收益的作用,而且不利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资源税在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在很长时间内保持了稳定。但从2004年起,我国陆续调整了煤炭、原油、天然气、锰矿石等部分资源品目的资源税税额标准。这些调整力度较大,说明我国税务主管部门对资源税的地位和作用认识的不断深化.运用资源税改变过度开采资源现状的意图也日趋明显。尤其2007年上半年对煤炭、有色金属的税额调整是在中央大力倡导节约型社会建设、大力促进节能减排的形势下提出的,针对性较强。另外国际市场资源产品的价格不断提高,资源开采企业利润水平也不断提高,但企业收入增长中政府通过资源税形式取得的收入并没有得到相应增长,此次资源税额的调整有提高政府在资源收入中分配份额的意图。尽管新的税额标准实施时间不长,但从税额调整对主要资源开采企业的利润影响看影响还不大,其效果在可以预见的范围内来看将不会很大。究其原因.主要是资源税改革并没有触及实质。尽管不断提高的税额幅度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对资源的掠夺性开发和利用,可是如果不改变当前过窄的征税范围、不合理的计税依据等决定资源税实质的根本因素,不转变资源税的设计思想,仅仅靠税额幅度的提高显然难以奏效。
通过对资源税调整历史的回顾.我们不难看出,资源税虽经历次调整,但其应有的保护资源、促进资源合理开采、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等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主要原因在于资源税的改革缺乏一个全局的视角,仅仅是对原有资源税政策的修补或对国外经验的简单借鉴。那么,如何才能形成全局性的改革视角呢?关键在于对资源税本身的准确定位。
二、从资源地租角度看资源税的功能定位
(一)垄断使得矿产资源存在地租
1984年资源税开征时,理论界有各种观点,但主要的理论依据是受益原则、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三方面。从受益方面考虑,资源属国家所有,开采者因开采国有资源而得益,有责任向所有者支付其地租。从公平角度来看,条件公平是有效竞争的前提,资源级差收入的存在影响资源开采者利润的真实性,或偏袒竞争中的劣者,或拔高竞争中的优胜者,故级差收入以归政府支配为好。从效率角度分析,稀缺资源应由社会净效率高的企业来开采,对资源开采中出现的掠夺和浪费行为,国家有权采取经济手段促其转变。但这些解释只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开征资源税的意义和重要性,其理论依据并不充分,其中缺失的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地租理论。
马克思的地租理论把地租分为了绝对地租和反差地租两种形式。绝对地租产生的原因是土地所有权的垄断。而级差地租是指经营较好的土地所获得的、归土地所有者占有的超额利润。其产生的原因是土地的资本主义经营垄断。
地租理论在当今西方主流经济学中得到了发展。当代西方经济学告诉我们,只要存在垄断,就有超额利润存在,这种超额利润就体现为“地租”,因此,地租不再是土地特有的东西,它的外延被延伸了,凡是处于垄断地位的要素都可以得到超过机会成本的剩余或者余额,即地租。矿产资源的价值理论就源于地租的普遍化。由于其具有不可再生性的特征,以及国家凭借强制力的所有权垄断,也会产生地租,矿产资源的地租表现为矿产资源的租金。矿产资源的租金体现了矿产资源的价值。这种价值不是矿产企业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的“劳动凝结”,而是矿产资源无以复加的使用价值的“国家所有权垄断”的体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家允许,都不可能实施矿产资源的开采经营权,也不可能基于法律的规定取得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所以,任何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是矿产资源开采权,实际上是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部分让渡。
(二)矿产资源地租的区分
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矿产资源的地租也可区分为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两部分:
1.矿产资源的绝对地租。当前,矿产资源绝对地租存在的两个条件:一是存在矿产资源的有限性和所有权的垄断,资源所有者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必然要在经济上得到补偿;二是采掘部门的资本有机构成低于社会平均资本有机构成,使得矿产品能够获得相应的收益。所以,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必须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使用权出让获得的报酬。
2.矿产资源的级差地租。在我国现阶段的采掘工业中,同类矿产资源在不同地区由于禀赋优势存在很大的差异,投入同量的劳动和资金,产出的矿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是不同的。开采品位高、品质好、易采易选的矿产资源,所取得的矿产品数量多、质量也好;反之所取得的矿产品数量就少、质量也差。因此,矿山企业在从出售矿产品的收入中扣除生产费用以后.就会按上述矿产资源的不同丰度、品位和位置差别形成不同的超额利润,产生矿产资源级差地租,其中又包括级差地租i和级差地租ⅱ两部分。级差地租i由两种情况形成:一是开采优等矿山的工人所创造的超额利润;二是运输条件(或地理位置)优等或中等情况下工人创造的超额利润。正是由于级差地租i不是靠采掘企业职工本身努力经营而提高劳动生产率所创造出来的,而是由于矿产资源自然条件好、运输条件好形成的,因此,这一部分收益应当计入矿产资源总价值中,并收归国有。级差地租ⅱ则是由于对同一矿床连续追加投资而导致劳动生产率提高,进而获得超额利润转化而来的,对同一矿床追加投资,采用先进的采选技术、设备和工艺,这不仅可以提高矿产资源的可利用程度(如矿石边界品位、采矿损失率和矿石贫化率的降低、开采深度的加大、有效资源综合回收率的提高等),而且可以改善矿床所在地的经济条件.从而在原有的自然资源基础上,取得更多的资源总回收量,获得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和更大的矿产收益。由于矿产资源是一种可耗竭资源,所有权客体逐渐消失,对矿床追加投资可能会使资源耗竭速度和强度提高。但是,为了鼓励矿业经营者充分利用资源,使之避免被废弃,将这部分超额利润部分地留给经营者仍是合适的。另外,由于矿产资源价值对于未开采的矿产也难以确定,因而其总价值量不应受矿产资源开采与否的影响,故级差地租ⅱ不应计入矿产资源总价值中,而应该留给开采企业,以利于其提高开采效率。
(三)资源税征税对象应是级差地租i
矿产资源的地租理论为资源课税提供了理论依据,但资源税应该就所有地租还是仅对其中一部分课征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体现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绝对地租不宜用资源税的形式。资源税是税收的一种,具有“强制、固定、无偿”的税收性质,而绝对地租是所有权的让渡所得到的报酬,具有鲜明的交换和有偿的特征,与资源税的“无偿性”相矛盾,故不适宜采用征收资源税的形式解决这一问题。三、从可持续发展角度对资源税定位
可持续发展是一种特别从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角度提出的关于人类发展的战略和模式,它的重要标志是资源的永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强调环境和自然资源的长期承载力对发展进程的重要性。因此,节约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遏制对资源的过度开发,对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国外的资源税大都通过特定的税制设计,使税收参与资源价格形成过程,从而有效地遏制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维持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我国当前的资源税几乎没有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进行制度设计,甚至不少规定还与可持续发展的思想相抵触。如税额高低与资源的利用效率无关,与资源开采的耗竭影响无关,没有把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在化,不利于促进企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节约利用资源。所以,在下一步资源税改革中,我们要站在可持续发展这个高点上来考虑。
(一)资源税要体现企业因资源开采而产生的社会成本
外部性的经典理论告诉我们,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在外部性存在的情况下将发生背离。在资源开采使用过程中,外部性的存在使得开采企业的私人成本低于社会成本,如果按照私人成本定价,必然导致过度开采.难以实现资源的最有效利用。所以,我们要把外部成本主要是环境成本内部化,理论上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按照社会成本给资源定价,虽然在现实中存在诸多难点,比如外部性损害的确认、税率的确定等等.但至少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如何尽可能提高资源税调节效率的思路。
(二)资源税的设计思想中要关注代际间的外部性问题
资源税改革除了要考虑到开采企业的环境成本内部化,对资源的定价更要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即要考虑对于未来人产生的代际外部性。如果将可持续性考虑进去.当代人开采资源时必然对后代人产生影响,后代人为了使其资源使用水平不低于当代人必须进行一定投入;或者为保持资源完整,当代人必须为后代人付出相应的投入。这种投入从理论上应等于由于使用或开采资源而放弃的未来收益的现值。这部分也应主要通过资源税征收来实现。
所以,总结起来,资源税的定位应该是:在可持续发展的视角下,以资源级差地租l为征税对象,以调节资源级差收益为手段,以提高资源开采使用效率、降低社会成本、促进环境改善、缩小代际外部性为目标的经济手段。
四、资源税改革在税制改革中的地位
(一)从执政理念角度来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需要财税政策的积极介入,而资源税是税收参与此项建设工程的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税种
通过税收手段促进资源节约、节能减排主要从征税和税收支出两个方面来实现。征税中除了有些国家专门针对某些污染源和污染项目征收的环境税收外,从能源消耗角度,从资源消耗的源头就开始介入的税种就是资源税。通过合理设计资源税的征税范围、税率可以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利用效率的提高进行促进,通过税收介入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提高资源的使用成本.对资源的最终消费也起到调节作用。我国是一个资源短缺与资源浪费严重并存的国家.资源的战略地位已经得到共识,但实际开采、使用中却并没有达到高效率,其核心原因之一是资源价格的不合理即长期低价格。资源税及其以后有可能开征的环境税一起将全面影响资源价格,并通过价格及其他直接的环境税影响生产者、开采者和消费者的行为,从而促进资源节约。
(二)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税制结构变动的趋势来看,进入21世纪以来,税制结构中一个最重要的变化趋势就是“税负转移”,即将税负从传统的对资本、劳动、财产等的课税转向对高能耗行为、对环境污染行为的课税
oecd国家中欧盟国家较为典型.如瑞典、挪威、荷兰、德国等,这些国家所谓的绿色税收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在不断提高。瑞典已经达到大约1 2%左右。尽管由于统计口径的不同各国有比较大的差异,如果将我国的能源类产品征收的消费税、资源税及排污费等加在一起我们的比例可能不低,但我国税制结构调整中还没有明确提出可持续发展税制的概念。所以在全面进行环境税改革以前,有必要从资源税开始明确提出我国税制改革已经全面引入可持续发展概念,税制将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作用。这也是资源税可以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领域。
(三)从我国现行税制结构来看,资源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过低,不能体现其应有的功能定位
从全球资源的紧缺、资源价格的不断上扬来看,我国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不断调整资源税征收比例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尽管从理想的意义上来看最理想的环境税体系应该是能够使其收入不断减少的税制,即污染行为越来越少,以至于税源枯竭。但资源税作为环境税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它并不直接对污染行为征税,而是对资源本身征税.这就决定了其巨大的潜力。